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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先锋(519698)

交银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十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2009 年 2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14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9 年 4 月10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人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济、 社 会 等 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本 基金投 资 策 略 所特 有 的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 是 一 只股票 型 基 金 ,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10 月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3 年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转换 ..................................................... 62 十、基金的投资 ..................................................... 8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八、风险揭示 .................................................... 11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和 其 他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及 《 交 银 施 罗德 先 锋 股票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载明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农业银行” ) ;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6 年 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 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 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行)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 务规 则》:




















指《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不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 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 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监事会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 (除 QDII ) 投资决策 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 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 、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部 。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 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 部、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 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 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 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 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30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 市场基金、8 只债券型基金 (其中 2 只为短 期理财债券基金) 、2 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4 只混合型基金、15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 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 基金,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 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228 人 ,其中 53%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施罗德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 、CPA ,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 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 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Richard Mountford 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 析 师 、 投 资经 理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施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 执 行董事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卢 森 堡 )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日 本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英 国区总 经 理 及 销 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 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 融系教 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 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CFA 、CIPM 、FRM , 工 商 管 理 、 资 讯 管 理 双 硕 士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资讯科技部主管、 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 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张科兵先 生,监事,学士学历。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 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营销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湖南大学( 原 湖南财经学 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硕士学历。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融 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中原证券投资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其中 2010 年 9 月 至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2 月至 2012 年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3 月 21 日起 担任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并于 2013 年5 月29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7 月2 日起兼任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史伟 先生,2009 年 4 月10 日至2013 年6 月 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张科兵(研究 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5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 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6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查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7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 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8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9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10 月1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的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176只, 包括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平 稳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积 极 成长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 阳领先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创 新成 长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德 主 题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博 时 内 需 增长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汉 盛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裕隆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丰 和 价值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久 嘉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成长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盈 鸿 利 收益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价值 增 长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河 稳 健 证券投 资 基 金 、银 河 收 益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盛 中信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动 态精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 家 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银 利 精 选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华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优选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票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资源 垄 断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 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弹性 市 值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货 币 市 场基金 、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 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 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宏 利 首 选企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东 吴价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鹏 华 动 力增 长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宝 盈策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牛 创 新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益 民 创新优 势 混 合 型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复 兴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成 红 利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双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申 万巴黎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优 选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理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天 治稳 健 双 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中海 蓝 筹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利丰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理丰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东 吴进取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建 信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南方 中 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LOF) 、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币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创业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信用 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 瑞 信 深证 红 利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富 国 可 转换债 券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深 证 成 长 4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深证成 长4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泰 达宏利 领 先 中 小盘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中 证 新 兴产 业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信四 季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安 瑞 进 取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社会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 务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浙商聚 潮 产 业 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 金 、 南 方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先 进 制造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新兴 动 力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1 资基金、深证300 价 值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深 证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南方 中 国 中 小盘 股 票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中证内 地 消 费 主题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中 海 消 费主题 精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核心竞争力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信 用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海 亚 洲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逆 向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新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小 板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理 财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金 元 惠 理 新经 济 主 题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恒 久 信 用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 添利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理财21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中 债 新综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工 银 瑞 信信 用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景 顺长城 支 柱 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月月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摩根士 丹 利 华 鑫量 化 配 置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方 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 纯债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理财21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国泰 民 安 增利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 14 天 理 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华安 纯 债 债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 惠 理 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 双 债 增 强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 质 投 资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 国 可 转债 指 数 增强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现 金 宝 场内实 时 申 赎 货币 市 场 基金、 交 银 施 罗德 荣 祥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中 国企业 境 外 高 收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 焦 点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源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安 短 融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实 研 究 阿尔法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行 业轮 换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2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目标收 益 一 年 期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汇 添富高 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方利 群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南 方 稳 利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四季 金 利 纯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永 福 养 老理 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丰 益 信 用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生 行 业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定期 支 付 双息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 现 金 宝货 币 市 场基金 、 易 方 达投 资 级 信用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势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润 元大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 一 年 期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富国 国 有 企 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独 立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3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4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7 网址:www.cebbank.com (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5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9 网址:www.ebscn.com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0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1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2 网址:www.xcsc.com


