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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三得益A(550004)

信诚三得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 月27日证监许可 【2008】867 号文核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3 年9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登记.......................................................................................................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1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3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49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 51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52 第十八部 分


风险 揭示 .............................................................................................................. 56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与 基 金财产清 算 ....................................................................... 59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60 第二十一 部 分


托管 协 议摘要................................................................................................... 71 第二十二 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 ............................................................................... 79 第二十三 部 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81 第二十四 部 分


招募 说 明书的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82 第二十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 82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信 诚三得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 理 人承诺本 招 募说明书 不 存在任何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 , 并对 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 本 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的 任 何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就 本 基金签订 之 《信诚三 得 益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 布实施的 法 律、行政 法 规、规范 性 文件、司 法 解释 、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 10. 《 销售办法》:指 中 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同 一 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 元: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基 金合同 的 任 何 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恐怖 袭 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中 信银行 北京 分行副 行长 、中信 银行总行 营业总 部副 总经理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硕士 。 历任中信 实 业银行资 金 部科长、 中 信证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办 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 书、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 行 长 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 生 ,董事, 研 究生。历 任 招商银行 证 券业务部 出 市代表、 南 方证券有 限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总经理 助理 、国信 证券 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投 资 银 行部 总经理 、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现 任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董 事, 南非籍 ,保 险精算 专业 学士。 历任 南非公 募基 金投资分 析师、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经 理 、英国保 诚 集团(南 非 )执行总 裁 。现任瀚亚投 资 执行 副董 事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 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 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美美女 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新 加 坡金融管 理 局金融市 场 发展 规 划 部处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 博 士。历任 中 国科学研 究 院财贸所 处 长、研究 员 等职 。 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 硕 士。历任 财 政部财政 科 学研究所 副 主任、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 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 博 士。历任 中 国社会科 学 院财贸经 济 研究所副 研 究员 , 现 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英 国保诚集 团 亚洲区总 部 基金管理 业 务”自2012 年2 月14日起正式更名 为 瀚亚投资 ,其 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士 , 监事会主 席 ,金融学 硕 士。历任 中 国建设银 行 沧浪办事 处 信贷科长 、 中国 建 设 银 行苏 州分行 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证 券投行 华东 部一级 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 园 区 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 苏 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 士 ,监事, 双 学位,历 任 上海市共 青 团闸北区 委 员会宣传 部 副部长、 天 治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 生 ,总经理 , 工商管理 硕 士。历任 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市 场部副总 监 、华 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总监 、瑞 银环球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表 、瑞 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黄小坚先 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 硕 士。历任 申 银万国证 券 公司研究 所 行业分析 师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投资管 理部组合 经理、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 经理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首席 投资 官、股 票投 资总监 、信 诚优胜 精 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 生 ,副总经 理 ,工商管 理 硕士。历 任 安达信咨 询 管理有限 公 司高级审 计 员, 中 乔 智 威汤 逊广告 有限 公司财 务主 管,德 国德累斯 登银行 上海 分行财 务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 监,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 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中 信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 级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 监、首 席市 场官、 首 席 运 营 官。 现任信 诚基 金管理 公司 副总经 理、兼任 中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信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之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 生 ,督察长 , 法学硕士 , 历任北京 天 平律师事 务 所律师、 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 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 ,12 年证券投资 经验。历 任 宝钢集团 财 务有限责 任 公司资金 部 投资经理 、 宝钢 集 团 有限 公司资 产部 投资经 理、 宝岛( 香港)贸 易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经理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经理。2011 年4 月加 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副首席投资官;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 《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 规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是 指公司为 了 保障业务 正 常运作、 实 现既定的 经 营目标、 防 范经 营 风 险 而设 立的各 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程 序、措 施和 方法等 文本 制度的 总称 。