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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159001)

保证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十一 月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保 证金收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3】62 号 ) 和2013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 易 方达 保 证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 金部函[2013]194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3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 收益 品种 。投 资者 购买 本 货币 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 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 险,因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 动而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 利率风 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因债券 和票 据发 行 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 可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用 风险 ,因 本产 品相 关技术 、规 则、 操 作 等创 新性 造成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因 达到 当日累 计申 购份 额 上 限或 累计 赎回 份额 上限 或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 申购上 限 造 成申 购或 赎回 申请失 败的 风险 , 因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安 排造成 的再 投资 风险 和 收 益支付 时间 风险 等等 。本 基金预 期风 险 和预 期 收益 均低 于股 票基 金、混 合基 金及 债券 基金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委 托, 按照 约定 代其 向 基金 投资 人收 取增 值服 务 费, 并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的 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销 售机 构签 署 相关增 值服 务协 议, 并接 受相关 费率 安排 及由 基金 管理人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的方 式。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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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2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3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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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4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 易方 达 保证金 收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 指 《 易 方达 保 证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并在 2012 年6 月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7.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 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 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 金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证 劵 公司,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3.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4.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25.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 或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26. 登记结算 业 务 :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务 规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托管 和结 算业 务 27.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8.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条件 , 以申 购赎回 清单 规定 的对 价向 基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 额, 以取 得申 购赎 回清单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0.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文 件 41. 申购对 价: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按 《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现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2. 赎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基金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3. 元:指 人民 币元 44. 基金利 润 : 指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5.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7.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48.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程 49.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0. 每万份 基金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1.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最 近七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折 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52.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3.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 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南 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董 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首 席 战略官 。 谢亮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 任53011 、53061 部 队财务 部 门助理 员 , 广 州军区 生产 管理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 部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互联 网 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兼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兼任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经 理(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 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兼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资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 业务 负责 人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8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3 年4 月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9 月10 日 起任 职)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1 月15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22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马喜 德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 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 (根 据相 关公 告,2013 年4 月 20 日至 2013 年4 月 21 日 由王 晓晨 女士 、 石大怿 先生 代 为履行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职 责)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马 骏先 生、钟 鸣远 先生 、孙 松先 生。 马骏先 生, 同上 。 钟鸣远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资 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泰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新 华资 产管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部 副总 经理 ,兼 专户 投资部 总经 理 、 投资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 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 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注 册 时 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742.62 亿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5 号 联 系 人 : 裴 学 敏 电话:021-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交 通 银 行 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 牌 上 市 , 是 中国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 交 通 银 行 连 续 五 年 跻 身 《 财 富 》 (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 业 收 入 排 名 第 24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 83 位 ; 列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全 球 1,000 家 最 大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第 2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 7 位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 5.71 万 亿 元 , 实 现 净 利 润 人 民 币 347.82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董事长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2009 年 12 月 起 担 任 交 通银 行 行 长, 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长 。 钱 文 挥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4 年 10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2007 年 8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刘 树 军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管 理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长 春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农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 农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 处 处 长 , 农 行 总 行 托 管 部 及 养 老 金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内 蒙 古 分 行 副 行 长 。