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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福A(161627)

通福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 通福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一 三年 十一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3】1212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通福A为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通福B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由于通福B 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动 将以一 定的 杠杆 倍数反 映到 通福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波 动上。 但通福B 的预期 收益杠 杆率 并不 固定, 在两级 份额 配比 保持不 变的 情况下 , 通福B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越高 ,杠 杆率越 低,从 而产 生杠 杆率变 动风 险。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 按照收费 方 式 不同 ,分为 通福A(LOF ) 、 通福C (LOF )两 类份额 。其中 ,通 福A (LOF ) 开放 场外申购、 赎回, 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于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收取相应费用;通福C(LOF)仅开放场外申购、赎回,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 ,但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基金转 型时 ,所 有通福B份额 将转 入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A类 份额 , 所 有通福A份额 将转 入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C 类份额 , 基 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 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 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 ; 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12 四


基金 托管人............................................................................................... 20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 份额的分级....................................................................................... 28 七


基金 的募集............................................................................................... 34 八


基金 合同的生效....................................................................................... 40 九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42 十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4 十一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3 十二


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 换 .............................................................. 66 十三


基 金的投资........................................................................................... 69 十四


基 金的财产........................................................................................... 76 十五


基 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六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七


基 金费用与税收................................................................................... 85 十八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九


基 金的信息披露................................................................................... 89 二十


风 险揭示............................................................................................... 95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27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44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47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4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上市规 则》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融通 通福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融 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融 通通 福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融通通 福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融通 通福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 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修订以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3、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 《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 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上市交易: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通福 B 份额 的行为 52 、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指 《 融 通 通 福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通福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 5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4、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 通福 A 、通福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5、通福 A :指融通通福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通福 A 份额。 通福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6、 通福 B:指 融通通 福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通福 B 份额。 本 基金在 扣除 通福 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 通福 B 承 担; 通福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 为 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通福 A 的开放日: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封闭期届满日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58、通福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通福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 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0、通福 B 的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 届满日: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行为。 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3、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份额: 本基金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 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 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份额 64.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份额: 本基金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 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C 类份额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 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3 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6、巨额赎回: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通福 A 的单个开 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通福 A 的净赎回份额超 过本基金前 一日 通福 A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67、日/ 天:指公历日 68、月:指公历月 69、元:指人民币元 7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 7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通福 A 和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其中,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通福 A 的开放日和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 三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电话: (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 核准设立, 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历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 ,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 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 ,吉林大学讲师、 副教授、教授。2011 年至今 任 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 年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教授 ,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学术委员会副主 任、 资本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2012 年起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荣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 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 经济学硕士, 现任公司总经理。 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 观行业研究员 , 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 , 长财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 恒 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 人。2012 年 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弗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 先生, 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 顿大学并且拥有会计师执照, 现任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 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 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 ,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务 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福大学硕士及哈佛商学院MBA, 现 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兼全球首席营销 官。 历任摩根士丹利投资 管理部亚洲区主管、 汇丰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及怡富集团 董事长。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 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 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 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 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 经济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北京大学经济 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 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 业务总部总经 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 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 ,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 ,恒 泰长 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表 人。2011 年至 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先 生,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美 国 富达投 资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 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 工学硕士。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 司总经理助理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司 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 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 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 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韩海平, 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硕士, 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双学士。10年证券从业 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美国投资管理研究 协会 (CFA Institute ) 和全球风险 协会 (GARP ) 会员, 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和金融 风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2003年10月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数 量分析师, 负责固定收益数量分析工作。2007年5月至2012年9月, 任职于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组副总监 (主 持工作) , 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 2012年9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 )先 生、总 经理 助 理 陈晓 生先生 、 固 定收 益 部总 监 韩海 平 先 生、 基金经 理蔡 奕奕女士 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5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以 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6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7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8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9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 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杨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历 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14 只,其 中封闭式 3 只,开放 式 311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1 续十年 获得香 港《亚 洲 货币》 、英国 《全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 做。 继 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 为年度 化 、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2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 效 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管 部托 管的基 金资 产、托 管人 的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3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了 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 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4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签署的 《融 通 通福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 、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 销 售服务小组 以及网上直销为 投 资者 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关澜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0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 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 (010)66190975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 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卫群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7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电话: (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033936 (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邮编:200120 )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王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8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通福 A 、 通福 B 两级份额,所募 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通福 A 、通福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通福 A 、通福 B 的份额配 比将不超过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通福 B 封闭运作。 在 通福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 通福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通福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通福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 通福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 份额极小, 通福 A 、通福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 通福 A 发生的净赎 回份额较多, 通福 A 、 通福 B 在该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通福 A 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通福 A 根据《基金合 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 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进行相关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份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单利)=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 通福 A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 下一封 闭期 适用的、 通福 A 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 (含) 到 2% (含) 。 通福 A 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及 首 个 封 闭 期 的 利 差 值 设定 通福 A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9 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 通福 A 《基金合同》 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含) 到第 1 个开放日 (含) 的 时 间段; 在 通福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 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 通福 A 接下来 6 个月 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 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 在 通福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的 时间段。 通福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 A 折算后 的 1 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通福 A 份额的本 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下, 通福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2)开放日 通福 A 在《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通福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第一次开放 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届满 6 个月之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届满 12 个 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4 年 1 月 18 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以此类推。2014 年 1 月 18 日为非工作日, 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17 日, 则第 二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1 月 17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0 (3)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对 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通福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具体见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3、通福 B 的运作 (1) 在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通福 B 封闭运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与赎回申请。 通福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通福 B 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 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通福 B 享 有, 亏 损以 通福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 通福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通福 A 、通福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总数为 通福 A 份额和 通福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通福 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通福 A 的开放日计算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截止通福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 通福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 ,设 为自通福 A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为 T 日通福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 , R 为通福 A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 约定基准收益 率,M 为运作当年实际 天数,即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通福 A 份额上一次开 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通 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1)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若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 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日通福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 若 T 日闭市后, 本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2)通福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 B 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 日) ,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如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2 通福 A 份额、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 A 份额和 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通福 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其中,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通福 A 的开放日。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


