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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价值贰(050201)

博价值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页 共111 页 
 
博时 价值增 长贰号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页 共111 页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8 月24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6】174 号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审核 同意, 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作出的任 何决定 , 均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 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 跌, 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能 全数取回 其原本投 资。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申购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将 来业绩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9 月 27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3 年6 月30 日。 特别提示 1、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 基金的说 明 本基金是博 时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复制产品 , 博 时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是博 时基 金管理公司 管理的第 一只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成立 , 基金托 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本基金与博 时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采 用相同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和投 资理念 , 但在 投资运作上 完全独立 。 博时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的 过往业绩不 预示本基 金的未来 表现。 本 基金与博时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的未 来业绩可 能存 在差异。 2、提醒投资 人正确理 解价值增 长线 (1)价值增 长线与基 金份额净 值是两个 不同的 概念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投资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的计 价基础 , 而价值增 长线 则是基金管 理人为约 束自身的 投资风险 , 而自设 的一 个风险控制 目标。 价 值增长线 不是实际 的基金份额 净值,只 是基金管 理人力争 保证的价 值水 平。 (2)价值增 长线不是 保底收益 承诺 价值增长线 既不是基 金投资人 的实际收 益, 也不 是基 金管理人的 保底收益 承诺, 而 是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页 共111 页 金管理人力 争保证的 价值水平 。 基金份 额净值在 大概 率上会在价 值增长线 之上, 但 也不能完 全排除小概 率事件发 生的风险 ,即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 价值增长线 的可能。 (3)金融技 术风险揭 示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中采用了组合保险和 风 险预算管理(VaR)的金融工程技 术, 并经 过 严密的过 程控制, 但依然不 能保证基 金份额 净值在任何 时候均不 跌破价值 增长线。 (4)价值增 长线的披 露 价值增长线 数值是由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经过基 金托 管人核对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公 开发布 。 基 金 托 管人 是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的 、经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 中 国证 监 会审 查 批准 的 商业 银 行。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是由基 金管理人 计算, 并 由基金托管 人核对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公开发布; 同 时, 根据本基 金产品的 特点, 为保 证 价值增长线 计算的准 确和公允, 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 价值增长 线数值也 是由基金 托管人核 对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将其与 基金份额 净 值一起同时 对 外公布 。 (5)价值增 长线计算 方法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合同 中 明确 公 布了 价 值增 长 线的 计 算 方法 , 由于 计 算方 法 简便 透 明,投资人 可自行计 算,并与 公布值随 时核对。 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 价值 增长线固 定周期 (按日 历计 算的每 180 天) 进行调整。 本 基金 自基金开放 日起的第 一个日历 日 180 天 (第一期 )内 ,价值增长 线数值设 为恒值 0.900 元; 第一期结束 后, 即从 日历日的 第 181 天 起, 本 基金将 开始按照已 公布的价 值增长线 计算公式 定期计算。 (6)价值增 长线计算 的差错处 理 当价值增长 线计算差 错明确为 基金管理 人责任时 , 基 金管理人承 诺采用最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结果(一 般为最大 值)并对 外公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页 共111 页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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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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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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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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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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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9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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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 2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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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 2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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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 2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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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1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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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8 8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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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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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0 0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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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5 5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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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6 6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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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8 8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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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9 9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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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4 4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财 财 产 产 的 的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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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5 5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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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7 7 十 十 九 九.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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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0 0 二 二 十 十.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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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7 7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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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9 9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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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1 1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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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页 共111 页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和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以及《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 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 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博时价 值增长 贰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价值 增长贰 号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件,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每 6 个月更新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页 共111 页 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 理办法 》 规定 的条件,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市 场, 并 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 转 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页 共111 页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中国 证监会对 清算结果 核准并予 以公告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 间段, 具体时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页 共111 页 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间,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登记机构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式基金份 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 由指定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和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长期 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 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页 共111 页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法抗 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准 设立。 