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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资源(163302)

大摩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 利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摩 根士丹 利华鑫 资源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05 年5 月9 日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9 号文《 关于同意巨 田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9 月27日正式生 效。本基金为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9 月27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8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非 交易过 户、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登记


........................................... 57 十一、 基金 转换


................................................................................................................................... 58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2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1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4 二十、 风险 揭示


................................................................................................................................... 9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10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29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资 源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资源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合同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招募说 明书 :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资源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招 募说明书》以 及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 月结束之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 日起45 日内进 行的 对招 募说明书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巨田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协议当 事 人对其 不时 做出 的补 充及 修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他 经国务 院 授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的条件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服务 业务 的机 构, 简称 代 销人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交易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人: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是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募 集符 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 面确认 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程序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日期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不 超 过3个月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 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时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 某一基 金( 包括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 (包 括 本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的会员单位 进行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 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申 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场内申 购、 赎回 指场内会员 单位接 受投资 人委托向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 申报的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 期间投 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 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 登记人 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及 其变更 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其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 或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不 能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包 括: 相关法 律、 法规 或规 章的 变更; 国际 、 国 内金 融市 场风险 事故 的发生; 自然 或无 人为 破坏 造成的 交易 系统 或交 易场 所无法 正 常工作 、战 争、 动乱 或瘟 疫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第二 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二座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 ,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赵婧 电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560% )、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 (37.363%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989%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6.593%)、 深圳 市中 技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 (5.495%)。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 6 月 起至今任 摩根 士丹利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11 年 11 月 起至今兼 任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199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先 后担任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人民 银行西 安分 行体 改、 外汇 管理、 稽核 副处 长,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生,西 班牙 巴塞 罗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2007 年 6 月 起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 理及中 国首 席 营运官 , 曾任 摩 根士 丹利 并购部 门董 事总 经理 、 摩 根士丹 利西 班牙 财富 管理 子公司 首席 执行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汉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程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 官,瑞 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部 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 德里大 学商学 学士 , 印度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0 年 6 月起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总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 投资管 理国 际业 务主 管 、 摩根士 丹利 房地 产和商 业银 行策 略主 管, 曾为博 思艾 伦咨 询公 司全 球金融 服务 业务 合伙 人, 美林证 券全 球投 资银行 首席 运营 官、Nuveen 资产管 理公 司和 MLITS 印度董 事、 美林 证券 多样化金 融服 务 业务主管、美林证 券全球 资产管理部首席运 营官、Edelweiss 资本 董事,Edelweiss Tokio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DTZ 控股 公司资 深顾 问。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 。 曾任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综合 研究所 所长 ,加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金 与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加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中 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现 任本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华 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同 济大 学 EMBA 研究生 。 2000 年 10 月起 至今 任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副总 裁、 总裁 兼法 定代表 人。 曾 任飞乐 音响 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筹委 会组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 9 月起 至今 任人 民银行 西 安分行 金融 研究 所研 究室 干部、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副总 裁。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洪小源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 9 月起至今 任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2007 年 5 月 起至 今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任招商 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交 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交 所上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 市) 、 招 商局 中国基 金有 限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长城 证劵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任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招商昆 仑股 权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海达 远东保 险顾 问有 限公 司、 招商局 保险 有限 公司 和招 商局(英国) 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本 公司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工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金融 学 硕士 。2007 年 9 月 起至今 任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 英国南 安普 顿大 学社会科 学理 学士 。 曾任 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伦敦 )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所 ( 香港 ) 审 计经 理, 汇 丰银行 集团 ( 香港 ) 财务 会计师 、 香港 区会 计经理、 亚太 区首 席会 计 师、 亚太 区财 务 策划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 ,耶 鲁大学 东亚研 究学士 、硕 士,哈 佛大学 商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法学院 法律博士 (JD ) 。目前担任中 安 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 丹利亚洲私募股 权部门 主管 、美 国驻 华大 使馆一 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 起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保 险公 司顾问 。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 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国务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院 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部 办公 厅主 任, 中央财经领 导小 组办 公室局 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 国人 寿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 行副总 裁,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斐先生 ,北 京大学 法学 学士,美国南 方卫理 会大 学 法学硕 士、 法律博 士。1992 年 5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 月起至 今任 北京 市海 问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曾任 教于 北京大 学法 律系 。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11 年 12 月 起至今 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合 规总 监, 曾任 天 津住房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主 管会计 , 厦门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天津 证券 营业部 部门 副经 理, 天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兴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客户 资产存 管中 心总 经理 、合 规稽核 部总 经理 。