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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202801)

南方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 容截 止日 :2013 年 9 月 19 日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风险揭示 ................................................................................................................................... 9 
4. 基金的投资 ............................................................................................................................ 14 
5. 基金的业绩 ............................................................................................................................ 30 
6. 基金管理人 ............................................................................................................................ 31 
7. 境外投资顾问 ....................................................................................................................... 4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1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10. 基金的财产 ............................................................................................................................ 50 
11. 基金资产估值 ....................................................................................................................... 52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16. 基金托管人 ............................................................................................................................ 67 
17. 境外托管人 ............................................................................................................................ 72 
18. 相关服务机构 ....................................................................................................................... 7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0 
22.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3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5 
24. 备查文件 ............................................................................................................................... 146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重 要提 示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8 月
31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244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已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一是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 汇率 风险 、 政
治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 基 金风险 , 包括 利率 风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风 险、 会 计
核算风 险、 税 务风 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法律 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等 。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2013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南 方 全 球 精 选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文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试 行 办法 》 ) 、 《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通知 》 以及 《 南
方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指《南 方全球 精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即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基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 其 投资 组合 主要 由各种 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即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但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卢 森堡 证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全 部 因 节假 日 休 市的 日期 除 外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 害 、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 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分 为如 下两类 ,一 是境 外投 资产 品风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 险 、 政治管 制风 险、 政治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括利 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风 险、 会 计核 算风 险 、 税务 风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 金融 模型 风险 、 衍 生品 风 险等 等 。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 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由 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海外 股票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全 球股 市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 另一方 面 , 各国各 地区 处于 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 周期 之中 ,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具 体而 言, 海外 股票 市场对 于负 面的特 定事 件的 反映 各不 相同 ; 各 国或 地 区有其 独特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展 趋势; 并且 美国、 英国、 香 港等 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 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 使得 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的每 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都可 能会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下跌 , 从 而导 致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 、汇率风险 一方面 , 本基 金每日 的净 资产价 值以 人民 币计 价, 因此当 汇率 发生 变动 时, 将会影 响 到 人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 价值 。 另 一方 面, 对应 资产 可 能投资 于以 非美 元报 价的 各类资 产 , 因 此 非美元 资产 的表 现将 受资 产所持 货币 兑美 元的 汇率 变动所 影响 。 为了避 免币 值波 动而 影响 到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管理公 司将 利用 远期 合约 、 互换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就本 基金 投资的 货币 间汇 率进 行避 险, 以 降低 汇率 风险。 3 、政治管制风险 在所投 资国 家 或 地区 中, 包含成 熟市 场以 及新 兴市 场 。 新 兴市 场国 家一 般对 外汇的 管制 较严格 , 因此 存在一 定的 外汇管 制风 险 , 可能 导致 汇兑 损 益 。 本 基金将 尽量 避免投 资于 政 治 管制过 于严 格的 国家 或 地 区,同 时密 切关 注已 投资 地区的 政治 管制 风险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4 、政治风险 国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 生风 险 , 称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 如, 外国 政府可 能会 鉴于 政治上 的优 先考 虑, 改变 支付政 策; 新政 府或 许会 拒绝承 担前 任政 府的 债务 。 本基金以 全球 市场为 主要 的投资地 区, 因此全 球的 政治、社 会或 经济情 势的 变动(包括 天然灾 害、战 争、暴 动或 罢工等) ,都可 能对 本基金 所参与 的投资 市场或 投资 产品造 成直接 或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 击。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 部研 究机构 的支 持下 , 密 切关 注各国 政治 、 经 济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适 时调整 投资 策略 以应 对政 治风险 的变 化。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 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但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基金 与股票 , 因 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低 , 利 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响 到股 市。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投资 标的可 能因 财务 结构 恶化 或整体 产业 衰退 , 致 使专 业评等 机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 债信 , 进 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 生潜 在资 本损失 之风 险。 但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基 金与 股票, 由于 是分 散投 资, 债信风 险相 对较 低。 衍生 品有一 定的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 可通 过严 格筛选 交易 对手 来控 制。 3 、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不 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受 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的资 产中 , 境 外的 投资标 的有 不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清 算流 程, 由于 变现 时间较 长 , 因此市 场出 现巨 幅波动 时, 可能 将有 短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将主 要表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不 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 相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 性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 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4 、操作风险





操 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合 理的 内部 程序 , 人 为造成 的或 者是 系统 性的 , 由外 部事 件引 发损失 的风 险。 以下 事件 有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 (1) 内 部的 欺骗 :如 资产 的不合 理配 置、 逃税 、故 意虚报 头寸 ; (2) 外 部的 欺骗 :如 信息 剽窃、 第三 方的 伪造 和盗 窃、黑 客的 入侵 ; (3) 对 员工 的操 作: 如歧 视、员 工薪 酬、 雇员 的安 全和健 康; (4) 对 客户 、产 品和 商业 方面的 操作 :如 市场 操纵 、反垄 断、 非正 常贸 易、 产品瑕 疵 、 违反诚 信、 帐务 混乱 等; (5) 对 资产 的毁 损: 如自 然灾害 、恐 怖主 义、 人为 的破坏 ; (6) 业 务和 系统 的崩 溃: 如基础 设施 崩溃 、软 件或 硬件的 失败 ; (7) 执 行、 传递 过程 中的 管理: 如数 据录 入错 误、 会计入 账错 误、 命令 通报 失败、 资产 损失被 忽视 等。