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上 海 丰 益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持有股份 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持 有股 份 2%。注册 资本为 2.5 亿元 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一 个直 属部门, 分别 是: 权益 投资总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市 场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交易 部、产品 规划部、 董事 长办公室、 总裁办公 室、人力 资源部 、 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金运 作部、风 险管理部 和监 察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管理部、研 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 页 共111 页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 投资 策略 、 行业上 市公司及 市场的研 究 。 国际组 负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总 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 总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 基金 组、 专户组 、 国际组 和研究组 ,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 市场销 售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场销售 总部下设 机构与零 售两大业 务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 业务线含 战略客户 部、 机构-上海、 机 构-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 务工 作。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 的研究 、 拓展和 服 务等工作 。 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 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电子商 务部、 客户服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大 区域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发 展、 各 部门使 用公司官方 网站营销 资源的归 口管理和 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平 台的建设 与管理工 作。客户 服务 中心负责零 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 询工作 。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 、 新产 品 报批、 主 管部门沟 通维护 、 产品 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 设 计等工作 。 董事长 办公室专 门负责 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会 及董事会 各专业委 员会各项 会务 工作; 股东 关系管理 与董、 监 事的联络 、 沟通及服务; 基 金行业政 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展 研 究; 与公司治理 及发展战 略等相关 的重 大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公 共关系管 理; 党务工作; 博 时慈善基金 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总 裁办 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会议 及文件管理 、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媒体宣 传、外事 活动管理 、档案管 理及工会 工 作 等 。人力资 源部负责 公司的人 员招聘 、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 绩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人力资 源信息管理 工作。 财 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财务 核算、 成 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 信息 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 开发、 网 络运行及 维护、IT 系 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 基金运 作部负 责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 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督 与控 制。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 、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 方面 进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1 页 共111 页 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沈阳分 公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 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 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助 。 此 外, 还设有全 资子公司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 人数 365 人,其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 过 93% 拥有硕 士 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 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 信 基 金管 理 公司 总 经理 ;招 商 银行 独 立董 事 ;招商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裁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 事长, 兼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 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桑自国先生,博 士后,副董 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 、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 经理, 中国华融 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2011 年 5 月进 入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 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EMBA, 董 事。1990 年至1996 年曾任 职于湖北 省鄂城钢铁 厂, 历 任团委干 部、 下属合资 公司副总 经 理等职。2002 年进 入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招商证券(香 港) 公司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兼国际 业务部董 事、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公司 总裁助理。2013 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会副主 席兼总裁 (CEO ) 、 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姚钢先生,独立 董 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 大学 财政金融讲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南汇通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 深圳证券 业务 部总经理、 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 济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2 页 共111 页 何迪先生, 硕士 , 独立董事 。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 器件厂、北 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美 国研 究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士银 行 投资银 行部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 支持中 国经济 、 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 “ 博源基金 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 , 学士 , 独立 董事。1969 年 起先后在 中国 人民解放军 酒泉卫星 基地、 四川大 学经济系、 中国 人民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历 任中 国人民银行 总行金融 研究所研 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办 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总 经理、 总经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记 ; 华 润深国投 信托 有限公司总 经理 、 副董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董事 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 起,任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独立 董事。 郭健先生, 学士, 董 事。1987 年起曾就职于蛇 口中华 会计师事务 所 、 香港 招商局集 团财 务部、蛇口 多利时 装公司、 深圳立诚 会计师 事务所和 深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2004 年3 月进 入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历任 国 际业务部 总经理 、 总裁助理兼 投资银行 董事总经 理 、 招商 证券董事会 秘书、 招商证 券 (香港) 有限 公司副董 事 长等职, 现任招 商证券副 总裁兼董 事会 秘书、招商 证券( 香港)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2013 年8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 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票 销售交易 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事 。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 纺织工业部 ,1992 年 起历任华 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经理 ,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 硕士 , 监事 。1983 年起历任 郑州航空 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证券 有限公司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管理董事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彭毛字先生 ,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 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农贷部国 营农业信 贷处 科员、 副 处 长 , 中国农 业发展银 行开发信 贷部扶贫 信 贷处处长 , 中国农 业银行信 贷管理 三部 扶贫贷款管 理处处长 ,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部 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3 页 共111 页 1999 年12 月至 2011 年1 月在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部 副总经理, 债 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 ,监察审计部(纪委 办公室)总 经理。2007 年12 月至 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 融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2011 年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司专职 监事 (总经理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 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 夏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 财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集团 )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 任天津港 ( 集 团) 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 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郑波先生 , 博士 , 监事 。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 源 部总 经理。2008 年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 系统 集成公司任 软件工程 师、 北 京万豪 力霸电子科 技公司任 技术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部 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 赵卫平先生 , 硕士 , 监事 。1996 年起先后 在山东国 际 信托投资公 司、 大 鹏证券公 司、 北 京证券公司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工作 。 现任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3.公司高管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 硕士 , 副总 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任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开发 部经理 、 清华 紫光股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 理部 副经理, 电 脑部副经 理及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兼任博 时基金 ( 国际) 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 中 技上海 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任公司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李志惠先生 , 经济 学博士 , 副总经 理。1993 年 7 月起 先后在深圳 市住宅局 房改处 、 深圳 市委政策研 究室城市 研究处、 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综 合处工作。