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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 A(240006)

华宝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华 宝 兴业 现 金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 据 2005 年 2 月 1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 兴业 现金宝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基 金字 [2005 ]23 号) 和 《关 于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金 部函 [2005 ]43 号) 的 核准 , 进行 募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业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人 购 买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本 基金管 理公 司 不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0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1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1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6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二、 基金 财 产 ..................................................................................................................... 5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4 十六、 基金 税收 ..................................................................................................................... 5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九、 风险 揭示 ..................................................................................................................... 6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84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暂行 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华宝 兴业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 基 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 宝 兴 业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新一 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更 新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暂行 规定 》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 格的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5 年3 月31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2005 年2 月28 日至 2005 年3 月 25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货币 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市场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日 期;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有效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认购: 指投资 人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投资 人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货币 市场 工具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当前未 结转 份额 :

















指投 资人 交易 账户 中 尚未结 转的 收益 或损 失所 对应的 份额 ; 份额总 余额 : 简 称 “ 总 余 额 ” , 指 投 资 人 交 易 账 户 中 的 份 额 与 当 前 未 结 转份额 之和; 每万份 基金 日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指以 最近 七日 (含 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 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销售与 服务 费:




















也称 为持 续营 销和 服务费 用,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 持有人 服务费 等, 本基 金对 各级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与服 务费 ,该 笔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 基金份 额等级 :




















指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等 级,对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与 服 务 费;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等 级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 额的升 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某 级基 金份额 达到上 一级基 金份额 等级 最低 份额 限制 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成 上 一 级 基金份 额等 级; 基金份 额的降 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某 级基 金份额 不能满 足该级 基金份 额最 低份 额限 制时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成 满 足 最 低 份额限 制的 下一 级基 金份 额等级 ; A 级 基金 份额 :




















指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提 销售 与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B 级 基金 份额 :




















指按 照 0.01% 年费 率计提 销售 与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协 议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 货 币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 女士 ,董事 , 硕士 。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士 , 董事,硕 士。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外 汇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 管理方 案负 责人 、 分 级产 品全球 负责 人 、 人力 资源 全球负 责人 , 领先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首 席 执行官 。现 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谢文杰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资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区 (除 日本 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销 售及 交易 部门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亚 洲地 区主 管。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凌 经 济管理 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任 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管 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席 , 管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 曾在 法国 兴业 银行主管 银团 贷款、 项目 融资 、 固 定收 益、 外 汇交 易、 衍生 产品 及结构 性融 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 银行 亚 洲 区债务 融资 及衍 生产 品业 务部总 管。 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贾璐女 士,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钢 国贸 公司人 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 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 钢资源 (国 际)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宝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宝 钢集团 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女士 , 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加 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融 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司 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公 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书 、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刘 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士 。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昕先 生,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币 、华 宝兴业 中证短 融 50 债券、 华宝添 益 基 金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证券 从业 经 历 8 年 。2003 年7 月加 入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先后在 清 算 登记部 、交易 部、固 定收 益部从 事固定 收益产 品相 关的估 值、交 易、投 资工 作,2010 年7 月起任 华宝兴 业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 理 助理 ,2011 年11 月至今 任 华宝兴 业 现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6 月 兼任 华宝兴业 中证短 融 50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兼任 华 宝兴业 现 金添益 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历 任基金 经理 : 王旭巍 先生 , 任 职时 间 为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2 月。 曾丽琼 女士 ,任 职期 间 为2007 年2 月至 2010 年6 月。 华志贵 先生 ,任 职期 间 为2010 年6 月至 2011 年 11 月。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瑞海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志贵 先 生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证券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牟 取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 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 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 、 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 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 大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 公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 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 6.34%。 