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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辉100A(150108)

长盛同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0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27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 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9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5 第十部分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87 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4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明书 3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4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5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以及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9.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 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0.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 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6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招募说明书 6 场所 63.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投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行为 66.《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 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指《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上市交 易公告书》 67.分级运作期:指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所设定的期限。本基金的分级 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满五年的对应日结束,如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8.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按照约定的转换规则,采 用份额比例折算的方式以各自份额的参考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的行为 69.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 1 份长 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 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7 72.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长盛同辉 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而言,指 1.00元 74.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 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重 A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估算价值 75.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7.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6.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 累计收益 77.标的指数: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3年9 月13日,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两只封闭式基金、二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 户理财产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 公室主任,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 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 9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 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 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 副市长, 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现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霸菱证券公司、 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 管。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 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 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 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 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民政 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 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
































招募说明书 10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 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 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 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 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 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沈和付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 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 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基 金经理助理。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金经 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从1992年 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 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1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1981年 9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2007年 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 研究员,从事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工作。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 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7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1979年 6月出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科学院工学博士。 2006年 5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期间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高 级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 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自 2009年 11月 25日起任长盛量化红 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7月 20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 13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长盛同智优势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2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同盛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工学博士,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同上。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同上。 李庆林先生,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年 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招募说明书 13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 14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 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 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招募说明书 15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 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 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 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 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 9月11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 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 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 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3年 “世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 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 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招募说明书 19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招募说明书 20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0层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高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2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经贸中心 47-49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招募说明书 29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 -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或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联系电话: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姓名:王丹 联系人电话:028-86690125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姓名:陈敏 联系人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号通贸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4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招募说明书 35 (4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5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0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林科 联系电话:010-62020088-8220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 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 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 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 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 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 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 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 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 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上述名单的变化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就此事项进行 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晓艺





























招募说明书 40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 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 9月13日)开始, 至满五年的对应日(2017年 9月12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 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开始后,场内的初始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可以按照 1:1 的比例分 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 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B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二、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其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三、 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 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 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的同辉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投资者亦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招募说明书 41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 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 投 资者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B份额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四、 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则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7.0%”。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 在进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 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净资产。长盛同 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 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之后,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招募说明书 42 按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八部分、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的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分级运 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 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分级运作期内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 同辉 N A V -NAVA; 其中: 同辉 N A V 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3 NAVA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7.0%; N为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 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 基准日<T 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 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 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时,N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 (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四次定期折 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 t 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 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4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27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为2012年8月20日到2012年9月7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844,062,743.3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559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 9月13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招募说明书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方可上 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起始日为 2012年 9月 26日,具体请参见 2012年 9月 21日的《长
































招募说明书 46 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同辉 100A 与同辉 100B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 权重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部分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不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 种方式对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12年9月26日 赎回开始日:2012年9月26日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四、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1: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万 0.80% 200 万≤M<500万 0.40% 场外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表 2: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 收费标准 P< 1年 0.50% 1 年 ≤ P < 2 年 0.25% 场外赎回费率 P ≥ 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0% 注:1年指 365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招募说明书 49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五、 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 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 保账户内有足够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招募说明书 50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 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25=48,202.0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8,202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202*1.025=49,407.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05-592.89=0.06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8,202份,退款 0.06元。 (2)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 100,000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3) 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在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招募说明书 52 (5)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 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 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
































招募说明书 53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辉 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申购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 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54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元申购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申 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2份 (2)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0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持有时间为 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招募说明书 55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3)T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56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折算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57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58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辉深
































招募说明书 59 100等权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六、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 申购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招募说明书 60 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 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七、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发生 变动,上述第十二、十四和十五项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 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重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 1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开通日:2012年 9 月 26日。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份或其整数倍。



































招募说明书 62 3.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 且满足 1:1 的配比关系。 4.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 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跟踪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 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 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其余资产投 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招募说明书 64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 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 根据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 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 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
































招募说明书 65 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调整, 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 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 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招募说明书 66 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 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 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 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 安排,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 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


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招募说明书 68 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公告。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 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
































