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安心利A(519886)

安心利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安 心增 利 场内 实 时申 赎 货币 市 场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2013年2 月6 日 证监 基 金字[2013]130 号文 核准 募 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3 月28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 起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一 般 情况下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均低 于一 般债 券基 金,也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型 基金 。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本 基金 相关 业务规 则 , 本 基金 每日 将 设定可 接受 的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上限 ,以及 单一 账户 每日 净申 购、累 计申 购 、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上 限, 对于 超出 设定 额度 上 限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予 以拒绝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单笔 申购 、 单 笔赎 回设 定额 度上 限 , 对 于超 出设 定额 度上 限 的申购 、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予以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造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入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9 月27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 目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17 七、基 金的 募集 ............................................................................................................................. 18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9 十、基 金的 投资 ............................................................................................................................. 2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3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3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7 十八、 风险 揭示 ............................................................................................................................. 5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5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5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5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5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9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59 附件一............................................................................................................................................. 60 附件二............................................................................................................................................. 75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 瑞 信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安心 增 利场内 实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安心 增 利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安 心增 利场 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23、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4、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交易 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25、登记 结算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登 记(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购 赎回变 更登 记、 收益 结转 基金份 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户 变更 登 记) 、 基 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据 的确 认 、 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清算 和交 收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6、登记 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 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工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27、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立的 人民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 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基金 账户 ”)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 的日 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公司 相 关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8、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工银 瑞信 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上 市交易 公 告书》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 票 据投 资收 益、 银行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5、摊 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6、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47、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8、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49、增 值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过 程中 ,因 向投 资者 提供增 值 服务而 收取 的费 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 金分 设不 同基 金代 码,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和增 值服 务费 ,并 分别公 布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但投 资者 进行 两类基 金份 额申 赎时 只用 一个申 赎 代 码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百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7、担 保授 信额 度: 指担 保机构 为担 保本 基金 场内 赎回份 额的 赎回 资金 交收 而向登 记 机构承 担担 保责 任的 上限 58、担 保机 构: 指商 业银 行或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为本基 金场 内赎 回份 额的 赎回资 金 交收向 登记 机构 承担 担保 责任的 其他 机构 三 、基 金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自 2013 年5 月 担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河 南省 分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工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执行 董事 及 副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银 行部 的 各项业 务。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 近 担任的 职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 日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 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兼 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 部、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董事,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 事(省行行长级 )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安 徽省 分行 计划处 处长 ,安 徽省 滁州 分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安 徽省分 行副 行 长、党 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深 专 家 。 王莹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会 计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集 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 终 身 教 职 ) 。 历 任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席 、国 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主要 研究方 向为 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医疗 保 险与医 改政 策分 析。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教授 ,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学 指 导 委员 会委 员 , 美 国国 际 保 险学 会董 事 会 成 员、 学 术 主持 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 香 港 大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 博士 ,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 司 (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浙 江省 分行 行长、 党 组 书记 。 1998.8 -2000.11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委 书记 。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 高 级经 济 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先 后 担任全 球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副 总裁、 中国 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现任 资产 管理 大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 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现任 机 构客户 部副 总监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谷衡先 生,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华 夏银 行总 行担任 交易 员, 在中信 银 行总行 担 任交易 员 ;2012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 13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 信14 天理 财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今, 担 任 工 银安 心 增利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基 金 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 人 ;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011 年起 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经 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全 球配 置 基金基 金经 理。 