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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165517)

信诚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 
 
 
信诚双盈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 新) 
 
重要提示 
信诚双盈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经2012年1 月19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 】88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 带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年 内 , 本 基金 名称 为 “ 信诚 双 盈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份额分 为双 盈A 份 额和 双 盈B 份额 (以 下简 称 “双 盈A ” 和 “ 双盈B ” ) 。 双盈A 每满6 个月 开放
申购和赎回 一次, 但在第 六个开放日 仅开放 赎回, 不开放申 购;双盈B 封闭运 作,不开 放申
购和赎回, 但可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 满,本 基金将不 再进
行基金 份额 分级 ,基 金更 名为“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 双 盈 A 和双 盈 B 分 别通 过各 自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独立 进行公 开
发售。 其中 ,双 盈 A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发 售,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双 盈 B 将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 方式公 开发 售, 场外 发售 机构包 括本 公
司直销 网点 和指 定基 金代 销机构 ,场 外发 售的 双 盈 B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 场内发 售机 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场内发 售的 双 盈 B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 
 
系统。 投资 者在 认购 双盈 A 时 ,每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 者在场 外认 购
双盈 B 时 ,每 笔最 低认 购 金额为 50,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购 费) ;在 场内 认购 双 盈 B 时, 每
笔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 , 本 基金 经过 基 金份额 分级 后 , 双 盈A为 低 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额 , 双盈
B为中 高风 险、 中高 收益 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申 购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做 出独 立 、 谨 慎决 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3年10 月13 日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级 ................................................................................... 24 七 、基 金的募 集 .......................................................................................... 2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28 十 、双 盈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 30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1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 43 十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 44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 46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 53 十 六、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54 十 七、 基金财 产 .......................................................................................... 54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 十 八、 基金资 产估 值 ................................................................................... 55 十 九、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57 二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1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 64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68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0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70 二 十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0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1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72 三 十、 备查文 件 .......................................................................................... 7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4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87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 一 、绪 言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指信 诚 信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指《信 诚 双盈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信 诚 双盈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信 诚双盈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信 诚 双盈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信 诚双盈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双盈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及 《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中国 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业务 规则 》: 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注册 登记机构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双盈 A 份额 和 双盈 B 份额 ; 双盈 A : 指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双盈 A 份额。 双盈 A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 益,并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双盈 B : 指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双盈 B 份额 。双盈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封 闭运 作 , 并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本 基金 在扣 除双盈 A 的 应计 收益后 的 全部剩 余 收益归 双盈 B 享有 , 亏 损 以双盈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双盈 B 首先承 担; 双盈 A 的开 放日 : 指双盈 A 开 放申 购与赎 回 之日 ( 第六 个开 放日 仅开 放赎回 , 不开放 申购 ) , 即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双盈 A 无 法按时 开 放申购 与赎回的,其开 放日为 该 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 个 工作日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日: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的 对应 日。 若该 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时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时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转 换为 上市交易的 开放式基 金的行为。转换 后的基金 名 称变更 为“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 人 的总 称; 个人 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 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聘 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 备案手 续后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和 场内 交易场 所, 分别 简 称 场外 和场内 ; 场外: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以外的方式、通 过销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场内: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人 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 投资人 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双盈 A 的 单个 开 放日, 经 过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后 , 双盈 A 的 净赎 回 金额超过 本基金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在单个 开 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 除 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 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和赎回、转 换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 金交易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 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T-n 日: 指 T 日前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日 ),基金管理人 在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 用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 “虚拟 清算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公 告的 双 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凭许可 证经 营)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林 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 历任 中信 银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 经 理。现 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副 总 裁 。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包学 勤先生, 董事,研 究生。 历任招商 银行证券 业务部 出市代表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 国信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二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公 募基金 投 资分析 师 、 南 非 Norwich 公司基 金经 理 、 英 国保 诚 集团 (南 非) 执行 总裁 。 现任瀚 亚投 资执 行副董 事长 。 黄慧敏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花旗银 行消 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副 理 、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业务 开发 副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司 营销企 划经 理 、 瀚 亚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 公司营 销部 主管 、 瀚 亚投 资 ( 台湾 ) 有 限公 司市 场 总监 。 现 任瀚亚 投资 ( 台 湾)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郑美美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新加 坡金 融管 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 划部处 长。 现任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何德旭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处长 、研 究员等职。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 兴会 计 师事务 所首 席合 伙人。 现任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管 委会 副主 席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 资,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 业 园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 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苏 州元 禾控 股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 长 、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俊锋 先生 ,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 行 官 。


