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经典(288001)

华夏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于 核准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 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为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 登的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订 中 信 经 典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 , 有 关 的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追求 资产 配置 动态 平衡、 收益 和长 期 资
本增值 平衡 ,风 险适 中。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6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7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8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8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6 十九、 风险 揭示 ................................................................................................................. 88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9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华夏 经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关 于核 准中信 经典 配置 证 券 投资基 金等 四只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和 其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中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 公 告: 指原《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托 管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暂行 办法 》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国 务院 批 准并 于 11 月 14 日 实施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现 已废 止 。 《试点 办法 》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实施 的 《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现已废 止 。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号 令 形 式 发 布 ,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正式 施 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或 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 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如 QFII )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存款利 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结算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该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登 记结 算 的 基金份 额及 其变 更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的 内容 更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南方工 业 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执 行董 事 兼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中 信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中 信国 际 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信证券 国际 有限 公 司 非执 行董事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银 行证 券公 司 投 资银行 部, 曾任 华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国 际部 总经 理,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 信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中 信资 本控 股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 的 投资活 动。 曾任 国际 金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 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器 工业 总公 司 干 部,曾 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管 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售 交易 部, 担任经 理、 高级 经理 、部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 等 职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 部副主 任、 风险 控 制 部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公 司副 总 经 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系副主 任 ,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建设( 控股 )有 限公 司、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 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司独立 董事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 公 司、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公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 任中国 银行 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长 、 处 长, 中 国 银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 总经理 ,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公 室、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计 研究 》编委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国 家自 然 科 学基金 和国 家社 会科 学基 金通讯 评审 专家 ,教 育部 科技发 展中 心科 研基 金和 科技奖 励评 审专 家 、 学位与 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家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授 。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 理 等 。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会 召集 人,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 科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 划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 集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 任、经 济运 营部 副 主 任、资 本运 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监 事 ,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 表人) 、 党 委副 书记 。 曾 任 山东省 交通 厅 政 策法 规处 副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山东省 交通 厅 外 事外 经处副 处长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常 务副 总 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 部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经 理。 刘 义先 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硕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 部 信 息综合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工会 主席 、党 办主 任、 养老金 部总 经理 等 。 查尔斯 · 西 姆斯 先生: 监事 , 学士 , 注 册会计 师。 现任 万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任 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在 加拿 大多伦 多分 支机 构的 首席 财务官 和销 售与 营销 主管 ,富勤 谭 普 顿投 资 公 司加利 福尼 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裁 、 公 司行 政总 裁, 另外, 曾任 职于 FundSERV 公 司董 事会 , 并 曾 担任加 拿大 投资 基金 协会 (IFIC )董事会 成员 、理 事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监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 律 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 科员, 华夏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曾 任原 北 京 市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曾 任 北 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 职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 理等。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王海雄 先生 : 吉 林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 海南 省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报单 员、 证券总 部总 经 理 助理、 海口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金元 证券 海口 营业 部总经 理、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公 司副 总 裁 等 。2010 年 12 月加 入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 股 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华 夏经 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 华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10 月 14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期间 ,丁 楹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10 日期 间, 梁丰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2006 年 1 月 10 日至 2006 年 8 月 10 日期间 ,张 国强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200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 间,郑 煜女 士任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期间 ,赵 航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林浩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兴华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盛 世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童汀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谭琦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成本 收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 内部控 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理 制度 及相 应 的 业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公司 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 第 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 设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3) 公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职 业道德 的培 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 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育。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0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 估 的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日 常工 作中 新 出 现的风 险进 行 再 评估 并完 善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计 过程 中评 估相 关风 险并制 定风 险控 制 制 度。