郝康先 生,1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2006 年 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货 币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8 月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军先 生 ,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 理 ,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1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合规 性 控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 计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 会下设 资格 审 查委员 会,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立 董事 资格 进行审 查; 董 事会下 设薪 酬委 员会 ,拟 定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酬 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董 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委 员会 ,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提 出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方 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2 a)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审 计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 内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合规 与审 计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门 在 各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监 督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及 管 理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及 基金管 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 善内部 控 制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3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唯一 的 商 业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伴 。 交 通银 行 连 续 五 年 跻身 《 财 富》(FORTUNE) 世界 500 强, 营业 收入 排 名第 243 位, 较上 年提升 83 位; 列 《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1,000 家最大 银行 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 , 较 上年 提升7 位。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额 达到 人民 币 5.71 万 亿元, 实现 净利 润人 民 币347.82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 董 事长 , 哈尔 滨 工 业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2009 年12 月起担 任 交 通银 行行 长,2013 年5 月起 担任 交通 银行 董 事长 。 钱文挥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10 月起 任交通 银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4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执 行董 事。 刘树军 先生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 银行长 春分 行办 公室 主任 、 农行 总行 办公 室正 处级 秘书, 农行 总行 信贷 部工 业信贷 处处 长, 农行总 行托 管部 及养 老金 中心副 总经 理, 交通 银行 内蒙古 分行 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2012 年5 月 起任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3年 三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95只 ,包 括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 博时新 兴成 长股 票、 长城 久富股 票(LOF) 、 富 国汉 兴 封闭、 富国 天益 价值 股票 、 光大 保德 信 中小盘 股票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华安 安顺 封闭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华安 创新股 票、 华夏 蓝筹 混合(LOF) 、 华夏 债券 、 汇 丰晋 信2016 周期 混 合、汇 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晋 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晋 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晋 信大 盘 股票、 汇丰 晋信 低碳 先锋 股票、 汇丰 晋信 消费 红利 股票、 金鹰 红利 价值 混合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混 合、 大摩 货币 、农 银恒久 增利 债券 、农 银行 业成长 股票 、农 银平 衡双 利混合 、鹏 华 普惠封 闭、 鹏华 普天 收益 混合、 鹏华 普天 债券 、鹏 华中国50混 合、 鹏华 信用 增利、 融通 行 业景气 混合 、泰 达宏 利成 长股票 、泰 达宏 利风 险预 算混合 、泰 达宏 利稳 定股 票、泰 达宏 利 周期股 票、 天治 创新 先锋 股票、 天治 核心 成长 股票(LOF) 、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易方 达上证50指 数、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银 河 银富货 币、 银华 货币、 中 海优质 成长 混合 、 兴 全磐 稳增利 债券 、 华 富中 证100 指数、 工银 瑞 信双利 债券 、长 信量 化先 锋股票 、华 夏亚 债中 国指 数、博 时深 证基 本面200ETF 、博 时深 证 基本面200ETF 联 接、 建信 信用增 强债 券、 富安 达优 势成长 股票 、工 银主 题策 略股票 、汇 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500 指数 、 建 信深 证100 指 数 、 富安 达策 略精 选混 合、 金鹰中 证500 指数分 级、 工银 瑞信 纯债 定期开 放债 券、 富安 达收 益增强 债券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ETF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ETF 联 接、 光大 保德 信添 盛双 月 债券 、 浦 银安 盛幸 福回 报 债券 、 浙 商聚 盈信用 债债 券、 德邦 优化 配置股 票 、 汇添 富理 财28 天债券 、金 鹰元 泰精 选信 用债债 券、 诺 安中 小 板等 权重ETF 、 诺安 中小板 等权 重ETF 联 接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 富安 达 现金通 货币 、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 建信 优势动 力股 票(LOF) 、浦 银 安盛新 兴产 业混 合、 农银 高增长 股票 、 建信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分级 、工银 安心 增利 场内 货币 、易方 达保 证金 货币 、东 吴鼎利 分级 债 券、德 邦德 信中 高企 债指 数分级 、天 治可 转债 、华 安双债 添利 债券 、工 银信 用纯债 两年 定 开债券 、农 银行 业领 先股 票、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债券 、工 银瑞 信月 月薪 债券、 国联 安 中证医 药100 指 数 、 上 投摩 根岁岁 盈定 期开 放债 券 、 方正富 邦互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建信 周盈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5 安心理 财债 券 。 此外 ,还 托管了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保险 资产 、企 业年 金、QFII 、QDII 、 信托计 划、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计 划、ABS 、产 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12 类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控 和专门内控处室 的风险监 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 覆盖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独立性 原则: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独 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证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3 、制衡性 原则: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从组 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有效性 原则: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处 室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 、效益性 原则: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务范围和 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 披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守 则》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 以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 业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6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 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须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负责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受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负 责基金 托管 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 单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场外 直销 销售为 基金 管理 人。 最终 销售机 构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4008-058-05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


话 :(021 )31358666 传


