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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祥(270024)

广发聚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聚祥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 
[2013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 〇一三 年十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1 月21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2011]131 号文 核 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但 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提 供保本 ,并由 担保 人为 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合 型基 金,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经济 、政治 及其 他相关 因素对 证券价 格波 动产 生影响 而引发 的 市场 风 险,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以及保证风险 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认 购并 持有到 期,投 资者购 买的 基金 份额存 在仅能 收回 本金 的可能 性。认 购未 持有 到期, 投资者 将不 能获 得保本 保证, 将承 担市 场波动 的风险 。 投 资者 投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如 果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不 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投资 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9 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和保 证机 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4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 ....................................................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6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8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8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3 第 二十 部分


保本 周期到 期 ...............................................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11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1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4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62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63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64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 164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和保证机构、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保 本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广 发 聚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广 发 聚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 限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即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 份额的投资金额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即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签署的《广发聚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其他机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 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之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的存续形式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或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到期期间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3 个工作日) 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份额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 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 美 卿 : 董 事 , 女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深 圳 市 前 海 香 江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南 方香 江 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 ,香 江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任广 发证 券监 事,广 发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全 国妇 联常 委,中 国产业 发展 促进 会副会 长,广 东省 政协 常委, 广东省 工商 联副 主席,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深圳 市政 协常 委,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 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 男 ,管 理学硕 士 ,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 。曾 任广州 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 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基金经理 谢军, 男, 中国籍 ,金 融学硕 士,9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持 有证券 业执 业资格 证书 ,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 品设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广发货 币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3 月 27 日起任广发 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2 月14 日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 2011 年3 月15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8 日起任广发聚源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李琛,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 2000 年 7 月至2002 年8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8 月至2007 年6 月先后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主管,200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广发稳健增长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0 月 23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朱纪刚,任职时间为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2 年 10 月22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各 业务均 制定 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岗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 立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监控 防线。 监察 稽核 部属于 内核部 门, 直接 接受总 经理的 领导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 立 以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督 察 长 为 核 心 , 对 公 司 所 有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第 四 道监控防线。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 产托 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 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 线”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 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 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和保 证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 在 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 深 圳 理 财 中 心 、 杭 州 理 财 中 心 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 投 资 人 也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本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的 查 询 和 投 诉 等。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 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4)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1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6)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7)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8)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9)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2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1)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3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4)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4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4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3)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6)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7)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8)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9)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0)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1)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2)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2)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3)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6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8 )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69)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0)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2)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3)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5)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担 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投资担 保; 投资及 担保 的评审 、策 划、咨 询服 务;投 资及 投资相 关的 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 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 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 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经办律师: 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五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基 金,并 于2011 年1月21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11]131号文核准 募集。 