黄小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申银万 国证券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分 析师 ,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组合 经 理、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经理 。 现任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投 资官 、 股 票投 资 总监 、 信 诚优 胜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席 财务 官 、 首 席运营 官 。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林军女 士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浙 江省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 总 监,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 营销 总 监,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总 监 、 副 总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首 席 运营官 。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之 子公 司) 总经 理。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5.基 金经 理


曾丽琼女士 ,金融 学硕士 ,12 年金 融、基 金从业经 验。拥有丰 富的债 券投资 和流动性 管理经 验 。 曾 任职 于杭 州 银行和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担 任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间 , 兼 任 华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8 月加入 信诚 基金 , 现 任信 诚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诚双 盈分 级债券 型基 金 和 信诚 季季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投 资总 监;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副 首席 投资 官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特 定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 票投 资 副 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0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1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 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 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2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 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理 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 理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研究并制 定公司基 金资产 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险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3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国 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保 险 基金、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 划 、 信托 计划 、 年 金 基金 、 理 财产 品、 私募 基 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 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 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4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 动股 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 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 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 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 华 宝兴 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 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 夏 安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泰 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 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5 债券型 、汇 添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 、 国泰国 证房地产业 指数分 级 、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达 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 盛 上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南 方中 债中 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 放式 、 嘉实 中证 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投 瑞银 中高 等 级债券 型 、 上 投摩 根成 长 动力混 合型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 型 、 海富 通养 老收 益混 合 型 、 广发 聚鑫 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高 票息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 长 盛季 季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 股票型(QDII) 、 信 诚金 砖 四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 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博时抗 通胀增强 回报 (QDII ) 、华 安大中华 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 建 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QDII)、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工银 瑞银 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 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6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 :杨雁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场外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 话:95533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7 公司网 站:www.ccb.com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8 网址:www.hxb.com.cn (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 座 ( 邮编 :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19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1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A栋第18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法 定代表 人 : 龙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0 网址:www.htsec.com


(1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1)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1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2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 :郑 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www.pingan.com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3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路233 号办 公地 址:北 京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5 、18 、19 、36、38、39 、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www.gf.com.cn (3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双盈B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具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尚未取 得相应业 务 资格 ,但属于 深圳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4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增 加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66210988 传真: (010 )66210938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萧伟 强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 国蓓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5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 为双盈 A 份额 和 双盈 B 份额 , 所募 集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份额 配比 及上 限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份 额配 比为 7:3,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 发 售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双盈 A 的 份额 余额 上 限原则 上不 超过 35 亿 份, 双盈 B 的份额 余额 上限 原则 上不 超过 15 亿份 , 并且 双盈 A 余额 原则 上不 多于 双盈 B 余 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具 体规 模限 制及 控制措 施详 见发 售公 告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三) 双盈 A 的 运作 1 、约 定收 益 双盈 A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 年 约定 收 益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设定 并公告 , 计算公 式如 下: 双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单利)=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1.5% 其中计 算双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是 指在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双盈 A 的每 个开 放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整 存整 取 基准年 利率 (税后 ) 。 在 双盈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重新设 定双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双盈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计算 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双盈 A 持有 人需 按照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支付赎 回费 。 双 盈 A 的 约 定收益 率 为费前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双盈 A 的 约定 收益 ,在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下 , 双盈 A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2 、双盈 A 的 开放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双盈 A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但在 第 六个 开放 日 仅 开放 赎回 , 不开 放申 购 。 双盈 A 的 开放 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其 开放 日为 该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双盈 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双 盈 A 的第二 个开 放日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满 12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双 盈 A 的 第三 个 开放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满 18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依 此类 推。 例如: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周 五 )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满 6 个月 、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 月的 日期分 别为 2012 年 3 月 8 日、2012 年 9 月 8 日、2013 年 3 月 8 日, 依 此类 推。 