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 程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 存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 核 ;在 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相 互 检 查、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确 定与 实施 投 资 策略、 建 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 例 达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稽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 监 督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 人 力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 资合规 管理 工作 ;各 相关 部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健 全反 洗钱 组 织 体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 金 融机构 反洗 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动 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的 权限 。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 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2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行设在 深圳 。自 成立 以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 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 交所挂 牌 ( 股票 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代 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额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 总资 产 3.1446 万亿 元人 民币 ,核 心资本 充足 率 8.47%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资 产 托 管部, 下设 业务 支持 室、 产品管 理室 、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 室 4 个职 能处 室,现 有员 工 52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格 ,成 为国 内 第 一家获 得该 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 招 商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 价 值,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 以 “ 保护 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使 命 , 不 断创 新 托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 推出 “网 上托 管银系 统”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和“6 心”托 管服务 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 一 只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 信 托资金 计划 、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基 金、 第一 家实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3 现货币 市场 基 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 2012 年 招商 银行 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品 营销 力度, 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13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放 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433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 券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 势, 托 管费 收入 、 托 管资 产 均创出 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收 入 6.54 亿元, 较上年 增 长 28.17% , 托管 资产余 额 1.08 万亿 元, 较 年初增 长 112.85% 。 作为 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 独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 资金 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监管 、信 息披 露 进 行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 牌 「金 象奖 」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三 度蝉联 获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商 银行 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 英 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 。1999 年 3 月 开始 担任本 公司 董事 。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 国际有 限公 司 (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主 席,利 和经 销集 团有 限公 司(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 上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香 港港 口发 展局 董事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 事 务监察 委员 会成 员等 ;中 国南山 开发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商局 能源运 输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事 长, 及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 董事 长,及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置地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事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主要 负 责人 ,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 本行 主要 负责 人、 本行 执行 董 事。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 监 兼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唐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公 司,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 圳管理 部副 主任 ,兰 州分 行行长 ,上 海分 行行 长, 深圳管 理部 主任 , 总 行行长 助理 , 2006 年 4 月 起担任 本公 司副 行长 。 同 时担任 招商 信诺 人寿 保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 招 商银行 工作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 理,招 银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总裁 ; 招商 银行 济 南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4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 商 安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现金 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经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海 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 合 稳 健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德 盛优势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华 富成 长趋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 民 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证 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中 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双利 策 略 主题分 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兴全 轻资 产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易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增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银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5 瑞信信 用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 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66 只开 放式 基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 管资产 为 15318.22 亿元 人 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确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 保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招商 银行 实行 董事 会领导 下的 行 长 负责制 , 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经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室 下设 合规 管理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计管 理委 员会 、信 息规 划委员 会、 服务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等机 构。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监 督 制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经 理 室 直接领 导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对各 岗位 、各 业务 室、 各分部 、各 项业 务 中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监 管 规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由 全部 人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 当体现 “内 控优 先 ”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 门, 稽 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6 监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的规 章,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 成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 外, 部门任 何员 工不 得 拥 有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 善。 (6 ) 防 火墙原 则 。 核 算 、 清算 、 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部 门, 应当 在制 度上 和人 员 上适当 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项 和高风 险领 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 成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 同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 有效控 制。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招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 规程》 等一 系列 规 章 制度,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程 、 会 计核 算、 岗 位 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 管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 准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并建 立 了 灾难备 份中 心, 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 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资金 专人 跟踪 、凭 证管 理、差 错处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 的 风险 。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加 密传 输、 业务 信息 启动异 地自 动备 份功能 、业 务信 息磁 带备 份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 施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 递的安 全性 。业 务 信 息不得 泄漏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审 批,并 做好 调用 登记 。