一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 投资目标 在力争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投资 金额 (低出 的部分 即为 “保 本差额 ” ) ,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对 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持有 到期 而赎 回或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发 生《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不 适用 保本 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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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8、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 为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保证 范围为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的 差额部 分,保 证期 间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月 止。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二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 募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 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为5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购期利息) ,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 《发 售公告》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四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0%,投资者同一天可多笔认购,但适用费率按单笔分笔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5、投资金额的计算 投资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利息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投资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投资金额=9,900.99+99.01+5=10,005.00 元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六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 1,000 元,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已在基 金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七、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在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内 ,一般 不接受 申购 (包 括转换 入)申 请。 特殊 情况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 担 保人 协商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 接受申 购( 包括 转换入 )申请 ,对 于申 购(包 括转换 入) 的基 金份额 ,本基 金不 提供 保本,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3 月1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自 2011 年6 月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内 ,一般 不接 受申购 (包 括转换 入) 申请。 特殊 情况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 担 保人 协商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接受申 购( 包括 转换入 )申请 ,对 于申 购(包 括转换 入) 的基 金份额 ,本基 金不 提供 保本,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的具体 日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转 为转型 后的 “广发 聚 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不 得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转 为转型 后的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2.0% 1 年<N≤2 年 1.6% 2 年<N<3 年 1.2% 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 0.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2.0%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2.0% =2,426.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2,426.00=118,87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18,874.00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内 ,一般 不接受 申购 (包 括转换 入)申 请。 特殊 情况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 担 保人 协商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接受申 购( 包括 转换入 )申请 ,对 于申 购(包 括转换 入)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管理 人不 提供保 本,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条件、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十 六、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定 是否冻 结。 在国 家有权 机关做 出决 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 本 本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高于 或等 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赎 回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加上 其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低出的 部分即 为“ 保本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而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或 者发生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 、保 本案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该 认 购申请 被全 额确 认) 并 持有到 保本 周期到 期, 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6 元/基 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10,000-99.01+5)/1.00=9,905.99 份 (一)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2 元。 投资金额=10,000+5=10,005.00 元 可赎回金额=0.92×9,905.99=9,113.5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6×9,905.99=594.36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707.87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基 金份额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投资 金额( 扣除 其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9,410.64 元。 (二)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35 元。 投资金额=10,000+5=10,005.00 元 可赎回金额=1.35×9,905.99=13,373.0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6×9,905.99=594.36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3,967.45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该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可赎 回金 额 向该 投资者 支付 13,373.09 元。 三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对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是转型 为“广 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一)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 在保 本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 因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八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 同意修 改《 基金合 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 任的 , 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一、为 确保 履行保 本条 款,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本 基金的 保本 由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本基金 的担保 人为 中国 投资担 保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 同意 《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保 本由担 保人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任 保证 。保 证的范 围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保本额。 三、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其 履行 《保证 合同 》项下 保证 责任能 力情 形的, 应在该 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三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形。 确定担 保人 已丧 失保证 能力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的 新任 担保人 必须 符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被提名 的新 任担保 人形 成决议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保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本周期 内保 证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投资 金额 (低出 的部分 即为 “保 本差额 ” )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支 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保人 将上 述清偿 款项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 人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低 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 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 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五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除 本部 分第四 款所 指的“ 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人 的, 原担保 人承 担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以及 下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出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担保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 其他 机构经 监管 机构同 意后, 继续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保本 保障 ,并 且基金 管理人 与之 签订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的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名称 相应变 更为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 保证 费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月 收到基 金管 理费之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公式: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天数。