内部 控 制 的 总 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决 策科 学、营 运高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 司的决 策和 运营尽 可 能 免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渗透到公 司 的决策、 执 行和监督 层 次,贯穿 了 各业务流 程 的所 有 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 则 :各项内 部 控制制度 必 须符合国 家 和主管机 关 所制定的 法 律法规和 规 章, 不 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 ,做 到公司 决策 、执行 、监 督体系 的分离以 及公司 各职 能部门 中关 键部门 、岗 位的设 置 分 离 ( 如交 易执行 部门 和基金 清算 部门的 分离、直 接操作 人员 和控制 人员 的分离 等) ,形成 权 责 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随着公 司 经营战略 、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 等 内部环境 的 变化 而 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 原 则:公司 将 充分发挥 各 机构、各 部 门及广大 员 工的工作 积 极性,尽 量 降低 经 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 则 :公司基 金 投资、基 金 交易、投 资 研究、市 场 开发、绩 效 评估等相 关 部门 , 应 当 在空 间和制 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 , 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 基 金管理的 业 务特点设 置 内部机构 , 并在此基 础 上建立层 层 递进、严 密 有效 的 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 设 风控与审 计 委员会, 对 公司经营 管 理与基金 运 作的合规 性 进行全面 和 重点 的 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 察 长。督察 长 对董事会 负 责,组织 、 指导公司 监 察稽核和 风 险管理工 作 ,监 督 检 查 基金 及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和 公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 情况,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向董 事 会 或 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9- 二 级风险 防 范是指在 公 司风险管 理 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 监察 稽 核部和风 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 设 风险管理 委 员会,对 公 司在经营 管 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 险 进行全面 的 研究 、 分 析 、评 估,制 定相 应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并监督制 度的执 行, 全面、 及时 、有效 地防 范公司 经 营 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 设 投资决策 委 员会,研 究 并制定公 司 基金资产 的 投资战略 和 投资策略 , 对基 金 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 部 和风险管 理 部在 督察 长 指导下, 独 立于公司 各 业务部门 和 各分支机 构 ,对 各 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 门 根据经营 计 划、业务 规 则及本部 门 具体情况 制 定本部门 的 工作流程 及 风险 控 制 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监 督;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 白 支 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 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 知 建立内部 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效 性 以及有效 执 行内部控 制 制度是本 公 司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董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公 司特别 声明 以上关 于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 披 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0-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拥有 悠 久的经营 历 史,其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1954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由原 中 国建设银 行 于2004年9 月 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 原 中国建设 银 行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 的资产和 负 债。中国 建 设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年10 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 易 所 主板上市 , 是中国四 大 商业银行 中 首家在海 外 公开上市 的 银行。2006 年9 月11日,中国建设 银行 又作为第一 家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数 。2007年9 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 市 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 。 2013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 。年化资产回 报率为1.66%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 。利息净收入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2.54% ,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 ,与上年同期 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 斯堡 、东京 、首 尔、纽 约、 胡志明 市、悉尼 、台北 设有10 家一级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亚 洲 、 建 行伦 敦、建 行俄 罗斯、 建行 迪拜、 建银国际 等5 家全 资子 公司, 海外 机构已 覆盖 到全球14 个 国家和地 区 ,基本完 成 在全球主 要 金融中心 的 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 断服务能 力 和基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 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子公 司,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 一 步 增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 团 各方面良 好 表现,得 到 市场与社 会 各界广泛 认 可,先后 荣 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位 列第5 ,较上 年上升1 位; 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 上升27位;在美国 《 福 布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上市企 业 排行榜中 位 列全球第2 , 较上年提 升11位。此外, 本集团还荣 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 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 银 行总行设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下设 综 合处、基 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 市场 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处 、 托管业务 系 统规划与 管 理团队、 上 海备份中 心 等12个职能 处室、团 队 ,现有员 工225 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1- 杨新丰,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 行 江苏省分 行 、广东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营 运管 理部, 长期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 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 资 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 行 南通分行 、 中国建设 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管 理及 服务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 银 行青岛分 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零 售 业 务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作 , 具 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 银 行总行投 资 部、委托 代 理部 , 长 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 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银 行 一直秉持 “ 以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 资 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设 银 行 在 2005 年 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 托 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 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 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 严 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 业 务的法律 法 规、行业 监 管规 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 行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 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 险 管理与内 部 控制工作 , 对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督 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内 控 监 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2-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 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 法》及其 配 套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监督 所 托管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利用 自 