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聚盈(000428)

易方达聚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分级 分级 分级 分级债券型 债券型 债券型 债券型发起式 发起式 发起式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二〇 〇 〇 〇一三年 一三年 一三年 一三年十 十 十 十一 一 一 一月 月 月 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1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2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聚盈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5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T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 为自然数 35.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 A以及进取 级份额聚盈 B 42. 月度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月度对应日为 6 2013 年 1 月以后每一月的 n 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自然日。如 2013 年 3 月 31 日的次 3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为 2013 年 7 月 1 日 43.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日,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4 年 1 月 n 日。如某个递增年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如 2012 年 2 月 29 日的下一个年度对应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 44. 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A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该日 只开放聚盈 A 的赎回,不开放聚盈 A 的申购。聚盈 A 的第一个赎回开 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次 3 个月 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 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 期首日的次 6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5. 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A申购业务的工作日,该日 只开放聚盈 A 的申购,不开放聚盈 A 的赎回。聚盈 A 的申购开放日为 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聚盈 B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 B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聚 盈 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下 同)的第 1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 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 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1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二 个运作周期为本基金上一运作周期终止日的下一自然日至本基金认购期 首日的第 2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9. 运作周期初始份额配比上限:指本基金在各运作周期初始时聚盈 A与聚 盈 B两级基金份额的比例上限。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 限为 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 A与聚盈 B在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 限


7 50. 折算基准日:聚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 日;聚盈 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 该日为聚盈 B的开放日,T日)的前 2 个工作日(T-2 日)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 B的开放日及聚盈 A的赎回开 放日)内的各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进行募集,且募集资金中 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6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 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 8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9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 的认购期首日)起每 3 个月开放一 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 开放聚盈 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 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的申购开放 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 A的赎回。 聚盈 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的认购期首日)起每 1 年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六、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聚盈B份额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基 金份额聚盈B。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11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及净值计算规则 及净值计算规则 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 的 的 的分级 分级 分级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 A 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 B。优先 级份额聚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 A 的约定收益后 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B 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 盈 B 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聚盈 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本基金的聚盈 A、聚盈 B 分开募集,所募集的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1、 、 、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 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 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 A 与聚盈 B 在 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由于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折算等因素的影响,可能 会出现聚盈A与聚盈B的实际份额配比比例大于或小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 比上限的情形。 2、 、 、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各级份额收益 ( ( (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的约定收益 聚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聚盈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 A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 该折算基准日(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 含)至首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公告。 聚盈 A的约定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盈 A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12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3.0%(含) 。 其中: 计算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T 日)前五个工作日(T-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计算聚盈 A 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 至其首个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 ( (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收益 的收益 的收益 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聚盈 A 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 B 享有,亏损以 聚盈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 B首先承担。 3、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 ( (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 的 的 的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开放 开放 开放 开放日 日 日 日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 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 3 个月 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 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 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的申 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 A的赎回。 聚盈 A 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3 个月的月度对应日 的前一工作日;聚盈 A 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 6 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聚盈 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 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在考虑折算因素的前提下,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 A的赎回申请、 聚盈 B 的申赎申请(如有)确认后,聚盈 A 与聚盈 B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聚盈 A 申购开放日所处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A 的 申购,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 A 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申 购的,赎回开放日或申购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13 素消除之后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 ( (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的开放日 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 A 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 1 年开 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聚盈 B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1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 作日;聚盈 B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 2 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 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B 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 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到成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B 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 B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4、 、 、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的折算 ( ( ( (1)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 A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盈 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 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 A的份额数×聚盈 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聚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前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盈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4 ( ( (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 B 的开放日,T 日)的前 2 个工作日(T-2 日) 。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 B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盈 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 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 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 B的份额数×聚盈 B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聚盈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 ( (3) ) )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5、 、 、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 在聚盈 B 的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 B 的份额规模上 限。 一般情况下,聚盈 A的份额规模上限为 m 倍聚盈 B的份额规模上限(m 为 该聚盈 A申购开放日所处的运作周期聚盈 A与聚盈 B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对 于第一个运作周期,m 为 7/3)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 m 倍 聚盈 B 份额规模上限的范围内,设定聚盈 A 的份额规模上限,并可只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 二 二 二 二、 、 、 、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 净值计算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则 1、 、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则


