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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祥A(000357)

景祥A/B: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 成 景 祥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 十月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8 第七部 分


分级 份额 的折 算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0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到期 后基金 的转换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露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3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75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6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6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77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 77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 景祥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份额分 级:指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划分 为景祥 A 、景祥 B 两级份额, 两者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3、 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大成 景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大成景 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大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大 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 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对日: 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月的相同日期。 如 2013 年 4 月 24 日的对日 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2013 年 6 月 24 日, 以 此类推。 若某月没有对 应日期, 则 顺延至下一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 务规则 》 :指 《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景祥 A :指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景祥 A 份额。景祥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 购与赎回业务,景祥 A 不上市交易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44、景祥 B :指大成景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景祥 B 份额。 景祥 B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 A 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余 收益,景祥 B 以其资产净值为限承担本基金的亏损。景祥 B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 景祥 B 不上市交易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景祥 A 运作期: 指景祥 A 自上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 (若之前没有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 (若之后没有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到 期日)之间的运作期间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巨额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景祥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景祥 A 的净赎回 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8、 分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分级 份额 参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9、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景祥 A 、景祥 B 两 级份额。景祥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 B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至基金 合同到期日前一日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 两类份额都不上 市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满足景祥 A 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同时满足景祥 B 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 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景祥 A 、景祥 B 两级份额,两者的初始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7:3 。 景祥 A 和景祥 B 的收 益计算的方式不同。景祥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景祥 B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 A 的本金和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景祥 A 的约定收 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景祥 A 的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 亏损本金的 风险。 六、分级份额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景祥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 日。景祥 A 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 A 开放时,第一 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 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 对景祥 A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 在景祥 A 申购开放日进行景祥 A 的申购操作。 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 ,则景祥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 和 2013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三) ,其中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为赎回开放日,2013 年 12 月 25 日为申购开 放日。景祥 A 的第二 开放日为 2014 年 6 月 24 日(星期 二)和 2014 年 6 月 25 日(周三) ,其中 2014 年 6 月 24 日为赎回开放日,2014 年 6 月 25 日为申购开放日, 依次类推。 景祥 A 第六次开放时, 只开放赎回, 不 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景祥 A 的折算日为景祥 A 的申购开放日。 折算日日终, 景祥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景祥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景祥 A 份额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景祥 A 折算日不对景祥 B 份额进行折算。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景祥 A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 其开放日、 折算日的计算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景祥 B 最 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景祥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 模范围内,对景祥 A 的有效认购申 请进行确认。有关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景祥 A 和景祥 B 发售 面值 分别 为人民币 1.00 元。 景祥A 和景祥B 的认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5% ,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九、基金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为 3 年。基金合同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年对日的前一日, 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5 日( 星期二)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 3 年的对日的前一日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 (星期五) 且该日为工作日, 故基金合 同到期日为 2016 年 6 月 24 日。 基金合同到期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不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情况下,将 本基金 转换为 大成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到期前 一个月另行公 告。 如果届时大成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清盘、 合并或者转型为其 他类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 将会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方式确定基金转换事宜或者基 金合同到期后本基金自动终止。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的概述 本基金 在 3 年存续期内,按照不同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景祥 A 份额和景祥 B 份额。 景祥 A 份额 和景祥 B 份额的初始份 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 7:3 。 景祥 A 和景祥 B 的收 益计算方式不同。景祥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 定收益,景祥 B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 A 的 本金和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 景祥 A 和景 祥 B 分开 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 募集的景祥 A 和景祥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景祥 A 和景祥 B 都 不上市交易。 景祥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 A 的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即将届 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 A 的 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 A 开放时,第一个 开放日为赎 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对景祥 A 份 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在景祥 A 申 购开放日进行景祥 A 的申购操作。景祥 A 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 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景祥 A 的折算日为景祥 A 的申购开放日。 折算日日终, 景祥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景祥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景祥 A 份额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景祥 A 折算日不对景祥 B 份额进行折算。 景祥 B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 封闭运作,封闭期 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 A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 其开放日、 折算日的计算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二、景祥A份额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景祥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景祥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0-2% ) 其 中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是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景 祥 A 每个运作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 率(当时 适用利 率) 。 利差由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一个运作 期前根 据国内 利率市场变 化予以确定, 其取值范围从 0% (含) 到 2% ( 含) 。 景祥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 2 位。 