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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用A(690006)

民生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 3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O一 三年 十一 月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2年2月16日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 【2012 】 195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合同 于2012年4月25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但 并 不能 规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 资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场 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 资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 者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 做出独立、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者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 自行 负担 。








除非 另有 说明, 本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10 月25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9月30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基金 的募集


.................................................................................................................................... 3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5 九、基金 的投资


.................................................................................................................................... 43 十、基金 业绩


........................................................................................................................................ 56 十一、基 金财产


.................................................................................................................................... 57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57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1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2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4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4 十七、风 险揭示


.................................................................................................................................... 67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0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2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2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4 二十 三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75 二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5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民生 加银 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资 者自依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的代码 不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国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 持 股 30 %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深圳 管理 总部 、 工 会办公 室、 监察 稽核 部 、 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专户 理 财部、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固定 收益 部、 渠道管 理 部、 市 场策 划中心 、机 构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19 只开放 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 生 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加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 岁岁 增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 先生 : 总 经理、董 事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 作, 历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高 级顾 问,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会计 师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先 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员 。 张 亦 春先 生: 独 立董 事, 厦 门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门 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 门大 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 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 。从 事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 局 副主 任、 中 国民 生银行 北 京管 理部 办公 室主 任兼 党 工办 主任 党委 委员、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 生 银行 纪检 监察 室主 任、 纪委 副书 记。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监事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0 会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部总 监。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历 任 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委 员 。 吴剑飞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 至 1999 年历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 副处长 ;1999 年 至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2000 年 至 2012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1 年 ,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同 业部 处长、 公司 银行部 处 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与 投 资管 理委 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乐瑞祺 先生 ,基 金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自 2002 年起 任衡 泰软件定量 研究部 定量分 析师,从事 固定收 益产品 定价及风险 管理系 统开发 工作。2004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从 事固 定收 益投 资及研 究业 务 。 2009 年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资部 副 总监。 自 2009 年 7 月起 至 2009 年 9 月任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自 2009 年 9 月起 至今任 民生 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1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2 年 4 月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3 年 6 月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现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薇薇女 士,基 金经理 , 中国人民 大学财务 与 金融学 硕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6 月 于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总 部担 任证 券分 析员 ; 2004 年 6 月 至 2012 年 2 月任 职于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金融 工程 部研 究员 、集 中交易 室交 易 员、集 中交 易室 专员 、集 中交易 室交 易主 管,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2012 年 3 月加 盟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固 定收 益投 资负 责人 。