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强债(270009)

广发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广 发 增强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 一三年十一 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8】2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26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 7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7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1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 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 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省 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 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 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刘志军 :监 事, 男 ,管 理学硕 士 ,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 。曾 任广州 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工作 。 4、基金经理 谢军: 男, 金融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和特许金融分析师状 (CFA), 10 年基 金业从业经历,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 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设 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广发货币基金经 理,2008 年3 月27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17 日至2012 年2 月 14 日先后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3 月15 日起任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 15 日起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8 日起任广发聚源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1)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 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 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 产托 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 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 线”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3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7585 公司网站:www.zzbank.cn (39 )名称:威海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1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2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4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9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0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1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2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3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4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6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8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 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4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5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7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8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9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0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1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2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73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4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5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6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7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8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9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80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1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84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5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6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7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8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9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90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1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2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3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9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5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97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8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9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0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1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2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3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4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5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6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7 )名称: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8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9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0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1 )名称: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2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5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 :020-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07 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 】 21 号文核准募集,实际募集期间为2008年2月25日至2008 年3月25日。 一 、基 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2008 年2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 四 、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法 规允许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与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 网 点及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网 上交 易系统 及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代 销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发 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业务公 告)进 行。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实 际情 况增加 或在不 对投 资人 的实质 利益造 成影 响的 条件下 减少符 合条 件的 销售代 理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的代 销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 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自 2009 年 5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人民币 ; 投资 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 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以各代销机构网点规定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2、赎回费率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应 交 纳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1% 。 持 有 期 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份 额, 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3 =10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300× 0.1% = 101.3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300-101.30=101,19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198.7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同时 以邮 寄、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包括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 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投资者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 采用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 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 “ 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7)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 旗下其 它基金 时, 本公 司将根 据基金 转换 日提 前为转 出的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结 算收 益并 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 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目前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中 国工商 银 行 、广发 证券 等代销 机构 网点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 、相 关业务 公告以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其 它未尽 事宜以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相关业 务公 告为 准。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形 ; “ 司 法执行 ” 是 指 司法 机 构 依据生 效 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自 愿要 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还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及该股 票派 发的权 证或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分离交 易的权 证等 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债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 金不 通过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或权 证。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非债 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投 资理念 通过自 上而 下的宏 观研 究和自 下而 上的个 券研 究,使 用积 极投资 、数 量投资 、组 合投资 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1、积极投资 我国债 券市 场运作 时间 短,市 场规 模较小 ,参 与主体 少, 债券市 场还 处于不 断的 完善和 发展的 过程中 。因 此, 我国的 债券市 场不 是完 全有效 的。我 国债 券市 场的不 完全有 效性 为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提供了可能性。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增强 对宏观 、市 场利率 和债 券市场 发展 的认识 和预 测,运 用市 场时机 选择、 期限选 择和 类别 选择等 三种方 式, 在控 制投资 风险的 前提 下获 取超过 债券市 场平 均收 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2、数量投资 通过数 量化 分析债 券久 期、凸 性、 利率、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寻找被 市场 错误定 价或严 重低估 的偏 离价 值区域 的券种 。通 过科 学的计 算方法 ,严 格测 算和比 较该项 投资 的风 险与预 期投资 收益 水平 ,研究 分析所 选定 的品 种是否 符合投 资目 标, 是否具 有投资 价值 ,并 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3、组合投资 债券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动 并不是 整体 平行移 动, 而 具有 不平 衡,往 往收 益率曲 线的 某几个 期限段 的变动 较为 突出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的不 平衡性 为基金 管理 人集 中投资 于某几 个期 限段 的债券 提供了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不 同债 种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在 不同市 场环境 下进 行不 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四 、投 资策略 ( 一)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策略 1、利率预测 本基金 通过 对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形 势进 行分析 判断 ,形成 对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方 向的预 期,作 为基 金管 理人调 整利率 久期 ,构 建债券 组合的 基础 。本 基金主 要关注 的宏 观经 济因素有 GDP 、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 资、对外贸易情况、全球经济形势等。通过对宏观经 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形成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实现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2、收益曲线预测 收益曲 线策 略是以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动 的预 期为依 据建 立或改 变组 合期限 结构 。要运 用收益 曲线策 略, 必须 先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方向 ,然后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形状变 动的 情景 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债券类属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本基金 通过 有资格 的承 销机构 ,积 极参与 债券 一级市 场, 以获取 一、 二级市 场间 差价和 手续费收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 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 券市 场目前 发展 较为成 熟且 流动性 较好 的是国 债、 金融债 、短 期融资 券市 场,这 将是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的 主要品 种;随 着未 来公 司债、 企业债 、可 转债 以及其 他品种 债券 市场 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这些品种的投资比重。 4、信用策略 本基金 将建 立内部 信用 评级制 度, 研究企 业债 券信用 。研 究员将 根据 国民经 济运 行的周 期阶段 ,分析 企业 的市 场地位 、管理 水平 、发 展趋势 和财务 状况 等情 况,最 后综合 评价 出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 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 本基金 还将 重点研 究信 用市场 环境 的变化 ,掌 握并预 测信 用利差 波动 的规律 ,以 此作为 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5、套利机会挖掘 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控制风险。 ? 通过已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招标,获取一、二级市场 间的差价; ? 应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 购和配售,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 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把握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同 一券种收益率的差异,以及中央银行 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时引起的收益率变化等投 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