景祥 A 首个运作 期的 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此后景祥 A 每个运作期的利 差将在该运 作期开始前的第八个工作日确定,并在该运作期开始前的第七个工作日公告。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景祥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景祥 B 。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 于或低于 景祥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 全部分配予 景祥A 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 景祥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 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景祥 A 的约定收 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景祥 A 的 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 风险。 2.开放日 景祥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 A 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 A 开放时,第一 个开放日为 赎回开放日,第二 个开 放日为申购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在赎回开 放日 对景祥 A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申请 提交日提交的赎回 申请 进行受理,投资者 可以 在景祥 A 申购开放日进行景祥 A 的申购操作。 景祥 A 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 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 A 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下一运作期的起 始日为该顺延后申购开放日的次日, 下一运作期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不受 顺延影响 。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3.份额折算 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分级份额的折算 三、景祥 B 份额的运作 景祥 B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 A 的本金和应 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余收益。 景祥 B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 封闭运作,封闭期 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到期 日开放景祥 B 的赎回。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景祥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景祥 B 。如出现极端情况, 即 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景祥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 额, 则景祥B 的资产净 值或参考资产净值为零。景祥B 资产净值或参 考资产净值 为零后,景祥B 不再对 景祥A 的本金与约定收益进行补偿。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计算依据景祥 A 和 景祥 B 申购赎回折合 成基金份 额而确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分级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景祥 A 的每个开放日计算景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合同到期日分别计算景祥 A 和景祥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设 T 日为分级份额净值计算日 T a 为景祥 A 自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若此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算头算尾)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NV T 为 T 日收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N Ta 为 T 日景祥 A 的份 额余额 N Tb 为 T 日景祥 B 的份 额余额 NA V Ta 为 T 日景祥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Tb 为 T 日景祥 B 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景祥 A 的约定年 收益率 A N 1.000 365 a Ta T Tr ? ? ? ? 日 全 部 景 祥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1、景祥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 如果 T 日收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T 日全部景祥 A 份额本金 加上应计收益之和,则 (1 ) 365 a T r ? ? ? Ta NAV =1.000 (2 ) 如果 T 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T 日全部景祥A份额本金加上应 计收益之和,则 T Ta NV N Ta NAV = 2、景祥 B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0) T Ta Ta Tb NV N NAV N ?? Tb NAV =max( 景祥 A 折算前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景祥 B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分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 并公告景祥A 和景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景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景祥A 的开放日以及基金合同到期日 ,景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基金合 同到期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景祥A 的非开放日(T日) ,设: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T a 为自景祥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若此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算头算尾) NV T 为 T 日收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N Ta 为 T 日景祥 A 的份 额余额 N Tb 为 T 日景祥 B 的份 额余额 NA V Ta 为 T 日景祥 A 的份额参考净值 NA V Tb 为 T 日景祥 B 的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景祥 A 的约定年 收益率 A N 1.000 365 a Ta T Tr ? ? ? ? 日 全 部 景 祥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1、景祥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如果 T 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日全部景祥A份额本金 加上应计收益之和 (1 ) 365 a T r ? ? ? Ta NAV =1.000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 日全部景祥A 份额本金加上应计收 益之和 T Ta NV N Ta NAV = 2、景祥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0) T Ta Ta Tb NV N NAV N ?? Tb NAV =max( 景祥 A 、景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景祥 A 和景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景祥 A 和景祥 B 将分别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参与景祥 A 或景祥 B 中的某一分 级份额的认购,也可以同时参与景祥 A 和景祥 B 的认购。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景祥 B 的 最终发售规模 为基准,按照景祥 A 与景祥 B 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景祥 A 的有效认购 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的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一定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景祥 A 和景 祥 B 两类基金份额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 分别 折算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类分级 份额的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 销。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分


分 级 份额 的折 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景祥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景 祥A 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景祥 A 的折算基准日即景祥A 的申购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景祥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景祥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景祥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景祥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景祥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景祥 A 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第 9 位四舍五入。 景祥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景祥 A 的份额数×景祥 A 的折算比例


景祥 A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景祥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 在景祥 A 的申购开放日为投 资者办理景祥 A 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景祥 A 的赎回开放日办理景祥 A 份额持有人在景祥 A 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景祥 A 赎回申请, 其中投资者需要在 景祥A 的赎回申请提交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 一、 景祥A 申购和赎回场所 景祥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景祥A 的申购与赎回。 二、 景祥A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景祥 A 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景祥 A 的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即将届 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 A 的 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 A 开放时,第一个 开放日为赎 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对景祥 A 份 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在景 祥 A 申 购开放日进行景祥 A 的申购操作。景祥 A 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 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 A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 其开放日的计算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届时 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景祥 A 的开放日以及 开放日办理或受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景祥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景祥 A 的申购按照 “确定 价” 原则, 即景 祥 A 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景祥 A 的赎回按照 “未知价” 原 则, 即景祥 A 的赎回价格以景祥 A 赎回开放日景祥 A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具体规 则见招募说明书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景祥 A 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1 )景祥 A 的申购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景祥 A 申购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 景祥 A 的申购申请。 (2 )景祥 A 的赎回 投资者需要在景祥 A 赎 回申请提交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提交日的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景祥 A 的赎回开放日 (T 日 ) 为赎回申 请受理日。