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 基 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 服 务 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 金监督子 系 统,对各 基 金投资运 作 比例控制 指 标进行例 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 督 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 款指令后 , 对涉及各 基 金的投资 范 围、投资 对 象及交易 对 手等 内 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 金 投资运作 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投 资 运作 的 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3- 联系人:杨雁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4-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8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5-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2) 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4)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6)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7)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8)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0)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22)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 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第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8-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3)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 人: 龙 增来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4)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5)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9-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7)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 、38、39、41 、42 、43 、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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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8)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0)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2)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34)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5)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1-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37)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8)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9)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40)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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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8787698 (41)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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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26698533 (42)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3)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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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4)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3-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金芬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 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 年6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867 号文件核准募 集。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4-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08 年8 月25 日至2008 年9 月24 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92,396,119.25元人民币,其 中A 类 (基金 代码 :550004)538,137,322.77 元,B 类(基 金 代 码:550005 )1,454,258,796.48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80,571.65 元人民币,其中A 类78,169.97 元,B 类402,401.68 元。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11534 户,其中 A 类 2355 户,B 类 917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992,396,119.25 份基 金份额,其 中 A 类 538,137,322.77 份,B 类 1,454,258,796.48 份。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80,571.65 份 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78,169.97 份,B 类 402,401.68 份。两项 合计共 1,992,876,690.90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 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网 点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 进 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90 天 开始办理 申 购,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不超过90 天 开始办理 赎 回,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 开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申请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 赎 回,具体 办 理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 情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 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 序,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 提 交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 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6- 申购采用 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 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 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 最 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 购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 )。 已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申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 申购最低 金 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本基 金 直销网点 单 笔申购最 低 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 的 投资人 欲 转 入直销网 点 进行交易 要 受直销网 点 最低金额 的 限制。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 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 份 额不设上 限 限制。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 可 将 其全部或 部 分基金份 额 赎回。本 基 金按照份 额 进行赎回 , 申请赎回 份 额精 确 到 小数点后 两 位,单笔 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100份。基金持有 人 赎回时或 赎 回后在销 售 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A 类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元/ 笔 B 类 0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 类 B 类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7- Y <30 天 0.5% 0.5% 30天≤Y <1 年 0.3% 0 1 年≤Y <2 年 0.15% 0 Y ≥2 年 0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天,2 年为730 天) 3. 网上交易 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步 方 便投资人 通 过网上交 易 方式投资 基 金管理人 旗 下开放式 基 金,本公 司 与中 国 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农业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 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为“ 招商银行 ” ) 、 汇 付天下 有 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为 ” 汇 付天下 ”) 和 支 付宝(中 国) 网络技 术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为“ 支付宝 ” ) 合 作, 面向农 业银 行金穗 卡( 借记卡 、准贷记 卡)持 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龙 卡持 卡人、 招 商 银 行 一卡 通持卡 人、 汇付天 下天 天盈帐 户持有人 以及支 付宝 基金投 资账 户持 有人推 出基金 网 上 交 易 业务 。持有 以上 银行卡 或三 方支付 帐户的投 资人, 通过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按照 网上交 易 栏 目 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有以上 银 行卡或三 方 支付帐户 的 投资人通 过 网上交易 方 式认购本 基 金时,按 照 基 金的认 购 费率 标准执 行; 持有以 上银 行卡或 三方支付 帐户的 个人 投资人 通过 网上交 易方 式申购 本 基 金 时,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 柜台模式) 相同。


