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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优选(590001)

中邮核心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I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月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I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06 年 8 月 1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6]158 号 ) 和2006 年8 月 23 日 《 关于 同意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 基金 部函[2006]206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06 年9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III 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说明 (概要) 基金名称: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股票 型 投资目标: 以 “ 核心 ” 与 “优 选 ” 相 结合 为投 资策 略主线 ,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分享中 国经 济成 长带 来的 收益, 进而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理念:在 坚持 并深化价 值投 资理 念基 础上 ,通过 专业 化的 研究 分析 ,积极 挖掘 具 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稳 定成长 前景 和内 在价 值的 行业和 公司 。具 体来 说, 该理念 包含 以下 几 层含义 : 1.在 全球 经济 增长 和全 球 经济一 体化 的背 景下 ,中 国经济 获得 不断 增长 的动 力源泉 , 在 这一 过程 中, 各行 业呈现 繁荣 交替 态势 。通 过专业 化的 研究 分析 ,力 争把握 各行 业景 气 周期, 最大 限度 地挖 掘优 势行业 的投 资价 值和 具有 核心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2. 公司 的内 在价 值是 投资 的基础 。 随着 股权 分置 改 革的全 面推 进和 成功 完成 , 困 扰中 国 资本 市场 的制 度障 碍被清 除,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构 会得 到实 质性 改善 、经营 业绩 明显 提 升等积 极因 素, 最终 将在 公司价 值中 得到 充分 的体 现,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必将凸 现。 3. 中国 经济 持续 稳定 的快 速增长 , 作 为微 观经 济主 体的企 业将 明显 受益 。 事 实上, 一 些 上市 公司 已经 呈现 出良好 的成 长性 ,投 资于 这些成 长型 股票 ,可 以最 大程度 的分 享中 国 经济快 速增 长的 成果 。 4. 与此 同时 , 通 过专 业研 究获取 信息 优势 , 充分 挖 掘证券 市场 不完 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 会,通 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得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 投资范围: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IV 的股票 、债 券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范围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60%-95% ,债 券 、权证 、 短期金 融工 具以 及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0%-40% (其 中,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并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比例 要求 有变 更 的,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将及 时做出 相应 调整 ,以 调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业绩比较基准: 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 新华 富时A200 指数× 8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 金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高风 险和 较高 收益 的特 征。一 般情 形 下,其 风险 和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风险管理工具:严格 风险管 理制 度和 流程 ,有 效降低 投资 风险 ,保 障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和投资 者的 利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 须与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详 细资料一并阅读。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V 目