基金管理人将会在每个景祥 A 赎 回申请提交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发 出提示性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受理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个景祥 A 赎回开 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本基金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每个景祥 A 申购开放日 (T 日) 的 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 本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受理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景祥A 的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所有 经确认 有效的景祥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每个景祥A 的申购开放日,对于景祥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景祥A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景祥A 的份额余额 与景祥B 的份额余额的 比例 小于或 等于7:3 ,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景祥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景祥 A 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景祥A 的份额余额与景祥B 的份 额余额的比 例大于7:3 , 则在经确认后的 景祥A 的份额余额 与景祥B 的份额余额的 比例不超过 7:3 的条件下,对全部有效 景祥A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景祥 A 开放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景祥 A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景祥 A 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景祥 A 的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景祥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景祥 A 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景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景祥 A 的 申购份额确认数量可能因需满足景 祥 A 和景祥 B 份额配 比的限制要求而进行调整。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景祥 A 的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为 0。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景祥 A 的申购费用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 ,不收取 赎回费 。 景祥 A 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景祥 A 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对景祥 A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景祥 A 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对景祥 A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景祥 A 在单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在景祥 A 的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景祥 A 的净赎 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时 ,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本基金不开放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二 、基金 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日后法律法规允许基金份额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将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接受转让 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 到期 后基 金的 转换 一、基金合同 到期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到期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不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情况下,将 本基金 转 换为 大 成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大成债 券基金 ) 。 具 体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另行公告。 如果届时大成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已 经清盘、 合并或者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会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方 式确定基金转换事宜或者基金合同到期后本基金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基金合同到期日赎回景祥 A 和景 祥 B 份额或 默认到期后自 动转换为大成债券基金(C 类份额)。 二、基金 转换 至大成债券基金的份额折算 规则 1、 基金份额 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 转换 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转换方式 本基金合同到期日开放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景祥 A 和 景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大成债券基金 C 类份额的净值,将景祥 A 和景祥 B 分别折算成大成债券 基金 C 类份额。 份额折算 计算公式: 景祥 A (或景祥 B ) 的折算 比率= 基金合同到期日景祥 A (或景祥 B )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转换基准日大成债券基金份额净值(C 类份额) 景祥 A (或景祥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至大成债券基 金 C 类份额的 数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 前景祥 A (或景祥 B )的份额数 × 景祥 A (或 景祥 B )的折算比例 在实施基金份额 转换时, 景祥 A 份额 (或景祥 B ) 的折算比率、 景 祥 A (或 景祥 B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大成债券基金 份额的具体计算 方法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 转换 的公告 (1 )本 基金转换 至大 成债券基 金前, 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定就本基金 转换 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到期前 一个月 ,基金 管理人将 就本基 金 转换 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 (3 )本基金完成 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第 十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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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 A 、 景祥 B 的分级份额参 考净值以及分级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景祥 A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除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规模 连续 60 个工作 日低于 5000 万时发生基金合并的 情形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景祥 A 、景祥 B 各自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合同 到期时 ,将本基 金 转换 至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大 成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 (7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 时,将本基金合并至基金管理 人在同一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债券型基金;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景祥 A 、 景祥 B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景祥 A 、景祥 B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景祥 A 、 景祥 B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景祥A、景祥 B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景祥 A 、 景 祥 B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的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定比 例 的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景祥 A 、 景祥 B 各自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景祥 A、景 祥 B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景祥 A 、景祥 B 各自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景祥 A 、景祥 B 各自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景祥 A 、景祥 B 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自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景祥 A 、景祥 B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 、 景祥 B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各自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 、 景祥 B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景祥 A 、景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 、景祥 B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景祥 A 、景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 、景祥 B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景祥 A 、 景祥 B 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依照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联 合公告。 (四)更换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大 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满足景祥 A 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健收益 的需求和满足 景祥 B 份额持有人在承 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债券) 、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 币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 (包括普通增 发和非公 开增发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 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 的股票等权益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景 祥 A 赎回开放日前一个 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 不受此限制)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管理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在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和 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管理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组合风险 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 自上而下地 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 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套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利交易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构建以信用类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 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 最终结合 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 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 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 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 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 团队, 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 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 金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 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 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 的价值评估。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 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 )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信用债之间)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 础上, 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 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 行交易;