本公司可 根 据基金合 同 以及招募 说 明书的有 关 规定对上 述 费率进行 调 整,并依 据 相关 法 规 的要求进行公告。 4. 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本 基金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申购 费为零) 。 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费用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 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 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 中: (1 )A 类基 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 申购 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 固定申购 费)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 果均按四 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 资 人投资4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的A 类基金份 额( 非网上交 易), 申购费 率为0.8%,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40,000元


净申购金 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8-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 )B 类基 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 果均按四 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5.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 果均按四 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 资 人赎回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10,109.20元 6.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位 。申 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 费后, 以 申 请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费 用 以人民币 元 为单位, 计 算结果按 照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位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9-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3.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 定期 和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证监 会 备 案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 人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 资 品种,或 其 他可能对 基 金业 绩 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暂 停申购情 形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0- 发生上述 情 形并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 回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 回,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 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停接 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延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 邮寄、传 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1-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 人当日应 立 即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与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指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受 理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 制执行而 产 生的非交 易 过户和经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捐 赠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 基 金管理人 、 登记结算 机 构、办理 转 托管的销 售 机构因技 术 系统性能 限 制或 其 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2-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在各项条 件 成熟的情 况 下,本基 金 可为投资 人 提供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服务,具 体 实施 方 法 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为准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其他 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关 机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 额的冻结 与 解冻,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的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冻 结的 ,与基 金 份 额 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注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 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具体 内 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 记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 注 册登记业 务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 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以 明 确 基 金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注册 登记业 务中的权 利义务 ,保 护投资 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三、注册登 记机构的权 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3- 四、注册登 记机构的职 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基金账户 信 息负有保 密 义务,因 违 反该保密 义 务对投资 人 或 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的较高流动性和稳定性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同时通过主动管 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 资对象是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债 券 、股 票 、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国债、金 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 级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 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外的 其它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0-2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不 主 动参与二 级 市场权证 的 投资,但 允 许因投资 一 级市场分 离 式转债获 配 等原 因 被 动持有的权证。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 略 1.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采 取自上而 下 、积极投 资 和控制风 险 的债券投 资 策略,在 战 略配置上 , 主要 通 过 对收益率的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在战术配置上采取跨市场套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4- 利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和信 用利 差策略 等对个券 进行选 择, 在严格 控制 固定收 益品 种的流 动 性 和 信用等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对于可转债的投资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1 )战略配 置 1)利率走势 综合判断 本基金将 密 切关注国 际 和国内经济体 的 运行 , 对整体市 场 投资环境 的 进行有效 预 测 ;根据 宏 观经 济运行 指标 、金融 市场 的运行 情况以及 国家财 政货 币政策 动向 等因素 ,定 期对各 个 时 间 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构造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2)目标久期 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对利 率 期限结构 变 化的预判 , 本基金将 对 债券组合 的 久期和持 仓 结构制定 相 应的 调 整 方 案, 以降低 可能 的利率 变化 给组合 带来的损 失。具 体久 期目标 的确 定将视 利率 期限结 构 变 化 方向而定。 (2 )战术配 置 1)跨市场配 置策略 利用两市场间同一品种的收益率差异,通过在一个市场买进、 另一个市场卖出的方式获 取利差,操作品种主要是跨市场现券或回购。