录 一 、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 金合 同生效 ..............................................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7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质押 与基 金转换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差错处理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2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VI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前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中邮核心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中邮核心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 该协 议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指人民 币元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代销机 构 指依 据有关销 售代理协 议办理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依 据有关规 定办理本 基金申 购、赎回 和 其他业 务的机 构,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有关 规定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编 制并 公 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应按 规 定报中 国证 监会 北京 监管 局审核 ,并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 基金达到 规定的条 件后, 并按规定 办理了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册 登记 的另 一种 基金 的业务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利息、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所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资 产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 表人 : 吴 涛 联系人 :宁 江 联系 电 话:010-82295160 -230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 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章干泉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学 历, 教 授级 高工。 曾 任长 沙市 邮电 局 分拣科、 联 合子弟 学校 、 电 信三 分局 员工、 教员 、 长 沙市 电信 局副局 长、 湖南 省邮 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局 长及 党组 书记 ,现 任北京 市邮 政公 司总 经理 、党委 副书 记。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毕劲松 ,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国泰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副 总经理 ;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裕 支行 行长 ; 国 泰证 券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兼 党委 书 记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筹备工 作组 长; 中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兼 总裁 ;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兼任京 都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金昌雪 , 大学 本科 。 曾 任 职于北 京煤 炭管 理干 部学 院 ( 期间 曾赴 日本 东丽 大 学任教 、 赴 日本埼 玉大学 研究生 院进 修) ;日 本住友 银行 北京代 表处职 员、代 表;日 本三 井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副 代表 见北 京分 行筹备 组副 组长 ;2008 年 3 月至 今, 任三 井住 友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行 副行 长、 总行行 长助 理。 周克, 硕士 研究 生。 曾 任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 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 副总经 理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忠林 , 曾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稽 查处 负责 人; 稽查 局信访 处副 处长 、处 长; 办公厅 信访 办主 任;2009 年 3 月, 自中 国证监 会退 休。 刘桓, 大学 本科。 曾就 职 于北京 市朝 阳区 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读 于中央 财 经金融 学院 ;1982 年 7 月 至今, 就职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税 务学院 副院 长。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 法 学硕 士。 曾 在 财政部 条法 司工 作 (1993 年美国 波士 顿大 学访 问学 者) ; 曾 任 职于中 洲会 计师 事务 所;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 北京 市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主任 / 支部书 记) 。 期间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五 届、六 届理 事会 理事 ;北 京市律 师协 会预 算委 员会 副主任 、主 任 ; 北京市 律师 协会 税务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财 务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公司 、(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 深 圳天 源迪 科信 息 技术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达 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 生, 监事 长,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学位,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 区邮 电局安 处邮 电支 局长 ; 北 京市邮 政管 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处长 助理 、 副处长 ; 国 家邮政 局计 划财 务部企 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处长; 天津 市邮 政局 副局 长; 国 家邮 政局 计划 财务 部副主 任;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邮政 集团 公 司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总 经理 。 周桂岩 , 监事 , 法 学硕 士。 曾任中 国信 息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经 理助 理兼 北京 营业部 总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经理 ; 北 京凯 源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航空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现 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 部经理 , 京 都期 货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 多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石鲁先 生, 监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云 裳制 衣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营业 部 、 阜 成门支 行会 计部 , 任 阜成 门支行 个人 零售业 务部 主管 ; 现 任首 誉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钧涛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 南证 券北 京营 业部 客户经 理; 中国 民族 证券 北京知 春 路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营 销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副总监 。 刘桓,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行 政人 事部 主任; 北 京国声 文化 艺术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北京 时代 泛洋 广告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北 京尚世 先锋 广告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19 年金 融、证 券从业经 历。 曾任中 信实 业银行 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首 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王金晖女士, 工商管理硕 士(MBA) ,19 年证 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 家体改委中 华企业股 份制咨 询公 司部 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筹) 负责 人、 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 理、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小丽 , 大 学本 科, 曾任 邮电部 邮政 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师 ; 国 家邮 政局 邮政 储汇局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前身 ) 资 金调度 中心 主任 ; 中 国邮 政集团 公司 财务 部资 深经 理 , 现任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郭建华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曾 任长城证 券有 限公司 研发 中心总 经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理助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厉建超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10 余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任中国 证券 市 场研 究设 计中心 高 级研究 员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钢先 生: 清华 大学 研究 生, 工 商管 理理 学硕 士, 曾任汉 唐证 券研 究部 研究 员、 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基金 经理助 理、 新华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发 展部投 资经 理、 华夏 银行 合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主管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研究部 基金 助理 、 研 究负 责人 、 资 产管 理部投 研 负 责人 , 现 任中 邮 核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海涛 女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厦 瑞医 疗器 械有 限公司 任工 程师 、 招 商证 券投资 银行 部任高 级经 理 、 招商 证券 研究部 任行 业分 析师 、 招 商局中 国基 金任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行业 分析 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 从 200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任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炜先 生, 国际 金融 学硕 士,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 证券 从业 16 年。 曾任 职于中 银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公司和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至 2008 年 9 月 13 日任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丽萍 女士 , 金 融学 专业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铝 业公司 青海 分公 司工 艺及 新材料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助理 兼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2 年 5 月 3 日任 中邮 核心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先 生: 大学专 科,25 余年金 融从 业经历 ,曾 任中国工 商银 行北京 珠市 口办事 处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交换员 、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北 京三 里河 营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 魏训平 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注册 会计师 。 曾 任天津 开发 区聚 金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投资顾 问, 天津 五洲 联合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研 究部 行业 研究员 、投 资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研究 部策 略、 金融工 程和 宏观 研究 方面 负责人 。 刘霄汉 女士 : 东 北 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研 究部行 业研 究员, 现任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萌女 士: 澳大 利亚 新南 威尔士 大学 商学 硕士(基 金 管理专 业),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营 业 部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 瑞穗银 行悉 尼分 行资 金部 助理、 澳大 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资 产管 理公 司 全 球 固 定 收益 与 信 用 投资 部 基 金 交 易经 理 、 中 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部 负责 人,现 任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许进财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曾任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经理 助理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厉建超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10 余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任中国 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 高 级研究 员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方何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负 责金 融工 程研究 , 现 任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涛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职 员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行 业分析 师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 现 任研究 部行 业和 公司 研究 方面负 责 人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投资 部总经 理 助 理 。 陈钢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汉 唐证 券研究 部研 究员 、 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研 究员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基 金经理 助理 、 新 华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投资 经理 、 华 夏银 行合资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主 管、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行 业和 公司 研究 方面 负责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事业 部研究 负责 人 , 现任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管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内控优先原则 内 控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 权威性 , 所有 员工 必须 严 格遵守 , 自觉 形成 风险 防 范意识 ; 执行 内 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 务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 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监察 稽 核部定 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制 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实 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专 题 报 告 。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 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 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9 月28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176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 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黄 金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基金 、 申 万菱 信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城 支柱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量 化 配置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央 视 财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焦 点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1、直销机构 (一)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 李 书怡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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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 洋 、 陈泉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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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李 清怡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陈 志军 联系电 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 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证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2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 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层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菲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达 标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9 ) 中航 证 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 -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010-889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43)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4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 二 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5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璇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 服电 话:400-808-0069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6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1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62 )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 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48 号院3 号楼 11C 房间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姜森 林


