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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163823)

中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中银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2号文核准,基金合同 于2012年9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 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本 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 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 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招 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9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5 二、 释义 ..................................................................6 三、 基金管理人 ...........................................................12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 基金的募集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 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46 十、 基金的投资 ...........................................................64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8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8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8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9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十九、 风险揭示 ............................................................102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144 附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45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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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言 《中银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银保本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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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月 1 日实施, 并于2012 年 6 月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 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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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22、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 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3、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 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其他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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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6、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7、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或从上一个保 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的确定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39、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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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0、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相关章节 41、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42、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 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6、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 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并适用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8、 (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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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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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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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中国银行武汉市青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中国银 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3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梅非奇(MEI Feiqi)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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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理。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地质矿产部、国务 院办公厅工作,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副行长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至 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 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 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 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 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兼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 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 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 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 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 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 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 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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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 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6年 7 月加入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 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 教研室主任、讲师。





4、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副总裁(VP),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中 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 银保本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 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执行委员)、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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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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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 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 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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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 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 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 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 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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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 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 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 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 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 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 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 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 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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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 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 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 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 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 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 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 效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 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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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 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 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 露规则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 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等; ⅵ)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 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 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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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估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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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 股,9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 2012 年9 月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3.1446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47%。 2002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52人。2002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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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 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3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433 亿 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 现托管费收入 6.54 亿元,较上年增长 28.17%,托管资产余额 1.08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 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 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主要负责人、本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5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 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 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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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 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 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 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 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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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 产为 16397.79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 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 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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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 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七)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八)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九)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 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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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 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 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 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 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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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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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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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张作伟 网址:














www.bankcomm.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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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 w w .ht sec.c 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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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联系人:


雷宇钦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1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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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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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五) 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 010-88822726 传真: 010-68437040 联系人: 仝晗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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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952 号 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2 年 8月 13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4,219,007,286.60 份,有效 认购户数为 31,565 户。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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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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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2 年 10 月 30 日刊登的《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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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 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 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若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后,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时,或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者选择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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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 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申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元/笔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5 年以内 2% 1.5 年(含)-3 年以内 1% 赎回费率 3 年(含)以上 0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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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 到 47054.39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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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75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 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 则。 2、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本基金转换入和本基金转换出业 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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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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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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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 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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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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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九、 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5、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王晨:(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35.21 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 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 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 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 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 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 2010 年9 月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 增至35.21 亿元。2011 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AA+。截至2011年12 月31日,中投保经审计总资产为722091.09万元,净资产516144.15万元。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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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2年6月30日,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805.2 亿元;为共 15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262.20 亿元,不超过其 2011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51.61 亿元)的10 倍。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 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 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 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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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除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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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 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 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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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 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 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本合同终止。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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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另行签署合同。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保证 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 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五、 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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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确定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 者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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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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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 (含第5 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 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 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 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 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 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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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 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9)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2 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 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稳 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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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有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 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 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 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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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 行公告。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 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 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本基金转换入和本基金转换 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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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托管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 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 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 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 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 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业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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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 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稳 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 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 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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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 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 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 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 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 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 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 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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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 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稳 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 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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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 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 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 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 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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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 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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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 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 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 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 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 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 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CPPI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 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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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CPPI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 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 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t V 表示时间t( 0 ? t )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 t P 表示时 间t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t P t V t C ? ? 表示时间t( 0 ? t )的安全垫; m 表示放大倍数; t E 表示时间t( 0 ? t )的风险资产投资净值; T 表示保本期限;F表示保本的额度;r表 示无风险利率。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 和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 的概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 例。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 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 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 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 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 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 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 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 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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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 用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 行业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 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 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 债券组合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 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 调控政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 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 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 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 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 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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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 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 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 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 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 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 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 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 供投资选择。 (5)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 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 的利差。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 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 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 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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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 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 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 超额收益。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 场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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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 阶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 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产 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等。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 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 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 ,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 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 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 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 ,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 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 平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 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 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 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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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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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以三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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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为“该基金” 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 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该基金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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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环境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积极有 效的风险控制和实时动态的组合优化。 该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配置,第二 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 1、 资产类别配置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 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 ,并结合对市 场估值、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进行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和实时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的调整力度和调整周期, 将资产配置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战略资产配置指调整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资产配置,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回 报率和波动率的前提下,对满足投资目标的资产进行配置。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市场中短 期趋势的判断,对资产配置进行微调,以获取市场中短期存在的超额收益,降低短期波动 带来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为 20-70%,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态的具体判断,也可以持有适当的现金 类资产。 2、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运用数量化的分析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 入的上市公司调研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该基金将采用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并通过严格的基本面分析、调研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论证,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 A 股中, 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该基金 的选股空间: ? 剔除 ST、*ST 股票、以及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未满半年和涉及重大案件 或诉讼的股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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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剔除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的股票。 (1)财务指标筛选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 等反映盈利水平的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在每个行业 内截取排名前 50%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标 的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能力。 (2)数量化模型筛选 运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数量模型对初选股票池进一步筛选, 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评 估指标,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减少组合样本的数量,提高组合样本的 质量,便于下一步骤的定性分析和个股调研。 (3)领先能力定性分析 在数量化模型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 进一步缩小投资范围,以便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①