招募说明书 69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名称变 更为“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后的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的投资策略与转换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摘自本基金2013年第2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报 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所载数据内容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8,190,058.33 91.27 其中:股票


148,190,058.33 91.2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14,588.27 6.97 6 其他资产 2,857,154.83 1.76 7 合计 162,361,801.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招募说明书 71 例(%) A 农、林、牧、渔业 3,033,794.90 1.94 B 采矿业 9,283,951.59 5.94 C 制造业 79,457,239.09 50.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011,464.79 1.93 E 建筑业 3,385,359.12 2.16 F 批发和零售业 1,462,784.73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314,052.30 3.40 J 金融业 9,282,135.47 5.94 K 房地产业 10,620,939.88 6.7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79,283.37 0.9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84,029.09 3.1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29,922.94 1.11 S 综合 1,553,145.00 0.99 合计 134,498,102.27 86.00 (2)积极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211,826.50 5.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530,706.92 0.9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497,450.24 0.96 J 金融业 1,451,972.40 0.9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招募说明书 72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691,956.06 8.76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783 长江证券 271,853 2,150,357.23 1.38 2 000559 万向钱潮 385,112 2,021,838.00 1.29 3 002230 科大讯飞 40,830 1,886,346.00 1.21 4 002038 双鹭药业 31,955 1,872,563.00 1.20 5 002241 歌尔声学 51,520 1,869,660.80 1.20 6 000839 中信国安 285,042 1,838,520.90 1.18 7 300070 碧 水 源 48,598 1,831,172.64 1.17 8 000063 中兴通讯 142,856 1,821,414.00 1.16 9 002081 金 螳 螂 61,019 1,737,210.93 1.11 10 000538 云南白药 20,647 1,734,554.47 1.11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新 19,182 1,878,109.62 1.20 2 002353 杰瑞股份 26,657 1,839,333.00 1.18 3 002179 中航光电 147,199 1,766,388.00 1.13 4 000400 许继电气 62,934 1,704,252.72 1.09 5 300241 瑞丰光电 127,612 1,601,530.60 1.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招募说明书 73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未约定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722.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01,568.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63.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57,154.8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9 月 1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 7.10% 1.28% 1.14% 1.45% 5.96%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8.59% 1.49% -8.71% 1.48% 0.1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2.10% 1.41% -7.67% 1.47% 5.57% -0.0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是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及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7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78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 同辉 N A V -NAVA; 其中: 同辉 N A V 为 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为 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 T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 7.0%; N为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 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
































招募说明书 79 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 基准日<T 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 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 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时,N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 (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四次定期折 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 t 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T日,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日}。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日内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80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 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招募说明书 81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募说明书 82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募说明书 8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 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 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 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 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
































招募说明书 85 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5 月 25 日(周五) ,根据本 基金合同“四、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分级运作 期”的界定,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2017年5月24日(周三) 。2012年 5月 25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为2013 年5 月24日(周五) ,满两年的对应日为2014 年5 月 24 日(周六) ,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5 年 5 月 24 日(周日) ,满四年的对应 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周二) ,则根据上述规定本基金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分别 为2013年 5月24日(周五) 、2014年 5月26 日(周一) 、2015年 5月25日(周 一) 、2016年5 月24日(周二)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A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四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本合同规 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对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约定应得 收益, 即定期折算基准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 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分配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同辉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 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持有0.5份长盛同辉 深100等权重 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的分配, 场外长盛同辉
































招募说明书 88 深100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 重份额的分配, 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 后 A N U M = 前 A N U M 前 同辉 前 同辉 前 后 同辉 ) (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N U M N U M N A V N A V A ? ? ? 5 . 0 000 . 1 - - 100 后 同辉 前 前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同辉深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等权重 长盛同辉深 NA V NA V NU M A A A ) 000 . 1 - ( 100 100 ? ? 其中, 后 A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辉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后 同辉 N A V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前 同辉 前 同辉 前 后 同辉 ) (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N U M N U M N A V N A V A ? ? ? 5 . 0 000 . 1 - - 100 后 同辉 前 前 同辉 ) (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的长盛同辉深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 长盛同辉深 N AV N AV N U M A 000 . 1 - 5 . 0 100 100 ? ? ?