? 回购掉期交易。利用不同期限国债回购之间的利率差异进行无风险套利; ? 正回购的放大操作。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 金成本较低时,投资者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 模、获得超额收益。 ( 二)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从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择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和 退出时 机,并 通过 深入 分析新 股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情 况,结 合新 股发 行当时 的市场 环境 ,根 据可比 公司股 票的 基本 面因素 和价格 水平 预测 新股在 二 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 其发行 价格 ,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新股将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本 基金根 据锁 定期后 宏观经济政策的可能变化、监管政策特别是新股发行的频率和节奏、股票市场整体运行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势、发行公司所处行业锁定期内的景气度变化趋势等因素择机卖出。 对于具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本基金将: 1、 本基金持有的处于锁定期的新股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 若基金持有的处于 锁定期的新股已经达到基金净资产的 10% ,则基金不再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2 、本 基 金 将 加 强 对 新 股 中 签 率 、 新 股 申 购 面 临 的 市 场 环 境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预 期 的 研 究,谨慎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的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经 济形势分析、利率走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 展部 的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深 入分析 新股 上市公 司的 基本面 情况 ,结合 新股 发 行当 时的市场环境,提供新股配置建议。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债种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 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 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 案。 基金绩 效评估 及风 险管 理组重 点控制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市场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六、


投资限 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非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债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3、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并持有 因在一 级市 场申 购所形 成的股 票以 及因 可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本 基金还 可以 持有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可 分离债 券产生 的权 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债券类品种;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6、 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





10、本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做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中证全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能 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市场代表性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 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基金资 产配 置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93,768,946.67 82.45 其中: 债券 1,793,768,946.67 82.4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3,818,673.44 8.4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98,023,097.47 9.1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7 合计 2,175,610,717.58 100.00 ( 二)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组合。 ( 三) 基金投 资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334,368,337.80 29.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20,188,000.00 45.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20,188,000.00 45.82 4 企业债 券 649,000,927.17 57.1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82,511,000.00 16.08 7 可转债 107,700,681.70 9.49 8 其他 - - 9 合计 1,793,768,946.67 157.99 ( 五) 本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0107 21 国债(7)


1,355,000 142,329,200.00 12.54 2 019116 11 国债 16 950,000 101,460,000.00 8.94 3 130402 13 农发 02 1,000,000 99,780,000.00 8.79 4 130406 13 农发 06 1,000,000 99,090,000.00 8.73 5 110311 11 进出 11 800,000 81,744,000.00 7.20 ( 六) 本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未持 有权证 投资 。 ( 七)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 本基金本报告期其他资产的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6,665.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230,868.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622,236.70 5 应收申 购款 142,813,327.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023,097.47 5、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3,402,766.60 2.94 2 110020 南山转 债 32,808,445.80 2.89 3 113001 中行转 债 31,817,961.30 2.80 6、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表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13.01.01-13.06.30 2.55% 0.15% 2.42% 0.08% 0.13% 0.07% 12.01.01-12.12.31 2.67% 0.12% 3.52% 0.07% -0.85% 0.05% 11.01.01-11.12.31 6.20% 0.18% 5.88% 0.14% 0.32% 0.04% 10.01.01-10.12.31 6.37% 0.25% 3.10% 0.10% 3.27% 0.15% 09.01.01-09.12.31 1.78% 0.18% -1.40% 0.11% 3.18% 0.07% 08.03.27-08.12.31 11.50% 0.18% 12.60% 0.22% -1.10%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34.98% 0.18% 28.50% 0.13% 6.48% 0.0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图 广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8 年 3 月 27 日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三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 。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和 定价 时点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 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七)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在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率 ,这 将对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新股价格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 险。债 券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 风险及 波动性 加大 的风 险,其 中,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证 券或 价款 ,造成 基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投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回购 利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致 的风险 以及 由于 回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险 ;而 波动 性加大 的风险 是指 在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行了 放大, 即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 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收益率受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 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项目按许可 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 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还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及该股 票派 发的权 证或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分离交 易的权 证等 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债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 金不 通过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或权 证。如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其中:本基金 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非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将 80% 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非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b、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以全部卖出; c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并 持有因 在一 级市 场申购 所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本基 金还 可以 持有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可分 离债券 产生 的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债券类品种;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e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f 、 存放在本基金托管 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i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 j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 +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 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应 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 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 修改通 信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 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旗下基金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4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通过中 金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8 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布 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7 月9 日起通过威海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7 月19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同花 顺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7 月29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中山 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8 月28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起调整旗下 以下基金的基金转换起点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8 月30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通过好买 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沪深 300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8、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3 年9 月25 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3 年9 月25 日起通过深圳腾元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 、存 放 地点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 阅方式 :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