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 -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 -65227521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娟


卫俏嫔 六、基 金的募集和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中 邮核 心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基金 字[2006]158 号) 核准募 集。 (一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三)基金份额的募 集对 象 募集对 象: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资 者 (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除外)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五)募 集结果 本 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55 ,033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 额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 立募集 期间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1 , 587, 867 , 114.67 份 基金 份 额,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209 , 650.45 份基 金份额, 两项合计 共1,588 ,076 ,765.12 份 基金份 额,已全 部记入投 资人基 金帐户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归投资 人所 有。 (六) 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06 年9 月28 日生 效。 (七)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法 规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除外)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 。 2 、各代 销机构 开办开 放式 基金业务 的营 业网点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 点,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3 、销售 机构也 可以提 供电 话委托、 传真 交易或 网上 交易等非 现场 方式, 为投 资者办 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三)申购、赎回的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0 月 27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具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 或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中规 定。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 视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 ” , 即 本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份额持 有人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回 ; 4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日 (T日 ) ,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 后 到其提 出申 请的 网点 进行 成交查 询。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金额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常 在 T+3 个 工作 日但 不 超过 T +7 个工作 日之 内 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款 项和份 额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有 关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在发 生 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及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二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至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 元至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注: [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而 言,1 年指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调 整后的 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 金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对 于单笔 500 万元以 上(包 括 500 万) 的 申购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不 适用 外扣法 计算 ; 对 于单 笔500 万元 以下 (不 包括500 万 )的 申购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 元 9852.22 份 5,000,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4,999,000 元 1.00 元 49,999,000 份 申购费 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担,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在扣除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后 , 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所收赎 回费 的25%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办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4、5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 按规 定公 告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时 ,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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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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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2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3、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八、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质 押与基金转换 (一)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规定 的相 关资料 ,其 中, 因继 承、 捐赠、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产 原因 导致 的非 交易 过户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申请 办理, 因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原因 导致 的非交 易过 户直 接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三)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申 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 费用 。 (四)本 基金 目前实 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 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五)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六)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七) 基金 转换 在本 公司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需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用, 具体可 相互 转换 的基 金及 转换费 率由 本公 司另 行确 定后公 布。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 位为 股票型 基金 。以 “ 核心” 与“优 选” 相结合为 投资 策略主 线 , 在充分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分享 中国 经济成 长带 来的 收益 ,进 而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在坚持 并深 化价 值投 资理 念基础 上, 通过 专业 化的 研究分 析, 积极 挖掘 具有 核心竞 争优 势、稳 定成 长前 景和 内在 价值的 行业 和公 司。 具体 来说, 该理 念包 含以 下几 层含义 : 1 .在全 球经济 增长和 全球 经济一体 化的 背景下 ,中 国经济获 得不 断增长 的动 力源泉 , 在这一 过程 中 , 各行 业呈 现繁荣 交替 态势 。 通 过专 业化的 研究 分析 , 力 争把 握各行 业景 气 周 期,最 大限 度地 挖掘 优势 行业的 投资 价值 和具 有核 心竞争 优势 的公 司。 2 .公司 的内在 价值是 投资 的基础。 随着 股权分 置改 革的全面 推进 和成功 完成 ,困扰 中 国资本 市场 的制 度障 碍被 清除,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 构会得 到实 质性 改善 、 经 营业绩 明显 提升 等积极 因素 ,最 终将 在公 司价值 中得 到充 分的 体现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必 将凸现 。 3 .中国 经济持 续稳定 的快 速增长, 作为 微观经 济主 体的企业 将明 显受益 。事 实上, 一 些上市 公司 已经 呈 现 出良 好的成 长性 ,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型 股票 , 可 以最 大程 度的分 享中 国经 济快速 增长 的成 果。 4 .与此 同时, 通过专 业研 究获取信 息优 势,充 分挖 掘证券市 场不 完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 会,通 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得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 重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范围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60%-95% , 债 券、 权证 、 短 期金融工 具以 及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40%( 其中,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并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将及 时做 出相应 调整 ,以 调整 变更 后的比 例为 准。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充分 体现“ 核心 ”与 “优 选” 相结合 的主 线。 “核心 ” 包含 核心趋 势和 公司核 心竞 争优 势两 个层 面。 通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 从 宏观 经 济 和产业 政策 走向 、行 业周 期和景 气变 化 、 市场 走势 等方面 ,寻 找促 使宏 观经 济及产 业政 策 、 行业及 市场 演化 的核 心驱 动因素 , 把握 上述方 面未 来变化 的趋 势 ; 与此 同时 , 强 调甄 别公 司 的核心 竞争 要素 , 从 公司 治理、 公司 战略 、 比 较优 势等方 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 竞争优 势, 力求 卓有远 见的 挖掘 出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公司 。 “优选 ” 体 现在 对公 司价 值的评 价和 估值 水平 的横 向比较 , 利 用绝 对估 值和 相对估 值等 方 法来优 选个 股。 本基 金针 对不同 行业 和公 司的 特点 , 通过 建立 估值 模型 来分 析评价 公司 的内 在价值 ,并 进行 横向 比较 来发现 具有 估值 优势 的公 司,从 而达 到优 选个 股的 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构 建和 管 理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主要 采取 “ 自上而 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研究 员 着重在 行业 内通 过分析 上 下游产 业链 景气 状况 的不 同、 供需 情况 、 传 导机 制 的变化 , 选择 基 本面良 好的 优势 企业 或估 值偏低 的股 票 。 通过 宏观 经济 、 金 融货 币、 产业 景 气等运 行状 况及 政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判断 进行修 正, 结合 证券 市场 状况, 做出 资产 配置 及组 合的构 建, 并根 据上述 因素 的变 化及 时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 金将 持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 定期 的投资 组合 回 顾与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战略资 产配 置首 先要 确定 各类资 产的 预期 回报 率和 波动率 , 然后 再按 照要 求对 满足风 险 收益目 标的 资产 进 行 混合 。由于 使用 了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等 信息 ,该 类信 息具有 长期 性 ; 战术资 产配 置增 加了 对市 场中短 期趋 势判 断的 重视 , 通过 对市 场的 研究, 把握 时机进 行仓 位 调整和 波段 操作 ,一 般用 于中短 期的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采用 战略 资产 配置 为主、 战术 资产 配置 为辅 的配置 策略 : 中 长期 (一 年以上 ) 采 用战略 资产 配置 ,短 期内 采用战 术资 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在资 产配 置的基 础上 ,遵 循自 上而 下方式 。具 体方 法是 : ? 基于全 球视 野下 的产 业周 期的分 析和 判断 本基金 着眼 于全 球视 野, 遵循从 全球 到国 内的 分析 思路, 从对 全球 产业 周 期 运行的 大环 境分析 作为 行业 研究 的出 发点 , 再 结合 国内宏 观经 济、 产业 政策 、 货 币金 融 政策等 经济 环境 的分析 , 从而 判别国 内各 行业产 业链 传导 的内 在机 制, 并从 中找 出处于 景气 中的行 业 。 在 行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业把握 上, 本基 金进 一步 通过从 宏观 到行 业再 到行 业内部 的思 路进 行深 入挖 掘。 ? 基于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分析 对每一 个行 业 , 分析 其所 处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 成长 、 稳 定与成 熟 期 的行业 , 对 这些 行业 给予 较高估 值; 而对 处于 初始 期的行 业保 持谨 慎, 给予 较低的 估值 ; 对 处于衰 退期 的行 业则 予以 回避 。 但 是, 某些 行业 虽 然从大 类行 业看 属于 衰退 性行业 , 其中 某 些细分 行 业 仍然 处于 增长 期或者 成熟 期, 具有 较好 的发展 前景 或较 强的 盈利 能力, 本基 金将 对这些 细分 行业 的公 司进 行投资 。 ? 基于行 业内 产业 竞争 结构 的分析





