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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货币(482002)

工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 证 监基金字[2006]22 号 文核 准募集。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3 月20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 投资者购 买基金并 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入银行 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 构, 基 金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9 月19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 ( 未经 审 计) 截 止日 为2013年6月30 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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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 金合 同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41 八、基金的投资 ............................................................................................................................... 49 九、基金的业绩 ............................................................................................................................... 59 十、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 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7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94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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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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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信 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协 议作出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 时 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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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存 续 并 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它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合 法设立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即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包括直 销 中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募集期 : 指 基金 合同和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基金 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期 满,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超 过核准 的最 低募集 份 额 总额 ,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投资者 申请 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条件, 将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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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工 银 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及 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所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份额 从同 一个基 金账 户下 的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 一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 为;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及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业务规 则: 指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 法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以基金 最近 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率 所 折算 的基金 年收 益率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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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预 见、无 法克服 、无 法避免 的任何 事件和 因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变 化、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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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自 2013 年5 月 担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河 南省 分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工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执 行 董事 及 副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 任香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行 部的 各 项业务 。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 地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 亚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 Harvey 先生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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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 太 区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贷 集团工 作 了 13 年, 曾 在多 个地区 工作 , 担任过 多项 职 务 , 最近 担 任的职 务是 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和 全球 新兴 市场 部主 管。Harvey 先 生还担 任过 亚洲 (不 含日 本)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收 益部主 管。Harvey 先 生是 瑞士信 贷集 团 全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管 职务 ,负 责澳 大利 亚、非 洲、 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 部、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 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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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副总裁 、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资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 担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 至今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现任 机 构客户 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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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 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 曾 任债 券交 易员 、固 定收益 研 究员; 2011 年4 月20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22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银 14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2006 年 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货 币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8 月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2006 年9 月21 日至 2011 年4 月2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云飞 先生 ,2006 年3 月至 2006 年10 月 管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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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 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011 年起 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经 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郝康先 生,1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杨军先 生 ,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精选 平衡 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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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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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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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 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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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 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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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 国建 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2.65%。 年化 资产 回报率 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利 差为2.54% ,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分 点 。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悉尼 、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有 建行 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 全资 子公 司,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有 建 信基金 、 建信 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 信人 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第5 ,较上 年上升1 位;在美 国《财富 》世界500 强排名 第50位, 较上年 上升27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2013年全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 较 上年 提 升11位 。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 投 行、 投资 者关 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 设投 资托 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 、 核算 处、 清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 养 老金 托管 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 规划与管 理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12 个职能 处室、 团队,现 有员工225人。 自2007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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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 人》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 财 资》 杂志 评为“ 国内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并 获和 讯网 2011 年度 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奖 ,和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察 》2012 年度 “最 佳 基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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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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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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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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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 -6555082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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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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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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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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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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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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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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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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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3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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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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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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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4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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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53)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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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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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7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网址:http://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1177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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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 —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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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6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7)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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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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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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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7)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8)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7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 大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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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厦38 、39 层 。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 大 厦38 、39 层 。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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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和基金合 同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2 月 13 日证 监 基金字[2006] 22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永久存 续。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06 年3月20日生效 。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五 千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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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 时间(目 前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视为 当日的 交易申请 ; 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3 月 2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6 年 8 月 28 日起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利 添利 ”账户 理 财业务 ,具 体规 定参 见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通 过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T + 0” 快速 赎回理 财 业务 ,具 体规 定参 见相 关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投 资者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全部 结转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时 , 不结 转 账户当 前累 计收 益 。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为 负时 ,按 赎回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收益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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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开 立的交 易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T +1 日 前对 该申 购、 赎回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指示 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 赎回款 项于T+1 日 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 出 ,经 销售机构 在T+2日 内划往 投 资者账户 ,具体可 到各销 售机构咨 询。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个人 客户 为100 元 人民币 、机构客户为1,000 元人民 币 ,个人客户最少追加申 购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机 构客 户最少 追加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本公 司 直 销 柜台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 已在 直销 柜台有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个人客 户为100 元人民币、机构客 户为1,000 元人 民币 ,通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办“利 添利 ”账 户理 财业 务的个 人投 资者,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500 元 人民 币 ,追加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 元人民 币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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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个人 客户 不得 低于100 份 基金份 额, 机构 客户 不得 低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 点)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个人客户不足100 份、机 构客户不足1,000 份的,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通 过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办 “ 利添 利” 账户理 财业 务的 个人 投资 者,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低于100 份,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单个交 易账 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足1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和赎 回价 格均 为人 民币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以金 额申 购获 得基 金份额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50000 份 基金 份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金额 。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分 赎回 1)如 果投 资者 账户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正 时 , 不结 转 账 户当前 累计 收益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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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