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通过考察 市 场收益率 曲 线的动态 变 化及预期 变 化,寻求 在 一段时期 内 获取因收 益 率曲 线 形 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信用利差 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3 )个券选 择 本基金将 积 极参与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一 级市场投 标 ,增加盈 利 空间。在 个 券选 择 上 加 强单 个债券 的定 价和收 益率 分析, 通过在我 国债券 市场 上寻找 短期 内错误 定价 的债券 , 进 行 有 效的 投资获 取较 高收益 。借 助金融 工程技术 ,研究 市场 期限结 构和 债券定 价模 型,选 择 价 格 被低估的央行票据和债券,获得超额收益。 (4 )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期权定价 模 型等数量 化 估值工具 , 选择基础 证 券基本面 优 良的可转 换 债券 ,评 定 其 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 势。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综 合考虑市 场 利率、发 行 条款、支 持 资产的构 成 和质量等 因 素,研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况 。采 用数量 化的定价 模型来 跟踪 债券的 价格 走势, 在严 格控制 投 资 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2.新股申购 策略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5- 本基金将 结 合市场的 资 金状况预 测 拟发行上 市 的新股( 或 增发新股 ) 的申购中 签 率, 考 察 它 们的 内在价 值以 及上市 溢价 可能, 判断新股 申购收 益率 ,制定 申购 策略和 卖出 策略。 一般情 况 下, 本基金 对获 配新股 将择 机卖出 ,以控制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若上 市初价 格低 于合理估值, 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 3.二级市场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注重基本面研究, 选择流动性好、估值水平较低、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 的个股进行投资。同时分散个股, 构 建组合, 以避 免单一股票的特定风险。 4.衍生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衍 生金融工 具 的投资主 要 以对冲投 资 风险或无 风 险套利为 主 要目的。 基 金将 在 有 效 进行 风险管 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标 的证券的 研究, 结合 衍生工 具定 价模型 预估 衍生工 具 价 值 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 律 、法规相 关 限制的前 提 下,基金 管 理人按谨 慎 原则确定 本 基金衍生 工 具的 总 风 险暴露。 四、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8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 中信标普 全 债指数旨 在 追踪中国 的 国债、企 业 债、银行 间 债券和可 转 换债券市 场 ,它 涵 盖 了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银行 间上市 的债 券。该 指数 已成为 广为 机构投 资 者 认 可 的投 资中国 固定 收益市 场的 基础指 标,并且 它易于 观察 ,任何 投资 人都可 以使 用公开 的 数 据 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当年 一 年期银行 定 期存款税 后 收益率有 调 整,则新 的 比较基准 将 从调整当 日 起开 始 生 效。 如果今后 市 场中出现 更 具有代表 性 的业绩比 较 基准,或 者 更科学的 复 合指数权 重 比例 , 本 基 金将 根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准 予以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 属于证券 投 资基金中 的 低风险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与收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 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程 信诚基金 债 券组合投 资 于国内依 法 公开发行 的 各类债券 , 包括在银 行 间债券市 场 和交 易 所 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信诚基金 采 用自上而 下 的投资方 法 ,通过整 体 债券配置 、 类属配置 和 个券选择 三 个层 次 进 行 积极 投资, 控制 风险、 增加 投资收 益,提高 整体组 合的 收益率 水平 ,追求 债券 资产的 长 期 稳 定增值。 在宏观层 面 上,信诚 基 金将考察 影 响债券市 场 的各种经 济 金融指标 , 评价宏观 经 济金 融 环 境 的变 化,预 测利 率变化 的大 趋势和 短期变动 ,以久 期管 理控制 好债 券组合 的利 率风险 。 在 中 观 层面 上,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中各个 细分市场 的风险 收益 状况, 进行 相应的 类属 配置; 在 微 观 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 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信诚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债券组合 债券投资战略研究 债券投资战术研究 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场环境 利率走势判断 基本债券组合 收益率曲线调整 久期调整 债券品种分析 其他投资机会 组合战术调整 组合模拟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7- 图


基金债 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 在 投资团队 通 过战略性 资 产配置决 定 了整体股 票 、债券、 现 金的策略 性 资产 配 置 比 例之 后,投 资团 队作出 债券 投资整 体战略性 配置。 通过 分析未 来利 率走势 ,在 匹配投 资 期 限 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 债 券投资战 术 性类属配 置 。在战略 配 置基础上 , 根据市场 收 益率曲线 及 其动 态 变 动 分析 ,结合 其它 短期策 略对 债券组 合进行战 术性配 置与 调整, 决定 债券投 资在 银行间 和 交 易 所等市场的比例; 步骤三、 债 券的个券 选 择。根据 分 析师、基 金 经理对个 券 的风险收 益 分析、流 动 性分 析 、 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 对 所有投资 决 策过程进 行 风险监控 , 并对投资 结 果进行绩 效 评价,其 评 价结 果 均 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 以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 特点,通 过 分散投资 降 低基 金 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 投资 于 权益 类资 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 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0-2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8-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 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合同约 定 投资组合 比 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对于因基 金 份额拆分 、 大比例分 红 等集中持 续 营销活动 引 起的基金 净 资产规模 在10 个 交易 日内增加10 亿 元以 上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履 行 相 关 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 长到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除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外,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例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9-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 身、雇员 、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 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益。 十、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 年7 月12 日复核 了 本招 募更新 中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的内 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3 年6 月30 日。 1.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723,933,391.50 84.57 其中:债券 1,722,413,391.50 84.50 资产支持证券 1,520,000.00 0.07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938,041.00 1.37 6 其他资产 286,562,924.16 14.06 7 合计 2,038,434,356.66 100.00 2.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0- 3.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1,828,000.00 4.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77,549,891.50 91.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7,764,000.00 36.16 6 中期票据 15,271,500.00 1.18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22,413,391.50 133.15 5.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302 13 国债 02 550,000 54,835,000.00 4.24 2 041351015 13 中建一局 CP001 500,000 49,685,000.00 3.84 3 041355016 13 宝钢包装 CP001 500,000 49,630,000.00 3.84 4 041356006 13 华工科技 CP001 400,000 39,712,000.00 3.07 5 041354032 13 粤电航运 CP002 400,000 39,620,000.00 3.06 6.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61205001 12 上元 1A 50,000 1,520,000.00 0.1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1 只资产支持 证券。 7.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1- 8.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775.