本 基金 重点 通过 迈克 尔 ?波 特的 竞争 理论 考察 各 行业的 竞争 结构 : (a) 新进 入者的 威胁 ; (b)供 应商的 议价 能力; (c )行 业内部 的竞 争现状 ; (d)替 代品 的威胁; (e )购买 者的议 价能力 等。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那些 拥有 特定 垄断 资源 或具有 不可 替代 性技 术或 资源优 势, 具有 较高进 入壁 垒或 者具 有较 强定价 能力 ,具 有核 心竞 争优势 的行 业。 (2) 公司 核心 竞争 优势 评 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治 理结 构良好 ,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企 业。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的 公司 能够 在激 烈的 市场竞 争中 通过 成为 成本 领导者 或 提供差 异化 服务 等手 段取 得优于 竞争 对手 的竞 争优 势, 而这 种竞 争优 势能 够为 公司带 来超 越 于竞争 对手 的市 场份 额或 者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回 报率。 本基 金认 为, 具 有上 述特征 的企 业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点 : ? 具有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 注重股 东回 报, 已建 立起 市场化 经营 机制 、决 策效 率高 、 对市场 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力 。 主 要考 核指标 : 财务信 息质 量、 所有 权结 构、 独 立董 事制 度、主 营业 务涉 及的 行业 数量等等 。 ?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 拥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 品牌 优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在 特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 专 有技术 或其 它专 有资 源; 有较强 技术 创 新 能力; ? 主营业 务突 出, 主营 业务 收入占 总收 入比 重超 过 50% ,行 业排 名前50% ; ?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 营业务 利润 率增 长率 、 净 利润增 长率 指标 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 ?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主 营业 务利润/主 营业 务收 入) 高 于行业 平均 值; 或者 资产 报酬 率(EBIT/ 总 资产) 高于 行 业平均 值; 或者 净资 产收 益率 ( 净利 润/净 资产) 高 于行业 平均 值。 ? 现金含 量高 ,经 营活 动产 生的每 股现 金流 要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本基金认 为, 具备上 述条 件的 企业 通常 成为同 行业 中的成本 领导 者或者 产品/ 服务差 异 化的提 供者 , 享有比 同行 业中其 它企 业更 好的 利润 水平 , 具 有可 持续的 成长 能力 , 能 较好 的 分享到 国民 经济 快速 发展 的成果 。 因 而, 在市 场表 现中, 能够 为投 资者 带来 较好的 回报 , 这 类企业 将是 本基 金投 资的 重点对 象。 3、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 管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高 收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手 段 。 利率水 平的 变化对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会 产生非 常大 的影 响。 本基 金在综 合分 析中 国宏 观经 济、 财 政金 融政 策和市 场状 况的 基础 上, 对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作出预 测 。 当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 将 适度降 低组 合久 期; 当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 本基 金将 适度提 高组 合久 期,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基 础 上,提 高组 合整 体的 收益 水平。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期 限不同,债券 价格变化对 市场利率的敏 感程度也不 同,本基金将 在确定组合 久 期后,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预 测, 进行 期限 结构 的配置 。 主 要的 方式 有: 梯形组 合 、 哑铃 组合 、 子弹 组合 。 (3) 确定 类属 配置 类属配 置主 要体 现在 对于 不同类 型债 券的 选择 , 实 现债券 组合 收益 的优 化。 主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之 间,以 及各 个市 场内 不同 债券类 型的 选择 , 本基 金 在充分 考虑 不 同类型 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 风 险 等因 素基 础上, 进行 类属 的配 置, 优化组 合 收 益 。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 用等 级,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 对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据 未来 市场 的预 期变 化,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对 债券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 增发 、 配 售等 原因 被动获 得权 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 本基 金进行 权证 投资时 , 将在 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量 化期 权定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价模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新 华富 时 A200 指 数, 本 基金 债券 部分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为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整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新 华富 时 A200 指数× 80% +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具有 较 高风 险和 较高 收益 的 特征 。 一般 情形下 , 其 风险和 收益 均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七)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遵守 下列 限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范 围为 0% - 4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可转 换 债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6)本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进 行权 证投资 时,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进 行权 证投资 时,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总 金 额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9)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 (1)-(6 ) 规 定比 例或 基金 权证投 资方 案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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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被 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935,830,373.51 78.48 其中: 股票