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 方可向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裁 ,仲 裁裁 决为终 局,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争 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机制将 资产配 置于 安全 资产与 风险资 产。 恒定 比例组 合保险 机制 的基 本思想 为:将 扣除 一般 费用和 开支的 基金 资产 分为两 个部分 。一 部分 是将较 大比例 的资 金投 入到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上, 以期获 得稳 定的 回报, 称为安 全资 产, 另一部 分是将 少部 分资 金投入 到股票 等风 险较 高的投资工具上, 以期取得潜在的超额回报, 称为风险资产。 通过动态的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将可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等债 券,以 及货币 市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指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70%-10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遵循 保本增 值的 投资理 念, 根据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机制进 行资 产配置 ,并 通过严 格的风险管理,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 配置 上,本 基金 主要根 据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机 制来 动态调 整 安 全资产 和风 险资产 的配比。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模型加以说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 t t t E M A F ? ? ? 其中,Et 表示 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 表示放大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 表示 t 时刻的最低 保险额度,称为底线(Floor) ,而(At-Ft )称 为安全垫(Cushion)。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确定初始底线F0 : 通过预期的无风险收益水平计算 期末目标价值 (在本基金中该值 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的 现值, 使得这 部分 资产 到期后 本利之 和等 于期 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初始的底线 F0 ; (2) 确定放大乘数M: 放大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取并进行定期的重 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通过对历史行情的蒙特卡洛模拟得到的参考最优放大乘数。 (3) 确定初始风险资产投资额度 E0 : 底线与基金初始资产的差为初始安全垫; 将初始安 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后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部分投资于安全资产;


(4) 期间 调整 :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情况 计算新 的安全 垫, 重新 分配风 险资产 和安 全资产 比例。 举一个例子说明该策略: 假设基金利用 CPPI 策略, 期初投资 100 万元于股票和债券, 投 资期限为三年,放大乘数选为 3。债券收益率为2.82% 。 期初(第一年年初)底线为:F0= 3 100 (1 2.82%) ?? ?? ?? =92.00 万元(保留2 位小数) 期初安全垫为: 00 AF ? =100-92.00=8.00 万元 期初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 0 3 8.00 E ?? =24.00 万元 因此,在期初,将24.00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76.00 万元投资于债券。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股票资产上涨 5%,此时: 底线变为: 1 92.00 (1 2.82%) F ? ? ? ?94.59 万元 安全垫变为: 11 AF ?? 24.00 ×(1+5%)+76×(1+2.82%)-94.59=8.75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 金额为: 1 3 8.75 26.25 E ? ? ? 万元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24.00×(1+5%)+76×(1+2.82%)-26.25=77.09 万元 故在第一年年底,将 26.25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7.09 万元投资于债券。而第一年年底 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 78.14 万元 (76×(1+2.82%)=78.14) , 故 基金管理人卖出 1.05 万元 债券,转换为股票。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股票资产下跌 5%。此时: 底线变为: 2 F =94.59×(1+2.82%)=97.26 万元 安全垫变为: 22 AF ? =26.25 ×(1-5%)+77.09×(1+2.82%)-97.26=6.94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2 E =3×6.94=20.82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26.25×(1-5%)+77.09 ×(1+2.82%)-20.82=83.38 万元 故在第二 年年底,将 20.82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83.38 万元投资于债券。而在第二年年 底, 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 24.94 万元 (26.25×(1-5%)=24.94) ,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4.12 万元股票,转换为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 安全垫增大, 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 票下跌 ,那 么投 资组合 净值下 跌, 安全 垫缩小 ,更多 的资 金从 股票转 到债券 ;但 投资 组合净 值最多 下跌 至底 线,即 安全垫 最多 缩小 为零, 这时投 资组 合全 部转换 为债券 ,投 资组 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 100 万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基金管 理人从两个方面对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进行了改进: 首先, 本基 金强调 在股 票市值 上涨 的时候 ,不 过度追 涨的 策略。 通过 实时跟 踪各 类资产 净值的 变化情 况计 算各 类资产 的理论 配比 ,当 风险资 产价值 下跌 时及 时减仓 ,而当 风险 资产 价值上 升时, 需要 达到 一定的 幅度才 开始 增持 ,这样 在保证 执行 保本 策略的 情况下 ,提 高了 安全性,降低了交易费用。 同时,本基金还将严密关注风险资产的风险敞口暴露情况。通过计算风险资产的 VaR 等 风险指 标值, 将可 能发 生的损 失控制 在现 有资 产与底 线的差 值以 内, 从而能 够避免 由于 风险 资产仓位过重可能引起的潜在损失。 2、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根据投资策略不同分为两个部分,以免疫策略(Immunization Strategy) 为主, 通过构造投资组合, 尽可能使债券组合避免市场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 保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收益的 稳定性 ;以 积极 投资策 略 为辅 ,通 过对 经济周 期和利 率长 期走 势分析 主动调 整组 合获 取超额 收益率 ;并 且, 由于债 券仓位 因投 资组 合整体 策略而 动态 调整 ,本基 金将选 择流 动性 相对较好的债券作为投资品种,以期在买入和卖出时尽量降低冲击成本。 (1)免疫策略 所谓免疫策略,是指构造这样一种投资组合, 使得投资组合的久期与投资期限相匹配, 从而使得 任何由利率变化引起的 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 能被再投资的回报(或损失)所弥补。免 疫策略主要通过 配置于久期 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来实现的。本基金将根据保本周期的剩 余期限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有效地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从而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的稳定 性。 (2)积极投资策略 在免疫策略的基础上, 我们采用积极投资的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以获取超额收益, 其中的积极投资策略包括: a.类属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在经济周期内的表现差异很大,本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重 点研究不同类别债券资产在经济周期内的变动规律, 并根据对当 前经济所在经济周期的判断, 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控制整体的风险水平。 b. 利率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 、固定资产投资、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 ,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 经济 政策取向,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 形态在未 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动态调整。 c.个券选择策略 1)信用债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 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信用产品的信用基本面。 债券研究员根据对当前国民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地位、发 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方式等情况,并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该 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信用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还将紧密捕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带来的套利机会、一二级债券市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的收益率利差带来的投资机会等,同时密切跟踪国外信用债券的最新发展规律和重要研究成 果,深化对国内信用利差变动的认识,通过调整本基金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 限 方面的分布,获取最大化的风险加权回报。 