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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内需(270022)

广发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内需增 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三 年 十一 月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02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226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0年4月19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0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9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2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 《基金法》 :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6.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16.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0.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司、 武汉烽火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 男 ,管 理学硕 士 ,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 。曾 任广州 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 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基金经理 陈仕德,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7 年至 2001 年任职于广发证券公司,2001 年至2003 年 8 月参与筹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8 月 5 日至 2011 年 1 月 5 日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2005 年 2 月 2 日起任广发小盘成长股票(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19 日起任广发内需增 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1 月6 日起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2 年 7 月11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 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中国建 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34%。 2013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 率为1.66%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 ,与上年同 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福、 约翰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 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 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 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 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升1位; 在美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排名第5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在美 国 《福布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提升1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 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 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核算处 、 清算处 、监 督稽核 处、 涉外资 产核 算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心 等12 个职 能处室 、团队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务 部、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委 托代 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 业 务体 系,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 投资基 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 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交 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 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1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5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7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9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0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1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2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3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4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5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6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7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8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9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30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3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7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9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0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4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8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9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0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1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2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5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1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 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4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8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9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0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7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2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3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 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4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1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2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3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4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5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9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0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1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3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4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5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6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8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99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 :0871-3578827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1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2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4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6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9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0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6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3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7 (114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15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8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0年0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226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4 月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1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业务,自 2010 年10 月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限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 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地域 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5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6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7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持续 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理 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内需增长在国内经济增长中的贡献逐渐增大, 受益于内 需增长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投资价 值将更 加明 显。 