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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希望A(001011)

华夏希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希 望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1 月21日证监许可
[2008]114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3 月10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 于 股
票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3年9月10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3
年6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9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74 
十、基 金的 投资 ......................................................................................................................................... 7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5 
十八、 风险 揭示 ......................................................................................................................................... 9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1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1 
二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4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以及《华夏希望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合 同 : 指 《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金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华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华 夏希 望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业务 规则 》 : 指《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的 费用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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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
的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开放 式
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
放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三
百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十七 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 兼 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中信 国际 金 融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 券国际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 银行证 券公 司投 资 银 行
部, 曾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际 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 事,中 信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杨一夫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 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
资活动 。曾 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 责人。 曾任 中国 地质 机械 仪 器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金 融组 、研 究 部 、
股票销 售交 易部 ,担 任经 理、高 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 市部 副主任 、 风 险控 制 部 执
行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 易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 政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公 司副 总 经 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系副主 任 ,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建设 ( 控股 ) 有 限公 司、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高 级经 济师。 现已 退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 品进出 口公 司 、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 限公 司(外派工作 ) ,曾担 任中 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副处 长、处长,中国银 行
卢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同 方环 境 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 编委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国家 自然 科 学
基金和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评 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展 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 技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
与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 家。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事 会召 集 人, 硕士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 员、
规划处 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 集团 公 司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 资本
运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党 委副书记。曾 任 山 东省交通厅 政策法规 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 山 东省交通厅 外事外 经
处副处 长,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 事, 学 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国 家劳 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 曾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信 息电 脑部 信 息 综
合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姆 斯先 生: 监 事, 学士 , 注 册会 计师 。 现任万 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任 富 勤
谭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 多伦多 分支 机构 的首 席财 务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 加
利福尼 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司 行政 总裁 , 另 外 , 曾 任职 于 FundSERV 公 司董事 会 ,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监 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律 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任 原北 京 市
二商局 干部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办 公室 主 任 、
稽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韩会永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职于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2000 年 5 月 加入 华 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研 究发 展部 副 总经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副 总监 、 华夏 现 金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05 年 4 月 12 日至 2006 年 1 月 24 日期 间,2007 年 1 月 6 日至 2008 年 2 月 4 日 期间) 、
华夏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4 月 5 日 期间 )等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3 月 10 日 起任 职) 、 华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4 日 起任 职) 、 华夏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3
月 8 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总 监 , 投资经 理。 
韩会永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华夏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债券 投资 部总经 理 ,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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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 经理 、年 金投 资经 理 。 
曲波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理 ,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 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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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 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 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
司 已 经通 过了ISAE3402 (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员 会。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 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职 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 布了《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 育。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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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和 类属 配置政 策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 过投资 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 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行 为 。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 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
制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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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 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目 前 公
司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限 。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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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3年6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63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 研 究生 以上 学 历 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 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 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 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
券投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闭 式 3 只 , 开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 连续 十 年 获 得香 港 《 亚
洲货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 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40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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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 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 业 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 理 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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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 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据、应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 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 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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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投资 的 监 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 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 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1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22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25 )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 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8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29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35 )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34 楼、36 楼 及上 海市 浦东南 路528 号证
