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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月度债A(000089)

民生月度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三年 十 一 月 5-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3 月13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246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4月25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为 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属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收益品 种,但投 资者购 买
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通过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10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9月30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5-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27 
七 、基金 的募集 ................................................................................................................................. 28 
八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3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 一、基 金的业 绩 ............................................................................................................................. 44 
十二 、基金 财产 ................................................................................................................................. 45 
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45 
十 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49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50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52 
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2 
十 八 、 风险 揭示 ................................................................................................................................. 56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57 
二 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5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协议内 容 摘要 ..................................................................................................... 60 
二 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0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61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2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 6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6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5-3 
 
 
 
 
招募说明书 
 
一 、 绪 言 
《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 月度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家 盈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民生加银 家盈理 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 书:指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月度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民 生加 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5-4 
 
 
 
 
招募说明书 
 
8. 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和 代 销机 构 
23.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5-5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
月 
33.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运作 期起始日 :对于每 份认购 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 日,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对
于每 份申购份 额的第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 作期到期 日
未赎 回的每份 基金份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 始日,指该基金 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后 的下一工 作
日


35 、运作 期到期日 :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第 一个运作 期到期 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对 认 购份 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 下同)起对应的 次一个月 的 月度 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此对 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 期到期日 为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两个月 的月度对 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 此对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以此 类推 36. 运 作周期 :指本 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起每 一个月 为一个 运 作周期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40.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 遵守 43.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6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50.元: 指人 民币 元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52.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 摊余成本 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7. 七日年化 收益率:指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 益率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60. 基 金份额 类别: 指本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金 额的 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 本基 金将设A 类和B 类 两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7 招募说明书 61. 升 级:指 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B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额 要求 时,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 基金份 额 62. 降 级:指 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类 基金 份额 6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 金合同的 客 观事件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 %) 、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30%) 、三 峡财 务有限 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 员会: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部门:深 圳管理总 部、工会办公室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部、 研究部、专户理 财部、金 融工程与产品部 、固定收 益部、渠道管理 部、市场 策 划中 心、机构 部、客服与电子 商务中心 、运营管理部、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综 合管理部 、 财务部 。 截至2013 年10 月25 日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管 理19 只 开放 式基金 :民生 加银品 牌5-8 招募说明书 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精 选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 银稳健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银景气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数投 资 基金 、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 银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民生加银积极 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 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 加银转债 优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 加银 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 岁岁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 青元先 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 编辑。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时报 社记者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办公室公关 策划处处 长,主任助理、 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俞 岱曦先 生:总经 理、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行业 分析师,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先生:董 事,学士 。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事务 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督方 面的工 作, 历任加拿 大皇家银行高级 顾问,加 拿大皇家银行投 资管理公 司副总裁、首席 会计师和 首 席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 维绛先 生:董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 司副司 长及首席 投资官、 汇丰集 团 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场 部董事总 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 部董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光先 生: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海口丰 信公司 总经理、 香港景邦 经济咨 询 公司 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光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中国银 行北京 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 部副 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党 委 委员 。 张 亦春先 生:独立 董事,厦 门大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 厦门大学 经济系讲 师、经 济 学院 财金系副 教授、教授、系 副主任、 系主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院长。现任厦 门大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5-9 招募说明书 王 波明先 生:独立 董事,硕 士。历 任美国BK 国际商务 公司副 总裁,美 国纽约股 票交易 所 经济 师,北京 证券交易所研究 设计联合 办公室副总干事 。现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 学会先 生:独立 董事,学 士。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营 管理工 作。历任 北京市汉 华律师 事 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 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 美珍女 士:监事 会主席, 学士。 历任湖北 大冶市劳 动人事 局副股长 、中央组 织部老 干 部局 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兼党 工办主任 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中 国 民生 银行纪检 监察室主任、纪 委副书记 。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监 事 会主席 。 徐 敬文先 生:监事 ,硕士, 美国伊 利诺州注 册会计师 ,美国 注册管理 会计师, 特许金 融 分析 师。曾在 加拿大皇家银行 从事战略 发展与财务分析 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波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研 究员,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任分析 师、金融 创新部 经 理、总裁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 文艳女 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 办公室 从事统计 工作,中 国人民 银 行 外管局从 事稽核检 查工作 。2008 年加盟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 晓辉先 生:监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 部机构经 理,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 监助理、 北京中心总经理 ,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 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 部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部总监 。 3.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张 力女士 :督察长 ,硕士。 历任招 商银行北 京分行支 行行长 助理;中 国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 部紫竹支 行副行长 、北京 管理部投 资银行处 处长、 北京管理 部公司部 总经理 ;2008 年10 月 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 , 2012年1月起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 委员 。 5-10 招募说明书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 剑飞先 生:副总 经理,硕 士,13 年证券从 业经历。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研 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及 投资部副 总监;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资产 管理公司 ,担任 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先 生:副 总经 理, 硕士 。1995年至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 处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 门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 历任 中国民生 银行金融同业部 处长、公 司银行部处长、 董事会战 略发展与投资管 理委员会 办 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党 委委 员。