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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稳债A(261001)

景顺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证 监许可【2011 】126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2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0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5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及 转托管 ................................. 58 十 、基 金的投 资 ................................................... 59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6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66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69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71 十 五、 基金财 产估 值 ............................................... 73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7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9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4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5 二 十、 风险揭 示 ................................................... 89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 算 ............................... 9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4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2 二 十四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3 二 十五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24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25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25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以 及 基金合 同 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景顺长城 稳 定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 基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 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 顺长 城 稳 定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及转 托管等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 照 基 金合 同 第 九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基 金合同 终止 之间 , 基 金存 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日/ 天



































指公 历日 ;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含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期 间 ,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 立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该 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 基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 投 资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 财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 及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 财产 价值 总和 ; 基金 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和 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疫 情、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系统或数 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 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司 共同 发 起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例分 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 股 票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国 际投资 部 、 量 化及ETF 投 资部 、 专 户 投资部 、 研究 部、 渠道 销 售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 服务部 、 产品 开发 部、 交 易管理 部 、 基 金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事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人 力资源 部 、 财 务行 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各部 门 的职责 如下 : 1、股票投 资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股票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 2、固定收 益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债券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国际 投资 部: 主 要负 责 与 QDII 、QFII 等 国际 业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 国 际合 作和培 训 等业务 。 4、量 化 及 ETF 投 资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以严 谨的 量化 投 资 流程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8、机构客 户部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并使 其认识 并 了解我公 司在企 业年金 、 社保等 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9、市场服 务部 :负责 公司 市场营销 策略、 计划制 定 及推广, 电子商 务和客 户 服务管 理 等工作 。 10、产 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1、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2、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3、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4、人 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各项 人力 资源 管理 工作 ,包括 招聘 、薪 资福 利 、 绩效 管 理 、 培训、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管 理等 。 15、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6、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并 向 公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17、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 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 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 经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葛 洲 坝 水力 发 电 厂 主 任 、 研 究 员 级高 级 工 程 师,葛洲坝至上海超 高压 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 长、 书记,葛洲坝水力发 电厂 办公室主任兼 外 办 主 任 , 华 能 南 方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经 理,中住地产开发公 司总 经理、党组书记,长 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 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 等职 。2009 年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 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 副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 任 香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 于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任香 港联 交所委 员会 成员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会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景顺 集团 亚 太区首 席执 行官 。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 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工 程管理 部员工、 人力资源 部干部 ,新江南 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先生 , 董 事 , 总 经理 , 金融工程学硕士。曾 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 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 部, 汇丰银行 中 国 区 财 资部 ;之 前 曾 担 任 台 湾 景 顺证 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香港景顺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 等职务。2009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兼 总经 理。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 (1972 年毕 业)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ICP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港 执业 会计 师 (CPA ) 、 加拿 大公 认管 理会 计 师 (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 知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行 ”[KPMG] 。现 为“ 伍同明 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 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 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部 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学士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1996 年7 月至1997 年8 月分 别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在万科财 务顾问公 司、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监管部 工作;1998 年 起历任中 国 证监会深 圳监 管局任副处长、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投 行部总经理、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 兼投 行总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2012 年 2 月进 入 长城证 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投 资银 行 事业部 总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 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 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 业发展部经理、 亚 太区 监察 总 监 。 现 任 景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首 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邓体顺先生,副总经理, 统计学和经济学双硕士。 曾担任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香港分行 外汇及资金部交易员 ,法 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 助理 董事,瑞士信贷银行 香港 分行董事,高 盛(亚洲 )有限责 任公司 融资部董 事总经理 及中国 资本市场 部主管。2011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Xie Sheng (谢 生)先 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曾担任加 拿大枫 叶银行 商业信贷 经理,加拿大道明资 产管 理公司亚洲市场部总 经理 ,嘉实基金渠道总监 ,湘 财荷银基金首 席市场官,富国基金 总经 理助理,民生证券副 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员兼 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 裁职务 。2013 年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 建 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 理,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机构管 理部总经 理、公 司总裁助 理。2003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 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佘春宁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曾 任职 于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圳特 区分 行 、 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深圳 分局深 圳外 汇经 纪中 心 , 也曾担 任大 鹏证 券资 金结 算部资 金经 理 、 招 商基 金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0 年9 月 加入本 公司 , 自 2011 年3 月起 担任 基 金经理 。 具 有 13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佘春 宁先生 于2007 年1 月10 日至2010 年8 月19 日 曾 担任 招 商现 金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于200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0 年8 月19 日曾担 任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佘 春宁 先 生 目前兼任景 顺 长 城优 信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及 景顺长 城景 兴信 用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佘春宁 先生 2011 年3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 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 监、基 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投资总 监;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RU PING ( 汝平 )先 生, 固 定收益 部投 资总 监兼 国际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唐咸德 先生 ,研 究部 研究 总监;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陈嘉平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 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董事 会审计与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3)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是 公司投资 领域的最 高决策 机构,以 定期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 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4)督察 长:督察 长制度 是基金管 理人特有 的制度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5)法律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 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 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 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 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 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中 国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保 险 基金 、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年 金 基金 