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聚盈(000428)

易方达聚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银行 银行 银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二〇 〇 〇 〇一三年 一三年 一三年 一三年十 十 十 十一 一 一 一月 月 月 月


I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 、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年 年 年 11 月 月 月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关于核准 关于核准 关于核准 关于核准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分级 分级 分级 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 债券型发起式 债券型发起式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 》 》 ( ( (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2013]1415 号 号 号 号) ) ) ) 和 和 和 和 2013 年 年 年 年 11 月 月 月 月 7 日 日 日 日 《 《 《 《关 关 关 关 于 于 于 于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 》 ( ( ( (基金部函 基金部函 基金部函 基金部函[2013]956 号 号 号 号) ) ) ) , , ,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 。 。 2、 、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 、 、准确 准确 准确 准确、 、 、 、完整 完整 完整 完整。 。 。 。本 本 本 本《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经中 经中 经中 经中 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注册 注册 注册 注册, ,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注册 注册 注册, ,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但不保 但不保 但不保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 3、 、 、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 , ,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 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 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 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 , ,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以及进取 以及进取 以及进取 以及进取 级基金份额 级基金份额 级基金份额 级基金份额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 。 。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 , ,在扣除 在扣除 在扣除 在扣除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享有 享有 享有 享有, , , ,基金资产的亏损以 基金资产的亏损以 基金资产的亏损以 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首先承担 首先承担 首先承担 首先承担, , ,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 A 的 的 的 的本金和约 本金和约 本金和约 本金和约 定收益 定收益 定收益 定收益。 。 。 。 4、 、 、 、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 ,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 ; 而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而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而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而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 、权证等资产 权证等资产 权证等资产 权证等资产, ,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 、新股增发 新股增发 新股增发 新股增发, , , ,同时 同时 同时 同时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 。 。 5、 、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 ,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 、 、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 , ,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 、 、 、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相对稳定的特征 相对稳定的特征 相对稳定的特征;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 、 、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 。 6、 、 、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 : : 关于聚盈 关于聚盈 关于聚盈 关于聚盈 A: : : : ( ( (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 , , ,该约定年收益率 该约定年收益率 该约定年收益率 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 适用于 适用于 适用于该折算 该折算 该折算 该折算 基准日 基准日 基准日 基准日( ( ( (不含 不含 不含 不含) ) ) )到下一折算基准日 到下一折算基准日 到下一折算基准日 到下一折算基准日( ( ( (含 含 含 含) ) ) )的时间段 的时间段 的时间段 的时间段。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不含 不含 不含 不含) ) ) )至首个聚盈 至首个聚盈 至首个聚盈 至首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 折算基准日 折算基准日 折算基准日( ( ( (含 含 含 含) ) ) )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的约定年收益率 的约定年收益率 的约定年收益率 ( ( ( (单利 单利 单利 单利) ) ) )=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 (税后 税后 税后 税后) ) ) )+利差 利差 利差 利差, , , ,利差的取值范围为 利差的取值范围为 利差的取值范围为 利差的取值范围为 0%( ( ( (含 含 含 含) ) ) )到 到 到 到 3.0% ( ( ( (含 含 含 含) 。 ) 。 ) 。 ) 。在基金存续期 在基金存续期 在基金存续期 在基金存续期间 间 间 间,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 。 。 。在极端情况下 在极端情况下 在极端情况下 在极端情况下, , , ,基金资产可能 基金资产可能 基金资产可能 基金资产可能 II 发生大幅度亏损 发生大幅度亏损 发生大幅度亏损 发生大幅度亏损,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 。 。 ( ( ( (2) ) )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 , ,基金管理人对聚盈 基金管理人对聚盈 基金管理人对聚盈 基金管理人对聚盈 A 设置规模上限 设置规模上限 设置规模上限 设置规模上限, , , ,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 (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 )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 。 。因此 因此 因此 因此,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 。 。 ( ( ( (3)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3 个月开放一次 个月开放一次 个月开放一次 个月开放一次, , ,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 。 。其中第 其中第 其中第 其中第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 的赎回开放日 的赎回开放日 的赎回开放日, , ,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A 的赎回 的赎回 的赎回 的赎回, , ,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 ; ;第 第 第 第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 ,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该日只开放聚盈 A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 ,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不开放聚盈 A 的赎回 的赎回 的赎回 的赎回。 。 。 。在 在 在 在 非聚盈 非聚盈 非聚盈 非聚盈 A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 ,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 ;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A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 , ,如投 如投 如投 如投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 ,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 。 