2004 年9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4 页 共111 页 理有限公司 , 历任 行政与人 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总 裁 办公室总经 理兼董事 会秘书 、 机构 业务 董事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合 经 理、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任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孙麒清女士 , 商法 学硕士 , 督察长 。 曾供 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监察法律 部法律顾 问 、 监察 法律 部总经理 。 现任公司 督察长 。 4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 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 部、 中银国际 控股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 资、研究 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股票投 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兼博时裕 隆封闭 (2010 年 10 月 13 日至今 ) 、 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 (2012 年 7 月10 日 至今 )、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基金(2012 年 7 月 10 日 至今 )基 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肖华先生, 2002 年10 月至2006 年 12 月 30 日担任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杨锐先生,2006 年12 月 3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担任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夏春先生, 200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担 任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 员 : 吴 姚 东 、 董 良 泓 、 邵 凯 、 邓 晓 峰 、 黄 健 斌 、 魏 凤 春 、 聂 挺 进 。 吴 姚 东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 良 泓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邓 晓 峰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6 年至 1999 年 在 深 圳 市 银 业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任 工 程师。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 投 资 部 单 独 账 户 小 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 (LOF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5 页 共111 页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 (LOF)基金基金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 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 8 月 正 式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聂 挺 进 先 生 , 硕 士 。2004 年至 2006 年 在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2006 年 9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兼 任 博 时 第 三 产 业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裕 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GARP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卓 越 品 牌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6 页 共111 页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 、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7 页 共111 页 (五) 基金经理 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法律 部, 监察 法律 部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公司 各部 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高 管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 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 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8 页 共111 页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 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 健全了 内控结构 , 高 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 明 确的分工 , 确保各 项业务活 动有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得 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 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 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 确认 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 关 的风险 ;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9 页 共111 页 建立了足够、 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 电脑预警 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 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 情 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中 国建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 首家在海外 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 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 后中国建设 银行的已 发行股份 总数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0 页 共111 页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6.34% 。 2013 年上半 年, 中 国建设银 行实现 净利润1,199.64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12.65% 。 年 化资产 回报率为1.66% ,年化 加权净资 产收益率 为23.90% 。 利息净收入1,876.60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长10.59%。 净 利差为2.54%,较 上年 同期提高0.01 个 百分点。 净利息 收益率为2.71% , 与上 年同期持平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12.76%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 约、 胡志明市 、 悉 尼、 台 北设有10家 一级海外 分行 , 拥有建 行亚 洲、建行伦 敦、建行 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银国 际等5家全资子公 司,海外 机构已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 家和地区 ,基本完 成在全球 主要金融 中心的 网络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力和 基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 建、 设立 村 镇银行27 家, 拥有建信 基金、 建信租 赁、 建信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 住房储蓄 银行等多 家 子公司, 为客户 提供一体 化全面金 融服 务能力进一 步增强。 2013年上半 年, 本 集团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市场 与 社会各界广 泛认可 , 先后荣 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近30 个重要 奖项。在 英国《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 升1位; 在美国《 财富》世 界500 强排名第50 位,较上 年上升27 位;在 美国 《福布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上市 企业排行 榜中 位列全球第2, 较 上年提 升11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 获了国内 外重要机 构 授予的 包括公司 治理 、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 托管、 投 行、 投资者关 系和企业 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 个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设投 资托 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 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托 管处、 核算处、 清 算处、 监督 稽核处、 涉 外资产核 算 团队、 养老金托 管处、 托管 业务系 统规 划与管理团 队、上海 备份中心 等12个职 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225 人。自2007年起 ,托管 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 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1 页 共111 页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 多年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 管 311 只证券投资 基金。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 中国建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四年 被国 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 行 ” ,在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国内最 佳托管银 行”奖 ,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 佳资产托 管银行” 奖, 和 境内 权威经济 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2012 年度 “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了 监 督稽核处 ,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2 页 共111 页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 务部 具 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 核、审核 、检查制 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 送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 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3 页 共111 页 1、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 销中 心 地址:北京 建国门内 大街18号 恒基中心1 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费) 2、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28 号久事 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周 明远 3、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公 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29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陈 晓君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4 页 共111 页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于慧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5 页 共111 页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 -66223587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2)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 -38321739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3)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6 页 共111 页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4)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7)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7 页 共111 页 (18)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9)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0)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8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3)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办公 地址: 温州 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邢增 福 联系 人: 林波 电话 : 0577-88990082 传真 : 0577-889952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 http://www.wzbank.cn (24)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5)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6) 江 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7) 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 表 人: 李伟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29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28)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董鹏 