例 : 某投 资者 账户 共 有本基 金份 额 2 万份 , 当 前累计 收益 为 40 元 , 投资 者申请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00 元 , 投 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 万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40 元。 2)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负 时 ,按 赎回 比例 结转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份 额对应 的累 计收 益 其中,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账户基 金总 份 额 ) × 账户 当前累 计 收益 例: 某投 资者 账户 共有 本 基金份 额 2 万份 ,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 负 40 元 , 投 资者 申请赎 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20000)×(-40)=998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9980 , 投 资者账 户 内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 万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负 20 元。 (2) 全部 赎回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当前 累 计 收益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 43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43 元。 赎回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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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方式 , 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予以 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赎 回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二 十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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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 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收益 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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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受 理继 承、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及其它 法 律法规 规定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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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的行 为 。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 过户参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执 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求在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稳妥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 得超 过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稳定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立 足长期 基 本因素 分析 ,形 成投 资策 略,优 化组 合 , 获取 可持 续的稳 定投 资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通 知存 款;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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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 理模式, 建立了 严谨 、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 1 所示 。 图 1


工 银瑞 信固 定收 益证券 投资 管理 流程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借 鉴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公司 的经验 , 实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制 度, 由基 金经 理与 研究员 组成 专业 小组 ,进 行宏观 经济 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金 融市 场、单 个证 券等 领域 的深 入研究 ,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用 风险 、 相对价 值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 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该 投资策 略是 公司 未来 一段 时间内 对该 领 域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判 断, 对公司 旗下 管理 的所 有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 相 对价 值策 略 其 他套 利 跨 板块


收 益率 曲线 风 险控 制 交 易执 行


债 券选 择与 组 合构 建 利 率策 略 久 期配 置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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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导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专 业人 员 对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报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抄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就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险 管理 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投资 策略 1.利 率策 略 利率策 略小 组从 组合 久期 及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 提出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 投资策 略 。 该小组 全面 研 究 GDP 、 物 价、 就业 、 国际 收支 等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 分析 宏 观经济 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根 据对 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可 以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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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组 合 、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2.信 用策 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析 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 企 业 市场地 位 , 财 务状 况 , 管 理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 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定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资 行为 、 风 险 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 各不相 同 , 发 掘存 在于 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 本基 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家 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 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 市 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同 品种 或不 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税 后6 个月 银行 定期 储蓄 存 款利率 ,即 (1 -利 息税 率 )×6 个 月银行 定期 储蓄 存款 利率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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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 券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期 企 业 债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企业 债 券其信 用级 别不 得低 于 AAA 级;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存 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6)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股 票; (7)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8)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剩 余 期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9 ) 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11) 本基 金进 行买 断式 回购融 入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2)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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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2.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方 法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公 式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 剩余期 限- ? 投资 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余 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等)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逆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债券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3)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 限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4)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 计算。


5)回 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6)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8)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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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 者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方法 计算 其剩 余期限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进行交 易, 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10)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对 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3 年 10 月 16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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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 为2013 年04 月01 日 起至 06 月30 日止。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660,407,444.92 20.38 其中: 债券 1,660,407,444.92 20.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80,001,200.00 10.8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82,116,789.96 67.30 4 其他资 产 123,506,164.64 1.52 5 合计 8,146,031,599.52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99,999,650.00 3.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 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期 末基 金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4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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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4 注:本 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8 0天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4.05