对于操 作风 险的 控制 主要 有三个 层次 。 首 先是 基本 指标方 面, 主要 是对 于那 些与年 利润 有关的 指标 的控 制。 其次 是对于 各个 业务 的年 利润 相关指 标的 监控 。 最 后是 对内部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的测 量、 报告 、控 制和减 缓。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 风 险 。 6 、税务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该 等 国 家 或地 区 缴 纳 本 基金 销 售 、 估值 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 并 未预 计 的 额 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海 外市 场时 会事先 了解 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法 律法 规 ,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 地区 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7 、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 另一 方发 生违 约,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 业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 结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律风险 指由于 交易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 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 或 者由于 税制 、 破 产制 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易 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合约 的不可 实施 性, 包括 合约 潜在的 非法 性, 对手 缺 乏进行 该项 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以 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更而 使 该 合约 失去 法律效 力等 ; 二 是 交 易 对 手 因经 营 不 善 等原 因 失 去 清 偿能 力 或 不 能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其 为 清 偿合 约 进 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险 , 本 基金将 本着 审慎 的原 则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选择 交易对 手 , 并 借 助于本 基金 聘请 的海 外律 师严格 合约 的各 项条 款与 内容, 同时, 关注 相应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环 境的变 化, 有效 规避 法律 风险 。 9 、金融模型风险 模型风 险指 由于 使用 不恰 当的模 型来 分析 有价 证券 而引起 损失 的风 险 。 导 致模 型失败 的 原因有 以下 几点 : (1 ) 数 据录入 时可 能出 错; (2)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3 ) 模型 错误 ; (4) 错误地 运用 模型 。 要消除 模型 风险 并不 容易 。 随着 业界 使用 的模 型越 来越复 杂, 出现 错误 的可 能性也 越来 越大。 建模 者、 程序 员与 用户需 要团 结合 作才 能使 模型风 险降 至最 小。 本基金 投资 的大 多数 证券 有公允 的市 场价 格, 唯少 量较复 杂的 衍生 品需 通过 模型定 价 , 因此, 模型 风险 较小 。 10 、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风 险而 设计 的工 具, 一 般是 一种 私人 合约 , 其 价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 考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由于事 先不 存在 现金 流, 所以衍 生工 具 有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杠杆作 用, 即涉 及借 款问 题。 然 而, 杠 杆作 用是 一把 双刃剑 。 一 方面, 由于 交易 成本非 常低 , 杠杆作 用可 使衍 生工 具成 为一种 对冲 风险 和投 机的 有效工 具; 另一 方面, 由于 不存在 事先 的 现金支 付, 因此 就更 加难 以评估 潜在 的下 跌风 险。 巴塞尔 银行 监管 委员 会 于 1994 年7 月 27 日发 表《 衍生产 品风 险管 理指 南》 , 把衍生 品 的 风 险 类 型 归 为 五 类 : 市 场 风 险(Market Risk) 、 信 用 风 险(Credit Risk) 、 流 动 性 风 险 (Liquidity Risk) 、 操作 风险(Operational Risk) 和 法律 风险(Law Risk)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对冲 风险 , 而 不是 投机 , 会 通过 控制规 模 、 计算风 险价 值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4.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基 金全 球化 的资 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分散 化投 资, 在降 低组合 波动 性的同 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最大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在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 券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境 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 型公 募 基金 , 在 香港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60%-100% , 其中 投资 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 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 限于香 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股票)不 高于 本 基金基 金资 产 的 40%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资 于与 中 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 或地 区 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遵循 全球 资产 有效 配置的 投资 理念 , 通过 全球 宏观经 济和 各经 济体 发展 的深入 调 查研究 , 并 配合 量化 配置 模型,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资 产类别 以及 区域 中的 有效 配置, 同时 , 通 过科学 的组 合投 资, 降低 投 资风 险, 以长 期投 资为 主,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基 金资 产的 配置 上采取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和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相结 合的 配置策 略 ,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 (一)战略性资产配 置策 略(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1 .在宏 观经济 与地区 经济 分析、掌 握全 球经济 趋势 的基础上 ,通 过量化 分析 ,确定 资 产种类 (Asset Class) 与权 重,并 定期 进行 回顾 和动 态调整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 .本基 金将全 球股票 市场 分为成熟 市场 和新兴 市场 两类,在 基金 和股票 投资 部分, 成 熟市场 和新 兴市 场资 产配 置的目 标比 例 为 60% 、40% ,可 能比 例为 60% ±15% 、40% ±15% 。 本基金 根据 全球 经济 以及 区域化 经济 发展 , 结 合全 球范围 的资 本流 动, 确定 两类市 场具 体的 资产配 置比 例并 定期 进行 调整, 争取 构建 具备 中长 期发展 潜力 的资 产组 合。 (二)战术性资产配 置策 略(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 场中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 经济 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发 展变 化对资产 进行国 家及 区域 配置 , 在不 同国家 或地 区 的 配置 比例 上采用 全球 资产 配置 量化 模型进 行配 置 和调整 。 由 于短 期市 场会 受到一 些非 理性 或者 非基 本面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基 金经 理将 根据对 不同 因素 的研 究与 判断,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投资 风险 ; 1 、本 基金 的大 部分 资产 将 投资 于 ETF 基金和股 票型 基金: 由于在 成熟 市场 ,市 场效 率比较 高, 投资 于 ETF 可以享受 市场 发展 的平 均收 益,而 在 新兴市 场中 利用 系统 化基 金筛选 流程 ,构 建主 动投 资组合 ,创 造出 超额 回报 。 (1)ETF 的选择标准 : a )指 数的 代表 性; b)ETF 的跟踪误 差; c )流 动性 。 (2) 主动 型基 金将 采取 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式进行 筛选 。 a) 定性 选择 : 对基金 的选 择主 要考 虑该 基金的 投 资 策略 是否 符合 本基金 精选 配置 的投 资思 路, 包括 股 票和衍 生品 等的 选择 方法 , 以 及本 基金 对投资 的稳 定性 、 风 险和 收益的 要求 ; 该 基金 的管 理 和研究 团队 应该 有较 长期 良好的 历史 记录 , 并 且能 够即时 了解 公司 人员 的变 动; 该 基金 的管 理人应 该有 稳健 良好 的财 务状况 , 有良 好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记录 , 基金 管理 人目 前管 理 2,000 亿以上 资产 规模 ,其 经营 理念和 本基 金产 品的 目标 一致或 者接 近。 b) 定量 选择 : i. 该基金 的过 往历 史业 绩在 一定的 时间 段内 好于 其业 绩基准 , 或者 管理 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有 长期 优良 的表 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 (50% )以 上水 平。 iii. 基金的 超额 收益 和标 准差 的比率 (夏 普比 率) 好于 同类基 金的 中值 。 iv. 基金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成本 处于同 类基 金中 的合 理水 平。 2 、在 香港 市场 投资 于公 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选股 策略为 : 在扎实 的基 本面 研究 的基 础上, 发掘 企业 价值 。主 要选股 标准 有: (1 ) 市 场及 行业地 位 (market position ) : 是否 拥有 市 场主导 能力 , 并能 获取 超 额利润 ; (2) 估值 (intrinsic value ) :价格 是否 被市 场低 估;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3) 盈利 预期 (earning surprise ) :目标 公司 盈利 稳 定并持 续增 长 , 超出 市场 预期; (4) 良好 的趋 势 (investment trend ) : 目标 公司 的长 期成长 被投 资者 所认 同, 在资产 持 续增值 的拉 动下 ,股 价有 良好的 上涨 趋势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 风险大幅 累计 时的避 险操 作,减小 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场下 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利用 金融 衍生品流 动性 好,交 易成 本低等特 点, 通过金 融衍 生品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区域 经济 发展 情况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 配比关 系。 在充 分权 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团 队投 资方 式 。 本基 金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 通过 投资 团队 的共 同努 力 与分 工 协作 ,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资 计划 , 争 取良 好投 资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可 分为 四个阶 段 , 即 资产配 置阶 段、 交易 执行 阶段 、 业 绩 评价阶 段和 风险管 理阶 段 。 1 、资 产配 置阶 段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有关 规定 、 基金 合同 和 全 球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情况 来 确定各类 资产配置 比 例和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范 围 。 在符 合基 金合同 投资 限制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定 期 对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 整,具 体步 骤如 下: (1) 召开 资产 配置 讨论 会 议, 对国 际宏 观经济 形势 、 以 及各 个市 场情况 进行 分析判 断 ; (2) 根据 对各 个市 场的 判 断提出 区域 精选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 (3)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核准的 原则 ,基 金经 理 对 资产配 置进 行调 整。 2 、交 易执 行阶 段 投资交 易指 令通 过 选 定的 交易券 商 的 全球 交易 平台 执行。


