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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优势(710001)

安达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 安达 优势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 二〇 一三年 第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安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重要 提示】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8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1208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9 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 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3 年9 月21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3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第 二部 分


释义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第 一部 分


绪言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优势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优势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 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47、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 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5%。注册资本为 2.88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 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客 户直销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 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导下, 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投资管理目标和 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求,把握产品设计定位,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工作,为公司 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 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产品的发行和持续销售工作;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 相应的目标任务;负责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 策划及实施;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媒体关系管理等工作。客户直销部负责搭建、 维护公司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宣传公司电子商务品牌、通过网络、线上线 下结合以及第三方销售公司合作等各种方式实现公司产品销售。有效管理客户信息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客户对公司的美誉度和忠诚度,同时实现公司产品的推 广销售。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 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 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 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 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 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 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 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 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 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 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 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 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 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 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 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 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 司内部监察稽 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 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有效实施。 截止到 2013 年 9 月21 日,公司总人数 74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68 人,其中51.35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 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张华东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历任解放军战士、营部 代书记、南京高速齿轮箱厂办公室主任、南京东风专用汽车制造总厂副厂长、总经 济师、厂长、南京东风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兼党委 书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步国旬先生,中共党员,硕 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律师。历任江苏海事学 院团支部书记、长航南京物资供应站团委书记、中燃南京公司企管办主任、南京市 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营业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工会主席、南京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京巨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南证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向东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南京市江浦县城东公社插 队知青,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省政府研究 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省政府研究室发 展研究处处长,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处处长,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部部长。 董事: 李剑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营业 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分管投资管理总部、研究所等部门工作,公司自营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 王旭先生,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科员,建邺区政府办公 室科长,朝天官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 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经理,现任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部长。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富安达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赵曙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南京大学外事办 科员、副科长、科长、副主任(主持工作)、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教授、博士 生导师,副院长、院长,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名 誉院长。 陈良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后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金陵科技学院 讲师、系副主任、东南大学教师、博导,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教授、博 导。 马维勇先生,硕士生学历,四级律师。历任南京市公交公司保卫处科员、南京 市下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 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交通学 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苏交通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处 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先生,中共党员,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南京市建材总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南京市木材总公司,森昊 集 团财务部副经理、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玉朗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 中心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 华路营业部IT 工程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李雪梅女士,硕士研究生,CPA。历任成都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财务经 理(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 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富安达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朱龙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深台经济发展中心会计主管;深圳 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部科长;深圳工银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主管 会计;华夏证券深圳华阳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浦东华元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 理;南京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业务总 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陈宁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南京国际信托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南京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17 年证券自营与资产管理投资经 历,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 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孔学兵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简历同上)。 黄强先生,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 业经验,历任浙江财政证券公 司投资二部投资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总经理、研究 所策略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部高级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裁,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富安达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 的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 必 须 从 实 际出 发 , 主要 通 过 对 工 作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评估公 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员 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人 员 定 期评 估 公 司 风 险状 况 , 范围 包 括 所 有 能对 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对于可 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 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 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 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 市,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 )“2010 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 行”大奖。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 2012 年全球千家最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30 位,连续第四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 2013 年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63 万亿元,实现净 利润人民币 177.06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2004 年10 月起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 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 长。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9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 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 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 (LOF) 、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 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 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 恒 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 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 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 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 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 时 深证基本面 200ETF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 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 深证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 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 券、富安达现金 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 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保 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华安双 债添利债券、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农银行业领先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 、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 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 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 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 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 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 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5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东 电话:(021)61870999-3603 传真:(021)61065222 联系人: 周峰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 刘佳、张兰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大厦6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振波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1 年8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8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情 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214 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52,562,578.33 元,折合基金份额 1,052,562,578.33 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22,028.79 元,折合 122,028.79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3,693,764.51 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0.35%;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份额为19,999,400 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1.90%。上述资金已于2011 年9 月 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052,562,578.3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22,028.79 份,两项合计共 1, 052,684,607.12 份基金份额。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期 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0 月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 机构有本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提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 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Y) 赎 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Y <2 年 0.25% Y ≥ 2 年 0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 的申购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前端收费方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方式本次申购 本基金10 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8=96780.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8 元,可得到 96780.13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 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80=128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25%=32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32=1276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持有期 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2,768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至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 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 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 出申请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 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 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 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及质 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决定是否被一并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业务。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具有竞争 优势及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收益,力争获得超越 投资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现 金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理性分析价值,深度挖掘成长”的投资理念,在对宏观经济、行 业及企业展开深度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具有竞争优势及持续成长性的企业,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 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结合 FED 模 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 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作出预测,并据此适时动态的 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本 基金股票的配置重点在优势成长类的上市公司。其中优势成长类上市公司的定义是 指由于具有某种竞争优势而能够获得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包括技术优 势、品牌优势、营销渠道优势、资源禀赋优势等各方面,竞争优势为公司的持续成 长提供了壁垒,保证了成长质量和成长持续性,投资于优势成长类上市公司的比例 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80%。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评估各行业,重点考虑具有成长潜 力、市场前景广阔和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业,并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行业配 置。 (1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通过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收益 率等指标比较评估行业成长性。 (2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方面主要通过对行业集中度及竞争性、行业市场容量、行业发展周 期、行业景气度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竞争优势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前提,而企业的持续成长性是推动股价 不断上升的因素,能够在高速成长中保持合理估值的企业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的精选具有竞争优势、成长性 与估值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的成长型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和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及持续成长能力, 从更长期的角度来选择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与定量分析筛选相互补充印 证。本基金主要从外部环境、内部因素以及竞争优势等三个方面展开考察及研究。 ①外部环境 上市公司外部环境主 要包括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 况、政策支持力度等多方面。在外部环境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是行业成长空 间,通过对现有行业成长空间的评估及对未来行业成长空间的预测,来评估上市公 司能够具有长期持续成长的外部环境。 ②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能力、市场开发能力、风险抵御能 力、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 ③竞争优势 竞争优势包括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商业模式优势和资源优势等。本基金将综 合评估考察上市公司的内部因素和竞争优势,重点关注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 通过财务分析构建基础股票池、优选股票池,并通过估值水平筛选个 股,构建投资组合。 ①


