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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创新(160613)

鹏华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0 鹏 华 盛 世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 月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8]838 号 文件 《 关于同意 鹏华 盛 世创 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 复 》 进行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基金 部 2008 年10 月 10 日基金 部函 [2008]438 号文 件《 关于 鹏华盛 世创 新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备案确认的 函 》确 认合 法 备案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于 该 日起正 式开 始对 基金 财产 进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整 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 与 基金 托管 人相关 信息 更新 部分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3 年10 月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4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5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6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5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8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未经 审计)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鹏 华盛世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盛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本基金 ” 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谨慎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 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华 盛世 创新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盛世 创 新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的法律 文件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6 个月 更 新 1 次, 并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 布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可投资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 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 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 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 理登 记结算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买卖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份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 算完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具 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 件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 所和 场 内交易 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 用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发售



































指通 过场 外认 购和 通 过场内 认购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 统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 交易,以及场内申 购 和赎回 及上 市交 易等 场内 基金交 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 方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 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今任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总 部副 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胡继之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金 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 师,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武汉市 分行 办公 室科 长、 金融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分行 办公室 负责 人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总经 理助 理兼办 公室 主任 、 理事 会 秘书长 、 策划 总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副总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 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 部、境 外投 资部 ,历 任副 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毕 国强 先生 ,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国 籍: 加 拿大 。 历 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船 舶科 科长 、 美国 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伍旋先 生, 国籍 中国, 北 京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7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2006 年 6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 事研究 分析 工 作 ,历 任研 究部高 级研 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2011 年 12 月 起至 今担 任鹏 华 盛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理 。伍 旋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2008 年 10 月至2009 年7 月


黄鑫 先生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7 月


黄鑫 先生 、唐 文杰 先 生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唐 文杰 先生 2011 年 12 月至 本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截 止日


伍旋 先 生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未发 生变 更。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他 基金情 况: 伍旋先 生未 担任 其他 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 和 职务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资 经理 及鹏 华丰 盛稳 固收益 债券 基金 、 鹏华 双 债增利 债券 基金 、 鹏华 双 债加利 债券 基金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基金 经 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普 惠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普 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鹏华 丰收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理 、 鹏华 丰润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鹏华 鹏华 双 债保利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基金 基金 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定期召开 全体中 层及以上 管理人员 会议对 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 对业务 过程 中潜 在和 存在 的风险 进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时 采取 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并 监 督整 改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 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 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 了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6.34% 。 2013 年上 半年 , 中 国建 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2.65% 。 年化 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产回报 率 为 1.66% ,年 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3.90% 。利 息净 收 入 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0.59% 。 净利 差 为 2.54% ,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 分点 。 净 利息 收 益率 为 2.71% ,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 一级 海外 分 行,拥 有建 行 亚洲 、 建 行伦 敦 、 建 行俄 罗斯 、 建 行迪 拜 、 建 银国 际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家 和地区 , 基本完成 在全球主 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 时 不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 银行 27 家, 拥 有建信 基金 、 建信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客 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上 半年, 本集 团各方面良 好表现 ,得到 市场与社会 各界广 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 30 个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 较上 年上升 1 位 ;在 美国 《财 富》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5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在美 国 《福 布斯 》2013 年 全球2000 强上 市 企业排 行榜 中位 列全 球 第2, 较 上年 提 升 11 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 处、监督 稽核处、 涉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 职能 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 工 225 人。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 财 资》 杂志 评为 “ 国内 最佳 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 产 托 管银行 ” 奖, 和境 内权 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 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陈 衍佳 (二) 代销 机构 :


A、代 销银 行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3)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宋 亚苹 公司网 站:www.boc.cn 6)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5)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7)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cib.com.cn 19) 华 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 :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 20)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1)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址:www.njcb.com.cn 23)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洛阳 洛龙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李 亚洁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5)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方 伟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B、券 商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港中 旅大 厦 5 、18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01-55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11 楼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 -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33388215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18)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1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办 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2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 :张 瑾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27)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热 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2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 线:95582


联系人 :冯 萍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bhzq.com 3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 址:www.china-invs.cn





3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咨询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655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八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 1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 :袁 媛 咨询电 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44)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客户服 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2)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林 文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5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 :戴 莉丽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东 岗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0931-8888088