、 理 财产 品、 私募 基 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 动股 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 安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 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 券型 、 华 宝兴 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 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 夏 安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 理财 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 大成 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 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数 债券 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 汇添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式 、 国泰国 证房地产 业指数分 级 、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 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达 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 长 盛 上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南 方中 债中 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实 中证 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方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投 瑞银 中高 等 级债券 型 、 上 投摩 根成 长 动力混 合型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 型 、 海富 通养 老收 益混 合 型 、 广发 聚鑫 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高 票息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 长 盛季 季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 诚金 砖 四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 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博时抗 通胀增 强 回报 (QDII ) 、华 安大中 华 升级股票 型 (QDII ) 、信 诚 全球商品 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源 股 票型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 建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QDII)、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QDII)、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工 银瑞 银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 以来严 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 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 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 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 的 处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3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4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5 ) 金 华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16 )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17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1 )中 信建 投 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雷 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3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cindasc.com (38 )英 大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39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华 龙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41 )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5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6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47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8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49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50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3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5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6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7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8 )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26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七)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九)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 金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 售,具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认 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 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十一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的 ,称 为 A 类;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 而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 A 类为 261001 、C 类为 261101 。 两类 份额 分别 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合 适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提 供本 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的转换 服务 。 基金 份额 类 别 间转 换的 数量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决定 并另 行公告 。 (十二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 取认购 费。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投 资者如 果有 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例如 :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 10 万元 A 类基 金份 额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0.60%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 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期间 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 值= (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 基 金 99503.58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间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 基 金 100,100 份。 (十三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 有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最 终成 交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十四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 如 基金 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 户, 利息 和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十五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具 备 下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具 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请求 报酬。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1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1]12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三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于2011 年 3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根据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本公 司已 于2011 年4 月 11 日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并于2011 年 4 月22 日开 通了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机 构和 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 转 换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四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 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 、 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 、 转换 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 回 、转换 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先 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或转换 ,认/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 回 或转换 , 以确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5、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 6、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7、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 赎 回后 转换 的 处理 原则 ; 8、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转 换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 、 转换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日 )对 基金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及时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 该笔 申请 。 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已 在任 一 网点有 认 (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 回份额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 例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 前 必须 提前 3 个工 作 日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份额 和 C 类份 额两 种。A 类份 额收 取申 购费 、并 对持有 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C 类 份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并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 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费 率具 体如下 表 所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 为 0。 自 2012 年 7 月 3 日起 , 养 老金客 户通 过本公 司 直销 柜台申 购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券 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代 码:261001 )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按照 特定 申购 费率 计 算申购 费用 , C类基金 份额(基 金代码 :261101 ) (销 售服务费 模 式)维持 原有费率 , 特定 申购费率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A 类份 额特 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16% 500 万≤M <1000 万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其中 包括: 1 、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2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 司也拟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本 基 金将继 续实 施原 有费 率 。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A 类份 额赎 回费 C 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 以内 0.30% 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转换 费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收 取赎 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 标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 标准为 : 申购 补 差费= MAX 【转出 净额在 转 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 购费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的申 购费 用,0】。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八 )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转 换交 易 的 计算 方式 1、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A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并 假 定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62 元。 则申 购份 额为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9,206.35 /1.062 =93,414.6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 元,则 可得 到 93,414.6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可得 到 98,425.19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份 A (C 类)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小 于 60 天 (C 类 持有小 于 30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3%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62 元 ,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 万份 A (或 C 类)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88.14 元。 3、基 金转 换交 易的 计算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 额的转 换交 易均 包括 了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转 入, 其中 :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申 请将 持有 的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转 换为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换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8 元 , 投资 者持有 该基 金 15 天, 对应 赎回 费 A/C 类均 为 0.3 %, 申购 费为 A 类 0.8%,C 类 0% ,公 司 治理 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63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公司 治理 基金份 额为 :