程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叶文 君 联系 人: 王淑 华 电话 : 0535-6699660 传真 : 0535-66998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0) 齐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1)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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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其 他地 区)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4)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5)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6)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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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38) 江 苏常 熟农 村商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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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43)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07771 网址 : http://t.jrj.com (44)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45)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46)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3 页 共111 页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4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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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50)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4 页 共111 页 (5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 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杨翼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52)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53)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系 人: 朱剑 林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54) 泛 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55)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5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56) 万 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刘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5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5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5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6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6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6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2)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6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64)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7 页 共111 页 (6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6)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6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6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69)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8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70)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71)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 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72)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73)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74)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39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7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76)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77)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78)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79)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0 页 共111 页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80)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 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 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8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82)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83)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1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84)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85)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长 清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86)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87)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88)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2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89)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90) 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91)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 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9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 -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9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3 页 共111 页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94)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95)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96)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智 勇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97)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4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98)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99)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汪汇 电话 : 021-50586660 传真 : 021-583195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100)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101)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10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5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103) 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104)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105)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106)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10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6 页 共111 页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崔国 良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真 : 0755-258317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10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109)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110)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111)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7 页 共111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11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113)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114)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115)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徐轶 青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16)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8 页 共111 页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117)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18) 瑞 银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19)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20)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49 页 共111 页 (12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2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23) 天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2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25)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0 页 共111 页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2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袁月 电话 : 0755-3665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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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 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内容 同基金管理 人) (三)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国浩律 师集团(北京) 事务 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 、 陈周 (四)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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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

















021-61238888 传真 :

















021-61238800 联系人 :














沈兆杰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2 页 共111 页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陈 熹 六 六. .