。 ( ( ( (4) ) )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 对 对 对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赎回申请 的赎回申请 的赎回申请 的赎回申请、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申赎申请 的申赎申请 的申赎申请 的申赎申请( ( ( (如有 如有 如有 如有) ) ) )确认后 确认后 确认后 确认后, ,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与聚盈 与聚盈 与聚盈 与聚盈 B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 , ,基金管理人可不 基金管理人可不 基金管理人可不 基金管理人可不 开放聚盈 开放聚盈 开放聚盈 开放聚盈 A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 ; ;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 在满足 在满足 在满足初始份额配比 初始份额配比 初始份额配比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限制的范围内 上限限制的范围内 上限限制的范围内 上限限制的范围内, , , ,规定聚盈 规定聚盈 规定聚盈 规定聚盈 A 在 在 在 在 申购开放日的 申购开放日的 申购开放日的 申购开放日的份额规模上限 份额规模上限 份额规模上限 份额规模上限; ; ; ;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 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 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 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 , , ,聚 聚 聚 聚 盈 盈 盈 盈 A 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 (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 ) )以及假设该笔申购 以及假设该笔申购 以及假设该笔申购 以及假设该笔申购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确认 确认 确认 确认成功 成功 成功 成功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A 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 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 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 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进行成交 的原则进行成交 的原则进行成交 的原则进行成交 确认 确认 确认 确认。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 无法申购或 无法申购或 无法申购或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 。 。 ( ( ( (4) ) ) )正常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 , ,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 的首个工作日 的首个工作日 的首个工作日, , , ,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限的目的 限的目的 限的目的 限的目的, , , ,需要对聚盈 需要对聚盈 需要对聚盈 需要对聚盈 A 与聚盈 与聚盈 与聚盈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 , ,此时 此时 此时 此时,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 : : ( ( (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 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 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 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 , , ,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 。 。 ( ( (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自 自 自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 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 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 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每 每 每 1 年 年 年 年开放一次 开放一次 开放一次 开放一次, , ,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 , ,该日同时 该日同时 该日同时 该日同时 开放申购 开放申购 开放申购 开放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 。 。在非聚盈 在非聚盈 在非聚盈 在非聚盈 B 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 ,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B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 ;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B 开 开 开 开 放日 放日 放日 放日, , , ,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 ,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 。 。 ( ( ( (3) ) ) )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B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到成交确认 到成交确认 到成交确认 到成交确认, , ,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B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的申购。 。 。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 B 的规模上限 的规模上限 的规模上限 的规模上限, , , ,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在聚盈 B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 , , 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 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 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 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 ( ( ( (以 以 以 以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 )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 无法申购 无法申购 无法申购或申购不 或申购不 或申购不 或申购不 成功 成功 成功 成功的风险 的风险 的风险 的风险。 。 。 。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 。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 ” ”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 。 。 7、 、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 ,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征和产品特性 征和产品特性 征和产品特性, ,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 ,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 (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 ) )基金的 基金的 基金的 基金的 意愿 意愿 意愿 意愿、 、 、 、时机 时机 时机 时机、 、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III 的各类风险 的各类风险 的各类风险 的各类风险。 。 。 。 8、 、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 ”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 ,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 ,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 ,由投 由投 由投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资者自行负责 资者自行负责 资者自行负责。 。 。 。此外 此外 此外 此外, , , ,本基金各级份 本基金各级份 本基金各级份 本基金各级份 额以 额以 额以 额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 , ,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 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 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 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 。 。


