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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贰号(519015)

海富通贰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海富通精 选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63 号)和 2007 年 3 月 21日《关于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07】7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4月9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的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管理上 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但本基金与海富 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是两只相互独立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在投资组 合上可能不同,从而造成两只基金业绩的差异。请投资者注意区分对待,谨慎投 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0月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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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九、 基金的转换...................................................... 46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6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6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74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101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03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0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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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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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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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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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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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时间:2003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1.5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 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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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5 月起转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 年 4 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 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 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 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理、 Pionn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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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谷若鸿(Laurent Couraudon)先生,监事,法国籍,斯特拉斯堡的罗伯特 舒曼大学的国际贸易硕士学位。 历任法国外贸银行莫斯科分行董事及企业金融部 主管、 法国巴黎银行俄罗斯分行商务拓展主管及法国巴黎银行莫斯科分行首席执 行官兼俄罗斯地区总裁等职。2011 年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兼中国区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 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高勇前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宁波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上 海科源医学高科技实业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核算部 副总监。2008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 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 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9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2005年7月至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 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2008年6月至2011 年2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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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蒋征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任泰和证券投资基 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精选基金 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基金兴安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海富 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2012 年 1 月更名为股票相 对收益组合部总监) ,2009年1月至2012 年 1 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 理, 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及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 接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及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 理。2013年1月起任投资副总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 任职时间为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 丁俊, 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12年1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戴德舜,投资总监;蒋征,投 资副总监;邵佳民,投资副总监;丁俊,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 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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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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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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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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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 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 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专业意见。 2)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道德 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批准防范风 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风险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 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管理层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就 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业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 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 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5)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 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长负责对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还应 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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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 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 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 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稽核监察制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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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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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 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LOF、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 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 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 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 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 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 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 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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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 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 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 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 300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 利债券型、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华 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国投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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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 分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 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长盛纯债债券型、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方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上投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嘉实丰益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广发聚鑫 债券型、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 、信诚全球商品主 题(QDII)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 (QDII)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 (QDII)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QDII)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 、工银瑞银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QDII)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等 21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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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产的安全。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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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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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周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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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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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高夫 网址:www.sywg.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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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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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徐轶青 网址:www.ctsec.com





(2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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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吕品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csco.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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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 4973595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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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scstock.com (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4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4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4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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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http://www.fcsc.com (4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鲁雁先 网址:www.xcsc.com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罗文雯 网址:www.cicc.com.cn (5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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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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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0769)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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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高悦铭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朱友谊 电话:0731-84403360 传真:0731-84403330


联系人:朱友谊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6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64) 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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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6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6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6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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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文彬 网址:www.rxzq.com.cn (7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李珍 网址:www.zszq.com.cn (7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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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7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蒋丹丹 网址:www.ehowbuy.com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魏可妤 网址: www.noah-fund.com (7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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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张国勤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焦琳 网址: www.myfund.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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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第63号文批准募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类型:混合型 (五)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认购本基金: 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六)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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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限为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4月3日。 (七)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八)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九)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规模拟不超过 100 亿份。本基金募集实行“先到先得” 的销售机制;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基金管理人 设置了80亿元的警戒线,当第N日累计募集规模达到80亿的警戒线时,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上报监管部门,当晚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 发布提前结束募集公告,并在第N+1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刊登提前结束募集 公告,无论是否达到募集目标,N+1 日当天都为最后一个认购日。在 N+1 日 累计募集规模超过目标上限的情况下,则按当日“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 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极端情况下,如果出现正式发售当天就接近或达到发行上限时,基金管 理人将上报监管部门,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公告停止销售, 并于次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告,宣布本基金提前结束发售并立 即生效、自公告发布的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具体详情请 参见发售相关公告。 (十) 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万≤M<1000万 1.0% 100万≤M<500万 1.6% M<100 万 2.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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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二)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30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 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本基金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十三)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 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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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4月9日正式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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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5月21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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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上直销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已调整为 100 元) ;场内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 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1000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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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2.0%, 赎回费率不超过0.5 %。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万≤M<1000万 1.0% 100万≤M<500万 1.6% M<100 万 2.0%