5,935,830,373.51 78.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00,000.00 0.26 其中: 债券


20,000,000.00 0.2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00 7.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金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3,369,074.35 13.27 6 其他资 产


4,382,632.39 0.06 7 合计





7,563,582,080.25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各项 目公允 价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例 分项 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814,120.00 0.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51,648,007.67 62.5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9,755,362.00 0.4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2,547,604.26 5.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639,883.04 0.2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11,174,104.97 4.27 J 金融业 165,240,000.00 2.27 K 房地产 业 18,735,626.25 0.2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0,970,515.24 0.8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139,000.00 0.0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5,526,832.16 2.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6,639,317.92 3.25 S 综合 - - 合计 5,935,830,373.51 81.52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38 云南白 药 4,877,942 571,011,890.52 7.84 2 002129 中环股 份 20,152,998 500,802,000.30 6.88 3 600887 伊利股 份 9,558,278 427,063,861.04 5.87 4 600835 上海机 电 19,799,750 313,826,037.50 4.31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5 601098 中南传 媒 16,999,951 236,639,317.92 3.25 6 002481 双塔食 品 18,327,192 219,926,304.00 3.02 7 002480 新筑股 份 13,374,567 215,330,528.70 2.96 8 600570 恒生电 子 9,601,642 207,011,401.52 2.84 9 601607 上海医 药 11,499,708 179,050,453.56 2.46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13,500,000 165,240,000.00 2.2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000,000.00 0.2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000,000.00 0.2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2085 12 乐视 01 200,000 20,000,000.00 0.27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股 票。 (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27,473.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6,199.59 5 应收申 购款 88,136.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00,823.52 8 其他 - 9 合计 4,382,632.39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6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7)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109 国金证 券 165,240,000.00 2.27 非公开 发行 7、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 :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7,257,013,272.2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6,043,055.98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284,160,267.6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6,978,896,060.56 8、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向 投资 者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6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的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13.35% 1.20% 6.72% 1.13% 6.63% 0.07% 过去六 个 月 17.16% 1.21% -3.53% 1.15% 20.69% 0.06% 过去一 年 19.53% 1.17% 3.97% 1.14% 15.56% 0.03%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112.49% 1.95% 64.56% 1.56% 47.93 0.39%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十、基 金的财产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 所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 申 购款项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有关规定 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互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 应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财 产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财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2 、债券估值方法: (1)在 证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5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 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 但 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 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 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 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者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或者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发 放 日前一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下称 “再 投资 方式” ) ; 如 果投 资 者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现金分 红方 式;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已实 现净收 益 的 60% 。 当年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 收益可 不分 配。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并按 有关 规定 公 告 。 (六)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 转 账等 手续 费 ,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前 一日 的资产 净值 乘以 1.5 % 的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提, 具体 计算方 法 如下:


每日计提 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前 一日 资产净 值乘 以 0.25% 的托 管费年 费率 来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每日计提 的 基金 托管 费= 前 一日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年托 管费率÷ 当年 天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上 述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3)至 (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3、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 告。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 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对 于单 笔 500 万元 以上 (包 括 500 万) 的申购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不 适用 外扣 法计算 ; 对 于单笔 500 万 元以下 (不 包括 500 万 )的 申购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费 用 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申购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至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 元至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2、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根 据持 有期限 的不 同分 为三 档。 持有期 限的 起始 日为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注: [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而 言,1 年指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扣 除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得 低于 所收 赎回 费 的25%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赎 回金 额 计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从 本基 金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 金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具体 办法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基 金 管理人应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电 话交易 等 )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 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为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止 , 基金首 期年 度会 计报 表的 编制期 间从合 同生效 日起 至相 关年 度 的12 月 31 日 止, 基金 末期 的 年度会 计报 表的 编制 期间 从相关 年度 的 1 月1 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终 止日止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单独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年度 财 务报表 及其 它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进 行审查 。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 日 2 日 前在 指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电 子文 本报中 国证 监会 、 书 面报 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5)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六、风险揭示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一)市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 二)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 四)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 略带来的风险 作为股 票基 金, 本基 金在 个股优 选上 以企 业的 治理 结构和 核心 竞争 优势 为出 发点, 通过 严格的 估值 流程 构造 投资 组合 。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可 能会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带来 较高 的 系统性 风险 。 鉴于中 国股 市目前 仍处 于发 展阶 段, 具有波 动性 较大 的特 征, 因而本 基金 管 理 人在必 要时 将通 过辅 助性 的类别 资产 配置 ,力 求降 低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主要 坚持买 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配 合主 动投 资管 理, 其中 , 对上 市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是 本基 金买入 和卖 出股 票的 基本 依据 , 而 估值 水平 取决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公司业 绩增 长的 预期 , 如 果上市 公司 未能 实现 本基 金管理 人预 期的 业绩 增长 率, 则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定 价出 现偏差 , 从 而以 较高 的价 格买入 该股 票而 最终 影响 基金的 收益 。 相 反,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的这 类上市 公司 也可 能由 于受 到市场 的追 捧 , 股价 相对 较高 , 股 价波 动 幅度也 相对 较大 ,从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波 动较 大,给 投资 者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6、其 他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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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十七、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协助 受损 方向 差错 责任方 追 偿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 或 连续60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丧失 基金 管理 资格、 停止 营业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 丧失 基金 托管 资格 、 停 止营 业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 任 本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它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由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行使 请 求 给付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补 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基 金资 产 或 者对基 金资 产的 权利 归属 人提出 请求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财 产清算 小组 ,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财 产清 算。 (2) 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财 产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财 产 清 算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财产清算费用 财产清 算费 用是 指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财 产 清算费 用 由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 清 偿 (1) 支付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财产 清算 小组 作出 的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 保存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规范 中邮 核心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 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中 邮 核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基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本合 同为 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享 有权 利, 同 时需 承担 相应的 义务 。 中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或 “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 须自担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合 同应 当适 用 《 基金 法》 及相 应法 律法规 之规 定, 若因 法律 法规的 修改 或更新 导 致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存在 与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致 之处 ,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非 交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7)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 并依据代 销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督 和 检查;