3.9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3.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2.9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9.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6.2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51 3.9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49,664,077.51 12.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49,664,077.51 12.6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10,743,367.41 9.4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660,407,444.92 22.04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 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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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0228 12 国开 28 3,600,000 359,991,394.78 4.78 2 130214 13 国开 14 3,100,000 309,568,699.08 4.11 3 130210 13 国开 10 1,700,000 169,966,701.96 2.26 4 041352001 13 南 方水 泥 CP001 1,200,000 120,620,113.74 1.60 5 110206 11 国开 06 1,100,000 110,137,281.69 1.46 6 041254053 12 华能 CP002 1,000,000 100,104,586.80 1.33 7 041272003 12 甘 公投CP001 800,000 80,019,767.75 1.06 8 041359003 13 杉杉 CP001 500,000 50,002,632.97 0.66 9 041251035 12 梅钢 CP002 500,000 50,000,564.65 0.66 10 041253043 12 辽通 CP001 500,000 50,000,145.10 0.66 注: 上表 中, 债券 的成 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1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7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82%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未超 过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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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2,399,773.89 4 应收申 购款 61,106,075.75 5 其他应 收款 315.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3,506,164.64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06 年3月20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3年6月30 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06.3.20-2006.12.31 1.3999% 0.0024% 1.3554% 0.0002% 0.0445% 0.0022% 2007 年 3.5366% 0.0090% 2.4441% 0.0017% 1.0925% 0.0073% 2008 年 4.1048% 0.0128% 3.4340% 0.0011% 0.6708% 0.0117% 2009 年 1.2863% 0.0054% 1.9800% 0.0000% -0.6937% 0.0054% 2010 年 1.8057% 0.0032% 2.0289% 0.0003% -0.2232% 0.0029% 2011 年 3.3022% 0.0035% 3.0748% 0.0007% 0.2274% 0.0028% 2012 年 4.0542% 0.0045% 3.0447% 0.0007% 1.0095% 0.0038% 2013.1.1-2013-6.30 1.8681% 0.0017% 1.3885% 0.0000% 0.4796% 0.001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3.4048% 0.0072% 18.7504% 0.0018% 4.6544% 0.0054%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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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0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3 月20 日 生效 。 2、按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 起三个 月内为建 仓期。截 至报告 期末本 基 金的各项 投资符合 基金合 同第十三 条(三) 投资范 围、 (八) 投资组 合限制与 禁 止行为 中 规 定的各项 要求: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易 日不得超 过180 天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企 业债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除 发 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中 ,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 制。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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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 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4、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基 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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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包 括票据 ) 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 按实 际利 率 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以 成本列 示。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4 、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计算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摊余 成本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并 定期 测试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确 定方 法 的有效 性。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偏离 度超 过 0.5% ) ,应 按 其他 公 允价值 指 标 对组 合的 账 面价 值进 行 调 整, 调整 差 额确 认为 “ 公 允 价值 变动损 益 ” , 并按 其他 公允 价值指 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如基金 份额 净值 恢复 至 1 元, 可 恢复 使 用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 值。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规定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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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收 益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错误偏 差 达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3. 因 基金 收益 计算 错 误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 赔 偿仅限 于差 错而 导致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 当事人 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偏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 净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及 相关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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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 采用1.00 元固 定 份额净值交 易方式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个开 放日将实 现的基 金净 收益 ( 或净 损 失)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参与 下一 日基 金收 益 分配 , 并 按月 结 转到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3. 收益分 配的方 式约定 为 红利再投资 。如当 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 收益为 正 值, 则为持有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 期 累计 分 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 值 , 则 为持 有人 缩 减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额 获取 现金 收益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结 转一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结转 。 5. 若投资 者全部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者 账 户当前 累计收 益 全部结 转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 时 , 不结 转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 账户 当前 累计收 益为 负时 ,按 赎回 比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本 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公告截至 上一工作 日(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份额 净收益和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 收 益计 算 公式 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 ]×1 0,00 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Ri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上 述收益 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 小数点 后三 位。 3、 本 基金 每月 初例 行对 上 月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 具 体做法 是 将基金 投资 者账 户的 当前 累计收 益结 转为 该基 金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 结 转的基 金份 额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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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精确至0.01 份, 小数 点后 第三位 截尾 。