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对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并 代理 销售 机构收 取增 值服 务费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本 基金 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但投 资者 进行 两类 基金 份额申 赎时 只 用一个 申赎 代码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5% 0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30 ,000 万份 时,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30 ,000 万 份时, 本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8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对 基金 份额 分类进 行 调整并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开始 调整 前依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证 监 许可【2013 】 130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0.01 元。 (六)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的 具体 金额 及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生 效。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9 (二) 基金 存 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公司也 可以 直接 说明 退出 条件)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可通 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提 交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结 算” )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赎 的份 额变 更登记 及场 内申 赎的 清算 交收。 对于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申 购和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除 基金合 同有 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其申 购、 赎回 以及 清算交 收所 涉 及的规 则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结 算的 相关 规定 为准。 投资人 应当 在场 内代 销机 构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或按 场内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列 明。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视为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0 下一开 放日 有效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为 0.01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份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 和 赎回 均 以 份额申 请; 3、 对于 场内 份额 , 同一 交 易日交 易时 间内 投资 人可 进行多 次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 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当 日不 能赎 回,且 申报 指令 不可 以更 改或撤 销; 4、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对申 购、 赎 回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中国 结算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发送 的有 效申 购、赎 回 数据进 行清 算和 交收 , 并 根据交 收结 果办 理申 购 、 赎回的 相应 变更 登记 。 中 国结算 将申 购、 赎回变 更登 记结 果发 送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 售机构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的有效 申购 、赎 回数 据为 基金管 理人 确 认的场 内有 效申 购、 赎回 数据。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有效赎 回的 资金 实时 可用 ,但不 能提 取现 金 。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销售 机构 对中 国结 算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中国 结算有 权 以交收 透支 金额 为限 ,对 基金销 售机 构名 下相 应的 待处置 货币 基金 份额 作强 制赎回 处理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1 即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结算 支付相 应赎 回款 ,中 国结 算对该 部分 待处 置货 币基 金份额 进行 注 销,以 赎回 款抵 补违 约基 金销售 机构 透支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额度 限制 1、 投资 人通 过 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元( 10 万 份) 。 2、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份 额的 限制 。 3、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单个 上海证 券账 户持 有本 基金 基金金 额不 超 过 100 亿元 ( 不含) 、 单笔申 购金 额不 超 过 10 亿 元(不 含)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4、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最 低份 额 1 份. 5、 本基 金将 根据 运作 和资 产配置 情况 , 将 于每 日设 定并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可 接 受的净 申购 、累 计申 购、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上 限,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申购 、累计 申购 、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上 限;本 基金 可设 定单 笔申 购、赎 回申 请上 限, 若设 定上限 ,则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八)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和赎 回价 格均 为人 民币 0.01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以金 额申 购获 得基 金份额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01=5 ,000 ,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5,000 ,000 份基金 份额 。 当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况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金额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2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暂停 赎回 账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负时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 赎回, 变更 基金 份额 。 (2) 全部 赎回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当前 累 计 收益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20 万份 基金 份额 ,当 前累 计收益 为 4000 份(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200000 ×0.01 +40.00=204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20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2040.00 元。 赎回金 额四 舍五 入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九) 登记 结算 服务 费用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收取 登记结 算 服务费 用的 权利 。 (十)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对于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为投资 人 办理份 额变 更登 记手 续 , 当日开 始计 算并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T+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对于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为投资 人 办理份 额变 更登 记手 续, 当日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5、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或 净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3 6、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或净申 购或 单笔 申购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7、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对于上 述 第 5、 6 项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交易 日设定 申购 上限 并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布; 对于 上述 第 7 项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设 定申购 上限 ,若 设定 上限 ,则在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布 。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5、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或 净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或净赎 回或 单笔 赎回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7、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4、8 、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5 、6 、 7 项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交 易日 设定 赎回 上限 并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赎回 上限 。 对于上 述第 7 项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 设定 赎回 上限 ,若设 定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公 布。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4 发生上 述第 5、6 、7 项暂 停或拒 绝赎 回的 情形 ,若 投资者 申请 于次 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 方式继 续赎 回的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核 实投 资者 当日 确已通 过场 内申 报赎 回, 但赎回 申请 因 超出赎 回限 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销售 机构 共同 向中 国结 算申请 办理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场 外赎 回的 变更登 记, 中国 结算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有 效赎 回数据 对场 外 赎回部 份基 金份 额进 行注 销。赎 回款 的划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自 行协商 解 决 。 (十三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连续 两个 开放日以上( 含 两个)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十四)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十五 )基 金的 转指 定交 易


基金持 有人 可将 本基 金份 额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有本基 金销 售代 理资 格的 不同会 员 营业部 之间 进行 转指 定, 但不可 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系统 和场 外系 统之 间进行 跨系 统 的转托 管。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可 补 充 其 他 情 况)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5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力求在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稳妥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 得超 过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稳定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立 足 长期 基 本因素 分析 ,形 成投 资策 略,优 化组 合, 获取 可持 续的稳 定投 资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8、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9、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中期 票据 ; 10、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相对 价值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组 合增 值。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6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 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 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而投 资者的 期 限偏好 以及 各期 限的 债券 供给分 布对 收益 率形 状 有 一定 影 响。