基础股票池 为尽可能全面覆盖股票市场,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和禁止投 资的关联方股票后,例如*ST 股票或连续两年 ST 的股票,将一年内内外部研究员 出具中性以上评级研究报告的股票自动纳入基础股票池。 对于基本面已经改善,但是尚未表现在财务报表中的 ST 和*ST 股票,经过内 部评估后可以进入基础股票池。 ②


优选股票池 本基金以基础股票池为基准,从成长性、成长质量、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四个 方面进行评估,通过财务指标筛选出本基金的优选股票池。成长性评估主要参考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未来两年息税前利润复合增长率等指 标;成长质量评估主要参考营业利润比重、盈利现金保障倍数等指标;营运能力评 估主要参考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偿债能力评估主要参考流动比 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③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以 PEG 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核心指标,该指标排名靠前的股票作为重点 配置。此外,本基金将利用 P/B,P/E,P/S 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 (FCF)等绝对估值指标作为辅助判断指标。 对于公司基本面明显好转,但财务指标尚未反映出公司基本面改观,或由于某 些因素导致基本面出现重大好转,未来业绩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公司,经行业研究 员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后,可以将该股票纳入股票池。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变动,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 )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 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各项因素的分 析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调整债券资产组合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 少损失的目的;; (2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 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分 析,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在充分考虑权证资产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别的选择,谨慎投资,追求长期 稳定收益。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由于: (1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 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2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投 资作为辅助投资部分将更多地体现为保证基金投资流动性的需要,因此,选择流动 性更有保障的国债指数作为基准符合本基金的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七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 、投 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证券市场 投资环境、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支 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 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在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理制订的 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行讨论并形 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在 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 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若发 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或监察稽核部沟通。集中交 易室在收市后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递交监察稽核部进行备案及合规性审查。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1)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基准 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评 估; 2)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金融工程 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 经 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金融工程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九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 (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 、投 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 资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0-3%,债券投资、现金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9)本基金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 行;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 1)项除外)时,本基 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一、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31,481,125.45 92.04


其中:股票 231,481,125.45 92.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600,565.55 7.79 7 其他各项资产 407,368.06 0.16 8 合计 251,489,059.06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385,366.41 4.59 C 制造业 112,579,621.23 45.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0,451,445.84 4.21 E 建筑业 12,960,200.00 5.2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1,006,640.08 8.4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07,800.00 3.8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536,684.47 10.6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782,324.27 4.7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271,043.15 6.15 S 综合 - -


合计 231,481,125.45 93.24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88 长信科技 836,000 17,631,240.00 7.10 2 000826 桑德环境 468,861 15,130,144.47 6.09 3 600388 龙净环保 633,336 14,357,727.12 5.78 4 002663 普邦园林 860,000 12,960,200.00 5.22 5 002273 水晶光电 648,484 11,925,620.76 4.80 6 600763 通策医疗 433,333 11,782,324.27 4.75 7 002138 顺络电子 596,699 10,740,582.00 4.33 8 000669 金鸿能源 276,201 10,451,445.84 4.21 9 300336 新文化 228,095 8,843,243.15 3.56 10 300113 顺网科技 200,000 8,510,000.00 3.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04,208.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46.71 5 应收申购款 95,412.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7,368.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9 月 21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 30 日。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09 月21 日 (合同生效日)-2011 年12 月31 日 -4.61% 0.82% -9.32% 1.09% 4.71% -0.27%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12 月31 日 -5.30% 1.23% 6.88% 0.96% -12.18% 0.27%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6 月30 日 3.70% 1.84% -9.14% 1.12% 12.84% 0.7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013 年6 月30 日) -6.33% 1.37% -11.93% 1.03% 5.60% 0.34%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09 月21 日-2013 年6 月30 日)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 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 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E、长期停牌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规范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 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 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商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商定的 形式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 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6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理 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5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并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 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部门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 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5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6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 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 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4、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及基金 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5、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者面 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 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7、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 风险 、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二 、声 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七)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八)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本基金 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 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及其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同 组成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三) 以下情 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 四)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 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上述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八)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 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式 基金合同涉及到以下情况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合 法授 权代表 共 同组 成。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 表 决权 。 2 、有 以下事 由情 形之一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3 、以 下情况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四 、争 议的处 理 ( 一) 本基金 合同 适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 议可 首先通 过友 好协商 或调 解解决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如 果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或调 解方式 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 设在 上海 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 三) 除争议 所涉 内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继续 履行。 五、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债券投资、现金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投资、现金以及国家证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投资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 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 督。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 资 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7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是否遵守《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如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 督。 9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 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限期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 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 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募集 资产 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 他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 、基 金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按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规范进行估值。若未 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 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7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净 值差错 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5%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 )-(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 任,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和托管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暂 停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 、基 金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 、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定期核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 、基 金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 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4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 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 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 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 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 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 工作日内寄出。 4、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的 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 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 、短 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七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 的客服中心、 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安 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 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 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 、投 资者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投资者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可 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楼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fadfunds.com,在“在线问答”栏目 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