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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货币A(550010)

信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信 诚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2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 月7日 证监 许可[2011]21 号 文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已实现收 益 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 2013 年 9 月 23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5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8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2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信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金 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 29.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合 法存 续的 期限 。本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34. 日/ 天: 指公 历日 35. 月 :指 公历 月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1. 《 业务 规则 》: 指《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 50.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 服 务费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51.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额 要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级 为A 类 基金 份额 55. 摊 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57.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8.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6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6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 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张翔燕 女士 ,董 事长 ,硕 士学位 。历 任中 信银 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陈一松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历 任中 信实 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长城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包学勤 先生 , 董 事, 研究 生。历 任 招 商银 行证 券业 务部出 市代 表、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国 信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 。 现任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公 募基金 投资 分析师 、南 非Norwich 公 司基金 经理 、英 国保 诚集 团(南 非) 执行 总裁 。 现 任瀚亚 投资 执行 副董事 长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 黄慧敏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花旗银 行消 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副 理、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业务 开发 副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营销 企 划经 理、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营 销部 主管 、瀚 亚投 资(台 湾)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现任 瀚亚 投资 (台 湾)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美美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新加 坡金 融管 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 划部处 长。 瀚亚 投资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何德旭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处长 、研 究员等职 。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执东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 理、 北京 天华 中兴 会计 师事务 所首 席合 伙人。 现任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管 委会 副主 席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 资,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 监事 李莹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金融学 硕士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中 国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北京 证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 工 业 园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 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苏 州元 禾控 股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解晓然 女士 ,监 事, 双学 位,历 任上 海市 共青 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天治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俊锋 先生 ,总 经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 、首席 执行 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 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 总监、信诚优胜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 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 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 首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 总 监,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营销总 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经 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 席市场官、首席 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之 子公 司) 总经 理。 4. 督察 长 唐世春 先生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历 任北 京天 平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总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5. 基金 经理 曾丽琼 女士 , 金 融学 硕士 。拥有 丰富 的债 券投 资和 流动性 管理 经验 。曾 任职 于杭州 银行 和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7 年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担任 华宝 兴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2 月至2010 年6 月 期 间,兼 任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张倩女 士, 上海 交通 大 学MBA,2003 年 7 月至2007 年4 月 曾任 职于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担 任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2008 年 11 月至2013 年4 月 于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交易员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 副 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实 现既 定的 经营 目标 、防范 经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 法等 文本 制度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建 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 运高 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 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执 行和 监督层 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9 相互制 约原 则: 在公 司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相 互制 约,做 到公 司决 策、 执行 、监督 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职 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 置分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 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将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 员,应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监 管措 施。 2. 风险 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 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组 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向 董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险管 理 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分析、 评估 ,制 定相 应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全 面、 及时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对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目 的。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 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施 ,达 到: 一线 岗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 易、 资金 、电 脑系统 、重 要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0 白支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 负责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 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本 公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 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拥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 名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的 商 业银行业务及相关 的资产 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 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 海外公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9月11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9月25日中国建设 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48,592.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 。 2013 年 上 半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1,199.64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2.65% 。 年 化 资 产 回报率为1.66% ,年化加权 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 。 利息净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10.59% 。净利差为2.54% ,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0.01 个 百 分 点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为2.71% , 与 上 年 同期持 平。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2.76%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1.4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 纽约、胡志明市、悉尼、 台北设有10 家 一 级 海 外 分行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 斯、建行迪拜、 建银国际 等5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 构已覆盖到全 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 间 断服 务 能 力 和 基 本 服 务 架 构 已 初 步 形 成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 镇 银 行27 家 , 拥 有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 租 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 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 体化全面金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可 ,先后 荣获国 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较上年 上升1 位;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排名第50位 ,较上年 上升27位;在 美 国《福布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上市企业排 行榜中位 列 全球第2,较上年 提升11 位。