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薇薇,基金经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2 年7 月至 2004 年6 月于国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担 任证券分析员;2004 年6月至2012 年2月任 职于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部研究员 、集中交 易室交易员、集 中交易室 专 员、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 年3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自2012 年7 月至今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 理;自2012 年11 月 至今任 民生加银平稳 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2 年12 月至 今任 民 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2月至今 任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3 年4 月 至今 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8 月至今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 成员组 成 ,设 主席1 名 ,其 他委员4名。 名单 如下 : 吴 剑飞先 生,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见 上;于善 辉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简 历见 上、研究 部负责人;乐瑞 祺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 任公司投资部副 总监;陈 廷 国先 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专户理财部首 席理财师 ;牛洪振先生,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监 。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 三)基 金管理人 的职责按 照《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5-11 招募说明书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5-12 招募说明书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 法、 有效经营 ,防范、化解经 营风险和 所管理的资产运 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 托人、公 司 和公 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 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文 件,以及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5-13 招募说明书 司章程 》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 纲》 。 内 部控制 体系是指 公司为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在充 分 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而 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控制 制度由公 司章程、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管理 制度、各 项具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 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5-14 招募说明书 4 .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 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 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构 ,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能部 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位 。各部门 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 部门管理 层应定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 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战 略并实施,监控 风险管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 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 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 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5-15 招募说明书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立完 善的资产 分离制 度,基金 资产与公 司资产 、不同基 金的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 分离 ,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 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 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 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 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 息。 信息系统 须保证业务经营 信息和财 务会计资料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必须能实 现 公司内 部信 息的 沟通 和共 享,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 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 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 各自 的职权范 围内开展。必要 时,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经理 等 均可聘 请外 部专 家对 公司 内部控 制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15 )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 专门 部门对原 有的内部控制进 行全面的 检讨,审查其合 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 改 进。 5 .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 括: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投 资决 策业 务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5-16 招募说明书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 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基 金交 易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 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 督。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 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 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 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5-17 招募说明书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 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 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资 料;在实 现业务电子化时 ,应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 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 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 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4 )公司应当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 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 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 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息 技术系统 应当定期 稽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安 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5-18 招募说明书 1 )公司根据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则 制定公司 会计制度、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 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 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 括: 1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 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 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足 的监察稽 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 员的专业任职条 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 程序和组 织 纪律。 5 )公司应当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5-19 招募说明书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拥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为“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 之一。中 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9月1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 生指数。2007 年9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2.65% 。年 化资 产 回报 率为1.66% , 年化加权净资 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 长10.59% 。净 利差 为2.54%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 百分点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71%,与 上年 同期持 平。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555.24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2.76%。 中国建 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余 个分支机构,并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 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 洲、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 球 14 个 国家和地 区,基本完 成在全球 主要金融 中心的 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能 力和基 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 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 蓄银行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一体化 全面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 年 上半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后 荣获国 内 外 知名机 构授予的 近30 个重 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1000强排 名”5-20 招募说明书 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 财富》世界500 强排名第50 位,较上年上升27 位;在 美 国《福布 斯》2013年 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 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 ,本 集团 还荣获了 国内外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 括公司治理、中 小企业服 务、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托 管处、托管业务 系统规划 与管理团队、上 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能处 室、团队 , 现有员工225 人 。自2007年起,托管 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零 售业 务部、个 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 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 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 金、保险 资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 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 商业银行 之一。截 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311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 国 建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四 年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评 为“中 国最佳 托 管银行 ”,在2007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杂志 评为“ 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 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最 佳资产托 管银行” 奖,和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2012年 度“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5-21 招募说明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 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发现 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22 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5-23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7)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5-24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5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5-26 招募说明书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6)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5-27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 据投资者 认购、申 购本基 金的金额 ,对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 同的费 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 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A类 基金 份额 的代 码为 :000089;B类基 金份 额的 代码为 :000090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 资者可 自行选择 认购、申 购的基 金份额类 别,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 相转换 , 但依 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5-28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 金份 额和B类基 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申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金 B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 单 笔 最低 限额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 费 (年 费率 )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额 。