假 设 2012 年 3 月 8 日 (周 四) 为 工 作日, 则双盈 A 的 第一 个 开放日 为 2012 年 3 月 8 日 ; 假 设 2012 年 9 月 8 日 ( 周六) 为非 工作 日, 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周 五) ,则 双盈 A 的第 二个开 放日 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假设 2013 年 3 月 8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6 日 ( 周五 ) 为 工作 日 , 则 双盈 A 的 第三 个开 放日 为 2013 年 3 月 8 日 ; 其 他各 个 开放日 的计 算类同 。 (四) 双盈 B 的运 作 1、剩 余收 益 本基金 在扣 除双盈 A 的 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双盈 B 享有 , 亏损 以双盈 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双盈 B 优 先 承担。 2、双 盈 B 的 开放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双盈 B 封 闭运 作, 不 开放申 购和 赎回 。 3、双盈 B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在 双盈 B 符 合法律 法 规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 件的情 况下 ,双盈 B 将 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分 别通 过各 自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独立进 行 公开发 售。 (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净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为 双 盈A 和双盈 B 的 份额总 额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T 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数 量为 该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 七)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 基 金管 理 人在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基础 上 ,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双 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 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 并 不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1、双 盈A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 届满 日) , 假 设 T 日 为双 盈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NVt 为 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NAV t A 为 T 日双 盈 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t A 为 T 日双盈 A 的份 额余 额 ,t 为自 双 盈 A 的上 一个 开放日 次日 至 T 日的运 作天 数,R 年 为上 一 个开放 日 ( 若 T 日为 第一 次开放 日,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设 定的 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7 盈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 运 作当年实际天数 指双 盈 A 上 一次 开放 日或 基金 成 立日所 在年 度 的实际 天数 。则双盈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如下 : (1) 如 果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000 乘以 T 日双 盈 A 的份 额余额 加上T 日全 部双 盈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 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 (2)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0 乘以 T 日双 盈 A 的 份额 余 额加 上 T 日全部 双 盈A 份 额应 计收 益之和 ”, 则 NAV t A = NVt/ NUM t A 其中, T日 全部 双 盈 A 份 额应计 收益 之和 =NUM t A ×1.000× t 运 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2、双 盈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假设 NAV t B 为 T 日双 盈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t B 为 T 日双盈 B 的份 额余 额,则 双 盈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NAV t B =(NV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NAV t B ≤0 ,则NAV t B =0 。 双盈A 和双 盈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将不 再进 行基 金份额 分级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份额 。 在份 额 转换基 准日 日终 , 以份 额 转换 后 1.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以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基 准转换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见 招 募说明 书 第 十三 部分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七 、基 金的募 集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双盈 A 份额 和 双盈 B 份额 , 基 金 名称为 “信 诚双盈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金 将不 再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8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基金 名称为 “信 诚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2 年 1 月 1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88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为 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9 日。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 购金额 为 364,373,474.1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10,822.08 元 人民 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48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364,373,474.19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10,822.08 份基金 份额 。 两项 合计 共 364,484,296.27 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归 投资 者所有 。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内,在 双盈 B 份额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 件的情 况下 ,双盈 B 份额 将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与 交易 。双盈 B 份额 上市后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双盈 B 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托 管至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后再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双盈 A 与 双盈 B 将分 别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规 则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的基 金份 额继 续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与交 易 。 基 金份 额上 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转 托管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后再上 市交 易。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29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双盈 B 份额 将 申请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转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后 , 本 基金 将自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 起 1 个月 内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双盈 B 份 额已 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双盈 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双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双盈 A 与双盈 B 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后,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上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及 其更 新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为 双盈 B 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


( 七)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 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 +1 日 ( 含该日 )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 分基 金 ; 投资 人 T 日 卖出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 理方式 :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0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媒体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告 。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 并 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 且 此项 修 改无须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双盈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双盈 A 将按 照以下 规 则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 折算 基准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假 设双盈 A 的开 放日 为 T 日, 则折 算基 准日 为 T 日, 即 双盈A 的开 放日 和折 算基 准日为 同一 工作 日。 (二) 折算 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双盈 A 。 (三) 折算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基 金管 理人 将 每 6 个 月对双盈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四) 折算 方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 双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将 调整 为 1.000 元 , 折算 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双盈 A 的份 额 数将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双盈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下 : 双盈 A 的折 算比 例=折 算 基准日 折算 前的 双盈 A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双盈 A 的份额 数 ×双盈 A 的 折算 比例 双盈 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 双盈 A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双盈 A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双 盈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六 )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1 1、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投 资 人 可在 双盈 A 的 开放日 对双盈 A 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但在 第 六个 开放 日 仅 可赎 回 ; 双盈B 封 闭运 作 , 不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投 资 人可对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一) 双盈 A 的 申购与 赎 回 1、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双盈 A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双盈 A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双盈 A 的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双盈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与赎 回 , 但在 第 六个 开放 日 仅 开放 赎回 , 不开 放申 购 。 双盈 A 的开 放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其开 放日 的具 体计 算见 招募说 明书 第 六 部分 中“ 双盈 A 的运 作 ”的相 关内 容。