2013 年 上半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1,199.64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2.65%。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66% ,年化 加权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3.90% 。利 息净 收入1,876.6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10.59% 。 净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 期提 高 0.01 个 百分 点。 净 利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 期持 平。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 台 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 分行 , 拥 有建 行亚洲 、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斯 、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 5 家 全资 子公 司, 海外机 构已 覆 盖到全 球1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 球主 要 金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 务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形 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 筹建 、 设 立村 镇银 行27 家 , 拥 有建 信基 金、建 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 客户提 供一 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3 年上 半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 30 个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5 , 较 上 年上 升 1 位 ; 在美 国 《财 富》 世 界500 强排 名第50 位, 较上 年 上升27 位; 在美 国《 福布 斯》2013 年 全球2000 强 上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 列全 球第 2 ,较 上 年提 升1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业 服务 、 私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投 行、 投资 者关 系和 企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合 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 、 清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 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225 人 。 自 2007 年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 部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 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 高质量 的 托 管服 务 。 经 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 及自2009 年 起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 人》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杂 志 评为 “ 国内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并 获和 讯网 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奖 ,和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察 》2012 年度 “最 佳 基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 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3) 渤海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2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21F-29F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0)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4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 场 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5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5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59)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刘颖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 】23 号《关 于同意华 宝兴 业现金 宝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 准 (核 准日 期 2005 年 2 月 18 日)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05 年 2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5 日, 募集 结果为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息折成的 基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户数 (户) 现金宝A,B 2,313,988,355.58 456,091.95 2,314,444,447.53 23,839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正式 生 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是 指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05 年 4 月 7 日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于2005 年 4 月 8 日 开始办 理日常 赎 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 间提 交的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固 定申 购和 赎回 价格 的 原则,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格固 定 为 1 元;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和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3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撤销 , 在 当日 的基 金交 易时间 后 不得撤 销; 4 、 投 资人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 金份额 时 , 将 自动 结转 当 前未结 转份 额 ; 投 资人 部 分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 前未 结转份 额为 负值 时的 损益 ; 5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6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规 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段内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申 请赎回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可 在 T+2 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 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投资 人 T 日的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在 T +2 日内 划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500 元 人民 币。 已 有认 购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 投资人 首次 申 购 B 级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万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人民 币。 已有 认购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通过直 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人 民 币。 已 在直 销柜台 有 认购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 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3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各 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保留 的 A 级 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级基 金份 额超 过 500 万 份(包 含 500 万份 )时 ,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持有的 A 级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级 基金 份 额,并 将其 未 结转份 额结 转 成 B 级基 金 份额。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 的 B 级 基金 份额 最低 余额 为 500 万 份 ( 包含 500 万份) , 否则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 基金份 额, 并 将其未 结转 份额 结转 成 A 级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份额 和价 格 1 、申 购数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一元确 定, 保留 至 0.01 份; 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一元 计算 并 保留 到 0.01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 为: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 元) ; 申购费 用 0 元( 无申 购费 用) ; 净申购 金 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 元) ; 赎回费 用 0 元( 无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 笔 申购会有 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人。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份额 申购 时, 应当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经 备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1 、不可 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3 、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按 时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基金份 额赎 回时 , 应 当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经 批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该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 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该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人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作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3 )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 受该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 管 理的 宝 康 系 列基金 (宝康 消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配 置基金 、宝 康债券 基金) 、 多策 略增长 基金 、 动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成 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兴 产 业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 金 、中证 短融 50 基金 、 资 源优选 基金 和服 务优 