2011 年 10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2 年 5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理。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3 年 三 季 度 末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95 只 , 包 括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 股 票 、 长 城 久 富 股 票(LOF) 、 富 国 汉 兴 封 闭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 、 华 安 安 顺 封 闭 、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 、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 华 夏 蓝 筹 混 合(LOF)、 华 夏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2016 周 期 混 合 、 汇 丰 晋 信 龙 腾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 汇 丰 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消 费 红 利 股 票 、 金 鹰 红 利 价 值 混 合 、 金 鹰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 农 银 行 业 成 长 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 鹏 华 普 惠 封 闭 、 鹏 华 普 天 收 益 混 合 、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 鹏 华中国50 混 合 、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 融 通 行 业 景 气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成 长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风 险 预 算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 期 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长股票(LOF) 、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LOF) 、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易 方 达 科 瑞 封 闭 、 易 方 达 上 证 50 指 数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 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 华 富 中 证 100 指 数 、 工 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股 票 、 华 夏 亚 债 中 国 指 数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联接、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 工 银 主 题 策 略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货 币 、 农 银 汇 理 中 证 500 指 数 、 建 信 深 证 100 指 数 、 富 安 达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 金 鹰 中 证 500 指 数 分 级 、 工 银 瑞 信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富 安 达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ETF、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ETF 联 接 、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盛 双 月 债 券 、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债 券 、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 德 邦 优 化 配 置 股 票 、 汇 添 富 理 财 28 天 债 券 、 金 鹰 元 泰 精 选 信 用 债 债 券 、 诺 安 中 小 板 等 权 重 ETF 、 诺 安 中 小 板 等 权 重 ETF 联 接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 富 安 达 现 金 通 货 币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LOF) 、 浦 银 安 盛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农 银 高 增 长 股 票 、 建 信 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 级 、 工 银 安 心 增 利 场 内 货 币 、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货 币 、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 德 邦 德 信 中 高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 天 治 可 转 债 、 华 安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开 债 券 、 农 银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工 银 瑞 信 月 月 薪 债 券 、 国 联 安 中 证 医 药 100 指 数 、 上 投 摩 根 岁 岁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方 正 富 邦 互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建 信 周 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 金 、QFII 、QDII、 信 托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计 划 、ABS、产 业 基 金 、 专 户 理 财 等 12 类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 险 监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3 、 制 衡 性 原 则 :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处 室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 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5 、 效 益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代 销机 构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4)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5)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徐 可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9)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0)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11)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5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3) 东兴 证券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14)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7)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8)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 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9)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2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2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3)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4)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5)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7) 华宝 证券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807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9)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3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3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32)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35)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36)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37)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8)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9)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40)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1)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42)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3)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4) 信达 证券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7)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8)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4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5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53)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4)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55)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6)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928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30322 网址:www.dtsbc.com.cn (57)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 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 河 联系人 :卢 少华 联系电 话:0411-39658326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58) 恒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 孙伟 联系电 话:0471-4972042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传真: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9)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65081069 网址:www.962518.com (60) 银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人 :张 祥 电话:0755-83709901 传真:0755-8370320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站: http://www.ytzq.com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1) 英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8 网址:www.ydsc.com.cn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严 峰、 朱立 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分别设 置A 类、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 每类基 金份 额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代理销 售机 构收 取不 同的 增值服 务费 , 并 分别公 布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投资 者进 行两 类基金 份额 申 赎时只 用一 个申 赎代 码。