3 、业 绩评 价阶 段 采用归 因分 析等 技术 手段 ,评价 业绩 贡献 的构 成, 为资产 配置 和组 合调 整提 供依据 。 4 、风 险管 理阶 段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控制 意 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的 前提 下,对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适当调 整。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14、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 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三)关于投资境外 基金 的限制 1 、每 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投 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 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四)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五)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六 ) 基 金 可 以根 据 正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回 购 交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七)基 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值 或 所 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13,028,953.06 30.48 其中: 普通 股 3,313,028,953.06 30.48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6,154,489,006.73 56.6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9,472,534.21 0.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654,848,010.48 6.03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81,645,014.15 5.3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74,909,926.16 0.69 9 合计 10,868,393,444.79 100.00 注:上 述货 币市 场工 具均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二)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中国香 港 3,313,028,953.06 30.87 合计 3,313,028,953.06 30.87 (三)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 业类 别








公允 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通讯 453,465,225.30 4.23 非必需 消费 品 666,558,348.22 6.21 必需消 费品 168,567,188.19 1.57 能源 132,346,782.50 1.23 金融 1,151,052,841.28 10.73 保健 171,571,056.84 1.60 工业 75,008,628.26 0.70 材料 103,547,788.08 0.96 科技 89,140,317.40 0.83 公用事 业 301,770,776.99 2.81 合计 3,313,028,953.06 30.87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行 业分 类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 有限公 司 700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514,500 366,979,267.40 3.42 2 BOC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中银香 港 ( 控股) 有 限公司 238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1,200,000 212,774,436.00 1.98 3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交 易 及结算 所 有限公 司 38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834,229 171,089,553.38 1.59 4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 海通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6837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20,400,000 152,746,428.00 1.42 5 New China Life 新华人 寿 保险股 份 1336 HK 香港 交易 中国 5,500,000 104,706,497.50 0.98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Insurance Company Ltd. 有限公 司 所 6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Ltd. 中国民 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198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7,000,000 102,778,846.50 0.96 7 Guangzhou Automobile Group Co., Ltd. 广州汽 车 集团股 份 有限公 司 223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7,582,000 102,656,225.59 0.96 8 Guangzhou Pharmaceutic al Company Limited 广州药 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874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4,510,000 101,306,822.10 0.94 9 Sa Sa Internationa l Holdings Limited 莎莎国 际 控股有 限 公司 17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6,000,000 98,134,960.00 0.91 10 The Wharf (Holdings) Limited 九龙仓 集 团有限 公 司 4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1,886,197 97,959,754.37 0.91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代 码采用 当地 市场 代码 。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JPM Lux Liquidity Institutional Fund (摩根 大通 货币 市场 货 币 市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 摩根 大 通资产 管理 公司 ) 654,848, 010.48 6.10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 场 基 金 2 Vanguard FTSE Emerging Markets ETF (Vanguard 富 时新 兴 市场指 数基 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The Vanguard Group (先锋 集团 ) 512,765, 370.04 4.78 3 Vanguard FTSE All-World EX-US Index Fund (Vanguard 富时全 球除 美国 指数 基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The Vanguard Group (先锋 集团 ) 464,477, 593.80 4.33 4 Vanguard Total World Stock ETF (Vanguard 富时全 球指 数基 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The Vanguard Group (先锋 集团 ) 398,139, 981.25 3.71 5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s Minimum Volatility Index Fund (安 硕 MSCI 新兴市 场低 波动 率指 数基金 )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贝 莱德 基 金管理 公司 ) 336,986, 606.94 3.14 6 iShares MSCI ACWI Index Fund (安 硕 MSCI 全球指 数基 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贝 莱德 基 金管理 公司 ) 307,390, 325.00 2.86 7 iShares Core S&P 500 ETF( 安硕 标普500 核 心指数 基金 )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贝 莱德 基 金管理 公司 ) 298,375, 601.70 2.78 8 WisdomTree Japan Hedged Equity Fund (WisdomTree 日本 指 数基金 )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WisdomTree ETFs/USA ( 美国 WisdomTree 指 数基 金 管理公 司) 281,810, 507.00 2.63 9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Powershares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基 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gmt LLC (景 顺PowerShares 资产 管理公 司) 273,729, 769.21 2.55 10 Ishares MSCI ACWI ex US Index Fund (安 硕 MSCI 全球 除美 国指 数 基金) ETF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贝 莱德 基 金管理 公司 ) 251,473, 090.00 2.34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 明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2.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765,822.80 3 应收股 利 43,815,190.08 4 应收利 息 173,389.45 5 应收申 购款 153,731.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909,926.1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八、金融衍生品风险 管理 策略及流程 本基金 在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时, 将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 并 制定 了详细 的风 险管理 策略 和流 程。 根据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 品的特性以及交易流 程, 基金的风险管理可分 为以 下三个步 骤 : 1 、风 险管 理第 一阶 段——提升风 险意 识 全面提 升风 险意 识是 有效 控制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交易 风险 的前 提条 件。 数年来 , 基 金在股 票 、 国 债等 方面 投资 的长期 思维 惯性 使基 金管 理者对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的 风险 意 识不足 ,缺 乏股 指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交易 和风 险防 范的经 验。 因此 ,应 强化 风险意 识教 育 , 加大培 训力 度 。 从思 想上 认识 、 接 受并 始终高 度重 视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的风险 , 并逐 渐 养成习 惯。 只有 建立 起良 好的风 险管 理环 境, 才能 保证有 关风 险管 理的 规定 得到严 格执 行 , 对基金 而言 ,这 是一 个持 续、系 统和 再造 的过 程。 2 、风 险管 理第 二阶 段——设立风 险控 制原 则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设立风 险控 制原 则是 有效 控制市 场交 易风 险的 核心 。 投资者 在参 与金 融衍 生品 交易时 缺 乏原则 , 很多 报着套 期保 值的愿 望而 来 , 却最 终以 投机亏 损而 结束 , 主 要就 是缺乏 严格 的 风 险控制 原则 。 基 金在 做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时应当 严格 按照 制定 的交 易方案 执行 , 并 且作好 阶段 性的 资金 管理 , 不 能随 意超 越既定 的交 易计划 , 要量 力而行 。 基 金管理 者在 交易 前就应 当充 分研 究和 考虑 到每一 个交 易环 节的 可能 风险 , 并 且有 针对 性地 制定 风险防 范的 预 案,建 立风 险防 范的 预处 理机制 ,变 事后 处理 为事 前预防 ,力 求防 患于 未然 。 3 、风 险管 理第 三阶 段——建立科 学 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建立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是有效 控制 交易 风险 的保 障。 一个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将涵 盖 交易的 全过 程, 可以 在很 大程度 上降 低人 为的 交易 风险。 流程 包括 : 交 易流 程设计 、 预 警系 统、风 险管 理工 具、 应急 处理系 统、 责任 人制 度等 。 基金风 险管 理流 程中 最重 要的是 防火 墙设 计。 防火 墙设计 主要 包括 : 投 资与 交易从 部门 到人员 均相 互独 立; 交易 人员与 清算 分属 不同 部门 , 彼此 独立 ; 监 察保 持较 强独立 , 直 接向 最高层 负责 ; 投 资与 研究 、 财务 人员 与岗 位分 离, 各部门 设立 分类 原则 ; 建 立一个 独立 的风 险管理 部门 去衡 量、 控制 及报告 风险 ,而 不是 由交 易员去 完成 等 。