传 真:0931-4890515


联 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 址:www.hlzqgs.com 5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5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6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6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电 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电 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6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C、第 三方 代销 机构 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myfund.com


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赵 慧灵 联系电 话:021-68419822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 三)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具 体详 见基 金 管理人 于2008 年11 月5 日发布 的 《鹏 华 盛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 的《 鹏 华创新 关于 开放 申购 、赎 回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 人: 刘少 君 联系电 话:010 —59378919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徐 芳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刘颖





联 系人 :魏 佳亮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字[2008]838 号文 批准 募 集 发售 。 募 集期 从2008 年 9 月1 日起到 9 月 26 日止 , 共募 集 1,144,932,018.81 份基金 份额 , 募集户 数 为10,243 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 10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七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登 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 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 11 月10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投 资者 可在 交易 日的交 易 时间使用相应深圳证 券账 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 报盘 买入和卖出本 基金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8 年11 月 5 日发 布的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上市交易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买 入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1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照 深 圳交 易所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规 则相 应进 行调 整,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大 会,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八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 、 转 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务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再 办理场 外申 购 、 转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 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 设 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 销中 心; 2、中 国建设 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代 销机 构营 业网 点; 3、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 基金 网 上交易 系统 (具 体业 务规 则与说 明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转换 与赎 回的 场所 , 并 予以 公 告 。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 转 换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1:00-3:00。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转 换或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转 换或 赎 回,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 换 或者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转 换 或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外日 常申 购业务 。 3、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始 办理 场外 日常 转换 业务, 具体 转换 费率 和相 关业务 规 则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4、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外日 常赎 回业务 。 5、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开 始时间 本基金 于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通 了指 定代 销机 构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 详见基 金 管理人 于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 的 《 鹏 华创 新关 于 开放申 购 、 赎 回和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6、基金管 理人如果 对申购 、转换或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我公 司 直销中 心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首次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限 制)。 3、转 换的 最低 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 4、 场外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基 金份 额 , 若 某笔 转换 或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单 只基 金 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 笔转 换或 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份 额, 否 则,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5、关 于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按照 本基金 管理 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 的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公告 》执 行。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 场外申 购、转 换、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 “ 未 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 额申请。