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双盈 A 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的 ,其 开放 日为 该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双盈 A 的第 1 个 开放日 为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双盈 A 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3、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双盈 A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以 1.0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双盈 A 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双盈 A 进 行处 理时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双盈 A 先 赎回 ,申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2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优 先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 原则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时间 正常情 况下 , 在 双盈 A 每 个开放 日 (T 日) 的下 一 个工作 日 (T+1 日) 内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如 投资人未进 行 前述查 询,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原则 在 双盈 A 的每 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T+1 日)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 双盈 A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对 于双盈 A 的申 购 申请 , 如 果对 双盈A 的 全 部有效 申购 、 赎 回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 双盈 A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 或 等于 双盈B 份额 余额 的三 分之 七 倍 , 则 所有 经 确认有 效的 双盈 A 的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 如果对 双盈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 赎 回申 请 进行确 认后 , 双盈A 的 份 额余额 大于 双盈 B 份 额余 额的 三 分之 七 倍 , 则在 经 确认后 的双盈 A 的份额 余额 不超 过双盈 B 份额余 额的 三分 之七 倍的 范围内 ,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 成交确 认。 双盈 A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双盈 A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双盈 A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3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按规定向 投资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资 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5、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通过 代销 网点 申购 双盈 A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已 有 认购双盈 A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双盈 A 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 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 有 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6、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购 费用 双盈 A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2) 赎回 费用 双盈A 的赎 回费 用由 双盈A 持有 人承 担, 在双盈 A 持 有人赎 回双盈 A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 6 个月为 双 盈 A 的一 个开 放 周期, 持有 期限 为一 个开 放 周期的 , 双盈 A 的赎 回费 率为 0.1% ;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以上 开 放周期 ( 不含 ) 的 , 双盈 A 的 赎回 费为 0。 投资 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 得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自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日 起计 算。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与 代销机 构协 商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投资 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4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适 当调 低 双盈 A 的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7、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双盈 A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0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在双 盈 A 的 开放 日, 某 投资人 投 资 5,000 元 申购 双盈 A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1.000=5000 份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投资人 在赎 回双盈 A 时 需 缴纳一 定的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0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1.000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例: 某投 资人 T 日赎回 本 基金双盈 A 500,000 份, 且 这些份 额的 持有 期等 于 1 个开放 周 期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500,000.00 ×1.000 =500,000.00 元 赎回费 用=500,000.00 ×0.10%=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500,000.00 -500.00=499,500.00 元 8、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 构同意 , 投资人提 出的申 购和赎 回申请,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购 双盈 A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下一 个开 放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回 双盈 A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9、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在双盈 A 的开放 日出现如 下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 理人 合 理判断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账 户。 发生 上述 (1)- (3) 、 (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10、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在 双盈 A 的 开放 日出 现如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双盈 A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 成功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项 ,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2)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 依本 合同 约定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原则进 行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交 确 认后 , 双盈 A 的净 赎回 金 额超过 本基 金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时, 即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全额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转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起 的 1 个 月内 , 开 始办 理 “ 信诚 信用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的申购 与赎 回。 1、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6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自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1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 办理。 在确定 申购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申 购 或赎回 开始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场 外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5)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有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新 的原则 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7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如 投 资人未 进行 前述 查询 , 因 申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 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4)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投资 人在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投 资人办 理场 外申 购时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已有 认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 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但 受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本 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 且 通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8 过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需 一并全 部赎 回。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 赎回、转换 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基金账 户内剩 余的基 金份额低 于 100 份时, 注 册登记系统 可 对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 认 金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率 并分 别计 算,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 通 过 场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通过场 内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 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一: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应费 率 为 0.8%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 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8 元,则 可得 到 4,825.21 份 基金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8%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 其申 购费 用、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39 申购份 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78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 金,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78 份, 退款 0.68 元。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需 缴纳一 定的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三: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个 月后( 未满 180 天) 决 定赎回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 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 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个月 后( 未满 180 天)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0,469.52 元。 例四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1%,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 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 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 10,469.52 元。 5、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 申购金 额越大,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低。