2)可转债 可转债兼顾固定收益债券的稳定收益特点,以及标的权益可能的上升空间,在某些市场 阶段可以有效的抵御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 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 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3)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证券的构成及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资产 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及市场对其认可度还有待提高,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的发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从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择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和 退出时 机,并 通过 深入 分析新 股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情 况,结 合新 股发 行当时 的市场 环境 ,根 据可比 公司股 票的 基本 面因素 和价格 水平 预测 新股在 二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 其发行 价格 ,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GARP 投资法 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有 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和非 系统性 风险, 追求 股票 投资组 合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 是本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旗下 基金统 一的 股票投 资范 围,入 选条 件主要 是根 据广发 企业价 值评估 体系 ,通 过研究 ,筛选 出基 本面 良好的 股票进 入一 级库 。广发 企业价 值评 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 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管理状况、 竞争 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2)二级库的构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二级股 票库 为本 基金 的 风格库 。本 基金 通过 GARP 投资 法从 一级 股票 库中 选择 基 本面良 好、 流 动性高 、风 险低 、具有 中长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 场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另一 方面, 利用 成长 性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会。 二级库 的股 票主要 选择 标准包 括: (1) 成长 性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产 业政策 、行 业景气 和公司 经营管 理等 方面 的综合 分析, 结合 净资 产收益 率 、收 入和 利润 的增长 速度等 指标 ,筛 选出具 有预期 高成 长性 的公司 ; (2 )PEG 指标 ,在成 长性分 析的 基础 上,采 用PEG 指 标做 进 一 步的筛 选分析 ,并 结合PE、PB 等其它 指标 ,以 及公司 和行业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考虑, 以准 确把 握公司的增长潜力; (3)其它因素,包括 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 库的 基础上 ,根 据投资 程序 ,基金 经理 小组通 过对 个股价 格趋 势和市 场时 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本 基金可 以主 动投资 于权 证,其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强 基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将利用 权证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增加 收益 的目 的;同 时,充 分发 掘权 证与标 的证券 之间 可能 的套利 机会,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增值。 在权 证投 资中,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本基金 是保 本混合 型基 金,保 本周 期为三 年, 保本但 不保 证收益 。目 前,银 行定 期存款 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标客户等特点,以 3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不仅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的有效性, 还能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 、转 型后的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 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积极管理, 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A 股股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 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该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基金的 资产 配置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 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该基金 在把 握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和 金融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基 础上, 对各 类资产 和证 券进行 深入分析,精选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资本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根据宏观及市场分析结果,并综合考虑基金投 资目标、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确 定该基金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方面,该基金关注的主要指标有: 关注重点 宏观经济 环境 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 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业品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 政策环境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资金 环境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 资金供给因素: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基金、 券 商自营、QFII 新增投资额等; 市场利率、汇率等反映资金供求变动的相关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投资策略 该基金 主要 从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择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和 退出时 机,并 通过 深入 分析新 股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情 况,结 合新 股发 行当时 的市场 环境 ,根 据可比 公司股 票的 基本 面因素 和价格 水平 预测 新股在 二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 其发行 价格 ,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 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 的长期稳定增 值。 该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该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 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 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管理状况、 竞争 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2)二级库的构建 二级股票库为该基金的风格库。 该 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从一级股票库中 选择 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 性风险和非 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益的机会。 二级库的股票主要选择标准包括:①成长性,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和 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结合 净资产收益率 、收入和利润的增长速度等指标,筛选 出具有预期高成长性的公司;②PEG指标,在成长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PEG指标做进一步的 筛选分析,并结合PE、PB等其它指标,以及 公司和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准确把握公 司的增长潜力;③其它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和 可转换债 券 等债券品种。该基金将采取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对个券相对价 值的比较,发现价值低估的品种,把握投资机会;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个券信 用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上,该基金将对 中长期利率走势进行深入 研究和预测,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 周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 等的研判,主动调整组合获取超额收益,其中的主动投资策略 包括: (1 )类属配置策略,该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不同类别债券资产在经 济周期内的变动规律,并根据对当前经济所在经济周期的判断,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别债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并控制整体的风险水平; (2)利率投资 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 形态在未 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具体包括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和骑乘策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信用债方面, 该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 法,对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信用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可转债方面,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 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此外,该基金将密切关注资产支 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该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该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该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 资中, 该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 数,覆 盖了沪 深 市 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 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 性, 因此 ,股票 部分的 业绩 基准 采用沪深 300 指数;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证全债指数。此外, 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三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利率走 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为股票组合构建提供建议。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债 券投资和个股投资方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四、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六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 年10 月2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 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6 月30 日。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5,530,945.80 1.73 其中: 股票 35,530,945.80 1.7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45,802,717.20 85.19 其中: 债券 1,745,802,717.20 85.1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000,000.00 1.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2,067,294.81 9.8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1,839,018.68 1.55 7 合计 2,049,239,976.49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726,945.80 1.0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3,804,000.00 0.