自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生加银 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 11 月至 今任民 生加 银平稳 增利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12 月至 今任 民 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2 月至 今任 民 生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至今 任民 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8 月至今 任民 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 决策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 成, 设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 , 简历 见上 ; 于善 辉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简 历见上 ; 乐瑞 祺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简历 见上 ; 陈廷 国先 生,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委 员, 现任公 司专户 理财 部首席 理财师; 牛洪 振先 生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交 易 部总 监。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2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3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4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 产 委托 人、 公司 和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 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5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6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 容包 括: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7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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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各 项 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19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计 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 据应 当异 地备 份并 且长 期 保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 后监 督。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1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 险基金、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金基 金、 理财 产品 、 私 募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率先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 托管 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大 成蓝筹 稳 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国泰 金鹿保 本 混合、 国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2 金 鹏 蓝筹 混合、 国泰 区位优 势 股票、 国投 瑞银 稳定增 利 债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 富 通货 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100 指 数(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嘉 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研 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 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河 成 长股 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 混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 收 益债 券、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联接 、 万家 18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华 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 华领先 策 略股 票、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 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泰达宏 利 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中 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华泰柏 瑞 盛世 中国 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泰柏 瑞 量化 现行 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 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 商行 业 领先 股票、 东方 核 心动 力 股票、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摩 根 士 丹 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型、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 业股 票型、 景顺 长城稳 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 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 先 指 数增 强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票 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型 、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商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300 指数、 嘉 实信 用 债券 型、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海富 通国 策导 向 股 票型、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3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 实安 心 货币 市场、 上 投 摩根 健康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招 商优 势企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 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嘉实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民生 加 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工银 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略 股票 型、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 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 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 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180 等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安 双 月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疗 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诺德深 证 300 指数 分级、 华夏安 康 信用 优选 债 券型、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长盛 添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信 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型、长盛 添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式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大 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泰 柏瑞稳 健 收益 债券 型、 信诚 添金分 级 债券 型、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 市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银华 中 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 型、华 安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汇添 富 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 国泰国 证房地产业 指数分 级、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利 信 用合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长盛 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盛上 证 市值 百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实 中证 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方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 投瑞 银中 高等级 债 券型、 上投 摩根 成长动 力 混合 型、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大 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型 、 海 富通 养老 收益 混合型 、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 、 泰达 宏利 高票 息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长盛 季季红 