9、 、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 ,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 , ,也有可能损失本 也有可能损失本 也有可能损失本 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金 金 金。 。 。 。投资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及 及 及 及《 《 《 《基 基 基 基 金合同 金合同 金合同 金合同》 。 》 。 》 。 》 。 10、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 。


IV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22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2 十、基金转换 ...................................................... 40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九、风险揭示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3





1 一 一 一 一、 、 、 、绪 绪 绪 绪


言 言 言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二 二 二、 、 、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T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 为自然数 35、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 A 以及进取级份额聚 盈 B 42、月度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月度对应日为 2013 年 1 月以后每一月的 n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 2013 年 3月 31 日的次 3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为 2013 年 7 月 1 日 43、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日,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4 年 1 月 n 日。如某个递增年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 2012年 2月 29 日的下一个 年度对应日为 2013年 3月 1 日 44、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A 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 盈 A 的赎回,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聚盈 A 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 聚盈 A 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次 3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 A 的第二个赎 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5、聚盈 A 的申购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A 申购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 5 盈 A 的申购,不开放聚盈 A 的赎回。聚盈 A 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 作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6、聚盈 B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B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聚盈 B 的第 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 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第 1 个年度对应日的 前一工作日;聚盈 B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以后如此类推 4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48、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期为本基金上一运作周 期终止日的下一自然日至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 以后如此类 推 49、运作周期初始份额配比上限:指本基金在各运作周期初始时聚盈 A 与聚盈 B 两级 基金份额的比例上限。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 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 运作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 A 与聚盈 B 在该运 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50、折算基准日:聚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聚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 B的开放日,T 日) 的前 2个工作日(T-2 日)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 B 的开放日及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内 的各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进行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 式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 科长,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8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 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 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 战略官。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 53011、53061部队财务 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9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 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 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 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 ,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 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 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10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品执行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任职)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年 8月 23日起任职)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钟鸣远先生、孙松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钟鸣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 11 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12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14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15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 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 H 股及 9,593,657,606股 A 股) 。 截至 2012 年 9月 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32,964.82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26%。 截至 2012年 9月 30日止 9 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18%。利息净收 入 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5%。净利差为 2.57%,净利息收益率为 2.74%,分别 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和 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99.2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17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0 家,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中位列第 6,较去年上升 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较去年上升 31 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 位,较去年上升 4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 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 、 《财资》 、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 佳银行” 、 “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 有员工 209 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8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67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9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21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22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 A 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 B。优先级份额聚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 A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B 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 B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 失的情况下,聚盈 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本基金的聚盈 A、聚盈 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1 1 1、 、 、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 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A与聚盈B在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 比上限。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由于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折算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聚盈 A 与聚盈 B的实际份额配比比例大于或小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的情形。 2 2 2 2、 、 、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 ( ( (1 1 1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A A A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聚盈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 的本金 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 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 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 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 (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首个聚盈 A 折算基 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聚盈 A的约定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盈 A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3.0%(含) 。 其中: 计算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聚盈A的折算基准日 (T 日)前五个工作日(T-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 23 基准年利率。计算聚盈A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其首个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 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 ( ( (2 2 2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B B B 的收益 的收益 的收益 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聚盈 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B 享有, 亏损以聚盈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聚盈 B 首先承担。 3 3 3 3、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开 赎回开 赎回开 赎回开放日 放日 放日 放日