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析 采取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方 法为 :在 对经 济周 期和货 币政 策分 析下 ,对 收益率 曲线 形 状可能 变化 给予 一个 方向 判断; 定量 方法 为 : 参考 收益率 曲线 的历 史趋 势, 同时结 合未 来 的各期 限的 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者 的期 限偏 好, 对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做出 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化 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提 出 可能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包括 :子 弹型 策略 、哑 铃型策 略、 梯形 策略 等。 3、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 发展 状况 、 市场 地 位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踪债 券发 行 人和债 券工 具自 身的 信用 质量变 化,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评级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结 果,确 定基 金 资产对 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的 信用等 级不 低于 投资 级。 4、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及 不同 时期 市场投 资 热点, 分析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利 差水 平,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 对投资 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例 。 5、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 险偏好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 之间的 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发 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律 法规 、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充 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 投资 者 不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成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运用 回 购、远 期交 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进 行不 同期 限、 不同 品种或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易 ,为 本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7 基金的 投资 带来 增加 价值 。 6、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资金 面以 及本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动态 预测 ,通过 所投 资债 券品 种的 期限结 构 和债券 回购 的滚 动操 作, 动态调 整并 有效 分配 本基 金的现 金流 ,在 充分 保证 本基金 流动 性 的前提 下力 争获 取较 高收 益。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 “ 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团队制 ” 管理模式,建 立了严谨、 科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 1 所示 。 图 1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管理程 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8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 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 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币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本基 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具 有低 风险、 高流 动性 的特 征。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 性特征 ,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9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票 型基 金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 货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债 项评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 企业债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券 其债项 评级 不得 低 于 AAA 级;


5)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当 是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 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 如果 基金 投资有 固定 期限 但协 议中 约定可 以提 前支 取且 提前 支取利 率不 变 的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0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7)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8) 本基 金投 资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的摊 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 化后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本 基金 进行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 过 397 天;


11)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 含一 年) ,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4)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5)本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遵照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的 规定 执行 ;


1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除上 述 第 6) 条外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1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与基 金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10)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对 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 余期 限+Σ债 券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2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 购、 期限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券 、中国证 监会及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包括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 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 包括债 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利 息。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 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政策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3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2013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 30 日止 。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952,258.81 42.71 其中: 债券 126,952,258.81 42.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7,000,000.00 22.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6,101,025.01 25.60 4 其他资 产 27,209,704.16 9.15 5 合计 297,262,987.9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000,000.00 8.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2.1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最高 值 9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0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4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67.0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3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8.0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23.3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8.81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997,079.12 20.3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97,079.12 20.39 4 企业债 券 56,927,746.31 23.2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27,433.38 8.17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26,952,258.81 51.76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5 值比例 (% ) 1 120238 12 国开 38 500,000 49,997,079.12 20.39 2 041360027 13 牧 工商 CP001 200,000 20,027,433.38 8.17 3 126008 08 上 汽债 200,000 19,727,648.77 8.04 4 126013 08 青 啤债 199,980 19,530,190.66 7.96 5 126011 08 石 化债 180,000 17,669,906.88 7.20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 面 值和 折溢 价。 6. “影子定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6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434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734%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 采用固定份额 净值,基金账面份额 净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0.01 元。 本基金 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 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 提收 益或损失。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 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券。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9.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63,012.