1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股 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四 国 积极 配置 (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 兴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博时抗 通胀增强 回报(QDII) 、华 安大中华 升级股票型 (QDII)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票 型、 工 银瑞信 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易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4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建信全 球 资源 股票 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QDII)、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QDII)、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QDII)、 工银 瑞银 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嘉实 美 国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 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 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 管规 模位 居 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 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5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6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 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7)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8)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 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8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2)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各 地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18)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0)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1)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2)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1 (23)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4)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5)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6)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2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28)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9)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3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1)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 www.fund123 .cn (3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4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2 年 2 月 16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 195 号文 核准 募 集。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5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5,027,774,106.77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36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 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 、 代销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6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被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申购 与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7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对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额 1. 投资 者申购 本 基金 份额时 ,每 笔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过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 例配售 和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低 申 购金 额规 定限 制;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申 购 , 累 计申 购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售 机构 若 有不 同 规定,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为 准。 2.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 金的投资 者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 定, 以 销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投 资者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须 承担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用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8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M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多 笔申 购, 须按 每笔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时, 投资 者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均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T <30 天 0.10% T ≥3 0 天 0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经相 关代 销机 构 同意并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和调整 收费 方式 。 费 率和 收 费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39 (1)计 算公 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者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0.8% )÷ (1 +0.8% )=793.65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2.000=49,603.18(份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 设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 资者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2.000=50,000 ( 份)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计 算公 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 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 持有 时间为 4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05%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0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19,990.00(元 )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某 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40 天, 适 用的赎 回 费 率为 0,T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 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0=20,000.00 ( 元)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1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上述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网站或短 信 等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发 生上述除 第(4)项 外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 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2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1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一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相关 资料。