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划分 1 、本基 金 根据 投资者 单个 账户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确定该 账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所 适 用的份 额类 别以 及其 销售 服务费 和增 值服 务费 :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单个账 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 (N 为 持有 的份 额数 ) N<300 万份 N≥300 万 份 销售服 务费 率 ( 年费 率) 0.25% 0 增值服 务费 率 ( 年费 率) 0.35% 0 2 、本基 金通过 一 个基 金代 码进行认 购、 申购及 赎回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申请 确 认成交 后, 实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以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由 于申 购赎 回等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单个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变化 , 使 得该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所适 用 的份额 类别 变化 的 , 将 自其 份额类 别变 化后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适用 于新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服务 费 和增值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 。 3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达到 或超 过 300 万 份时, 该 账户持 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将自动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4 、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低于 300 万份 时, 该账户 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将 自动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最低 份额 限制 及规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2 日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监 会《关 于核 准 易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3] 62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3 年3 月25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1.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赎 代 办证 券公司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代办 证券 公司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 金 的 申购 和 赎 回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依据实际情 况另 行 公 告 变更 代 办 证 券公 司。 2.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4 月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2)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 开 放时间 为上 午 9:15-11:30 和下 午1:00-3:00 。 在 此时 间之外 不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若出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开 放 日和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采 用份额 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申 购和赎回 均以 份额申 请, 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1.00 元; (2)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包 括现 金替 代及 其他对 价; (3) 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 后不得 撤销 ; (4)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正, 在持有 人部 分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其账 户内的 基 金收益 不支 付, 在月 度基 金收益 分配 日结 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未 付收 益支 付给代 办证 券公 司, 由代 办证券 公司 划付 至赎回 投资 者账 户。 如未 付收益 为负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全部 或部 分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通过 代 办 证 券公 司 或 自 行 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追 索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取 得 的 未 自赎 回款项 中扣 除的 负收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5)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起 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T 日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自 T+1 日起不 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交 易所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规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则进行 调整 , 导 致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规则 与新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不一致 ,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规则 将随 之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 关业 务规 则。 (7)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 提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代办 证券公 司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须 备足 相应 数量 的现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按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 进行 确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结算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 赎 回成 功后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在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份 额和 现金 替代 等的 清算, 在 T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交 收, 在 T+1 日 前 ( 含 T+1 日) 办理 现金替 代等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发 送给 代办 证券 公司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结算 通知和 基 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通知办 理资 金的 划拨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T 日的申 购、 赎回 情况 , 在T+1 日前 完 成基 金份 额分 类 的处理 , 并 在T+1 日对 T 日申购 、 赎 回 及由此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进行 会计 确认 。 对于T 日全 部赎 回所 持有 份额的 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全 部赎回 份 额未付 收益 的清 算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通知 于T+2 日通 过代 收代 付平台 办理 全 部赎回 份额 未付 收益 的交 收。 如 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理 。 在发 生 《 基金 合 同》 载明 的暂 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整,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均 为 1 份,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6.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 用及及 用途 (1)申 购对价 是指投 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交 付的 现金替代 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价 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替 代及 其 他对价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 (2)本 基金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价, 通过 每日计 算收 益并分配 的方 式,使 每份 基金份 额 净值保 持在 人民 币1.00 元。 (3)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在当日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7.申购 、赎 回 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当 日净申 购份 额上限 、 当日 净赎回 份额 上限 、 单 个账 户当日 净申 购份额 上限 、 单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份 额 上限 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申赎 现金 本基金 采用 现金 申购 、赎 回, “ 申赎 现金 ”是 为了 便于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 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置的 虚拟证 券, 证券 代码 为 ”1 59900 ” , “ 申赎 现金 ”的 现金替 代标 志 为 “必须 ” ,每 一申 赎份 额对应 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 元人民 币。 (3) 预估 现金 与现 金差 额 预估现 金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与 “ 申赎 现金 ”价值 的差 ; 现金 差额 指该 开放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与 “ 申赎 现金 ”价值 的差 。一 般情 况下 ,预估 现金 与现 金差 额 为0 。 (4) 当日 净申 购份 额上 限 和当日 净赎 回份 额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日 设定 当日 净申 购份 额上限 和当 日净 赎回 份额 上限 。 如 果 一笔新 的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会使 本基 金当 日净申 购份 额或 净赎 回份 额超过 基金 管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理人规 定时 ,该 笔申 购或 赎回申 请将 被确 认失 败 。 (5) 单个 账户 当日 净申 购 份额上 限和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申 购份 额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为单 个账 户每 个开放 日设 置 当 日净 申购 份额上 限或 累计 申购 份额 上限 。 如 果 某 一账 户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确 认成 功 , 会 使该 账户 净申购 份额 或累 计申 购份 额超过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时 ,该 笔申 购申 请将被 确认 失败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10-8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001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额 ( 单位: 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元 ) : 1.00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元) : 1.0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 ( 单位: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 1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 (单 位:份) 1,000,000,000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单 位:份) 25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 购份 额上限(单位:份) 20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 份额 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申购替 代 金额 赎回替 代 金额 挂牌 市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1.00 1.00 深圳市 场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8.