( ( ( (1 1 1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A A A 的 的 的 的赎回开放 赎回开放 赎回开放 赎回开放日 日 日 日、 、 、 、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聚盈 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3 个月开放一次,每 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赎回, 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 的申购,不 开放聚盈 A的赎回。 聚盈 A 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3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 日; 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 以后如此类推。 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在考虑折算因素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 A 的赎回申请、聚盈 B的申赎申请 (如有)确认后,聚盈 A与聚盈 B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聚盈 A 申购开放日所处运作周期 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A的申购,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例一:假设2013 年8 月 30 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则聚盈 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基金 认购期首日的次 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2013 年 11月 29日;该日的下一工 作日为 2013 年12月 2 日,该日为聚盈 A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聚盈 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 为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4 年2 月 28 日;该日的下 一工作日为2014年 3 月 3日,该日为聚盈 A的第二个申购开放日。其他各个赎回开放日和 申购开放日的计算同理。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赎回开放日2013 年11 月 29日对持有的聚盈 A 份额提交赎回申请,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赎回开放日 2014 年2 月28 日才能提交赎回 24 申请,以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 A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申购的,赎回开 放日或申购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后的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 ( ( (2 2 2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B B B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聚盈 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1 年开放一次,每次 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聚盈 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B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若 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B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到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B 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例二:假设2013 年8 月 30 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聚盈 B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 首日的第 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2014年8 月 29 日;聚盈 B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基 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2015 年8 月28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 计算同理。 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开放日2014年8月29日对持有的聚盈B份额提交赎回申请, 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开放日 2015 年8 月28 日才能提交赎回申请,以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 B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告。 4 4 4 4、 、 、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





( ( ( (1 1 1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A A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 A 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持有的聚盈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 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 A的份额数×聚盈 A 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聚盈 A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 A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 ( (2 2 2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B B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 B 的开放日,T日)的前2 个工作日(T-2 日) 。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 B 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聚盈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 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 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 B的份额数×聚盈 B 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聚盈 B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 B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 ( (3 3 3 3) ) )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5 5 5、 、 、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在聚盈 B 的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 B 的份额规模上限。 一般情况下,聚盈 A 的份额规模上限为 m 倍聚盈 B 的份额规模上限(m 为该聚盈 A 申 26 购开放日所处的运作周期聚盈 A 与聚盈 B 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对于第一个运作周期,m 为 7/3)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 m倍聚盈 B 份额规模上限的范围内,设 定聚盈 A 的份额规模上限,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净值计算规则 净值计算规则 净值计算规则 净值计算规则





1 1 1 1、 、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其中,T日基 金份额的总额数量为聚盈A 和聚盈 B的份额总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 2 2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A A A 及 及 及 及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B B B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聚盈A 和聚盈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1)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T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 ) × / T T T T B T A A B NAV NV NAV NUM NUM = - (2)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0 T B NAV = / T T A T A NAV NV NUM = 其中, t 为聚盈 A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T 日之前聚盈 A尚未折算,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含该日)的运作天数(若 T日为合同生效日或聚盈 A的折算基准日, 则 t=0)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AV 、 T B NAV 分别为 T日聚盈 A、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T A NUM 、 T B NUM 分别为 T日聚盈 A、聚盈 B 的份额余额


27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的年约定 收益率。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 A、 聚盈 B 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位,小数点后第 10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8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的募集安排 基金的募集安排 基金的募集安排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15 号)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聚盈 A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本基金聚盈 B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投资者可参与聚盈 A 或聚盈 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聚盈 A和聚盈 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聚盈 A 和聚盈 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9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本基金聚盈 A 的募集上限为 4.68 亿份(不包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聚盈 B 不设 募集上限。 若聚盈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规模大于其募集上限,则在满足募集期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 认购金额限制的前提下,按照提交认购申请后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 准)而且确认后聚盈 A 的总规模不超过其募集上限的原则,对聚盈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 确认。 聚盈 A与聚盈 B的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 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聚盈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聚盈 A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聚盈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万元,追加认购聚盈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认购聚盈 A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0元。 4、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聚盈 A、聚盈 B均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30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聚盈 A 和聚盈 B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 资产。