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作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 会计 资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 记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7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 机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管理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与全 行业 务网 双 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机 制、 加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 源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的 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 整期限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 间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能在 通知 期限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0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 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0)华 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2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 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7)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18)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2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5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8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9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571-95548 (3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0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2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3 (50)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5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5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8)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9层、10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2)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6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7)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8 住所: 深 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6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9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1)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7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0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7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6)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7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8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2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3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徐 艳、 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原《暂 行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试 点办 法》 等有 关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经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监 基金 字[2004]7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2 月 9 日 至 2004 年 3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12,149,371,119.38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6,4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名称 由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08 年 10 月 15 日 中信 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大会 讨论通 过了 《关 于中 信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由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变更 为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议 案》 。 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 准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 资基金 等四 只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09]1 号)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由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更换 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名 称 由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更名 为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于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吸 收合 并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合 并后 原基金 发起 人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发 起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由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承 接。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4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为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止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除 外)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南 京 分公 司 、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5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6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 投 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2 、 本 基金 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 放基 金转 换业务 。 3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申 购和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 利益 造成实 质影 响 , 同时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 迟 在 新 的 原 则 实施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 2 、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账户 中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 确 认与 通 知: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4 、 申 购与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时 ,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效 ,基 金管 理 人 将申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赎 回款 项应 在 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 起 7 个 工作 日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8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 2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的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 但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 部赎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但 应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6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差额 部 分 计入基 金资 产损 益。 7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差额 部分 计 入 基金资 产损 益。 投资 者申 请基金 赎回 时, 登记 结算 机构 默 认采 用先 进先 出的 方式, 从投 资者 在 赎 回申请 所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持有 余额 中选 择先 确认的 份额 进行 基金 赎回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申购金 额 的 1.5% ,具 体费 率如下 : 费用项 单笔金 额 申购费 率标 准 申购费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200 万 元以 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 500 元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赎回金 额 的 0.5% , 赎 回费 率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年 份的增 加而 递 减,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一年以 内 (含) 满一 年不 满二 年 (含) 满二 年不 满三 年 (含 ) 三 年以 上 赎回费 率 0.5% 0.35% 0.2% 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49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归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基 金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将按 照赎回 当时 适用 的 费 率收取 ,所 收取 赎回 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作 为 登 记结 算 费 和其 他手续 费支 出。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在 最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中 列示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 回 费率,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200万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 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若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0 申购费 用(B ) 500.00 净申购金 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4,166,25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赎 回当 日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持 有期 为 6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1.100× 10,000× 0.5%=55.00 元 赎回金 额=1.100× 10,000-55=10,945.00 元 3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 金投 资 人在 T+2 日可 以查询 和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自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 回 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超 过本 基金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1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确 作出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动转 为取 消申 请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网 点 在 3 个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内 刊登 公告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 。 (4) 若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本 基金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2 、暂 停、 拒绝 赎回 和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 兑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 基金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2 后续 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 以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基 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应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本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 停 结 束,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连 续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 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 金转 换采 取 “ 未知 价 ”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 (6)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 选择和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换 。 (7)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 出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53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 参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 效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转 出基 金费 用: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 该部 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费 模式 购买, 除收 取赎 回费 外,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收 的后 端申购 费。 转 换 金额 指扣 除赎回 费与 后端 申 购 费(若 有) 后的 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4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 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5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 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6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 将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 的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华 夏债 券 (C 类)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华夏 货币 ,每 当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均 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7 (ii )对于除上述 (i )中三只基金外的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 ,其持有时间 为本次转出委托 中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 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 档 为 1.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8 赎回费 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 成功。 甲基 金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9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2% , 赎回费 率 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0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0% ,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 的 申购费 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1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 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 购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 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2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T 日甲 、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3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 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为 半年的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转出 时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申购 当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5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T 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赎回 费率 为 0.5% ,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 端收费 基金 乙 。 T 日甲 、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6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 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前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回 费。 乙 基金适 用固 定申 购 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7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 为 0.1% 。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等业务 (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经登 记结算 机构 认 可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68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只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由 登记 结算机 构 于 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 纳 过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条件下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上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具体 办 理 要求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长期 投资 的基 础上 ,将 战略资 产配 置与 时机 选择 相结合 , 积 极主 动地 精选 证券, 并充 分 利 用短期 金融 工具 作为 动态 配置的 有效 缓冲 及收 益补 充, 实 施全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力 求在 风险 可控 、 获取稳 定收 益的 基础 上, 追求资 本最 大可 能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理念 三类资 产( 股票 、债 券与 短期金 融工 具) 动态 配置 ,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 (三)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售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所 有 在国内 依法 发售 的 ,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A 股。 债券 投资的 主要 品种 包括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市场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与可转 换债 ,债 券投 资的 品种与 短期 金融 工 具 投资的 品种 不重 叠。 短期 金融工 具则 包括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债券 、债 券回 购、央 行票 据、 各 类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9 银行存 款等 ;经 证监 会、 人民银 行等 有关 部门 批准 后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 于商 业票据 等流 动性 良 好 的投资 品种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制 为股 票 45% ~75% 、 债券 5% ~35% 、 短期 金融 工具 5% ~35% 、 资产 支 持证券 0 ~20% 、权证 0~3%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具体配置比例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 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 以 求基金财产在三类 资 产的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最 佳平 衡, 但比 例不 超出上 述限 定范 围。 在法 律法规 有新 规定 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比例 做适 度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60% ×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20% ×中信 标普 全 债指 数+20%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考虑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 风格和 投资 方向 等因 素, 选 取具有 一定 市场 代表 性的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比 较 基 准。 其中 ,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一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 更 基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 构成。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经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五) 投资 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管理 ,遵循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理 念,依 据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政 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以及行 业景 气状 况 和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对 股 票和 债券 、短 期金 融工 具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长期而 言, 基金 将 以 宏观经 济总 体分 析和 市场 周期分 析为 依据 ,根 据产 品定位 ,通 过资 产类 别收 益风险 预测 体系 来 调 整资产 配置 。短 期内 ,本 基金将 基于 经济 结构 调整 过程中 政策 、法 规的 相关 变化, 把握 市场 时 机 同时兼 顾市 场资 金和 结构 的变化 情况 进行 主动 修正 、 调整 资产 配置 , 同 时充 分 利用短 期金 融工 具, 作为动 态资 产配 置的 有效 缓冲及 收益 补充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依据基 本面 驱动 资产 定价 理念, 对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 发 掘公 司基 本面的 投资 价值 。 从公司 的行 业属 性、 核心 竞争力 、发 展战 略、 财务 状况、 管理 层等 基本 面因 素入手 ,定 量及 定 性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0 相结合 地分 析公 司盈 利的 持续性 及增 长情 况, 选择 盈利稳 定增 长或 具有 高速 增长潜 力, 同时 价 格 未反映 其价 值的 公司 ,构 建股票 资产 组合 。 (1) 行业 评价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因素、 周期 因素 等的 影响 ,定性 评价 行业 景气 状况 ,进行 上市 公 司 行业成 长性 的预 测; 并对 上市公 司行 业的 成长 性指 标、 价 值性 指标 和市 场表 现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 形成行 业投 资价 值评 价。 通过重 点研 究重 新进 行上 市公司 行业 成长 性的 预测 ,纵向 和横 向的 对 比 行业上 市公 司整 体的 价格 水平, 进一 步调 整和 优化 行业评 价结 果, 形成 行业 配置建 议。 (2) 股票 筛选 通 过风 险股 剔除 、流 动性 筛选、 价值 指标 筛选 剔除 掉明显 不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并根 据 公 司的财 务数 据、 成长 性预 测数据 、以 及赢 利能 力、 管理层 素质 、资 本结 构等 因素, 以定 量与 定 性 相结合 的方 法, 筛选 出进 行重点 研究 的股 票。 (3) 重点 研究 精选 通过对 公司 经营 战略 、技 术状况 、扩 张能 力、 产品 结构、 生命 周期 、销 售渠 道等因 素以 及 市 值规模 、 市场 比价 指标 (B/P,E/P,S/P 等) 、 市场 动量 (Momentum )等指标 的重 点 研究 ,筛 选出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股 票构 成备 选股票 池。 根据重 点研 究的 结果 对公 司进行 财务 分析 和成 长性 预测, 选择 适当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纵 向 和 横向地 对比 上市 公司 的价 格水平 ,总 结投 资要 点与 风险, 给出 投资 建议 ,确 定精选 个股 ,建 立 股 票目标 组合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管 理的 目标 在于 保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 长 期增值 。债 券投 资的 构建 将通过 全面 的宏 观、 市场 和品种 的研 究分 析, 在各 种定量 辅助 手段 的 支 持下综 合运 用利 率预 测、 价值评 估、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等 投资 策略 ,积 极主 动地预 期市 场变 化 , 寻找各 种市 场机 会, 获得 超过市 场水 平的 平均 收益 。 (1) 宏观 及利 率分 析 主要通 过基 准利 率分 析预 测未来 基准 利率 水平 变化 趋势与 幅度 ,进 行定 量评 价 ;通 过利 率 期 限结构 分析 ,利 用即 期利 率结构 曲线 构造 技术 和基 准利率 水平 及变 化趋 势分 析结果 ,预 测未 来 利 率期限 结构 曲线 变化 状况 。 (2) 细化 市场 分析 统计分 析各 债券 子市 场的 规模以 及今 后的 发展 趋势 ,密切 关注 市场 的容 量及 交易方 式变 化 趋 势,结 合利 率水 平及 变化 趋势、 利率 期限 结构 曲线 分析结 果, 预测 未来 债券 市场在 各个 层面 的 变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1 化状况 ,进 行短 期的 跨市 场套利 操作 ,并 进行 套期 保值、 放大 杠杆 提高 收益 以及无 风险 现金 套 利 投资业 务。 4 、短 期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结合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预测 与现金 需求 安排 ,采 取现 金流管 理策 略进 行短 期货 币工具 投资 , 以 便在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重要 策略 包括: (1) 宏观 分析 :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主要 因素 ;期限 结构 下影 响短 期利 率走势 的主 要因 素。 (2) 政策分 析: 财政 部 新 发债券 对短 期利 率走 势的 影响因 素; 央行 票据 发行 对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影 响因 素;财 政部 和央 行 、 银 监 会的 政策 调控 对短 期利 率 走势 的影 响因 素 。 (3) 资 金面 分析 :市 场资 金面 测 算; 现金 管理 。 (4) 交易 方式 :短 期金 融 工具品 种和 流动 性选 择; 控制风 险和 杠杆 放大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 在确 定 权证 合理 价值 的基 础上, 以主 动投 资为 主, 结合资 产和 组合 特性 ,谨 慎进行 权证 投资 。 主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在 标的 证券 价值 和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利 用权证 的杠 杆 性 进行趋 势投 资。 (2) 利用 权证的 损失 有限 性, 运用 权证作 为组 合管 理工 具。 (3 )运 用权 证组 合技 术,构 建新 的投 资回 报模 式。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 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 力 量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 员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 行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 跟踪研 究。 在财 务 指 标分析 、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的 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究 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 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此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观 经济 研究 员, 负责 分析消 费、 投资 、 进 出口、 就业 、利 率、 汇率 以及政 府政 策等 因素 ,为 资产配 置决 策提 供支 持。 公司还 设有 固定 收 益 部,专 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内 ,决 定基 金 的 具体资 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2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 资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批 。对 于拟 投资 的个 股,基 金经 理将 采 取 长期关 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个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绩 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 以 检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 流 量情况 ,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 之不断 得到 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并 按有 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5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债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的权 证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8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3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3 、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使投 资组 合符 合上 述规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 2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4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厉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 2 、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值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4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6月30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16,903,441.71 72.90 其中: 股票 1,016,903,441.71 72.9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9,371,848.50 17.16 其中: 债券 239,371,848.50 17.1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971,024.54 9.5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5,757,061.31 0.41 7 合计 1,395,003,376.0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1,136,437.28 2.25 C 制造业 508,531,002.53 36.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844,704.74 2.7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552,559.80 2.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929,621.40 1.3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1,313,000.00 0.8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4,316,691.33 11.88 J 金融业 50,141,566.16 3.62 K 房地产 业 9,272,000.00 0.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0,468,044.90 5.0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8,434,539.87 2.0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5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4,963,273.70 3.97 S 综合 - - 合计 1,016,903,441.71 73.5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6,891,101 102,884,137.93 7.44 2 002551 尚荣医 疗 2,300,000 62,698,000.00 4.53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900,000 59,432,000.00 4.30 4 002400 省广股 份 2,037,576 53,792,006.40 3.89 5 300104 乐视网 2,009,772 52,153,583.40 3.77 6 300024 机器人 1,399,845 52,004,241.75 3.76 7 300027 华谊兄 弟 1,487,894 42,479,373.70 3.07 8 300335 迪森股 份 2,699,337 37,844,704.74 2.74 9 600079 人福医 药 1,290,000 33,643,200.00 2.43 10 600518 康美药 业 1,600,000 30,768,000.00 2.2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7,268,000.00 3.4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633,000.00 5.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633,000.00 5.76 4 企业债 券 90,864,250.00 6.5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1,606,598.50 1.56 8 其他 - - 9 合计 239,371,848.50 17.3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6 (%) 1 122051 10 石化 01 519,550 50,811,990.00 3.67 2 080417 08 农发 17 500,000 49,855,000.00 3.60 3 010107 21 国债(7) 450,000 47,268,000.00 3.42 4 068007 06 首 都机 场债 400,000 39,748,000.00 2.87 5 120409 12 农发 09 300,000 29,778,000.00 2.1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037,023.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712,467.89 4 应收利 息 3,084,023.30 5 应收申 购款 923,546.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57,061.3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7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7,161,722.00 1.24 2 113001 中行转 债 3,984,378.00 0.2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27 华谊兄 弟 42,479,373.70 3.07 拟披露 重大 事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5.46% 0.54% -14.73% 0.78% 9.27% -0.24%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27% 1.79% -43.49% 1.80% 1.22%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14% 1.35% 51.91% 1.22% 11.23% 0.1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1% 0.96% -5.33% 0.94% 10.1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73% 1.02% -14.69% 0.78% -3.04%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10% 1.00% 6.30% 0.75% -4.20% 0.2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2.12% 1.18% -6.20% 0.88% 18.32% 0.3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款及其 他投 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开立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它基 金财 产账 户相互 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本基 金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79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 供 计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 开 放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 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 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0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5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 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 协 商解决 。 