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所 示: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 购金 额; 单 位: 元 ) 费率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0 M<100 万 0.8% 100万≤M<200 万 0.5% 200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元/笔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计 算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 分 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 率 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 所 对应的费率计 算,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 受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3)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本基 金 的 场外赎 回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Y : 持有 时间 ) 场外赎 回费 率 Y<180 天 0.1% Y≥180 天 0 由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额 , 从场 外赎 回时 , 其 持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至 场外 之日开 始 计算 。 由 双 盈 A 和双 盈 B 转换而 来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期 限按 照双 盈 A 和双盈 B 的认 购或 申购确 认日 开始 计算 。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1%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间 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4)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调低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6)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并 另行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与 代销机 构协 商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 和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6、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 构同意 ,基金投资 人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1 (2)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7、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场内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 理 (1)在本基 金的开 放日出 现或可能出 现如下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受理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2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基金管理 人合理 判断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 户。发 生上 述(1)- (4) 、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依 法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日出 现或 可能出 现如 下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确认 成功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申 购或赎 回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3 金份额 净值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为 双盈 A )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 二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 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转托 管 1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日 起3 年内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双盈A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双盈 A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双盈 A 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双盈 A 的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双盈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4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 场内 转入 、 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既可 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 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一) 基金 存续 形式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自动 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基金 名 称变更为“ 信诚 信 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在份 额 转换基 准日 日终 ,以 份额 转换后 1.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双盈 A 和 双盈 B 将 以各 自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为 基准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额, 并 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起 的1 个 月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二) 基金 份额 转换 前双盈 A 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内双 盈A 的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双盈 A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5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若 不赎回 ,其 持有 的双盈 A 将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日被默 认 为转 入“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工作 日。 (三)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规 则 1、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 即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满 3 年 的对 应日 , 若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工作 日。 2、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双盈 A 和 双盈 B 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转换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如 下: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 转 换比率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或 双盈 B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双盈 A(或 双盈 B ) 的份 额数× 双盈 A (或 双盈 B )的转 换比 率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 转 换比率 、 双盈 A (或 双盈 B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的 具 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 告。 3、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本基金 将在 份额 转换 之日 起不超 过 1 个月 的时 间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 份额 转换 后本基 金 开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时 , 本 基金 将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就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转 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前 30 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本基 金 进行基 金 份额转 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3 ) 双盈 A 和 双盈 B 进 行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份 额转 换期 间的 基金 业 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6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定 暂停双 盈 B 的上 市交易 等业务 , 具体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力 争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定 期存 款、 中期票 据、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 公司债、短 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回 购、银行 定期 存款、 中期 票据 等)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80% 。 其 中, 转 换后 的 “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投资于 金融债( 不包括 政策 性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 80%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 新股 申购 , 但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投资于 权益 类资 产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的 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其中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当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 股票 、 现 金各 自的 长期 均 衡比重 , 依照 本基 金的 特 征和风 险偏 好而确 定 。 本 基金 定位 为 债券型 基金 , 其资 产配 置 以债券 为主 , 并不 因市 场 的中短 期变 化而 改变 。 在 不同 的市 场条件 下,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宏 观环境 、 市场 估值 水平 、 风险水 平以 及市 场情绪 ,在 一定 的范 围内 对资产 配置 调整 ,以 降低 系统性 风险 对基 金收 益的 影响。 2、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7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通 过考 量不 同 类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 市 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税 收 等因素 , 研究 各投 资品种 的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策 略, 以获 取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潜在收 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普 通债 券 , 本 基金 将 在严格 控制 目标 久期 及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用 目 标久期 控制 、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利差 策略 、 流 动 性管理 、 相对 价值 配置等 策略进 行主 动投 资。 1)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3 年内 , 将 根据 分级 基金 的 剩余运 作期 限以 及宏 观经 济因素 ( 包 含消费 物价 指数 、 固定资 产投资 、 工业 品价 格指数 、 货 币供 应量 等) 与不 同 种类债 券收 益率 之间的 数量 关系 ,确 定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转换后的“信诚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制定目标久期时, 将首先建 立包含 消费 物价 指数 、 固 定资产 投资 、 工业 品价 格 指数 、 货 币供 应量 等众 多 宏观经 济因 素的 回归模 型 。 通 过回 归分 析 建立宏 观经 济指 标与 不同 种类债 券收 益率 之间 的数 量关系 ,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当 前市 场状 况, 预 测未来 市场 利率 及不 同期 限债券 收益 率走 势变 化, 确 定目标 久期 。 2)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之后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央行政 策 、 经 济增 长率 、 通货膨 胀率 等众多 因素 的分 析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可 能 变 化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前 3 年内 , 本 基金 将同时 对双 盈 A 在开放 日 的净赎 回进 行预 测分 析) ; 在上述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运用子 弹型 、 哑铃型 或梯 形等 配置 方法 ,确定 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配置 比例 。