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3、仅在转 出的基金 正常开 放赎回, 以及转入 的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4、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 额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理销 售机 构须 同时 具备 拟转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合法 授权 代 理资格 ,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5、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6、基金转 换后 , 转 入的基 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 之日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并按 转入 基金 的费 率计收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相关基 金费 用。 7、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8、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申 购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投资者 提交 转换 、 赎回 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 否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则所提 交的 转换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与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通 常 情况 下,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 况。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转 换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份 额由实 际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当日净 资 产总值 在扣 除相 应的 转换 费用后 , 除以 转入 基金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确定 。 基 金份 额份 数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可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 补差 费率/(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转 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赎 回,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 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后(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或 就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再 行 办理转 换业 务。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或 未明 确禁 止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5)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 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在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并按 规定公 告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 出申 请 、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基 金管理 人有 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额 转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足额 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兑 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 换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 转 换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基金 间转 换 申请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不 能延期 办理 )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转换 、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转换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 再办理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 ( 一 ) 投资 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以 及合格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 二 ) 使用 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应 当使 用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详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 三 )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办理 场 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发布 的 《 鹏华 创新 关于 开放 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名单 见 本 基金 相关 业务 公告 。 该 名单 调整 的内 容 投资者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不 就此 再行 公告 。 ( 四 )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工作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赎回 业务。 4、本基金 场内暂时 未开通 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及时 公 告。 ( 五 )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和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以金额 申报 ,申 报单 位为 一元人 民 币;赎 回以 份额 申报 ,申 报单位 为 一 份基 金份 额;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六 )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程序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交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 请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通 常情 况下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到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单位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购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况下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场内赎 回将 自动 撤销 。 ( 七 ) 场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 内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2、基 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予 以 调整的 , 必须 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整 数位 ,小 数点 后部分 将 以现金 形式 直接 退还 给投 资人。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扣 除赎 回费 用后 确 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 八 ) 场内 申 购份 额 和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例 1: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投 资者 从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九)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办理本基金份 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应 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 规 定执行。 (十一 )有关拒绝或暂停 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 八 章中关于“ 拒绝 或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 所有 关 规 定 ,并 据此执行。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 具 体条 件、 程 序及收 费标 准以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南》 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中国 结算公 司 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中国结 算深 圳 分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 在深 交所 上市 交易 ,也 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精 选 具有 竞 争力 比 较 优 势 和 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 的 自 主 创 新 类 上 市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低估 的股 票 , 进 行积 极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有 效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资本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各类股 票 、 债券 、 央 行票 据、 权证 、 资 产证券 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有投资 需要 可参 与有 价值 的新股 配售 和增 发。 其中 股 票的主 要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竞争力 比较 优 势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自主创 新类 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对 低估 的股 票, 该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 ~95%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3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期以 内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 分为两 个层次: 第一层次 是“自 上而下 ” 的资产配 置策略 ,第二 层 次是“自 下而上” 的选股 策略,主 要投资于 具有竞 争力比较 优势和持 续盈利 增长潜力 的 自 主创新 类上 市公 司中 价值 相对低 估的 股票 。 在充 分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长 期、 稳定 的资 本增值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宏观 经济 、 政 策环 境、 利率 走 势 、 市 场技术 指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及流 动 性情况 ,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 相结合 的分 析手 段 , 对 证 券市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未来 一段 时期内 各大 类资 产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 估, 并据 此制 定本 基金 股 票、 债券 、 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自主创 新类上市 公司, 所 投资的 自主 创新 类上市公 司包括 两类: 高 新技术 产业 创新 类上 市 公 司和传 统产 业创 新 类 上市 公司。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 高 新 技术产 业创 新 类上市 公司 主要 是指 在 电 子与信 息技 术、 生物 医药 与农业 、新 型材 料、 新能 源及高 效节 能 、 光机电 一体 化 、 医 药与 医 学工程 、 环境 保护 、 航 空 航天 、 地 球、 空间 及海 洋 工程 、 核 应用 等 技术领 域内 主业 突出 、 通 过 自主创 新及 技术 产业 化获 得技术 优势 且能 够保 持较 高利润 率水 平 的上市 公司 。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 传统 产业 创新 类 上 市公 司 是指 传统 产业 类中 已完成 或正 在管 理 制度 、 商 业模 式、 营销 体 系、 技术 开发 和生 产体 系 等方面 进行 创新 , 具有 较 好 潜在 发展 前景 和经济 效益 的上 市公 司。 本 基金将 会致 力于 发掘 那些 通过 在 管理 制度 、 商 业模 式 、 营销 体系 、 技术开 发和 生产 体系 等方 面进行 创新 而使 得竞 争力 、 盈利 能力 和 可 持续 发展 能力得 以提 升 , 具有较 好潜 在发 展前 景和 持续盈 利增 长能 力 的 传统 产业 创 新类 上市 公司 。 (1)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坚持 “ 自下 而上 ”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 致力 于 选择具 有竞 争力 比较 优势 , 未 来成 长 空间大 , 持 续经 营能 力强 的 自主创 新类 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对 低估 的股 票作 为主 要的股 票投 资 对象 。 除 此以 外 , 本 基金 还 将高度 重视 和跟 踪那 些过 去基本 面情 况差 但现 在已 有明显 好转 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 深 入分 析 其基本 面发 生转 变的 根本 性原因 , 同时 采用 多种 价 值评估 办法 多角 度地对 其进 行投 资价 值分 析, 甄选 出那 些基 本面 已 得到改 善 , 同 时具 有潜 在 高盈利 增长 趋势 的个股 作为 投资 对象 。 本基金 的个 股选 择的 步骤 如下: 1)备 选股 票的 初筛 选 首先 剔除ST 、*ST 类 股票 , 然 后剔 除最 近两 年中 公 司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公司 的财务 报告 有重大 问题 的股 票, 剩下 的股票 构成 本基 金初 选的 备选股 票库 。 2)自 主创 新型 企业 的界 定 和初步 筛选 对本基 金初 选的 备选 股票 所属企 业 , 借 助于 定性 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 通过 分 析企业 的研 发(R&D )投 入 规模及 其强 度、 企业 的自 主创新 行为 、企 业的 研发 (R&D )能 力、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 能力 以及对企业的自主创 新效 果进行评价来衡量和 识别 企业是否具有 自主创 新型 企业 属性 ,同 时对自 主创 新型 企业 进行 初步筛 选。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 研发(R&D )投 入规 模及 其 强度分 析: 公司 为保 证技 术领先 地位 ,进 而获 取 超额利 润率 , 在研 发资 金 上应确 保资 金支 持的 规模 和持续 性 ; 同 时, 确保 人 力资源 投入 与经 费投 入水 平适当 增长 。 对企 业 R&D 投入强 度的 评判 , 所采 用 的主要 量化 指标 包括 :R&D 投入 强度 、人 均研 发费 用、R&D 团 队强 度、 技术 引进投 入强 度等 ; ? 企业的 自主 创新 行为 辨识 : 通 过一 些可 辨识 的自 主 创新行 为 , 对 企业 的自 主 创新进 行分 类和 界定 ,比 如:技 术创 新、 产品 或服 务创新 、商 业模 式创 新、 流程创 新、 管理 创新 (管 理方法 、 制 度) 等。 在辨 别企业 是否 具有 自主 创新 属性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从行为 的预 期效 果来 进行 论证 , 只 有能 够达 到相 关 效用 、 成 本与 价格 的协 调 , 实 现成 本与 创新 之间 的 有效平 衡 , 即 价值 创新 的 行为 , 才 能确 定为 创新 性 行为 , 这 样的 企业 才能 确 定为具 有自 主创 新型 企业 的属性 ; ? 企业的 研发 (R&D ) 能力 分 析: 主要 采用 的分 析指 标 包括 : 自 主创 新产 品率、 主要产 品更 新周 期 、 拥 有 专有技 术和 专利 、 对引 进 技术的 消化 、 吸收 和改 进 能力等 ; ? 企业的 自主 创新 管理 能力 分析 : 对 有些 企业 而言 , 尽管不 断有 创新 活动 , 却 不能产 生利 润 , 究 其原 因 , 主 要在 于企 业的 自主 创 新管理 能力 欠缺 , 无法 实 现成果 的商 业价 值 。 因 此 , 本 基金 将对 企业 的自 主 创新管 理能 力的 各方 面进 行分析 , 比如 : 企 业的 技 术前瞻 能力 、 企业 的技 术 管理能 力 (是 否具 有科 学 规范的 研发 管理 体系 、激 励和人 才培 养机 制) 、企 业 创新与 发展 战略 的匹 配 能力、 企业 的资 源整 合能 力以及 企业 的市 场开 拓能 力等; ? 企业的 自主 创新 效果 评价 : 针 对具 体的 创新 项目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 销售 收入边 际增 长率 、 毛利 率 边际增 长率 、 投入 资本 回 报率等 指标 来衡 量项 目的 预期投 资回 报率 ,进 而对 项目的 创新 效果 进行 评价 ;