另 外还 有一 些具 体的 风险防 范措 施必 须实 施。 例如, 基金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应该 明白 股指 期货交 易的 机理 , 制 订有 关使用 的政 策并 推动 落实 这些政 策 ; 建 立具体 的工 作程序 手册 , 并 严格按 照工 作程 序执 行; 设立适 当的 业务 运作 系统 , 包 括计 价、 交易 以及 后 勤在内 都要 有先 进完备 的运 作系 统; 建立 专门的 衍生 品交 易部 门; 把现货 头寸 与期 货头 寸结 合起来 进行 统一 的风险 管理 ; 对 基差 变动 、 保证 金变 化、 套期 保值 的比率 、 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等进 行动 态预 测与监 管; 特别 是在 内部 要建立 严密 的风 险监 管制 度,一 旦期 货头 寸亏 损超 过确定 的目 标 , 必须强 制平 仓, 避免 出现 严重的 风险 事件 ; 建 立交 易限额 制度 , 包 括合 同数 量的限 额、 止损 点的设 立 、V AR 值等 ; 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稽 核制 度 , 识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 提供改 进的 建议 ;经 常重 新评估 ,审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 具体的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流 程如下 : (1) 基金 经理 提出 衍生 品 交易申 请; (2)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状况、市 场状 况以及 不同 衍生品的 风险 状况设 立交 易限额 , 包括合 同数 量的 限额 、止 损点的 设立 、V AR 值 等; (3) 基金 经理 在交 易限 额 内进行 衍生 品投 资并 做动 态调整 ; (4)风 险管理 部实时 监控 衍生品交 易情 况, 对 基差 变动、保 证金 变化、 套期 保值的 比 率、 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等 进行动 态预 测与 监管 ;运用 VAR 模型 将市 场分 析数 据和头 寸联 合 起来, 计算 每日 的风 险价 值;一旦 发现 风 险事 件 及 时向公 司高 管汇 报; (5)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6) 一旦 期货 头寸 亏损 超 过确定 的目 标, 必须 强制 平仓, 避免 出现 严重 的风 险事件 ; (7)稽 核部 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稽核制 度, 识别内 部控 制中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提 供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改进的 建议 ;经 常重 新评 估,审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0% ×MSCI 世界指 数(MSCI World Index )+40% ×MSCI 新兴市 场指 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摩 根 士 丹利 资本 国 际指 数 (MSCI) 是 摩 根 士丹 利 资本 国 际 公司 主持 开 发的 一系 列 全球 性证券 市场 指数 ,是 全球 投资组 合经 理作 为投 资基 准最为 广泛 应用 的指 数 , 目前有 2000 多 家国际 机构 投资 者采 用 MSCI 指数作 为基 准。 摩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 公司 世界指 数 (MSCI World Index) : 为一 经市 值自 由浮 动 调整后 的 指数, 用以 衡量 全球 成熟 市场的 股票 业绩 表现 。目 前指数 涵盖 23 个成 熟市 场国家 地区 。 摩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 公司 新兴市 场指 数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 为一 经市值 自 由浮动 调整 后的 指数 , 用以 衡量 全球 新兴 市场 的股 票业绩 表现 。 目 前指 数涵 盖 25 个新 兴市 场国家 地区 。 本 基金 采 取 60% 的摩 根士 丹利资 本国 际公 司世 界指 数 与 40% 摩 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公 司 新兴市 场指 数之和 作 为基 金的 投 资基 准 。 指标 范围 已涵盖 全球 主要 市场 ,包 含 48 个 国家 地 区市场 , 充分 反映全 球股 市综合 表现 , 是市场 中兼 具代表 性与 权威 性的 指数 。 该 基准 不但 涵 盖 了几乎 整个 全 球市 场, 同时也 是反 映 全 球经 济成 长的良 好指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 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基 金中 基金 , 属于 中等 偏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低于 全球 股票 型 基金 、高于 债 券基 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十三、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股 票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 按 照增 加股 东利益 、 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 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管理 认 可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或 境 外托 管人 进 行代 理投票。 基金 投资于 注册 地在中 国 以外的 公司 发行 的和 没有 在中国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投票 权的 股票 。国 外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 法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作 与中 国的 相关 规定 存在差 异 。 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中国 证券 相 关时, 受托 机构 将考 虑在 相关外 国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 提出 决定 如何行 使表 决权 的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 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理 人 也 将聘 请 ISS (美国 专业 从事 代理 投票 顾问 服务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 进行代 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分析 、 提出 投票 建议, 并将 管理 人 提出 的投 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 计投票 机构 ,按 月出 具持 有股票 的报 告、 投票 的季 度 和年 度总 结。 十四、证券交易 1 、券 商的 交易 执行 能力 、 研究实 力和 提供 的研 究服 务 、IPO 的支 持等 ,这 是 选择券 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以及分 配交 易量 最主 要的 原则和 标准 ,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交易执 行能 力。 主要 指券 商是否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了 有效的 执行 、 能 否取 得较 高质量 的成 交结果 以及 成交 以后 的清 算完成 情况 。 衡量交 易执 行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成 交易 、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 交价 格、 对市场 的影 响、 清算 系统 的能力 与清 算时 效性 等; 研究机 构的 实力 和水 平。 主要是 指券 商能 否所 提供 高质量 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 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 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 要指券 商承 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 协 助安 排上市 公司 调研 、 以 及 就有关 专题 提供 研究 报告 和讲座 。 IPO 的 支持 。是 指券 商是 否有充 足的 IPO 资源 ,是 否能够 在 IPO 项 目上 给予 一定的 支 持。 2 、管理 人 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 进行 调 整 ,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 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5. 基金的业绩 (一) 本基 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 用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 1 、


在业 绩表 述中 采 用 统 一的货 币; 2 、


按照GIPS 的相 关规 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 、


如果GIPS 的标 准与 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 明其差 异; 4 、


对外 披露 时, 需要 注 明业绩 计算 标准 是符 合GIPS 要求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9.19-2007.12.31 -6.30% 1.15% 0.11% 0.87% -6.41% 0.28% 2008.1.1-2008.12.31 -43.33% 1.66% -49.54% 2.42% 6.21% -0.76% 2009.1.1-2009.12.31 39.55% 1.60% 48.08% 1.55% -8.53% 0.05% 2010.1.1-2010.12.31 1.89% 1.06% 10.79% 1.05% -8.90% 0.01% 2011.1.1-2011.12.31 -20.13% 1.31% -14.56% 1.28% -5.57% 0.03% 2012.1.1-2012.12.31 15.59% 0.80% 15.53% 0.82% 0.06% -0.02% 2013.1.1-2013.6.30 -3.73% 0.80% -0.48% 0.75% -3.25%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2.90% 1.34% -18.12% 1.54% -14.78% -0.20%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6.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 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 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股 权管 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 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 生学 历。曾 任国 家经委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 副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同时 担任中 国金融 学年会 常务 理事, 国家留 学基金 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 银 行江苏 分行 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江 宁区 、 秦淮区 政府 顾问 , 目 前还 担任多 家证 券公司 和上 市 公 司独立 董事 。 周 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 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理 职务 。 现任 华泰 证券 财务总 监。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 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 财务 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财务管 理、 投融 资、股 权管 理、 股东 事务 等工作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 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 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 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总 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职于 湖 北省荆 州市 农业银行 、 南 方证券 公 司、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2000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 任国债投 资经 理、专 户理 财部副总 监、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南方避 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部 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 : 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2 月, 谢 伟鸿 先生 ;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4 月 , 谢伟 鸿先生、 温 亮先生 ;2008 年 4 月 至 2009 年 6 月 , 谢伟 鸿 先 生、 温亮先 生和 李 浩 东先 生 ;2009 年 6 月 至 2010 年 2 月, 谢伟 鸿 先生、 李浩 东先 生 和 黄亮 先生 ;2010 年 2 月至 2010 年 4 月 , 李 浩东 先生 和 黄亮 先生 ;2010 年 4 月至 5 月 , 李浩 东先 生 、 黄亮先 生和 徐明宇 先生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黄亮 先 生和 徐 明宇 先生 ;2013 年 1 月至 2 月, 黄亮先 生;2013 年 2 月 至 今,黄 亮先 生和 曲扬 先生 。 