现任本 公司监 事长 。 蒋 蓓怡女 士,新 加坡 南洋理 工大学 会计学 士。 美国特许 金融 分析师 (CFA)。 2011 年 12 月起 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 中国 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中国)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行 风险 管理 部 董事、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风险管 理部 助理 副总 裁、 德勤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 师。 现任本 公司 监事 。 吴慧峰 先生 ,上 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 起至 今担任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经 理、 人力 资源部 经理 , 兼 任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曾 任上 海诚南 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 中国南 山开 发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结算 中心 主任 。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成立立 女士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 。2005 年起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士。2008 年 10 月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总经 理 助理。 曾就 职于 深圳 达能 益力 饮品 有限 公司 、 深圳益 力康源饮 品有 限公 司 和 联合 饼干 ( 中国) 有限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 职工 监事 。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 6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销售 服务 部 总监兼 客户 服务中 心主 任。 曾就职 于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武 汉新兰 德证 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现任 本公司 职工 监事 。 3、公 司 高管人 员 于华先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具 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20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 作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基金监 管处 、 机 构监管 二处 等部 门工 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等 职务 。2009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 具有 15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央财 大理财 规划 师培 训班 基金 讲师。 沈良先生 ,加 拿大西 安大 略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英国 特 许公认 会计 师 (ACCA)。 具有 11 年金融 行业 工作 经历。 曾任香 港普 华永 道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员, 加拿 大宏 利金 融有 限公司 企业 精算 和融 资经 理, 宏 利人 寿保 险 ( 国际) 有限公 司亚 太 区地区 发展 高级 经理 、 投 资分析 师 , 中 宏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 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摩 根士 丹利 投资管 理亚 太区 首席 行政 官。2011 年 9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孙要国 先生 , 英国 格林 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 16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经 历。 曾任职 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部 总经 理。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李锦女 士, 吉林大 学经 济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具 有 16 年证券 基金行 业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 工作经 历。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 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经 理,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 9 月加入 本 公司, 历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督察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卞亚军 先生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金 融学 硕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 职于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历任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 投资经 理助 理, 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职 于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 理、 基 金经 理等 职, 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兼 任华 泰 柏瑞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加 入本 公司,2012 年 11 月起担 任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起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至2008 年4 月管理本基金 ; 徐强先 生,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管理 本基 金 ; 何滨女士 ,2008 年4 月至2013 年8 月管 理 本基金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委员: 钱斌先 生, 基 金投 资部总 监、 基金经 理;陈 强兵 先生, 研究管 理部 总监 ; 张大 铮 先生,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 监; 刘 钊先生 , 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监、 基 金经 理; 胡 明女士,交易 管 理部总 监;卞亚 军先 生, 基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4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 ;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5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 学、经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体 系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管 理机 构的 设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 度, 对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维 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制 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的 风险 控制和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 等事项 ,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 制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 价基 金投 资业 绩,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立 合理 、完 备、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基 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文化 。经 营管 理层 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注重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7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立 严密 有 效的内 控防线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起各 岗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管理体 系。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更多 地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中国光 大银行” )


住所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货币 金银局 局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长郭 友先 生, 历任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储备 业务 中心外 汇交 易部 主任 , 中 国投资 公司 (新加 坡) 总经 理, 中国 人民银 行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副 司长 , 中 国光 大银 行副行 长, 中国 光大 ( 集团 ) 总 公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兼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行长 。 陈昌宏 先生 ,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理 公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中 国光 大银 行昆明 分行 副行长 。 现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9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恒稳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 信量化 核心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添 天利 季度 开放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 欧 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 国金通用 国鑫 灵活配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农银汇 理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核心增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 业商 业模 式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共 23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规模 463.82 亿 元。 同时 ,开展 了证 券公 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 划、专户 理财、企 业年金 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 投资计划 等 资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信托 计划 、产 业投 资基 金、股 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0 (1)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立 “ 预 防为主 ” 的 管理理念 ,从风 险发生的 源头加强 内部控 制,防 患于未 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托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执行 机构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织 结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管 理制约 体制 。投资 托管部 建立了 严密 的内控 督察体 系,设 有风 险管理 处, 通 过“ 全员 全程” 风险 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风险 管理 。 4 、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四 十余 项规 章 制度和 实施 细则 , 逐 年重 检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 工作环 节。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 基 金核 算、 交易监 督)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象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1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联系人 :吴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 -8888 -668 (2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8 号丰 融国 际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 :田毅东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生银行 大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联系人 :田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 卡借记卡、 招 商银 行“ 一 卡通” 借 记卡、 光 大银 行借记卡、中 信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 卡、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 借记卡、广 发 银行借 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 记卡、 金华 银行 借记 卡、 温州银 行借 记卡 、 浙 商银 行借记 卡 、 顺德农 村商 业银 行借 记卡 和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或 上海 的投 资人单笔 认 (申 )购金额 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人民币 以上的 ,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述 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将 提供 上门 服务 。