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968,490.30 3 应收利 息 1,685,268.39 4 应收申 购款 4,192,932.8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6 8 合计 27,209,704.16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3 月 28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工银安 心增 利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3.28-2013.6.30 0.6653% 0.0023% 0.3514% 0.0000% 0.3139% 0.002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6653% 0.0023% 0.3514% 0.0000% 0.3139% 0.0023% 工银安 心增 利 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3.28-2013.6.30 0.8264% 0.0023% 0.3514% 0.0000% 0.4750% 0.002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8264% 0.0023% 0.3514% 0.0000% 0.4750% 0.002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7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8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3 月28 日生 效, 截 至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一年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三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1、 现金 ; 2 、通 知存款 ; 3 、短 期融 资券 ; 4、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5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 券; 6 、期 限 在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8、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9、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中 期票据 ; 10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9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和 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持 有的债券(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 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平 均摊 销, 每日计 提收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0 2、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以 成本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3、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 逐 日计提 利息 ; 4、由于按摊 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 减 少因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背离 导致基 金持 有人 权益 的稀 释或其 他不 公平 的结 果 , 在 实际操 作中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需对基 金资 产净 值按 市价 法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进行“ 影子 定 价”。 当以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更具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调整 组合 ; 当 以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 的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发生 了其 他重 大偏 差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 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四舍 五入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按 日结 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1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致本 基金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算 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错 误 遭 受损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2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计 算 错 误处 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 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净 收益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净收 益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3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在每 个开 放日 结 转收益 ,并 在次 一开 放日 登记至 投资 者账 户。 3、收 益分 配的 方式 均约 定 为红利 再投 资。 4、 “每日分配、每日 支付”,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全部 分配 ,当日 所得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额 参与 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当日 净 收益大 于零 时 , 则 增加 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若 当日 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4 当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不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当 累计基 金收 益为 正的 工作 日,方 为投 资 者增加 基金 份额 。基 金公 司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确 定投 资者 的收 益份 额,并 委托 中 国结算 办理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收益 结转 的变 更登 记。 5、 对 于在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 日 为投资 人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当 日开 始计 算并 享有 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 对 于在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 的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当日 不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时 间 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日例 行对 上日 收益结 转份 额进 行支 付。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增 值服 务费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仲裁 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本基金 收取 的基 金上 市初 费和上 市月 费; 12、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5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 到 A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当 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当 日起 适用 B 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份 额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所 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收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后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专 门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6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5 -13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结算 及投 资者 教育 等增 值服务 ,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向 基金 投资 人收取 增值 服 务费。 据此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委托 ,按照 约定 代其 向基 金投 资人收 取增 值 服务费 , 并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基 金的 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已 与销 售 机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 议,并 接受 相 关 费率 安排 及由基 金管 理人 代理 收取 增值服 务费 的 方式。


对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每 日应 收取 的增 值服 务 费以 0.35% 的年 费率 , 按 其持有 的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进行 计算。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7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 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8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 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9 5、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百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净 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0 ,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按日 结转 份额,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百万 份基金 净 收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 i1 R (1 ) -1 100% 1000000 II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0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1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净收益 的 0.5%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 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按 双 方约定 方式 确认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 复 制。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为使投 资者 更好 地了 解投 资工银 瑞信 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风险, 根 据有关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业 务 办 理规则(试行) 》、《开放 式基金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 所场内认 购、申购 与赎回 登记结算 业 务实施 细则 》和 证券 交易 所业务 规则 ,特 制订 本风 险提示 书。 本风 险提 示书 并不能 完全 揭 示工银 瑞信 安心 增利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全部风 险,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虑投 资可 能 发生的 风险 。 一、本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主要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风险 及 其它风 险。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风险 是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这三 种风险 可 以使用 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及 其它风 险可 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体 系加 以 管理。 