券大厦27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34 楼、36 楼 及上 海市浦 东南 路528
号证券 大厦2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36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 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8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9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0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1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42、43 、
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42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4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5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6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7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8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9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0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51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2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3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4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 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5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6 )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7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8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9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0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61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2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3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4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5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6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7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8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9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 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70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1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2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 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3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4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5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6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7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8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79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0 )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1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2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3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4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85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6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7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8 ) 中航 证券 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9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0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1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2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3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4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5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6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7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8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99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0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 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10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6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8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0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层 
负责 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 李晓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 国证 监会2008 年1 月21 日 证监许可[2008]114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8 年2月14 日至2008 年3月5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9,322,690,505.32 份基 金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68,32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满 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08 年3月10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 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甲2-4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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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 业广场 一层F-36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 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厦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穗路 180 号(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 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 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中 “ (一 ) 销
售机构 ”的 相关 描述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与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 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为本基 金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4 月2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于 2009 年5月19 日起开 始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 三) 申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 类 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 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 在申购时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含 申购 费) ;
通过 代销 机构办理本基 金 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 申 购金额为1,000.00元(含 申 购费 ,定期定额不 受
此限制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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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受 理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 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在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 与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 资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在T
+7日 ( 包括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在 申购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 递减 , 具 体如 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5%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 
3、 本 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60 天 的 , 收 取0.1% 的赎 回费 , 持 有满60天 以上 ( 含60天 ) 的, 赎回 费 为
0 。其中,所 收取赎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销 售手续费等 各项
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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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移
动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 申购 份额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T 日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1.230 元 ,若三 笔申购 金额分别 为1,000 元、100万元
和500 万元 , 则 申购 负担 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0% 0.8% 0.5%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0.10 992,063.49 4,975,124.38 