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 金字[2006]174 号文批 准募集发售 。 设立募 集期从 2006 年 9 月 4 日起到 9 月 22 日止,共募集 1,692,841,702.70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 户 数为 43,482 户 。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 契 约型开放 式, 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6 年9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 七 七. .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 应当在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或 授权的销 售代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 际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销售代 理人, 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该 在销售机 构指定的 营业场所 按照指定 的方 式和程序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 。 销 售机构也可 以提供电 话委托 、 传真 交易或者 网上交易 等非现场方 式, 为 投资人办 理申购 、 赎 回等业务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06 年 10 月 17 日开 始办理日 常申购 业务, 并于 2006 年10 月30 日开始办 理 日常赎回业 务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披露 文件中规 定。 基金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 可对 申 购、 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不 应对投资 人利益 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调整生 效日的前2 个工作 日内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及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3 页 共111 页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申( 认)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并 在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 利益 的 前提 下 调整上述原 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定 1、首次单笔 最低购买 金额不低 于 500 元,追加 购买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请 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 告 ; 2、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在 调整前2 个工作日内 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及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交 易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况 下, 在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 资人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 情况。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若申购 不成 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退 还给投资人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和价格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4 页 共111 页 1、申购和赎 回费率 (1) 前端申购 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6%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1.2% M≥1000 万元 1000 元人民 币 (2) 后端申购 费 持有基金时 间(Y) 后端申购费 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Y≥5 0 (3) 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1% ,扣除 注册登记 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 财产,赎 回费 归基金财产 的部分为 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情况调 整申购费 率,但 最高 不超过 3.0%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确 保如前所述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1%的前 提下, 决定对 不同持有期 限的基金 份额等实 行差别化 的赎回费率 , 并予 公告 , 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赎 回费率模 式需公告 并公平 地对 待同类投资 人。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基金申购 金额的计 算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5 页 共111 页 (1)前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数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例一: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采用 前端 收费方式, 申购费率 为 2%,则 可申购基 金份额为 :


申购价格= 1 .056× (1+2% )=1.07712 元 申购份额=10,000/1.07712 =9,284.0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申购 本基金, 假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 得到 9,284.02 份 基金份额 。 (2)后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数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采用 后端 收费方式, 则可申购 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 =9,469.7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申购 本基金, 假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 得到 9,469.70 份 基金份额 。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前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适用 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一:前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一 年两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4%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计算过程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4%=40.64 元 赎回金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6 页 共111 页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 持有 期所对应 的 赎回费率 为 0.4% ,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0,119.36 元。 (2)后端收 费模式下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 赎回份额 × 申购日 基金份额 净值 × 适用 的后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赎回 总金额 × 适用的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金额-后端申 购费-赎回 费 上述计算公 式中, 后端申购 费的计算 基数为本 次要赎 回的基金份 额在当初 购买时所 需的 申购金额, 具体表达 为: 当初 购买本次 赎回份额 的申购 资金总额 × 该部分份 额所对应 的费率。 例二:后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举例 假定某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份额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该投资人 选择后端 收费 模式,在二 年零二个 月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50 元 ,扣除的 后 端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 =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 =10,000 ×1.056× 1.2%=126.72 元 赎回费=12, 500×0.2%=25 元 赎回金额=12,500 -126.72 -25 =12,348.28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 元, 持有 期所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2% , 后端申 购费为 1.2%,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2,348.28 元。 3、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享 有或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7、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赎回费总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 75%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7 页 共111 页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8 页 共111 页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并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点 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 公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59 页 共111 页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 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 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 , 本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构 共同推出本 基金的定 期定额计 划投 资业务。 1、适用投资 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3、扣款日期 和扣款金 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 额 的 规定, 并与 销售机 构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但最低 每次不少 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投 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2 ) 本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 每 期 实际 扣 款日 即为 基 金 申购 申 请日 ,并 以 该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 投资人 可 以从 T+2 日 起通过本 计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博时公司 客服电话 或登 录博 时公司网 站查询 其 每次 申购申请的 确认情况 。 申购 份额将在 确 认成功后直 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 (3)各机构 办理业务 情况 见本 公司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定 期投资业务 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务 电话:95105568 (免 长途费) 了解或咨 询相关情 况。 (十三) 基金转 换 自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 共同推出本 基金的转换 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 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0 页 共111 页 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 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 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 非QDII 基金与 QDII 基金 不能互转 。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 间。基金转出视为 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2 日。


(4)基金分 红时再投 资的份额 可在权益 登记日 的 T+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 请 。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3、暂定基金 转换的情 形和处理 (1) 基金 转换视同 为转出基 金的赎回 和转入基 金的申 购, 因此 有关转出 基金和转 入基金 暂停或拒绝 申购、暂 停赎回的 有关规定 适用于基 金转 换。


(2) 出现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 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 它在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 载 明并获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特殊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基金 转换业务 。


4、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 本基金在 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 ,且基金 登 记机构 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构。