? 初筛选 :通 过以 上步 骤, 筛选出 具有 自主 创新 型企 业属性 的股 票。








3 )股 票所 属企 业的 竞 争力评 估 对按照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来 的股票 , 行 业研 究小 组会 进 一步地 对股 票所 属企 业的 竞争力 进 行综合 评估 , 并从 中筛 选 出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的 企业股 票作 为投 资备 选对 象。 对于 企业 是 否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 行业研 究小 组将 主要 从以 下几个 方面 加以 分析 : ? 企业所 属产 业具 有较 强的 政策扶 持力 度; ? 企业所 在行 业具 有相 对合 理的产 业结 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 企业具 有主 业突 出、 通过 自主创 新及 技术 产业 化获 得技术 优势 且能 够保 持较 高利润 率水 平的 特征 (就 具有高 技术 含量 的企 业而 言) ; ? 企业通 过 在 管理 制度 、 商 业模式 、 营销 体系 、 技 术 开发和 生产 体系 等方 面进 行创新 而使 得竞 争力 、盈 利能力 和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得以提 升; ? 企业 的 R&D 具有 高投 入高 产出的 特征 ,即 具有 较高 的投资 回报 率; ? 企业能 够在 国内 市场 形成 一定的 进入 壁垒 ; ? 与国际 上同 行业 的类 似企 业相比 , 其技 术可 以保 持 与国际 领先 水平 同步 , 同 时具有 成本 优势 ; ? 能够将 竞争 力优 势转 化为 持续盈 利能 力。 具体 体现 为销售 收入 和净 利润 的增 长率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 并在可 预期 的未 来仍 将继 续保持 这种 增长 趋势 ; 净 资产收 益率 和毛 利率 高于 行业平 均水 平。 4)股 票所 属企 业的 财务 健 康状况 评估 对按照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来 的股票 , 行 业研 究小 组将 对 股票所 属企 业的 财务 健康 状况进 行 评估 , 以 便确 保被 筛选 出 来的股 票所 属企 业的 财务 状况健 康 。 财 务健 康状 况 的评估 内容 以及 评估中 所采 用的 量化 指标 主要包 括: ? 盈利能 力:EBITDA 、 净利 润率、 毛利 润率 、每 股收 益; ? 投资回 报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总 资产 回报 率; ? 成长能 力: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 长率 、 主营 业务 利润 增长 率 、 净 利润增 长率 、 PEG ; ? 负债水 平: 权益 负债 比率 、净债 务/EBITDA 、EBIT/ 利息支 出; ? 现金获 取能 力: 每股 现金 流量、 自由 现金 流量 。 5)股 票价 值评 估 对按上 述步 骤筛 选出 来的 股票 , 行 业研 究小 组将 进 一步地 进行 价值 评估 。 针 对股票 所属 产业特 点的 不同 , 本基 金 将采取 不同 的股 票估 值模 型, 同时 本基 金将 立足 全 球视野 , 在综 合 考虑股 票历 史的 、 国内 的 、 国 外的 估值 水平 的基 础 上, 对企 业进 行相 对价 值 评估 , 甄 选价 值 相对低 估的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6)备 选股 票库 本基金 的备 选股 票库 由三 类股票 组成 : 第 一类 是按 照 以上五 个步 骤筛 选出 来的 具有竞 争 力比较 优势 , 未来 成长 空 间大 , 持 续经 营能 力强 的 自主创 新类 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对 低估 的股 票; 第二 类是 那些 过去 基 本面情 况差 , 但现 在基 本 面已得 到改 善 , 同 时具 有 潜在高 盈利 增长 趋势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第 三类是 新股 。 行业研 究小 组的 研究 员将 会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该备 选股票 库中 的股 票进 行维 护和 更 新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1) 基金管 理小组 确定拟 买 入股票名单 :基金 管理小 组在备选股 票库的 基础上 ,通过对 个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以及 市场状 况的 分析 , 再结 合 对个股 的价 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的 判断 , 从 备选股 票库 中精 选拟 买入 股票名 单。 2) 基金管 理小组 在确定 的 行业配置权 重和个 股权重 范围内初步 构建股 票投资 组合:基 金管理 小组 在拟 买入 股票 名单的 基础 上 , 结 合对 行 业布局 ( 如单 个行 业的 股 票集中 度 、 行 业 配置的 分散 程度 ) 的考 虑 、 对 股票 投资 基准 的考 虑 (如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 偏离投 资基 准过 大, 则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就会 过高 ) 以及 对投 资 限制条 件 (如 备选 股票 库 中各类 股票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 基金 经理 设 定的关 于大 、 中 、 小 盘股 票投资 比例 的限 制条 件等 ) 的 考虑 , 在确 定的各 行业 配置 比例 和个 股权重 范围 内, 初步 完成 股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3) 投资组 合优化 :组合 优 化是指在一 定的限 制条件 下,将组合 调整到 具有最 优风险收 益特征 的状 态。 基金 管理 小组在 一些 事先 设定 的投 资限制 条件 下, 利 用Barra Aegis 系 统, 进行组 合优 化 。 基 金管 理 小组根 据由 该系 统得 出的 优化结 果 , 再 结合 对基 本 面、 政策 面以 及 市场状 况的 分析 , 对组 合 中的个 股权 重进 行适 当地 调整 , 然 后再 利用Barra Aegis 系统 进行 优化, 多次 反复 ,直 至得 到自己 满意 的投 资组 合为 止。