2 、销售 机构 (1)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 A 座 6 层财富管 理中 心 客户服 务电话:95595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2)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4 (5)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 良 客户服 务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客户服 务电话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95559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bank.ecitic.com (9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吴 海鹏 联系电 话:(010 )5709261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联系电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spdb.com.cn (1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 (010 )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4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77 客 户服务 电 话:400-8888-108 (1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7 )民 生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余政 联系人 : 赵明 联系电 话: (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85127622 (18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 (021 )23219000 客 户服务 电 话:400-8888-001 、95553 (2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网址:www.htse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 户服务 电 话: (021 )962588、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明 联系电 话: (021 )54033888 客 户服务 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2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sywg.com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0 (2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123 38565785 (2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址: 95579 或 4008-888-999 www.95579.com (25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楼 联系人 :李丹 许刚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 话: (021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20328216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2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址:www. dfzq.com.cn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康莺 联系电 话: (021 )68634518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 )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2














深圳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97 网址: (29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www.htsc.com.cn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王霖 联系电 话: (0531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8889157 (30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1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 国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际 贸 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33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联系电 话: (0931 )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hlzqgs.com (3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5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 (0551 )2207936 客户服 务 电话: (0551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36 )方 正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中 航证券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 (0791 )6768763 客户服 务 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 avicsec.com (3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6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 (0755 )82960223 联系人 :林生迎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41 ) 网址:www.newone.com.cn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联系电 话: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16-168 (0755 )22626391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国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 厦 30 楼 联系人 :牛孟宇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全国 )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4 )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 话: (0755 )83025723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 -8888-818 (45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张 婷 客户服 务电话: (0755 )83199599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6 )万 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 号通 讯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厦20 层西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 vanho.cn (47 )金 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郑 辉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5 网址:www.jyzq.com (48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小西 路 4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联系人 :罗 芳 联系电 话: (021 )68761616 (4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黄 岚 孙树明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5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网址: www. hfzq.com.cn (51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 :苏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52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泳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 话: (0755 )825705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1 (53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王鑫 张建军 联系电 话: (020 )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4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网址: www.txsec.com (55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8625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5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网址: 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汤素娅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57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 (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23.cn (5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1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北京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U A 座 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22163333 联系人 :冯 艾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王灵 联系电 话:(021) 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王灵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募 集,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 2005 年 5 月 9 日核 准, 核准 文 件名称 为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5】79 号文 《 关于同 意巨田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本 基金募 集期为2005年8 月8 日至2005年9 月20 日 。业 经德勤 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 司德师 报( 验) 字(05)第SZ001 号 验证,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面值 人民 币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募集 期共 募集309,568,999.66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1,644户。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6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规定 和条件 , 已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 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 正式生 效。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7 月 5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投 资者 可在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的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 卖出本 基金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业务 规则 》有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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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六)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 T+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2 亿份 ;


3、违 反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被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 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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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2 、申 购、 赎回 账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 账户 。 3、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开 放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2005 年 10 月 26 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改 变 , 基 金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 时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9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申 购申报 单位 为 1 元人民 币,赎回 申报 单位 为 1 份基金份额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 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5、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外扣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不 足 1 份额对 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申 购费 率 为 1.5%,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 , 则其申 购费 用、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 申 购资金 返还 给投 资者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147.78 =0.94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总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 10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3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0 元,则 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0035 =35.88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35.88=10214.12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0 元, 则可得 到 10214.12 元净赎 回金 额。 