(2) 转换 业务的收 费计算公 式及举例 参见 2010 年3 月 16 日刊登 于本公司 网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本公司 管理基金 的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本 公司 。 (十四)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指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 生的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 者或 机构投资者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他 自 然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1 页 共111 页 人、 法人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 登记机构 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 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 基金份 额的冻结 、解冻及质 押 1、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2、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 业务,公 布并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八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争使基 金份额净 值高于价 值增长线 水平的前 提下 , 本基金在 多层次 复合投资 策略的 投资结构基 础上, 采取低风 险适度 收益配比 原则, 以 长期投资为 主, 保 持基金资 产良好 的流 动性,谋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长。 (二) 投资理念 做投资价值 发现者。 本基金认为 , 具有持 续的现金 收益和良 好增长前 景的 上市公司, 最终将得 到投资人 的认 可并会在股 价上得到 体现。 本 基金力求 在强化投 资研 究的基础上 , 长期坚 持对股票 进行质地 分析和现金 流分析, 发现具有 投资价值 的上市公 司。 同时, 本基 金致力 于通过专 业化投资 方法将中 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 潜力最大 地转化为 投资 人的安全收 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公 开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本基金 不会使用 财务杠杆 放大金融 衍生产品的 作用 。 (四) 基金产品 描述 本基金依托 中国经济 和资本市 场的高速 成长,充 分发 挥基金投资 理财的规 模经济效 益,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2 页 共111 页 结合基金管 理人的专 业研究与 管理能力 ,最大程 度实 现投资人财 富的保值 增值。 1、核心概念 -价值增 长线 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身 的投资管 理与风险 管理, 创造出 一条随时间 推移呈现 非负增长 态势 的安全收益 增长轨迹 ,简称价 值增长线 ,并力争 使基 金份额净值 高于价值 增长线水 平 。 2、价值增长 线的确定 价值增长线 固定周期 (按日 历计算 的每 180 天) 进 行 调整, 每 期期初按 照上期基 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的一定比 率 (提升 率) 和 上期期末 日的价 值增长线水 平来确定 本期期末 日的价值 增长线水平 , 本期 内任意一 天的价值 增长线水 平由上 期期末和本 期期末的 价值增长 线水平线 性插值计算得出。 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 之后(含分红除权日当日) ,价值增长 线水平扣除 分红额度 向下调整 。 如果上 期基金份 额净 值为零增长 或负增长 , 则本期 价值增长 线 保 持 上期 期末 水 平。 价 值增 长线 从 本基 金 开放 日起 计 算 ,第 一期 价 值增 长 线水 平固 定 为 0.900 元。 3、价值增长 线的披露 方式 本基金价值 增长线将 由本基金 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连同本基 金份额净 值同 时向公众披 露 。 (五)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 前提 ;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 的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 ,是基金 维护投资 人利益的 重要保障 。 2、投资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 及借助外部研究 机构形成有关公司 分析、 行业分析、 宏 观分析、 市 场分析以 及数据模 拟 的各类报告, 为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提供 决策依据 ;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 告对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 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 见;如遇 重大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及时召 开临时会 议做出决 策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3 页 共111 页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 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 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 择,以及买 卖时机 ;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 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 , 进行具体品 种的交易 ;基金经 理必须遵 守投资组 合决 定权和交易 下单权严 格分离的 规定 ;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 组合计划的 执行过程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基金经理小 组依据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情 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 ;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兼顾风险 预算管理 的多层次 复合投资 策略 。 (1)资产配 置层面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理 念和风险 管理方针 , 基金 将通过 战略资产配 置和 战术 资产配置 决策 来确定投资 组合中股 票、 债 券和现 金的比例 。 长期 内 , 本基金 将基于以 宏观经济 分析为 重点 的资产类别 收益风险 预测框架 来调整资 产配置。 短期 内, 本基金 将基于经 济结构调 整过程中 政策、 法规的相 关变化, 通过 时机把握 来调整资 产配 置。 待股票指数 期货推出 后, 本基金计 划使用该衍 生产品进 行组合保 险。 (2)股票组 合层面 本基金以全 市场 A 股流通股 加权指数 作为市场 基准指 数,使用行 业/风格结 构来构建 股 票组合,并以单个行业/风格的市场基准指数权重作 为考虑的出发点;为增强股票组合的预 期收益, 本 基金将 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 结合的 分 析方法来 确定股票 组合中单 个行业或 风格偏离其 市场基准 指数权重 的比例; 为控制股 票组 合与市场基 准指数的 跟踪误差 , 本基金 将对单个行 业或风格 组合偏离 其市场基 准指数权 重的 程度进行限 制。 (3)股票选 择层面 本基金将以A 股市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上市股票 作为 选股范围, 依据划分 高质量 、 价值 型和成长型 的标准, 通过估值 比较、 质量比较 和增长 比较三个层 次的框架 筛选出高 质量的价 值型公司和 高质量的 成长型公 司, 再基 于竞争能 力、 估值比较和 市场趋势 等因素主 动确定最 终选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4 页 共111 页 在债券投资 方面, 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品 种包括国 债 、 金融债和企业 债 (包括可 转 换债) 等。 本基金 将在研判 利率期限 结构变化 的基础上 做出 最佳的资产 配置及风 险控制。 在选择国 债品种中, 本基金重 点分析国 债品种所 蕴涵的利 率风 险、流动性 风险并且 关注投资 人结构 , 根据利率预 测模型构 造最佳期 限结构的 国债组合 ; 在 选择金融债 、 企业 债品种时 , 本 基金重 点分析债券 的市场风 险以及发 行人的资 信品质 , 资信 品质主要考 察发行机 构及担保 机构的财 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 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 其套利机会 。 本基金建仓 时间为 3 个月 ,使股票 仓位达到 30% ,其 中高质量的 价值型公 司和高质 量的 成长型公司 股票 的投 资比例将 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 资产 的 80%。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自本基金成 立日至 2008 年8 月31 日 ,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 基金管理 人通过自 身的 投资管理与 风险管理 , 创造出 一条随时 间推移呈 现非 负增长态势 的安全收 益增长轨 迹, 简称 价值增长线 。 为使本基金 的业绩与 其业绩比 较基准具 有更强的 可比 性, 本公司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同意后,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本基 金 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为 :70%×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30%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 今后如果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投资基 准, 或者 更科 学的复合指 数权重比 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 或变更投 资基 准。 (七)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 品种,以 在风 险约束下期 望收益最 大化为核 心, 在收益结构 上追求下 跌风险有 下界、上 涨收益无 上界 的目标。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投资于 股票、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2)投资于 国家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3)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5 页 共111 页 券的 10% ,并 按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6)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本基金不 受上 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前述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 完毕。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 本 基金合同将 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 定直接进 行变更 , 在变 更前 2 个工 作日内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 指定报刊上 发布公告 ,此项合 同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 ,上述禁 止行为应 相应 变更。 (九) 基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6 页 共111 页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3 年 6 月30 日 。 1、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974,008,082.31 72.68 其中:股票 2,974,008,082.31 72.68 2 固定收益投 资 979,040,015.70 23.93 其中:债券 979,040,015.70 23.9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2,896,560.56 2.76 6 其他各项资 产 25,703,785.32 0.63 7 合计 4,091,648,443.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5,166,314.24 0.37 C 制造业 1,106,428,521.18 27.1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5,040,153.60 2.33 F 批发和零售 业 83,439,417.90 2.0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97,227,302.80 2.3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948,501,653.51 23.23 K 房地产业 549,649,519.08 13.4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585,000.00 0.0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75,970,200.00 1.86 S 综合 - - 合计 2,974,008,082.31 72.83 3、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37,274,892 367,157,686.20 8.99 2 600519 贵州茅台 1,686,518 324,435,467.66 7.95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7 页 共111 页 3 601318 中国平安 8,511,470 295,858,697.20 7.25 4 601601 中国太保 14,163,251 225,620,588.43 5.53 5 600030 中信证券 18,183,518 184,199,037.34 4.51 6 600383 金地集团 26,602,308 182,491,832.88 4.47 7 600585 海螺水泥 9,900,406 132,467,432.28 3.24 8 000338 潍柴动力 7,548,207 130,961,391.45 3.21 9 000625 长安汽车 10,389,650 96,519,848.50 2.36 10 601186 中国铁建 22,628,608 95,040,153.60 2.33 4、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31,701,000.00 22.8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931,701,000.00 22.8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7,339,015.70 1.16 8 其他 - - 9 合计 979,040,015.70 23.98 5、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70408 07 农发 08 2,500,000 248,775,000.00 6.09 2 110416 11 农发 16 2,000,000 201,160,000.00 4.93 3 130218 13 国开 18 1,600,000 159,088,000.00 3.90 4 080205 08 国开 05 1,000,000 103,800,000.00 2.54 5 120239 12 国开 39 1,000,000 99,340,000.00 2.43 6、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8 页 共111 页 (3 )期末其 他各项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 币元 序号 名 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65,826.9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16,722.96 3 应收股利 9,687,963.25 4 应收利息 15,004,860.73 5 应收申购款 128,411.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03,785.32 (4 )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47,339,015.70 1.16 (5 )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九 九.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间 ①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②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④ 2013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 -12.58% 1.25% -8.29% 1.05% -4.29% 0.20% 2012 年 0.46% 0.85% 6.47% 0.89% -6.01% -0.04% 2011 年 -9.63% 0.70% -16.51% 0.91% 6.88% -0.21% 2010 年 -8.55% 1.04% -7.82% 1.11% -0.73% -0.07% 2009 年 61.59% 1.36% 61.77% 1.44% -0.18% -0.08% 2008 年 -50.35% 1.81% 4.17% 1.28% -54.52% 0.53%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69 页 共111 页 2007 年 106.94% 1.69% 89.52% 0.29% 17.42% 1.40% 2006 年 9 月27 日至 12 月31 日 37.70% 1.22% 0.00% 0.00% 37.70% 1.22% 2006 年 9 月27 日至 2013 年 6 月30 日 65.91% 1.31% 140.00% 1.04% -74.09% 0.27% 十 十.