本基金 坚持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深入挖 掘行 业和 个股的投资机会,以争取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现金 、债 券、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四、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员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 策略研究员对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 究,以 及行 业研 究员对 行业投 资价 值的 研究, 综合考 虑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市场 发展 趋势、 风险控 制要 求等 因素, 制定本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等 大类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关注的主要指标如下表: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0 重点关注指标 宏观经济方面 GDP 及构成:季度 GDP、GDP 构成、季度 GDP 增长率等; 消费相关: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消费者信心指数、 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增长速度、 城镇居民收入及增长率、 居民储蓄率、 实际工资指数等; 工业相关: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工业品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 数据等; 其他:市场利率、汇率、货币供应量、人口增长率等 政策方面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资金方面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 资金量; 资金供给因素: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基金、 券商自营、QFII 新增投资额、居民证券账户新增开户数等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认为 ,随着 中国 经济增 长方 式的转 变、 中国经 济城 镇化和 工业 化的推 进、 国民收 入的持 续提高 ,以 及国 家内需 增长政 策的 扶持 ,我国 经济的 增长 方式 将由投 资、出 口驱 动向 消费、 投资、 出口 协调 拉动转 变。因 此, 可以 预计, 内需增 长在 中国 经济增 长构成 中的 比重 将逐步提高,将使得相关行业或企业从中获益。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业 ,以 分享中 国经 济长期 持续 发展和 经济 增长方 式转变所带来的行 业投资收益的增长。 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 行业的竞争结构、 行业的 景气程 度等 ,对 行业的 投资价 值进 行综 合评价 ,重点 配置 明显 受益于 内需增 长且 投资 价值较高的行业,积极把握内需增长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认为,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①直接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 随着国 内消 费需求 的增 长,主 要生 产国内 消费 者直接 使用 的终端 消费 品和服 务的 行业将 从中受益, 本基金将这 类行业定义为 “直接受 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 , 即内需型行业, 主要 包 括食品饮料、商业贸易、医药生物、金融地产、酒店旅游、家电等行业。 ②间接 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 这类行 业主 要指为 “直 接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设备 或服务 的行 业,这 些行业 的增长 依赖 于内 需型行 业的增 长, 包括 但不限 于石油 化工 、金 属非金 属、电 子设 备、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采 用备 选库制 度, 本基金 的备 选库包 括一 级库和 二级 库。一 级库 是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 通过对 企业财 务状 况、 经营管 理状况 、竞 争力 优势及 所处行 业环 境等 重点进 行研究 ,筛 选出 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二级股票库为本基金的风格库,其构建过程如下: 首先,在一级股票库内,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行业的股票。 其次, 通过 定量、 定性 相结合 的方 法,从 上述 股票中 筛选 出基本 面良 好的优 质公 司的股 票构建本基金的二级库,并重点关注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的优质企业。 (1)定量指标 上市公司的定量分析,分为财务指标分析和估值指标分析两个方面: ? 财务指标 本基金应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 指标,分别描述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状况及偿债能力。 ? 估值指标 在财务指标的筛选基础上,本基金还要借助不同的估值指标做进一步的筛选, 主要包括市 盈率、市销率、市净率等。


(2)定性指标 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 公司治理 ? 公司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公司(高管)的诚信记录是否良好; ? 上市公司的经营是否独立, 控股股东是否有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的行为, 是否存在 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事项; ?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 ? 企业管理团队是否团结有效、经验丰富,具有进取精神。 ? 经营状况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2 ? 企业是否有明确、合 理的发展战略; ? 企业财务是否稳健,现金流是否充沛; ? 企业是否注重创新,并善于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需求; ? 企业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经营模式。 ? 竞争优势 ? 市场优 势: (1 )企 业的 市场地 位和 市场 份额 ,企业 在细 分市 场是 否 占据领 先位 置; (2) 企业是否具有 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3) 企业在 营销渠道及 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


? 资源优势: 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 如矿产资源; 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 占性的优势,如港口、机场等。 ? 产品优势:公司是否拥有较为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 ? 其他优势: 如政府政策或股东对企 业的扶持、 企业对上下游定价的议价能力等因 素。 ? 外部环境 ? 政策环境,包括产业发展政策、税收政策、准入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等; ? 市场环境,包括行业内竞争结构,主要对手竞争策略,替代行业的威胁等。 最后, 在二 级库的 基础 上,根 据投 资程序 ,基 金经理 小组 通过对 个股 价格趋 势和 市场时 机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遵 循稳 健投资 的原 则,在 良好 控制利 率风 险及市 场风 险、个 券信 用风险 的前提 下,采 用久 期控 制下的 主动性 投资 策略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以 及对个 券相 对价 值的比较,发现和确认市场失衡,把握 投资机会,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优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曲线策略、债券配置和债券分析四个方面: (1)利率预测 债券投 资策 略的关 键是 对未来 利率 走向的 预测 ,并及 时调 整债券 组合 使其保 持对 利率波 动的合 理敏感 性。 宏观 经济运 行情况 直接 影响 政府货 币政策 与财 政政 策的选 择,对 市场 利率 变动产 生深远 影响 。另 一方面 ,利率 反映 了市 场资金 供求关 系的 变动 状况。 在经济 发展 的不 同阶段 ,市场 利率 有着 不同的 表现。 在经 济持 续繁荣 增长时 期, 投资 的增长 将使资 金出 现供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不应求 的状况 ,从 而导 致利率 上升; 相反 ,在 经济萧 条时期 ,利 率会 随着资 金 需求 的减 少而 下降。 在宏观 经济 运行方 面,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经济 运行的 质量 与效率 ,把 握领先 指标 ,预测 未来走势。除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之外,利率还受到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汇率等的影响。 通过对 利率 的科学 预测 和对债 券投 资组合 久期 的正确 把握 ,可以 提高 投资收 益。 如果预 计利率 会下跌 ,债 券价 格会上 涨,则 买入 长久 期的债 券以达 到收 益的 最大化 。相反 ,如 果预 计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 本基金 将在 利率合 理预 期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健 地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投 资风险 。在预 期利 率 上 升阶段 ,保持 债券 投资 组合较 短的久 期, 降低 债券投 资风险 ;在 预期 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2)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 线策 略是以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动 的预 期为依 据建 立或改 变组 合头寸 。要 运用收 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 线变 换可以 分为 平行移 动和 非平行 移动 两种。 平行 移动包 括向 上平行 移动 和向下 平行移动两种; 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 陡峭的收益曲线、 转折的收益曲线等。 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收益曲 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 (3)债券配置 本基金 的债 券配置 主要 分为两 部分 :一方 面是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金融 货币政 策和 利率趋 势的判 断,对 债券 类资 产进行 一级和 二级 市场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的 选择配 置; 另一 方面是 通过综 合分 析债 券市场 环境、 品种 间相 对价值 、债券 供求 关系 等,对 不同债 券品 种进 行配置。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配置: ① 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 债发 行市场 化的 增强,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考 量一 级、二 级市 场的风 险收 益,并 拟订配置策略。 ② 银行间债券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 而言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流动 性不如 交易 所市场 。本 基金将 在均 衡流动 性和 收益性 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③ 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 券市 场目前 发展 较为成 熟且 流动性 较好 的是国 债与 金融债 市场 ,这将 是本 基金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券投资 的主要 品种 ;随 着未来 企业债 与可 转债 市场的 发展, 本基 金将 在控制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④ 期限配置 本基金 将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 中进行 配置 ,在预 测利 率走势 的前 提下, 进行 久期管 理和凸性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4)债券分析 ① 国债 重点关注利率水平以及国债的供求关系等。 ② 企业债 重点关注发债企业的信用等级、收益率、债券的流动性以及债券的发行期限等指标。 ③ 可转债 本基金 将在 评估其 偿债 能力的 同时 兼顾公 司的 成长性 ,以 期通过 转换 条款分 享因 股价上 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可转 债的转 换价 值、市 场价 值与其 转换 价值的 比较 、转换 期限 、公司 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5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 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 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 备选库,对拟投资 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 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 会议的决议,结合 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 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部执行。 (6 )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 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现金、 债券、 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 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 指数+45% ×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以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部分 的比较 基准 ;而 中证全 债指数 能够 较好 的反映 债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比较适 合作 为本 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货 币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8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9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13,831,468.61 73.70 其中:股票 1,313,831,468.61 73.70 2 固定收益投资 147,765,000.00 8.29 其中:债券 147,765,000.00 8.2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4,182,507.35 17.62 6 其他各项资产 6,949,924.06 0.39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0 7 合计 1,782,728,900.0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5,441,976.84 2.56 C 制造业 274,681,489.70 15.