(2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32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6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4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8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0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0931 )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2 (6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4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指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格 , 并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和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认 可 的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会 员 , 名 单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屈斯洁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141 号文核 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3 月3 日至2009 年4 月3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470,679,078.59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57,582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6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4 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或 者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7 上 述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中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只 代销 本 基 金的前端基金份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是 指 为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 外 ) 。 代 销 网 点 在开 放 日 的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8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人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 直销交易 平台 办 理 基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中心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 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 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同 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数 份 额 , 并 且单 笔 赎 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49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内 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影 响投资 人 实 质 的合 法 权 益,并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申 购 费用 的 支 付 模 式 。投 资 人可 以 选 择 前 端 收费 模 式,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申 购 费 用;也 可 以 选 择后 端 收 费模式 , 即 在 赎回 时 才 支付相 应 的 申 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0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1 (前端)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等 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 网上 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托管转入网 上 直 销 账 户的 后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 金份 额 只 能办理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金 前 端 基金份 额 申 购 和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 的 个人 投 资 者将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进 行 基金转 换 , 从 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换入 非 零 申 购费 率 的 基金, 转 出 与 转入 基 金 的前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优 惠 , 其他费 率 标 准 不变 。 具 体优惠 费 率 请 参见 公 司 网站列 示 的 网上 直销交易 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2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 最低金额为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 单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最 新 的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在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示 。 费 率如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 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场内申购 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剩余 部 分 按 每份 基 金 份额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3 例一 :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 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 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 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4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金 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5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或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全额退 还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发生巨 额 赎 回 ,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及时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6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份 额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处理 方 法 , 同时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7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的 转 托 管 ,包 括 在 上证所 场 内 不 同会 员 营 业部之 间 进 行 转 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将 其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 办理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理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8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属各代销网点 及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 开通此项业务。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人 须 首 先 开 立 中 登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户 者 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即 可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 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 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59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 申 购 以 实 际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申购费率及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本计划不受日常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即,如果某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本 基 金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 份,且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包 括该部分定期定额投资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前端基金份额网上 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银行卡、具体费率优惠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 机 构 将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提交申购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 人 扣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会 导 致 当 月 申 购 不 成 功 , 请 投 资 人 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交易确认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0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 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投资人可于 T+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 人 变 更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账 户 等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 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2009 年7 月23 日起,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 基 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并根据证券市场指数的走势 不固定金额进行定时不定额投资,实现对基金投资时点和金额 的灵活控制。 定时定额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额进行定时定额投资。 有关该业务的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09 年2 月26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 及 2009 年 7 月 22 日发布 的《关于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 开办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1 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则 遵 循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代 销 网 点或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电话(95588)。 ( 十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申 请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期定额赎 回 业务 。 