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的 估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扣除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收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 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0 页 共111 页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 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十 一 一.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财产是 否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参 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 于停牌股票估 值的参考方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 首次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按成 本 计量; 2)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 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1 页 共111 页 4)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流 通受限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 量 ;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2 页 共111 页 况 下,按成 本计量; (2)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 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3 页 共111 页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 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 差错方追偿 ;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 金 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4 页 共111 页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5 页 共111 页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 十 二 二. .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买卖 证券差价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债券 利息、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因运 用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 登记机 构 可将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若 投资者要 修改 分红方式, 请自行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修 改; 5、分红方式 最终以 登 记机构 确 认的分红 方式为 准; 6、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6 页 共111 页 7、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收 益每 年至少分配 一次, 最多分 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可分配收 益的 60%; 但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因基金 分红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变 化, 不 会 改变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不会降 低基 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 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 扣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7 页 共111 页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 中 3-8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及其 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其他具体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依据中 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 费和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 管费率 。 调高 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 ,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3 个工作 日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公告 。 (五)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1)前端申 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2.0%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8 页 共111 页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6%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1.2% M≥1000 万元 1000 元人民 币 (2)后端申 购费 持有基金时 间(Y) 后端申购费 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Y≥5 0 (3)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 间(Y) 赎回费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转换费 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异情 况而定。 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 担,扣除转 出基金赎 回费应归 资产部分 后的余额 归 登 记机构 所有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79 页 共111 页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十 十 五 五. .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0 页 共111 页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一)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4、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2)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1 页 共111 页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本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 面 报告两种 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本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2 页 共111 页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 (20)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3 页 共111 页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二)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上述 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 项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 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查 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4 页 共111 页 十 十 六 六. .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了 解并承受 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资于 国债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 或者能 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基 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基 金的所有 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和赎回。 由于开放 式基金在 国内发 展历史不 长, 应 对 基金赎回的 经验不足 , 加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易量急 剧减 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 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 请,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四) 本基金特 有风险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5 页 共111 页 本基金与博 时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采 用相同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和投 资理念 , 但在 投资运作上 完全独立 。 由于 两只基 金推出时 的证券市 场环境不同 , 建仓 时机不同 等因素 , 因 此 博时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的过往业 绩不预示 本基 金的未来表 现。 本 基金与博 时价值增 长 证券投资基 金的未来 业绩可能 存在差异 。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十 七 七.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 4、基金合并 、撤销 ; 5、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6 页 共111 页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6、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 2、交纳所欠 税款 ; 3、清偿基金 债务 ;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 (六)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3 个 工作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7 页 共111 页 十 十 八 八. .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 (3)发售基 金份额 ;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登记机构 ,并对登记机 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 (10) 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机 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4)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8 页 共111 页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89 页 共111 页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解散 、 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0 页 共111 页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11)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20) 面 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 基 金财产收 益 ;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1 页 共111 页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2 页 共111 页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由基 金管理人 选 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3 页 共111 页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 (3)会议形 式 ; (4)议事程 序 ;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 (6) 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表决方 式 ;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4 页 共111 页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终止 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I. 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统计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 II. 到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 , 到 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与基 金管 理 人持 有 的登 记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I.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II.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 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III.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IV.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5 页 共111 页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V.