1、利 率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利率 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3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 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4、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1、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 本 基金 将每 日设 定并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可接受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申请 上 限;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申购 、累计 申购 申请 上限 ;本 基金可 设定 单笔 申购 申请 上限, 若设 定 上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进行 申购时 ,可 能因 超过 申请 上限导 致申 购 失败的 风险 。 (2 ) 当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形 时 , 本 基金 将暂 停 申购 , 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1) 本 基金 将每 日设 定并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可接受 的净 赎回 、 累 计赎 回申请 上 限;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赎回 、累计 赎回 申请 上限 ;本 基金可 设定 单笔 赎回 申请 上限, 若设 定 上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布。 投资 者在 进行 赎回时 ,可 能因 超过 申请 上限导 致赎 回 失败的 风险 。 (2) 当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的情形 时, 本基 金将 视情 况暂停 赎 回,导 致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3) 如 果投 资者 因达 到预 设的赎 回上 限导 致场 内赎 回申请 被拒 绝, 可于 赎回 申请被 拒 绝的当 日向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通过 场外 方式 继续 赎回 。但投 资者 需满 足“ 当日 已通过 场内 申 报赎回 但因 超限 而申 报失 败”的 条件 ,且 由于 场外 赎回的 变更 登记 需由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代销机 构共 同向 登记 结算 机构申 请办 理、 场外 赎回 的资金 划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代销 机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4 构自行 协商 解决 ,投 资者 存在赎 回变 更登 记申 请失 败、或 基金 份额 已被 注销 但未收 到相 应 赎回款 的风 险。 3、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因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方 式赎 回基金 份额 需满 足“ 当日 已通过 场内 申报 赎回 但因 超限而 申 报失败 ”的 条件 ,且 由于 场外赎 回变 更登 记需 由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共同向 登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场 外赎 回的资 金划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自 行协 商解决 ,故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赎 回存 在赎 回变更 登记 申请 失败 或投 资者基 金份 额虽 已被 注销 但未收 到相 应 赎回款 的风 险。 4、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证 券公 司因 多种 原因 , 导致 代理 申购、 赎回 业 务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 终止 , 由此 将 影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 务的风 险。 (2) 证 券公 司因 交收 违约 导致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所申 购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如代 销证券 公 司因自 身原 因对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出 现申 购资 金交 收违约 ,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照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要 求限 制、 暂停 或终止 该代 销证 券公 司代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此 举将 影 响投资 者通 过其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交收 透支 金额为 限对 上 述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强 制赎回 ,并 以赎 回款 抵补 透支,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安 排。 (3)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能 调 整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 方式 、 资金 交收 方式 及收 益结 转基金 份 额涉及 的变 更登 记方 式, 从而给 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5、流 动性 管理 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 约,导 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6、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持 续 达 90 个工 作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的清算 程序 。 7、证 券账 户基 金份 额余 额 无法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即 红利 结转 基金份 额。 根据 本基 金收 益结转 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的规 则, 投资人 选择 赎回 全部 基金 份额时 ,赎 回申 报当 日记 增的红 利结 转 基金份 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投 资人 存在 需后 续多 次赎回 基金 份额 余额 的可 能。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5 8、商 业银 行授 信额 度不 足 或透支 的风 险 当基金 流动 性出 现重 大问 题时, 商业 银行 的授 信额 度不足 以应 对赎 回款 项, 导致投 资 者赎回 失败 。 9、基 金拒 绝、 暂停 赎回 的 风险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5) 本基 金每 日累 计赎 回 或净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6) 单一 账户 每日 累计 赎 回或净 赎回 或单 笔赎 回达 到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 (7) 单笔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8)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9) 证券公 司出 现交 收违 约 或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出现以 上情 形时 ,投 资者 将面临 基金 赎回 暂停 而无 法赎回 份额 的风 险 (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进行 本基 金投资 的特 定风 险 1、 如证 券公 司对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提 请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该 证券 公司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委托业 务, 由 此将影 响对 投资 者提 供申 购赎回 服务 的风 险。 2、 证券 公司 对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现 资金交 收违 约时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以 交收 透支金 额为 限对 基金 份额 进行强 制赎 回 , 以 赎回 款用 于抵补 透 支 。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6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7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等操 作。 2、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客户 服务 传真 :010-66583100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网 站论坛、 信箱留 言等栏目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在线 服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8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 资策 略报 告、 交易 状态查 询、 微博/微信/网 站活动 参与 和交 流等 内容 的服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郭特 华女 士代 为履 行董事 长职 务的 公告 ,2013-09-07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现金 宝手机 客户 端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 2013-09-05 ;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易 宝支 付业 务及 部分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2013-08-06 ;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直销 网上 交易 开通公 安部 实名 验证 开户 业务及 调整 汇 款交易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2013-07-26 ;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网上 交易 定期 不定额 业务 的公 告,2013-07-26 ;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银 联支 付基 金定 投业务 、增 加 银联支 付支 持银 行卡 及部 分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07-08 ; 7、 关于通 联支 付- 交通 银行 卡 恢复基 金直 销开 户业 务的 通知,2013-07-05;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7-11 ; 9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及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3-06-26 ; 10 、 关于工 银瑞 信安 心增 利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3 年端 午节 假期 暂停 申 购业务 的公告 ,2013-06-03 ; 11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3-05-25 ; 1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支 付宝 支付 业务 及部分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3-04-24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9 13 、 关于工 银瑞 信安 心增 利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3 年五 一假 期暂 停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2013-04-22; 14 、 工 银 瑞 信 安 心 增 利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公 告 , 2013-04-08 ; 15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安心 增利 基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4-01 ; 16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3-29; 17 、 工银瑞 信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3-03-29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营 业场 所。