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双利A(020019)

国泰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三年 九月 十一 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 
重要提示 
国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 1 月 22 日证
监许可[2009]75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 人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是债 券基 金, 风险 低于 股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较 低风险 、 较 低收
益的品 种 。 投 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
等 权益 类品 种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 9 月 11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3 年2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6 月30 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目 录 ................................................................................................................................................ 2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七、 风险 揭示 .............................................................................................................................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国
泰 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泰双利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双利债券 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泰双利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 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 
23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4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销 售服 务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45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8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 1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39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利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 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大宗商 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
社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
准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 格, 成 为 目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 ;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起 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 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1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 大学本科 ,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忠 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金 融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金 经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忠 利集 团财 务部 总监 、 忠利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2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1999 年 11 月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 运营 管理 部负 责 人。现 从事 电子
商务营 销工 作。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3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永青 , 男 , 硕 士研 究生,1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3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在 天 安保险
担任固 定收 益组 合经 理;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信 诚基 金担 任投 资经 理;2011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自 2011 年12 月起 担任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7 月 起兼 任国泰 信用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3 年6 月 起任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助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09 年 5 月 ,由 林勇 担任 基金 经理 ;2009 年 6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15 日, 由林勇 、 赵 峰共同 担任 基金 经理 ; 自2009 年 7 月 16 日至2009 年 9 月 9 日 , 由 赵
峰担任 基金 经理 ; 自2009 年9 月10 日至2011 年 12 月4 日 , 由赵 峰、 范迪 钊 共同 担 任基 金
经理; 自2011 年12 月 5 日至2012 年 1 月 8 日 ,由 赵峰、 范迪 钊、 胡永 青共同 担任 基金 经
理; 自2012 年1 月9 日至 2012 年2 月 9 日, 由范 迪 钊、 胡永 青共同 担 任基 金 经理 ; 自2012
年2 月 10 日至 今, 由胡 永 青担任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研 究开发 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系 负责 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4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5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6 
(2) 不利 用 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7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要 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者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8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 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公 司面 临的 主要 风险进 行辨 识和 评估 , 制 定了风 险控
制原则 。 在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 门根据 各自 业务 特点 , 对 业务活 动中 存 在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9 
的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并在 实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3) 内部 控制 实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实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0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 中 国 四 大商 业 银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开 上 市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年化 资产
回报率 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 全资 子 公 司,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 上年 上升27 位; 在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1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提 升11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监督 稽核 处、涉 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员工225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2 并获和 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 管银行 ”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3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856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真:021-6877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2 、代 销机 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4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5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 服 电 话 :400-600-8008 、 95532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6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 鑫 大 厦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7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8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 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8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29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0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 :www.cicc.com.cn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1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2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 服 电 话 :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5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 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0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3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6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4 客 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1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联系人 :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5 7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 服 电 话 :96016 ( 北 京 、 内 蒙古地 区) 网址: www.bsb.com.cn 79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8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81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83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99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6 1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guodu.