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本 着风 险收 益匹 配 最优 、 兼 顾流 动 性的原 则确 定债 券各 类属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在个 券 选择上 ,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 利率预 期 、 收 益 率曲线 估值 、信 用等 级分 析、流 动性 评估 等方 法来 评估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权证 的投 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同 时综 合考 虑权 证定价 模 型、 市场 供 求 关系 、 交 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要 运用 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 杆交易 策略 、对 冲保 底组 合投资 策略 、保 底套 利组 合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DELTA 对冲策 略等 。 (四)投资决策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货币 政策 的变 化;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4)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5)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6)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 (7) 国内 及国 际著 名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报告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主 要参 照以 下流程 进行 运作 , 在有效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资本增 值: (1) 行业 研究 小组 的研 究 员通过 自身 研究 以及 借 助 外部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形成 宏 观、策 略方 面的 研究 报告 ,为基 金资 产配 置提 供决 策支持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照 基金管 理小 组提 供的 投 资 组合建 议审 定投 资原 则与 方向, 即 确定股 票 、 债 券以 及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确定 基金 资产 分散 的 程度和 各类 资产 投资的 比重 。 (3)基 金管理 小组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制定 的投资原 则和方向, 再结 合行业研 究小组 的投资 建议 报告 以及 自己 对市场 时机 的判 断 , 确 定 行业配 置比 例以 及个 股权 重, 构建 股票 投 资组合 ,再 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 统的 优化分 析以及 基金 管理 小组 的判 断对组 合作 进 一步的 调整 优化 。 (4) 基金 管理 小组 在充 分 考虑基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 和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构 建 债券组 合。 (5) 交易 室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交易 指令 ,并 将 有 关信息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6) 公 司风 险绩 效评 估研 究员负 责对 基金 持仓 的 品 种进行 风险 监控 、 风 险预 警 以 及 投 资业绩 评估 。 (7) 公司 风险 绩效 评估 研 究员定 期为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投 资总 监、 基金 管理 小组提 供 基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基金 管 理小组 对于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人 员认 为具 有较大 风险 的 投资品 种拟 定改 进方 案, 并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调 整投资 组合 。 (8)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流 程的合 法合 规性 进行 监控。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 益率 ?75%+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 部分以 沪深300指 数作为 业绩比 较 基准。沪深300指 数选择 我 国A股市 场规模较大、流动性 较强 、基本面良好的300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样 本股 ,充 分 反 映 了A 股市场的 行业代表 性,描 述了沪深A 股市场 的总体趋 势,同时 该指数还 具有指 数编制方 法 透 明、样 本股 调整 规则 清晰 等特征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中证 综合债指 数的选 样债券 的信用类 别覆盖 全面,期 限构成宽 泛,能 较好 地反 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 趋势 , 因 此 选 择 该 指数 作为 衡 量 基 金 债 券 投 资部 分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 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混 合型 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60% ~95% , 债券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35% ; (7)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相 应 的证券 信用 级别 限制 , 若 基金合 同未 订明 相应的 证券 信用 级别 限制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的,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4)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本基 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3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7,716,602.71 84.97 其中: 股票