此外,本 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 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 行、现金管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核 算 处 、 清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 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 职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有员工225人。 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 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 行、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 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 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 行 业 务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 绍平,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 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 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2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 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 和 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 观 察》2012年度 “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 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 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 系统——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3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 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 雁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4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497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电话:0755 -83077960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 胡 丽群 电话:0769-22117710 传真:0769-22117730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5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528 (上海 地区962528 )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 邮 编 : 518048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1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融 广场20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6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4 、18层至21层 法定 代表人 : 龙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人代 表人:何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高夫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8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2)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电 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1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简 称“ 天相 投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0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 22626391) 网址 : www.pingan.com


(3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3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敖玲 电





话:021-58788678- 8201 传





真:021 —58787698021-58788678-8101 (3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3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4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 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联系电 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 :金 芬泉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进行基 金份 额等 级划 分, 若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数 量小 于500 万份, 则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归为A 类基 金份 额; 若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份额数 量大 于或 等于500 万 份,则 所持 有基 金份 额归 为B类 基金 份额 。 两级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并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 化收益 率。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代码为550010 ,B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为550011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不 同基金 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因 认(申 )购 、赎 回而 发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本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如下 表: 类别 最低认/申购 金额( 元)








追加 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元) 基金账 户最 低保 留 基金份额 余 额( 份) 销售服 务费 A 类 1,000 1,000 500 0.25% B 类 5,000,000 100,000 5,000,000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级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 、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 份 时,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A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 。 2 、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 降级为A类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降 级的 数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日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4 、投 资人 在提 交认 ( 申 ) 购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所 认(申 )购 基金 份额 的代 码(A 类、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否则 , 所 提交 的 认 ( 申) 购申 请无 效。 投资 人 认 ( 申) 购申 请确认 成交 后, 其最 终获 得的是A类 还是B 类基 金份 额,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结 果为 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信诚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1]21号文 批准,于2011 年2 月22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3 月21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3,010,111,289.31 元人 民 币 , 其 中A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0 )993,335,683.31 元,B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1 ) 2,016,775,606.00 元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143,096.80 元人 民币,其中A类66,551.36 元,B类76,545.44 元。上 述资金已于2011 年3月23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 为3,542 户。按 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3,010,111,289.31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A 类993,335,683.31 份,B 类 2,016,775,606.00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43,096.80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A 类66,551.36 份,B 类76,545.44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3,010,254,386.11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归 投资 者所 有。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1 年3月23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5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并 被受理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则 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 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依法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应在新 原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6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 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于 T+1 日 从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销 售机构 原则 上 在 T+3 日 内 划往投 资者 账户 ,最 晚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具 体划 款时 间可 到各 销售机 构咨 询。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 人 首次 申购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首次 申购B 类基金 份 额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 万 元;A 类 基金 份额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0 万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数为 100 份 ,若 某投 资人 在该 销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 致该持 有人 在该 销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100 份, 则全 部基 金 份额必 须一 起赎 回。 3 、投 资人 在 单 个基 金账 户 保留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其 在 该 基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余额 为 500 万 份, 低于 500 万 份的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 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以 每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的基 准 进 行计 算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基金 份额净 值人民币 1.00 元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有 或承 担。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7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赎回 金额 的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 率均 为 0%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七 、申 购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1.00 元。