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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富增鑫A(000400)

道富增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道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


重要提 示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3 年10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307 号) 和2013 年11 月6 日 《关于 道 富增鑫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953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 险、 职业道德风险、流 动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 、投 资管理风险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等 其他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与 净转出申请之和 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 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 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 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 波动性较大, 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 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 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进行公开披露, 则当基金持有的 该类或某只债 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 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的大幅下跌, 可 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券的持仓比例或整 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5 第二节 释 义 ............................................................................................................................. 6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 ............................................................................................. 32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33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56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5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6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0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2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3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以及《 道富 增鑫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道 富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道 富增 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指 《 道 富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道富增鑫一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 期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的 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开放期 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 金份 额:指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费而 不收 取 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 招募说明书 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1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总经理 桂松蕾(代行)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道富环球投资 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55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闫晶晶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667 号文批准 ,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是中 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桂松蕾女士,董事长 、代行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 ,历任UT Starcom IT 部门对 外合作经理 、百视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席代表 ,2008 年 8 月至今 任 中植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任集团副总裁 。2013 年5 月至今,任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董事, 大学 本科 ,经济师。曾 任职 于 龙江省证券监督 管理 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 植企业集团总 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 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2 解直锟先生, 董事。 历担任伊春市五营区区委 、 区长助理、 伊春市五营区政协 副主席, 自 1995 年 4 月起至今就职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担任中植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 James MacNevin 先生 ,董事,澳大利亚籍, 文学学士,同时获得澳大利亚证 券研究所颁发的金融市场认证 。 历任道富环球投资管理 投资组合管理经理, 投资运 营亚太区负责人、 印度业务执行总监、 运营与技术全球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道富全 球咨询首席行政官。 李婷女士, 董事, 金融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 注册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香港金融分析师协会和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 、 职业风险管理师国际协会 、 全球风险 管理专业人士协会的成员。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 曾担任 道富环 球美国固定收益交易柜台风险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 亚太区风险管理、 产品开发以 及中国市场开发等 部门 工作。现任道富环 球的 资深董事总经理兼 亚洲 区(除日本) 总经理 。 李响女士, 独立董事, 国际贸易硕士。 曾先后 就职于美林贝尔斯登亚洲区投资 银行部 任部门经理、天泉投资(香港)并 任执行董事 。现担任泰山投资董事。 夏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 酒钢集 团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 现任酒钢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 总 会计师兼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妙根先生,独立董事 ,MBA ,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多家知名信 托投资公 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越汇通金融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朱铭来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 经济学院保险经济与政策研究中 心主任。 2. 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 ,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 市君泰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 加入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 督察长,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就职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3 年 5 月就职于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3 4.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谭茗予女士, 首席 市场官, 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就职于太平人寿 保险 公司 、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13 年 5 月就职于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 首席投资官, 贸易经济本科。 曾任 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部总监、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投资总监,投资运营 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就 职于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毕宏燕女士, 首席运营官, 财务硕士, 澳大利 亚注册会计师 曾任美国保德信保 险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道 富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2013 年 5 月就职于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曹健先生, 首席财务官,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职于黑龙江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财务负责人 、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负责人、 江 海证券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2013 年 5 月就职于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3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3 年 8 月加 入道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代行总经理 桂松蕾女士 、 督察长王瑶女士、 首席投资官王宇先生、 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莫京樑 先生、 市场营销董事总经理朱龙峰先生、 投资研究管理部赵菲先生、 风险管理部肖 雪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制度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5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规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 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 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 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 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6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 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 察 稽 核 部 。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 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7 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 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8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 障 基 金 、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3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其中封 闭式3 只, 开放式 311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 泛 好 评 。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0 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 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1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 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 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 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2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 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 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 期 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节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3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直销系统 。 (1 )直销柜台 名称: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3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5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刘伟娜、王鹏翔