5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81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 记结 算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该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2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3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价 差 。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已 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 5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基本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 择现金 分红 或分 红再 投资 的分红 方式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视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分 配次 数最 多不 超过 12 次 ,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84 若成立 不 满 3 个 月则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 、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应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体 以届 时 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十六、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以 及其 它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的 其它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1.5% 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如 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1.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0.25% 托管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计 算方法 如下 :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5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和“ (八 )申 购 份 额、赎 回金 额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 用 的费 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 等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中的 “(十 三 )基 金 份 额的 转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上 述事项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3、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86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证 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应五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将应 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 时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募 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日 前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 时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登 载。 2 、 基金 合同: 基金 募集 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三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 同时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登载 基金合 同。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的 同时 , 应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其网 站上 。 4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当 日刊 登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次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三)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 他一 系 列 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法 规编 制,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并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 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 十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有关 规定 提前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托 管人 复核 意见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五)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下列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项 之一 时,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两 日之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8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受 到监 管 部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摘要 、定 期报 告等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亦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将使本 基金 资 产 面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9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影 响 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 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 风 险。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 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 的 利润减 少,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一种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高风 险、 高收 益金 融衍 生品, 存在 一定 的系 统性 风险 、 价格 波 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等, 在一 定程 度上 也会改 变基 金投 资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尽管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充分 谨慎 和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原 则进 行权证 投资 ,但 仍须 提醒 份额持 有人 特别 关 注 基金投 资权 证可 能带 来的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 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提出 了在 当前 市场 下进行 主动 时机 选择 的重 要性和 必要 性, 希望 通过 及时地 把握 市 场 时机, 为投 资者 实现 更多 的资产 增值 ,但 同时 也不 可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 险控 制带来 一定 的 困 难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 不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由于 我 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0 证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面值 。 (四) 其他 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产 生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的 日 常交 易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等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导致 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而造 成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越权违 规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4 、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从而 带来 风险 。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适 当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六 个月 内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他适 当的基 金托 管人 在六 个月 内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91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律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 、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 、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用 获分 配的剩 余财 产认 购/ 申 购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免 收认购/ 申购 费。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 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经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以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3 、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致使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重大 损失 的, 有权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 国银监 会 ,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5 、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 金认购 (申 购) 费; 6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7 、担 任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 8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 或因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其他 权利 ; 9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 暂 停受理 赎回 申请 ;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4 、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 他业 务或 委 托其 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登记 结算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93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9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法 规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2 、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分 红款 项; 1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 件;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进行 赔偿 ,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对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责任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3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4 4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 他 权利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基 金财 产 ;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有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立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9 、 按 规定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金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2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本基 金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的 方 法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14 、 采 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15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若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95 18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9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划 到指定 账户 ; 20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 国 银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连带 责任 ;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动; 25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取 得基 金收 益;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议召开 或自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4 、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查 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资 料; 6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基 金份 额 或 款项 ; 7 、 因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 售机 构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要 求赔 偿的 权利; 8 、参 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 9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按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制订的 费率 标准 缴纳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款项 及其他 规 定的费 用; 3 、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96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委 托人共 同组 成。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代理 人出 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行 使 表决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下 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 因相 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 生变 动导 致 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的情况 除外 )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10)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7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不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 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 3 、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的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 、投 票表 决截 止时 间( 适 用于通 讯开 会时 )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7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会 议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除上 述内 容 外 还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五)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现 场 开会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授 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2) 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议程 :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会议 时, 应当 提交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 会议的 ,除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 件外 ,还 应当 提 交 有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 的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 书。 ②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8 人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 于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 第 2 条规 定的 条件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1) 本 基金 合同 所指 通讯 方式开 会系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以通讯 方式 进行 书面 表决 时, 应当 以书 面方 式提 交符 合法律 、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以 通讯方 式进 行书 面 表 决的, 除提 交上 述证 明文 件外, 还应 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授 权委 托书 。 不 能满足 上述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所提 交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无 效 , 其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计入 参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 (3)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实际 送达 召集 人指 定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 合下列 条件 方为 有效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 ②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③ 持有 人本 人直 接或 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通讯 方式 再次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仍应满 足上 述 第 4 条 规定的 条件 , 重 新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仍 应满 足 “1、 现场 开会 ”的 相关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变 更基金 类别 、变 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 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9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最迟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天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 10 天 的间隔 期, 但是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不发 生变 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 10 天 的间 隔期 ,但 是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发 生变 化。 提出提 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比 例为 其提 出提案 之时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与基 金 总 份额之 比。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如 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召 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经律 师见 证或公 证员 公正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 核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述 第( 三) 款 第 3 点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会议 的, 则由 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 不含 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0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二 天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全程 予 以 公证。 (七) 表决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分 之 五 十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 等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采 取书 面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视 为无 效 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及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会议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1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 点结果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全 程 予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经中 国 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在 至少 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是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的, 还应 当同时 公告 公证 机 关 的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及公证 员姓 名。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五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能 通过协 商或 调 解 解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或 调解解 决; 如各 方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或协商 调解 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均 可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北 京分 会予 以仲 裁。 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以及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与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盖章 以及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至本 基金 清算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并 公 告 之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依法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即表 示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对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五份 ,除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各持 一份 外, 基金合 同每 一 签 约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等 办公 场所查 阅;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2 七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2 、 修改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并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生 效,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的 。 (2) 基金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六个 月内愿 意 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人 在 六个 月内愿 意 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2 、 只 有在 本基 金终 止并 完 成清算 的情 形下 ,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金 合同 方能 终止。