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69,071.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244,423.97 5 应收申购款 236,044,653.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6,562,924.16 8.4 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 一) A 级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9 月27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9% 0.22% 3.69% 0.10% 1.50% 0.12% 2009 年 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24% 0.24% 0.67% 0.05% 1.57% 0.19% 2010 年 1 月1 日至 7.79% 0.30% 2.07% 0.05% 5.72% 0.25%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2-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6.49% 0.27% 3.70% 0.05% -10.19% 0.22%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73% 0.22% 3.88% 0.03% -0.15% 0.19%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3.00% 0.11% 2.39% 0.04% 0.61% 0.07% 2008 年 9 月27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15.82% 0.25% 17.52% 0.05% -1.70% 0.20%











B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9 月27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09% 0.21% 3.69% 0.10% 1.40% 0.11% 2009 年 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56% 0.23% 0.67% 0.05% 0.89% 0.18%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35% 0.30% 2.07% 0.05% 5.28% 0.25%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6.90% 0.27% 3.70% 0.05% -10.60% 0.22%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34% 0.23% 3.88% 0.03% -0.54% 0.20%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2.73% 0.11% 2.39% 0.04% 0.34% 0.07% 2008 年 9 月27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13.24% 0.25% 17.52% 0.05% -4.28% 0.20% ( 二) A 级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B 级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3- 注:本基金建仓期自 2008 年9 月27 日至 2009 年3 月26 日, 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 息、基金 应 收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 以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 的名义开 立 证券交易 清 算资 金 的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 注 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4- 基金财产 的 债权,不 得 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固有 财 产的债务 相 抵消;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 得 被处分。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转 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 发 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 股 票,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 股 票,同一 股 票在交易 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流 通 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 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5-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 易 的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 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 的 方法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 但是,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按本 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 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 值 方法、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 双 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值程 序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6-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开放 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 确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 或注册登 记 机构、或 代 销机 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 主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 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人 的 交 易资料灭 失 或被错误 处 理或造成 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 仍 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7- 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 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8-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 急 事故的任 何 情况,会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 售 或评 估 基 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八 、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 票 估值方法 的 第(3) 项、债券估值方 法 的第(6) 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 券 交易所及 登 记结算公 司 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 国 家 会计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其他收益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 收益分 配原则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9-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 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续 费 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 的 现 金红利 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对A 类、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 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 及比 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由基金管 理 人拟订 、 由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按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 后,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具 体方案的 规 定就支付 的 现金红利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的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0-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 费 用由基金 管 理人在法 律 规定的范 围 内参照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定,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 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1-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 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除管理费、托管 费 和销售服 务 费之外的 基 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和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 或基金财 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 信 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分别 保 留完整的 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 册会计师 对 本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2-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 证 所披 露 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报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3- 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 后1 日。