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530,945.80 1.78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252 中恒集 团 1,050,000 14,574,000.00 0.73 2 601117 中国化 学 1,450,000 13,804,000.00 0.69 3 600062 华润双 鹤 357,290 7,152,945.80 0.36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 四)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26,862,000.00 46.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26,862,000.00 46.56 4 企业债 券 309,135,249.50 15.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93,923,000.00 19.79 7 可转债 115,882,467.70 5.82 8 其他 - - 9 合计 1,745,802,717.20 87.7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0308 12 进出 08 1,500,000 146,715,000.00 7.37 2 122224 12 电气 02 1,300,000 130,533,000.00 6.56 3 120412 12 农发 12 1,200,000 117,636,000.00 5.91 4 110311 11 进出 11 1,000,000 102,180,000.00 5.13 5 1382074 13 中 电投 MTN2 1,000,000 100,700,000.00 5.06 ( 六)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 九)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根 据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9,979.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09,634.44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4 应收利 息 31,449,405.0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839,018.6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57,055,692.30 2.87 2 110015 石化转 债 35,717,592.40 1.79 3 110020 南山转 债 23,109,183.00 1.1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6.30 2.03% 0.16% 2.14% 0.00% -0.11% 0.16% 2012.7.1-2012.12.31 -1.24% 0.13% 2.18% 0.00% -3.42% 0.13% 2012.1.1-2012.6.30 2.75% 0.16% 2.51% 0.00% 0.24% 0.16% 2011.3.15-2011.12.31 1.70% 0.10% 3.96% 0.00% -2.26% 0.1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5.29% 0.13% 10.78% 0.00% -5.49% 0.13%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2011 年3 月 1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5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基金转型后: 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可以选 择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转 为转型 后的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应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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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合 型基 金,保 本周 期为三 年, 投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存在着 仅能 收回本 金( 含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的可能 性; 未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投 资者赎 回或转 换出 时不 能获得 保本保 证, 将承 担市场 波动的 风险 。此 外,如 果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不 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投资 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 、 本 基金 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 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投 资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产 配置 于安全 资产和 风险资 产。 恒定 比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在理论 上可以 实现 保本 的目的 ,但其 重要 前提 之一是 投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与 风险资 产的 仓位 比例能 够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作出适 时、 连续 的调整 ,但在 实际 投资 过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者 市场环 境急 剧变 化影响 到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 在过 渡期内 将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和 转换 出业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但未 在到期 期间赎 回或 转换 出的基 金份额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变 现或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7、保证风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人 机制 ,但可 能由 于下列 原因 导致保 本周 期到期 而不 能偿付 本金 ,产生 保证风 险。这 些情 况包 括但不 限于: 本基 金在 保本周 期内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而担保 人不 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担保人也无 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8、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投资者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9、 到期期间净值下跌风险: 在到期期间, 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有人进 行到期 操作 的, 享有保 本利益 ,但 对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至 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则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 10、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第 二十 部分


保本 周期到 期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转 型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处理 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在到期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 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 3、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在到期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则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并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选 择,本 基金 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 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持 有转 型后 的“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低 于其投 资金 额,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以 投资金 额( 扣除 其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担保人 对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 险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 间截 止日起 (不 含该日 )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 日的 时间为 过渡 期,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投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或 者转换 入本 基金的 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 申购 费 用由 过渡 期申购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使基 金财 产保持 现金 形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收相应 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投资者进行过渡 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 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差 额” )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认购或 者在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转换 入的基 金份 额,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的相 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转入金 额等 于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包括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为1.00 元 ,基金 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持有 期的 计算仍 以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转换 入或者 过渡 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及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条 款,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经折算 的基 金份 额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到期 的,每 份经折 算的 基金 份额将 获得在 该保 本周 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元的保本保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 、转 型后的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 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2、保 本周 期届满 ,如 本基金 转型 为“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基金 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转 型后的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 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 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七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 担保 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的5 个 工作 日内 , 将需清 偿的款 项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清偿 款项 的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工 作日 )内将 保本 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 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7)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 转型为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略 执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 金的保 本 ( 一) 保本 本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高于 或等 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赎 回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基 金份 额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低出的 部分即 为“ 保本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而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或 者发生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 二)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 三)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 ,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四 、基 金保本 的保证 (一) 为确 保履行 保本 条款,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本基金 的保 本由担 保人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本基 金的担 保人 为中 国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同 意《 保证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保本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的 范围为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保本额。 (三) 保本周期内, 担 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保 证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 三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形。 确定担 保人 已丧 失保证 能力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内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人 必须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担保人 的更 换必须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的 新任 担保人 必须 符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被提名 的新 任担保 人形 成 决议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保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本周期 内保 证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 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 如果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低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低 出的部 分即 为“ 保本差 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全额 履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管 理人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清 偿款项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证 责任 ,担 保人无 须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9 金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低 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 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五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 除本 部分第 四款 所指的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 责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以 及下列 除外 责任 情形外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出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经监 管机构 同意后 ,继续 为本 基金 的保本 提供保 本保 障, 并且基 金管理 人与 之签 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本 基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本 基金 转型 为非保 本的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 保证 费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月 收到基 金管 理费之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 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公式: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天数。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1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基金转型后: 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投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可以选 择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一 种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六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3 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转 为转型 后的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机制将 资产配 置于安 全资 产与 风险资 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的 基本 思想 为: 将 扣除一 般费 用和 开支的 基金资 产分 为两 个部分 。一部 分是 将较 大比例 的资金 投入 到债 券和货 币市场 工具 上, 以期获 得稳定 的回 报, 称为安 全资产 ,另 一部 分是将 少部分 资金 投入 到股票 等风险 较高 的投 资工具 上,以 期取 得潜 在的超 额回报 ,称 为风 险资产 。通过 动态 的调 整资产 配置比 例, 将可 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等债 券,以 及货币 市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指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70%-100%, 其中,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二)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A 股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 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该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基金的 资产 配置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5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6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 、保 本周期 到期 ( 一) 保本周 期到 期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转 型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7 金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应修改。 上述 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 二) 保本周 期 到 期的处 理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 基金的 到期 期间 为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及之 后3 个 工作日 (含 第3 个 工作日 ) 。在 到期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 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在到期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并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选 择,本 基金 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 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 三) 保本周 期到 期的保 本条 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8 金、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持 有转 型后 的“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者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低 于其投 资金 额,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以 投资金 额( 扣除 其持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担保人 对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 险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 本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方 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 间截 止日起 (不 含该日 )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时间为 过渡 期,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投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或 者转换 入本 基金的 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 申购 费 用由 过渡 期申购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使基 金财 产保持 现金 形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收相应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9 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投资者进行过渡 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 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应基 金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差 额” )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认购或 者在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转换 入的基 金份 额,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的相 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转入金 额等 于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包括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为1.00 元 ,基金 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持有 期的 计算仍 以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转换 入或者 过渡 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及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条 款,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经折算 的基 金份 额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到期 的,每 份经折 算的 基金 份额将 获得在 该保 本周 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元的保本保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0 自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 五) 转型后 