定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指 投资人 可以 委 托 中 国农 业 银 行每月 固 定 时 间从 指 定 的基金 账 户 代 投 资人 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09 年 6 月 15 日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 中国农 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 本 业 务 的 申 请 受理 时 间与 本 公 司 管 理 的基 金 日常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受 理时 间 相 同,为开放日的9:30—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时, 投资人可与中国农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 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投资人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办 理 本 基 金 的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 务 , 相关 流 程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国 农 业 银行的 有 关 规 定。 详 情 请咨询 当 地 中 国农 业 银 行的代 销 网 点 或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2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地点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3 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及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转 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 公告。 一般而言 ,上述代销机构中未代销本公司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该机构所 代销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 此外,本公司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仅 办理部分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见 2013 年 9 月26 日本公司发布的《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开通范围和转换费率优惠 的公告 》及其他相关公告。 ( 三)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09 年6 月 30 日刊登公告自2009 年 7 月1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 四) 转换业 务适 用的基 金范 围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4 (基金代码: 前端519688 , 后端 519689; 以下简称 “交银精选” ) 、 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级 519588 ,B 级 519589;以下简 称“交银货 币”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690 ,后端 519691 ; 以下简称 “交银稳健” )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692 , 后端519693 ; 以下简称 “交银成长” )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4, 后端519695; 以下简称 “交银蓝筹” ) 、 交银施 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0;B 类基金份额: 519681 ;C 类基金份额:519682; 以下简称 “交银增利” )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代 码 :519696 ; 以下 简称 “ 交 银 环 球” ) 、 交银施 罗 德 优 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697; 以下简称 “ 交银行业” )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98, 后端519699 ; 以下 简称“交银先锋”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 以下简称 “治理ETF ” )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686, 后端519687 ; 以 下 简 称 “交 银 治 理” ) 、 交 银 施 罗德 主 题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 金代码: 前端519700, 后端 519701; 以下简称 “交银主题”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2, 后端 519703; 以下简称 “交银趋 势” )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4902; 以下简称 “交 银添利”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519704 ,后 端519705 ;以下简称“交银制造”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159913; 以下简称 “交银深证 300 价值ETF” ) 、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683 ;B 类基金份额:519684 ;C 类基金份额:519685;以下简称“交银双利” )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519706, 后端519707 ; 以下 简称 “交银价值” ) 、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709 ; 以 下 简 称 “交 银 资 源” ) 、 交 银 施 罗德 荣 安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代 码 : 519710 ; 以 下 简 称“ 交银 荣 安 保 本 ” ) 、 交 银施罗 德 阿 尔 法 核心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 前端519712, 后端519713; 以下简称 “交银核心” ) 、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6;B 类基金份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5 额:519717; 以下简称 “交银 21 天” ) 、 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前端 519714,后端519715 ;以下简称“交银等权” ) 、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18 ; B 类基金份额:519719 ;C 类基金份额:519720; 以下简称“交银纯债” )和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21 ;B 类 基金份额:519722; 以下简称 “交银 60 天” ) 、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A 类 基金份额:519723;B 类基金份额:519724;C 类基金份额: 519725 ; 以下简称 “交 银双轮动”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519726; 以下简称 “交银荣祥保本” ) 、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 端 519727, 后端519728; 以下简称 “交银成 长 30” ) 、 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519730; C 类基金 份额 :519731 ;以下简称 “交银月 月 丰” ) 、交 银施罗德 定期 支付双息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732;以下简称“交银双息平衡” ) 。 上述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的范围如下表所示: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后端收费 模式下股 票基金和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债券基金B 类基金份 额 债券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前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下 股票基金和混合 基金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债券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已开通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6 债券基金B 类基 金份额 — 已开通 —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债券基金C 类基 金份额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交银货币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已开通 — 注:1 、 同一 基金 的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 不可转 换。 2 、表格 中分别 列示的 前后 端收费模 式下的 股票基金 和混合基 金包括 交银精 选 、 交银稳 健、 交银成 长、 交 银蓝筹 、 交 银先锋 、 交 银 治理、 交银 主题、 交银 趋 势、 交 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 核心 、 交 银等权 、 交银成 长 30 。 表 格中 列示 的前端 收费模 式 下的股票 基 金和混 合基 金还 包括 交银 行业、 交银 荣安保 本和 交 银荣祥 保本 。 表格 中列 示 的债券 基金 包 括交银 增利 、交 银双 利、 交银纯 债和 交银 双轮 动, 如无特 别说 明, 后文 提及 “债券 基 金 ” 即指上 述基 金。 3 、 交银 环球 、治 理 ETF 、 交银添 利、 交银 深 证 300 价值 ETF 、 交银 资源 、交 银 21 天 、 交 银 60 天 、 交 银月 月丰 、 交 银双 息平 衡 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暂不 开通 。 本 公司今 后发 行的开 放式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情况 确定 是否 适用 于上 述业务 。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 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 五)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 定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在T +2日后( 包 括 该日) 投资 人 可向销 售 机构 查 询 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 。投 资人转换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7 基 金 成 功 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T 日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申 请 进 行 有 效 性 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T+2日后 (包含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业务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 六)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遵 循 “ 份 额 转 换 ” 的 原 则 , 单 笔 转 换 份 额 不 得 低 于100 份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额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 ( 如 赎 回、 转 换 出等) 被 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将 投 资人 在 该 账户保 留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一 次性 全 部 赎回。 因 此 , 如果 某 笔 转换申 请 确 认 后转 出 基 金的单 个 交 易 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且该 账 户 当 日 有份 额 减 少类业 务 被 确 认, 则 转 入基金 在 该 账 户剩 余 的 基金份 额 ( 包 括 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七)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出、转入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8 交银荣安 保本 1 年以内( 含) 2.0% 1 年至 2 年 (含) 1.6% 2 年至 3 年 1.2% 持有到保 本周期 到期日 0 交银荣祥 保本 1 年以内( 含) 1.8% 1 年至 2 年 (含) 1.5% 2 年至 3 年 1.0% 持有到保 本周期 到期日 0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 银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 行业、 交银先 锋 、 交银治 理、 交 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 银 制造、 交 银价值 、 交银核心 、交银 等权 、 交 银成长 30 1 年(含) 以内