2 、若B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B 类 基金 份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 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 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因错 误填 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 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认/申 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 并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认(申)购各 类 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前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3、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 的数 量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 调整前应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基金 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年3 月13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46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5-29 招募说明书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对 于每份 基金份额 ,第一个 运作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 言,下同 )或基 金 份额 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 个运作期 起始日),至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次一 个月的月 度对日(即第一 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 作日 或无此对 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 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的次一 工 作日 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 的次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 非 工作日 或 无此 对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推 。 本 基金以 运作期滚 动的方式 运作, 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提出赎 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运 作期 到期日未 申请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 日起该基 金份额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 。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 转。 例 如:如 果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是2013 年1 月23 日,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为2013 年2 月23日。 因2013 年2 月23 日 、24 日 为 非工作日, 故第一 个运作 期到期日 顺延至2013 年2 月25 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以 申请赎回认购份 额,本运 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部分 或全部认购份额 进入下一 个 运作期,下 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2月26 日至3月23 日,因2013年3月23 日 、24日为非工作日, 故 下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2013 年3 月25 日 。以 此类推 。 又 如: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日 是2013 年2 月20 日,运作 期一个 月后 对日为2013 年3 月20日, 本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部分或全部 申购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下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 月 21 日至2013 年4 月20 日,因2013 年4 月20 日 、21 日 为 非工作日, 故下一 个运作 期到期日 顺延至 2013年4月22 日。 以此 类推。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962,734,319.57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446 户。 八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4 月25 日正式生效,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30 招募说明书 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投 资 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在每 个运作期 到期日 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 , 具体 办 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上 午9:30-11:30 ,下 午13:00-15:00,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5 月27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并被注 册登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有效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投资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售机 构因 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持 有的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办理在 赎回申请提交当 日即运作 期到期日对应的 到期份额 。若提交赎回申 请的份额 超 出到期 份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对超 出到 期份 额的 部分 将确认 为失 败; 5-31 招募说明书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持 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金 份额对 应 的待支 付收 益后 ,向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决 定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本基金 的最高 限额或最 高比例和 本基金 的 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 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 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 权利,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 据相关 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 资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 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银行账 户。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 换 系统 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 在该 等故障消 除后及时划往投 资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5-32 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 过销售 网点首次 申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单笔 最低 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人首 次申 购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为50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已 有认购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 制。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照 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 确 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A 类基金 份额超 过500 万份( 含)时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自 动将其在该销售 机构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 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类基 金份额 。 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最 低余额 不足500 万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并将 其结 转成A类份 额。