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赎回 的情形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临时 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假 期 休市等 原因 造成 的可 能影 响基金 正常 运作 的情 况。 4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代 办 证券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 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会 使本基 金当 日累计申 购份 额超过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规定 的累 计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该笔 申购 申请 将被 拒绝。 9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些申购 申请 将明 显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时。 10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会 使该 账户 的当日 累计 申购 份额 超过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规 定的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申购 申请 将被 拒绝 。 11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12 )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至 7 ) 项、11)至 12 ) 项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投 资 者的 赎回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临时 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假 期 休市等 原因 造成 的可 能影 响基金 正常 运作 的情 况。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代 办 证券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 )当一 笔新的 赎回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会 使本基 金当 日累计赎 回份 额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累 计赎 回份 额上 限时 ,该笔 赎回 申请 将被 拒绝 。 9 )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1)至 7) 项、9) 项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上 述情形 的实 际影 响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9.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 他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 持高流动性 的 基 础 上, 力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 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积极 投资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险 和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大 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 对手 银行 进行询 价的 基础 上, 选取 利率报 价较 高的 银行 进行 存款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注 重 对 交 易对 手 信 用 风 险的 评 估 和 选择 。 当 银 行 存款 投 资 具 有较 高 投 资 价值 时,本 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最 高可 达100%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相对 较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 则进行 相对 较短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若 在组 合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判断 资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 进行 相对较 短期 限 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 进行 相对较 长期 限正 回 购 操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 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 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与配 置需要 , 通 过对 到期 收益 率、 剩 余期 限、 流动性 特征 等进 行分 析比 较,挑 选适 当的 短期 信用 品种进 行投 资。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 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但需 提前 公 告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 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信 用 等级为 AAA 级 的商 业银 行 次级债 ,但 该次 级债 的剩 余期限 应 当在397 天 内, 且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与检 查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五)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的 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 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 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央行 票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 款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 算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 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 但需提 前公 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的税 后收 益率 , 即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1- 利息 税 税率 )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产以 公平 的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 (十一 )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 模式 本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 条件 成熟时另行安排本基 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或深圳证 券交易 所以 外的 市场 (包 括但不 限于 场外 市场 ) 接 受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 上市交 易 , 其 申 购赎回 、 上市 交易 、 注 册 登记 、 收 益分 配等业 务规 则遵循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届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提前公 告 。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3 年 10 月28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4 月1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40,203,041.78 37.76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其中: 债券 540,203,041.78 37.7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0,040,825.06 27.2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8,173,955.97 34.12 4 其他各 项资 产 12,313,355.24 0.86 5 合计 1,430,731,178.0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999,850.00 1.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资 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9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无超 过180 天 的情 况 。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41.52 1.4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10.6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90天 7.1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180 天 3.57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37.8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74 1.4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9,407,709.10 17.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9,411,994.75 13.4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0,795,332.68 21.36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40,203,041.78 38.36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30214 13国开14 1,900,000 189,411,994.75 13.45 2 011350003 13商飞SCP003 1,000,000 100,039,580.02 7.10 3 041254059 12 北 部 湾 CP003 500,000 50,303,396.28 3.57 4 071301004 13招商CP004 500,000 49,995,714.35 3.55 5 011319005 13国电SCP005 500,000 49,965,933.63 3.55 6 041261032 12金元CP001 400,000 40,201,673.48 2.86 7 041266007 12供销CP002 400,000 40,149,077.49 2.85 8 041258057 12 苏 通 桥 CP001 200,000 20,135,671.78 1.43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7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02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0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A. 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 ( 包括票 据 ) 购买 时 采用 实 际支付 价 款 (包 含 交易 费 用)确 定 初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B. 基 金 持有 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实 际 利率 在 实际持 有 期 间内 逐 日计 提 利息; 合 同利 率与 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C.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情 况 。 (3)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 期没 有出 现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4)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2,313,355.24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313,355.24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3 月2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3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币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0.8170% 0.0013% 0.0914% 0.0000% 0.7256% 0.0013% 2.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0.9721% 0.0012% 0.0914% 0.0000% 0.8807% 0.0012%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 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或基金管 理人 认为发 生了 其他的重 大偏 离时,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可 进行 调整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本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内(含 第 2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 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 和 收益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计算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 代办证券 公司 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2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 持 1.00 元 ,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益情 况 ,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并 于每 月 15 日 (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集中支 付收 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1 个月 时可 不集 中支付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收 益分 配计 算的精 度 为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合 并入下 一日 收 益中进 行分 配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负收 益 ; 若 当 日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持 有人 不记 收益 ; 4 、 本基 金每 月累 计收 益集 中支付 时,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为 正, 则为持 有人 结算 并支 付收 益;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月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不 为持 有人 缩减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通过 代办 证券 公司或 自行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追 索负 收 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5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付 收益为正 ,在 持有人 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其 账户 内的基 金 收益不 支付 , 在月 度基 金收 益分配 日结 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支 付给 代办证 券公 司 , 由 代办 证券 公司划 付至 赎 回投资 者账 户 。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 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或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通 过 代 办 证券 公 司 或 自 行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追 索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取 得 的 未自 赎回款 项中 扣除 的负 收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予支 付; 6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自T+1 日 起享 有收 益分 配权 益,T 日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起 不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 交易所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进 行调整 , 导 致本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与新 的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不一 致, 本 基金 的收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益分配 规则 将随 之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由于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收取的 销售 服务费 和增 值服务费 不同 ,各类 基金 份额收 益 情况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本基金 每 月15 日 例 行对 上 月实现 的收 益进 行集 中支 付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一个 月时 可不 集中 支付,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集 中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 、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清算 、 交割过 程中 相关 的银 行日 内垫资 费用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2 、银 行对 本基 金授 信所 产生的 费用 ;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0。 对 于A 类份 额升 级 为 B 类 份额 或B 类份 额降 级为 A 类份 额, 基金 年销 售服务 费自 份额 类别变 化 后 下一 工作 日起 适用于 新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不 从销售 服务 费中 列支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 整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算 及投 资者 教育 等增 值服务 ,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的规 定,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向基 金投 资人 收取 增值服 务费 。 据此,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照 约定代 其向 基金 投资 人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 并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每日 应收 取的 增值 服务 费 年费 率 为0.35% , 按 其持 有的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进行 计算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增值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 增值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增值 服务 费 E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增值服 务费 年费 率 增值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 自然日 , 公告 节假日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 总额] ×10000 , 上述 收益 的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不包 括当 日申 购赎 回申请 的基 金份 额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 7 1 7 / i Ri ) ×365/10,000] ×1 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 ,2 ??7 )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当任一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时 ,将暂 停计 算和 披露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待 该类 份额不 为零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和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 18、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按双方 约定 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票据 发行 主体、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因本 产品 相关 技术 、 规则 (如 申购 赎回、 清算 交收及 收益 分 配等业 务规则) 、操 作等创 新性, 以及业 务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度 竞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 购赎 回清 单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代办券 商代 办业 务差 错、 清算交 收差 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 三) 特有 风险 1 、触及 当日累 计申购 份额 上限、累 计赎 回份额 上限 或单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上限造 成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 个开放 日为 本基 金设 定当 日累计 申购 份额 上限 、 累计 赎回份 额 上限和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 申购上 限。 如果 当日 一笔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会 使本 基金 当日累 计申 购份 额或 累计 赎回份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时 ,该 笔申 购或 赎回 申请将 被拒 绝 ; 如果某 一账 户一 笔新 的申 购申请 被 确 认成 功 , 会 使该 账户累 计申 购份 额超 过单 个账户 当日 累 计申购 上限 时 , 该笔 申购 申请也 将被 确认 失败 。 因 此, 当触 及基 金当日 累计 申购份 额上 限 或 某一账 户触 及单 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上限 时, 投资 者面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当触及 基金 累计 赎回份 额上 限时 ,投 资者 面临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2 、收 益分 配安 排造 成的 风 险 (1)本 基金通 过现金 分红 的形式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月例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 结转(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投资者 每个 月获 得现 金分 红,面 临再 投资 的风 险;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全 部赎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 额时 及每 月基 金累计 收益 集中支 付 时 , 如未 付收 益为正 ,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未付 收益 支付 给代 办证券 公司 , 由 于后台 系统 处理 时间 的原 因, 投 资者 在2 个工 作日 后才可 获得 该收 益 。 如投 资者 在 收益 到账 前注销 其证 券或 资金 账户 , 存在 无法 获取 投资 收益 的风险 。 投 资者 获取 投资 收益需 按照 代办 证券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3)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或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 及 每月基 金 累计收 益集 中支 付 时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通过 代办 证券 公司或 自行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追 索负 收 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予 支付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支付 负收 益 , 将面 临被 追索负 收益 的 风 险。 