0.5%


1 年-2 年 (含)


0.2%


2 年以上


0


交银增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1 年(含) 以内


0.1%


1 年-2 年 (含)


0.05%


2 年以上


0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 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 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 确认金额递减。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 交银核 心 、 交银成长 30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69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荣安 保本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荣祥 保本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 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交银双轮动 A 类 基金 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0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 交银核 心 、 交银成长 30 50 万元以下


0.7%


50 万元(含 )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荣安 保本 100 万元以下 0.2%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荣祥 保本 100 万元以下 0.4%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4%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2%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1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核 心 、 交银成长 30 50 万元以下 0.5%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交银荣祥 保本 500 万元以下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50 万 元以 下 0.2% 50 万元 以上 (含 50 万) 0 交银荣安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5%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 0 交银荣祥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核 心 、 交银成长 30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 元( 含) 至 100 万元 0.2% 100 万元 以上 (含 100 万) 0 交银 荣祥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交银核 心 、 交银成长 30 100 万元 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2%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前端收费 模 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 趋势 500 万元 以下 0.3%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


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2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行 业、 交 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 趋 势、 交 银制造 、 交 银 价值 、 交银核 心、交 银成长 30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 筹、 交银行业、 交银先 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制 造、 交银价值 、 交银核 心 、 交银等权 、交银 成长 30 交银荣安 保本 交银荣 祥保 本 交银荣安 保本 交银荣祥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荣安 保本 - 0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荣祥 保本 交银荣祥 保本 前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 0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双轮 动 A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 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3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货币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 金的后端申购费; 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转换 ,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 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 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


转出份额持有时间


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 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 银成长 30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轮 动 C 类 基金 份额 1 年(含) 以内


1.8%


1 年-3 年 (含)


1.2%


3 年-5 年 (含)


0.6%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交银货币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 含) 以内 1.4% 1 年-3 年( 含) 1.0% 3 年-5 年( 含) 0.5% 5 年以 上 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4 交银双轮 动 C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金 份额 交银双轮 动 B 类基 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双轮 动 C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纯 债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 利 C 类基 金份 额 1 年(含) 以内


1.0%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4%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 银成长 3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 等权 1 年( 含) 以内 0.4% 1 年-3 年( 含) 0.2%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 银成长 30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轮动 B 类 基金 份额 1 年(含) 以内


0.8%


1 年-3 年 (含)


0.6%


3 年-5 年 (含)


0.2%


5 年以上


0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 权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轮动 B 类 基金 份额 3 年( 含) 以内 0.4% 3 年-5 年( 含) 0.1% 5 年以 上 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 健、 交银成长、 交 银蓝 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 理、 交银主题、 交银趋 势、 交银制造、 交银价 值 、 交银核心 、交银 成长 -


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5 交银双轮 动 B 类、 C 类基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 稳 健、 交 银成长 、 交 银 蓝筹、 交银先 锋、 交 银治理、 交银主 题、 交银趋势 、交银 制 造、 交 银价值 、 交 银 核心、 交银等 权、交 银成长 30 30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纯债 B 类、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轮 动 B 类、 C 类基金份 额 交银双轮动 B 类 基金 份额 交银纯债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双利 B 类基 金份 额 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 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


交银等权 - 0 备注:同一基金的 B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可转换。 5、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卡 交 易 金额限 额 请 参 阅本 公 司 网站。 目 前 , 投资 者 通 过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进 行 基 金转换 , 从 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 的 零申 购 费 率的基 金 转 换 入 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原 前 端申购 补差 费为固定费用的除外) 。 具体而言,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基金份额、 交 银纯债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转入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 交 银 稳 健 、交 银 成 长、交 银 蓝 筹 、交 银 先 锋、交 银 治 理 、交 银 主 题、交 银 制 造 、 交银价值、交银核心、 交银成长 30、交银荣安保本 、交银荣祥保本、交银等权、 交银行业、 交银趋势、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金份额、 交银纯 债 A 类基金份额、 交银 双轮动 A 类基金份额, 享受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优惠如下: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6 转 出基 金