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并 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0 元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100,000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该运 作期 内的待 支 付收 益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所 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运 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为7.84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5-33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10,000×1.00+7.84=10,007.84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34 招募说明书 发 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在 规5-35 招募说明书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公 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 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基金 份 额所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5-36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综合考 虑基金资 产收益性 、安全 性和流动 性的基础 上,通 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 管理, 力 争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现金 、通知存 款、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和大 额存单 、剩余期 限(或回 售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中期票 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不 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 买入股 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金的 投资将以 保证资产 的安全 性和流动 性为基本 原则, 在对国内 外宏观经 济走势 、 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充分评 估的基础上,判 断金融市 场利率的走势, 择优筛选 并 优化 配置投资 范围内的各种金 融工具, 进行积极的投资 组合管理 ,将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提 高基 金的收 益。 1、 利率 策略 通 过对各 种宏观经 济指标、 资金市 场供求状 况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政 府宏观经 济政策 取 向和 资金市场 供求变化趋势, 以此为依 据判断金融市场 利率变化 趋势。在对利率 变动趋势 做 出充 分评估的 基础上,结合历 史及经验 数据,确定资金 的时间价 值、流动性溢价 等要素, 动 态调整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2、 信用 策略 本 基金将 适时跟踪 发债主体 的经营 能力、偿 债能力、 盈利能 力等,运 用定性与 定量相 结 合的 内部信用 评级方法,对发 债主体的 信用风险进行全 面有效的 分析,从而降低 因信用风 险 所带 来的投资 损失。内部的信 用评级将 结合行业所处的 生命周期 、公司的发展状 况以及未 来 的发 展战略等 ,从公司的短期 偿债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 、营运能 力、盈利能力四 个方面进 行 定量 分析,并 对公司的发展战 略、内部 控制、外部支持 等方面进 行定性分析,对 定量分析 进 行补 充,从而 提高内部信用评 级的有效 性,挑选出信用 风险低、 具有超额收益的 投资品种 。 同时 ,本基金 将结合宏观经济 环境、行 业发展来适时跟 踪发债主 体的发展状况, 对发债主 体 的信用 风险 进行 适时 评价 ,从而 有效 的抓 住市 场的 交易机 会。 5-37 招募说明书 3、 个券 选择 策略 选 择个券 时,本基 金将首先 考虑安 全性,优 先配置央 票、短 期国债等 高信用等 级的债 券 品种 。此外,本基 金也将配置 外部信用评级 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 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短 期 融资 券等信用 类债券。除安全 性因素之 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 ,本基金将正确 拟合收益 率 曲线 ,从而找 出收益率出现明 显偏高的 券种,并客观分 析收益率 出现偏高的原因 。若出现 因 市场 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 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 类低估品 种 进行重 点关 注。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作 为现金管 理工具, 必须具 备较高的 流动性。 基金管 理人将在 遵循流动 性优先 的 原则 下,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 流动性资 产和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 金留存、 持 有高 流动性债 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 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将密 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申购和 赎回的需求变化 ,根据投 资者的流动性需 求提前做 好 资金准 备。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如 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证 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 表性更 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 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 据 实际 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五)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较低 风险品种 ,其预期 收益和 预 期风险 水平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股 票型 基金 和普 通债 券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六)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5-38 招募说明书 2.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4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 基金托管资 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 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资 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 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 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 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 例限 制。 如 果法律 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5-39 招募说明书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 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 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 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包括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等 。 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 附息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5-40 招募说明书 算日 至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5)中央银行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 (8) 组合 中回 售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回 售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9)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10)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基于审慎 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5-41 招募说明书 盈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72,577.53 29.21 其中: 债券 19,972,577.53 29.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130.50 10.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886,521.44 59.80 4 其他资 产 513,259.72 0.75 5 合计 68,372,489.19 100.00


