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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ETF(512010)

医药ETF:关于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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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日常申购 场外日常申购 场外日常申购 场外日常申购、 、 、 、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9 月23 日生效,根据《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等有关规定以及 2013年 10月 23日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将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本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 一 一 一、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的开放时间 赎回的开放时间 赎回的开放时间 赎回的开放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二 二 二、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的数额限制 赎回的数额限制 赎回的数额限制 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如该账户在本公 司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者在本公司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本公司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2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三 三 三 三、 、 、 、申 申 申 申购 购 购 购、 、 、 、赎回的原则 赎回的原则 赎回的原则 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外份额。 6、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 四 四 四、 、 、 、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 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 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 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 、 、 、赎回的程序 赎回的程序 赎回的程序 赎回的程序





(一)易方达 ETF场外基金账户的开立 已购买过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需要重新开户,开户需 提前进行。如投资者T 日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则必须于 T-1日前(含T-1日)办理易方达 ETF场外基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在办理易方达 ETF场外基金账户开立当日,不能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提交 要以易方达 ETF场外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交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易方达旗 下 ETF场外申赎直销业务指南》 ,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账户 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


3 五 五 五 五、 、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1 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六 六 六 六、 、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场 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 七 七 七、 、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 八 八 八、 、 、 、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九 九 九 九、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的 的 的 的价 价 价 价格及费用 格及费用 格及费用 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 十 十 十、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 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5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的赎回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也可以只针对其 中一种方式的赎回)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 被拒绝;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6、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现)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外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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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场外现金业务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场外现金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放时间另行公 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8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10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