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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盛利(163824)

中银盛利: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 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 记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3 年11 月4 日 公告日 期:2013 年10 月30 日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4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8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9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3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4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6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9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20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21 十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22 十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 23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3 附:基 金合 同摘 要 ............................................................ 24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中 银盛 利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的规 定编 制,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管理人 ” )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本 报 告 书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均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证 。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投 资者 详细查 阅 2013 年 7 月 1 日刊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 上的《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 二、 基金概 览 1、基 金 名 称: 中银 盛利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基 金 简 称: 中银 盛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LOF ) 4、基 金场 内简 称: 中银 盛利 5、交 易代 码:163824 6、基 金份 额总 额:3,206,594,712.74 份 (截 至:2013 年 10 月28 日) 7、基 金份 额净 值:1.007 元(截 至:2013 年 10 月28 日)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446,844 份( 截至 :2013 年10 月 28 日 ) 9、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10、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 11 月 4 日 11、基 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2、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上 市推 荐人 : 无 14、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司 15、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情 况: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总额 为 24,873.62 份 , 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008%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部 门负 责人持 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总量的 数量 区间 为0 ; (3)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5 三、 基金 的 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3 年 4 月 2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13]609 号文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上市 开放式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封闭一 年开 放申购 与赎 回 一 次)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基 金募 集时 间 : 自2013 年7 月4 日到2013 年8 月 2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式 : 场内 、场 外 发售 7、发 售机 构 : (1) 场内 发售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②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安永 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9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入 账情况 :经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验 资,本 次募 集的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404 户 ;净 销售 金额为 人民 币 3,205,420,561.80 元;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前产生 的利 息共 计人 民币 1,174,150.94 元。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计 算,本 次 募 集期的 有效 认购 份额 3,205,420,561.80 份 ,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1,174,150.94 份,合 计共 3,206,594,712.74 份 基金 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 , 本 基金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6 管理人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24,873.62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份 额) ,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为 0.0008% 。 上述 认购 款项 已 于 2013 年 8 月 8 日 全额 到 达本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中 银 盛 利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托管专户 。 10、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本基金 已于 2013 年 8 月 8 日验资 完毕 ,当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提 交了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 2013 年 8 月 8 日 获书 面确 认,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 年 8 月 8 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3,206,594,712.74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376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11 月 4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投 资者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各会员 单位 证券营 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4、基金 简 称: 中银 盛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LOF ) 5、基 金场 内简 称: 中银 盛 利 6、交易 代 码:163824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446,844 份( 截至 :2013 年10 月 28 日) 8 、基 金净 值的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经 过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传 送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于下 个工 作日 通过 行情系 统揭 示。 9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 定: 未上市 交易 的份 额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下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 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三)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 募集期 内, 本基 金通 过场 内认购 和场 外认 购两 种方 式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 。 通 过场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7 人证券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本基 金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后,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基 金账 户下 , 在 本基 金 封 闭期内 不得 赎回 , 但 可以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场 内系统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其 中, 证券 账户 是指 投资 者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 业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 登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封 闭期 结束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并 开放 赎回 业务 后, 登记 在基金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请场 外赎 回, 但 不能 上市 交易, 投 资者可 通过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至 场内 后再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既可 上市 交易 ,也 可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为了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根 据 《中 银 盛 利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经 本基 金管理 人 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请 ,已开 通本 基金 的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认 购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业 务 。封 闭期结 束,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并 开放 申购业 务后 ,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自 动适 用于 在场 内、 场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场 外 认购 的 投资者 欲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 须 按 照相关 规定 开立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证 券投 资 基金账 户和 办理 其他 相关 手续, 具体 请咨 询相 关业 务办理 机构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8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户数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场内 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346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的 场 内 基金 份额 为1,291.46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结构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场内 机构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为 2,000 份 , 占 场内基金 总 份 额的 0.45%; 场内 个人 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444,844 份, 占场内 基金 总 份额 的 99.55% 。 (三)前十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3 年10月28日 ,前 十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情况 如下 表: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 1 李锐伟 0138027972 26,001.00 5.82% 2 许维心 0055549398 10,000.00 2.24% 3 毛国明 0099651628 10,000.00 2.24% 4 杜丽婷 0019366485 9,843.00 2.20% 5 杨振凡 0015062071 6,000.00 1.34% 6 姚鹏飞 0102332358 6,000.00 1.34% 7 于萍 0051700407 5,000.00 1.12% 8 陈纪鸿 0100185796 5,000.00 1.12% 9 陶厚玲 0099736679 5,000.00 1.12% 10 孔敏 0077802048 5,000.00 1.12% 11 闵仰来 0115748691 5,000.00 1.12% 12 史凯康 0030584061 5,000.00 1.12% 合计