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5,432,400.95 2.56 F 批发和零售业 29,555,000.00 1.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97,813,819.45 5.51 J 金融业 391,165,668.91 22.04 K 房地产业 333,782,481.56 18.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8,697,111.20 3.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37,261,520.00 2.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1 S 综合 - - 合计 1,313,831,468.61 74.0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24 招商地产 4,262,101 102,290,424.00 5.76 2 600000 浦发银行 9,907,111 99,962,749.99 5.63 3 600048 保利地产 9,685,815 95,695,852.20 5.39 4 600030 中信证券 7,100,000 87,259,000.00 4.92 5 000001 平安银行 6,999,909 83,158,918.92 4.69 6 600887 伊利股份 2,000,000 74,460,000.00 4.20 7 600383 金地集团 11,866,335 71,435,336.70 4.02 8 601318 中国平安 1,950,000 69,615,000.00 3.92 9 300079 数码视讯 2,470,600 65,643,842.00 3.70 10 002146 荣盛发展 5,055,842 64,360,868.66 3.6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7,765,000.00 8.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7,765,000.00 8.3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7,765,000.00 8.3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261 11国开61 1,500,000 147,765,000.00 8.3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 国债期货交易。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601318.SH )2013 年5 月22 日发布的 《关于平安证 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处 罚 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显 示,中国平 安集团的 控 股子公司平 安证券收到 证监会的处 罚通知书 。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平 安 证券给 予警 告并没收 其 在万福生科 发行上市项 目中的业务 收入人民 币2,555 万元,并 处以人 民币5,110 万元 的罚款 ,暂停其保 荐机构资 格3个 月。 本基金对中国平安(601318.SH )的持仓主要是在2013 年三季度买入的,投资逻辑如下: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3 当时股价平均对应2013 年0.8XP/EV 的 估 值 水 平 , 已 较 充 份 反 映 行 业 负 面 政 策 和 景 气 下 行 趋 势,下行空 间有限, 同 时公司基本 面正在产 生 积极变化: 第一,管 理 层调整经营 战略,积极 打造综合金 融平台, 尤 其在互联网 金融领域 居 领先低位; 第二,公 司 对保单定价 利率放开有 较充份准备 ,保险业 务 发展领先同 业、好于 市 场预期;第 三,银行 业 务取得长足 进步,收入 增速显著提 升。另外 , 尽管平安证 券受证监 会 处罚,但其 收入和利 润 占比较低, 对公司经营 影响甚微。 除上述证券 外,本基 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期 未出现被 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8,524.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30,037.51 5 应收申购款 1,811,362.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49,924.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887 伊利股份 74,460,000.00 4.20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4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4.19-2010.12.31 10.17% 1.36% -2.84% 0.94% 13.01% 0.42% 2011.1.1-2011.12.31 -23.71% 1.28% -11.96% 0.72% -11.75% 0.56% 2012.1.1-2012.12.31 8.75% 1.20% 6.25% 0.70% 2.50% 0.50% 2013.1.1-2013.6.30 -14.29% 1.50% -5.94% 0.83% -8.35% 0.6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1.00% 1.31% -10.46% 0.78% -10.54% 0.53%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4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6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9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0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1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2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六)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9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0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3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 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 金、 债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品种;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主 题型基 金, 股票投 资部 分主要 投资 于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中的 优质 企业。 本基金 选择内 需增 长这 一主题 ,是基 于对 中国 经济长 期持续 增长 、内 需增长 在国内 经济 增长 中的贡 献逐渐 增强 的预 期。如 果在未 来某 一特 定阶段 ,这一 预期 发生 偏差, 可能造 成本 基金 的投资标的发展不如预期,导致基 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基金 合同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止: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8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9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本基金 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金 财产 账户 名 称而 有 所改 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 具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间 、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 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08 月 0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绩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 现金 、债 券、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现金、 债券、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本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 置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但基金 托管 人未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应 承担 连带责 任。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10、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 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 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 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10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旗下以 下基金参加徽商银行基金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8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通过威海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 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瑞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19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同花 顺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 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29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中山 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8 月 28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决定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起调整旗下 以下基金的基金转换起点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8 月 30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通过好买 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9 月2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定自 2013 年9 月2 日起, 对通过河北银行电子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以下基金的投资 者开展 申购费 率( 只限 前端申 购模式 )优 惠活 动: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9 月 25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9 月25 日起通过深圳腾元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9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9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通过数米 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10 月 18 日起通过中期时代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能加费率优惠活 动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A、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亚太(除日 本)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行业 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0 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A 、广 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A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人民币份额) 。 1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10 月18 日起通过万银财富 (北京) 销售公 司 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能 加费率 优惠活 动 :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A、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A、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A、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美国房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广发聚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