选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行 、 民生 银行 、 交通 银行 、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光 大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证 券(浙 江) 、中 信建 投证券 、兴业 证券、 长江证 券、 广发证 券、海 通证券 、 中 投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中信 证券 、 华泰 证 券 、 恒 泰证 券 、 渤 海证 券 、 东海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 售、 好 买基 金销 售、 数米 基金 销售 、 天 天 基金销 售 、 和 讯信 息 科技 公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管理 的 宝 康系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列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直 销柜 台、直 销 e 网金、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银行、 招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 交 通银 行、 平安 银行、 浦发 银行 、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渤海 银行 、 华夏 银行 、 国 泰君安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 券、 长 江证券 、 海通 证券 、 招商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 券、 广 发证 券、 兴业 证券 、 中信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平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通 证券 、 长 城证券 、 渤 海证 券、 安 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中国 国 际 金融 公司 、 齐 鲁证 券、 华福 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海证 券、 国 都证 券 、 东 吴证券 和东 海证 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 好 买基 金销售、 数米 基 金销售 、 天天 基金销 售 、 和讯信 息科 技公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 式)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海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 银万 国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 招 商证 券 、 广 发证 券 、 长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 中 信万通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券 、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渤海 证券 、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江 海证券 、安 信证 券、 中 金 公司、 华宝 证券 、华 安证 券、齐 鲁证 券 、 华福 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东 兴证 券、 东北 证券 、 德邦 证券 、上 海证 券、方 正证 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 好买 基金 销售、 数米 基金 销售 、 天 天基金 销售 、 和 讯信 息科 技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新兴 产业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 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招 商证 券、广 发证 券 、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 国信证 券 、 华泰证 券 、 恒 泰证 券 、 长 城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中国 中投 证 券 、 安 信 证券、 中金 公司 、 华 宝证 券、 齐 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证 券、 东北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 券、 上 海证 券、 东 海证 券 、 众禄 基金 销售、 好买 基 金销售 、 数 米基 金销售 、天 天基 金销 售 、 和讯信 息科 技公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可 转债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国中 投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中航 证券 、 安信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 中国 国际 金融 公司、 中 信证券 ( 浙 江) 、 众 禄基 金销售 、 好 买基 金销售 、 数米 基金销 售 、 天天基 金销 售 、 和讯 信息 科技公司 已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的本 基金 与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 券、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 证券 、恒 泰证 券、长 城证 券 、 渤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德 邦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东北 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福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江海 证券 、 国 元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民生 证券 、 中 国国际 金融 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东 海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 好买基 金销 售、 数米 基金 销售、 天天 基金 销售 、 和 讯信息 科技 公司 已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的 本基金 与医 药生 物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平安 银 行、 中 国民生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渤海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中国 银 河 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券 、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银 国 际证券 、 华 福证 券、 东 北 证券股 份、 招商 证券、 西 南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售 、 好 买基 金销 售、 数米基 金销 售、 天天 基金 销售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已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的本 基金 与短融 50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 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 方证 券、 国信 证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 海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证 券、 信达 证券 、江 海证券 、国 都证 券、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 券、东 海证 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信证券 、 西南 证券、 东兴 证券 、 众禄基 金销 售、 好 买 基金 销售、 数米 基金 销 售、 天天 基金 销 售 、和 讯信 息科 技公司 已 开通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的本 基金与 资源 优选 基金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 银行股 、 招商银 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渤海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证 券 、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安 证券、中 信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信 万通 证券 、 华 泰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 长 城证 券、 中国 中投 证券、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信 达证 券、 国都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邦证 券 、 华 安证 券、 东海 证券、 中航 证券 、 国 海证 券、 山 西证 券、 江海 证券 、 上海 证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 和 讯信 息科 技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服 务优选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置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转 换 成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转 换费率 为 0.4% , 其中 转换 费的 25 %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宝康 债 券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0.25%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 入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前端 收费 )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金 、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生 物基 金 、 中证 短融 50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转入本 基 金 ,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所对应 的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宝康 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 额 90 个自 然日 以 上 (含 90 个 自然 日) 的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金 金额 申 购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 的转换 费率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金额 申 购 转 入基 金 所 对 应 的申 购 费 率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转 换成 动 力 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收费 )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ETF 联 接基 金 、 医 药 生物基 金 、 中 证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短融 50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 务优 选基 金 的 转换 费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入 基金 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 出份 额*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 转出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 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 净转 出金 额/ (1+ 补差 费率 ) ( 补差费 率= 转出 申购 费率 与转入 申购 费率 差) 补差费= 净转 出金 额- 净转入金额 。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工 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投资 人将 其他 基金 转换为 本基 金的 ,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单独 计算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转换 时间 内提 出基金 转 换申请 。 