(1)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08=10,167.82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81.34 ,0 】=10,179.03 元


转入份 额=10,179.03/ 1.063 =9,575.76 份 (2)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则: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0.00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0.00 ,0】=10,097.69 元


转入份 额=10,097.69/ 1.063 =9,499.24 份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担 ,并应在 申购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7、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 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8、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 并 在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投资者 T 日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 减转出 基 金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并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登记 转入基 金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向 销售 机构 查询 确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转 入基 金份 额可 用。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迟于开 始实 施 的 3 个 工作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法 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 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5、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券 结算 登记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 资者 帐户。 发生 上述 (1) 到 (5 ) 及第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予 以公告 。 ( 十一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 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已接收的赎回 申请 可延期支付,但延期 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财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撤销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撤销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一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 体 上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 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种方 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向 代销 机构 提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时 间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代 销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 投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的同 时, 仍然 可以进 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 适用于符合《 景 顺长 城 稳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2) 办理 场所 : 自2011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 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爱建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本 公 司直销 及以 上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 定。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 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国盛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信证券 ( 浙江 )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 宝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9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1 月4 日 起投 资者 可通 过 直销网 上交 易 天 天盈 支付 方式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我 公司 及天 天盈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 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众 禄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 的 规定 。 自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2013 年2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规定 。 自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好 买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4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2013 年6 月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8 月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九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缴纳 过户 费用 。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做 出决定 之前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 岸。 本 基金 遵循 价值 投资 的 理念, 以严 谨的 研究 分析 为 基础, 积极把 握市 场失 衡中 蕴藏 的投资 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 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A 股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本基 金不 主 动从二 级市 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仅限 于参 与和 持有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可转 债转 股 、 所持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 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以 及所持 股票 派发 和可 分离 债券分 离所 形成 的权证 等其 它所 有非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获得 的权 益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 于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融 运行 数据 、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 以 及债 券 市场和 股票 市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 判断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和股 票市 场走 势 。 并 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 准利率 水平 、 股票 市场 整 体估值 水平 , 预测 债券 、 可转债 、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 资产下 一阶 段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结 合各 类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 及流 动性状 况分 析,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 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 动地 增加 预期 利差 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降 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以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取 利率 预 期策略 、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 融 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 合的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② 信 用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 流 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 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 基 金管 理 人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 并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财 务分 析 后 , 进 行 个 券选 择 。 财务 分 析方面 ,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 为依据 , 对企 业 规模 、 资 产负 债结 构、 偿 债能力 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 非 财务 分析 方 面 ( 包括 管理 能 力、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标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和 电话 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 时 机策 略 ⅰ 骑乘策 略。当收 益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也 即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 水平将 会较 投 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 通 过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策 略。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 回购将所 获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策 略。对两 个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利差 进行分 析,从而 对利差水 平的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 入收 益 率高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 还率 、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管 理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 标的证 券收 益 率的影 响,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 值分 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 股 市政 策 、 市 场 趋势的 综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 阶段 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 转债 股 性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可 转债 转股 溢价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量 ,筛选 出股 性或 债性 较强 的品种 作为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重点 。 ②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内、 外部 研究成 果, 运用 景顺 长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可转 债 标 的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 多 角 度的分 析 , 重 点选 择行 业 景气度 较高 、 公司 基本 面 素质优 良的 标的 公司。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DCF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 法对标 的公 司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当 前价 格 和目标 价格 , 运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分别 计算 可转 债当 前的理 论价 格和 未来 目标 价格 , 进 行投 资 决策。 3、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①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招股 信息 、 外 部研 究报 告、 公司 调 研等信 息 , 运 用景 顺长 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上 市公 司 进行多 方位 、 多角 度的 分 析, 其中 重点 关注 公司 的 业务价 值 、 公 司 治理情 况及 管理 能力 以及 自由现 金流 量状 况。 ②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DCF 、DDM 等绝 对 估 值方 法对投 资标 的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③ 申 购决 策 发行人 和承 销商 最终 确定 发行价 格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参考 对投 资标 的合 理价 值的分 析 、 近期 新股/ 转债上 市涨幅及其他 因素,判断投 资标的上市 后的可能市场 价格。在此 基础上, 结合发 行市 场资 金状 况 , 大致测 算申 购中 签率 及收 益率等 数据 , 通过 对收 益 率与申 购资 金成 本的比 较, 从而 决定 是否 参与发 行申 购。 ④ 变 现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标 的实 行择机 变现 策略 , 即根 据 对新股 流通 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 结 合 股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获 配新 股变 现时 机, 以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 有可 能持 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 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 出时 机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协 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 究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 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 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 建 立、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股 票研 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 提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 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 责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构 造、 优化 、 风 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 的投 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 主的 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 态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公 司 日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 的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会 是 对公司 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范和 控制 的非 常设机 构 , 由 总经 理 、 副 总经理 、 督察 长 、 以 及其 他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 相关 人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 构、 部门 制度 本身 隐含 的 风险 , 以 及这 些制 度在 执 行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定 风险 控 制政策 和策 略 ; 审 议基 金 财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 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 审 定 公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 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定 业 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风 险与 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 险管理 事项 。 绩效 评估 与 风险控 制人 员负 责建立 和完 善投 资风 险管 理系统 ,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 史业绩 进行 分解 和分 析 。 法律 、 监 察稽 核 部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投 资研究 部制 定 下一 阶 段投资 策略 。 2、由基金 经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司既 定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大类 资产配 置、债券 类属资产 配置建 议,并 最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投资部 按流程筛 选出可 投资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 据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限制 以 及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持 续在 投资 、交 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较 高的 知名 度, 该指 数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场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 其 选样 包括 银 行间市 场和 沪 深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 债券及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 以 下的国 债、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 2、指 数样 本与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的 一致 性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 数的成 分与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 一致 性, 能够 比 较贴切 地 体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3、公 允性 和不 可操 纵性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 遵 循客 观的 编制 规 则, 具有 较 强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保 证了该 指数 的公 允性 和不 可操纵 性。 4、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获 得和使 用公 开的 指数 数据 , 保 证了 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 风险 程度 较低 的投 资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八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投资 于其他 权证 的 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有 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财务 数据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979,010.00 2.58 其中: 股票


