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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增利(000379)

平安日增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日增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1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29 九 、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38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冻 结与 解冻 ..................................................... 39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40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49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3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十 八、 风险揭 示 ......................................................................................................... 6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6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18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平安大 华日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平 安大 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平安大 华日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 则》 :指 《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源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元 ) 出 资比 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 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秘书长; 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克难 先生 ,董 事, 博 士,1960 年生 。曾 任 湖南大 学教 师; 湖南 省 政府 经 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正 处级研究员;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裁 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 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 士,1948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香 港罗 兵咸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 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高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 ,1977 年 生。 曾任 新 疆伊犁 人民 广播 电台 节 目部 副 主任、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秘书、 营业区主管、 中心支公司负责 人、 营销管理部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科室主任、 员工服务 部/人才绩效管理部/薪酬规划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王世荣 先生 ,董 事, 学 士,1950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 公司 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 高级经理; 新加坡贴现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 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 先生 ,董 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 坡。现 任大 华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1954 年 生, 新 加坡。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1935 年生 。 曾任中 央人 民政 府林 业 部干 部 学校 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1954 年生 。 曾任国 家劳 动人 事部 政 策研 究 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市法学研究服务中心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叶素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香港。 曾任 纽约计算机开发公司电脑顾问; 香港快 速系统 服务 公司 高级系 统分析 师; 美国 国际数 据公司 (AIA ) 管理信 息系 统助理总监;澳大利亚 Westpac 银行项目经 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AIA)管理 信息系 统助 理总 监; 香 港 Jardine CMG 寿险 公司高 级主 管; 香港 保 诚保险 公司 IT 主管; 友邦保险 (AIA) 运营、IT 总监;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运营中心总经理。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卸伟 先生 ,监 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三 井银 行交 易 员、 华 联银行资金部 IT 负责 人、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 IT 部门, 副总 裁兼主管、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 大华黄金与期货公司董事、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大华银行第一副总 裁,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支琼女 士, 监事 ,硕 士 ,1982 年 生。 曾任 国 浩律师 集团 (深 圳) 事 务所 律 师、 深圳平安财富通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岗、 深圳平安渠道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岗。 郭晶女 士, 监事 ,硕 士 ,1979 年 生。 曾任 广 东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 理、 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3)公司高管 李克难 先生 ,总 经理 , 博士,1960 年 生。 曾 任湖南 大学 教师 ;湖 南 省政 府 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 正处级研究员;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 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罗春风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1966 年生 。曾 任平 安 保险 集 团办公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 部/培 训部总 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理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新加坡。 曾任 新加坡 大华银行集团内部顾问, 电子渠道负责人, 投资服务部门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 先生 ,督 察长 , 学士,1970 年 生。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江 西证 监 局主 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 孙健先 生, 基金 经理 , 硕士,1975 年 生。 曾 任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李克难先生,基金经理焦巍先生,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黄建军先生。 李克难 先生 ,总 经理 , 博士,1960 年 生。 曾 任湖南 大学 教师 ;湖 南 省政 府 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 正处级研究员;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 研究小组成员;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 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焦巍先 生, 基金 经理 , 博士,1973 年 生。 曾 任中国 银行 海南 分行 科 员, 湘 财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 员, 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 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孙健先 生 , 基金 经理 , 硕士,1975 年 生。 曾 任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建军 先生 ,基 金经 理 ,硕士 ,1978 年生 。 曾任保 利地 产( 集团 ) 业务 经 理, 国元证券、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12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2 年6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 现担任平安大 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3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4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5 (5) 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原 则 :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 墙原则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6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 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 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7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董 雁


