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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成长(159917)

中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中 小板300 成长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 一三年 九月 十五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2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44 十二、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代 理 ...................................... 44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2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十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8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60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64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0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2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92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1]1206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险 、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险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险、 基金 的退市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赎回失 败的 风险以及 基金 份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者赎回 时 , 所 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 9 月 1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3 年2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和其 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中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 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定 义的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 即指 经依 法募 集 的, 以跟 踪特定 证券指数为目标 的开放式 基金,其基金份 额用组合 证 券进行 申购 、赎 回, 并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联接基 金 : 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 目 标相似 ,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算 业 务: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的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 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 和 结算业 务 ;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出席并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 募集结束,基 金 管理人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 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 在规定时间 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 者可以 现金 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购 ; 发售 : 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 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兑换为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 赎回对 价: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编 制并 发布的 中小 板 300 成长 指数( 注 : 价 格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确定 购买的比 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 价 计算的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 之差;投 资 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 回份额的 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并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 的当日 现 金差额 的 预估值,预估 现金部分 由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预先 冻 结;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 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行 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 人 委托,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包 括发 售代 理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机构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 称 为“ 代 办证 券公 司 ”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 金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 额 之基准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 去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 盘值之 比减 去 100% (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 理人 管理基 金的基 本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 39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包 括2 只子 基金 ,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鹿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金 牛创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用 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泰 成长优 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置 证券投 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6 个 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金泰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9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美国 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 社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 基金多 个投 资组 合 。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 准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 ;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2007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0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 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1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董 事,大 学 专科,高 级会计 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设 银行河 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 监事 会主 席 , 大 学本科 , 高级 工程 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 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 在中煤 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任处 长;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 大学本科 ,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2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 运营 管理 部负 责 人。现 从事 电子 商务营 销工 作。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 士研 究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3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章 赟 , 男 , 复旦 大学 理论物 理学 博士 , 英国 剑 桥大学 管理 学研 究生 ,7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曾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公 司。2008 年 5 月加 盟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数 量金 融 分析师 ,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5 月 任国 泰沪深 300 指数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 理;2011 年 3 月起担 任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2 年 3 月 起兼任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起 兼任 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 证医药 卫生 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由 章赟担 任基 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 资总 监、研 究开发 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系 负责 人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 类资 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研 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4 (四)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单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5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6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 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与 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险 控制指 标 体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7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 酬委 员会 、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织 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导 议事会 议 、总经理 办公会 议、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 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一 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德 观和稳 健 经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稽 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 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 证基 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 控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 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8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程; 营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19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 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0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 基金 、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年 金 基金 、 理财 产品、 私募 基 金 、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混 合、大 成蓝 筹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 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1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 、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大成中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 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诺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 债 券型、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信诚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银 华中证 中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汇添 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 式、国 泰国 证房地产 业指 数分级 、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 大 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 盛纯 债债券 型、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招商 安润 保本混 合型 、 长 盛上 证市 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 长盛 上 证市 值百 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 式、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2 型开方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国投 瑞银中 高等 级债券 型 、 上 投摩根 成长 动力混 合型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大成 景兴 信用债 债券 型、 海富 通养 老收益 混合 型、 广发 聚鑫 债 券型 、 泰 达宏 利高票 息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 长盛 季季 红 1 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 气 行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积 极配 置 (QDII) 、 海富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 成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 回报(QDII ) 、 华安 大中华 升级股票 型(QDII ) 、信诚 全球商品 主 题(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QDII ) 、 建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 (QDII ) 、 恒生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QDII) 、恒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 (QDII)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QDII ) 、 工 银瑞 银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QDII )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等2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 券型 、 混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 居 同业前 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监 管 要 求, 以 控 制 和 防 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3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 服 电 话 :400-600-8008 、 95532 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 全国) ,021-95553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4 网址:www.htsec.com 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 广 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5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 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1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6 1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 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 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2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7 2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 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8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 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传真:0871 -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29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券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更上 述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六 、基 金 的 募集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1206 号 文 核准 ,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 于 2012 年3 月 9 日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作 。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345,104,845.00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28,079.00 元人 民币 。 上 述资 金已 于2012 年 3 月 15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开 立的 中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专户 。 (二) 基金类 型和 存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七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3 月15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1 八 、基 金份 额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标的 指 数要 求, 此 过程 为基金 建仓 。 基 金建 仓期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建 仓 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向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登 记 。 本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并 提前 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折 算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的 千 分之 一基 本一致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的方 法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T 日) ,并 提 前公告 。 (2 )T 日 收市 后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X 、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 总额 Y,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核 对。 (3)假设 T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为 I ,则 T 日的 目标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I/1000 , 基金份 额 折算比 例的 计算 公式 为: 折算比 例= 1000 / / I Y X ,以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8 位。 (4)基 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 折算比例 ,对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折算后 的基金 份额计 算至 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计入 基金财 产) , 加总得 到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折算 后的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据发 送给 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2 记结算 机构,并 将折 算后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数 据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记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数据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进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 登记。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额, 进行 相应的 会计 处理, 计 算T 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互 相核 对。 (7)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份 额 折算 和 变 更登 记后 的3 个工作 日内,投 资者 可以 在 其 办理 认 购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折 算后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折 算前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013,057,000 份,当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 为1206.92 。 (1) 折算 比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 )/(1206.92/1000) =0.85988838 (2) 该投 资者 折算 后的 基 金份额 = 5, 000 ×0.85988838 =4299( 小数 部分 舍去) 九 、基 金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不 低于2 亿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份额 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额 获准 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3 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 暂停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后 出现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 四) 终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将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同一标的 指数的 非 上市 的 开 放 式指 数基金 。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 取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 五)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IOPV) 的 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4 中可以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若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并 予以 公告。 在相 关条件 许 可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或调 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之 前开 始办 理申 购 , 但 在基金 份额 申请 上市 期间 基金可 暂 停办理 申购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 内 开始办 理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时 间为上 午 9 :30 至 11 :30 、下 午 1:00 至3:00。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 回 开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5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 购、 赎 回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 不违 背交 易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 下更 改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申购本 基金 时,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备足申 购对 价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回 的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 资者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股票和 基金份 额交 收适 用 深圳证券交 易 所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 清算交 收以 及 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 替 代的交 收以 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6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100 万 份。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 申购 、 赎回 的 对价 、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投资 者应收 或 应付的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投 资者 应收 或应 付的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 购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2 、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 在当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 市前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赎 回清 单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内 容包括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对应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差 额、 基 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 标的 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 证券。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 告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 代 (标 志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允 许 使用 现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成 份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7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 该证券 经除 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1 +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 保 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正常 交易 的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额 买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 易费 用 ) 的差 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被替 代的证 券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配 股以及 由于股 权分置 改革等 发生 的权益 变动,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1 个 市场 交易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退 少补 资 金的清 算 ;T+2 日 后第2 个工作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为T 日 起第22 个工 作日) , 登记 结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8 算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资 金的 交收 。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1 - T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T-1 日 收盘 价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预 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 结 。 预估现 金部 分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 积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 乘 积之 和) 其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 收盘价 由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 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 相应的 收益 分 配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用 现 金替代的 固定 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和+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39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09-30 基金名 称