1,979,010.00 2.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936,102.23 91.02 其中: 债券


69,936,102.23 91.0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售金融 资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55,229.75 4.89 6 其他资 产


1,165,787.24 1.52 7 合计





76,836,129.2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79,010.00 3.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79,010.00 3.84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50 联化科 技 99,000 1,979,010.00 3.84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 国家债 券 6,877,480.00 13.3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2,118,400.00 62.3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32,000.00 38.8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0,908,222.23 21.16 8 其他 - - 9 合计 69,936,102.23 135.68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04 12 乌 经开 债 100,000 10,803,000.00 20.96 2 041260093 12 财通 CP001 100,000 10,029,000.00 19.46 3 041358003 13 广 汇汽 车 CP001 100,000 10,003,000.00 19.41 4 122157 12 广控 01 100,000 10,000,000.00 19.40 5 112177 13 围 海债 40,000 4,000,000.00 7.7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注 8.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8.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8.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703.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2,501.67 5 应收申 购款 36,582.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5,787.24


8.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0 南山转 债 2,997,300.00 5.81 2 110015 石化转 债 2,994,600.00 5.81 3 110022 同仁转 债 2,823,341.40 5.48 4 127001 海直转 债 1,353,891.47 2.63 5 126729 燕京转 债 303,681.42 0.59