黄亮先生 , 北 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曾 任职 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天华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2005 年 加入 南方 基 金国际 业务 部, 负责 QD II 产品设计及 国际业 务开 拓工 作,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 担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 理助 理;2009 年 6 月至今 , 担 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 今 , 任南 方金 砖基 金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今,任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曲扬先生 , 清华 大学 工学 博士, 持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8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曾 担 任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2009 年 10 月, 派驻 南方 基金 香港子 公司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工作 , 担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兼行 业研 究员 ;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东 英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香港) 中 国新 平衡机 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2 月至 今, 担任 南方全 球基 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董事长 吴万 善先 生 、 总裁 助理兼 投资 总监 邱国 鹭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资 顾问 ; 13、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 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 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有关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执 行公 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的 情况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7. 境外投资顾问 根 据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实 际情 况, 本公司 决定 自 2009 年 7 月 6 日起 解除与 梅隆 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投资 顾问 协议 ,自该 日起 梅 隆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不再 担任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 同 时, 本 公 司已聘 请威 灵顿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美 国) 作为 本 公司的 海外 战略 顾问 , 向 本公司 提供 投资 研讨和 研究 等综 合性 咨询 服务。 具体 情况 请参 见本 公司 2009 年 7 月 8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就 南方 全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解除 境外 投资 顾问 协议 的公告》。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 日为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 若 该交 易日 美国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卢森 堡证券 交易 所和香 港联合 交易所 全部 为节假 日则本 基金不 开放), 开放 时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遵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 办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 请, 但 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时 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 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3 日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 者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注 册登记 机 构及 其相 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10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 ;如 基金投资 所处 的 主要 市场 有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休 市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最 迟不 超过 T +13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 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基金 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 是指 : 美 国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卢 森堡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网 点最 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以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约 定为 准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6%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 如下 表 所示: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6% 100 万≤M <500 万 1.0%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5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 金 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赎回费 的 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1.6%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6%) =98,425.2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425.20 =1,574.80 元 申购份 额 = 98,425.20/1.016 = 96,875.19 份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 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 万份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为0.5%,假 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16 ×10,000 ×0.5% = 50.80元 赎回金 额 = 1.016 ×10,000 -50.8 = 10,109.20 元 3 、本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 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中 有一 个或 两个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时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国 家外汇 局的 审批 及 市 场情 况进行 调整 )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和第 (6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中 有一 个或 两个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08 年 7 月 25 日 发布的 《南 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全球 精选 配置 基金推 出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 他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9.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 费两 部分 (若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境 外投资 顾问 ) ,其中 境外投 资顾问 的咨询 费在 境外投 资顾问 与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签订的 《顾 问协 议》 中进 行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85%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8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基 金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支 付, 具体支 付程 序在 《顾 问协 议》中 列示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或地 区 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投资顾 问 、 境 外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和/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上 海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 流通的股票和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估 值 。 3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 、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 、基金 持有的 其他有 价证 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有价 证券 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 其 他有 价证 券 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欧 元、 日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美 元的 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间价。 (2) 其 他货 币采 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 元的汇 率则 以估 值日 下午 四点 ( 北 京时间 )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数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纽约 银行所 提 供的合 理公 开外 汇市 埸交 易价格 为准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所 有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6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1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 年 度报 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 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有关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记录 的文 件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5.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 开 放 式 311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 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中国 工商银行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 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7. 境外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注 册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办 公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法 定代 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首席执行 官)





股 东权 益:364 亿美 元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托 管资 产规 模:26.2 万亿美 元( 截至2012 年12 月31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信 用等 级:AA- (标 准普尔 ), Aa1 ( 穆迪 ) (截至2013 年2 月25 日)