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7 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金 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金 融 中 心39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8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屈斯洁 六 、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 国泰 双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2009]75 号文 ) 核准 募 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 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基 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 期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39 (三)基金份额的认 购 本基金 自2009 年 2 月18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2009 年 3 月6 日提 前结 束 本基金 的 募 集 工 作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979,957,326.32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额1,979,957,326.32 份, 其中A 类284,166,428.66 份,C 类1,695,790,897.66 份;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56,562.72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256,562.72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归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A 类34,702.43 份,C 类 221,860.29 份 。 上 述资 金总 额 已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1,980,213,889.04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284,201,131.09 份,C 类1,696,012,757.95 份;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11595 户 ,其 中A 类3063 户,C 类8532 户。 七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 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中 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0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 申购 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 率,投 资 人 在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1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2 、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 投资 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 份 , 若 某投 资人在 销售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1000 份或 某笔 赎回导 至该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少 于1000 份, 则 剩余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 的 费率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2 1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在 申购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通 过直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人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特定申 购费 率 M <50 万 0.40% 50 万≤M <200 万 0.24% 200 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0% 5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 3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 ,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持有期 限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1 年以 内( 含) 0.1% 1 年至 2 年 (含 ) 0.05%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3 2 年以 上 0.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持有期 限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30 天 内( 含) 0.1% 30 天 以上 0.0% 注:就 赎回 费的 计算 而言 ,1 年 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 ,依 此类 推。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1) 当投 资 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 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本基 金申 购份 数 的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一:假定 T 日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30 元,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四笔申 购金 额 ( 非养 老金 客户) 分别 为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申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4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另有 一 笔申购 金额 为 10 万元 ,申 购 C 类基 金份 额,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5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 0.8% 0.5% - - 净申购 金额 (c=a/(1+b)) 990.10 992,063.49 3,980,099.50 9,999,000.00 100,000.00 前端申 购费(d=a-c) 9.90 7,936.51 19,900.50 1,000.00 -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1.230 1.230 1.230 1.230 1.200 申购份 数(=c/e) 804.96 806,555.68 3,235,853.25 8,129,268.29 83,333.33 例 二: 假定T 日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30 元。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柜台 申购 的 四 笔申 购金 额分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40% 0.24% 0.10% - 净申购 金额 (c=a/(1+b)) 996.02 997,605.75 3,996,004.00 9,999,000.00 前端申 购费(d=a-c) 3.98 2,394.25 3,996.00 1,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数(=c/e) 809.77 811,061.59 3,248,783.74 8,129,268.29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 人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 当投 资 人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三 :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10 天, 该 日 A 类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5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50 = 12,500 .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 0.1% =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0 =12,487.50 元 例 四 : 假 定某 投资 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 持 有 20 天, 该日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25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25 = 12,250 .00 元 赎回费 用=12,25 0× 0.1% =12.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250-12.25=12,237.75 元 (3)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4)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人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6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2 个或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7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8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49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但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转增 的基 金份额 一并 被 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前 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求 较高 的当 期收 入和 投资总 回报 。 (二)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期融 资券 、 债 券回 购、 央行票 据 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还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持有 可转债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 权证 等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品 种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 将重 点关注 流动 性较好 、 风险 水平合 理 、 到期收 益率 与信用 质量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品种 。 本 基金 对股 票等 权益类 品种 的投 资, 将重 点关注 兼具 稳定 的高分 红能 力、 良好 盈利 增长能力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以增 强本 基金 的股息 收 益和资 本增 值能 力。 (四)投资策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0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 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重要 因素 ,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值 、 工业增 长、 货币 信贷、 固 定资产 投资 、 消 费、 外 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格 指 数和汇 率等 )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 外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进行分 析, 预 测 未来的 利率 变化 趋势 。 在 利率变 化方 向判 断的 基础 上, 确定 恰当 的久期 目标 , 合 理控 制利 率 风险。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预期 利率 整体 下降 时, 提 高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久期确 定的 基础上, 根据 对收益率 曲线 形状变 化的 预测 , 采 用子 弹型策 略、 哑铃型 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 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 以 从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不 同 类型 的债券 品种 、 不同市 场上 债券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 制定 债券 类 属配置 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4) 骑乘 策略 债券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主要 由两大 部分 组成 , 第 一部 分是票 息收入 , 第二 部分 是资本 利得 收入 。 在 票 息 收入固 定的 情况下 , 通过 主动式 债券 投资的 管理 , 尽可能 多的 获取资 本利 得 收 入是提 高本 基金 收益 的重 要手段 。 而 资本 利得 收入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收益 率下 降取得 的 , 因此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骑乘 策略 在个券 收益 率下 降时 获得 资本利 得。 (5) 息差 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的策 略 。 息 差策略 实际 上也就 是国 债回 购放 大套 利策略 , 进行 放大策 略时 , 必 须考 虑回 购 资金成 本与 债券 收益 率之 间的关 系 , 只有 当债 券收 益率高 于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 回购利 率) 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1 息差策 略才 能取 得正 的收 益。 (6) 利差 策略 利差策 略是 指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势作 出 判断 , 进而 相应 的进 行债 券置换 。 (7)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建立 内部 信用评 级制 度 , 包括 发行 人主体 评级 和债 券评 级。 内部评 级系 统分为 企业 基本 素质 、 财 务结构 、 偿 债能 力、 经营 能力、 经营 效益 以及 发展 前景等 六方 面构 成。研 究员 将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的周 期阶 段 , 分析 企业的 市场 地位 、管 理水 平、发 展趋 势 、 财务状 况和 长期 、 短 期流 动 性指标 等情 况, 结合 债券 担 保条款 、 抵 押品 估值 及债 券 其他要 素, 最后综 合评 价出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风险 、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级别 。 同时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形变 判断 , 不 同 信 用 等 级产 品 利 差 变动 判 断 以 及 单个 券 种 信 用等 级 变 动 的 判断 等 来 挖 掘特 定 类 别 资产 或特定 券种 的投 资价 值。 (8)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投 资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 分 离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兼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 的特性 , 具有 抵御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特 点 。 本 基金在 对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条 款和发 行债 券公 司基 本面 进行深 入分 析研 究的 基础 上, 利用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定 价模型 进行 估 值分析 ,投 资具 有较 高安 全边际 和良 好流 动性 的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获取 稳健 的投资 回报 。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率 ,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在股票发 行市 场上, 股 票供 求关系不 平衡 经常导 致股 票发行价 格与 二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的价差 , 从 而 使 得新 股 申 购 成 为一 种 风 险 较低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 金 将研 究 首 次 发行 (IPO) 股 票及 增发新 股的上 市公司基 本面 ,根据 股票 市场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计 新股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同时参 考一 级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制 定相应 的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通 过 参与新 股 申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 对于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者 卖出 。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2 本基金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略 , 采 用定 量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自下 而上精 选出 兼 具稳 定的 高分 红能 力、 良好盈 利增 长能力 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 以增 强 本 基金 的 股息 收益 和资 本增值 能力 。 1 )红 利上 市公 司筛 选 本基金 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记 录和 分红 预期 等指 标来 筛 选红 利股 。 具体 选股 标准包 括 满足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股票 : ① 在 过去3 年 中至 少 有2 年实施 分红 ; ② 过去 2 年平 均股 息 率 高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 ③ 预期 股 息率 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 上 市公 司 。 符合上 述特 征之 一的 上市 公司, 构成 本基 金的 红利 股股票 池。 2 )盈 利能 力分 析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企 业在 行业中 的相 对 竞 争优 势是 企业保 持 持 续优 于行 业平 均盈利 水 平 的坚 实基 础 , 而企 业的 盈利增 长能 力 必 将在 其股 票价格 上得 到反 映 。 因而 , 本 基金 将通 过 企业竞 争优 势分 析和 财务 指标分 析, 在红 利股 股票 池内, 筛选 出兼 具良 好盈 利增长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 并 且在 它们 的股 票 价格 没有 反映 出它 们的 价值时 作投 资布 局 , 以增 强本基 金的 股息 收益和 资本 增值 能力 。 本基金 将从 企业 的公 司治 理、 管 理层 、 发 展战 略、 市场份 额、 成本 控制 、 技 术水平 及创 新能力 、 政 策因 素等 多方 面, 考 察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竞争优 势。 在上 述分 析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还将考 察企 业 的 现金 流、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 资 产负 债结构 、 净 资产 收益 率 等 财务 指 标, 从中 挑选出 指标 值 优 于同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构 建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池 。 3)相对 价值 评估 在 本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范围 内 , 本基 金利 用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 成可 投资的 股票 组合 。 相 对 价值评 估主 要 从 市场 整体 估值比 较、 国际 估值 比较 两个角 度进 行。 市场 整体 估值比 较着 重考 察公司 估值 相比 较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的折 溢价 幅度 ; 国际估 值比 较则 将国 内公 司的有 关估 值 与国际 公司 相应 指标 进行 比较。 通过 上述 两个 角度 的估值 比较 , 重 点选 择估 值水平 相对 较低 的个股 进行 投资 。 具 体采 用的方 法包 括股 息贴 现模 型、 自 由现 金流 贴现 模型 、 市盈 率法 、 市 净率法 、PEG 、EV/EBITDA 等方法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 权 证的市 场 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种 与类 属选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3 择, 追 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组 合投 资策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90% + 上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10%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债券 组合的 业绩 基准 采用 了中 证全债 指数 。 中 证全 债指 数作为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提 供的 中证 系列指 数之 一, 具有 一定 的优势 和市 场 影 响力 。 中 证全债 指数 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选择 国债 、 金 融债 及企业 债组 成样本 券 , 能 够 较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变动 的全貌 , 市 场代 表性 较强, 比较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组合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 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基准采 用了 上证 红利 指数 。 上证 红利 指数 挑选 在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现 金股 息率 高、 分红 比较稳 定、 具有 一定 规模 及流动 性的 50 只 股票 作为 样本 , 以反 映 上海证 券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整体 状况 和走 势 , 因此 该指数 与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于 “ 红利 股 ” 的 理念是 相符 的 , 比较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业 绩比较基 准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七)投资决策 1 、投 资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4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 定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3 、投 资程 序 (1)金 融工程 部运用 风险 监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 险监 控指标 , 结合 公司内 外研 究报告 ,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析 ,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 金融工程 部、 研究开 发部 等部门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定期召 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会 议 ,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3)基 金经理 以基金 合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决 议、 金融工程 部和 研究开 发部 研究报 告 等为依 据建 立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4)交易 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 易指令 制定 交易策略 , 完 成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 易。 (5)金 融工程 部等部 门根 据市场变 化定 期和不 定期 对基金进 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 供 相关绩 效评 估报 告。 稽核 监察部 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6) 基金 经理 结合 个券 的 基本面 情况 、 流动性 状况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金融工 程部 和稽 核监察 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本 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 市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 予以公 告。 4 、关 于交 易过 程的 说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 等地 使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平 、 及 时地 处理 所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基 金经理 小组 必须 遵守 投资 组合决 定权 和交 易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交易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市场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较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实 施。 交易对 手库 由公 司固 定收 益部发 起更 新 , 交易 对手 库的更 新包 括定 期更 新和 临时更 新 , 定期更 新为 每半 年一 次 , 固定收 益部 应于 每半 年初 整理更 新交 易对 手库 清单 , 并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后交 固定 收益 投资经 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当 银行 间成 员资 质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5 固定收 益部 应及 时发 起临 时调整 。上 述调 整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八)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品 种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6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7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 2013 年7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6 月30 日。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552,502.65 1.90 其中: 股票 34,552,502.65 1.9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93,339,792.94 87.84 其中: 债券 1,593,339,792.94 87.8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013,329.41 3.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5,038,539.27 6.89 8 合计 1,813,944,164.27 100.00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8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062,000.22 2.0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9,490,502.43 0.7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 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552,502.65 2.8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999 华润三 九 655,993 19,417,392.80 1.60 2 300197 铁汉生 态 375,267 9,490,502.43 0.78 3 300147 香雪制 药 336,389 5,644,607.42 0.4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59 1 国家债 券 57,838,000.00 4.7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287,000.00 4.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287,000.00 4.87 4 企业债 券 1,282,805,805.04 105.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9,499,000.00 14.7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3,909,987.90 1.14 8 其他 - - 9 合计 1,593,339,792.94 130.9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776 11新光 债 800,000 83,920,000.00 6.90 2 122779 11株城 发 541,740 59,320,530.00 4.88 3 122679 12河套 债 500,000 54,825,000.00 4.51 4 122616 12黔铁 债 500,000 54,250,000.00 4.46 5 122702 12海安 债 500,000 53,990,000.00 4.4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0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4,163.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5,651,874.3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001,476.04 5 应收申 购款 121,025.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038,539.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0,932,000.00 0.90 2 110016 川投转 债 2,958,392.00 0.24 3 110013 国投转 债 19,595.90 0.0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999 华润三 九 19,417,392.80 1.60 重组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1 十 、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3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国泰 双利 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3 月1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10.17% 0.26% 5.03% 0.22% 5.14% 0.04% 2010 年度 9.05% 0.28% 0.44% 0.17% 8.61% 0.11% 2011 年度 -4.79% 0.34% 3.31% 0.17% -8.10% 0.17% 2012 年度 7.73% 0.21% 4.02% 0.12% 3.71% 0.09% 2013 年上 半年 4.73% 0.29% 0.90% 0.19% 3.83% 0.10% 自2009 年3 月11 日 至2013 年6 月30 日 29.05% 0.28% 14.39% 0.18% 14.66% 0.10% (二) 国泰 双利 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3 月1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9.87% 0.25% 5.03% 0.22% 4.84% 0.03% 2010 年度 8.43% 0.27% 0.44% 0.17% 7.99% 0.10% 2011 年度 -5.18% 0.34% 3.31% 0.17% -8.49% 0.17% 2012 年度 7.43% 0.21% 4.02% 0.12% 3.41% 0.09% 2013 年上 半年 4.45% 0.30% 0.90% 0.19% 3.55% 0.11% 自2009 年3 月11 日 至2013 年6 月30 日 26.75% 0.28% 14.39% 0.18% 12.36% 0.1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2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但最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4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 按 成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 估 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 (净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不 能真 实地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5 (3)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6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7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8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69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投 资形 式的 , 同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的 现 金红利将按除息 日 该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 成 相 应的 同 一 类 别 的基 金 份 额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0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5)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4%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C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4)除 管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销 售 服务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中 “( 十一) 认购费 用 ” 以及 “( 十三)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中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2 书 “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的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费 率” 与 “(七) 申购份 数与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中 的相 关规定 。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3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4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5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 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6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示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7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本基金在 认购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 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 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债券 投资 风险和 股票 投资 风险 。