中小成 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17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602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783.85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1106925.15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107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1926.85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35% 成 份股 信息 内容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0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002004 华邦颖 泰














必须


8,850.00 002008 大族激 光 1700 允许 15.00%


002009 天奇股 份 400 允许 15.00%


002011 盾安环 境 900 允许 15.00%


002022 科华生 物 900 允许 15.00%


002029 七 匹 狼 1000 允许 15.00%


002035 华帝股 份 400 允许 15.00%


002037 久联发 展 400 允许 15.00%


002038 双鹭药 业 600 允许 15.00%


002039 黔源电 力 300 允许 15.00%


002041 登海种 业 300 允许 15.00%


002051 中工国 际 400 允许 15.00%


002055 得润电 子 500 允许 15.00%


002063 远光软 件 600 允许 15.00%


002065 东华软 件














必须


20,916.00 002068 黑猫股 份 600 允许 15.00%


002081 金 螳 螂 1200 允许 15.00%


002089 新 海 宜 600 允许 15.00%


002092 中泰化 学 2000 允许 15.00%


002096 南岭民 爆 200 允许 15.00%


002106 莱宝高 科 900 允许 15.00%


002108 沧州明 珠 400 允许 15.00%


002116 中国海 诚 200 允许 15.00%


002118 紫鑫药 业 500 允许 15.00%


002121 科陆电 子 500 允许 15.00%


002128 露天煤 业 700 允许 15.00%


002129 中环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133 广宇集 团 900 允许 15.00%


002136 安 纳 达 3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1 002140 东华科 技 400 允许 15.00%