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3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字(86 )175 号 注册资 本:215.77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信 托贷 款、 投资 业务; 金融 租 赁 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汇 款;外 汇投 资; 在境 内、 外发行 或代 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券 ;贸 易、 非 贸 易结算 ;外 币票 据贴 现; 外汇放 款;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 券; 境内、 外外 汇借 款 ; 外汇及 外币 票据 兑换 ;外 汇担保 ;保 管箱 业务 ;征 信调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托管业 务。 代办 开 放 式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务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务 及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中 国银 监会 )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 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4 监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和 《基 金合同 》 和有关 证券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是 否擅 自动 用 基 金财产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各基 金持 有人 的 收 益划入 基金 清算 总账 户、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等行为 和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 规的规 定, 应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所 有资 产,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保 管责 任。 除 依据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05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任何 一方 违反 此义 务,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 利 益,所 得利 益归 于 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不 得 将 其固有 资产 与 基 金财 产 进 行交易 ,或 将不 同 基 金财 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此 款规定 的, 将承 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 金财 产 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2)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本 基金财 产 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除依 据《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否 则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 2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管理 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该基 金的 募集专 户 ( 也为 验资户 )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验 资 报告出 具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收 到 资金书 面确 认函 。 (3) 若基 金 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配 合并 提供相 关资 料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授 权,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国 银监 会的 其 他 规定。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设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中国 银监 会申请 本基 金 进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06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以 基金 的 名 义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负责债 券的 交收 及资 金的 清算。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 基金 资金 结算账 户, 代理 基金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如 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内有 其他 开户 的要求 ,按 要求 办理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均不 得将 证券 账户 出借 与转让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必 须与 其他 基金的 实物 证 券 分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或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 同的 保管 (1)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2) 因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己 保管的 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用于 抵质 押、担 保或 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权 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 予 以免责 。 (3) 因基 金托 管人 将自 己 保管的 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管 理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用于 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 权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 免 责。 8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需 要开 立的 其 它账户 ,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办理和 使用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9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07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或 其他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估值表 的电 子文 档发 送给 托管人 进行 逐项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 布。 5 、根 据 《 运作 办法》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则 按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的 建议 执行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 由基金 管理 人从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 取得 ,并 以书 面( 包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 输数 据文件 、电 子光 盘 文 件、纸 文件 )形 式 在 5 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交 来的 上 述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中所 有信 息保 密, 除有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以外 ,不得 向任 何 第 三方( 包括 托管 人股 东单 位、分 公司 、子 公司 等关 联单位 )泄 露。 如发 生托 管人泄 露基 金持 有 人 名册信 息而 造成 基金 持有 人损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1 、 双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并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2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3 、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08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 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 放 式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 户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机 构,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时间 和业 务规 则详 见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获得 一定 的费 率优 惠, 具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及公 司 网 站 的公 告。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09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储 蓄 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 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 浦 发银 行 东方卡/ 活期 账户 一本 通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 海银行 借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卡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记 卡 等 银行 卡 的 个人投 资者 , 开 通天 天盈 账户 、 财付 通理 财账 户 、 支付宝 基金 专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及 在华 夏 基 金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 人投资 者 , 在登 录本 公司 网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 移动 客 户端 ,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的 相关 协议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即 可 办 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 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换 、 资 料变 更、分 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 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 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 六至 周日 的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周 日 的 在线 客服 人工 服务时 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 3 、资 讯服 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0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基 金管 理 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服 、 书 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投 资者 还 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3 年 4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二)2013 年 5 月 2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 户基金 电子 交 易 的公告 。 (三)2013 年 5 月 2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四)2013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五)2013 年 8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及摘 要 。 (六)2013 年 8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直 销机 构 单 笔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及定 期定额 申购 每次 最低 扣款 额的公 告。 (七)2013 年 9 月 1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大连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 八) 2013 年9月24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对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基 金电 子 交 易继续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九)2013 年9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十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