9)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登 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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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14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法 律法 规及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1)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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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13)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4)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5)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8)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法 律法 规及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2) 参与 分配 财产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事项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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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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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 表 决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B)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B)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 非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 ,对基 金合 同的变更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 案 。 (2)依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除 依本基 金合同 或依 现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 须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以外 的情 形,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可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七)争议的处理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0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托管资 格的 批准 文号 :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或 有关 基金 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失 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 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金 资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 并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规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管人限 期纠 正。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法 持 有并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对所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 分 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对 于因基 金投资 、基 金申(认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中邮 创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基金 募集期 满,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收 报告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利 率管 理的 有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 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除非 法规另 有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 规 定;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 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 行进行 报备 。 (2)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和债券 托管 账户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保管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 上 市流 通的 股票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流 通的债 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理 : A 、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B 、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估 值; (3)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本 估值 。 3、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按 估值日 市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估 值 ;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债券 利息收 入、存 款利 息收入、 买入 返售证 券收 入等固定 收益 的确认 采用 权责发生 制 原则。 6、股 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7、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要 的核 准或 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一)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和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且 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三)信息查询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公司 相关 信息 及投 资资讯 ,我 公司 开通 24 小 时自动 语 音服务 、网 上查 询。 通过 以上方 式可 进行 公司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 查询 。


查询方 式包 括: 自动 语音 查询、 网上 查询 及人 工查 询。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 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基金 交易 确认查 询、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金 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交 易信 息查 询 。 (四)交易对账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月度 、 季 度及 年度 对账单 等。 月度 对账 单在 每月 度 结束 后10 个工作日 内向本 月 度内新开户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寄 送 ; 季 度对 账 单 在 每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内有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 送; 年度 对账 单在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 内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六)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 成熟时,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网上交 易平台。通 过先进的网络 通讯技术,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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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七)主动通知服务


通过邮 寄、电子邮件 、短信、主 动致电等方式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 项主动通知 服 务,包 括邮寄 对账单 、发 送月度/ 年度电 子对 账单、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交易 成交 后发送 电子确 认通知 、基金 净值日 报/ 周 报、公 司公告 及重要 信息 等,我 公司将 通过上 述方 式主动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 步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运作情况,我 公司推出全 方 位资讯 服务 定制 项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 、 公 司网 站定制 各种 资讯 , 公 司通 过 EMAIL 、短 信等 多渠 道发 送 资讯定 制服 务。


我公司 会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 求定期提供周 报、月刊及 月度电子对账 单、基金交 易 确认通 知、 短信 每日/周 净 值等。


另外, 在条件成熟时 ,我公司每 季度还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制作季刊, 使基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及时 、全 面了 解基 金运作 情况 及公 司文 化等 。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 我公司提供的 各种服务感 到不满或有其 它需求,可 通过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 网站留 言等 各种 方式 随时 向我公 司提 出, 也可 直接 与客户 服务 人员 联系 , 我 公司将 及时 处理 客户投 诉; 同时 ,在 第一 时间内 满足 客户 提出 的合 理化建 议及 需求 。


(十)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潜在 客户 的沟 通和 联系 , 我 公司 提供7×24 小 时语 音留言 服 务, 及 时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疑问 或意 见保 留, 客户 服务人 员将 在第 一时 间内 及时进 行收 听处 理。


(十一)客户服务部 联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11618 、400-880-1618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 箱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电子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关于更 改直 销中 心单 笔最 低投资 金额 的公 告 2006-09-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国 家邮 政局 邮政 储 汇局 为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6-09-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为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6-09-1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06-09-29 2006 年10 月 13 日 中邮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06-10-13 2006 年10 月 20 日 中邮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06-10-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06-10-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直销 专户 信息 的公告 2006-10-2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06-11-1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2006-12-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为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6-12-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赎 回业 务公告 2006-12-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6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2006-12-3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三次 分红 公告 2007-0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变 更直 销中 心联 系人 及 联系 电话 的公 告 2007-01-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为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7-01-1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6年第4 季度 报 告 2007-0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获配 中青 旅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600138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公告 2007-01-2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运 用固 有资 金投 资旗 下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公 告 2007-01-2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 预告 2007-02-0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2007-02-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五次 分红 预告 2007-03-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五次 分红 公告 2007-03-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国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为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7-03-1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6 年 年度 报告


2007-03-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六次 分红 预告 2007-04-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六次 分红 公告 2007-04-18 中邮核 心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7年第1 季度 报 告