4 、本 基金 对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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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下: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人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4、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上述 费用时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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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 在 2 日内公 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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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该开 放日 本基 金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 收益 与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 公告由 基金 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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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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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住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 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及其 它证 券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债券市 场及 其 它证券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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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债 券及 其它 证券 , 其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基金 所投 资的 债 券及其 它 证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 的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公 司业绩 ,从 而影 响上 市企 业信用 等级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发行的 债券 违约风 险增 大 , 从 而其 价 格可能 下跌 ,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 为 消长 。 (9) 赎回 或提 前支 付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一些 债券 可能具 有赎 回或 提前 支付 等选择 权条 款 , 当 市场 环境 变化时 , 债券的 发行 人可 能会 赎回 或提前 支付 部分 或者 全部 债券本 息, 从而 可能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带 来风险 。 (10) 投资 组合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可 能会通 过债券 正 回购 交易 等交易 手段 ,增 加投 资组 合的杠 杆 程度, 以 提 升整 体投资 组合 的预 期收益 , 但与 此同 时 也相 应放 大了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水 平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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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银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一部 分资 产将 根据 市场 情况投 资于 银行 定期 存款 。银行 定 期存款 所存 放的 银行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违 约风 险或破 产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会加 强 对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风 险控制 ,严 格考 察存 款银 行信用 水平 ,减 少上 述风 险的发 生, 但 仍然不 可能 完全 消除 上述 风险。 此外 ,由 于流 动 性 管理的 需要 、应 付基 金赎 回的需 要、 基 金为满 足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的 需要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基 于其 它 合理的 原因 , 可能 需要 提 前支取 银行 定期 存款 , 由 此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息差( 即 本基 金 已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损失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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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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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 )- (4)项规 定 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顺 序权 利人 未得 以清 偿前,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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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 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 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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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邮局 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 工服 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 :00)。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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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等 业务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有 两种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 随时 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 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 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助 手、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 机W 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1、 关于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中秋 节假 期暂 停申购 、转 换入 业务 的公 告 , 2013.9.16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与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3.9.13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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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郭特华女士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13.9.7 ;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直销 电话 交易 系统开 通工 银货 币基 金快 速赎 回业务 的公 告,2013.9.5 ; 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基 金 直 销 现 金 宝 手 机 客 户 端 交 易 业 务 的 公 告,2013.9.5 ; 6、 关于调 整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金 大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申购 和转 换转 入限 制金 额的 公告 ,2013.8.30 ;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自助 交易系 统易 宝支 付业 务及 部分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8.6 ;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直销 网上 交易 开通公 安部 实名 验证 开户 业务 及调整 汇款 交易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2013.7.26 ; 9、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定 期 不 定 额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7.26 ; 10、 关于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公告 , 2013.7.12 ; 1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万银 财富 (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7.11 ;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工银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开通7*24 小时 服务 及调 整 服务份 额上 限的 公告 ,2013.7.10 ; 13、 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银联支付基金定投 业务、 增加 银联 支付 支持 银行卡 及部 分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3.7.8 ;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6.26 ; 15、 关于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3.6.26 ;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 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3.6.18 ; 17、 关于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端 午节 假 期 暂 停申购 、转 换入 业务 的公 告 , 2013.6.3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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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3.6.3 ;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 告,2013.5.25 ;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5.15 ; 2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5.10 ;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 并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3.5.3 ; 23、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3 年 五 一 假 期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4.22 ; 24、 关于增 加网 上直 销部 分银 行卡快 速赎 回业 务的 通知 ,2013.4.16 ;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支付宝支付业务及 部分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4.24 ;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3.29 ; 27、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3 年 清 明 假 期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3.3.29 。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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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 在 营业时 间 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三年十一 月一 日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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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基金 合同事 先约 定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 益 ;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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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消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 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 应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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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及 资源 分配 ; (25)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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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7)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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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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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7、变 更基 金类 别;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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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报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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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召 集人应 当提 前 30 日 公告 重 新开会 的时 间 、 会 议形 式 、 审议事 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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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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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内容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七)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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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召 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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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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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 )- (4)项 规定 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顺 序权 利人 未得 以清 偿前,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 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处理 期间 ,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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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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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过18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券 其信用 级别 不得 低于AAA 级; 4.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 是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0%。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20 %的, 基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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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金管理 人应 当在5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6.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 7.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可 转 换债券 ; 8.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剩余 期 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 9.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 期限不 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11.本 基金 进行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397 天。 12.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含 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因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责 任 ,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并及 时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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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当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 名单发 生变 化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八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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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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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等 主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 据 证 监会 《 关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的 规 定, 就货 币市 场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款 银行总 行 或其 授权 分 行签 订总体 合 作协 议 , 并将 资金 存放 于存 款银 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支 机构 。存 款账 户必 须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并加 盖本 基金 章和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办 理 基金 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开 户 、全 部 提前 支取 、部分 提 前支 取 或到 期支 取,需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 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定 期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人 。 基金 所投资定 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货 币市 场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真 实、 准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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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一 )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 在 编制 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行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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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