行业分析 研究特定行业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和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从 而寻找出在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 的上市公司。 ② 企业竞争力的确定 本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③ 公司盈利模式评估 上市公司过去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在现在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但过往成绩不能保证 上市公司在未来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该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在未来的行业地位,通过 对其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盈利模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 行业领先能力。 ④ 治理结构分析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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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 标之一。其中衡量企业治理架构的因素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的独立性、管理层素 质、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其中,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 该基金从管理层能力、 制订战略、 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重考察公司管理层的质量。 (4)内在价值及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筛选出的核心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及业绩的长期增 长趋势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决定其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以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 并挖掘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 经过以上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出行业地位领先、估值合理并且盈利增长前景明 确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日后组合管理维护中,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 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投资经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股票剔 除。 3、 债券投资策略 (1) 整体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通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 然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对于各 类债券品种的配置。 ①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 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和久期分析确定合理的债 券组合久期。 ?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 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 期中所处的位置;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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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 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 久期分析: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 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 期。 ②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 采用综合情景分析法, 将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③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投资收益。 (2) 其他辅助性策略 除上述基本配置策略,该基金在债券组合的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将运用其他辅助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把握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增强投资收益。 ①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该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该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 滚动配置策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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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④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该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 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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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 6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转为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该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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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300 指数+45%×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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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10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8,939,784.26 2.07 其中:股票 118,939,784.26 2.07 2 固定收益投资 4,507,259,449.70 78.37 其中:债券 4,507,259,449.70 78.37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7,732,188.90 11.26 6 其他各项资产 477,240,150.91 8.30 7 合计 5,751,171,573.77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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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C 制造业 64,480,364.64 1.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788,812.82 0.7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1,523,788.85 0.05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343,857.95 0.69 S 综合 2,802,960.000.08 合计 118,939,784.26 3.53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87 海越股份 1,615,27323,647,596.72 0.70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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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300027 华谊兄弟 716,44720,454,561.85 0.61 3 600066 宇通客车 1,008,01118,476,841.63 0.55 4 002422 科伦药业 281,53615,008,684.16 0.45 5 600686 金龙汽车 886,031 8,284,389.85 0.25 6 002341 新纶科技 477,952 7,675,909.12 0.23 7 600332 广州药业 194,300 6,656,718.00 0.20 8 600389 江山股份 148,472 5,053,986.88 0.15 9 600535 天士力 84,9003,323,835.00 0.10 10 000963 华东医药 78,826 3,141,216.10 0.09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9,437,000.00 5.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9,437,000.00 5.62 4 企业债券 2,728,569,132.20 80.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320,000.00 2.38 6 中期票据 1,489,635,000.00 44.18 7 可转债 19,298,317.50 0.57 8 其他 - - 9 合计 4,507,259,449.70 133.68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2374 12光明MTN2 2,000,000202,580,000.00 6.01 2 112126 12科伦01 1,470,000149,940,000.00 4.45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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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1182364 11中建材MTN21,400,000141,050,000.00 4.18 4 122182 12九州通 1,230,120125,595,252.00 3.73 5 122187 12玻纤债 1,119,500115,017,430.00 3.41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7,712.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2,243,785.62 3 应收股利 25,337.21 4 应收利息 134,655,097.92 5 应收申购款 13,217.65 6 其他应收款 75,000.00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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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7,240,150.91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027 华谊兄弟 20,454,561.85 0.61 重大事项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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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9 月 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 9 月 19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4% 1.23% 0.01% 0.17% 0.03% 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月 30日 3.55% 0.12% 2.11% 0.02% 1.44% 0.1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3年 6 月 30 日 5.00% 0.10% 3.36% 0.01% 1.64% 0.09%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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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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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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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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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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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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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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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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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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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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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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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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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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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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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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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保本相关信息 1、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更换担保人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基金管理人除根据基金 合同履行必要程序外,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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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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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 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 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 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 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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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用到资产配置策略中,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在理论上 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 急速下跌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恒定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 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 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 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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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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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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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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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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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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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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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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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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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 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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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 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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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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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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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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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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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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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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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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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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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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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 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应变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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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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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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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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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 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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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 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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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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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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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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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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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 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 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估值的基本原则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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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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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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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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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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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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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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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 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 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 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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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3年 3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 2、2013年 3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 报告摘要》 3、2013 年 4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4、2013年 5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3 年第 1 号) 》 5、2013年 5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3 年第 1 号) 》 6、2013 年 5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7、2013年 6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公告》 8、2013 年 6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万通 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13年 7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10、 2013 年 7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11、2013 年 7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12、2013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告》 13、2013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14、2013 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港澳台居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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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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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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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 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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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附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955





邮编:200121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 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 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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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 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除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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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 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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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 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 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 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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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