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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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 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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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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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九、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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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7年5月21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 基金赎回费归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海富通精选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股票、海 富通强化回报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A、海富通领先 成长股票、海富通中小盘股票、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转换到本基金时,如果投资 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万(含)到 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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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直接以本基金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申购原 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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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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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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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 实施全 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 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 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 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 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 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 债券投资20%-50%,权证投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 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 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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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 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 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 “向后看” )和盈利预测指标( “向前看” )两个方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 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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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 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 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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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CI China A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七)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的8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6) 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除了遵守上述已有投资比例限制 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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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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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合同规定, 于2013年11月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 “报告期末”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01,845,511.26 58.29 其中:股票 801,845,511.26 58.29 2 固定收益投资 303,938,620.96 22.09 其中:债券 303,938,620.96 22.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000.00 8.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682,975.48 11.46 6 其他各项资产 2,256,603.80 0.16 7 合计 1,375,723,711.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52,270.00 0.10 B 采矿业 9,855,889.80 0.78 C 制造业 462,024,834.08 36.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17,135,253.35 1.3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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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990,682.15 1.19 F 批发和零售业 128,660,836.78 10.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853,092.08 1.8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7,539,566.10 3.77 J 金融业 40,010,547.33 3.17 K 房地产业 8,231,137.00 0.6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92,776.00 0.7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33,448,680.05 2.6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949,946.54 0.55 S 综合 - - 合 计 801,845,511.26 63.5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53 建发股份 16,152,316 114,681,443.60 9.08 2 000063 中兴通讯 2,754,954 45,732,236.40 3.62 3 600352 浙江龙盛 3,618,220 44,323,195.00 3.5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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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600686 金龙汽车 3,657,831 34,932,286.05 2.77 5 300070 碧水源 579,018 23,566,032.60 1.87 6 002415 海康威视 887,098 23,419,387.20 1.85 7 002023 海特高新 1,677,819 23,406,565.27 1.85 8 601006 大秦铁路 3,139,161 22,853,092.08 1.81 9 600887 伊利股份 511,255 22,842,873.40 1.81 10 002440 闰土股份 658,383 20,653,474.71 1.6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81,850,000.00 6.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7,282,000.00 15.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7,282,000.00 15.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4,806,620.96 1.96 8 其他 - - 9 合计 303,938,620.96 24.0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217 11国开17 1,000,000 97,680,000.00 7.7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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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010107 21国债⑺ 600,000 61,860,000.00 4.90 3 130236 13国开36 400,000 39,948,000.00 3.16 4 130308 13进出08 400,000 39,704,000.00 3.14 5 113002 工行转债 218,880 24,258,470.40 1.9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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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965.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2,390.68 5 应收申购款 3,247.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56,603.8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24,258,470.40 1.9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023 海特高新 11,176,000.00 0.89 非公开 发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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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07年4月9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07年12 月31日 39.60% 1.52% 46.49% 1.49% -6.89% 0.03% 2008年1月1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日 -42.36% 1.74% -45.76% 1.91% 3.40% -0.17% 2009年1月1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日 44.65% 1.34% 57.89% 1.32% -13.24% 0.02% 2010年1月1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 5.26% 1.10% -3.92% 1.01% 9.18% 0.09%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2011年12月 31日 -15.95% 0.94% -17.10% 0.85% 1.15% 0.09%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2012年12月 31日 -0.16% 0.90% 6.14% 0.84% -6.30%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2013年6月30 日 0.16% 1.05% -6.30% 0.94% 6.46% 0.11% 2007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9 14.08% 1.26% 6.64% 1.26% 7.44% 0.0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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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月30日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07年4月9日至2013年9月30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 仓期满至今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 即股票 投资50%-80%,债券投资20%-50%,权证投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同时满足第14章(七)有关投资 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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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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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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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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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不含本数)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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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 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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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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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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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务。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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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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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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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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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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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 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但不能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我 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 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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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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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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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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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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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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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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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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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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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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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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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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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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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8、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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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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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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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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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1.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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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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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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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3.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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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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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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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6.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7.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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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7.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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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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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 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及天天盈、支付宝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 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 (一)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批准后,原任注册登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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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三) 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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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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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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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