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人民币 1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 =1,000,000.00 份 2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部 分赎 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算 的价值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 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 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人民币 1,000 元,T 日该投 资人 赎 回500,000 份,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 =500,000.00 ( 元) 例 2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 元 人民币 ,T 日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 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 元人 民币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 =500,000 元 投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 例结转当前未付 收益, 赎回 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 3: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0 元人民 币 ,T 日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0 份 , 按 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10,000 元 人 民币 ,则 :按 照赎回 份额 占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结 转累 计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10,000 ×(999,000/1,000,000)=-9,99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 -9,990=989,010 元 (2) 全部 赎回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8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人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 4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 1,000 元人民 币 ,T 日该投 资人 全部 赎回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 +1,000 =1,001,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人民 币 ,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人民 币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并 于调 整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合 理判 断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29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已 受理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 付。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受理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按照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事先选 择的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区别 处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0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包 括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1 十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 投资收 益率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 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8.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9.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其它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略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2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各 类投 资品种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和风险 特征 ,在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资 人创 造稳 定的 收益 。同时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走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的 研究 ,结合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变 动的预 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合 管理 。 1.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 势、央 行货 币政 策、 短期 资金市 场状 况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进行综 合判 断;2) 根据 前 述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 态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预期 分析 通过对 通货 膨胀 率、GDP 增长率 、货 币供 应量 、国 际利率 水平 、汇 率、 政策 取向等 跟踪 分析, 形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研判 。同 时, 结合 微观 层面研 究,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央行 公开 市场操 作、 主流 机构 投资 者的短 期投 资倾 向、 债券 供给、 货币 市场 与资 本市 场资金 互动 等, 合理预 期货 币市 场利 率曲 线动态 变化 ,据 此决 定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0 天以内 ,以 规避 较长 期限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投资 品种 增持 剩余 期限 较短品 种, 降低 组合 整体 净值损 失风 险; 当市场 看跌 时, 则相 对延 长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 的投 资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2.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及 现金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作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货 币市 场基 金类 属 配 置策略 主要 实现 两个目 标: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二是 通过 类属 配置 获得 投资收 益。 从流 动性的 角度 来说 ,基 金管 理人需 对市 场资 金面 、基 金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 化进 行动态 分析 ,以 确定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目标 。在此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高 流动 性资 产和 相对 流动性 较低 资产 之间寻 找平 衡, 以满 足组 合的日 常流 动性 需求 ;从 收益性 角度 来说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利差 变化、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来确 定类 属配 置比例 ,寻 找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能给 组合 带来 相对 较高回 报的 类 属;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债 等高信 用等 级的债 券品 种以 回避 信用 违约风 险。 对于 外部 信用 评级的 等级 较高 (符 合法 规规定 的级 别) 的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类 债券 ,本 基金 也可 以进行 配置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外, 在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3 平,则 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本 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从而 指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必须 具备 较高 的流 动性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情况 和日 历效 应等 因素 ,对投 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结 构化 管 理。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遵循 流动性 优先 的原 则下 ,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过 现金留 存、 持有 高流 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 低组 合久期 等方 式提 高基金 资产 整 体 的流 动性 ,也可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 的到 期日进 行均 衡等 量配置 ,以 满足 日常 的基 金资产 变现 需求 。 5.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与 者差 异,以 及资 金供 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货币 市场变 动趋 势、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差 异,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包 括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在 充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无 风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 市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 交易市 场中 不同 品种 的跨 品种套 利。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保证 基金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适 当参 与市 场的 套利 ,捕捉 和把 握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进行 跨市 场、跨 品种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全 的超 额收 益。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 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六 、投 资决策 与投 资管理 流程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4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投 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 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 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 等 。 基 金 经 理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3. 投资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期 限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及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定; ?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微 观经济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 财政政 策和 货币 政策 变化 、利率 走势 、通 货膨 胀预 期; ?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水平 、预 期收益 率和 风险 情况 ; ? 影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的 其他因 素;


本基金 的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研究 和投 资组 合确 立过 程图示 如下 : 图: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确 定流程图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构 建流程 为: 步骤一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整 体配 置。 根据 对利 率水平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币供 应量 、国 际利 率水 平、汇 率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宏观 调控 政策 的分 析, 决定基 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和 期限 分布比 例; 步骤二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类 属配 置。 根据 不同 类别资 产的 市场 存量 和流 量、日 均成 交量等 流动 性指 标决 定各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并 根据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到期 收益 率、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等 收益 率水 平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 标配置 比例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5 步骤三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具 体选 择。 根据 研究 员和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工具 的风险 收益 分析、 流动 性分 析和 平均 剩余期 限管 理等 选择 主要 投资的 个券 ;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对 所有 投资 过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并对 投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其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重 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资 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行 调整 。 七 、投 资限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6 (9)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条 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6.