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届 时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三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作 为债 券型 基金, 将 在 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收益 性、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基 础 上,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4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 ,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股 票、 持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 可以 投资于 二 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 但 权益类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其 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5、 债券 、股 票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四) 投资 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 在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 将首先 满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主要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中信 用债券 ; 同 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新股 资质 、 股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二级 市场 交易 状况 、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等 情况 , 积 极参 与新 股 首 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等 权益 类 投资; 此外 , 本 基金还 将 在分 析宏 观经 济形 势、 股票 市场 风险 收益对 比的 基础 上, 适当 参与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 略包 括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 国 家发行 债 券投资 策略 、回 购策 略等 。 (1)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5 本 基 金在 进行 债券 类属 配置 时, 将首 先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 并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 货币政 策、 基准 利率 变化 趋势 、 信用利 差变 化趋 势等因 素的 分析 , 对比 信 用债券 和国 家发 行债 券的 投资价 值 , 确 定信 用债 券 和国家 发行 债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在不 同品 种的 信用 债券之 间, 将根 据对 收益 率水平 、赋 税水 平、 基准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分 析, 研 究不 同品 种之间 的 利差 情况 及其 变化 趋势 , 主 动地 增加 预期利 差将 缩小 窄的 信用 债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信 用债 券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各 信用债 券品 种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2)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券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不具备 国家 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位 , 存在 发生 违约 , 即 债券利 息 或本金 无法 按时 偿付 的信 用风险 , 为 此, 信 用债 券在 定价时 , 需 要在 市场 基准 利 率的基 础上 , 对投资 者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给予补 偿 , 也 就是 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 信用 利差 水平 是信用 债券 价 格确定 中最 主要 的两 方面 因素 。 因 此, 本基 金将 以自 上而下 的在 基准 利率 曲线 分析和 信用 利 差分析 基础 上相 应实 施的 投资策 略 , 以 及自 下而 上 的个券 精选 策略 , 作为 本 基金的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1)基 于基 准利 率曲 线分 析 的投资 策略 基准利 率是 整个 利率 体系 中起主 导作 用的 利率 , 是决 定包括 信用 债券 收益 率在 内的其 他 利 率 的参 照体, 基准 利率的 高 低将 决定 其他 利率 水平 的 高低, 其变 化也 将导致 其 他利 率的 变 化。 基 准利 率曲 线, 就是 将 不同期 限下 的基 准利 率与 其对应 期限 进行 一一 对应 所形成 的曲 线, 是分析 利率 走势 、 进行 债 券投资 的重 要依 据 。 积 极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需要 对基 准利率 曲线 的变 化做出 判断 :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不 发生 明显变 化、 基准 利率 曲线在 未 来一 段时 间 发生平 行移 动、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发 生非 平行移 动。 本基 金将 针对 以 上三种 情况 , 分别采 取骑 乘策 略、 久期 控制策 略和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争取 规避 风险 、获 取收益 。 ① 骑乘 策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向上倾斜 且较为陡峭时,意味着市 场认为未来短期利率将发 生较大变 化, 如果 此时 本基 金预 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在 未来 一段 时间不 发生 明显 变化 , 即 未来短 期利 率的 变化幅 度会 小于 市场 预期 时, 可以 采取 收益 率曲 线 骑乘策 略 , 即 对收 益率 曲 线较陡 峭部 位的 券种进 行配 置 , 随 着债券 剩余期 限缩 短 、 到 期日临 近, 其到 期收 益率 将有所 下降 , 从 而产生 较好的 价差 回报 。 ② 久期 控制 策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6 当基准利率曲线发生平行 移动时,组合久期是决定 债券组合价格变化程度的 决定性因 素, 久期 控制 策略 , 就 是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上升 的时 候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 期 ,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下降的 时候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期 , 从而 控制 基准 利 率曲线 平行 上移 时的 风险 , 提 升基 准利 率 曲线平 行下 移时 获取 的收 益。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货 币政策 、 市场 资 金供求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 断基准 利率 变化 的时 间、 方向和 幅度 ,并 通过 实施 久期控 制策 略 ,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③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由 于 宏观 经济 形势、 货币政 策、 市场 预期 以及 供求关 系 等因 素的 变化, 基准利 率 曲线 可 能发生 非平 行移 动 , 包括 正向蝶 形形 变 、 反 向蝶形 形变以 及扭 曲形 变等 。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 过研究 基准 利率 曲线 现有 形状以 及各 项影 响因 素 , 分析其 未来 变动 的趋 势和 可能性 , 在预 计 基 准 利率 曲线 发生 非平 行移 动 时, 适 时采 取相 应的期 限 结构 配置, 包括 子弹型 、 哑 铃型 或者 阶梯型 等配 制策 略, 从而 增强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2)基 于信 用利 差分 析的 投 资策略 信用利 差是 债券 发行 人对 投资者 所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的补偿 。 从宏 观经 济角 度 分析 , 当 经 济 情 况良 好时, 企业 财 务状 况 普遍 较佳, 此时 信 用风 险 会较 小, 反 之, 当宏观 经 济运行出 现 困难时 , 企业 财务 状况普 遍恶化 , 此时 信用 风险会 较大 ; 从 债券 发行 主体分 析, 如果 债券 发 行 主 体收 益情 况良 好、 债务 保 障能 力强、 资产 流动性 良 好, 则 信用 风险 将会较 小, 反之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收益 情况 较差、 债务 保障 能力 弱、 资产流 动性 较差 ,则 信用 风险将 会较 大 ; 从 债 券自 身分 析, 如 果债券 存 在担 保且 剩余 期限 较短 , 面 临的 不确 定性 较小, 则信 用风 险较 小, 反 之, 如果 债券 没有 担 保, 或 者剩 余期 限较 长, 面 临的不 确定 性较 大, 则信 用风险 较大 。 因此, 本基 金将 综合 分析 经 济发展 形势 、 债 券发 行主 体 与债券 的信 用状 况及 其变 动趋势 , 在有效 控制 债券 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积极 把握信 用 利差 缩小 时带 来的 投资 机 会, 提 高本 基金固定 收 益资 产的 回报 水平。 3) 个券 精选 策略 相对于 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政 府发 行债 券而 言, 在同类 型信 用债 券的 不同 个券之 间 , 将会由 于信 用状 况的 不同 而体现 出更 大的 区别 , 因 此本基 金对 于各 类型 信用 债券 , 将 针对 个 券进行 价值 分析 , 并 重点 投 资于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或预 期信用 评级 将会 上升 的个 券品种 。 此 外,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以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信 用债 券品 种 , 本 基 金将采 取以 下投 资策略 : ① 可转 换债 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7 可转换 债券 是公 司发 行的 含有转 换特 征的 债券 , 发行 人承诺 投资 人在 一定 时间 内可将 该 债券按 照转 换价 格转 换为 公司普 通股 , 同时 , 可 转换 债券发 行人 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下 赎回 债 券、 下调 转股 价的 权利 。 