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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祥A(000357)

景祥A/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第 1 页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5 二、直 销网 点的 开户 与认 购流程 ................................................ 11 三、代 销网 点的 开户 与认 购流程 ................................................ 14 四、清 算与 交割 .............................................................. 18 五、退 款事 项 ................................................................ 18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备 案 ........................................................ 18 七、发 售费 用 ................................................................ 19 八、本 次发 行有 关 当 事人 和中介 机构 ............................................ 19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募集 申请 已获 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3 】1177 号文核 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2.本基金 是 债券型 基金, 运作方式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按照不 同预期 收益和 风 险特征 分为 两类 基金 份额 , 分别 为景 祥 A 份 额和 景 祥 B 份额。 景 祥 A 份 额和 景祥 B 份 额的 初始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 景 祥 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景祥 B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获 取本 基金 在扣除 景 祥 A 的 本金 和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景 祥 A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 开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景 祥 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至基 金 合同到 期日 前一 日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本基 金净 资 产优先 分配 予 景 祥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 剩余净 资产 分配 予景祥 B 。 如本 基金 净资 产等 于或 低于景祥 A 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 本基金 净资 产全 部分 配予 景祥 A 份 额后 ,仍 存在 额 外未弥 补的 景 祥 A 份 额本 金及 约定收 益 总额的 差额 , 则 不再 进行 弥 补。 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 保证景 祥 A 的约定 收益 ,在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 下, 景祥 A 的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 会面临 无法 取 得约定 收益 甚至 亏损 本金 的风险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 。 4. 本基 金 募 集期 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 到 2013 年 11 月 8 日, 通过 本公 司 的直销 网点 和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公开 发售 。 其 中景 祥 A 的发售 时间 为 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 到 2013 年 11 月 8 日,景祥 B 的发 售 时 间为 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 起到 2013 年 11 月 1 日 。 5. 景 祥 A 首 次募 集份 额上 限为 14 亿 份 ( 不包 括 利 息 折算的 份额 ) 、 首次 募集 金 额上限 为14 亿元 ( 不包 括利 息部 分) , 景 祥 B 首次 募集 份额 上限 为 6 亿 份 (不 包括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 , 首次募 集金 额上 限 为 6 亿 元 (不 包括 利息 部分 ) 。 募 集结束 时, 景 祥 A 和景 祥 B 的 初始 规模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 本 基金可 接受 因为 利息 折算 份额、 认购 费用 收取 方式 不同等 原因 造 成的配 比偏 离。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和人 民币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第 3 页 7.投 资人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每位投 资 者只能 开立 本公 司的 一个 基金账 户, 投资 者可 以凭 该 基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 金的网 点办 理 认购。 投资 者在 开户 当天 即可进 行认 购, 但若 开户 无效, 认购 申请 也同 时无 效。 8. 投 资者 在申 请开 立基 金 账户时 应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为其 结算 账户 (下 称 “ 资 金交收 账 户 ” ) , 用于 该投 资者 的基 金赎回 和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 该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 者开立 的基 金 账 户名称 相同 。 9.投 资者 可参 与景祥 A 或景祥 B 中的 某一 分级 份 额的认 购, 也可 以同 时参 与景祥 A 和景祥 B 的认 购。 在募 集 期内, 投资 者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项 。认 购 以金额 申请 。 投资 者在 认 购期内 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 不可撤 销 。 在募 集期内 进行 景 祥 A 的认 购 时,除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外,投 资人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点 每笔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 投资 人在 直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50 万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景 祥 A 认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最 低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每 笔 1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在募 集期 内进 行景 祥 B 的认 购时 , 除 发售 公 告另有 规定 外, 投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 万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 费) 。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景 祥 B 的 最 终发售 规模 为 基准, 按照 景 祥 A 与景 祥 B 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3 的 原 则对景 祥 A 的有 效认购 申 请进行 确认 。 10.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1.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 登 记机构 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2.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募集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阅 读 《 大成 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13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4. 代 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销售 网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第 4 页 15.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6. 本公 司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询。 17.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 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 电 话 95599 或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客服 电话进 行咨 询。 18.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9.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属于低 风险 基金 产品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景 祥 A 份 额 将表现 出 较低风 险 、 稳 健收 益的 明 显特征 ,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 期风险 要低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而 景祥 B 份 额表 现出 高风 险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征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通 的债 券 型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投 资人 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 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债 券市 场的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 率风险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购买 力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债券 信用 风 险、 交易 对手 风险 、 附 有 期权特 征的 债券 带来 的期 权风险 和基 金到 期 转换 风险 等。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中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该 券种 具有 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可 能增 加本 基金总 体风 险水 平。 此外 投资景 祥 A 可 能遇 到的 特 有风险 包括 流 动性风 险, 预约 赎回 风险 ,利率 风险 ,开 放日 的巨 额赎回 风险 ,极 端情 形下 的损失 风险 等 ; 第 5 页 投资景 祥 B 份 额可 能遇 到 的特有 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 杠 杆机 制风 险, 利率 风险, 杠杆 率 变动风 险 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 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20.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21.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大成 景 祥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代码 :景祥 A :000357