15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为聚盈 A和聚盈 B的份额总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 、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A 及 及 及 及聚盈 聚盈 聚盈 聚盈 B 的份额净值 的份额净值 的份额净值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 T 日的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按本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公告。 (1)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T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 ) × / T T T T B T A A B NAV NV NAV NUM NUM = - (2)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0 T B NAV = / T T A T A NAV NV NUM = 其中,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 (不含该日, 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含该日)的运作天数(若 T 日为合同生效日或 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则 t=0)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AV 、 T B NAV 分别为 T 日聚盈 A、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T A NUM 、 T B NUM 分别为 T 日聚盈 A、聚盈 B 的份额余额 R A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但 在聚盈 A、聚盈 B 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小数点后第 10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6 第 第 第 第五 五 五 五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聚盈 A、聚盈 B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发售规模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聚盈 A 不收取认购费,聚盈 B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7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聚盈 B 份额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18 第 第 第 第六 六 六 六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募集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其中,发 起资金认购聚盈 B份额 1000万元, 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聚盈 A 与聚盈 B 的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 7/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 19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 第 第 第 第七 七 七 七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方式,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3 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 的赎回,不开放 聚盈 A 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 A 的申 购,不开放聚盈 A 的赎回。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1 年开放一次,每 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不开放申购、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的具体规定详见 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 聚盈 A、聚盈 B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该级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1 1、聚盈 A 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 A 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 1.0000 元; (2)聚盈 A 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赎回开放日聚盈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聚盈 B 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 B 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 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2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 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以及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上限, 本基金的某一份额级别的总规模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当日净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 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聚盈 A 的申购价格为 1.0000 元,聚盈 A 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聚 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聚盈 B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但在聚盈 A、聚盈 B 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9 位,小数点后第 10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各级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23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聚盈 A 和聚盈 B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聚盈 A 或聚盈 B 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聚盈 A 或聚盈 B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4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约定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原则”拒绝申购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 25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 B 的开放日及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内的各 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正常支付、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 支付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26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聚盈 A、聚盈 B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7 第 第 第 第八 八 八 八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28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9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30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1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32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3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级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 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终止本基金合 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35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和聚盈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36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37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聚盈 A 和聚盈 B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38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合同前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聚盈 A和聚盈 B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39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40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41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结 果、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2 第 第 第 第十 十 十 十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43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44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45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二 二 二 二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律 47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8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三 三 三 三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前 15 个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 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类属配置;同时在严谨 深入的信用分析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为出 发点,采取自上而下分析方法,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 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 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 49 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 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 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融入资金, 增加债券投资仓位,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 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套利空间,通过杠杆操作增加组合收益。在回 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杠杆策略情况下,本基金将不 进行杠杆操作。 6、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 投资比例。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正经历快速发展阶段,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 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展动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进 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 日前 15 个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 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禁止。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 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 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停止编制、发布及维护,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聚盈 A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聚盈 B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2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变更登记机构,另行安排本基金全部份额级 别或部分份额级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上市交易等 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53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四 四 四 四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五 五 五 五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55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 A、聚盈 B 的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小数点后第 10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7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58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59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六 六 六 六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0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聚盈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聚盈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聚盈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盈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聚盈 A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聚盈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聚盈 A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的各项 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61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2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七 七 七 七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包括聚盈 A 和聚盈 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第 第 第 第十 十 十 十八 八 八 八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第 第 第 第十 十 十 十九 九 九 九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66 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9 第 第 第 第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合同》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 B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 B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 聚盈 A 的申购并终止《基金合同》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0 元, 《基金合同》终止。 6、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71 应分配给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合同终 止日持有的聚盈 A 份额数×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剩余的清算财产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按各个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0。 应分配给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按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 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 (不含该日, 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天数的运作天数(若合同终止日为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则 t=0)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7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一 一 一 一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74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二 二 二 二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5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三 三 三 三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6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四 四 四 四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7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五 五 五 五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78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7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80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81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2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83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级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 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而有所差异。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终止本基金合 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和聚盈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8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86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聚盈 A 和聚盈 B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87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合同前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聚盈 A和聚盈 B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88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89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90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结 果、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包括聚盈 A 和聚盈 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1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聚盈 A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聚盈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92 聚盈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盈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聚盈 A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聚盈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聚盈 A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的各项 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93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前 15 个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 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聚盈 A 的赎回开放 日前 15 个工作日至聚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后 1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聚 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94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5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禁止。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净值计算规则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为聚盈 A 和聚盈 B 的份额总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聚盈 A 及聚盈 B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按本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公告。 (1)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T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 ) × / T T T T B T A A B NAV NV NAV NUM NUM = - (2)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0 T B NAV = / T T A T A NAV NV NUM = 其中,


96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 (不含该日, 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含该日)的运作天数(若 T 日为合同生效日或 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则 t=0)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A NAV 、 T B NAV 分别为 T 日聚盈 A、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T A NUM 、 T B NUM 分别为 T 日聚盈 A、聚盈 B 的份额余额 R A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但 在聚盈 A、聚盈 B 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小数点后第 10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合同》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基金合同》效力。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 B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 B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 聚盈 A 的申购并终止《基金合同》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0 元, 《基金合同》终止。 6、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9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各个聚盈 A份额持有人合同终 止日持有的聚盈 A 份额数×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剩余的清算财产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按各个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原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 ? ? ? ? ? ,则


99 应分配给聚盈 B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0。 应分配给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清算财产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按各个聚盈 A 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比例采用精确算法的 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 A 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 (不含该日, 如 T 日之前聚盈 A 尚未折算,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的天数的运作天数(若合同终止日为聚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则 t=0)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资产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前(或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的聚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100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1 本页无正文, 为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字页。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章 章 章 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 ( (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章 章 章 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 ( (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 ) )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签 签 签 签





订 订 订 订





日 日 日 日: : : :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