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8 临下降 的风 险。 ②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③ 利 差风 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④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⑤ 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②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限 于知 识、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 而 影响其 对相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79 关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选出 的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 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等 等。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 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0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销 售服务费 用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或 调低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1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2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3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4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5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7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 销售 服务费用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或 调低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 基 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8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89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0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1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2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3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 销售 服务费用 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4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或 调低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 基 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5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6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 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98 号 201A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 易的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期融 资券 、 债 券回 购、 央行票 据 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还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持有 可转债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 权证 等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8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品 种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 品种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股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品 种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99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 限从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0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1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2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3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4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5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 专线 1 、理财 咨询 人工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 账户信 息 、 公司 介绍 、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 烦忙, 可留 言, 基 金管 理人会尽 快 在2 个工 作日 内 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尽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提示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6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 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 发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 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 等。 (六) 联系基金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编:20012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参加 诺亚 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售 投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3-22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7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 放式基 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行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3-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 联支付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和民生 银 行借记 卡网 上基 金直 销业 务并实 施 申购费 率优 惠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0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大 连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0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支 付宝基 金专 户网 上直 销定 投业务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3 关于新 增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广州 农 村商业 银行 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旗 下 部分产 品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 澳台居 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4-26 关于新 增宁 波银 行代 理销 售国泰 基 金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04 关于新 增北 京万 银财 富投 资有限 公 司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国 泰元鑫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5-3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参加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及 定期 定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18 关于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代理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1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2013-06-25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8 员任职 公告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参加 鼎信 汇金 ( 北京 ) 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及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好 买 基金开 通旗 下基 金定 期定 额业务 及 参加定 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29 关于新 增鼎 信汇 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6-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 放式基 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网上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0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 易平台 支持 港澳 台居 民开 立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通 联支付 汉口 银行 借记 卡与 大连银 行 借记卡 网上 基金 直销 业务 并实施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1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深 圳农村 商业 银行 自助 渠道 基金申 购 、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29 关于新 增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及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7-30 关于新 增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产品 并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8-14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参加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8-29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9-10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09-10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二号 ) 109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免 费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