2 、基金转换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3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宝康系 列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基金 、 大 盘 精选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业 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 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金 、中 证短 融 50 基 金 、资源 优选 基金 、服 务优 选基金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200 份 。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对象、 理念 和策 略 1 、投 资目 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和 基金 财产的 流动 性, 追求 高于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2 、投 资理 念 积极投 资, 精细 管 理。 在保 障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寻求流 动性 与收 益性 的最 佳平衡 。 3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货 币市场 工具 ,包 括现 金、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九十 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十七 天 ) 的债 券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 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 经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4 、投 资策 略 (1 ) 研究 宏观 经济 指标 及 利率变 动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平 均久 期。 (2 ) 在 满足 投资 组合 平均 久期的 条件 下 , 充 分考 虑 相关品 种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 信用 等级, 确定 组合 配置 。 (3 ) 利用 现代 金融 分析 方 法和工 具, 优化 组合 配置 效果, 实现 组合 增值 。 (4 ) 采用 均衡 分布 、滚 动 投资、 优化 期限 配置 等方 法,加 强流 动性 管理 。 (5 ) 实时 监控 各品 种利 率 变动, 捕捉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期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1 -利 息税 率) × 当期银 行7 天通 知 存 款利 率。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高流 动性 、低 风险 的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都 低 于股票 、债 券和 混合 型基 金。 (二) 投资 程序


1、 公司研 究部 通过内 部独立 研究, 研究人 员根 据市场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及 专业机 构提供 的研究 报告 , 对市场 利率 的预期 变动 进行 分析 ; 跟 踪、 监测 市场 上各类 金融 投资工 具的 收 益 率变动 ,并 据此 提出 投资 建议。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2、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指导 下,基 金经理 小组 综合对 国内外 宏观经 济、 货币政 策、货 币市场 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判 断,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提出 下一 阶段 本基 金类属 资产 配置 比例。 3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 、 基 金经 理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 公司 研究 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负责 日常 基金 管理 。 5 、 设 置集 中交 易室 , 基金 经理将 投资 指令 下达 给集 中交易 室 , 交 易主 管在 复 核投资 指 令合法 合规 的基 础上 ,将 指令分 发给 交易 员执 行。 保证决 策和 执行 权利 的分 离。 6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7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跟 踪货 币市场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量 变 化情况 ,以 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确 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有 权 根 据 环境 变 化 和 实际 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 三)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3 ) 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5 )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中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6 ) 本基 金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进行 交易 , 不 得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将在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建 仓。 由 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化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 事 下列 行为 : (1)违 规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3)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债券 ; (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5) 承 销证 券; (6)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7)投 资于 股票 ; (8)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9)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 券; (10) 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 债券 ; (11)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四)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1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公 式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证 券清算 款) 、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中 央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等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2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4 )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五)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为截 止 2013 年6 月30 日( “报告 期末 ”)的 数据, 本 报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92,301,858.56 42.49 其中: 债券 1,192,301,858.56 42.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88,180,896.60 56.60 4 其他资 产 25,570,356.28 0.91 5 合计 2,806,053,111.44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情 况 : 报告期 内未 出现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80 天的 情况 说明 :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80 天。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5.15


3.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2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13 - 4 90 天( 含)-180 天 3.6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32.7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17 3.00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1,280,554.77 9.97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1,280,554.77 9.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21,021,303.79 33.8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 计 1,192,301,858.56 43.81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0,657,675.00 1.13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41354020 13 新 希望 CP001 1,200,000 120,080,951.78 4.41 2 120228 12 国开 28 900,000 89,998,963.61 3.31 3 041361021 13 霍 煤集 CP001 600,000 60,070,936.05 2.21 4 041361025 13 渝 外贸 CP002 600,000 60,003,510.97 2.20 5 130214 13 国开 14 500,000 50,589,433.00 1.86 6 041354019 13 北 部湾 CP001 500,000 50,103,404.60 1.84 7 130201 13 国开 01 500,000 50,021,833.72 1.84 8 120245 12 国开 45 500,000 50,012,649.44 1.84 9 041353031 13 东 阳光 CP001 500,000 50,006,185.13 1.84 10 041369015 13 星 马汽 车 CP001 400,000 40,066,097.22 1.47 6 、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38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338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56%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2 )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 不存在 持有的剩余期限 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3)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084,599.25 4 应收申 购款 6,485,757.0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570,356.2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 “ 报 告期 末 ”)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1、 基金净 值表 现 本报告 期基 金净 值收 益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基金级 别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0331~20051231 现金 宝A 1.5530% 0.0024% 1.3611% 0.0000% 0.1919% 0.0024% 现金 宝B 1.7372% 0.0024% 1.3611% 0.0000% 0.3761% 0.0024% 20060101~20061231 现金 宝A 1.7399% 0.0030% 1.8799% 0.0003% -0.1400% 0.0027% 现金 宝B 1.9851% 0.0030% 1.8799% 0.0003% 0.1052% 0.0027% 20070101~20071231 现金 宝A 3.1651% 0.0067% 2.7850% 0.0019% 0.3801% 0.0048% 现金 宝B 3.4128% 0.0067% 2.7850% 0.0019% 0.6278% 0.0048%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20080101~20081231 现金 宝A 3.1333% 0.0057% 2.7576% 0.0032% 0.3757% 0.0025% 现金 宝B 3.3805% 0.0057% 2.7576% 0.0032% 0.6229% 0.0025% 20090101~20091231 现金 宝A 1.1660% 0.0047% 1.3500% 0.0000% -0.1840% 0.0047% 现金 宝B 1.4096% 0.0047% 1.3500% 0.0000% 0.0596% 0.0047% 20100101~20101231 现金 宝A 1.6553% 0.0036% 1.3500% 0.0000% 0.3053% 0.0036% 现金 宝B 1.9003% 0.0036% 1.3500% 0.0000% 0.5503% 0.0036% 20110101~20111231 现金 宝A 3.8032% 0.0021% 1.4597% 0.0001% 2.3435% 0.0020% 现金 宝B 4.0521% 0.0021% 1.4597% 0.0001% 2.5924% 0.0020% 20120101~20121231 现金 宝A 4.0945% 0.0037% 1.4139% 0.0002% 2.6806% 0.0035% 现金 宝B 4.3444% 0.0037% 1.4139% 0.0002% 2.9305% 0.0035% 20130101~20130630 现金 宝A 1.7683% 0.0031% 0.6695% 0.0000% 1.0988% 0.0031% 现金 宝B 1.8899% 0.0031% 0.6695% 0.0000% 1.2204% 0.0031% 20050331~20130630 现金 宝A 24.3170% 0.0050% 15.0267% 0.0020% 9.2903% 0.0030% 现金 宝B 26.8046% 0.0050% 15.0267% 0.0020% 11.7779% 0.0030%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历史 走势 对比 1、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 A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 成建 仓。