002142 宁波银 行 2800 允许 15.00%


002146 荣盛发 展 1200 允许 15.00%


002153 石基信 息 200 允许 15.00%


002154 报 喜 鸟 700 允许 15.00%


002155 辰州矿 业














必须


14,595.00 002157 正邦科 技 500 允许 15.00%


002158 汉钟精 机 200 允许 15.00%


002176 江特电 机 600 允许 15.00%


002183 怡 亚 通 900 允许 15.00%


002210 飞马国 际 300 允许 15.00%


002220 天宝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221 东华能 源 500 允许 15.00%


002223 鱼跃医 疗 500 允许 15.00%


002226 江南化 工 300 允许 15.00%


002236 大华股 份 1100 允许 15.00%


002237 恒邦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241 歌尔声 学 1500 允许 15.00%


002244 滨江集 团 800 允许 15.00%


002245 澳洋顺 昌 400 允许 15.00%


002250 联化科 技 700 允许 15.00%


002262 恩华药 业 300 允许 15.00%


002269 美邦服 饰 200 允许 15.00%


002271 东方雨 虹 400 允许 15.00%


002273 水晶光 电 600 允许 15.00%


002277 友阿股 份 800 允许 15.00%


002285 世联地 产 300 允许 15.00%


002293 罗莱家 纺 200 允许 15.00%


002294 信立泰


400 允许 15.00%


002304 洋河股 份 6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2 002305 南国置 业 600 允许 15.00%


002310 东方园 林 500 允许 15.00%


002311 海大集 团 600 允许 15.00%


002325 洪涛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340 格林美


1000 允许 15.00%


002344 海宁皮 城 800 允许 15.00%


002345 潮宏基


300 允许 15.00%


002353 杰瑞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375 亚厦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376 新北洋


500 允许 15.00%


002378 章源钨 业 200 允许 15.00%


002385 大北农


1700 允许 15.00%


002400 省广股 份














必须


21,990.00 002408 齐翔腾 达 400 允许 15.00%


002410 广联达


500 允许 15.00%


002415 海康威 视 2300 允许 15.00%


002421 达实智 能 300 允许 15.00%


002429 兆驰股 份 900 允许 15.00%


002431 棕榈园 林 400 允许 15.00%


002447 壹桥苗 业 200 允许 15.00%


002450 康得新


1600 允许 15.00%


002456 欧菲光


400 允许 15.00%


002467 二六三


300 允许 15.00%


002470 金正大


300 允许 15.00%


002475 立讯精 密 300 允许 15.00%


002477 雏鹰农 牧 900 允许 15.00%


002479 富春环 保 600 允许 15.00%


002482 广田股 份 400 允许 15.00%


002501 利源铝 业 500 允许 15.00%


002508 老板电 器 200 允许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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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002563 森马服 饰 200 允许 15.00%