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7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本 基金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股 东进 行交 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的真 实天 数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 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证 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银 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8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3 年7 月12 日复 核 了本招募更新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的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 财 务数 据截止 至2013年6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43,581,050.69 78.02 其中: 债券 1,343,581,050.69 78.0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6,000,892.50 16.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64,876,255.33 3.77 4 其他资 产 27,730,924.87 1.61 5 合计 1,722,189,123.3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39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4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4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3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动态 确定 并控 制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0 天 以内,以 规避 较长 期 限债券 的利 率风 险。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平均剩 余期 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3-06-26 130 2013 年 6 月 24 日、25 日、26 日遇 大额 赎回 6 2 2013-06-27 143 2013 年 6 月 24 日、25 日、26 日遇 大额 赎回 5 3 2013-06-28 149 2013 年 6 月 24 日、25 日、26 日遇 大额 赎回 4 4 2013-06-30 147 2013 年 6 月 24 日、25 日、26 日遇 大额 赎回 4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7.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7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1.19 - 3 60 天( 含) —90 天 10.2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13.8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 —397 天 (含 ) 48.7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1.73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1,598,700.33 1.9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11,982,350.36 78.77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43,581,050.69 80.67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9,865,876.94 1.19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0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41252049 12 北 部湾 CP002 600,000 60,037,862.13 3.60 2 041259060 12 云 南物 流 CP001 500,000 50,285,779.45 3.02 3 041258057 12 苏 通桥 CP001 500,000 50,263,823.62 3.02 4 041260051 12 农 十二 师 CP001 500,000 50,192,157.86 3.01 5 041258051 12 云冶 CP001 500,000 50,184,184.53 3.01 6 041359020 13 川 铁投 CP001 500,000 50,049,175.92 3.00 7 041353005 13 卧 龙电 气 CP001 400,000 40,104,144.63 2.41 8 041353023 13 深 航空 CP001 400,000 40,060,485.53 2.41 9 041358006 13 华 谊兄 弟 CP001 300,000 30,101,663.43 1.81 10 041358005 13 康 缘集 CP001 300,000 30,076,422.70 1.81 6.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 本法”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53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444% 报告期 内每 个交易 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62%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8.2 本 报告 期内,本 基金 不 存在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小 于397 天但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8.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7,045,846.83 4 应收申 购款 671,243.6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3,834.42 7 其他 - 8 合计 27,730,924.87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一) A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3 月23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9065% 0.0035% 0.3859% 0.0001% 2.5206% 0.0034%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4.3423% 0.0098% 0.4210% 0.0002% 3.9213% 0.0096%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1.7104% 0.0053% 0.1737% 0.0000% 1.5367% 0.0053% 2011 年3 月23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9.2116% 0.0073% 0.9837% 0.0002% 8.2279% 0.0071%











B 级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3 月23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3.0999% 0.0035% 0.3859% 0.0001% 2.7140% 0.0034%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4.5927% 0.0098% 0.4210% 0.0002% 4.1717% 0.0096%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1.8317% 0.0053% 0.1737% 0.0000% 1.6580% 0.0053% 2011 年3 月23 日至 2013 年6 月30 日 9.8101% 0.0073% 0.9837% 0.0002% 8.8264% 0.0071% (二) A 级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2


B 级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自2011 年3 月 23 日至 2011 年9 月22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3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 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4 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本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7 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以最 近7 日( 含节 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 益率, 精确 到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错 误。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5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 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6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差 错处 理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7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方 式, 投资 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若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的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8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以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49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 于由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 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 费 率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不 一致 或有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2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当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前一 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合 称“ 基金 定期 报告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3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资产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4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般 情况下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均低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1 、市 场风 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5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 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获 取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售 持有 投资 品种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具 体表现 为: 1 )当 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由 于不 能顺 利买 进, 使得本 基金 的持 仓比 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可 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实 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2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为了 兑现 持有 人的 赎回 ,必须 以较 高的代 价卖 出,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4 、其 它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6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受损 。 5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基 金收 益受 货币 市场 流动性 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影 响较 大,一 方面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另 一方 面, 在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基金 运作 风险 等等。 投资 人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 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投 资人 购买 本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7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 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8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59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0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1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基金 法》 等的 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2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七)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 而 有所改 变。