267,716,602.71 84.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20,457.04 1.37 其中: 债券


4,320,457.04 1.3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703,789.70 13.24 6 其他资 产


1,335,190.51 0.42 7 合计





315,076,039.9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465,500.00 2.3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6,001,489.19 43.3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4,884,216.72 4.7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085,059.44 3.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7,294,162.68 5.52 J 金融业 55,475,079.68 17.70 K 房地产 业 12,361,109.00 3.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11,250.00 0.3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938,736.00 4.13 S 综合 - - 合计 267,716,602.71 85.41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517 17,868,456.90 5.70 2 601126 四方股 份 743,078 13,642,912.08 4.35 3 300145 南方泵 业 396,031 12,839,325.02 4.10 4 600887 伊利股 份 272,000 12,152,960.00 3.88 5 002065 东华软 件 333,938 10,973,202.68 3.50 6 600016 民生银 行 1,109,001 10,602,049.56 3.38 7 601166 兴业银 行 930,000 10,388,100.00 3.31 8 600527 江南高 纤 1,379,922 10,128,627.48 3.23 9 000001 平安银 行 813,544 9,664,902.72 3.08 10 300335 迪森股 份 450,000 8,748,000.00 2.79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320,457.04 1.38 8 其他 - - 9 合计 4,320,457.04 1.38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9,790 3,152,079.90 1.01 2 128002 东华转 债 9,402 1,168,377.14 0.37 注:上 述债 券为 本基 金本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0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之 一 的 中 国 平 安 的发 行 主 体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简 称 “中 国平 安”) 于2013 年5 月22 日 发布 公告称 其控 股子 公司 平安 证券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行政处罚 和市场 禁入事先 告知书》 ,中国证 监会决定 对平安证 券给予 警告并没 收 其 在 “ 万 福 生科 ” 发 行上 市 项目中 的业 务收 入人 民 币2,555 万元 , 并处 以人 民 币 5,110 万 元的 罚款 , 暂 停其 保荐 机构 资 格 3 个月。2013 年 10 月 15 日, 中国 平安 发布 公告 称 近日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2013]48 号), 决定 对 平安证 券予 以前 述行 政处 罚。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 策程序 的说明:本 基金管 理人长 期跟踪研究 该股票 ,认为 中国平 安 作为国 内最 大的 保险 机构 之一将 长期 受益 于我 国保 险行业 的发 展 , 从 处罚 公 告中知 悉 ,2012 年平安 证券 投行 业务 承销 佣金收 入占 平安 集团 营业 收入的 0.19% ,净 利润的 0.66% , 对平 安 集团的 财务 状况 及 经 营成 果并不 产生 实质 性影 响。 本 次行政 处罚 对该 股票 的投 资价值 不产 生 重大影 响 。 该 证券 的投 资已 执行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的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中的其它证 券本期 没有发 行主体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3,571.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12,478.7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781.53 5 应收申 购款 72,358.86 6 其他应 收款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5,190.5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3,152,079.90 1.01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02065 东华软 件 10,973,202.68 3.50 筹划 重 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8 年 10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60% 0.17% -5.45% 2.28% 7.05% -2.1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0.14% 1.76% 67.59% 1.54% 2.55% 0.2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38% 1.62% -8.46% 1.19% 1.08% 0.4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1.28% 1.36% -18.00% 0.98% -13.28%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21% 0.95% 6.95% 0.96% 4.26%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0.76% 1.27% -2.71% 1.11% 13.47% 0.1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35.53% 1.39% 23.76% 1.25% 11.77% 0.14% 2、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注1:本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75%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25% 。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生 效; 注 3: 本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转换 等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发行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1)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成 本 计 量; 2)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8)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规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 一步 明确 了本 基金持 有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具体 内容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旗下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公告》。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或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或 对基 金财 产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本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 或 可以 ) 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低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可 分 配收益 的50% ; 5、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 分 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费用 的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 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 50 万≤ M <250 万 0.6 % 25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场外 、场内 的申 购费 率相 同)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 50 万≤ M <250 万 1.2 % 25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 转 换费 率 : 本 基金 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开通 了 日常转 换业 务 , 根 据中 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费 用管 理规 定 》 的最新 相关 规定 , 具体 转 换费率 和相 关业 务规则 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 今后本 基金 开通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的转 换业务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将及 时 公告, 请投 资者 予以 关注 并查阅 相关 信息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3、赎 回费 :本 基金 的场 外 赎回费 率按 持有 年限 逐年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强制 规定 以及 不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前 提下 ,在 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费 率及/ 或收 取方 式,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将在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易对 象 、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上述 基金申 购费 率 、 基 金转 换 费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所 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 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已于2008 年 8 月 28 日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将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 人 于2008 年8 月28 日 公告 的 《 鹏华 盛世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 鹏 华盛世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具 体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于2008 年 8 月 28 日 公告 的《 鹏华 盛世 创新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 额 发售公 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2008 年10 月11 日刊 登了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08 年10 月10 日生 效。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日前 ,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公 告的 《鹏 华 盛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 方 式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算 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以及 其 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基 金暂 停上 市 、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年 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 及其 网 点 及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中高风 险 、 中 高收 益品 种。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投资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技 术风 险、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 一 ) 市场 风 险与 对 策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及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 通股 流通政 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针对以 上市 场风 险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努力 通过 加强 对宏观 经济 与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 研 究 并预测 经济 周期 、利 率水 平的走 势, 作为 投资 的依 据;同 时, 通过 可投 资股 票备选 库制 度 , 加强对 上市 公司 和所 在行 业的研 究 , 采 用财 务分 析 、 实地调 研等 多种 方法 判断 上市公 司的 经 营风险 ,选 择具 有长 期投 资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 二 ) 投资 风 险与 对 策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的 开放 式基金 ,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特点 , 股票 投资 的风 险 包括资 产配 置风险 、行 业配 置风 险、 证券选 择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收 益性 风险 等。