(1)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在通福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 为自 通福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通福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为 T 日通 福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通福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M 为运作当年实际 天数, 即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通福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1) 若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 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日通福 A 份 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 如下: 2) 若 T 日闭市后, 本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3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2)通福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为 T 日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为 T 日通福 B 的份额 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上式中, 在本基金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的 通福 A 非开放日, 为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开放日, 为通福 A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通福 A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 A 和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 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的不同类别 份额, 并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 】 1212 号文 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 通福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福 A 、通福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中, 通福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通福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通福 B 将通 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 通福 B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场内发售的 通福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通福 A 或通福 B 中的某一级份额 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认购。在 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 通福 A 、通福 B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5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通福 A 、通福 B 的发售 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 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不含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 同) , 其中, 通福 A 的 发售规模上限为 21 亿元, 通福 B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9 亿 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通福 B 的最 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 过 7/3 倍 通福 B 的最终 发售规模范围内,对 通福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 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及 认购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其中 , 已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 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6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 账户; 尚无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 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 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份额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 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比对通福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 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 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 认” 的方式, 场内认购 采用 “份 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7 5、认购限额 本基金通福 B 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 投资人以份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通福 B 场外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 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 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通福 A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 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通福 A 在认购时 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通福 B 以认购 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收取认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8 通福 B 的认购费率如下 : 通福 B 场外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福 B 场内 认购费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注:M 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福 A 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A 类,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5.5)/1.00 =10,005.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A ,可得到 10,005.50 份通福 A 份额。 (2)通福 B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B 场外认购采用金 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9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通福 B 份额,该笔认购全 部予以 确认, 认购费率为 0.6%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通福 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5)/1.00 =9945.8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B ,可得到 9945.86 份通福 B 份额 。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B 场内认购采 用份 额认购的方式, 挂牌价格为 1.00 元/ 份, 认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 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通福 B 份额 10,000 份 ,若某 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6% , 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 5.5 元。 则 有: 认购金额=1.00×10,000×(1 +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 =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1.00 =5 份(保留整数) 认购份额总额=10,000 +5=10,00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通福 B 份额,需缴 纳 10,060 元,认购费用为 6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 份通福 B 份 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0 八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如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1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2 九


