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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普惠(184689)

基金普惠: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普惠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次提示性 公告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9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 ) 发 布 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普 惠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 以现场方式召开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将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到期, 为消
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普惠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等 有关规定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集、 召开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10 时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 金融街洲际酒店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 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3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8 时 30 分开始办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1)。 
三 、会 议的议 事程 序和表 决 
1、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大会 主持人 宣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人
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大会主持人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 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姓名 ; 5、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 享有 表决权 的与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 人对议 案进行 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 人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表决 后立即 对 投票情 况 进行 清点,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 10、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 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四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即 在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会 议出席 对象 1、2013 年 10 月 31 日 (权益登记日) 下 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时间结 束后, 在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3、 基金托管人代表; 4、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提 供的 文件 1、 个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 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按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 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 提交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 位法人 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的, 还应按照本公 告 “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按 “ (三) 授权方 式 ” 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 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电话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 2013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普惠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纸面授权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下载 等方式获 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 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 ) , 并提供 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 、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 并在授权委托书 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 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 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 柜台 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 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邮编:100033 );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9 层 (邮编: 518048) 收件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面请注明“基金普惠转型”。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邮编:100033 );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400-6788-999 转人工, 免收长途话费), 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 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自2013 年10 月28 日起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 委托他人投票, 但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具体操 作如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登录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网 站 (www.phfund.com ) 设立的 授权专区 , 按提示操作进行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进 行授权时, 基金管理人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它形式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 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进行有效授权, 无 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非 纸 面 方 式 进 行 授 权 ,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 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 15 日 17:00 整。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预登 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8 日的每天上午 9: 00-下午 17: 00 (周 六、周日 及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本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办理 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 内, 按 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 件”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邮编:100033 );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需 要提供 的文件 ” 及“ 七、授 权” 规 定的文件 传真给 本基金 管理人进行 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 传真号码:0755 -82021126(电子传真) 确认电话:0755 -82021269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 及“ 七、授 权” 的规 定提供 相应文 件办理现 场会议 登记, 请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 、会 议召开 与决 议生效 的条 件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基金份额 大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议案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 “同意” 、 “反对” 或者 “弃 权” 。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数的 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 十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400-6788-999 联系人: 郭玉花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传真:0755-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 phfund.com.cn (二)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三)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一、 重要提 示 1、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在到期后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进入清算流程 。 2、 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证人员、 基金 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开 始持续停牌。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复牌。 4、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或拨打 本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5、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 日 附件 1:关于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 1: 关 于普 惠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普 惠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 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普惠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并 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普惠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以下简称 “转型 方案 ” )见 本议案之附件。 转型方案如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 型方 案办理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转型的具体时间等, 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 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十九日


《 关于 普惠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之附 件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 、 鉴 于普 惠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普 惠基金 ” ) 将于 2014 年 1 月 6 日 到 期, 为 了 消除基 金到 期及 折价 的影 响,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和 《普惠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交通银 行 ” ) 协商一 致,拟 对 普惠 基金 实 施转 型。 2 、 本次 普惠 基金 转型 方案 需经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通过, 存在 无法 获得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决 议需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决议 自 完 成备案 手 续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次普 惠基金 转 型方 案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 均 不 表明 其对 本次转 型方 案或 普惠 基金 的价值 或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二、普惠基金转型方 案要 点





(一)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普惠基金 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型为开 放式 基金 , 在 完成 有关转 型程 序后 , 开 放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二)调整 基金 存续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由 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到期 调整为 无限 期存续 。





(三)更名 基金名 称由 “普 惠证 券投 资 基金 ” 更名 为 “鹏 华消 费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 (四) 授权基金管理 人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 终止或提前 终止封闭式基 金的上市交 易 并进行 变更 登记 在基金 开放 赎回 业务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直销 机构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 (五) 修改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等 条款如 下:





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过 积极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 并精 选优质 的 消 费服 务行 业 上 市公司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前提 下, 力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包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于 消费 服务行 业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占非 现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5%; 基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3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 平和增 长率 、 利率 水平 与 走势等 ) 以及 各项 国家 政 策 ( 包括 财政 、 税 收、 货币 、 汇 率政 策等 ) 来判断 经济 周期 目前 的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 在此基 础上 对各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和预 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制 定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策 略包 括行业配 置策 略和个 股投 资策略。 核心 思路在 于:1 )评判 行 业的增 长前景 、行业 结构 、商业 模式、 竞争要 素等 分析把 握其投 资机会 ;2) 评判企 业的核 心竞争 力 、 管 理层 、 治理 结 构等以 及其 所提 供的 产品 和服务 是否 契合 未来 行业 增长的 大趋 势, 对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 进行综 合的 研判 ,深 度挖 掘优质 的个 股。 本基金 中消 费服 务是 指居 民或家 庭因 生活 需要 而购 买商品 和服 务的 行为 。 依据 消费需 求 的不同 , 分 为主 要消 费和 可选消 费两 大类 。 主 要消 费是指 为满 足基 本生 活需 求而购 买的 商品 和服务 , 比如 服装、 食品 、 家电、 水电 煤服务 、 公 共交通 服务 等; 可 选消 费 是指为 满足 额外 的较高 层次 的生 活需 求而 购买的 商品 和服 务, 比如 旅游、 电子 产品 、私 家车 、房产 等等 。 根据前 文定 义, 主要 消费 大类包 括食 品饮 料、 家用 电器、 日用 化学 品、 农林 牧渔、 纺织 服装、 轻工制 造、 交 通运 输、 公 用事业 等; 可 选消 费大类 包括 餐 饮 旅游、 商 业贸易、 金融 服 务、医 药生物 、电子 、信 息设备 、信息 服务、 房地 产、建 筑建材 、交运 设备 、机械 设备等。 对于以 上行 业之 外的 其他 行业, 如果 其中 某些 细分 行业符 合 消 费服 务行 业的 定义 , 本基 金也 会酌情 将其 纳入 消费 服务 行业的 范围 。 1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关注 的重 点包 括行 业增长 前景 、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行业 成功 要素 。 对行 业增 长前景 , 主要分 析行 业的 外部 发展 环境、 行业 的生 命周 期以 及行业 波动 与经 济周 期的 关系等 ; 对 行业 利润前 景, 主要 分析 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 内竞 争的 方式、 业内 竞争 的激 烈程 度、 以 及业 内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 基 于对 行业结 构的 分析 形成 对业 内竞争 的关 键成 功要 素的 判断, 为预 测企 业经营 环境 的变 化建 立起 扎实的 基础 。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进行 自下 而上 的个股 选择 , 对企 业基 本面 和估值 水 平进行 综合 的研 判, 精选 优质个 股。 a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通过 以下 两方 面标 准对股 票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分析 并筛 选出 优质 的上 市公司 : 一方面 是竞 争力 分析 , 通 过对公 司竞 争策 略和 核心 竞争力 的分 析, 选择 具有 可持续 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或未 来具 有广阔 成长 空间 的公 司。 就公司 竞争 策略 , 基 于行 业分析 的结 果判 断策略 的有 效性 、 策 略的 实施支 持和 策略 的执 行成 果; 就核 心竞 争力 , 分 析 公司的 现有 核心 竞争力 ,并 判断 公司 能否 利用现 有的 资源 、能 力和 定位取 得可 持续 竞争 优势 。 另一方 面是 管理 层分 析, 在国内 监管 体系 落后 、 公 司治理 结构 不完 善的 基础 上, 上市 公 司的命 运对 管理 团队 的依 赖度大 大增 加。 本基 金将 着重考 察公 司的 管理 层以 及管理 制度 。 b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定 量的估 值分 析, 挖掘 优质 的投资 标的 。 通 过对 估值 方法的 选择 和估值 倍数 的比 较, 选择 股价相 对低 估的 股票 。 就 估值方 法而 言 , 基于 行业 的特点 确定 对 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 关键 估值 方法 ( 包括PE、PEG、PB、PS、EV/EBITDA 等) ; 就估 值倍数 而言 , 通过业 内比 较、 历史 比较 和增长 性分 析, 确定 具有 上升基 础的 股价 水平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久 期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 差策 略、 个 券选择 策 略、信 用策 略、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略 。 1 )久 期策 略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投资 的重 要考量 因素 , 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依 据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合 长 、 中、短 期债 券的 搭配 ,并 进行动 态调 整。 3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的 骑乘 策略 , 以达 到增强 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的目 的。 4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息 差策 略, 以达到 更好 地利 用杠 杆放 大债券 投资 的收 益的 目的 。 5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 单个债 券到 期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的 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 流动性 、 选 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点 等因 素, 确定 其投 资价值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6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 适度 的信用 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根据 内、 外部 信用 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类 似债 券信 用利 差的 分析以 及对 未来 信用 利差 走势的 判断 , 选 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下 降的 信用 债进行 投资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非 公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普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 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合 理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 基金 在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信 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尽力规 避风 险, 并获 取超 额收益 。 (4)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六)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修订 基金 合同 除上述 内容 的调 整需 要修 改基金 合同 以外 , 考 虑到 自 《 普惠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以来,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配 套准 则等 法律 法规陆 续颁 布和 实施 , 基 金管 理人 需要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及转 型后 的鹏华 消费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产 品特 征修 订《 普惠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内容 。 综上所 述,基金管理 人拟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 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转 型后 的鹏 华消 费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产 品特 征 、 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修 订基 金合 同的 其他内 容 。 修 订后 的基 金合 同需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签字 盖 章,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面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征询 意见 。 如 有必 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对 转型 方案 进行 适当的 修订 , 并 重新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推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的批 准, 普惠 证券 投资 基金到 期后 , 将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条 款进 入清 算流 程。 (二) 基金 转型 开放 后遭 遇大规 模赎 回的 风险 1 、为避 免开放 后可能 出现 的大量赎 回对 基金正 常 运 作产生的 冲击 ,降低 风险 ,基金 将 设置集 中申 购期 , 投 资者 可以使 用深 圳 证 券账 户, 通过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进行集 中申 购, 也可 以使 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场外 销售 机构进 行集 中申 购。为 了鼓 励投 资者 积极 参与, 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实行 “1 元 发售 ” 。 在集中 申购 期内 , 投 资者 可按 1 元面 值提 交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 款项存 入专 门账户 , 不 进入基 金资 产,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份额 ,利 息折算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1) 集中 申购 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 台集中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下表 特定集中 申购费 率, 其他 投资 人集 中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适用下 表一 般集 中申 购费 率: 集中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集中申购 费率 特定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 M<5 00 万 0.7% 0.21%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 集 中申 购 费 用应 在投资 人 集 中申 购 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基 金 集 中申 购 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 集 中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终 止上市前 持有 的原普 惠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自 《 “鹏 华消费 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2 、份 额拆 分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集中 申购之 后 , 对 普惠基 金份 额进行 份额 拆分 。 拆 分后 ,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 联系人 :郭 玉花 联系电 话:400 -6788 -999 传真:0755 -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电子邮 件:service@phfund.com.cn


附件 2 授 权委 托书 ( 样本 ) 兹委托














代 表本 人 ( 或本 机构) 出席于








日 召开的 普惠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行 使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 权。 本人( 或本 机构 )的 意见 为(请 在表 决意 见栏 内划 “√ ” ): 同意 反对 弃权


上述授 权的 有效 期限 至 2013 年 11 月 19 日止 。


个 人委 托人 (签 字) :




















机 构委 托人 (加 盖公 章):




















个 人委 托人 证件 号码 :




















证 券账 户卡 号:




















受 托人 :




















个 人受 托人 证件 号码 :




















附 注: 此授 权委 托书 剪报、 复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在 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


授 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1 、本 授权 书仅 为样 本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行 制作 符 合法律 规定 及《 普惠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要求 的授权 委托 书。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授权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其他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机构 和个 人, 代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





3 、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中 “个 人委 托人 证件 号码”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购 买 本基金 时的 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号 码的 更新 。


4 、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中 “证 券账 户卡 号” ,仅指 持有 普惠 基金 份额 的证券 账户 卡 卡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 类证 券账 户且 需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额 分别 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证 券账户 卡号, 其他 情况 可 不必填 写。 此 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 无 法 识别等 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普惠 基 金所 有份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