纽 约银 行有 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金 融公 司(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 年7月 宣布, 双方 已 经完 成合并 , 形 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纽约 梅隆 集团 ) , 催生 出一 家资 产 管理和 证券 服 务领域 的全 球领 先企 业。 纽约梅 隆 银行 在纽 约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代 码为BK 。 纽约梅 隆创 建于1784 年, 拥有数 百年 的专 业服 务经 验, 已 成为 金融 服务 业界 最卓越 的领 导者之 一。 该行 的资 产管 理和证 券服 务等 业务 凭着 独道的 见解 、精 深 的专 业 知识和 全面 的 业务能 力, 来支 持每 一客 户的独 有需 求。 纽约梅 隆是 一家 全球 性的 金融服 务集 团, 帮助 客户 管理并 经营 其金 融资 产, 业务范 围涵 盖 36 个国 家/ 地 区的 100 多个 市场 。 本 公司 是一 家 面向机 构、 公司 和高 净值 人士等 客户 提 供金融 服务 的领 先企 业, 通过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全球 团队提 供卓 越的 投资 管理 和投 资 服务 。 公 司资产 托管 规模 达 26.2 万亿美 元, 资产 管理 规模 达 1.4 万 亿美 元, 所处 理 的未偿 债务 达 11.4 万亿 美元 ,平 均每 天 处理高 达 1.5 万亿 美元 的 全球支 付业 务。 纽约 梅隆 是纽约 梅隆 集 团(纽 交所 代码 :BK )的企业品 牌。 有关其 他信 息, 请访 问 www.bnymellon.com 。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纽约梅 隆的 托管 业务 是其 主要的 业务 组成 部分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托管 规 模达 26.2 万亿 美元 。 纽 约梅隆 的核 心托 管处 理系 统称为 全球 证券 处 理, 简 称 GSP 业务。 该项业 务 于 1996 年 推出 , 并由内 部 人 员结 合 Vista 概 念进行 开 发。 随着业 务和 技术 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 将随 着时 间而 变化, 因此 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是 重要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的。纽 约梅隆 非常关 注业 务运营 的恢复 和技术 持续 性解决 方案的 实 施 ,并继 续进行 所需要 的投资 ,确 保所 有关 键业 务都可 以在 足以 满足 业务 要求的 时间 框架 内得 以恢 复。 纽约梅 隆在 全球 每一 处理 中心 , 已 经建 立了清 楚 、 有深度 的指 引 。 业务 恢复 与危机 管理 活动被 密切监 督,并 在所 有时间 得以坚 持。专 家团 队被分 配到各 个小 组,在 组织内 部对所 有级别 的员 工进 行定 期演 习和更 新。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 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地 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 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8.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 心 B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万晓东 、吕芳 芳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0539-805112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姚珍珍 联系电话 :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1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变 更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2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 莞市东 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4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6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7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1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司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2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包头 市青山 区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包头 市青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3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4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5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代销券 商 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 、19 、36 、38 、39 、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 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网 点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03 、 05、11、12 、13 、15 、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7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 江 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 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5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8 楼(深 圳 总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 4008918918 , 021-962518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 168 号国 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www.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198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网址: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 行大厦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 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 普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7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59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海惠大 厦 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0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1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2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63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6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67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6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9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文 思婷 联系电话 :010-83991737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0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文安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1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86268007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72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 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 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电 视 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电 视 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75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7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0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1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8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3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全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里2 号民 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5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86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朝阳 区麦子 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 59539888 传真:010- 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7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8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9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其他基金 代销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1 、 名称:美国凯威莱 德国际律师事 务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北京代 表处 地址 :中 国北 京市建 国 路 79 号, 华 贸中 心 2 号 写字 楼 2301 室 联系人 :Mark Roppel 电话:+86 (10) 6599-7200 传真:+86 (10) 6599-7300 2 、名 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9.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整 《业务 规则》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7)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 资顾问 ; (1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协助 履行 托管职 责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当基金 托管 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托管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 国家 外汇 局 报 告;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际 收支 申报 ;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收汇 、 付 汇、 资 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28)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6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85%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8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 金全 球化 的资 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分散 化投 资, 在降 低组合 波动 性的同 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最大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在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 券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境 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主动 管理 的 股 票 型公募 基金 , 在 香港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60%-100% , 其中 投资 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 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 限于香 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股票)不 高于 本 基金基 金资 产 的 40%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 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 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2 )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3 )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的20 %。 (7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1 )- (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 发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 3、关于投资境外基 金的限 制 (1 )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本基金 投资 境外伞 型 基金的 ,该 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一 只基 金。 (2 ) 本基 金 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1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2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 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个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 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基金可以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 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6、 基金可以根据正 常市场 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 守 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应责任 。 7、 基金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 借 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后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 日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20.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 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 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在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 券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的境 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 型公募 基金 , 在 香港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60%-100% , 其中 投资 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 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 限于香 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股票)不 高于 本 基金基 金资 产 的 40%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与中 国证 监 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证 监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谅 解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 行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指 法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流 通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 措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8 )每 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投 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9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A 、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10)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B 、 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 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11 )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B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a 、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 机构(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E 、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 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12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A 、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 D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3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除投资 资产 配 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a) 承销证 券; b)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购买不 动产 ; e)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f)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g) 购买实 物商 品 ; h)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i)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j)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k)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l)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m)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n)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o)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p)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 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 除提供 的 存 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和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 境 外托 管人 的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 于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金 管理 人。 在不 存在 过错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确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所 引起 的 损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资 服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 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因 为提 供 交 易监督 服务 而 承担任 何 因 基金管 理人违 规投资 所产 生的 有 关责任, , 也 没有义 务去采 取任何 手段回 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有 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到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机构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某 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书 面指示 。 (六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境 外托管 人 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的 手段 、 方 法和 实 施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的 质量 , 除非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能 尽职 尽责 , 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监 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 即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 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3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4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不 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7 、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 金账 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授权 人士 的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支 付现金 、售 出或交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并且 , 基 金 托管人 应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 许可 下, 因 上述 同样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时 ,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 合 理 努力 确保其 境外 托 管人根 据适 用法 律 , 采 取一 切商业 上的 合理 行动 以保 证托管 证券 资产 的任 何部 分不会 在其 进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行清算 时, 作为 可分 配财 产分配 给其 债权 人。 当基 金托管 人知 道托 管证 券的 任何一 部分 可能 被视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的清 算财 产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合 理时 间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或 要求 其境 外托 管人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现金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基 金托 管人 、 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 除 非上述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 清盘程 序明 文许 可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 产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协 议本 款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尽商 业的 合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尽 商业 的合 理努 力建 立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 制, 安全完 整地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关 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或 其 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 外托 管 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负 责开立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各 自帐 目 和 记 录 中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 券 不 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 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 境 外托管 人 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 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 境 外托 管人 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境 外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其为基 金管 理人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对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理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 的会计 原则 和核 算方 法进 行会计 处理 。