2 、报 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 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150 天 ”,5-42 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50 天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以 内 84.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4.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0 -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3,119.09 14.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3,119.09 14.6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79,458.44 14.65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9,972,577.53 29.31 9 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5 、报 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27 10 国开 27 100,000 9,993,119.09 14.67 2 041358031 13 圣农 CP001 100,000 9,979,458.44 14.65 注:本 季度 末, 受份 额变 动影响 ,本 基金 持有 的13 圣农 CP001 占 基金 净值 比为 14.65%, 本 基金已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了调整 。


5-43 招募说明书 6 、“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 偏离 度的 最高 值 0.012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09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45%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 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未 发生 该类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的情况 。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5-44 招募说明书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13,259.72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3,259.72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上 半年( 自 2013 年4 月25 日至 6 月30 日) 0.6687% 0.0013% 0.2478% 0.0000% 0.4209% 0.0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 今 (2013 年9 月30 日) 1.8096% 0.0019% 0.5881% 0.0000% 1.2215% 0.0019%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1)- ③ ②-④ 2013 年上 半年( 自 2013 年4 月25 日至 6 月30 0.7144% 0.0012% 0.2478% 0.0000% 0.4666% 0.0012% 5-45 招募说明书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 今 (2013 年9 月30 日) 1.9181% 0.0019% 0.5881% 0.0000% 1.3300% 0.0019% 注: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额 。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本基 金名义开 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 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1.00 元。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5-46 招募说明书 (二)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并 披露临 时 报告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 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 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 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5-47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或 者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 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差错 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5-48 招募说明书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估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5-49 招募说明书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十四、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 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 ;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后2 位,第三位截位。截位部分收益,按截位尾数大小 排 序依次分 配0.01 元, 直至实际分配 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 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注 册登记 系统随 机分 配。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 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 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 期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50 招募说明书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并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四)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 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 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进 行收 益结 转确 认(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公 告。 十五、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5-51 招募说明书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 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 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 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01% , 对于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 享受B 类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 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除管理 费、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调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 告。 (六)基金 税收 5-52 招募说明书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金 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以更 换。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5-53 招募说明书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 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月 的最后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基 金 七日 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 各 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5-54 招募说明书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4位。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历 日(i=1 ,2……7)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3位, 如不 足7 日,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3. 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基金 七日年化 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55 招募说明书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资产 净值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27.本基 金调 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规则; 28.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5-56 招募说明书 (十二)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 查阅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 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等文本文 件 在编 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进行 查阅。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不 可抗 力;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的变化 对货币市 场产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 币市场 受宏观经 济运行的 影响, 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从 而对基金 收益产 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致货 币市场 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 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的目的 是使基金 财产保 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金 投资于货 币市场 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 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在 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 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三)管 理风 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 素、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 误或公 司5-57 招募说明书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能 迅速、低 成本地转 变为现 金的风险 。有可能 会影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六)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金在 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七)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对于每 份基金份 额,每个 运作期 到期日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 请,因 此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2. 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未赎回,将 面临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的风险。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 作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 一 个运作 期。 3. 运作期期 限或有变化风险。本 基金名称为“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但考虑 到法定节假日等 因素,每 份基金份额的实 际运作期 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长于 或 短于7 天。 (八)其 他风 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 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58 招募说明书 (2)变更基金类 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但根 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基 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59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10)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 用; (2)交纳所欠税 款; (3)清偿基金债 务; (4)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基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5-60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或者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基金 账 户 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 服务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 料索取服务,索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布文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 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5-61 招募说明书 传真 、Email 提 供;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高基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基金 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 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3年4月26至2013 年10 月25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3年4月26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5月23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5-62 招募说明书 2013年6月4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1 日 旗下基 金2013年6月30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18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基金转 换业 务、 参加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7月19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8月27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9月13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购 、转 换转 入、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9月16 日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构 单笔 申 购申请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9月25 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暂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0月24日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二 十四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家 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5-63 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十 一 月二十 九 日 5-64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5-65 招募说明书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5-66 招募说明书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67 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5-68 招募说明书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提 议时,应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或销 售服 务费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5-69 招募说明书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 (含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含)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10% (含)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5-70 招募说明书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 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5-71 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含)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 (含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5-72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月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50% (含)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含)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5-73 招募说明书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5-74 招募说明书 同公告 。 (十)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5-75 招募说明书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5-76 招募说明书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77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5-78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 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下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50 天;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3 )存款银 行仅限于 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 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本 基金持有 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 国5-79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6)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资 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 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 评级为A-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3)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5-80 招募说明书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5-81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82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5-83 招募说明书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 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 当日基 金总份 额×10000


按上述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4 位。 5-84 招募说明书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 历日(i=1,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3 位 ,如 不足7日, 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4位四 舍五 入。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并披 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5-85 招募说明书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或者基 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5-86 招募说明书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5-87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