前端申 购费 (d=a-c ) 9.90 7,936.51 24,875.6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f=c/e ) 804.96 806,555.68 4,044,816.57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例二: 假定T 日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申购金额为10 万 元, 则申 购获得的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元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 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10 天 , 该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 %=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60 天, 该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25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25=12,250.0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公告 。 各 个基 金份 额 类别单 独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 八) 申购 与 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投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结 算 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 质 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 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 些 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 益 分派等原因,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 的 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 加 ,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 资策 略,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损 害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1到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出 现连 续2个或2 个以 上 开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 款 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 ,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时, 即 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顺 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的 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日 内 通过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 时 以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 ”法,即基金的转换 价 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 转 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除另有规定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 请 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 份 额的限制,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在 转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下 ,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 可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 规 定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 换 业务 时,转出基金必须 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 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 参 照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 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 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 赎 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 转 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 回 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 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 购买, 除收 取赎 回费 外,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收 的后 端申购 费。 转换 金额 指 扣 除赎回 费与 后端 申 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 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 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 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 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 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收 取的申 购费率=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转出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收 取的申 购费用= 固定费用 -转换 金 额×转出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 认 )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 的 持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 对于 华夏 债券 (C 类) 、 华夏 现金 增利货 币、 华夏 货币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 份额时 ,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三只基 金外 的不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次 转出 委托 中 多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 金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 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 T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2%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 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乙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 基金 适用 的 申购费 用 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 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 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 (N=L/M ) 855.07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 申购 当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赎 回费 率为 0.5%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前 端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 算 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 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1%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等业务 (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 合法 律 法 规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 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二 )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及 销 售机构 的 业务 规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的、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入 和总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 、 上 市的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本基金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 具(含可转债 ) ;本基 金还 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 股申 购、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 的股票、投资二级 市 场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 比例 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 基金持有现 金以及到 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此 外,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坚持 稳健 投资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追求较 高的 当期 收入 和总 回报。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1、稳 健资 产配 置 本基金8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上 限不超 过20%,一 般情况 下保 持在10% 左右 , 以 便控 制市 场波 动风 险 。 随 着股 票市 场的 波动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采取 风 险预算 策略 ,在 市场 上涨 幅度较 大时 止赢 ,在 市场 下跌较 快时 止损 ,以 追求 绝对回 报为 目标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保持 组合 低波 动性的 前提 下, 运用 多种 积极管 理增 值策 略, 追求 绝对回 报。 绝 对 回 报投资 组合 的目 标在 于资 本金保 值、 持续 性地 以绝 对正回 报的 方式 实现 增值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 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获 得债 券 价 格 上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 梯 形策略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 估 的 债券板 块, 减持 价值 被相 对高估 的债 券板 块, 借以 取得较 高收 益。 其中 ,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 基 金将加 强对 企业 债、 资产 抵押债 券等 新品 种的 投资 , 主要 通过 信用 风险 的分 析和管 理, 获取 超 额 收 益。 (4) 骑乘 策略 通过 分析收益 率曲线各 期限段 的利差 情况 (通常 是收益 率曲线短 端的1-3年 ,买入 收益率曲线 最陡峭 处所 对应 的期 限债 券, 随 着基 金持 有债 券时 间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缩 短, 到期 收 益 率 将下降 ,基 金从 而可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入。 (5) 相对 价值 策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 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的市 场利差 等。 金 融 债 与国债 的利 差由 税收 因素 形成, 利差 的大 小主 要受 市场资 金供 给充 裕程 度决 定, 资 金供 给越 充 分 上 述利差 将越 小。 交易 所与 银行间 的联 动性 随着 市场 改革势 必渐 渐加 强, 两市 之间的 利差 能够 提 供 一 些增值 机会 。 (6) 信用 利差 策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相同 资信 等 级的公 司债 在 利 差期限 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衡 的规 律。 内外 部评 级 的差别 与信 用等 级的 变动 会造成 相对 利差 的 波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动, 另 外在 经济 上升 或下 降的周 期中 企业 债利 差将 缩小或 扩大 。 管 理人 可以 通过对 内外 部评 级 、 利 差曲线 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主 动采 用相 对利 差投 资策略 。 (7) 回购 放大 策略 该策略 在资 金相 对充 裕的 情况下 是风 险很 低的 投资 策略。 即在 基础 组合 的基 础上, 使用 基 础 组 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 购放 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 操作 ,同时选择2年以下的 交易 所和银行间品种进 行 投资以 获取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利差 。 (8)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 债券, 其投 资人 具有 在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回售 的权 利, 因 此其 理 论 价 值等于 作为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值 加上 可转 债内 含选 择权的 价值 。 本 基金 投资 于可转 债, 主要 目 标 是 降低基 金净 值的 下行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可 转债 可以 转股, 以保 留参 与股 票升 值的收 益潜 力。 ① 积极 管理 策略 可转债 内含 选择 权定 价是 决定可 转债 投资 价值 的关 键因素 。 本 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管理 策略 , 重 视 对可转 债对 应股 票的 分析 与研究 , 选 择那 些公 司行 业景气 趋势 回升 、 成 长性 好、 估 值水 平偏 低 或 合 理的转 债进 行投 资, 以获 取收益 。 ② 一级 市场 申购 策略 目前, 可 转债 均采 取定 价 发行, 对 于那 些发 行条 款 优惠 、 期 权价 值较 高 、 公 司基本 面优 良的 可 转债, 因供 求不 平衡 , 会 产生较 大的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 因此 , 为 增加 组合 收益, 本基 金将 在 充 分 研究的 基础 上, 参与 可转 换债券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得稳 定收 益。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对于资产抵 押贷款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 )等资产 支持证券, 其定 价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包括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 本 基 金 将 深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 因素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在 一 定 的价差 ,从而 使得 新股申 购成为 一种风 险较 低的投 资方式 。本基 金将 研究首 次发行 (IPO )股票及 增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根 据股 票市 场整 体定 价水平 , 估 计新 股上 市交 易的合 理价 格, 同 时 参 考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基金 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将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确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2) 个股 精选 策略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自 下而 上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投资 于具备 稳定 内生 增长 、 能 给股东 创造 经 济 价 值(EVA )的股票。基金 将以超额收益 (α 值)为目标,利用 “多因素选股模 型 ” ,综合考察股票 所属行 业发 展前 景、 上市 公司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 、 盈利 能力 、 成 长性 、 估 值水平 等多 种因 素 , 挑 选出预 期表 现将 超过 大盘 的个股 ,构 建核 心组 合。 (3) 组合 动态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波 动性 及其走 向趋 势, 采用 时间 平均法 调整 建仓 节奏 , 控 制建仓 成本 , 同 时 设置止 赢止 损点 ,在 组合 获利达 到既 定目 标时 及时 兑现, 以实 现基 金每 年的 绝对收 益目 标。 基金在 构建 股票 组合 时, 会根据 最近 一段 时间 市场 走势, 预先 设定 建仓 节奏 。 如市 场振 荡 较 大 时, 基 金将 放慢 建仓 节奏 , 如市 场趋 势明 显、 振荡 不大时 , 基 金将 加快 建仓 节奏。 时间 平均 法 可 有 效控制 建仓 成本, 降低 组 合波动。 另外 , 基金 将监 控股票 组合 的表 现 , 根 据 对市场 走势 和宏 观经 济 的预期 ,预 先设 定组 合止 赢点, 在止 赢点 附近 ,基 金将部 分变 现, 降低 股票 仓位, 以兑 现收 益。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 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 行积 极操作 , 追 求在 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 资机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新和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 四)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 机 构, 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决 策等 ; 投 资总 监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 交易 工作 , 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 中 执 行 。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研 究依 托公司 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 固定 收益 部负 责。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 宏 观基本 面和 资金 技术 面分 析、 自 下而 上的 债券 信用 利差分 析、 个券 估值 分析 以及数 量化 的相 对 价 值 分析, 研究 员对 未来 市场 利率和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债 券类 属和 行业 配置 提出分 析意 见, 并 经 公 司固定 收益 部久 期和 收益 率曲线 决策 小组 、 类 属和 行业配 置决 策小 组讨 论后 形成结 论。 公司 的 股 票 投资部 负责 股票 投资 的研 究。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 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结合 基金 风 险 预 算的要 求,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产 配置 。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 六)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相 应 调 整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 定,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5% ,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在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0亿元 以上 , 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及 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从10个 交易 日延长 到3 个月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属 于中 信标普 固定 收益 系列 指数 , 该系列 指数 旨在 追踪 中国 的国债 、 企 业债 、 银行间 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中信 标普 全债 指数 涵盖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银 行间市 场上 市的 债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 够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编制方为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网站 (http://www.spciticindex.com/ )提供指数 编制 方法 、 指数数 据等 相关 指数 信息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债券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于2013年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1,024,916.15 1.19 其中: 股票 41,024,916.15 1.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63,721,871.77 94.98 其中: 债券 3,233,721,871.77 94.11





资产 支持 证券 30,000,000.00 0.87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0.8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849,675.78 0.7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4,624,291.83 2.17 7 合计 3,436,220,755.5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024,916.15 1.5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合计 41,024,916.15 1.5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570 贝因美 449,917 12,575,180.15 0.47 2 000915 山大华 特 399,990 9,059,773.50 0.34 3 002022 科华生 物 399,974 5,923,614.94 0.22 4 300198 纳川股 份 369,965 4,661,559.00 0.17 5 300128 锦富新 材 167,284 3,345,680.00 0.13 6 600352 浙江龙 盛 346,100 3,246,418.00 0.12 7 002385 大北农 214,408 2,212,690.56 0.08 8 - - - - - 9 - - - - - 10 - - - -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54,946,600.00 5.8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485,168,867.67 93.0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9,324,000.00 4.09 6 中期票 据 403,876,000.00 15.12 7 可转债 80,406,404.10 3.01 8 其他 - - 9 合计 3,233,721,871.77 121.0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19302 13 国债 02 1,500,000 149,550,000.00 5.60 2 122922 10 长 高新 1,050,000 108,045,000.00 4.05 3 1182335 11 金 融街 MTN1 1,000,000 102,090,000.00 3.82 4 041360009 13 湘 高速 CP001 700,000 69,608,000.00 2.61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5 122036 09 沪 张江 624,390 62,751,195.00 2.3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9029 澜沧 江 1 100,000 10,000,000.00 0.37 2 119031 澜沧 江 3 100,000 10,000,000.00 0.37 3 119030 澜沧 江 2 100,000 10,000,000.00 0.37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46,599.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4 应收利 息 71,485,935.77 5 应收申 购款 2,891,756.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624,291.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9,403,945.00 1.48 2 110022 同仁转 债 21,447,283.50 0.80 3 110018 国电转 债 7,520,375.60 0.28 4 113003 重工转 债 1,639,800.00 0.0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 所列数 字。 (一) 华夏 希望 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8 年 3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23% 0.16% 8.01% 0.11% 3.22% 0.0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94% 0.34% 0.27% 0.06% 8.67% 0.2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49% 0.22% 2.00% 0.07% 1.49%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1% 0.21% 3.79% 0.06% -6.00%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7.55% 0.10% 4.03% 0.04% 3.52% 0.06%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3.02% 0.16% 2.62% 0.04% 0.40% 0.12% (二) 华夏 希望 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3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03% 0.16% 8.01% 0.11% 3.02% 0.0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58% 0.34% 0.27% 0.06% 8.31% 0.2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15% 0.22% 2.00% 0.07% 1.15%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1% 0.21% 3.79% 0.06% -6.30% 0.1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23% 0.11% 4.03% 0.04% 3.20% 0.0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2.85% 0.16% 2.62% 0.04% 0.23% 0.1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 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 式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 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方法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截 止最 近交 易日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认 公允价 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当 估值 或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当 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 的 ,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 收 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 不同,基金管理 人可对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分 别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 于可 供分 配收 益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对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式 的, 同一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资金 将 按 分 红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 份额;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当 年收 益 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应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相 应的 同 一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 额 分 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为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划出,经登记结 算机 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 金销售 机构 。 (4) 本条 第 ( 一) 款第 1 项中第 (4 )至第 (9 )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 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 提 高管理 费 、 托 管费 的情 形 除外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相 关规定 。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 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中 “(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 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 露 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 本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5)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所在 地,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 净 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 投 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 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 资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 投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 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 详见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在 认购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 按1.00 元面值购 买 基金份 额以 后, 有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 风 险 可以分 为债 券投 资风 险和 股票投 资风 险。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债 券 将 面临价 格下 降、 本金 损失 的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 利率 下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将 面临 下降 的风 险 。 ②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 发 生 变化时 ,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可能低 于基 准。 ③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 的 风 险 。 ④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府 财政政 策、 市 场监 管政 策 、 市 场参 与主 体经 营环 境 等发生 变化 , 债券 市场参 与 主 体可 用资 金数 量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 债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 变化, 最终 影响 债 券 市 场的供 需关 系, 造成 基金 资产投 资收 益的 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购 买 力 下降。 (2)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场 价 格 水 平波动 的风 险。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致 公 司 盈 利发生 变化 ,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 金 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带来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 相 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8) 终止 基金 合同 ;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 调整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 、 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7)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 可执行,自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 日起6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希望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六、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 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 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7)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 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 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 调整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 、 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 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含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书面 表决 方式是 指持 有人 需 在 派 发或自 制 ( 如裁 剪、 打印 、 复印 、 复 制) 的书 面表 决票上 填写 表决 意见 并签 字或盖 章, 并以 书 面 方 式提供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通 知中要 求的 文件 资料 。 召 集 人则应 在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中 公告 书面 表 决 的提交 方式 ,如 现场 提交 、邮寄 、传 真等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 大 会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 共同地 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议召集人在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含50% ) ; (5) 上述 第 (4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 议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 注册号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 到 场监督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效 力。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为准。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希望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基金 销售;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 投资 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持有 可转债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 以 及 权证等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80% 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债券 类金融工 具(含 可转债 ) ;非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 投 资比 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持有 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d、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i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 、 一只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二; 一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经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k、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的约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在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 10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3个 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 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相应 调 整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申 请, 基 金 托 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 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 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 基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 以 书面 或 其 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 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 因 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资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产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 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 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 上。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 的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 基 金 份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该 类 别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 盖 章 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 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截止 最近 交易 日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 值; B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认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 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 以 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 信 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 正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 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60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 或 出 具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 开 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 托 管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 保 管 期 限 为15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 送 1、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 不定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出 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 放 式 基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 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招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 通银行太 平洋借 记卡 、兴 业银行借 记卡、 民生银行 借记卡 、 浦发银 行东方卡/ 活期账 户一本通 、 广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 人 投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资者, 开 通天 天盈 账 户、 财付通 理财 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 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 财中心 开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 司移动 客户 端 , 与本 公司达 成电子 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 户 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 换 、 资料 变更 、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 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 小 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 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 信 息、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周7天的 人工服务 。 周一至周五的 人工电话 服 务时间为8: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 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 间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8 :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3 年4 月1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二)2013年4月12 日 发布 关于调整华夏债券投资 基 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华夏 安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申 购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三)2013 年4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1 季度 报告 。 (四)2013年5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开通支付宝基金专户 基 金电子交易的公 告。 (五)2013 年5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六)2013年6月18 日 发布 关于调整华夏希望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安 康 信用优选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 购业 务限 额的公 告。 (七)2013 年6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九次 分红 公告 。 (八)2013年7月1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认购广 西 机场管理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2013 年度 第一 期中期 票据 的公 告。 (九)2013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2 度报 告。 (十) 2013 年8 月3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认 购天 津保 税区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限 公司2013 年第 一期 短期融 资券 的公 告。 (十一)2013年8月26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 在直销机构单笔 申购申 请最 低限 额及 定期 定额申 购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的公告 。 (十二 )2013 年8月26 日 发 布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十 三)2013年9月11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大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四 )2013年9月24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金 穗 借记卡基金电子 交易继 续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十 五 )2013 年9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 六 ) 2013 年10月8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恒 生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 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希 望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十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