3 、第 三方 机 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 存在 以下 风险: (1)受 多种因 素影响 , 申 购赎回代 办证 券公司 代理 申购、赎 回业 务可能 受到 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 (2)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如申购 赎回 代办证 券公 司对登记 结算 机构资 金交 收违约 , 将造成 投资 者无 法获 得所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3)投 资者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认 购和申 购 本基金 即表 示认 可相 关份 额的变 更登 记方 式及 资金 交收方 式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整 资金 交 收、 登 记与 结算 制度 、 规 则, 改 变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及资金 的登 记 、 结算 方式 , 这类 制度 与规 则的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理解 偏差 或业 务办 理流 程变动 的风 险 。 (4)本 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 ,托管行 需 向 登记公 司或 交易所提 供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数据 等 文件, 如托 管行 未能 按时 提供相 关数 据文 件, 则有 可能导 致登 记结 算公 司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登 记结算 相关 规则 暂停 或停 止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5)投 资者通 过网上 现金 认购本基 金, 需通过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具备申 赎代 办证券 公 司资格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 如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备申 赎代办 证券 公司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办理 网 上现金 认购 , 需待 该证 券公 司具备 申赎 代办 证券 公司 资格或 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至其他 代办 证 券公司 后, 才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业 务。 4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者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从 而造 成以下 的风 险: (1)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 情况下 ) , 可能 会存 在债 券 品种交 投 不活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 波 动 。 (2)由 于本基 金的流 动性 管理问题 引起 对登记 结算 公司资金 交收 违约, 有可 能导致 登 记结算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登记 结算 相关 规则 暂停 或停止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5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能 存 在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风 险。 ( 四) 其他 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登记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结算机 构、 代办 券商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 登记 结算结构 、 代 办证券 公司 或其他代 理商 违约 , 基金 托管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能 力的 因素 出现 ,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的风险 。 5 、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等 业务 过程中,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 差错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 代 办证券 公司 等。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规则;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对 价;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信息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召 开事 由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5) 基金 管理 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交易、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组 成;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8)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赎 回清 单的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方式 、授 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持 有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 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40-43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 编 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字第81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资 本:618.85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剩余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 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的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天; 9.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信 用等 级为AAA 级 的商 业银 行次 级 债,但 该次 级债 的剩 余期 限应当 在 397 天 内, 且投 资于 同一 商 业银行 发行 的次 级债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工作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修 改其 投 资组合 限 制 规定 ,但 需提 前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但需 提前 公告。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2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2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认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 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如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发 售之 日起10日 内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监督 银行 业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 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与 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基金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其 中,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不 包括 当日 申购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10,0 00] ×100 % 其中:Ri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i=1,2??7)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估 值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其 他的 重大 偏离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可 进行 调整,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计 价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本基 金的 基金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二)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2位 以 内(含 第2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个 月公 告一 次,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年 度前6个 月结 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2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结算 结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结 算结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终 止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3-3-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3-4-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红 塔 证 券 为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2013-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马 喜德 有关 事项 的声 明 2013-4-2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更公 告 2013-4-22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五 一 节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4-25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端 午 节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6-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英 大 证 券 为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 司的 公告 2013-6-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申 购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公告 2013-6-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立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6-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申 购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公告 2013-6-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为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2013-7-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7-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2013-7-18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中 秋 节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9-16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国 庆 节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暂 停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9-25 关 于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申 赎 数 量 限 制 指标的 公告 2013-9-28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