转 入基 金


转 出确 认金额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 的 日 常申 购 补 差费 率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 的 前 端申 购 补 差优 惠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 交银先锋 交银治理 交银主题 交银制造 交银价值 交银核心 交银成长 30 50 万元以下 1.5% 0.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0.12%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8% 0.08%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5% 0.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荣安保本 50 万元以下 1.0% 0.1%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0.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6% 0.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4% 0.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荣祥保本 50 万元以下 1.2% 0.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0.1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8% 0.08%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6% 0.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等权 50 万元以下 1.2% 0.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0.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0.6% 0.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4% 0.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7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行业 交银趋势 100 万元以下 1.5% 0.15%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1.0% 0.1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利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C 类 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C 类基金份额 交银双轮动 A 类 基金份额 交银纯债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双利 A 类基 金份额 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50 万元以下 0.80% 0.08% 50 万元(含)-100 万元 0.60% 0.06%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0.0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0.0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备注:通过 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转 换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 补 差费 的 , 不享受优惠 。 6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已 开 通 的 其 它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日常费率相同,不享受优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8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 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 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 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 交 银 趋 势前 端 基 金份额 ( 不 通 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 , 则 转入交 银 趋 势 确 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79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不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不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0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 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1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 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九) 业务规 则 1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 债券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基 金 的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 资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交 银 货 币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 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 换 后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将 重 新 计 算 , 即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2 6 、 根据 交 银 荣 安 保 本 、 交 银 荣 祥 保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 或转换 申请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十)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 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 , 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份 额 后 扣除申 购 申 请 总份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 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有相 同 的 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但 在 转 出 申请 得 到 部分确 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认部 分 的 转 出申 请 将 自动予 以 撤 销 ,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念 是 :在 坚 持 一 贯 的 价值 投 资理 念 基 础 上 , 通过 专 业化 研 究 分 析 , 积 极挖 掘 具有 持续 成 长 潜 力的 的 企 业,特 别 是 处 于快 速 成 长过程 中 的 中 型 及小型企业 所蕴涵的投资机会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 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 通过 多角度、 多 层次的基本面研究 可以获得信息 优 势 , 挖 掘具 有 持 续成长 潜 力 的 企业 , 特 别是处 于 快 速 成长 过 程 中的中 型 及 小 型 企业,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中小板股票市场的发展给中型及小型企业提供了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3 良 好 的 发 展环 境 和 广阔的成长空间 , 越 来 越多具 有 优 良 品质 和 巨 大发展 潜 力 的 中 型及小型企业成为 投资人 关注的对象。 (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 票 , 特 别 是处 于 快 速成长 过 程 中 的中 型 及 小型企 业 股 票 ,在 适 度 控制风 险 的 前 提 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的资本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证 券 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 中 现 金 以 及 投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中国宏 观 经 济 情况 和 证 券市场 的 阶 段 性变 化 做 主动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各 类 资 产的投 资 中 达 到风 险 和 收益的 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不超 出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中证 700 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证 7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中证 700 指数是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 的系列规模指 数之一, 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 (中证 500) 和小盘指数 (中证 200) 的成份股一起 构成,具有 较 高 的 权威性 及 市 场 代表 性 , 投资人 可 以 方 便地 从 报 纸、互 联 网 等 财 经 媒 体 中 获取 。 本 基金股 票 投 资 部分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良 好品 质 和 较大发 展 潜 力 的 企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 综 合 反 映 沪深 证 券 市场中 小 市 值 公司 整 体 状况的 基 准 指 数, 可 以 较合理 地 衡 量 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4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经与 本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 变 更 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 选股 方 法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 结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经济 运 行 和 行业 景 气 变化,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力 的 基 础上, 主 要 通 过优 选 成 长性好 、 成 长 具有 可 持 续性、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相 对 合 理的股 票 , 特 别是 处 于 快速成 长 过 程 中的 中 型 及小型 企 业 股 票 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以下三类 最具有成长潜能 的中型及小型企业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 ① 处于创业期 或成长期 ,未来企 业 扩 张能 够 带来 巨 大 成 长 空 间 的 中 型及 小 型 企业,尤其是根据当前行业竞争格局进行分析有望成为行业 龙头的企业; ②经营管理较为灵活,能 敏锐捕捉市场机会应对市场变化 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③ 具 有 独 特 的 盈利 模 式和 业 务 特 征 , 经营 业 绩具 备 巨 大 增 长 潜力 的 中型 及 小 型企业。 为 此 , 本 基 金 建立 了 一套 上 市 公 司 成 长性 评 价指 标 体 系 , 该 评价 体 系以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两年 的 预 期成长 性 为 核 心, 通 过 定量与 定 性 相 结合 的 评 价方法 , 自 下 而 上 选 择 具 有持 续 增 长潜力 的 企 业 ,特 别 是 处于快 速 成 长 过程 中 的 中型及 小 型 企 业 股票买入并持续持有,获取这些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1 、资 产配置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上 而 下” 的 多 因 素 分 析决 策 支持 系 统 , 结 合 定性 分 析和 定 量 分析,形 成对 不 同 市场的 预 测 和 判断 , 确 定基金 资 产 在 股票 、 债 券及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类 别 资产 间 的 分配比 例 , 并 随着 各 类 证券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相 对变化 ,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债 券 资产和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的 比例, 以 规 避 或控 制 市 场风险 , 提 高 基 金收益率。 2 、股 票选择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下而 上 的方 式 挑 选 成 长 性好 、 成长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成 长质 量 优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5 良 、 定 价 相对 合 理 的股票 , 特 别 是处 于 快 速成长 过 程 中 的中 型 及 小型企 业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 对象 。 上 述中型 及 小 型 企业 股 票 既包括 在 中 小 板上 市 的 股票, 也 包 括 在 主板上市、 按 总 市 值从小 到 大 排 序并 相 加 得到的 累计总 市值 达 到 主板总市值四分 之三 的 中 小市 值 股 票。若 日 后 推 出创 业 板 ,则在 创 业 板 上市 的 股 票也将 自 动 纳 入 选择范围。 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 P/S、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 、流动比率等) 。 此外,为了控制中型及小型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 剔除:


①*ST 和ST公司股票; ②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 有 关 媒 体 报 道有 重 大虚 假 陈 述 和 重 大利 益 输送 以 及 其 他 重 大违 规 、违 法 的 公司股票; ④根据 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交易异常波动 的股票 。 (2)成长性评估 对 公 司 成 长 性 的评 估 分为 两 个 部 分 : 收入 和 利润 增 长 率 预 测 ,以 及 成长 性 综 合评价。 考虑到公 司 未 来盈 利 的增 长 是 股 价 上 涨的 主 要驱 动 因 素 , 本 基金 首 先对 于 公 司 未 来 两 年预 期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率 和 息 税前利 润 进 行 预测 , 对 预测增 长 率 在 备 选 股 票 池 中 排 名 后30% 的 股 票 进 行 剔 除 。 然 后 根 据 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 成 长 性 评价体 系 , 对 公 司的 成 长 性进行 综 合 评 分并 排 序 ,挑选 出 其 中 最具 成 长 潜力而 且 成 长 质 量优良居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交 银 施 罗 德 企 业成 长 性评 价 体 系 从 宏 观环 境 、行 业 前 景 、 公 司质 量 和成 长 性 质 量 四 个 方面 对 企 业的成 长 性 进 行评 价 , 采用定 性 分 析 结合 定 量 分析的 方 法 对 企 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1)宏观环境分析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6 通 过 分 析 经 济 周期 所 处的 阶 段 、 包 括 宏观 政 策和 产 业 政 策 在 内的 政 策环 境 等 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的宏观环境因素。 2)行业前景评价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空间 (收入增长率) 、 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 竞 争 环 境 和成 长 驱 动 因素 等 , 对 公司 所 处 行业的 景 气 程 度进 行 评 价。例 如 , 从 市 场 需 求 空 间看 , 对 于市场 需 求 空 间大 , 距 离市场 饱 和 程 度较 远 , 消费需 求 持 续 增 长 的 行 业 而言 , 行 业景气 指 数 较 高; 从 行 业生命 周 期 看 ,重 点 关 注处于 发 展 期 , 或 成 熟 期 前期 , 或 正从衰 退 中 复 苏的 行 业 ;对成 长 驱 动 因素 的 考 察,主 要 是 考 虑 到 行 业 成 长对 不 同 企业的 推 动 力 是不 一 样 的,因 此 需 要 考察 行 业 成长是 否 对 公 司 的收入和盈利有明显的推动力。 3)公司质量评价 公 司 质 量 评 价 主要 是 考察 影 响 未 来 成 长性 的 企业 自 身 的 各 项 因素 , 包括 企 业 的 规 模 和 产能 、 产 品或技 术 创 新 能力 、 公 司治理 、 管 理 层评 价 、 核心竞 争 力 等。 例 如 , 对 于创 新 能 力强, 高 技 术 含量 产 品 所占收 入 的 比 例不 断 提 高的企 业 , 或 者 拥 有 难 以 为竞 争 对 手模仿 的 竞 争 优势 , 如 在资源 、 技 术 、人 才 、 资金、 经 营 许 可 证 、 销 售 网络 等 方 面优势 的 企 业 ,公 司 质 量评价 较 高 。 通过 对 以 上因素 的 综 合 评 价可以最终得到对公司未来成长潜质的评价。 4)成长质量评价 最 后 , 公 司 成 长质 量 的优 良 , 要 落 实 到股 东 价值 创 造 上 。 本 基金 在 一般 的 盈 利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 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 利增长质量的指标, 如ROIC–WACC、 EVA 等 , 来 挑 选具 有 优质 成 长 特 征 的上 市 公 司。 只 有EVA 不 断增 长 或改 善 的 成 长 , 才是我们所要投资 的成长 。 此外,如果通 过专 业 研究 获 得 信 息 优 势, 了 解到 公 司 有 潜 在 发生 重 组、 兼 并 收 购 的 可 能或 机 会 ,并且 重 组 或 并购 后 将 对企业 的 盈 利 能力 有 明 显改善 , 也 会 提 高对该公司未来成长性的评价。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7 3 、债 券投资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本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放大 策 略 和 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以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 、其 他衍生 工具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动 向 ,一 旦 有 新 的 产 品推 出 市场 , 将 在 届 时 相 应法 律 法 规的框 架 内 , 制订 符 合 本基金 投 资 目 标的 投 资 策略 , 同时结合 对 衍 生 工 具的 研 究 ,在充 分 考 虑 衍生 产 品 风险和 收 益 特 征的 前 提 下 ,谨慎进行投 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 险 交 易 ,控 制 基 金组合 风 险 , 获取 超 额 收益。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指数 期 货 主 要 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 七) 投资程 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资 组 合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与 实 施, 本 基 金 遵 循 以下 投 资决 策 依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8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3) 投资对象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 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总监 、 固定 收 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总 监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确 定 基金 的 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 构建 和 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师 、 交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过 程 中既 密 切 合 作 , 又责 任 明确 , 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 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 股票分 析师的行 业 分 析 和 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 益 产 品分 析 师 的债券 市 场 研 究和 券 种 选择、 定 量 分 析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89 师 的 定 量 投资 策 略 研究, 结 合 本 基金 产 品 定位及 风 险 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 范 围 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做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货币市 场 工 具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3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 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相关限制。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金 , 以 具 有 持 续成 长 潜力 企 业 的 股 票 ,特 别 是处 于 快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1 速 成 长 过 程中 的 中 型及小 型 企 业 为主 要 投 资对象 , 追 求 超额 收 益 ,属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10 月23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3 年7 月1 日至2013 年9 月30 日, 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225,546,187.22 86.48 其中:股票 1,225,546,187.22 86.48 2 固定收益投资 49,665,000.00 3.50 其中:债券 49,665,000.00 3.50