因此 , 可 转换 债券 同时具 备债性 和股 性的 特征 , 当 股票价 格远 低于 转 股 价格, 可转 换债 券的价 格 主要 受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表 现出 较强 的债性 ; 而 当股 票价 格高于 转股 价格 , 且可 转 换债券 的价 格与 转股 平价 相差不 大时 ,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主要 受股 票价格 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表现出 较强 的股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可 转换 债券当 前表 现出 的主 要特 性, 确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的 业绩情 况以 及 可能 出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 于在 一级 市场上 发行的 可转 换债 券 , 本基 金将通 过分 析其 发行 条款 、 票 息、 内 嵌期权 价值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 寻找 在一 、 二 级市 场 上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获 得稳 定收 益。 ②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是一 类将 纯债券 和认 股权 证进 行分 离的债 券类 型 。 本 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 易债券 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种 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 场申购 策略 , 本基 金将 对 一级市 场上 发行 的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发行 条款 、 票 息、 期权 价值 以 及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研 究, 寻找 上市 后 纯债券 加对 应期 权的 价格 高于一 级市 场申 购价 的品 种, 积极 参与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 二 是 关注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上市 后纯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 寻 找内在 价值 被低 估的品 种, 进行 二级 市场 投资。 ③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类 由银 行业金 融机 构作 为发 起机 构, 将信 贷资 产信 托给 受 托机构 , 由 受托机 构发 行的 , 以信 贷 资产所 产生 的现 金流 支付 其收益 的证 券类 型 , 其 风 险主要 包括 提前 偿付风 险和 资产 违约 风险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池 的结构 及质 量、 资产 提前 偿 还率等 因素 , 并 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 安排, 预测 分析 资产支持证 券的 未来 现金 流 ,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 密切关 注流 动性 变 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 下, 筛 选出 具有 较高投 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获 取较 高的 投资收 益。 (3)国 家发 行债 券投 资策略 国家发 行债 券 , 主 要指 国 债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国家 信用的 债券 品种 , 本基 金 将在分 析宏 观 经 济形 势、 货 币政 策等因 素 的基 础上, 确定 国家发 行 债券 的组 合久 期和 期限 结 构, 并 通过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8 比较各 类国 债和 中央 银行 票据的 存续 期 、 收 益率 、 是否附 息以 及市 场供 求因 素, 判断 不同 品 种的风 险收 益情 况,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4)回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守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关于 债券 回购交 易的 有关 规定 的基 础上 , 适 时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资 金 、 用于新 股申 购等 投资 , 同 时, 密切 关注 和积 极寻 求 由于短 期资 金需 求激增 产生 的逆 回购 等投 资策略 机会 ,增 加本基 金固定收益 资产 的收 益能 力。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股 票一 级市 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新 股首 次 公开发 行或 增发等 权益 类投 资 , 把 握 股票一 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差 异所 产生 的溢 价机 会, 增强 基金 资 产的获 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新 股的 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时 , 综合考 虑新 股 发 行价 格、 一 级市 场资金 供 求关 系、 二 级市 场交易 状 况和 风险 收益 状况 等因 素, 预测 拟认 购 新 股的 中签 率、 收 益率, 从而 确定 合理 规模 的资金 精 选个 股认 购, 实 现新股 申 购收 益率 的 最大化 。 本基金 根据基 金整 体资 产的 流 动性 需要、 股票 是否 符合 二 级市 场的 投资 策略 以及 市 场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策略 ,适 当参与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阶段 及其发 展趋 势 、 通 货膨 胀率 及其变 化 方向 , 以 及行 业特 性、 行 业竞争 状况 等因 素 , 判断 不同行 业的 景气 度变 化趋 势, 并结 合行 业 估 值 水平, 自上 而下 地确定 本 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避免 行业集 中 度过 高的 风 险。 在个股 选择 上 , 本 基金将 采取自 下而 上的精 选策 略, 从经 营状 况、 发展 前景 、 公 司 治理 等 方 面进 行深 入研 究, 并结 合 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分 析, 发 掘出 具备 良好内 在 价值、 具有 估值吸 引力 且流 动性 良好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 同 时也 可以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 入权证 。 本基金 将运 用市 场上 通行 的权证 定价 模型 , 如 BS 模型 、 二叉 树模 型、 蒙特 卡洛 模 拟等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49 方 法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同时 参 考市 场的 走势, 对权证 进 行投 资; 本 基金 可能采 取 的投 资策 略 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 获利保 护 策略、 买入 跨式投 资策 略等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 的 随意 性。 研究 员在 熟悉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 基础 上, 对债 券品 种进行 综 合研 究、 深 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用 外 部研 究成 果; 特 别是对 于 企业 信用 债券, 研究员 应 充分 了解 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 经理汇报。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 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 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队 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独 立的 交易 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 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 的 运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交易 委 托。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经 理 的投 资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 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券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理 对投 资管 理策 略进 行 评估, 出具 自我 评估报 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资 管 理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偏 离,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0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企 业 债总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6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 收益率 ×40% 。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中债 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简称“ 中债 公司” )编制的,分别 反映 我国企业债市场和 国债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 况的指数。其 中, 中债 企业 债总 指数 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中 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样本 券 包括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记 账式 国债 。 该两个指 数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 够分 别反 映我国 企业 债、国 债市场 的总体 走势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 指数, 则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公 告 后,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1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2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3 1 权益投 资 316,116,197.06 10.94 其中: 股票