6、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二)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1 ) 本公 司直 销网 点( 见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 分相 关内容 ); (2 ) 经本 公司 委托 ,具 有 代销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见“ 五 、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3)本基 金管 理人 同时 考虑在适 当的 时候 ,投资 人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指定 基金代 销 机构进 行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形 式的 申购 、赎 回,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确定 并 公 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时 间 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 上海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1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2005 年 10 月 26 日。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改变 ,基金 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3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限制 (1)申购 数额 的限 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 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直 销网点 投资 人首 次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追加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元(含 申购费)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 购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但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回 数额 的限 制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 某笔赎回 导致 单个 发生 交易 账户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份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 工作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2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15 :00 以前撤销;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更 改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新规 则 开始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5、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投 资人 可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它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的方 式与 时间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会 同基 金托管 人按 有 关规定 在T +7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6、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外扣法 ) 申购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3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净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 =9383.07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元, 则可得 到9383.07 份基 金份 额。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500 元, 则: 赎回总 金额 =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 -52.5 =10447.5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份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500元 ,则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4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0447.5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采 用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于 次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基金注 册登 记人 的技 术保 障和人 员 支持等 不充 分;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2 、 发 生上述 (1)到(5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四)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1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现 困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5 难; (4)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5)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特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支 付的部 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同 时 , 在出现 上述 第(3)款的 情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长不 超过 正 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2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五) 其它 暂停 申购 、赎 回及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经备 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日, 第2 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日 但少 于2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时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 提示性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2个月时 ,可 将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 认为 基金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基金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受损 或无 法实 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办理 。 转入第2 个工作日 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 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7 回金额 , 依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场 内的 赎回申 请在 遇到 巨额 赎回 时不予 办理 延期 赎回 ,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期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2个工作 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八)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非 交易过 户、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系 统转 登记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申购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二)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继 承是指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8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组 织。 具体条件 、 程序以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指南 》为 准。 (三)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 转托管 。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员 单 位(席 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四)跨系 统转 登记


1 、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9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日:200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现可 与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管理的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进行 转换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可办理 交易 的当 日,方 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投资 者在上 述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提交的 申请 ,按 下一 交易 日的申 请处 理。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 资者 可在 任一 同时 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处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但 应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 规定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 的基 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 收到 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日) ,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后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由本基 金转 换到 本公 司旗 下其他 开放 式基 金时 ,单 笔转出 份额 不低 于 1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转换 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基 金 的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1)本基 金转 出至 摩根 士丹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换 申请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换 申请日 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注:本 基金 转换 至摩根士 丹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申购补 差费 率为 0 。


(2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场基 金 转出至 本基 金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1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 出份 额的 待支 付收益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换 申请日 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注: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至 本基金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为转 入金 额对 应的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告 。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 况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 请将不 予 顺 延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基金注 册登 记人 的技 术保 障和人 员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2 支持等 不充 分;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可暂 停转入 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申请 。 2 、出 现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人 的转 出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4)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5)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特殊情 形。 3、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 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新开 放转 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 所指的资源是 指能够被企 业占有和利用 ,为企业创 造经济价值, 提升企业核 心 竞争力 , 具 有战 略发 展意 义的自 然资 源, 具体 包括 土地资 源、 水资 源、 生 物资 源、 矿 产资 源、 旅游资 源等 。 资源类 上市公司为拥 有自然资源 、开采自然资 源或直接对 自然资源进行 加工、开发 的 上市公 司。 具体 包括 : 拥 有土地 资源 、 水 资源 或者 生物资 源的 农林 牧渔 业上 市公司 ; 拥 有或 开采矿 产资 源的 采掘 业上 市公司 ; 拥 有基 础原 材料 基地的 制造 业上 市公 司; 对水资 源进 行开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3 发的水 电、 自来 水类 上市 公司; 对土 地资 源、 水资 源进行 开发 的交 通设 施类 上市公 司; 对土 地资源 进行 开发 的房 地产 上市公 司; 对旅 游资 源进 行经营 、开 发的 旅游 业上 市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在我 国及世 界范 围内 , 自 然资 源具有 绝对 稀缺 和相 对稀 缺的总 体特 征。 