例三: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聚盈 A 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 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5.20)/1.00=10,005.2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聚盈 A,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聚盈 A 份额 10,005.20份。 (4)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1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5000万元人民币且募集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聚盈 B 份额 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聚盈 A与聚盈 B 的初始份额配比 不超过 7/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 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聚盈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申购、赎回;聚盈 B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和 销售方式,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3 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 工作日为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第二个 工作日为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 A的赎回。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1 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不开放申购、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的具体规定详见基金合同第 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聚盈 A 的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 0:00至 15:00。在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若对截止至某一时点聚盈 A的有效申购申 请确认后,聚盈 A 的份额余额接近或达到其份额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不接受聚盈 A 的申购申请。 聚盈 B 的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聚盈 A、聚盈 B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聚盈 A 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 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 1.0000元; (2)聚盈 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赎回开放日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聚盈 B 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 B 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34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 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1)聚盈 B 1)聚盈 B 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 B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 B 的申购 (I)若对聚盈 B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 B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在 下一运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 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 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 B 的份额余额大于其在下一运 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在经确认后聚盈 B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规模上限的前提下,对已提 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 则进行成交确认。 (2)聚盈 A 1)聚盈 A 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35 按照本部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 A 的申购(含不开放聚盈 A申购的情形) (I)在运作周期首个工作日以外的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 (i)若对聚盈 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 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 A的份额余额大 于或等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 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 A 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 A 的申购申请前,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小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 累计持有聚盈 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进行排序,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A 的份额总额超过其份额规 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 a) 、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II)在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 (i)若对聚盈 A 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 A的申购申请(若当日开放申购)前, 聚盈 A 的份额余额大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且按照 折算后聚盈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对聚盈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 强制赎回; (ii)若对聚盈 A 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 A 的申购申请前,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等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 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i)若对聚盈 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 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小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 累计持有聚盈 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进行排序,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A 的份额总额超过其份额规 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 a) 、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36 理人必须在新确认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聚盈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聚盈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聚盈 A 的份额上限为 50,000 份(由于认购 利息转份额、 折算等原因而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聚盈 A的份额超过 50,000份的除外)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赎回时,每级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若发生强制赎回,不受最 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 管等)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帐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 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聚盈 A 和聚盈 B均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37 2、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在聚盈 B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聚盈 B,开放日聚盈 B 的 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聚盈 B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100=8,264,462.81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在聚盈 B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聚盈 B,假设赎回当日聚盈 B的份 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2100=121,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 计算规则” 。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聚盈 A或聚盈 B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聚盈 A或聚盈 B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 B 的开放日及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内的各级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之和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 有申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用 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39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约定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原则”拒绝申购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2) 、 (3) 、 (5) 、 (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 同》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0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聚盈 A、聚盈 B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41 十 十 十 十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的转托管、 、 、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 、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42 十 十 十 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前 15 个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 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 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类属配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的基础 上,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为出发点,采取 自上而下分析方法,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 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43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 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融入资金,增加债券投资仓位,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 本,判断利差套利空间,通过杠杆操作增加组合收益。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 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杠杆策略情况下,本基金将不进行杠杆操作。 6、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 策略。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投资比例。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正经历快速发展阶段,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 生品种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遵循届时 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 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停止编制、发布及维护,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聚盈 A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聚盈 B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 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5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禁止。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前 15 个 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 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46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变更登记机构,另行安排本基金全部份额级别或部分份 额级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上市交易等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47 十 十 十 十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8 十 十 十 十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49 定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 A、聚盈 B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小数点后第 10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5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51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2 十 十 十 十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包括聚盈 A和聚盈 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十 十 十 十六 六 六 六、 、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聚盈 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聚盈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聚盈 A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盈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聚盈 A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聚盈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聚盈 A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的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 (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55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 十 十 十 十七 七 七 七、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十 十 十 十八 八 八 八、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58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59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0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2 十 十 十 十九 九 九 九、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 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 63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 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 B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 B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聚盈 A的申购并终止 《基金合同》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 B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0 元, 《基 金合同》终止; (4)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 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3、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的聚盈 A 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如网络、系 统等技术系统发生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认购、申购、赎回不成功的风险。本基金的运 作依赖技术系统的支持, 技术系统发生故障或差错会影响本基金的正常运作, 从而带来风险。 4、聚盈 A 的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 A 具有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在极端情形下,基金资产可能 64 发生大幅度亏损,从而导致聚盈 A 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约定收益率变动风险 在聚盈 A 的每个折算基准日前,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不含)到下个折算基准日(含) 的时间段的约定收益率将重新设定,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利差的变动将影响聚盈 A 的约 定收益率,聚盈 A 存在约定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3)强制赎回风险 正常情况下,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限的目 的,需要对聚盈 A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此时,聚盈 A份额持有人有可能 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聚盈 A 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开放日的设置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有所差异,投资者应关注 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聚盈 A 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3 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 A 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6 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在非聚盈 A 赎回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 盈 A 基金份额;在聚盈 A 赎回开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 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投资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5)认、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对聚盈 A 设置规模上限,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金支付 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聚盈 A 投资者可能面临认 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需要对聚盈 A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在满足单个 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聚盈 A 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 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以及假设该笔申购申请确认成功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 A 的 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因此,聚盈 A 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 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5、聚盈 B 的特有风险 (1)融资进行杠杆投资的风险 投资者持有聚盈 B 份额,相当于向聚盈 A 持有人融资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扣除聚 盈 A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B 享有,亏损以聚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 B 65 首先承担。因此,聚盈 B 投资者在可能获得融资放大的收益的同时,也将首先承担基金投 资的亏损。聚盈 B份额净值存在跌至零的极端风险。 (2)聚盈 A约定收益率变动影响聚盈 B 收益的风险 聚盈 A 的约定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市场情况和基金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审慎确定, 聚盈 A份额约定收益率的变动可能影响 B 级份额的收益。 (3)杠杆变动风险 聚盈 B 杠杆率取决于各级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及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由于基金存续 期间,各级份额的份额配比会因各级份额的申购、赎回、折算等情况而发生变化,各级份额 的份额净值也会不断变化,因此聚盈 B 的杠杆大小是变动的。当聚盈 A与聚盈 B的份额配 比越小或聚盈 B 份额净值越大时,聚盈 B 杠杆率越低;当聚盈 A与聚盈 B 的份额配比越大 或聚盈 B份额净值越小时,聚盈 B杠杆率越高。 (4)流动性风险 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1 年开放一次。在非聚盈 B 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 赎回聚盈 B 基金份额;在聚盈 B 开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 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投资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6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终 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 力。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 B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 B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时,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并终止 《基 金合同》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0元, 《基金 合同》终止。 6、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 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6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合同终止日持有的 聚盈 A 份额数×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四舍五入。