8.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 情 况。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70% 0.20% 5.04% 0.10% -7.74% 0.10%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6.47% 0.23% 3.59% 0.06% 2.88%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74% 0.26% 2.23% 0.07% -0.49% 0.19%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5.40% 0.23% 11.23% 0.08% -5.83% 0.15%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0% 0.21% 5.04% 0.10% -8.04% 0.11% 2012 年 6.19% 0.24% 3.59% 0.06% 2.60% 0.1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45% 0.26% 2.23% 0.07% -0.78% 0.19%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4.50% 0.23% 11.23% 0.08% -6.73% 0.15%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 率 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注: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按照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 。 建 仓 期结束 时 ,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均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金 的 应 收款 项 和其它 投资 构成。 (二)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的 基金 财 产总 值包括 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五、 基金 财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 可以 采用 合同 利率计 算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 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红利 再投 资 所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 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 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 第(4)- (9)项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5)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中所 发生 的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及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披 露 费 自 基 金 发行费 用中 列支 , 不 另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若本 基金 募 集失败 , 发 行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 用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 资者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C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不收 取认购 费。投资 者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时 需交纳 的 认购费 费率按认 购金额递 减;投 资者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2、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费 率具 体如下 表 所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 为 0。 自 2012 年 7 月 3 日 起, 养 老金客 户通 过本公 司 直销 柜台申 购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券 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代 码:261001 )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按照 特定 申购 费率 计 算申购 费用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C类基金 份额(基 金代码 :261101 ) (销 售服务费 模 式)维持 原有费率 , 特定 申购费率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A 类份 额特 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16% 500 万≤M <1000 万 0.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其中 包括: 1 、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2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公 司也拟 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 本基 金将继 续实 施原 有费 率。 (2) 计算 公式: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C 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 以内 0.30% 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2) 计算 公式: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4、 基 金转 换 费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由 赎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转出 时收 取赎 回费 ,转 入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取 标准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取 标准 为 : 申购补 差费= MAX 【 转出 净 额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 申购费 用,0】。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MAX 【 转出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申购费 用-转 出净额 在转出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变 收费 模式 。 降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 履 行。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的 ,须经基 金托管人 同意 , 同时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付 本息 后 或回购 到期 后获 得的 资金 可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 面临再投 资的收 益率 低于 原来 利率 ,由此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收益下 降的 局面 ,产 生再 投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债券 票据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以 及由 于 债券票 据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会 导致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可能 性。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 或 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 指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市 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 金资产 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从 而在 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响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 低 收 益的债 券型 基金 , 风险 收 益特征 不同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长周 期调 整等方 面原 因造 成债 券类 资产的 收益 波动 , 由 此给 投 资带来 一定 的 不确定 性, 从而 形成 风险 。本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有可能 不能 充分 地反 映和 揭示利 率风 险 , 或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 时期 内可 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的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 确 保基 金资 产 净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 性的 损害。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 但可以 通过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增 发 新股、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和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的 权证 等 。 股票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给投 资带来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 从而形 成风 险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等 的深 入研 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以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 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 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 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调 整 收费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 在不提 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 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3、本人直 接出具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他代 表,同 时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 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为准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可 不 分 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红利 再投 资所 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变 收费 模式 。 降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 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A 股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主 动从二 级市 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仅限 于参 与和 持有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可转 债转 股 、 所持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 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以 及所持 股票 派发 和可 分离 债券分 离所 形成 的权证 等其 它所 有非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获得 的权 益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六、基 金 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财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二)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 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如 冰 成立时 间:


2003 年 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 公司 ) 债 、 可 转换 债 券(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 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以及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不 主 动从二 级市 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 仅 限于 参 与和持 有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 可 转债 转股 、 所 持股票 配售 及派 发 、 权 证 行权所 形成 的 股票, 以及 所持 股票 派发 和 可分离 债券 分离 所形 成的 权证等 其它 所有 非直 接从 二级市 场获 得 的权益 资产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比例范 围为: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类资产(含 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的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③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④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⑤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⑥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⑦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⑧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⑨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⑩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 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托 管人在 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的约 定,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 处 理 (6)除本 协议和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 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双方 商定 的方 式进行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③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⑤ 制 作清 算报 告;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⑥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⑦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 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 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 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 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 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红 利发 放日 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本基 金份 额, 并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 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 用其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定期或不定 期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 管理人 信息 、 基金 产品 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等 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登陆该 网站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 免长 途)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留言 栏 目 、 自 动语 音 留言栏 目、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 规定 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 二十五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3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 及《摘要 》 2013 年 8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万 银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 2013 年 8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万 银财 富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8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诺 亚正 行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7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广 发证券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3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3 年 7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新 增同 花顺 基金为 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及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7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同 花顺 基金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网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天 天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天 天基 金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业 务及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3 年 6 月 19 日发 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交 通银行 为 委托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3 年 5 月 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1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要 》 2013 年 4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2013 年 4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和 讯科 技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4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和 讯科 技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

































































景顺长城 稳 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通 过好 买基 金开办 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并参加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 及 《 摘要 》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十一 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