有 限的 资源 储量 与持 续增长 的需 求, 以及 资源 定价的 市场 化决 定了 自然 资源价 值将 长期 持续提 升。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表 明, 目前我 国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能力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充分 体现了 资源 类公 司的 价值 性; 同 时, 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的市盈 率、 市净 率、 企 业总 价值与 息税 、 折旧及 摊销 前盈 利之 比(EV/EBITDA) 均低 于市 场平 均 水平,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比 较明显 。 本基金 立足 于充 分把 握自 然资源 价值 性、 稀缺 性和 独占性 的特 点, 通过 投资 于拥有 优质 土地资 源、 水资 源、 生物 资 源、 矿 产资 源、 旅游 资源 的 上市公 司, 为投 资者 获取 长期、 稳定 、 丰厚的 投资 回报 。 (一) 投资 目标 将中国 资源 的经 济价 值转 换为持 续的 投资 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长期 、 稳定 的投 资回报 。 本基金 将把 握资 源的 价值 变化规 律, 对各 类资 源的 现状和 发展 进行 分析 判断 , 及时 适当 调整各 类资 源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重点 投资 于各 类资 源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分 享资源 长期 价值 提升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方向 在国内 证券 市场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 、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资源 类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决 策依 据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4 (1)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和风险 水平 ; 6)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的其他 因素 。 (2)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权 益类 投资 策略、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投 资决 策机 制 (1)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决策 支持 “ 研究决 定投 资” 是本基 金的 投资原 则。 公司所 有的 投资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和 独立的 研究 的基 础上 。 研 究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为投资 组合 构建 提出 建议 , 为 重大 突发 事 件提供 评估 意见 和决 策建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5 3、投 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严格 、 规范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主要包 括投 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与 绩效评 估、 组合 调整 等环 节,具 体如 下: (1)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 研 究团 队独 立开展 研究 工作 , 依 托内 部研究 平台 , 充 分利 用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 强化 研究 对投 资决策 的支 持 , 防 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员 在熟 悉基 金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的 基础 上 , 对 其分工 的行 业和 行业 内上 市公司 进行 跟 踪研究 、 深 度分 析, 撰写 研究报 告、 投资 建议 报告 , 供基 金经 理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参考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另设 有固 定收 益投资 部 , 专 门负责 债券 投资研 究 。 此 外, 研究 团 队设有 专门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员, 负责 跟踪 分析各 种宏 观经 济数 据以 及政府 的产 业政 策, 为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2)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依 据研 究团队 提供 的研 究成 果以 及风险 管 理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 及风 控建 议 等 , 负 责判 断未来 一段 时间 内证 券市 场的走 势,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 如 遇重 大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 分析 判断 , 决 定具 体投 资品种 并选 择交易 时机 , 在 授权范 围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 须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 (4)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的交 易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5)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6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团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风险管 理 团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提 供相 应的 评估 报告;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日 常监控 及事后 检查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通过 风险 报告 能够 随时 了解组 合承 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策略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预期 投资 目 标、 组合 收益 的来源 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 理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 进 而调 整投 资 组合。 同时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根 据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供 的报 告,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对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改进 建议 。 (6)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行动 态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4、投 资组 合管 理的 方法 和标准 本基金 将中 长期 持有 以资 源类股 票为 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注重 资产 在资 源类 各相关 行 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 自上而下” 为 主、结合“ 自下而上” 的投 资方法,将资产 管理策 略体 现在 资产 配置 、行业 配置 、股 票及 债券 选择的 过程 中。 (1)一级 资产 配置 1)本 基金 通过 资产 配置 来确定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债券和现 金的 比例 。资产 配置主要 根 据以下 内容进行 : a、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契 约的 有关 规定 ; b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相关指 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消费 需求 变化 趋势 、进出 口 增长变 化趋 势、 总投 资变 化趋势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7 c、国家 财政政 策包括 国债 发行趋势 、政 府财政 收支 状况、税 收政 策及政 府转 移支付 政 策等; d 、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 势及通 货膨 胀预 期、 物价 变化趋 势; e 、国 家产 业政 策、 产业 投 资增长 变化 、投 入产 出状 况; f 、各地 区、 各行 业发 展状 况; g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及 市场 发展 趋势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95% ;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变动 范围 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65%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另 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 2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 旗下基 金权 证投 资方 案: a、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b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c、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前 款第 a 、b 、c 项规 定的比 例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 投资比 例的 ,本 公司 将在 十个交 易日 之内 调整 完毕 。 (2)二级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为主 、结合“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方 法,主 要配 置方 法如 下: A 、 根据 上市 公司 资源 的类 别、 数量 、 与主 营业 务的 密切程 度判 断公 司是 否属 于资源 类 公司, 所有 资源 类公 司形 成资源 类股 票库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8 B、在资 源类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剔 除 ST 等财务 异常 公司股票 形成 投资 的基 准库 ; C 、 运用资 源评 价体 系对 基准库公 司所 拥有 的资 源进 行评级 并作 三级 分类 , 由一级资 源 类公司 形成 备选 库; D 、 运用 投资 价值 综合 评价 系统对 备选 库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内在 价值 、 相 对价 值进行 综 合评级 ,依 据系 统评 价的 结果, 并结 合公 司实 地调 研的结 论建 立起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 E 、 对投 资组 合内 股票 的收 益、 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指 标、 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量化 分析, 在 分析结 果基 础上 构造 有效 投资组 合, 以实 现组 合整 体的风 险收 益最 优化 。 (3)股票 投资 策略 A 、 根据 资源 的经 济发 展价 值, 注 重对 资源 类上 市公 司所拥 有的 资源 价值 评估 和公司 证 券价值 的估 值分 析; 对于 精选个 股将 坚持 中长 期持 有为主 的策 略。 B、 我国 证券 市场 处于 新兴 加转轨 的阶 段, 市场的 波动性较 强, 所以本 基金 将依据市 场 判断和 政策 分析 , 同 时根 据类别 行业 的周 期性 特点 , 采 取适 当的 时机选 择策 略, 以优 化组 合 表现。 (4)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为主 , “ 自下 而上” 为 辅的 投资 策 略,以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础 , 兼顾中 短期 经济 周期 、政 策方向 等因 素在 类别 资产 配置、 市场 资产 配置 、券 种选 择 3 个层 面进行主动性投资管理。积极运用“ 久期管理” ,动态 调整组合的投资品种,以达到预期投资 目标。 (5)权证 投资 策略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风 险进 行分析 的基 础之 上 , 权 证在 基金的 投 资中将 主要 起到 锁定 收益 和控制风险 的作 用。 以 BS 模型和 二叉 树模 型 为基础 来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并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定价 模型和 参数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9 进行适 当修 正。 在组合 构建 和操 作中 运用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但不 限于保 护性 看跌 策略 、 抛补 的认购 权 证、双 限策 略等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70%×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30%×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基准指 数的 构建 考虑 了 3 个原则 : 1、 公允性 。 选择市 场认 同度比较 高的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作为计 算 的基础 指数 。 2、可 比性 。基金投 资业 绩受到资 产配 置比 例限 制的 影响 ,虽 然股 票最 高投 资比例可 达 到 95%,但 这一 投资 比例 所对应 的是 阶段 性、 非常 态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一 般市场 状况 下, 为控制 基金 风险 ,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会 控制 在 70% 左右, 债券 投资 比例 控制 在 30% 以内 。 根据基 金在 正常 市场 状况 下的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确定 加权计 算的 权数 , 使业 绩比 较更具 有合 理 性。 3、再 平衡 。由于基 金资 产配置比 例处 于动 态变 化的 过程中 ,需要 通过 再平 衡来使资 产 的配置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要求,基 准指 数每日 按照 70% 、30% 的 比例采 取再 平衡,再 用连 锁计算 的方 式得 到基 准指 数的时 间序 列。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介于 股票 型和 债券 型基 金之间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低 风险品 种, 适于 能承 担一 定风险 、追 求较 高收 益和 长期资 本增 值的 投资 人投 资。 (六)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以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为 基础 , 通 过构造 投资 组合降 低基 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 本《 基金 合同 》关 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 第(1 )和 第(2 )项 规定 的比 例或 者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2 、建 仓期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1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八)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 了本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61,591,822.53 92.19 其中: 股票 2,861,591,822.53 92.19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3,542,074.32 5.59 其中: 债券 173,542,074.32 5.59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520,599.71 1.3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6,346,340.05 0.85 7 合计 3,104,000,836.6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946,000.00 0.03 B 采矿业 12,520,200.00 0.41 C 制造业 1,837,941,591.35 59.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91,219,149.78 12.68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6,189,567.24 11.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86,000.00 0.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1,067,800.00 5.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54,314.16 0.2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2,867,200.00 2.69 S 综合 - - 合计 2,861,591,822.53 92.7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637 百视通 5,800,000 303,630,000.00 9.84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4 2 600887 伊利股 份 4,900,000 218,932,000.00 7.10 3 300072 三聚环 保 10,834,940 215,940,354.20 7.00 4 600079 人福医 药 5,787,108 187,733,783.52 6.08 5 000661 长春高 新 1,701,000 187,637,310.00 6.08 6 600387 海越股 份 9,889,594 173,760,166.58 5.63 7 600332 白云山 4,709,620 167,568,279.60 5.43 8 300058 蓝色光 标 2,398,000 160,666,000.00 5.21 9 002450 康得新 6,669,886 159,943,866.28 5.18 10 002241 歌尔声 学 3,459,664 146,274,593.92 4.74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762,000.00 5.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762,000.00 5.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780,074.32 0.12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5 8 其他 - - 9 合计 173,542,074.32 5.6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0245 12国开45 1,700,000 169,762,000.00 5.50 2 127001 海直转 债 32,120 3,780,074.32 0.12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6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除长 春高 新技 术产 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高新” )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公 开批 评长 春高新 未及 时披 露其 间接 控股股 东占 用其非 经营 性资 金事 项。 另外, 长春 高新 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 告, 其于 2013 年 4 月 8 日收到 了吉 林证 监局 下发 的吉证 监决 【2013 】4 号 《关 于对 长春 高新 技术 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司采 取责 令改 正措 施的决 定》 (以下 简称“ 《责令改 正决 定书 》”) , 长春高新 在公 告 中陈述 了《 责令 改正 决定 书》中 提及 的内 容及 公司 针对有 关事 项的 说明 。 本基金投资长春高 新(000661 )的决策 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 理制度的相关 规 定。 针对 上述 情况 ,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了 分析 和研 究, 认为 上述 事件对 长春 高新的 投资 价值 未造成 实质 性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继续 对上 述公 司进行 跟踪 研究 。


(2)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94,507.14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499,603.4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55,725.60 5 应收申 购款 696,503.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46,340.0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7001 海直转 债 3,780,074.32 0.12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三、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表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8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9 月 27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95% 0.12% 0.52% 0.61% 1.43% -0.49%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5.15% 1.27% 76.97% 0.98% 38.18% 0.29%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59.00% 2.21% 98.12% 1.61% 60.88% 0.60%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7.62% 1.84% -49.18% 2.10% 1.56% -0.2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6.75% 1.67% 61.47% 1.43% 15.28%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8.51% 1.30% -6.77% 1.09% 25.28%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09% 0.95% -17.46% 0.93% -0.63% 0.0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97% 0.82% 6.71% 0.88% -7.6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2.77% 1.08% -7.44% 1.03% 10.21%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512.28% 1.47% 136.60% 1.32% 375.68% 0.15%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9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 9 月 27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十四、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0 1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 息;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2 、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 以基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营业机 构 开设基 金银 行存 款账户 和证券交 易资 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 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及 银行 业监 管机构备案 。开 立的基 金各 类专 用账户 ,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账户 相独 立。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1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参照“ 指数 收益 法” 进 行估值 , 其 中行 业指 数参 照交易 所 行业分 类指 数。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2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未上 市股 票 ,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3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4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3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3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并加 盖业务 公章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采 用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6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7 4 、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8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中 的第 (3)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 项、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 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战争 、火 灾、 地震 、洪水等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遇国 家颁 布的 有关 基金会计 制度 的变 化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处理。 十六、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 收益 每 年至少 分 配 1 次, 最 多 6 次, 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9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最 低不 低于已 实现 收益 的 60 %,但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场 外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现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 场内 投资 人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本 基金 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公 告。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 、 红利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方 式的 ,免 收申 购费 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七、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基金 费用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0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在中 国证 监会 有明 确规定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按照 有关 规定 收取 的基 金持续 销 售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销售 服务 费;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 付。 2 、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5%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划款 指令 ,于 次月 的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0.25%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划款 指令 ,于 次月 的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3)上述 第一 条中 3 -8 项基金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下调 前述 费率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刊 登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包 括柜 台( 场外) 申购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 购两 种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在申 购时 收取并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1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为 最高 不超 过 1.5%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按 单 笔分别 计算 。投 资人 场外 申购的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分段 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区 间 申购费 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大于等 于 100 万元 小于 500 万元 1.0% 大于等 于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2 ) 申购 费用 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2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2 、赎回费 用 (1)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为 最高 不超 过 0.5% , 投资 人在 场外 赎回 的赎 回费率 按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 至 2 年 0.25% 持有 期 2 年( 含)以上 0% 投资人 场内 赎回 的赎 回费 率为 0.35% 。 (2 ) 赎回 费用 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在投 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所 收取的赎 回费 25% 归基金 资产, 其 余的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及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转 换费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等详见“ 基金转 换” 一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率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与基 金销售 有关 的费用标 准, 调整后的 费 用标准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上述 费用 标准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用标准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3 5、其 他费 用 其他基 金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关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 列 入当 期费用 ,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验资 费、 律师 费、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等信 息披 露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 其他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依 据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执行 。 十八、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帐单 位; 4 、会 计核 算制 度依 据国 家 相关规 定执 行; 5 、本 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帐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4 (二) 基金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应在 2 日内 公告。 十九、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 、 《业 务规 则》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 一种 全国性 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http://www.cebbank.com) 等媒介 披露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及 时间 1、基 金募 集信 息 (1 )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5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2、基 金运 作信 息 (1 )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2)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7)基金 管理 人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8)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6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3、基 金临 时信 息 基金发 生以 下重 大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以公 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 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 分配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7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将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三)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指 定专 人负 责管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2、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 内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8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 行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4 、招 募说 明书 (包 括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9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国内 发展历史 不长 , 应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四) 投资 策略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资 源类 上市公 司, 虽然 资源 的长 期价值 将不 断提 升, 但在 经济发 展的 各阶段 , 部 分资 源类 行业 的周期 性变 化可 能会 带来 资源产 品价 格的 波动 , 进 而影响 到资 源类 上市公 司的 经济 效益 , 给 投资带 来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 从 而形 成策 略风险 。 本 基金以 对资 源类 行业作 为重 点配 置对 象, 也面临 行业 投资 过于 集中 而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五)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已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牌 , 投 资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份 额 , 产 生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本基 金存在 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的可 能。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1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小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清 算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5)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6)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2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财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它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3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帐,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 制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0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并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和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4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19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它法律 行为; 20)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5)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6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1 )除依 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3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4)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15)按规 定制 作相 关帐 册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有 下列 权利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返 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1)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类 别; 2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4 )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8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事 项。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2 、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8 (2)基金 管理 (3 ) 人未按 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5 )如在上 述第 4 条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 3、通 知 选择 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9 (3)会议 的议 事程 序以 及表决方 式; (4)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5)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6)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7)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8)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会 议召 开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若基 金托 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参加会 议,不影响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有效 性。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若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召 集人 可仅 在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 而不 影响通 讯开 会方 式的 有效 性;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5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变 更、 决 定终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1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3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通知 后 ,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得增 加、 减少 或修 改需 由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2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两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 含 三分之 二)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4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若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由 会议 召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 下列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应 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后 方可 变更 。 1 )变 更基 金类 别; 2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4 )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5 8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事 项。 (2)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布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且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 3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4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2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四) 争议 的处 理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发生 纠纷 的,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 可 以依 据事 后达成 的书 面仲 裁协 议, 向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没有 达成 书面 仲裁 协议 的,可 以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及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对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8 份,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管机 构各 2 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 2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开 散发 或供 投资 人在 有关场 所查 阅 ,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6 为准。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第二 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750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和发 起设立 基金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光大中 心 邮政编 码:100045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7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和有 关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费用 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帐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 金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后6个月开 始。 (2)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8 (3)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帐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4)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3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 依照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 督、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9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 人依 法持 有基金财 产,应 安全 保管 所收到的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基金财 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为 基金设立 独立 的 账户,与 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帐 管理。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4)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帐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帐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5)对于 基金 申( 认)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帐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帐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6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2 、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认购 专户。 基金 设立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中。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0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在集中 账户 托管 模式 下,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该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 在分散 账户 托管 模式 下,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 基金托 管专 户和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专 户和 基金 银行 账户的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 法》以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 账户 、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5 、 债 券托 管乙类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1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设 同业 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乙 类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 账户 根据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中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补 充协议 , 进 行使 用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7 、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签 署。 签署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 2 份 以上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如上 述合 同 只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保管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确认 的其 他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确认的 其他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发 布基 金净 值公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 金帐 册的建 立与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帐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帐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帐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帐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帐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帐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查 找到 错帐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帐 册为 准。 3 、基 金财 务报表 与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一次。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终 了后60日内 完成 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 报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3 告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2个工作 日内 立即 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 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帐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公 章, 相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 半 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时 提示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和 保管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担任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编制 及持续 保管 义务 由注 册登 记人承 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 册登记人编 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交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 ,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但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4 涉及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所 有费 用, 应从 注册 登记费 用中 支取 ,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也不 得向 基金 托管 人另外 收取 。 基金托 管人 和注 册登 记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督 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 争议 处理 和法 律适 用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 要的核 准或 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享受 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 务规则 详见 本公 司网 站。 (二)网上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 号或 者身份 证号码 和查询 密码登 陆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msfunds.com.cn ) “ 客户查 询 ”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账单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按照 投资人 需求,提 供电子账 单(电 子邮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账 单:如 投资人 成功定制 电子账 单(短信 或邮件)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月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向 本季 度内 有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季度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2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易 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人 寄送 纸质年度 对账 单。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6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交 易确认 、基 金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 金 公告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 投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四)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 客服”进行业务 咨 询或留 言。 在线 客服 提供 基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金 业务咨 询、 服务 投诉 和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 :00-11 :00,下午13 :00-17 :00 。 (五)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 于 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可通 过 该电话 查询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及获得 其他 业务 咨询、 服务 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六)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 3 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于非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顺延 的第 一个 工作日 回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3 个 工作日 内回 复。 (七)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8(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广场 第二座第 17 楼摩 根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公 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工商银 行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3 月 29 日 2 本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3 月 29 日 3 关于本基金 参与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4 月 1 日 4 本基金 2013 年 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4 月 19 日 5 本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4 月 25 日 6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013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2013 年 5 月 9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8 年第 1 号)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7 本公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务 形式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7 日 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华 润三 九” 估 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8 日 9 关于招 商银 行暂 停办 理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账 户类 及交 易类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14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与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14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和 最低 基金 转换 转出 份额限 制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26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好 买开通 定投 业务 及参 与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28 日 1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6 月 29 日 1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3 年 6 月 29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9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15 本基金 2013 年 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7 月 19 日 16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8 月 17 日 17 本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3 年 8 月 27 日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 协议 ; (四)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0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 一三 年十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