3)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债 券的 收益 率主 要由 基准收 益率 与反 应信 用债 券信用 水平 的信 用利 差组 成。 基准收 益率 由宏 观经 济因 素及市 场资 金状 况等 决定 。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经济 环境 与市场 供 需状况 两个 方面 对市 场整 体信用 利差 进行 分析 。 首 先, 对于 宏观 经济 环境 , 当宏观 经济 向好 时, 企业 盈利 能力 好, 资 金充裕 , 市场 整体 信用 利 差将可 能收 窄 ; 当 宏观 经 济恶化 时 , 企 业 盈利能 力 差 , 资金 紧缺 , 市场整 体信 用利 差将 可能 扩大 。 其 次, 对于 市场 供 给, 本基 金将 从 市场容 量、 信用 债结 构及 流动性 等几 方面 进行 分析 。 而信用 利差 受市 场整 体信 用水平 、 个券 信用 影响 。 本 基金通 过公 司内 部债 券信 用评级 体 系, 对债 券发 行人 的公 司 治理结 构 、 融 资能 力、 抗 风险能 力 、 经 营状 况等 进 行综合 评估 , 确 定发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及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起的 前 3 年内,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进 行积极 管理 以应 对:a、双盈 A 每 6 个月开 放时 可能 的净 赎回 ;b、 双盈 分 级 3 年到 期时 转开放 时可 能的 净赎 回。 在预期 份额 持 有人净 赎回 比例 较高 时 , 本基金 将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法 , 将回 购或 债券 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8 等量配 置, 以应 对大 量赎 回 产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 将通过 发行 量、 前一 个月 日 均成交 量、 前一个 月的 交易 频率 、买 卖价差 、剩 余到 期期 限等 指标甄 别个 券的 流动 性。 5)相 对价 值配 置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上同 类债 券的收 益率 、 久期 、 信 用 度、 流动 性等 指标 进行比 较, 寻找 其 他指标 相同 而某 一指 标相 对更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并进 行投 资。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 略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 本基 金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 化估值 工具 , 选择 基础 股 票基本 面优 良的可 转换 债券 , 从可 转换 债券的 内在 债券 价值 ( 如 票 面利息 、 利息 补偿 及无 条件 回售价 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围 、 期 权价值 的大 小 、 基 础股 票 的质地 和成 长性 、 基础 股 票的流 通性 等方 面进行 研究 , 评定 其投 资 价值并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 充 分享 受股 票的 长 期增长 潜力 和债 券的安 全收 入优 势 , 并 积 极寻找 各种 套利 机会 , 以 获取更 高的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持 有的 可转 换债券 可以 转换 为股 票。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 发行条 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 成和质 量等 因素 , 研 究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 采用数 量化 的定 价模 型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 势,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 基础 上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 3、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市 场的 资金 状况预 测拟 发行 上市 的新 股 ( 或增 发新 股) 的申 购 中签率 , 考 察它们 的内 在价 值以 及上 市溢价 可能 ,判 断新 股申 购收益 率, 制定 申购 策略 和卖出 策略 。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本基 金对 衍生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主 要以 对冲 投资风 险或 无风 险套利 为主 要目 的。 基金 将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品种 的基本 面研 究 , 结合衍 生工 具定 价模 型预 估衍生 工具 价值 或风 险对 冲比例 ,谨 慎投 资。 在符合 法律 、 法规 相关 限 制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险暴 露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管理 流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和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依 据 , 并 以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投 资管 理流 程 本基金 的债 券研 究和 投资 组合确 立过 程图 示如 下: 图 13-1 :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 略确定流程图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49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定 位,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为 : 步骤一 、 债券 投资 整体 战 略性配 置 。 通 过分 析未 来 利率走 势 , 在 匹配 投资 期 限和债 券久 期 的基 础上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债 券、 现金 和逆 回购 的比例 ; 步骤二 、 债券 投资 战术 性 类属配 置 。 在 战略 性配 置 基础上 , 根据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及 其动 态变动 分析 , 结合 其它 短 期策略 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配 置与 调整 , 决定 债 券投资 在银 行间 和交易 所等 市场 的比 例 ; 同时根 据对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等债 券品 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间 收益 率利 差的变 化预 期 , 调 整各 债 券类属 的投 资比 例 , 获 取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步骤三 、 债 券的 个券 选择 。 根据分 析师 、 基 金经 理对 个券的 风险 收益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敏感性 分析 和久 期管 理等 选择主 要投 资的 个券 ;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 对所 有投 资过 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 并 对投 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 其 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重 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资 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行 调整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标 普全 债 指 数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债 券指 数系 列最 早由中 信证 券 于 2000 年推 出,现 已正 式纳 入中 信标 普指数 体 系。 该指 数系 列包 含 5 个 独立的 固定 收益 指数 , 它 们是中 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 中信标 普企 业债 券指数 、中 信标 普可 转换 债指数 、中 信标 普银 行间 债券指 数以 及中 信标 普全 债指数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旨 在追 踪中国 的 国 债 、 企 业债 、 银行间 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 它 涵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0 盖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上市的 债券 。 该指 数已 成 为广为 机构 投资 者 认可 的投 资中 国固 定收 益市场 的基 础指 标 , 并 且 它易于 观察 , 任何 投资 人 都可以 使用 公开 的数据 获得 指数 数据 ,保 证了基 金业 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本 基金 经过 基金 份额 分级后 ,双盈 A 为低 风险 、收益 相 对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双盈 B 为 中高 风险 、 中 高收 益 的基金 份额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债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等固定收 益类证 券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20% ;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投资 于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资产 的 80% ; (5)本基金 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1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限制 。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时, 从其 规定 。 ( 九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 复核了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2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61,547,377.62 91.83 其中: 债券 761,547,377.62 91.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340,216.17 3.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28,514.52 1.67 6 其他资 产 21,586,962.12 2.60 7 合计 829,303,070.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2,397,600.00 0.5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78,000.00 4.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778,000.00 4.68 4 企业债 券 729,428,777.62 172.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43,000.00 2.3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61,547,377.62 180.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2681 12 合 农投 389,140 41,287,754.00 9.77 2 122643 12 海 资债 333,550 35,719,869.50 8.45 3 122504 12 通 天诚 332,800 34,005,504.00 8.05 4 122729 12 江 泉债 299,000 31,786,690.00 7.52 5 122630 12 惠 投债 295,000 30,473,500.00 7.2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3 8.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946.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01,522.0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30,493.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86,962.12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8.6 因 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 盈 利。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9.42% 0.15% 2.98% 0.04% 6.44% 0.11%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6 月30 日 9.26% 0.20% 2.62% 0.04% 6.64% 0.16%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19.55% 0.17% 5.68% 0.04% 13.87% 0.13% (二)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4 注: 本 基金 建仓 日 自2012 年4 月13 日至2012 年10 月13 日, 建仓日 结束 时资 产配置 比例 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十 六、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七、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5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八、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6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 估值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 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7 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方 约定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或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或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或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九、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8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原则如 下: 1)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满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本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 原则如 下: 1)场外转入 或申购 的基金 份额,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资 人在 不 同 销 售机构 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人 在某 一销 售机构 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配 