2007-04-19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7-05-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七次 分红 预告 2007-05-2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七次 分红 公告 2007-05-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 下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申购 费用 、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以及 修改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相关条 款的 公告 2007-06-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及东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中 邮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7-06-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八次 分红 预告 2007-06-2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7 半 年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07-07-0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八次 分红 公告 2007-07-0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实施 新会 计准 则的公 告 2007-07-0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7-07-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和通 过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07-07-11 中邮核 心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07-07-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九次 分红 预告 2007-07-2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九次 分红 公告 2007-07-2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 停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7-07-2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银行 为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7-07-28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的 第一次 提示 性公告 2007-08-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二 ○○ 七年 半年 度报告 2007-08-2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十次 分红 预告 2007-08-3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十次 分红 公告 2007-09-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打 开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7-09-0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风 险提 示公告 2007-09-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07-09-13 中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7-09-1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 北京 万通先 锋置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600246)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公告 2007-09-21 中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估值 方法和 会计 政策 以 及修改 基金 合同 相关 条款 的公告 2007-09-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十一 次分 红公 告 2007-10-16 关于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常 申购 业务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2007-10-1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07-10-26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2007-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获配 吉林 吉恩 镍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60043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公告 2007-11-03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7-11-0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摘 要 2007-11-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2007-11-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7-11-2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7-11-2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7-12-1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7-12-2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十二 次分 红公 告 2007-12-2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2007-12-2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1-17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08-01-2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1-31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08-02-05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2-15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3-0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3-1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信 息的 公告 2008-03-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3-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年 度报 告 2008-03-28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4-1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08-04-1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4-25 关 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5-0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8-05-1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5-23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6-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联系 地 震 灾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公 告 2008-06-1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6-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8 年 半年 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净 值 公告 2008-07-0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7-0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7-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08-07-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8-0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8-1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00 八年 半年 度 报告 2008-08-23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6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8-2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9-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08-09-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停牌 股票 估值 方 法的公 告 2008-09-1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08-09-18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09-26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0-10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08 年3 季 度报的 公告 2008-10-23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0-2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1-07 关于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的 公告 2008-11-1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1-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1-05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1-1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8-12-31 关于中 邮 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8 年 最后 交 易日净 值公 告 2009-01-05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9-01-16 关 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4 季 度报的 公告 2009-01-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9-02-06 关于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9-02-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托管 行名 称变更 的公 告 2009-03-05 关于中 邮核 心 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9-03-06 关于恢 复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日 常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09-03-20 关于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调整 的公 告 2009-03-20 关于 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9-03-20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09-03-27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08 年年 度 报告 2009-03-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提 示性公 告 2009-04-10 中邮核 心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1 季度 报告 2009-04-2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4-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的公告 2009-04-2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5-0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的公告 2009-05-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5-2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6-0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6-1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09-07-0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7-0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7-17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7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度第 2 季度报 告 2009-07-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7-3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8-1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半年 报 2009-08-2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8-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9-1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9-2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10-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10-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 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10-2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度第 3 季度报 告 2009-10-2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11-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2009-11-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11-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12-1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12-18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1-0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0-01-0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1-1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度第 4 季度报 告 2010-01-2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1-1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2-1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2-26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3-05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3-1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3-1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 年度 报 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招商 证券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华泰 联合 证券 网上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2010-03-30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4-0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度第 1 季度报 告 2010-04-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0-04-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4-23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5-0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增聘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0-05-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010-05-12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离职 公告 2010-05-29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6-0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6-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0-07-0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7-0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7-1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度第 2 季度报 告 2010-07-1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0-07-21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7-30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8-13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8-27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0-08-28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09-10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10-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东 名称 变更 及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变更公 告 2010-10-2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度 第3 季 度报告 2010-10-2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进行 基金投 资的 公告 2010-11-04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1-08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参加 南京 证券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0-11-08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等电子 渠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11-0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0 年第 2 号) 2010-11-12 关于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 性公 告 2010-12-1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 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0-12-30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0-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0-12-3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0 年 年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基 金 资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2011-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1-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持有 股票 复牌 后估值 方法 变更 的 2011-01-07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9 公告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1-01-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 广西 柳工机 械股 份有 限 公司(000528 )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2011-01-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停 牌股票 复牌 后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1-02-1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1-03-08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1-03-1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年度 报 告 2011-03-3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1-04-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11-05-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恢 复日常 申购 公告 2011-05-2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代销 机构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1-05-24 中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产品 延迟 参加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7-0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1-07-01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恢 复参加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7-0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核心 优选 基金 参加 定投申 购业 务公 告 2011-07-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旗 下核心 优选 基金 开通 农业 银行定 投、 定赎 业 务及参 与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公告 2011-07-0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1-07-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首创 证券 、 国 金证券 、 民 生证 券 、 长江证 券、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8-0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1-08-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9-0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1-10-2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2011-11-12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1-11-1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11-2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邮储银 行、 农业 银 行、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度 最后 一 个自然 日净 值公 告 2012-01-04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全部 基金 产品 参加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 行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1-02-1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2012-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4-07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 上银行 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邮 储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4-27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2-05-05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2-05-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代理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06-2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公 告 2012-07-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产 品延 迟参 加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07-0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2-07-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2-07-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2-08-0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代理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09-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2-10-2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2-10-24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2012-11-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2012-11-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1-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2-12-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2012-12-25 关 于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邮 储 银行 、中 信银 行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2 年12 月31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3-01-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东 方证 券、 方正 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0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2-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数 米基 金 销售 公司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数 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的 公告 2013-03-13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2013-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4-0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基金 电子 交易 平台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4-18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3-04-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5-11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3-05-2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3-07-0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交 通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众 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的 公告 2013-07-16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3-07-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7-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8-20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3-08-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2013-08-29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2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09-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