截至 2005 年4 月7 日, 本基 金 已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完成 建仓。 2、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 B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不超 过六 个月 内完 成建仓 。截 至 2005 年4 月7 日, 本基 金 已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完成 建仓。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6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其 他资 产。 基金资 产总 值为 上述 各项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财 产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名义 开立证 券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 有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的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工 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债 券 (包 括票 据)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计算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之 间的偏 离程 度 , 并 定期 测试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方 法的 有 效性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偏 离度 超过 0.5%),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差 额 确 认 为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益 ” , 并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额 净值 恢复 至 1 元, 可恢复 使用 摊 余 成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定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收 益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达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 备案 。 3、 因基 金收 益计 算错 误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以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其他 责任 人进 行追 偿, 赔 偿仅 限于 差错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的偏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及相 关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 得债券 和票 据利 息、 买卖 货 币市场 工具 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及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二)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净收 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 益在 扣除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 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 (一 )节第 4 至第 8 项费 用等 项目 以后 的余额 , 在 各级 基金 份额 间按比 例分 配, 然后 分别 扣除各 级基 金份 额当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与服 务费, 形成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净收 益。 各级基 金份 额按 照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相应 销售 与服 务费率 计提 。 (三) 收益 分配 1 、 基金收 益分 配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2 、 收益分 配为 红利 再投 资, 并应当 每 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自 基金 开放 日后 , 注 册 登记人 为投资 人计 算该 账户 当日 所产生 的收 益, 并计 入其 账户的 当前 未结 转份 额中 。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的精 度为 0.01 元, 小数 点 第三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在 会计处 理上 本基 金分 配给 投资人 的收 益每 日结 转成 实收基 金。 3 、 每月将 投资 人账 户的 当前 未结转 份额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 计入 该投 资人 账户 的本 基金 份额中 。 4 、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 有当日 基金 分配 权益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基金 分配 权益。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5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经一 个完 整的会 计月 度, 开始 结转 当前未 结转 份额 。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1 、 本基 金每 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工 作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基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后 确定 。 2 、 每 万份 基金 日收 益=[ 当日 该级 基金 净收 益/当日 该级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 ×10000 。 上述收 益采 用 四 舍五 入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i R 为最近 第 i 公 历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收益 ,上 述收 益率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三位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每 月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法公 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费;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 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33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的销 售与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5% ,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年费 率 为 0.01% 。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与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级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与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级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与服务 费年 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对各级 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与服 务费 年费 率, 但销 售与服 务费 年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 0.25%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的 3 个 工作 日之 前至 少在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各 级 基 金 份额 的 销 售 与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与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4 ) 上述 (一 )中 4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 销售与 服务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及销 售与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基 金 的认购 费 为 0。 2 、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基 金 的申购 费 为 0。 3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基 金 的赎回 费 为 0。 4 、基金 转换费 用: 宝 康消 费品基金 、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多 策略 增长基 金转 换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 注册 登 记等费 用 。 宝 康债 券基 金 转换成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 率 0.25% , 其中 转换费 的 25 % 计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 动 力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 中证 100 指 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债 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药 生 物基金 、 短 融 50 基金 和资 源优选 基金 转 入本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转 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宝康 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 额 90 个自 然日 以 上 (含 90 个 自然 日) 的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金 金额 申 购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 的转换 费率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金额 申 购 转 入基 金 所 对 应 的申 购 费 率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转 换成 动 力 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 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 金 、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物 基金 、 短融 50 基 金和 资 源 优 选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率 为转 出 的基 金 金 额 申 购 转 入基 金 所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六、基金税收