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处 理; 场内转 入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2)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59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二十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双盈 A 的 销售 服务 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账 户开 户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均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托 管 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均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0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双盈 A 的销 售服务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双盈 A 的 年销 售服 务 费率为 0.35% ,双盈 B 不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双盈 A 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 一日双盈 A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双盈 A 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双盈 A 前一 日资 产净 值 双盈 A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 注册 登 记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自动 转换 为 “信 诚 信 用 添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后,不 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1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1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2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双盈 B 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以 及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 ) ,在 双盈 B 上市 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双 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双 盈 A 、双 盈 B 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双 盈 A 、 双盈 B 和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3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双盈 A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双盈 A 进行 基金份 额 折算; 23 、双盈 A 年约 定收益 率 的设定 及其 调整 ; 24 、每 个开 放日 日终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份 额配 比; 25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时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 26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 申 购、 赎 回 ; 27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4 28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9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0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1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三 、风险 揭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组 合主 要由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成 ,波 动率 相比 权益类 产 品较小 ,并 且和 宏观 经济 的运行 紧密 相关 ,风 险来 源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 业 的走 势。 3.利 率风 险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主要 是由 于债券 的价 格与 利率 的走 势呈反 向 变化。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越长 ,它 所面 临的 利率 风险将 越大 。 4.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此时 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5 券的持 有人 将面 临信 用风 险。在 我国 ,国 债由 国家 财政的 信用 支持 而具 备极 低的信 用风 险 ; 金融债 的发 行主 体集 中在 商业银 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 大型企 业集 团的 财务 公司 , 它 们都 拥有 稳 健的运 营能 力和 优质 的资 产状况 , 信用 等级 较高 ;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参差 不齐 , 也 会由 于 发行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产生 变化 ,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 用评级 机构 功能 还并 不健 全, 需要 持有 人 具有较 强的 分析 和追 踪能 力对它 的信 用风 险严 格监 控。 5.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7.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8.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 其相 对应股 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 类 属配 置 不能达 到预 期收 益目标 等。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质 性的 损 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 变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 额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6 表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 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 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 流 动性 差 。 在 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 种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券和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单 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问题 。 针 对债 券 品种来 说, 一般 期限 越长, 流动性 越弱 。 这种情 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进 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 券,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证 券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个 股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五) 强制 赎回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基金 份额 被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六) 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 双 盈A 和双盈B 的运 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放 式基 金和 封闭 式基 金, 投 资于本 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 基金运 作特 有的 风险 : 1.双盈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双盈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 双盈A 的 持有 人只 能在 开 放日赎 回 双盈A 。 在非 开放 日, 双 盈A 的持 有人 将因 不能 赎 回双盈A 而出 现流 动性 风 险。另 外, 因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双盈A 的 开放日 可能 延后 ,导 致双 盈A 的持 有人 不能 按期 赎 回而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2) 利率 风险 在双盈A 的每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设 定双 盈A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 如 果开 放日利 率下 调, 双盈A 的年 约定收 益率 将相 应向 下调 整; 如 果在 非 开放日 出现 利率 上调 , 双 盈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并 不 会立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 而 是等到 下一 个开 放日再 根据 实际 情况 作出 调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 (3) 开放 日的 巨额 赎回 风 险 在双盈A 的每 个开 放日 , 若 双盈A 发 生巨 额赎 回 , 本 基 金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进 行延 期支付 , 双盈A 的 持有 人将 因此 而 承担延 期支 付所 导致 的风 险。 (4) 开放 日不 能完 全赎 回 的风险 在双盈A 的每 个开 放日 , 双盈A 将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双盈A 的持 有人 可能 面临不 能赎 回 由于 折算 而新 增的 这部 分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5)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双盈A 具 有低 风险 、 收益 相 对稳定 的特 征 , 但 是 , 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双盈A 的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7 约定收 益, 在极 端情 形下 , 比如 基金 资产 在短 期内 发生大 幅度 的投 资亏 损时 , 双盈A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6)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届 满 , 本 基金 将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 更 为“信 诚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内 双盈A 的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双 盈A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若 不赎回 , 其 持有 的双盈A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3 年期 届满 日被 默认 为 转入“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份额。 双盈A 转入“ 信诚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化 的风 险。 2.双盈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年 内 , 本基 金在 扣除 双盈A 的 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双盈 B 享 有 , 亏 损以双 盈B 的 资 产净值 为限 由双 盈B 首 先承 担。 因此 , 双盈B 在 可能 获 取放大 的基 金资产 增值 收益 预期 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 投资 的 全部亏 损 , 在 极端 情形 下 , 双 盈B 可能 遭 受全部 的投 资损 失。 (2) 利率 风险 在双盈A 的每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存 款利 率设 定双 盈A 的年 约定收 益率 ,如 果开 放日 利率上 调, 双盈A 的年 约 定收益 率将 相应 向上 调整 ,双盈B 扣除 双 盈A 的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 剩余收 益将 减少 ,从 而 出 现利率 风险 。 (3)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双 盈B 内 含杠 杆机 制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波动 将以 一定的 杠杆 倍数 反映 到双 盈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 动上 。 但 是 , 双 盈B 的杠 杆率 并 不是固 定的 , 而是 取决 于 两级基 金份 额 的份额 配比 以及 两级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若 双盈A 与 双盈B 的 份额 配比 越小或 双盈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越高 ,则杠 杆率 越低 ,收 益放 大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 杆率变 动 风 险 。 (4)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届 满 , 本 基金 将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 更 为“信 诚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 届满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双 盈B 将 被转入 “信 诚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 双 盈B 转入 “信 诚 信 用添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变 化的 风险 。 (5)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折 溢 价风险 双盈B 在 封闭 期间 ,持 有人 只能通 过证 券市 场二 级市 场交易 卖出 基金 份额 变现 。