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对 本基 金进 行会 计处 理、 对资 产净 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 基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关 信息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监管 部门 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定 的, 从其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 账户和 现 金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2)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立 机构 进行会 计核 算,并认 可其 委托的 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的 资产 净 值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 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资 产的 划分, 分别 对基 金财产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 基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券 买卖 业 务的核 算 、 持 有资 产的 付 息、 兑付 、 分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行 存款 计 息、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以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人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日为 每一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集 净值 计算 日 估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 后, 对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所 有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六) 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1、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国 家外 汇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国 家外汇 局 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 国家 外 汇局 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汇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 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 管 报告; (2)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可以就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九)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十)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 管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依 照其 解释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在 北京 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行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 (二)当任 何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正 在进 行仲裁 时, 除争议事 项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 协议项 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 应报 送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情 形。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3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www.nffund.com),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申 购、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 网 上查询/ 交易 、 服务 类 、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 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上 客 户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投资 顾问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投资 人 通 过手 机上 网, 访 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的理财 资讯 ,办理 各项 基金查询 和基 金交易 业务 。手机WAP交易 具体 规则请 参见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帐 号 “ 南方 基金 ”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友 , 可 查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动 态等 。 如绑定 个人 账 户,还 可享有 基金交 易( 仅限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投资人) 、 账户 查询 、 基金 交易查 询、持 有 理财 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 同时 提供 交易 确认 微信 提醒、 持有 理财 基金 期日 微信提 醒及 微信 对账单 等服 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人 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直 销 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22. 其它应披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吉林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2013-9-1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河北 银行 电子 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基金 定投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8-30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3-8-27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3-8-2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2013-8-22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更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公 告 2013-8-22 关于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基 金 2013 年 8 月 14 日 暂停 申购 、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 的 公 告 2013-8-15 关于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基 金 2013 年 8 月 14 日 暂停 申购赎 回等 业务 的说 明 2013-8-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邮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2013-8-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自助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基金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8-1 关于冒 用我 司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套取 投资 人个 人 信息的 提示 2013-7-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2013-7-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开源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2013-7-19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3-7-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3-7-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宜信 普泽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7-1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银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7-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期 时代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7-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同花 顺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6-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展恒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6-21 关于冒 用我 司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套取 投资 者个 人 信息的 提示 2013-6-2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推出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3-6-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珠海 华润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3-5-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重庆 银行 网银 申购 及网银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3-5-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徽商 银行 网上 银行 申购与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2013-5-10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动的公 告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3-5-1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4-26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摘要(2013 年第 1 号) 2013-4-25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2013-4-25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QDII-FOF)2013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3-4-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大连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申 购与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4-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3-4-1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告 2013-3-29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23.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24.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全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年 十月 三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