网址:www.ssga-fund.com (2 )网上直销系统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trade.ssga-fund.com/ 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4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电话:010-85003559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熊莉娅 网址:www.ssga-fund.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魏佳亮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刘颖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5 第 六节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15 日《关于核准道富 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13]1307 号) 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 、 存续期间 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其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 括该日)进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的首个 开放期,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开放期内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 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本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净值 = 该 计 算 日 该类 别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该计算日发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6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 份 额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 本 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 销机构及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 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 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披露。 3、募集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 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 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 份额发售 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7 别。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 四档;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笔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 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 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认购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8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 的认购 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 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 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453.58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0.00 元, 由于 C 类基金 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30.00 )/1.00=300,03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300,030.00 份。 8、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 直销柜台、 网上直销 和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详细 认购场所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 直销柜台、 网上直销 与代销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 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本 基金 需首先办理开户手 续,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 的客 户无需重 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 售机 构的规定, 在募集 期 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 申请,并 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 认购采取 金额 认购方式,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全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29 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 为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认购 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通过代销 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时最低认 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 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 费) 为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在 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受理 申请 并不表示该申请已 经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 应在提交认购申 请后T+2 日后到销售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6)本基金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 额没有最高和最低 比例 或数量的 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0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三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 自 承 担 。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同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1 (3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2 第 八节 基金 的封闭 期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开放期内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 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 月1日生效,则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一年的期间,即2014 年8月1 日至2015年7月31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为2015年8月3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 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7日; 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15 年8月8 日至2016 年8月7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3 第 九节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首 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 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 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4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 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即为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 上述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5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 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 的大小 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 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投资者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6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0%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60%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 -397614.31 =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 =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如果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7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8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 意,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全额赎回延 缓支 付 :本基金出现巨 额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 对符 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 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 程中 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39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 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请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 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 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2 第 十节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定期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 、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等 。 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其中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在开 放 期,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 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3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为 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 动 态 跟 踪 ,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 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 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 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 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 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 子类资产的 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 存款、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 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债券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 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 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基 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一方 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 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4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债券 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另外, 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 发行人的资产 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在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切 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分利 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 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 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 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券的 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 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 基金规模相对稳定, 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的不 确定性增强。 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 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的, 临近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5 开放期时, 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放期内具备足 够流动 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短期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以下短期交易性机会,提高基金业绩: (1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 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 资组合重新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 结构性调整; (4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导致二级市场 收益率产生波动; (5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 等。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我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 优化、 实际组合管理等四个连续的步 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6 1、投资研究(Investment Research) 。固定收益投研团队从宏观经济研究、利 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 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期和不 定期研究报告。 2 、 模 拟 组 合 (Model Portfolio ) 。 根 据 确 定 的 久 期 策 略 , 基 金 经 理 与 信 用 产 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的模 拟组合。 根据基金经理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模拟组合中利率产品、 转债 产品、 除转债之外的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 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合, 建 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组合优化(Portfolio Optimization) 。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风险管 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 合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责人的批 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组合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 )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的具 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合管理。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7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15%,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 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8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2% 。 本基金选择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 本基金运作期为一年, 在投资期限上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较为类似。本基金为债 券 型基金, 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运作的目标为为投资人 实现绝对收益,因此,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 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 上述 “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49 后) ”指当期封闭 期首 日(若为首个封闭 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利率的发布,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托 管 人 同 意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0 第十 一 节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1 第十 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2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类同权 证处 理方式的,采用估 值技 术进行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3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4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5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 十三 节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 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 同 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十 四 节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59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 项 说 明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7、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 提 高 费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0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1 第十 五 节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2 第 十六 节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3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 上。 C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 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 同) 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D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4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G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5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 J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K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7 第 十七 节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 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 动性 风险。由于银行间 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 对较 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 人如 出现违约、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 投资 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8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 职业 操守,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 险均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2)选券方法、选 券 模型风险; (3)基 金经 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 险 ; (4 )其他风 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 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 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 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 资情况需进行公开披露, 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 特别 是由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的大幅下跌, 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 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券的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 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 性冲击。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 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投 资者 需在开放期提出申 购赎 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 大数额的净赎回申 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69 3、本基金将投资 于信 用类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 ,因此,本基金除 承担 由于市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信用 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在开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如出现《 基金 合同》约定的资产 规模 过小、持 有人人数较少或持有情况较为集中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0 第 十八 节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2 第十 九 节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 二十节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3 第 二十 一节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 何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 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以另行公告为 准。 (四)网上 直销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trade.ssga-fund.com/etrading/) ,通过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 查询等业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主动致电或邮寄等方式按持有人意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如开户确认书、 交易对账单、 账 单寄送失败通 知、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 开通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人工坐席在工作时间还可为投资人提供周到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4 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活动公告、 各基金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 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等账户信息。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 同时方便客户了解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 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 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等信息。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 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客服邮箱、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各 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 EMAIL 、短信等多 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 成交确认通知、 持有 基金每周净值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不同资讯, 以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 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 为更好地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 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疑问,可通 过语 音留言、 Email 、网 站在 线 留言等 方 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 也可 直接 与客户 服 务人 员 联 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 理的 原则,及时处理客 户的 投诉;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010)8500 3210 人工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 ——17:00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5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ssga-fund.com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ssga-fund.com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6 第 二十 二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第 二十 三节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募集注册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 复 印 件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8 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8 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交易、 转 托管、收益分配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79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0 (1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1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2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3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 ,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在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4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 )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情形下, 本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 个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 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 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B )会议召集人及 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5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7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8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89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0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 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2 第 五节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3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成立时间: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3]66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85003388 传真: 85003386 联系人: 闫晶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4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定期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 、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等 。 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5 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但 应 开放 期流 动 性 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在 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b.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6 c.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d.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期封 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n.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o.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7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8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行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99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0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节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2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3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 需 求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上 海 清 算 所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4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该 类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 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 五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5 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六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七节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道富 增鑫 定 期开放 债券 招募 说明 书 106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