的“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 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2、保 本周 期 届满 ,如 本基金 转型 为“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基金 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转 型后的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公 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 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 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七) 保本周 期到 期的赔 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 作日内 将保 本差 额支付 至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 需清偿 的款 项划 入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1 2、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清偿 款项 的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转型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 转 型 为 “ 广发 聚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广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投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 略 执行 的 以 及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2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一、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二、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08 月 0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5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机制将 资产配 置于安 全资 产与 风险资 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的 基本 思想 为 :将 扣除一 般费 用和 开支的 基金资 产分 为两 个部分 。一部 分是 将较 大比例 的资金 投入 到债 券和货 币市场 工具 上, 以期获 得稳定 的回 报, 称为安 全资产 ,另 一部 分是将 少部分 资金 投入 到股票 等风险 较高 的投 资工具 上,以 期取 得潜 在的超 额回报 ,称 为风 险资产 。通过 动态 的调 整资产 配置比 例, 将可 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等债 券,以 及货币 市场 工具 等;风 险资产 指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6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转型后 的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70%-100%, 其中,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转 型为“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应依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7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8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9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0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1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3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 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4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5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6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7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8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9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0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 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1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2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 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可 订 制 电 子 邮 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 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机号码, 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等。已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未 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4 月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 改聘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4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聚 祥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聚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聚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八) 《 广发 聚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5 附件: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广 发 聚祥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保 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 金管理人 ” ) 住所地: 广东省珠 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 伟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邮编:519020 担保人:中国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担保人 ”) 住所地: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 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 :100048 鉴 于: 《广发 聚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对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保本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见 》等 法律 法规及 规范性 文件 的规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6 定,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立 《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 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本合同 为准, 如与 法律 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 合同另 有约 定,本 保证 合同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其 在《 基金合 同》 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 即 “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部 分不在 保证范 围之 内, 且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7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出的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5.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第十 二部 分、 第十三部分以及第二十一部分的规定,补足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5.2 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8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 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信息 。 5.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载 明的 清 偿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保人将 上述 清偿 款项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担 保人 无须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清 偿。 清偿 款 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基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合 同》 及本 条 5.1、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 同》 第二十 五部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约 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和 还款 方式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 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其他 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 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差旅费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内 ,向 担保人 提交 担保人 认可 的还款 计划, 在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按本条 约定 提交 担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对担保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9 七、 保证 费的 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 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 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7.3 款 公式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7.3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天数。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 方可向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裁 ,仲 裁裁 决为终 局,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9.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 本保证合同。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 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 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 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生 效。 基金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本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9.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9.4 担保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0 ( 本页 为签署 页, 无正文 )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或盖 章 )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或盖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