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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 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8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9 )选择 、更换境外投资顾问; 
(20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 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基金 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5)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3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选择、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3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1 )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对其 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5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26 )每月 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 )办理 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 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 )对基 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人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29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8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无论其类别均拥有平等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等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本数,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8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转换或开通本基金不同币 种份额之间的转换; (9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投票委 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 )采用通 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2 )通讯开 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 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出 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 再次开会程序,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4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电话、网络等召集人认为必要 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上述方式向其授权代表授权。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前述第 2 款约定的重大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需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方可作出。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上述第 1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 、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类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人民币 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 港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 港币,不同 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美元/ 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 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 港币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 港币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 港币为单位; (5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6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截尾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 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 )标的指 数使用费; (4 )因基金 的证券交易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 )基金的 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与基 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顾问及代理费等;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人民币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人民币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1 款第(3 ) 至第(11 )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条第 1 款 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 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 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标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 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进行其他形式的现金管理。 3 、投资限制 与禁止行为 (1 )投资限 制 1 )投资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b 、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c 、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基金不得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 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f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g 、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h 、为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ii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iii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b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 现金; ii ) 存款证 明; iii ) 商业票 据; ⅳ) 政府债 券; ⅴ) 中资商 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 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除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2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 )衍生工 具: 衍生工具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4 )存托凭 证: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 1 )上市流通 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非上 市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债券 1 )对于上市 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 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非流动 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 (7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 (7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法 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 )估值 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涉及人民币与上述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 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3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一次分 别公告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分别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2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基 金合同的修改属于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进行修改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之情形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 1 )、2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