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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消费升级(519125)

浦银消费升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 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十月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重要提示 1、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 〕1281 号文准 予注 册 。中 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的 准予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 基金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5、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份额将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通过场内方式和场外方式 向社 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周六、 周日电子直销和 部分代销机构网点照常办理业务, 具体时间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安排详见 本公告 正文) ;场内发 售渠道 为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投资人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 ,需首先开立 上海中登公司基金账户。 (1 )已 持上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人,可以 在场外销 售机构 办理开 户手续, 将上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 )没 有上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或 证券 投 资基金账 户的投 资者, 可在场 外销售机构申请新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3 ) 已经持有上海中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上海中登公司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 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 应使用上海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1 )已 有上海 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的投 资者不 必再办 理开户 手续。 (2 )尚 无上海 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的投 资者, 需在认 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中心、 电子直销和指定代销网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基 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 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 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 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投资 者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 金在场 外代销 网点、电 子直销 渠道认 购以金额 申请,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直销机构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 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认购标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 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 销售机构 (指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直销中心和电子直销) 对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 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信息。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 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 浦银安盛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交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 公告。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到交通银行网点咨询有关本次募集的有关事宜。 13、 在募集期间, 各代销机构可能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 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 或 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 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也可拨打交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 宜。 15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28-999 或(021 )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 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 本 公司提供上 门服务。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4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 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 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如下: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 基本面财务 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一、 基 金募 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消费升级混合 基金代码:519125 场内简称: 浦银消费 场内认购代码:521125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驱动的大消费 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 网址:www.py-axa.com (2 )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2、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 电话:021-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7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9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搞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87 网址:www.avicsec.com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在募集期 内,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1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 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 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三个 月内, 如果本 基金的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则该 《基金合同》 满足生效条件。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 他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若三 个月的 募集期 满,本《 基金合 同》未 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则 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 内 退 还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资人。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信息披 露费用 、会计师 费与律 师费由 基金管理人 支付。 (十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2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2、上述 场外认 购利息 折算的基 金份额 精确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 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 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 =9,881.42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9,881.42+5.5=9,886.92 份 场内认购份额=9,881.00+5.00=9,886.00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 9886.92 份 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 9886.00 份基金份额, 其余 0.42 份对应的金额将 返还给投资者。 二、 发 售方 式及有 关规 定 1、在募 集期内 ,本公 司将同时 面向个 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电子直 销暂限 个人投 资者) , 投资者 可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在场外代销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3 网点、 电子直 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 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的最低 认购标准。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 2、募集 期内投 资者可 以多次认 购本基 金,但 认购申请 一经确 认,则 不可以 撤销。 三、 个 人投 资 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 个人投资者 认购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以上, 可 选择 到本公司 上海直销中心 认购。 (2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 )在 上海直 销中心 开立基金 及交易 账户的 投资者应 指定一 个银行 账户作 为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 ) 营业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9:00~17:00 (节假 日不受理) 。 (5 )请 有意在 上海直 销中心认 购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上 海直销 中心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py-axa.com ) 上下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 )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到上海 直销中心 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4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 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 择 在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帐 户。 。 ③ 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 证件 (指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官证 、士 兵证、 护 照 等)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并签署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加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 (现 金缴款除外) ,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076402-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 投资者应在 “汇款 人” 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 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 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 因未 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 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 投资者 在认购 当日没有 把足额 资金划 到账,但 下一工 作日资 金足额 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 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5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 ,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 购金额; D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签署的《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 ③ 不与 开户手 续同时 办理的认 购交易 ,需提 供投资者 有效身 份证件 原件及 复印件。 (4 )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 待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 基金 发售日每天 15:00 后 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网站:www.py-axa.com 。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从 未开通 过本公 司电子直 销的个 人投资 者,可在 浦银安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 (www.py-axa.com ) 选择 “网上交易 ——网上开户” , 根据页面 提示, 进行 网上 开户操 作;在 网上 开户 申请提 交成功 后 ,即可 登录“ 网上交 易” ,通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进行网上认购; (2 )已 开通本 公司电 子直销的 个人投 资者 , 可直接登 录浦银 安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网上交易” 进行网上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6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 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 日起 (T 为申请日) 登陆本公 司网站, 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电子直销渠道目 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电子直销渠道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业 务 办 理 时间 : 基金 发 售 日 的 9:30-17:00 ( 节 假 日 除 外 ,业 务 办理 安 排 以当地分行为准)。 2、 开户程序以及所需材料 (1 )事先办妥或持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个 人投资 者到网 点提交以 下材料 ,办理 开户手续 ,开立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士兵证等) ; ② 本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 ③ 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3 )如 已开交 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基 金交易 账户,可 直接持 本人有 效身份 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 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 )开 立基金 账户的 同时可办 理本基 金的认 购手续, 需填妥 并提交 认购申 请表。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 )本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5、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需本 人亲自到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指定的 代销网 点办理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7 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没有交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3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四)其他代销渠道 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交通 银行及其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 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 (2 )在 上海直 销中心 开立基金 及交易 账户的 基金投资 者应指 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 以便进行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 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 )营业时间:2013*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9:00~17:00(节 假日不受理) 。 (4 )请 有意在 上海直 销中心认 购基金 的机构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中心 索取开 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 上下 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 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5 )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到上海 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 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 由投资 者自己承担。 ② 选 择 在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8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工商行政 管理 机关颁 发 的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副 本原件及 复印 件(加 盖 单 位公章) 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填妥的《开户业务补充信息表》 ; ?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 ?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 ? 需要开通 传真 交易的 投 资者,需 要提 交填妥 并 加盖机构 公章 和法定 代 表 人私章的《传 真交易协议书》 。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 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 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 如果开户 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 划 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076402-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 投资者应在 “汇款 人” 栏中填 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 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 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9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 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 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 机构投 资者在 认购当日 没有把 足额资 金划到账 ,但下 一工作 日资金 足额到账, 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 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 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 情况将 被视为 无效认购 ,款项 将退往 机构投资 者的指 定资金 结算账 户: A ,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 ,机构投资者划来资 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 ,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 (4 )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 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 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业 务 办 理 时间 : 基金 发 售 日 的 9:30-17:00 ( 节 假 日 除 外 ,业 务 办理 安 排 以当地分行为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 事先办 妥或持 有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的机构 活期存 款账户 并存入 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由 被授权 人到开 户会计柜 台提交 以下材 料,办理 开户手 续,开 立交通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填写 合格并 在第一 联加盖公 章和法 定代表 人(非法 人单位 则为负 责人) 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② 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和副本的 原件及 复印件 、组织机 构代码 证和税 务登记 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 登记证 书原件 及复印件 ; (上 述原件 供查验, 复印件 需加盖 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 ③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 ⑥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 )如 已开立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交 易账户, 可直接 持被授 权人有 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印鉴、 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军队或武 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账户, 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 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到开户 会计柜台开立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基金账户, 可直接 办理认购业务。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认购申请表。 3、认购程序及 所需材料 (1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5、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请到 原机构活 期存款 账户开 户会计柜 台办理 开户和 认购手 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其他代销渠道 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 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 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1 五、 清 算与 交割 (一)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 (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 成。 六、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一) 募集期截止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 记机构出具 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 若本 《基金合同》 达到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 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 《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 则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 本 次基 金募集 当事 人 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4 亿元人民币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2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持有 51% 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 )持有 39% 的股权;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 )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印倩云 (二) 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三)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 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八)“ 销售 机构 ” 部分。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 刘少君 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3 电话: (010)59378919 传真: (010)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葛令磊 经办律师:宣伟华、葛令磊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