其中, 后 同辉 N A V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89 前 A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同辉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 数 +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份额折算成的 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 深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含 2.000 元,下同)和 当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后 (不含 0.250元,下同) 。 1.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
































招募说明书 90 别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和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 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 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1)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 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ii)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 深 100等权重份额。 前 后 A A N U M N U M ? 000 . 1 000 . 1 - 100 100 ) (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同辉深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等权重 长盛同辉深 前 前 A A N A V N U M A ? ?





其中, 后 A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保持 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之 和相等; iii)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同辉 B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招募说明书 91 前 后 B B N U M N U M ? 000 . 1 000 . 1 - 100 100 ) (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同辉深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等权重 长盛同辉深 前 前 B B N A V N U M B ? ?


其中, 后 B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3)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 深100等权重份额, 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000 . 1 ) 000 . 1 ( 100 100 ? ? ? 前 同辉 前 同辉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的长盛同辉深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 长盛同辉深 NA V NU M





其中, 前 同辉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辉 N A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 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 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2 2.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后,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后, 基金管理人即 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后, 本基金将分 别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1)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后 B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招募说明书 93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始终保持 1:1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iii)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 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 之和。 后 后 B A NU M NU M ? 000 . 1 000 . 1 - 100 100 ? ? ? 后 前 前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同辉深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等权重 长盛同辉深 A A A N UM N A V N UM A 其中, 后 A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为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3)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不含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同辉 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100 100 前 同辉 前 同辉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辉深 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不定 长盛同辉深 N A V N UM ? ?





其中, 前 同辉 N U M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辉 N A V 为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招募说明书 94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辉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 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按照本基金合同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计算分级运作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 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对投资者持有每一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 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将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资产收益 分配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参考净值,以该参考净值作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 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同辉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无论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 权重 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分级 运作期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基准日确定 本基金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即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五年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 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转换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准日登
































招募说明书 96 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 基金分级运作期期末转换基准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 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基金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基 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数=转换 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基金份额数×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数=转换 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基金份额数×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三、 基金转换后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换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 基准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 转换基准日后的长盛同辉 深 1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 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 基金转换后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长 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余额数量



































招募说明书 97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不变; 但基金份额的分拆与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的折算等相关内容也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 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 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3)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进行份 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98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累计净值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 权重 A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累 计净值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100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10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折算完成; 29.分级运作期的起讫时间确定; 30.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分拆; 31.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上市交易; 32.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3.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转换; 34.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上市交易; 35.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招募说明书 104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 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 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 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招募说明书 105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 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6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 间不能买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 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由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和长盛同 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 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 后(含 2.000 元)和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元以下后(不含 0.250元)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长盛同 辉深 100等权重 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招募说明书 107 且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的杠杆率将大幅变小,因此 原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 A 份额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 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 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 额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 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招募说明书 108 100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和满四 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 规则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的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招募说明书 110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之规定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持有长盛 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1:1的比例分拆 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并将分别按 分拆后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数享有 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长盛同辉深 100等 权重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 计持有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 (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及以上)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 50%及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及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 重 A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 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 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 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 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 3 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 0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 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按 基金合同约定计算。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36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则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任何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 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 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 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 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 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 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 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 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 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 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 短信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 电子成交 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不同资讯, 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 息, 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 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 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 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 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短信交 流。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十一、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 处罚。 (三) 2013年3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 (四) 2013年3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 2013年4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东兴证券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 2013年4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 1季度报告。 (七) 2013年4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 数分级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八) 2013年4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2013年5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湘财证券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 2013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展恒基金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 2013年7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 2013年7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 2季度报告。 (十三) 2013年7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四) 2013 年 8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13年8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十六) 2013年8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 (十七) 2013 年 9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十八) 2013 年 9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十九) 2013年9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长盛同辉100A份额定期 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提示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七)《长盛同辉深证 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0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