2)当 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 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 )套利交易策略


在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中,合理运用套利交易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 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3) 利差交易策略通过 同时买进涨多 (跌少)/ 卖出涨少 (跌多) 的债券, 达 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 )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 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 其最大优 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的巨大收益, 可以给基金组合带来较 大的超额收益。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债 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利用可转债的底 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利用可转债的平价溢 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 系 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将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以 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 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可转债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 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等。 本基金 将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 形成对正股的价值评估。 将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 析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投资的可转债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 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 调整组合汇总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配置 比例。 同时, 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重点考虑个券的风 险收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 、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 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 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 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 采取 “ 尽早出售”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5、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长期追踪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变化特征, 充分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的情 况以及拟发行上市新股的基本面因素,结合市场资金面和预期中签率等关键参 数,确定适当的申购规模参与新股申购,以获得稳定的低风险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 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景 祥 A 赎回开放日前一个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不受此限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剩余 运作期;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出现指数编制及发布机构停止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原有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投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景祥 A 份 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 稳健收益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 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而景祥 B 份额表现出高 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市价 (收盘价 )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 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分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首次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在首次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 A 和景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景祥 A 和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 A 和 景祥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 景祥 A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1、景祥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2、景祥 A 利差的设定及其调整; 23、景祥 A 赎回申请提交日截止日; 24、 景祥 A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景祥 A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景祥 A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景祥 A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9、 基金合同到期时 基金的转换;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到 期且不 再续期的 ,除基 金合同 到期 转换 至其他 债券基 金的情 形之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景祥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仲 裁。 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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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 A、 景祥B 的分级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分级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景祥 A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景祥 A 和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景祥 A、 景祥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景祥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 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除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规模连续 60 个工 作日低于5000 万时发生基金合并的情形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景祥 A、景祥 B 各自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到期时, 将本基金 转换至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大成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 (7)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时, 将本基金合并至基金管理 人在同一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债券型基金;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景祥 A、 景祥B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景祥A、 景祥B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景祥 A、 景祥B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景祥A、景祥 B 各自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 讯开会方式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景祥A、 景祥B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总份额的 50% (含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景祥A、 景祥B 各自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景祥 A、景 祥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景祥 A、 景祥B 总份额的 50% (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景祥 A、 景祥B 各自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景祥 A、 景祥B 各自 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 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景祥A、 景祥B 份 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 权。但在本基金自基 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景祥 A、 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景祥 B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理人 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景祥 A、景祥 B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 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债券) 、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 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 (包括普通增 发和非公 开增发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 的股票等权益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景祥 A 赎回开放日前一个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 不受此限制)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景 祥A 赎回开放日前一个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不受此限制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剩余运作期;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首次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景祥 A、 景祥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首次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景祥A 和景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 景祥 A 和景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景祥 A 和景祥B 的基金份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 合同到 期且不 再续期的 ,除基 金合同 到期 转换 至其他 债券基 金的情 形之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景祥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景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仲 裁。 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本页 为《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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