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安 心增 利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安 心增 利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十一 月十一 日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0 附 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宣传 推介 基金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1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 百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 露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2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3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4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5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7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8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 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9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0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1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2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90 个工 作日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3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通 过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4 友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5 附 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 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 款 、 短 期融 资券 、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1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1 年 以内 (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并允 许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债项 评级 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非在 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120天;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7 (2)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融资 券及短 期企业债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的 企业 债 券其债 项评 级不 得低于AAA 级; (5)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应 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在 不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0%,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 固 定期限但 协议中约 定可以 提前支取 且提前支 取利率 不变的存 款,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6)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中,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20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5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7)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8)本基 金投资持 有的剩 余期限不超 过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9)本基 金不得投 资于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10) 本基 金进 行买 断式 回购融 入 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397天。


(11)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4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8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5 ) 本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遵照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的 规定 执行 ; (1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除上述 第 (6)项 外,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 场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 符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3、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 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若 中 国主权 评级 为 A- 级,则 低 于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 BBB+ 级) 。 (3)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 国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 金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 制规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可能 使 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 券;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基 金管理 人股 东发 行和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有价 证券 ;


8.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9 9.与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 限的真 实天 数; 10.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0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于 基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发送 对方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若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资产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资产 托管 人 对 资产 管理 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 根据 《托 管协议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指 令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就 该风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 中期票据 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1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 认、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 推介材 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2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是否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 管理人定 期和不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 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时 募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之日 起 10 日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到 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3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 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 汇交易 中心 开 设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4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在7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0.01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关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 计准则>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 值计价 有关 事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收 益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本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票据 ) 采用摊 余成本 法 进行估 值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 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平 均摊 销 , 每日计 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 (2) 基金 持有 的回购 协 议 以成本 列示 ,按 商定 利率 在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利息 ; (3) 基金 持有 的 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商定 利率 逐日计 提利 息 ;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5 (4)由于 按摊余成 本法估 值可能会 出现被估 值对象 的市价和 成本价偏 离,为 消除或 减 少因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背离 导致基 金持 有人 权益 的稀 释或其 他不 公平 的结 果, 在实际 操作 中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 市价 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 即进 行 “影子定 价”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度 的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更 具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 当 偏 离度达 到或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 发生了 其他重大 偏差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6)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 基金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 含第3 位 )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 误。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 付赔 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如采 用本协议 第八章 “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 金份额 的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估 值方 法的 第 (1)-(5)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 值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 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2)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基 金份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6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确认 认购申 请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处 理解决方 式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7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成 的 , 任 何一 方当 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 对双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机构、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工银瑞 信 安 心增 利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8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