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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颐A(000385)

景顺景颐: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景 顺长 城景 颐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景顺 长城景 颐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募集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3]1282 号准 予募 集注册 。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的 注册 并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 和登记 机构为 景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 )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5、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 将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网 点公开发售。 6、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基 金募集 期内本 公司直 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基 金账户 。 已经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 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 账户和交易账户,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投资 者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人民币,追 加认购不受首 次认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具体以 各家代 销机构 公告为准 ) ;直 销机构 每个账户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次认购 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 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 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本 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销售机构 (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上 海证券报》 上的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 代销机构网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 关事宜。 12、 北京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 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 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 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北京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上市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 、 本 次募 集 的基 本 情况 5 二 、 发 售方 式 及相 关 规定 6 三 、 开 户与 认 购程 序 9 四 、 清 算与 交 割 14 五 、 基 金的 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14 六 、 本 次募 集 当事 人 及中 介机 构 1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000385 (A 类) 、000386(C 类)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6、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其他代销机构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在北京银行全国指定网点 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如有变化请以 当地北京银行公告为准) 。 在募集期间, 投资人可拨打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或登录北京银行网 站: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10 月30 日至2013 年11 月8 日。 (2)自 2013 年 10 月30 日起,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先购先得。 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起 3 个 月内,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 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自基金 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本公司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 投资者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基 金的发 售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式 , 在发 售期内面 向个人 投资者 和机构 投资者同 时进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的, 称为 A 类; 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 000385 、C 类为 000386。由 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 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 认购 时收取 认 购费,C 类基 金份额 在 认购时 不收取认 购费。 投资者 在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需交纳 的认购 费费率 按认购金额 递减。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 ,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 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 定该笔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 利息 100 元 ,在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投资者账户 登记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503.58 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1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 份额 100,100.00 份。 4、各代 销机构 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 投资者 开通)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 本公司直销机构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 的投 资者的 首次认购申请,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5、募集 期内投 资者可 以重复认 购本基 金, 本 基金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 三 、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 定节 日不受理) 。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有 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 日)在 直销机构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将足额 认购资 金通过 银行汇入 本公司 在中国 工商银行 或中国 农业银 行开立的 “景顺长 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账 户,并 确保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 间当日到 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 日 方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 募集期 结束, 以下情况 将被视 为无效 认购,款 项将退 往投资 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1 ) 开立基金账户及 认购基金的时间: 该基 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5:00 (当日15:00 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 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 个人 基金投资者可于周六、 周日照常提交业务申请 (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 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 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基金投资者本人临柜提交 以下材料: 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下同) ; ②持有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 (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 ③ 真实、 准确、 完整填妥的 《 个人产品综合签约申请表》。


b.认购基金。 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 填妥 并 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1 )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2 )进 行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和 签约。 如个人 基金投资 者首次 办理基 金业务 时, 选择 “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 ”功能, 按照提示进行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网上签约;


(3 )开 立基金 账户。 签约成功 后,选 择 “投 资理财- 网上基 金-基 金账户 管理 ”功能,按照提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4 ) 购买基金。 选择 “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购买/查询基金产品 ”,按 照 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说明: 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使用。 若投资者是北京银行个人网 银普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 请投资者先在柜台办理基金签约后, 再登录北京银 行个人网银进行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话 银行 :只适 用 于个人投 资者 ,客户 可 通过电话 银行 95526 , 按相应 提示提交认购基金申请。


4、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2 )个 人基金 投资者 如到网点 办理开 立基金 账户和认 购基金 手续, 需本人 亲自办理;如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 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不同,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网点办理 (1 ) 开立基金账户及 认购基金的时间: 该基 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5:00 (当日15:00 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 (2 )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 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由被授权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 ②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证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真实、 准确、 完整填妥的 《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 ,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在北京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b.认购基金。 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 填妥 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 2、网上办理 (1 )机构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登录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b.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 如机构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 选 择 “ 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签约管理 ” 功 能 , 先 进 行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然后进入签约环节,按照提示办理基金签约。 c. 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 “ 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账户管 理 ”功能,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d.购买基金。 选择 “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交易 ”, 按照提示进行基金 产品购买。 (2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请有 意认购 基金的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机构 或代销网 点索取 开户和 认购申 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 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全 部被冻 结在本 基金募集 专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 金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限 结束之 日起十 日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中国 证监会 自收到 基金管理 人验资 报告和 基金备案 材料之 日起三 个工作 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 《基 金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三 十日 内 返还投 资人已缴 纳的款 项,并 加计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电话:010-6622358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


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2、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 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223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网


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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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十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