联系电话:(0755) 2216 659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平安银行, 股 票简称: 平安银行, 股 票代码: 000001 ) 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平安”) 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 26.84 亿股, 占比约 52.38%,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2 年末, 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16 ,065 亿元, 较年 初增长 27.69%;存 款总额 10,211 亿元, 较年初增长 20.01% ;贷款总额(含贴现)7 ,208 亿元, 较年初 增长 16.13% 。2012 年实 现归 属母 公司 股东净 利润 134 亿 元 ,同比 增长 30.39% ;非利息净收入 67 亿元,同比增长 54.21%。截至 2012 年 末,银行资本 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1.37%和 8.59%,符合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目前拥有 33 家分行, 机构网点 450 家, 在北京、 香港设有代表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9 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 立了代理行关系。平安银行制定了 清晰、 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确立了 “变革、 创 新、 发展 ”的指导思想, 秉承 “对 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人为本 ”的理念,充分发挥平安集团的综合金融优势, 坚持外延式扩张和内涵式增长并举, 实现公司、 零售、 同业、 投行 “ 四轮”驱动, 致力于打造 “专业化、集约化 ”经营的全功能现代化商业银行。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企划分析、 运营管理、 营销管理和投资监 督4 个团队,现有员工 32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具备 《中 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 。 长期从 事银行 工作 ,具 有本外 币资金 清算 ,银 行经营 管理 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 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 科学校任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 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2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主持全面工作;2005 年5 月至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 口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并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 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银行有关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5 月起主持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 (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 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全部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行业 普遍 使用 的“资 产托管 业务 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监控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1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C 座1910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3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师红宇(执业证号:11101201011622926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 联系人:吴翠蓉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4 六 、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211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 本基金的 认购代码为000379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 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 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并在指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5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 规则后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目 前本 公司仅 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 请 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时间 2013 年11 月18 日至2013 年11 月29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发 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2)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销售 网点受 理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而 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 资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投 资人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5、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本基 金的有 效认 购申请 资金 在募集 期内 所产生 的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归入 投资人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所有。 有效认购申请资 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份额计算方式 :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 认购 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举例如下: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 6、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0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并被受理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1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以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人民币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 计 算。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2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可得到1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 人赎 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 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 ,000 份,累计 收益为-100 元,T 日该 投资者 赎回5 万份, 此时, 该投资 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 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 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 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3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 为-1,000 元,T 日该投 资者赎 回99,2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800 份, 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累 计 收 益 -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200/100,000)=-992 元 赎回金额=99,200×1.00-992=98,20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 份基金份额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8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当前累计 收益为 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 民币,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4 1、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 ,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5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6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的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7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8 九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9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0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中期票据 ,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 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 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 场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 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进行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 通货 膨胀 、GDP 、货币 供应 量、 国际利 率水平 、金 融监管 政策 取向等 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 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购抵 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1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 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 对延长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决定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的 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 间寻找平 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 )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 明细资 产的 剩余期 限、 资信等 级、 流动性 指标 (流通 总量 、日均 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2 (2) 根据 个别债 券的 收益率 (到 期收益 率、 票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利 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 资总量。 (4)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导 致的 收益率 高于 公允水 平, 则该券 种价 格出现 低估,本基金 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 对投资组 合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满 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 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 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场、 跨品种操作, 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公 司章 程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 公司 设立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根据宏 观经 济和固 定收 益市场 的具 体情况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3 决定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2)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的 战略 资产配 置比 例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对具体投资结构进行战术性调整; (3) 基金 经理根 据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原则 及比较 基准 ,拟定 各基 金的资 产配置和个别资产投资计划; (4) 基金 债券库 的建 立和维 护参 照《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债 券库管 理制度》执行,基金经理在各基金债库券基础上构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 (5)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6) 基金 绩效评 估岗 及风险 管理 岗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并 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 (7)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对识别 、防 范、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4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9) 条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 以豁免 信用 评级的 短期 融资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6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7 1、平均剩余期限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剩 余期限 + Σ 债券 正回购 ×剩余 期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8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进行融资 、融券。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0 十 三、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进行 估值,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 于按 摊余成 本法 估值可 能会 出现被 估值 对象的 市价 和成本 价偏 离,为 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 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 定期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进行“ 影子定 价”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1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2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3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4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5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6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 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4、 本章第 (一 ) 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7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0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00 1 ] [ 7 365 7 1 i t R ×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 ……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货币 市场 工具主 要交 易场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1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3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一)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4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基 金”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5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6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两 种风险 :一 是指 因投资 组合的 变现 能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 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其变 现的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 赎回, 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 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 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五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风 险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7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日常运作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申购赎回资金的进出, 另外, 季节 性资金流动 情况也是造成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八 、其 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 管理和 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8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收费方 式或 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9 (6)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0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1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2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3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4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5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6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7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8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9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0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1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2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4 大会的决议。[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 配、 按月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每月集中 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月 累计 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每月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5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 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6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7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8 (9)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9)条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 以豁免 信用 评级的 短期 融资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9 效之日起开始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0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2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3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5-94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5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 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 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2、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6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 存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7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9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 的评估 与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损失 。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0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 动性 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理 人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银行存款 之前, 需与存 款银行总 行(本 基金托 管人除 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 )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名义 开立, 并加盖 基金管理 人公章 ,账户 名称为 基金名称。 (2 )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期 限、利 率、金 额、账号 、起止 时间, 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 议须约 定基金 托管人经 办行名 称、地 址和账户 ,且该 基金账 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银行 支付结 算系统 ,存款银 行经办 行须满 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 账号。 (5 )存 款存续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款 银行经办 行定期 向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1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协 议须约 定存款 银行不得 接受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任何一 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 挂失、 质押 、 撤销、 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存款 银行须提 供提前 支取时 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 )需 要由存 款银行 提供上门 送、取 单服务 的,应在 存款协 议中明 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 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 3、 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开 户、全 部提前 支取、部 分提前 支取或 到期支 取, 需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 提供经 办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上门送、 取单时, 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 介绍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需提 前发送 投资指 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 ,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导致出现利息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 负责补 足已提取 资金部 分的息 差(即本 基金已 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额)。如 发生逾 期支取, 托管银 行不承 担相应利息 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 1 年)的存款。


(2 )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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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2 (4 )存 放在不 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基金应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约定投资银行存款。 (6 )银 行存款 属于固 定收益类 投资品 种,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 固定收 益类投 资品种价值之和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基 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不受此限) 。 (8 )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人 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应 本着便 于基金 的安全保 管和日 常监督 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7、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3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4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5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6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7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包括 票据) 采用摊 余成本法 进行估 值,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 于按摊 余成本 法估值可 能会出 现被估 值对象的 市价和 成本价 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8 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 法定期进 行重新 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规定不 能客观 反映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小数点 后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当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当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9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 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0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 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1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2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4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 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查 阅对账单。 2、 一般 情况下 通过书 面、电子 或短信 形式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定 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 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5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 客服 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 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6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7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8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