在证 券市场 持续 下跌 、 基金 二 级市场 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有 可能 出现 双盈B 二 级 市场交 易价 格 低于其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情形 ,即 基金 折价 交易 ,从而 影响 持有 人收 益或 产生损 失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8 (七)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69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将优 先满 足双盈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益 分 配, 剩 余部 分(如 有) 由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 及时 到原 开立 基金 账 户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 在 从 销售机 构获 取准确 的客 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每年 1 月份至 少向所有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 电子文 件形式 寄送一次 对账单 。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份 )结 束后 的 7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网上直 销客 户若 发生 交易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交易 确认的 次月 以电 子文 件形 式寄出 交 易对账 单。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 人可 通 过信 诚基 金 网站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赎 回 、撤 单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 公 司与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 业 银行 和 招商 银行 合 作, 面 向中 国 建设 银行 龙 卡持 卡 人、 农 业 银行 金穗 卡( 借记 卡、 准 贷记 卡) 持卡 人和 招商 银 行一 卡通 持卡 人、 上海 汇 付数 据服 务 有 限公 司开 通天 天盈 账户 的 投资 者, 以及 在支 付宝 ( 中国 )网 络技 术有 限公 司 开通 支付 宝 基 金投 资账 户的 投资 者, 推 出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持 有以 上银 行卡 或账 户的 投 资人 ,通 过本公 司网 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按照网 上交 易 栏 目的 相关 提示 即可 办理 开 放式 基金 的开 户、 交易 及 查询 等业 务。 有关 详情 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1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大 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注 册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 准)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 费用。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公告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请 参见本 基金 公 告。


(六)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 可提供 安 全高效 自动 电话 语音 查询 , 或 转接 专人服 务。


(七)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 为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服 务以 及在 线客 服服 务。


(八)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网 站留 言、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在本 基金存续期 内,本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机构设置、职 能划分可能 会发生变化, 但不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2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运 作。 自 2013 年 4 月 14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 信诚基 金关 于信 诚双 盈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双盈 A 份额 第二 个开 放日 后年 约定收 益率 的公 告 ,2013 年4 月 15 日; 2 、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A 份 额折 算和申 购与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 , 2013 年4 月 16 日; 3 、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2013 年4 月 20 日; 4 、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1 次 更新 ) ,2013 年5 月27 日; 5 、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1 次更 新) ,2013 年5 月27 日; 6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6 月28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3 年6 月29 日; 7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6 月28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3 年7 月1 日; 8 、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二季 度 报告 ,2013 年7 月 17 日; 9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基金 网上 预约 交易 业务的 公告 , 2013 年8 月20 日; 10、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3 年 8 月 28 日; 11、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 年 8 月 28 日; 12、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A 份 额办 理份额 折算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2013 年9 月 26 日; 13、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A 份 额折 算方案 的公 告 ,2013 年 10 月 9 日; 14、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A 份 额开 放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013 年10 月9 日 ; 15、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A 份 额开 放申购 与赎 回期 间双 盈 B 份额 (150081 ) 的风 险提 示公 告 ,2013 年10 月 9 日; 16、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双 盈 B 份 额停 牌的公 告 ,2013 年 10 月11 日 ; 二十 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3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三十 、 备查文 件 备查 文件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信诚 双盈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信诚 双盈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1 月 26 日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5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6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8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在 各自 份额 级别 内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依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提 议权 、 自行 召集权 、 提 案权 、 会 议表 决权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类似 表述 均指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双盈 A 、 双盈 B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提 议时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 满时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除外;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79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四 )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 关法律 文件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五)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0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六)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七)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现 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1 日起 3 年 内, 为全 部有 效 凭证所 代表 的双盈 A 、双盈 B 各 自基 金份 额分 别合 计占权 益登 记 日该级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下同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理人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八)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2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九)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为参 加大会 的 双盈 A 、 双盈 B 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为 参加 大 会的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时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除外)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十)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 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一 )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4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5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将优 先满 足双盈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益 分 配, 剩 余部 分(如 有) 由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转 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6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7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翔 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8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 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债券、 中期票 据、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等固定收 益类证 券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高 于 20% ;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后,投 资于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 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8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 ;本基 金可 变 更或根 据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取消本 条限 制, 而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时, 从其 规定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并 为基 金托 管人调 整监 督事 项留 出必 要的时 间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指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0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等 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1 (4)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8、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2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3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分 别计 算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 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基金份 额净 值 是指计 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开放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5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 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6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97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