97,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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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 易公告书 9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谭炯 3、总 经理 : 李 道滨 4、注 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 币 5、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设立 批 准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0694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股 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公司拥 有健 全的 法人 治理 结构体 系, 贯彻 民主 集中 制原则 ,建 立了 股东 会、 董事 会 、 监事等 组织 机构 。 公 司在 董事会 层面 设置 有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和薪 酬委 员 会三个 专业 委员 会; 在管 理层面 设置 有管 理执 行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营运委 员 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四个 专业 委员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均建 立了完 善的 议事 规则, 定期 召开会 议 , 民主讨 论 、 集 中决 策 , 为 公 司科学 决策 、 高效 开展 工 作奠定 了规 范的 组织 基础 和民主 机制 。 公司在 整体 章程 和各 个组 织机构 的议 事规 则中 , 明 晰了各 组织 的职 责, 对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管理 层等 各 个法人 治理 组织 权力 进行 相互制 衡。 董事 会充 分重 视独立 董事 的 作 用, 七位 董事 会成 员中 有三位 独立 董事 , 董 事会 下设的 各专 业委 员会 至少 有一名 独立 董 事。独 立董 事具 有明 确的 职责、 权利 和义 务, 独立 监督公 司做 出客 观决 策。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公司下 设 权益投 资 部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 专户理 财部 、 渠 道销 售管 理部、 机构 销 售管理 部、 市场 部、 行政 管理部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合 规 部 、 稽核部 、 基金 运营 部、 信 息资讯 部 、 产 品研 发部 等 部门 。 公 司按 照合 理配 置 技能 、 有 效激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 励和强 调从 业经 验等 原则 , 严把 人员 聘用 关, 公 司 员工覆 盖基 金运 作的 各个 环节, 确保 本 基金顺 利、 规范 运作 。 11、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2013 年9 月30 日 ,公司 有员 工181 人 ,其 中77% 以 上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历。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程 明 电话: (021 )38834999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管 理 31 只 开放 式基 金 ,资产 规模达 733.09 亿 元人 民 币。旗 下管 理的 基金 包括 : 中银 中国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收益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动态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全球 策略 证券投 资基 金 (FOF)、 上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中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消费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 美丽 中国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盛 利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 国 辉(CHEN Guohui ) 先生 ,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助 理副 总 裁(AVP), 中央财 经 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理 财专 户投 资组合 负责 人。2009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2 年8 月 至今 任 中银双 利基 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12 月至 今任中 银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2 月 至今 任中 银添利 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8 月至 今任中 银盛 利纯 债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具有 6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1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称 “工 商银 行” )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 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 代 收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 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2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 徐 艳、 汤骏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3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4 七、 基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在 中银 盛利 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期 间未收 取任 何费 用 , 其 他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或佣金 比率 收 取认购 费。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 (二)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除 特别 注明 外,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资 产:


银行存 款 5,606,657.44 结算备 付金 25,339,581.36 存出保 证金 269,464.77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3,129,365,045.78 其中: 股 票投 资











债券 投资 3,129,365,045.7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衍生金 融资 产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20,412,550.6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收利 息 50,777,894.44 应收股 利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资 产


资产总 计 4,031,771,194.41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本报告 期末 (除特 别注 明外 ,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800,000,000.00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5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27,172.09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735,101.98 应付托 管费 495,743.42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5,910.58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113,318.00 负债合 计 802,477,246.07 所有者 权益 : - 实收基 金 3,206,594,712.74 未分配 利润 22,699,235.60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229,293,948.34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031,771,194.41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6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情 况如 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 资产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29,365,045.78 77.62


其中: 债券 3,129,365,045.78 77.6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20,412,550.62 20.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946,238.80 0.77 6 其他资 产 51,047,359.21 1.27 7 合计 4,031,771,194.41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四)按券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7,048,000.00


2.70


2 央行票 据 0.00 0.00


3 金融债 券 223,536,000.00 6.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3,536,000.00 6.92


4 企业债 券 2,212,382,550.28 68.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59,224,000.00 14.22


6 中期票 据 128,989,000.00 3.99


7 可转债 18,185,495.50 0.56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7 8 其他 0.00


0.00


9 合计 3,129,365,045.78 96.91


(五)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4336 13 渝 地产 1,500,000 150,000,000.00 4.65 2 130240 13 国开 40 1,500,000 144,465,000.00 4.47 3 122214 12 大 秦债 1,330,630 132,065,027.50 4.09 4 122266 13 中信 03 1,303,770 130,116,246.00 4.03 5 122501 12 寿 财资 1,120,000 113,120,000.00 3.50 (六)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 基金 前十名 证券 中 无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2、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其 他资 产构 成如 下: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9,464.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0,777,894.44 4 应收股 利 -


5 合计 51,047,359.21 4、截止 2013 年 10 月 28 日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截止 2013 年 10 月 28 日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 可转换 债券 。 5、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8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19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起, 宁敏 女士 不再 担任本 基 金 管理人 副总 经理 职务 。 上 述变更 事项 已按 规定 向中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 详情 请 参见2013 年 8 月 20 日刊 登的《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公 告》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0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和及时 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清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1 十一、 基金托 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设 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等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将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2 十二、 基金上 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3 十三、 备查文 件目录 (一)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中银 盛 利 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设 立的文 件 (二) 《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关 于募 集 中银 盛 利纯 债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的 法 律 意 见书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投资人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三年十月 三十日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4 附: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5 (1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 泄 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6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7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8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29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0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1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有 权终 止本 基金合 同,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的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 基 金前 十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2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3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4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5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6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 日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凡 与该 日起 实 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或 将来 颁布的 其他 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法 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7 益的孰 低数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 3 个月 后, 若基金 在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 每 10 份基 金 份额可 分配 利 润金额 高 于 0.3 元 (含) , 则基金 须进 行收 益分 配 , 并以该 日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次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80%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 调 整。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8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费用 及年 费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 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39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并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0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换 债券 )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但可持 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被派 发的 权证 、 因 投资 于可分 离交 易 可转换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的 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的 6 个月 内卖 出。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权 证, 本基 金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月 内 卖 出。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 个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内不 受前述 比例 限 制。 开 放期 内, 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中关 于该本 基金 投资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票 据 合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持 有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1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2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公 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交 易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3 (3) 如在 本基 金某一 开放期 最后 一日日 终出 现如 下情 形, 本基金 合同 将终止并 根据 本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 金 90% 以上 份额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4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