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就 基 金份额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将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 日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登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 上 载明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 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4-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 过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 者基金份 额 的价格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 政 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5-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 场上流传 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 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者 备 案,并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3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 露 事 务。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 者 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披 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 或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 得 上述文件 复 制件或复 印 件。投 资 人 也 可在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6- 第十八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 证 券投资基 金 ,证券市 场 的变化将 影 响到基金 的 业绩。因 此 ,宏观和 微 观经 济 因 素 、国 家政策 、市 场变动 、行 业与个 股业绩的 变化、 投资 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程 度 等 影 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国 家 经济、微 观 经济、行 业 及上市公 司 的盈利水 平 也可 能 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的 各 项政策, 如 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 、 产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 策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 得 的收益又 被 称做利息 的 利息,这 一 收益取决 于 再投资时 的 市场利率 水 平和 再 投 资 的策 略。未 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可能 会引起再 投资收 益的 不确定 性并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 策 略 的顺利实施。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收益 将 主要通过 现 金形式来 分 配,而现 金 可能因为 通 货膨胀因 素 而使 其 购 买力下降。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 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 的 影响,如 经 营决策、 技 术变革、 新 产品研发 、 竞争 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或 发展前 景产 生变化 ,可 能导致 其股 价的下 跌 , 或 者 可分 配利润 的降 低,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生波 动。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 分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 险 , 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管 理 水平、手 段 和技术等 因 素,而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 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 证 券市场不 断 发展,各 种 国外的投 资 工具也将 被 逐步引入 , 这些新的 投 资工 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提 供保 值增值 功能 的同时 ,也会产 生一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带 来的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期权产 品带 来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基 金管理 人也 可能因 为对 这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 不 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7- 3.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 临 的流动性 风 险主要表 现 在几个方 面 :基金资 产 变现能力 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 在 投资 人 大额赎 回时 缺乏应 对手 段;证 券投资中 个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的 主 要 形 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活 跃,流 动性 非常好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则 可 能 成 交 稀少 ,流动 性差 。在市 场流 动性出 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 操作有 可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加 或 变 现 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 投 资品种受 到 市场影响 的 程度不同 , 即使在整 体 市场流动 性 较好的情 况 下, 一 些 单 一投 资品种 仍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种情 况的存 在使 得本基 金在 进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 难 以 按计 划买入 或卖 出相应 数量 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价 格产 生比较 大的 影响, 增 加 基 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债券基金 的 投资组合 主 要由固定 所 收益类证 券 组成,其 波 动率相比 权 益类产 品 较 小 ,并且 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率风 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 化 。当 债券基 金组 合的久 期越 长,它 所面临的 利率风 险将 越大, 具体 体现在 基金 的资产 净 值 将 随着利率的波动而产生较大的变化。 (2 )信用风 险 债券的发 行 主体可能 由 于自身财 务 状况的恶 化 而不能继 续 支付利息 或 者本金, 此 时债 券 的 持 有人 将面临 信用 风险。 在我 国,国 债由国家 财政的 信用 支持而 具备 极低的 信用 风险; 金 融 债 的 发行 主体集 中在 商业银 行、 政策性 银行和大 型企业 集团 的财务 公司 ,它们 都拥 有稳健 的 运 营 能 力和 优质的 资产 状况, 信用 等级较 高;企业 债券的 信用 等级参 差不 齐,也 会由 于发行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产生 变化 ,由于 国内 的独立 信用评级 机构功 能还 并不健 全, 需要持 有人 具有较 强 的 分 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3 )流动性 风险 债券的流 动 性是指债 券 持有人可 按 自己的需 要 和市场的 实 际情况, 转 出债券回 收 本息 的 灵 活 性, 一般债 券的 期限越 长, 流动性 越弱。债 券基金 如果 在遇到 大额 赎回, 或者 市场资 金 面 的 突然恶化会产生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4) 估值风 险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8- 估值风险是指由于估值方法、技术使用不当或市场公允价格不能反映投资品种的真实价 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完 全或准 确反映基 金资产 的变 现价值 ,从 而使基 金持 有人承 担 因 此 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 、 通讯系统 、 交易网络 等 技术保障 系 统或信息 网 络支持出 现 异常情况 ,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 显 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 开 放式基金 , 基金规模 将 随着投资 人 对基金单 位 的申购与 赎 回而不断 变 化, 若 是 由于投资 人 的 连续 大量申 购而 导致基 金管理人 在短期 内被 迫持有 大量 现金; 或由 于投资 人 的连 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所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 剧 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而 连 续出现巨 额 赎回,并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的现金 支 付出 现 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争、自 然 灾害等不 可 抗力可能 导 致基金资 产 有遭受损 失 的风险, 以 及证券市 场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 产生影 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 常 时 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募集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份 额 净值会因 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 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债券型基金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略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 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9- 本基金未 经 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 及 部门担保 。 