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 容以 及 召 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 事 由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6 页 共111 页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 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6、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7 页 共111 页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按 照上述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 金托管人拒 绝按照上 述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则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经 通知仍拒 绝派代表 监督 计票的,不 影响大会 会议决议 的效力 。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8 页 共111 页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变更的 情形; 2) 基金合同的 变更并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的; 3) 因为当事人 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 表人变更 , 当事 人分立、 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 须作出相 应变动的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3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及 清算程序 (1)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情况。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99 页 共111 页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1)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8)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9)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四)争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 容、 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 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 合同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 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查 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0 页 共111 页 十 十 九 九. .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简称 :中 国建设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1 页 共111 页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仅限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本基 金不会使 用财务杠 杆放大金 融衍 生产品的作 用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投资于 股票、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2)投资于 国家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3)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4)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5)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本基金不 受上 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前述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 完毕。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 本 基金合同将 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 定直接进 行变更 , 在变 更前 2 个工 作日内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 指定报刊上 发布公告 ,此项合 同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 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2 页 共111 页 从 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必 要措 施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交易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并不 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3 页 共111 页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4 页 共111 页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5 页 共111 页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 用的规定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立 债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定期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6 页 共111 页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 协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 时 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 后 及 时 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 人, 并在 十 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托 管 人 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管理人提 供资料, 由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建立 并保管。 在基 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7 页 共111 页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二 十 十.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个工作日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8 页 共111 页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网上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 财 付 通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09 页 共111 页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工服务、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它应披露的事 项 (一)2013 年 4 月1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个 人电子银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二)2013 年 4 月1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在 好买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加好 买基金定 投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三)2013 年 4 月12 日, 我公 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 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第一 创业证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四)2013 年 4 月20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贰 号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五)2013 年 5 月6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开通在 好买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公告 》 。 (六)2013 年 5 月10 日, 我公 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非现场渠 道申购及 定期 定额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七)2013 年 5 月22 日, 我公 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有 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八)2013 年 5 月22 日, 我公 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九)2013 年 5 月22 日, 我公 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继续 参加重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 (十)2013 年 6 月5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泛 华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十一) 2013 年 6 月5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 分 基金增加泛 华普益基 金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10 页 共111页 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十二) 2013 年 7 月2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 行 网上及手机 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十三) 2013 年 7 月16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万银财富 ( 北 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十四) 2013 年 7 月18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贰 号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 第 2 季度报 告 》 。 (十五) 2013 年 7 月19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十六) 2013 年 7 月19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十七) 2013 年 7 月22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增加 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 。 (十八) 2013 年 8 月1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自 助渠道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十九) 2013 年 8 月5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深 圳市新兰 德 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二十) 2013 年 8 月19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 。 (二十一) 2013 年 8 月23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江南农村 商业 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二十二) 2013 年 8 月29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非 现场 方式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二十三) 2013 年 8 月29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博 时价值增 长贰 号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 半年度报告 (正文) 》 。 (二十四) 2013 年 8 月30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 河北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电 子渠道申 购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 。 (二十五) 2013 年 8 月30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 参加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申购及 定投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111 页 共111 页 (二十六) 2013 年 9 月6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上 海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二十七) 2013 年 9 月27 日, 我公司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北京增财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 , 但应以基金 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 准。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 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http://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 博 时价值增 长贰号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的文件 2、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3、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4、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5、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募 集设立 博 时价值增 长贰 号证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二) 备查文件 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3 年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