316,116,197.06 10.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76,685,707.35 71.88 其中: 债券


2,076,685,707.35 71.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320.00 2.77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351,215,492.50 12.16 6 其他资 产


65,153,585.30 2.26 7 合计





2,889,171,302.2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2,586,367.79 2.35 C 制造业 182,569,487.92 10.0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13,486.99 0.6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2,336,854.36 3.4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700,000.00 0.3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70,000.00 0.2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840,000.00 0.32 S 综合 - - 合计 316,116,197.06 17.4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4 1 600139 西部资 源 4,375,919 40,827,324.27 2.25 2 002065 东华软 件 1,210,761 36,177,538.68 1.99 3 600089 特变电 工 2,899,945 35,002,336.15 1.93 4 002236 大华股 份 631,808 28,797,808.64 1.59 5 600418 江淮汽 车 2,052,684 18,946,273.32 1.04 6 600804 鹏博士 800,000 14,832,000.00 0.82 7 002241 歌尔声 学 329,964 13,950,877.92 0.77 8 300207 欣旺达 407,812 10,745,846.20 0.59 9 002583 海能达 416,504 9,787,844.00 0.54 10 300205 天喻信 息 300,000 9,501,000.00 0.52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590,000.00 5.4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83,865,493.50 87.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5,115,500.00 5.24 6 中期票 据 19,690,000.00 1.09 7 可转债 278,424,713.85 15.35 8 其他 - - 9 合计 2,076,685,707.35 114.4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007 13 附息 国债 07 1,000,000 99,590,000.00 5.49 2 1380224 13 筑铁 投债 1,000,000 97,980,000.00 5.40 3 128002 东华转 债 760,005 94,445,061.35 5.21 4 124272 13 绥芬 河 900,000 90,189,000.00 4.97 5 124269 13 渝大 足 800,000 79,360,000.00 4.37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5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 得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 得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 期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中没 有发行 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6,947.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16,739.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714,311.76 5 应收申 购款 35,585.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53,585.3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72,261,160.00 3.98 2 110022 同仁转 债 67,116,357.00 3.70 3 113003 重工转 债 44,117,580.00 2.43 4 110015 石化转 债 484,555.50 0.03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139 西部资 源 40,827,324.27 2.25 重大事 项 2 002065 东华软 件 36,177,538.68 1.99 重大事 项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 A 净值 增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上 半年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09% 0.40% 1.03% 0.09% 0.06% 0.31% 2012 年度 3.30% 0.08% 0.70% 0.08% 2.6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 9 月 30 日) 6.17% 0.25% -0.45% 0.08% 6.62% 0.17% 基金份 额 C 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上 半年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0.90% 0.40% 1.03% 0.09% -0.13% 0.31% 2012 年度 2.90% 0.08% 0.70% 0.08% 2.2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 9 月 30 日) 5.37% 0.26% -0.45% 0.08% 5.82% 0.18%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7 十一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8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9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购 权证 的估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当 实际利 率与 合同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0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1 十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是 采用收益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2、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收 益分 配权 ,但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 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 润以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 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 收 益可 不 分配; 5、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红 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2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按除 息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 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用 ; 8、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财 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3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0%÷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 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4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5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6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7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 险 收益特 征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从 而 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 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券 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投资于 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8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 约 定契 约中 的义 务而 造成 经 济损 失的 风险, 即发 行人 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 资方 无法 按时 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69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决策执 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 以 下风险:其一,如果债 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由 于 必须保持最低 80%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 ; 其二 ,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宏 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 场等基 本面 研究 进行准 确 、 深 入的 研究 判 断,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重视 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 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 比例不 低 于 80% , 无法 完全 规避此 类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造 成的 信 用风险 。 本 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购, 适当 参与二 级 股票 市场 投资, 在股票 投 资中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 从 而导 致股 票投 资发 生风 险; 其二 , 通 过一 级市场 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获得 的 股票, 在其 流通受 限期 间无 法上 市交 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其 三, 本基 金还 将投 资于二 级股票 市场 , 这 既提升 了预 期收 益水 平, 也增加 了预 期风 险水 平。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0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商 违约、 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事项之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标 准的 除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 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 , 可以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1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2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十 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 得基金收益 将按除息日经 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3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 投诉 与建 议的 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4 (十 二)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 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 基金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3 年 5 月 10 日 民生加银 信用 双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3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选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 日 旗下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基 金增 加 上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和 基金 转 换业务 、 参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9 月 16 日 关于调 整旗 下开放 式基 金 在直销 机 构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东华 软 件”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 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第 三季 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O 一 三年 十一 月二十 九 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6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7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8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79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在 授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0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标准 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要求 的当 日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1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2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供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 其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3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4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组织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在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监 督人按 照如 下办 法确 定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则监督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监 督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5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6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7 友 好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内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部 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继续 履 行。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8 经 营 范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 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买 卖政 府债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 换;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 行和代 理国 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付 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国际贵 金属 买 卖;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 依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 ,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 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股 票、 持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 可以 投资于 二 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 但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89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 制。 3、对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0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1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2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存 款投 资 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账 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规 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4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该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已各 自承 担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 成 一致 意见,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5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于 每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意 见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96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 商 或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届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