通福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将按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 折 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中“通福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通福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通福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 折算前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通福 A 的份额数×通福 A 的折算比例 通福 A 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3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暂停 通福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4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 人可在 通福 A 的开放 日对 通 福 A 进行申购和赎回, 通福 B 份额在分级运作 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通福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 A 自《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办理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 通福 A 的申购和赎 回, 开放日 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通福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通福 A 的 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 通福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5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 通福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通福A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构对 通福 A 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通福 A 申购与赎回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份额 的规模为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6 准, 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比对通福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 A 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 通福 B 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通福 B 的份额余额范 围内对 通福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通福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1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 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 经确认有效的 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 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大 于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 通 福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 A 每次开放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 A 份额赎回,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7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福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 (2)通福 A 不收取申购 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福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2)通福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通福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8 通福 A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福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7)项 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9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通福 A 在单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除 上述第 (4 )项规 定外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通福 A 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0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2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证券 交易所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在本 基金代 销网 点及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进 行场 外申 购时, 每个 基金账 户首笔申购 (含申购费)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 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 购费)为10 万元。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不设 场外 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3 必须是整数份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三 位,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 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 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所收取的 A 类 基金份额赎 回费, 其中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4 基金财产。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场 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为 0.5% ,不按份额持有时 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30 天 0.1% T >30 天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 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5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 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448 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448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9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948.22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6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 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47.50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7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3)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具体 计算方 式见 《基金 合同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 。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项 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8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9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4)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对于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的场内 份额 的处理 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5) 如果 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0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通福 A 与通福 B 不得相 互转换。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3 年内,通福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通福 A 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 通福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可办理已持有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1 的业务规则。 通福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2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3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在通福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通福 B 份额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通福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通福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通福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后, 本基金 通福 A 将转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 场 外的 通福 B 份额将转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 通福 B 份额 将转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场内的 A 类 份额,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转换后场内的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融通通福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 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通福 B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及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4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 本基金将 自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通福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 于: 1、通福 B 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 本 基 金 封 闭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后,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通福 B ) 上市交 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通福 B )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通 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通福 B ) 的停复 牌与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5 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6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自 动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为 “ 融 通通福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 通福 A 、 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通福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通 福 A 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做出选择赎回通福 A 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 将被默认为转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 日。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 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通福 A 和通福 B,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届满日,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不 同类别份额。 无论基金 份额持有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7 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通福 A 和通福 B ,均无需 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 本基金通福 A 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 场外的通福 B 份额将 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 金场内的通福 B 份额将 转为融通通 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内的 A 类份额,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 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 基金转换成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通福 A 和通福 B 转换比例 对转换基准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实 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通福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 A 份额数×通福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通福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 B 份额数×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通福 A 份额(或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 率、通福 A (或通福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通福 A 、 通福 B 的份额 全部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 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 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 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8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时,本基金将转换为融通通福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依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就 本 基 金 进行基金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通福 A 、通福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 基金转 换为融 通通 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 《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9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 投资对象,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 司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 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0 资产配置。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 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 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 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 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 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 (1) 久期 控制是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发展状 况、 金融市 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 (2) 期限 结构配 置是 在确定 组合 久期后 ,针 对收益 率曲 线形态 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1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3) 信用 风险控 制是 通过对 宏观 经济形 势、 基准利 率走 势、资 金面 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 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 (4) 跨市 场套利 根据 不同债 券市 场间的 运行 规律和 风险 特性, 构建 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 (5) 相对 价值判 断是 根据对 同类 债券的 相对 价值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 券指对 债券 发行 体授予 某种期 权, 或者 赋予债 券投资 者某 种期 权,从而 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 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 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 工具对不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 也 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 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 的主要种类 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 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数 据 , 运 用 利 率 模 型, 计 算 含 赎 回 或 回 售 选 择 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2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 结构化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 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 价。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 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 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 交易日内全 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 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3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 《基金合同》 、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 交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 产分 布比例 、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4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5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通福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通福 B 份额具有较 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6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7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8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9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通福 A 的开放日计算通福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通福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通福 A 与通福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对融 通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A 类与 C 类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并按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0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1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2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3 十六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4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5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 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通福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通福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福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3 年后,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7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8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9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后,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市交 易前 ,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1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通福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通福 A 和通福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 参 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通福 A 的年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2 收益率、通福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通福 A 办理申购、赎回;


(22)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通福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上市交 易以及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 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4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5 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 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6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 各类金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券种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 将 会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7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80%, 因此, 本基金 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通福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通福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通福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 通福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如 遇不可抗力等 原因通福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通福 A 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设定 通福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利率下调, 通福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通福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通福A 的每个开放日, 通福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通福 A 将 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 后, 基金份额持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8 人赎回 通福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 通福 A,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通福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通福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通福A 具有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 通福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通福A 可能出现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通福 A 份 额赎回 、或是 转入 “ 融 通通福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投 资者不 选择 的,其 持有的 通福 A 份额将 被默认 为转 入“ 融通通 福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C 类份额。通福 A 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通福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通福B 享有, 亏损以通福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 通福B 承担, 因此, 通福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 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通福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 失。 (2)利率风险 在通福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 通福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通福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 通福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9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通福A、 通福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由于通福A、 通福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本基金 成立后, 由于 通福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通福A 每次开放 结束后, 通福A、 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从而出现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通福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 由于通福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波动 将以 一定的 杠杆倍 数反 映到 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波动 上。 但是, 通福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通福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通福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 通福B 份额, 产生风险; 通福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通福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通福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通福 B 上市 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 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 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 通福B 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A 类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A 类份额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通福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0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风险 管理 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 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能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通福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3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5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6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7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8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9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通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通福 A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 换 为 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拥 有 平 等 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通福 A 、通福 B 各自的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1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利差;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3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 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通 福 A 和 通福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述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通福 A 、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 通福 A 、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 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6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7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 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8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9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0 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50% ,通福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通福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1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 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2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3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 通福 B 上市交 易 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 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通福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 福 A 和 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4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通福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7 二十 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 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5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909 联系人:杨菲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A 股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9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e、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0 h、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 只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1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2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3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4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 通福 A 和通 福B 的份额配比,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对证券登记机构、 期货经纪公 司、结算机构等非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6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7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8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通 福A 和通福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9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0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1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 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通福 A 的开放日、 通福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3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4 二十 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公司 为投 资者准 备了 “证券 市场 大幅波 动报 告” 等投 资理财 资讯 ,并将 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 子对账单。 二、手机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 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 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 务 。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 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5 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 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 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6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暂 无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基 金 合 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7 二十 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8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通福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融通通福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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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