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3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授 权代 表在授 权范 围内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中行 使权 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关 法律文 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4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而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5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提交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6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7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在 通 过之 日起 五 日内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8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6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 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0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8.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9.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其它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4)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5)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9)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8) 条外 ,因 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 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3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将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4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进 行风 险揭示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银行 存款之 前, 需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如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 则应 与其 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 如将 资金 存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面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则存款 银行 总行 应出 具承 诺函确 认对 存款 承担 偿付 义务, 承诺 函中 需明确 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利率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称 等与 基金 定期 存款 有重要 关系 的事 项,并 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1)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 名义开 立, 并加 盖本 基金 公章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账户名 称为 基金名 称。 (2)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类 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 号、起 止时 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地址 和账 户,且 本基 金账 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4) 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 银行支 付结 算系 统, 存款 银行经 办行 须满 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询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存款银 行经 办行 须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实时 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的 途径并 确 保 查询 。 (6) 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7) 如办 理定 期存 款凭 证 挂失, 须由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 流动性 风险 ,存 款银 行须 提供部 分提 前支 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5 3. 办理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 ,需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 全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要 将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 由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事 宜并 签订 存款 协议 的 人员 不能 为同 一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单 独申 请存 款凭证 挂失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后,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提前 支取、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 应的业 务操 作程 序。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托管人 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 (2)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含 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3)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十。 (4)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五。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十。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6.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应 本着 便于 基金 的安 全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尽量 选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 所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7.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6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7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8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 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人 民币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79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以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在 6 月30 日及12 月31 日结 束 后的 30 个 工作 日内 或发 生 对投资 人 有重大 影响 的事 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 供,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 规章另 有规 定,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0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 人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请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 到 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 投资人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 的客户地址和邮 编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责 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 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寄 送一次对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信 诚 基 金 网 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撤 单 、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农 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 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 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上海 汇付数据服务有 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 投资者, 以 及 在 支 付 宝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投资账户的投资者 , 推 出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以 上 银 行 卡 或 账 户 的 投 资人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站(www.xcfunds.com 或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陆 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 的 相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 线400-6660066 ,可提供安 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或转接专 人服务 。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自己的网 站(www.xcfunds.com 或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 在线 客服 等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 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 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自2013 年3 月24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1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直销 中心 认/ 申购 下 限的公 告 ,2013 年3 月 29 日; 2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好 买基 金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相 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 年3 月29 日; 3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3 年 3 月 30 日; 4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2013 年 3 月 30 日; 5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清明 ”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公 告 ,2013 年4 月1 日; 6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申银 万国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2013 年4 月 18 日; 7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第一 季度 报告 ,2013 年 4 月 20 日; 8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五一 ” 假期 前暂 停大 额申购 、转 换转 入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4 月 24 日;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2 9 、 信 诚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2013 年第 1 次 更 新) ,2013 年 5 月 6 日; 10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 1 次更 新),2013 年 5 月 6 日; 11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3 年 5 月 14 日; 12 、 信 诚 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 “ 端午 ” 假期前 暂 停 大 额申 购 、转 换 转入 和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6 月5 日; 13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28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2013 年6 月29 日; 14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3 年7 月1 日; 15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第二 季度 报告 ,2013 年 7 月 17 日; 16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预 约 交 易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 年 8 月 20 日; 17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3 年8 月 28 日; 18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3 年8 月 28 日; 19 、 信 诚 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 “ 中秋 ” 假期前 暂 停 大 额申 购 、转 换 转入 和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3 年9 月16 日。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次更新 ) 83 (八) 中 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