资产支持证券 -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2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9,342,406.91 9.83 6 其他各项资产 2,618,737.92 0.18 7 合计 1,417,172,332.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060,065.90 2.41 C 制造业 910,189,275.74 64.4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1,627,534.90 5.78 F 批发和零售业 34,707,228.16 2.4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1,025,086.60 1.49 K 房地产业 97,983,397.82 6.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953,598.10 3.2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3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25,546,187.22 86.7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100 TCL 集团 52,570,445 119,860,614.60 8.48 2 600967 北方创业 6,719,058 99,710,820.72 7.06 3 300005 探路者 6,170,982 92,256,180.90 6.53 4 000423 东阿阿胶 2,227,956 90,031,701.96 6.37 5 002415 海康威视 3,374,098 89,076,187.20 6.30 6 600596 新安股份 5,527,645 73,794,060.75 5.22 7 600315 上海家化 1,633,121 70,893,782.61 5.02 8 000651 格力电器 2,440,136 64,810,012.16 4.59 9 002400 省广股份 1,046,779 45,953,598.10 3.25 10 002140 东华科技 2,272,262 44,786,284.02 3.1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665,000.00 3.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665,000.00 3.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4 9 合计 49,665,000.00 3.5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18 13国开18 500,000 49,665,000.00 3.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3,956.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5 4 应收利息 771,699.74 5 应收申购款 1,303,081.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18,737.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400 省广股份 45,953,598.10 3.25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9 月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6 过去三个月 8.08% 1.23% 12.30% 1.04% -4.22% 0.19% 2013 年度 上半年 -0.46% 1.38% -2.06% 1.11% 1.60% 0.27% 2012 年度 19.63% 1.22% 2.18% 1.12% 17.45% 0.10% 2011 年度 -25.73% 1.17% -24.89% 1.11% -0.84% 0.06% 2010 年度 6.15% 1.36% 5.91% 1.32% 0.24% 0.04% 2009 年度 (2009 年4月 10日至2009 年12 月31日) 24.57% 1.67% 36.86% 1.58% -12.29% 0.0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 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7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以基 金 名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 以 基 金托管 人 和 “ 交银 施 罗 德先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 交 银 施 罗德 先 锋 股票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开 立 银 行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案 。 开 立的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代 销 机构和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 而取得 的 财 产 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 费 以 及其 他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费用 。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财 产 的 债务相 抵 销 , 不同 基 金 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互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以其 固有财产 承 担 法 律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8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金资产估 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出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是 计算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99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0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3 )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1 理人 依 据 本基 金 合 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确认和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行 为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 的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2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享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追 偿 过 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 应 列入 基 金 费用, 从 基 金 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3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 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4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获取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再 投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基 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且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 分配 数 额、 分 配 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5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基金 财 产 清 算 时 所发 生 费用 , 按 实 际 支 出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 数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6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所 发 生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费 、 律 师 费 及 其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或改 变 收 费 模式 。 降 低基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提 高 整 体费率 水 平 的 情况 下 改 变收费 模 式 , 此项 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表及 其 他 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注 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8 托 管 人 ( 或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应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和 基 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09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基金合 同等有关 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0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1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变更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 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本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法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的,召 集 人 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2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3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4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5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 具 有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企 业 股票 , 特 别 是 处 于快 速 成长 过 程 中 的 中 型 及小 型 企 业 股票 , 虽 然 可以 通 过 分散投 资 策 略 和组 合 管 理降低 风 险 , 但 单个中小 市值 股 票 和大市值股票 相比 , 具 有相对 较 高 的 价格 波 动 性。 在选股策略 上 本 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主要 来 自 两 个方 面 : 一是对 行 业 及 上市 公 司 的基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入 , 二 是对具 有 持 续 增长 潜 力 的中型 及 小 型 企业 股 票 的优选 和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确 。 基 本面研 究 及 上 市企 业 分 析的错 误 均 可 能导 致 所 选择 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6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的 清偿、 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7 (1)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8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应 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 及 相 关 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换 代 销机 构 , 并 依 据 销售 代 理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19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0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1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2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 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各 方 的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金 合 同为 依 据 , 不 因 基金 财 产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4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召集 人 必 须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5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6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 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7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 证 号码、 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 份 额数 量 、委 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8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正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29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条第 2 款所 规定的第 (1) - (8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1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有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2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201 号 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3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标准 的 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存 在 疑 义 的事 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为 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证 券 品种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它 证 券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范 围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建 仓 前 ,及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备选 股 票 池名单 , 如 发 生变 动 , 应及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变更 后 的 备 选 股票池名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4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7) 本基金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 比例的约 定: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13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 和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5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项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解 决。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的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上 ,则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应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 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指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7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8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资 金交 收 账 户 ) ,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比照 并 遵 守 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39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托 管 协 议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应 保 证 基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十 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达 基 金 托管人 处 。 上述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盖 章 并以加 密 传 真 方式 传 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0 (3)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达成一 致的意见后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1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2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 估 值 出现 错 误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以 纠 正 ,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当 发 生净 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3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按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①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人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人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各 自 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②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造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估 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4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7、基金财务报表与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定 的 其 他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部 业 务 专 用章 , 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足 充 分的 时 间 , 便 于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及 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协商 、 调 解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6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 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场外投资人。 每次 交易结束后,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 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人 投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台办理 开户和 本基金 前 端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定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7 期定额投资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本 公 司 暂 不 开 展 网 上 直销后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申购业 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 前端申购 和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个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购 费 率 的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8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13 年10 月24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18 2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4-19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上海家化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15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易宝支付业务并 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0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基金转换业务投 资起点金额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2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式基金最低转换份额限制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3 7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 2013-5-25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49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聘王少成先生为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5-29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6-7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7-2 11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7-19 12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8-26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3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6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开通范围和 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9-2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150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