002570 贝因美


800 允许 15.00%


002588 史丹利


200 允许 15.00%


002601 佰利联


200 允许 15.00%


002628 成都路 桥 900 允许 15.00%


002635 安洁科 技 100 允许 15.00%


002646 青青稞 酒 400 允许 15.00%


002648 卫星石 化 200 允许 15.00%


002663 普邦园 林 400 允许 15.00%


002665 首航节 能 300 允许 15.00%


002701 奥瑞金


200 允许 15.00%


注:此 表仅 为示 意。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因 特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于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3)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 购 或赎回 ,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的 情形 , 包括但 不限 于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 赎回 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4 ( 九) 集合申 购与 其他服 务 在 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 、 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 赎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予以 公告 。 十 一 、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等 其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业 务的 代理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网下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应 与其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十 三、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新股 、 债 券 、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5 相关规 定 。 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 投资策 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2% 。如因 标的 指数编 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 扩 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 以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6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 、投 资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 维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调 整,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7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为 中小板 300 成长 指 数。 中小 板300 成长 指数 ( 简 称 SME300 成长 ) 由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 。 在 中小 板 300 指数样 本股 中, 综合 考虑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 增长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三 个 成长指 标, 选择 前100 只最 具成 长风 格的股 票构 成中 小 板 300 成长指 数成 份股 , 以刻 画中 小板成 长股 的 整体运 行状 况。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 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8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对于 因上 述第 (5) 、( 6 ) 项 情形 导 致无法 投资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 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c)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d)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49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3 年7 月16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3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3,206,847.27 97.37 其中: 股票 63,206,847.27 97.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03,748.99 2.6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728.93 0.01 8 合计 64,914,325.19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0 A 农、林 、牧 、渔 业 1,311,577.94 2.04 B 采矿业 1,162,684.04 1.81 C 制造业 41,948,099.87 65.3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61,916.00 0.72 E 建筑业 7,894,027.66 12.3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65,738.00 1.6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8,531.34 0.2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26,193.04 4.72 J 金融业 1,446,676.00 2.25 K 房地产 业 2,272,679.68 3.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61,499.70 3.6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7,224.00 0.2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206,847.27 98.50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声 学 97,096 3,523,613.84 5.49 2 002450 康得新 96,550 2,701,469.00 4.21 3 002415 海康威 视 73,032 2,580,950.88 4.02 4 002236 大华股 份 67,508 2,580,830.84 4.02 5 002353 杰瑞股 份 36,418 2,512,842.00 3.92 6 002038 双鹭药 业 37,753 2,212,325.80 3.45 7 002081 金 螳 螂 77,242 2,199,079.74 3.43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1 8 002304 洋河股 份 36,427 1,977,986.10 3.08 9 002142 宁波银 行 170,800 1,446,676.00 2.25 10 002570 贝因美 49,200 1,375,140.00 2.1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 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83.92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1.7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2,343.30 9 合计 3,728.9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四、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年6 月30日 ,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3 月15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3.70% 1.23% -7.93% 1.34% 4.23% -0.11% 2013 年上 半年 3.95% 1.58% 4.27% 1.60% -0.32% -0.02% 自2012 年3 月15 日 至2013 年6 月30 日 0.10% 1.37% -4.00% 1.44% 4.10% -0.07% 十 五、 基金 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3 十六 、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七 、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4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除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外 )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5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6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8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八 、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7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依据 以下 原 则确 定 :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标 的指 数 同期增 长率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4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收 益评价 日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 可 能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 的确定 1 、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 并计算 基 金净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净值增长 率的 差额, 当差 额超过 1%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行 收益 分配。 2 、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率 为 收 益 评价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日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3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 分配数 额。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评价 日的 基金 可分 配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九 、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59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0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设 下限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季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度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时按 照5 万元 收取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 因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授权 方的原 因 ,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的收取 标准 发生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进行 相应 变更。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0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 、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一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1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告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五) 基金开 始申 购、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 七) 基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 申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通 过网 站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 九)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十)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3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和 终止上 市 ;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4 (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 十二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5 (二) 管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 流动性 风险 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 场流 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 以合 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 需股 份数量所 造成的风 险。 对 ETF 基金 而言,流 动性 风险主 要发 生在基金 建仓 期以及 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 股期间 。 (四)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 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的指数化投资,ETF 基金 的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是 基 金份 额 净 值 (NAV) 增长率 与标 的指数 增长率偏 离的 风险, 以下 因素可能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ETF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 ETF 基 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 组合或 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使 基金投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6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在 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能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技 术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都 会对 ETF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从 而影 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 (6)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 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计 算并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者 若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 因 此, 投资 者在 进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7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11、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机 构可能 调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货 银对 付制度, 对投 资者基 金份 额、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二 十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实质 性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等下 述情 形 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 以下 情形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8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69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四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5)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委 托和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1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 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对 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 单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对 价;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2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3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股 票、 应付 申购 对价 和赎回 对价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4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委托 代理 人参加 会 议并行 使表 决权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为 一参 会份 额, 每 一参 会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 金 ( 即 “国泰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的相关 性,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直接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在 计算 参会 份额和 计票 时 , 联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 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5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合同变 更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6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7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下 同)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8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79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0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1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 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2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 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3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 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包含 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将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4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c)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d)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f)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6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标的 指数 调整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5 的有关 约定 。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6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7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网下股 票认 购 所募集 的股 票应 划入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立 的证 券账 户下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 金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或收 取现 金差 额、支 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款的多 退少 补、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进 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 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8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代 和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7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89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 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90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 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91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六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供 。 以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要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 化,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一)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长 途话 费) ,021-38569000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 投资 者 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 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投 诉及 建议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客 户服 务热 线、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渠 道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 网站资 讯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fund.com ) 为投 资者 提供 查 询服务 、 资讯 服务以 及在 线交流 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92 平台。 (四)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邮 编: 200120 二 十七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放 开 港 澳 台 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国 泰 元 鑫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公告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6-25 二十 八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九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5-93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中 小板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 一 三年十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