本 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计 年度 ,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4 、本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币 元; 5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7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 的 会计帐 目 、 凭 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8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报 表等进 行核 对。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在两日 内公 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至少 在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一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五) 基金 收益 公告 和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后 , 每工作 日公 告一 次 , 公 告 前一个 工作 日每 万份 基金 日收益 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3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公布 该交 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暂 停公 告每 万份 基金 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情形 :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主要 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财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 定期 报告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5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6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以上 ; 8 、 基金 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所 投资 证券 的债 务人 出现可 能导 致不 能兑 付的 重大事 件; 11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2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1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14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15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16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 束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17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8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9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20 、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1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22 、 管理费 、托 管 费 、销 售与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23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24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5 、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6 、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7 、 其他重 大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和托 管协 议 、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处 , 供 公众免 费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发 行债 券公 司 信息 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诈 骗舞 弊风 险 诈骗舞 弊风 险是 由于 货币 市场某 一参 与主 体人 员或 客户的 不诚 实、 欺骗 及不 法 行为给 本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4 、份 额面 值与 影子 价格 偏 离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净值 的计价 方法 , 当 市场 利率 出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份 额面值 与 影 子价格 之间 可能 会发 生比 较大的 偏离 , 基 金为 保持 份额面 值必 须缩 减份 额的 风险; 或者 不得 不放弃 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5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财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收益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投 资于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存 款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 基金 投资定 期存 款不 能满 足基 金正常 结算 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 的 利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 涉及 到基金 流动 性 方面的 风险 。 10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代理销 售,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 、 基 金合 同变 更后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备案后五日 内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内 容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 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清 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9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 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 调 整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报酬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但基金 合 同规定 应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批准 的, 从其 规定 ; 6)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7)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致 使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必 要时 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9)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 《 销 售 办法 》 相 关规 定和 代销 协 议对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代 销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代销 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 予 、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包括 但不限 于 停止、 终止销 售代 理协 议 的执行 , 更换 代销 机构,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10 ) 自行 担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注 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对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转换 申请 ;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法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法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合格 机 构代 为办 理;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工 作或 委托其 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其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计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8)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 益;不得 转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 按规 定核 算 基金 收益、 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 日收 益 、基 金七日 年 化收 益率并 公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人 赎回 款项 ; 13)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4)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5)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6)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7 ) 依据 基金 合 同规 定制订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并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8)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9 )按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 务管 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会计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 20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1 ) 于基 金合 同 终止 时,组 建 并参 加基 金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价、变 现和 分配 ; 22) 因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致使 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益 的,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基金 托管 人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4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时按 规 定退 还所 募 集资 金本息 、 并承 担募 集 期间 依法产 生 的合 理费用 ; 25)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 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重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必要 时应 采取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3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不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 其 他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日收 益及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取 得 基金收 益; 2 )依 法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3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4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5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就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7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 )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损失的 求偿 权 ; 9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10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6 ) 返 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 基 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7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8)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10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费,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会 导致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开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10 )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其 他事 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5 、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2)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条件 :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同 时符 合 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召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天公告 。 3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过 方 可作出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符 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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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两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 基金 合同 变更 后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备 案后五 日内 公告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内 容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清算报 告经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基 金合 同于 公告之 日 终 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 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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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 合 同 正本 一 式八 份,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持 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同的文 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将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处,供 公众 免费 查阅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 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事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金 ;中 国证 券监 督委 员会( 以下 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 批准 的 其 他业 务。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基 金财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所托 管的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支 付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 等 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上述事项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上 述事 项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的财 产。 (2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独立 。 (3 ) 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商 。 (4 ) 对于 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代 表基 金投资 人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5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设有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取 得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专 职人 员达到 法 定人数 , 有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条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 割系 统,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 核监 控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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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期 满,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名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代 理本 基金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重大 合同包 括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及 其附 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 每 万份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 每 万份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结果 的准 确性和 及时 性。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负 责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 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2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核准 的,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账 户卡 及开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的 一个 月内 向投资 人寄 送账 户卡 及开 户确认 书。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半 年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半年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有 交易 (当 前未 结转份 额转 份额除 外 ) 的 持有人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年度对 账单 在 每 年度结 束后1个 月内 对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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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 用投 资人 范围





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仅适 用于 个人 投资者 。





3 、办 理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银 行 、 中国 农 业银 行 、 交 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中 信银行 、 中国 民 生银行 、平安 银行 、兴业 银行 、广发 银行 、江苏 银行、 华夏银 行、 渤海银 行、华 泰联合 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券 、 中 信建投 证券 、 海通 证券、 招 商证 券、 中国 银 河证券 、 东 吴 证券、 兴业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平 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 安信 证券 、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江海 证券、 德邦 证 券、 华 安证 券、 东 北证 券 、 申银 万国 证券、 中信 证 券 、 众 禄基 金销 售、 好 买基 金销 售、 数米 基金销 售、 天天 基金 销售 、 和讯 信息 科技 公司 等代 销机构 的下 属各 代销网 点办 理本 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办 理方 式





(1 )凡 申请办 理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的投资人 须首 先开立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具体 开户程 序请 遵循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 (2) 投资 人可 携带 本人 有 效身份 证件 、 本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面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 5、撤 销方 式 投 资 人 办理 “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的 撤 销, 须 按照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携 带 相关材 料 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三)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与 基金 经理 (或投资 顾问) 的在 线交 流服 务以 及网上 查询 服务 。目前 , 基金管 理 人 已经 开始 提供 网上交 易 服 务 。 ( 四)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 —38924558 (未 开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50499588 -301 、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五)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 构设置 、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 发生变 化 , 但 不会影 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作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上 述规 则由本 基金 管 理人制 定 , 并 由其解 释与 修改 , 但 规则 的修改 若实 质性地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达成 决议 。 本 基金 托管人 不受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的 约束。 ( 三) 本招 募说 明书 将按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定期 进行 更新 ;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 基金合 同 不一致 时,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 兴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华宝 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 二)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其中, 《 基 金合 同 》 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1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