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风 险依次 可划 分为 久期 风险 、 期 限结 构 风险、 类属 配置 风险 和个 券选择 风险 ,国 外和 国内 的研究 表明 久期 风险 占债 券投资 总风 险 85 %以 上 。 如 果债 券组 合 久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 太多 , 一 旦市 场利 率发 生明 显 不同于 预期 的变 化,将 导致 组合 收益 率与 基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 偏差 。 为控制 上述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使用 了 “北 方之 星 债券投 资决 策分 析系 统 ” 进行债 券投 资的收 益分 析和 风险 监控 ,使用 “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 鹏华 风险 绩 效评估 系统 ”进行 股 票投 资的动 态风 险监 控。 ( 三 ) 管理 风 险与 对 策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为控制 此类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高度 重视 提高 研究 能力和 管理 水平 , 将投 资 建立在 研究 的基础 上 , 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发 展 、 上 市公 司和 市 场走势 四个 层次 进行 深入 研究 , 不 断总 结 投资经 验 ; 同 时通 过在 实 践中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和 完善 , 以 及加 强自 身的 业 务学习 和与 国外 同行交 流 , 不 断引 进新 的 管理技 术和 方法 , 提高 投 资管理 水平 , 努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带来 更好的 投资 回报 。 ( 四 ) 流动 性 风险 与 对策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尚处 于发 展阶 段 ,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为控制 这类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充 分借 鉴国 外证 券流 动性理 论 , 建 立了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风 险管理 系统 ,用 数量 化指 标衡量 基金 流动 性,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 监控。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与 对策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主 要投资 于具 有竞 争力 比较 优势和 持续 盈利 增长 潜力 的自主 创 新类上 市公 司中 价值 相对 低估的 股票 , 因 此本 基金 的 投资表 现极 大地 取决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上市公 司的 自主 创新 行为 、 自 主创 新管 理能 力和 自 主创新 效果 的研 判 , 倘 若 判断失 误 , 则 会 相应地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股票 内在 价值 的判 断出 现失误 , 进 而导 致本 基金 管 理人做 出错 误 的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对这 类风 险的 控制 措施就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遵 守本 基金 的投 资流 程, 同 时 将 研究工 作做 精、 做细 ,力 争做出 正确 地投 资决 策, 力争使 本基 金具 有较 好的 投资表 现。 ( 六 ) 技术 风 险和 对 策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这类风 险的 控制 和防 范主 要依赖 于系 统的 可靠 性以 及完备 的备 份策 略。 ( 七 ) 上市 交 易的 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 间 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 八 ) 其他 风 险和 对 策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为控制 这类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建立 了完 备的 灾难 恢复计 划 , 通 过每 个工 作 日对业 务数 据的异 地备 份, 防范 和控 制不可 抗力 因素 造成 的 风 险。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费用 、 基金 赎 回手续 费用 和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27)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 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及 转换费 率 等 费率标 准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或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 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 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 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 时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号码 、住 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备案 之日 起 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或取 消上 述相 关限 制的 , 从 其最 新 规定执 行。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8)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心43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心43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 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 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基 金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各类股 票 、 债券 、 央 行票 据、 权证 、 资 产证券 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有投资 需要 可参 与有 价值 的新股 配售 和增 发。 其中 股 票的主 要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竞争力 比较 优 势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自主创 新类 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对 低估 的股 票, 该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60% ~95%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3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1年 期以 内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债券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3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相 应的证 券信 用级 别限 制 , 若基金 合同 未订 明相应 的证 券信 用级 别限 制,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5)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确保 上述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在与 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作 日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其 后据 此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实 物 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 如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 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十 个工 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人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人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资人 可登陆本 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 地办理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 统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人 提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手 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 交 易对 账单 、 《 鹏友会 》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过 手机短信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 账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值 等 ; 通 过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 周刊 、 财 经 资讯 、 电 子对 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 发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投资人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 工 作日 8: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 客 户 专家团 ”机 制 , 邀 请客 户 对客户 服务 工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和 讯基金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4月1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4月19 日 鹏华基 金关 于好 买基 金的 上线定 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4月19 日 鹏 华 关 于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好 买 基 金 网 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4月19 日 2013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4月20 日 鹏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书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5月2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6月21 日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6月2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6月2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6月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7月4 日 2013 年第2 季 报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7月17 日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8月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9月1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9月1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年9月25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3 年4 月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9 日 止。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盛 世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募集 的文 件 2、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3、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注 册 与登记 过户 委托 代理 协议 》 4、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 协议》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