68 剩余的清算财产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按各个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 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0。 应分配给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 值,按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则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天数的运作天数(若合同终止日为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 则 t=0)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的年约定 收益率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9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0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71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2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73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4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级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 的方式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情形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5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77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聚盈 A和聚盈 B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准)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78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合同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聚 盈 A 和聚盈 B 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79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 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80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结果、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1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终 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效 力。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 B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 B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时,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并终止 《基 金合同》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0元, 《基金 合同》终止。 6、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 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82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合同终止日持有的 聚盈 A份额数×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 舍五入。


83 剩余的清算财产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按各个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 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0。 应分配给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 值,按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则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天数的运作天数(若合同终止日为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 则 t=0)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的年约定 收益率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84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5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86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前 15 个 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 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87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88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职监督核 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89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90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1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92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 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9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总数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 A 和聚盈 B 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位,小数点后第 10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94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95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96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9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98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合同终止日持有的 聚盈 A份额数×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 舍五入。 剩余的清算财产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 按各个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 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盈 B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0。 应分配给聚盈 A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按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 A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T 日之前聚盈 A尚未折算,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天数的运作天数(若合同终止日为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则 t=0)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A 的年约定 收益率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99


100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三 三 三 三、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01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四 四 四 四、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五 五 五 五、 、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3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六 六 六 六、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