基金投资 人 自愿投资 于 本基金, 须 自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 理 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 销 售外,本 基 金还通过 基 金代销机 构 代理销售 , 但是 , 基 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 经基金 代销 机构担 保收 益,代 销机 构并不 能 保 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0-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清 算 组在进行 基 金清算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1-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 除 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并 依 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 议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 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2- (14)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 证 券 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得 泄 露基金投 资 计划、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益, 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3-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 益 对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 东 权利,为 基 金的利益 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 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 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4-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 责 任,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 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 银 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5-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 出席或通 过 授权委托 书 委派其代 理 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 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基金 管 理人更换 或 基金托 管 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7-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知基 金 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 分别或共 同 称为“监 督 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 册 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单 独 或合并持 有 权益登记 日 本基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 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 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8-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其 时 间 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发 出召开会 议 的通知后 , 如果需要 对 原有提案 进 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 选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 机 关及监督 人 的监督下 由 召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 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方为 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 基 金 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 为 弃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9-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但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有异议 , 可以对投 票 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 大 会主持 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通过的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召 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 起生效。 关 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 第(1)-(8) 项 召开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 行,关于 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10)项 召开事由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应自 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 如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 等 一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0- 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 一)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通 过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 机 构和注册 登 记机 构 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 结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95%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2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权证的投资,但允许因投资一级市场分离式转债获配等原因被 动持有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 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资产支 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 于 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 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5-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 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6-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7-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8-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 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0-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 记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 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 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 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 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或转接专 人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 金投 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在线客服等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九)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1-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3 年3 月 28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认/ 申 购下限的公告,2013 年3 月29 日; 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好买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3 年3 月29 日; 3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摘要,2013 年 3 月30 日; 4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 ,2013 年 3 月 30 日; 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在申银万国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3 年 4 月18 日; 6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13 年 4 月20 日; 7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2013 年 5 月10 日; 8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第 1 次更 新),2013 年 5 月10 日; 9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13 年6 月24 日;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28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3 年 6 月29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 年 6 月29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6 月30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3 年 7 月1 日; 13、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二季度 报告,2013 年 7 月17 日; 1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网上预约交易业务的公告,2013 年 8 月20 日; 15、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2013 年8 月28 日; 16、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2013 年8 月28 日。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2-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