景 祥 B :000358


(三) 基金 类 别 :债 券型 基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景祥 A 、景 祥 B 两 级份 额 。景 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开 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景祥 B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 到期 日前一 日封闭 运作,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3 年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景祥 A 和 景祥 B 发 售面 值 分别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八)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投资 理财 中心 、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 和上 海投 资理 财中 心 等 。


第 6 页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8227


第 7 页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九)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 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其中景 祥 A 的发 售时间 为 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 到 2013 年 11 月 8 日 , 景祥 B 的发 售时 间 为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到 2013 年 11 月 1 日。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基 金 发 售募集 期若 经延 长, 最长 不得超 过前 述募 集期 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 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 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十)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流 程和初 始份 额配 比控 制 1、景祥 B 的 发售 景祥 B 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景祥 B 发 售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为 2013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 。 在 景祥 B 认购 期内的 任何 一日 ( 含首 日) , 如 果已 收到 的认购 申请 规模 不超 过景 祥 B 的募 集上 限,则 景祥 B 继 续募 集, 直到 景祥 B 认购期 结束 或 达到景 祥 B 的 募集 上限 ; 在景 祥 B 认购 期内 的任 何 一日 (含 首日) , 如 果已 收 到的认 购申 请规 模超 过景 祥 B 的募 集上限 ,则 按照 “ 末 日比 例接受 认购 申请 ”的 原则 给予部 分接 受认 购申 请, 景祥 B 停止发 售 。基 金 管 理人 将于 次日 在公司 网站 和指 定媒 体上 公告自 即日 起停 止景 祥 B 的认购 业务 。 2、景祥 A 的 发售 景祥 A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景祥 A 发售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201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 景祥 B 发售 结束后 , 根据 已接受 的景 祥 B 的 申请 规 模以及 景 祥 A 与 景祥 B 的 预定比 例, 计算 景 祥 A 募 集规模 上 限 。 即:景祥 A 募集 规模上 限= 已 接受 的景 祥 B 申请 规 模× 7/3 在景 祥 A 认 购期 内的任 何 一日 ( 含首 日) , 如 果达 到 景祥 A 募集 规模 上限, 则 提前结 束 募 集 ; 对 在最 后一 日认 购 的景 祥 A 采用 “ 末日 比例 确认 ” 的 原则 给予 部分 确 认; 否则 景 祥 A 继续募 集, 直到 景祥 A 募 集期结 束。 如果 景祥 B 发 售结束 后, 景祥 A 募集 规 模已经 超过 根 据已接 受的 景 祥 B 的 申请 规模以 及景 祥 A 与景 祥 B 的预定 比例 计算 出的 景 祥 A 募集 规模 上 第 8 页 限,则 对已 接受 的景 祥 A 认购申 请按 “全 程比 例配 售原则 ”给 予部 分确 认, 未确认 部分 的 认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景 祥 A 募 集结 束的 次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司网 站和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自即 日起 停止 景 祥 A 的 认购 业务 。 景祥 A 募 集结 束时 ,景 祥 A 和景祥 B 的 初始 规模 配 比原则 上不 超过 7:3 ,本 基 金可接 受因为 利息 折算 份额 、认 购费用 收取 方式 不同 等原 因造成 的配 比偏 离。 (十一 )认 购原 则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认 购 期间单 个投 资者 的累 计认 购规模 没有 限制 。


4、若投资 人的认购 申请被 部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 请部分 对应的 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5、 对于 T 日 (此 处, 特 指 发售募 集期 内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 在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同上 ) 就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 效性的 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投 资 人 的认 购申 请,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公 司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人应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主 动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结 果。 (十二 )认 购的 金额 限制 1、 在 募集 期内 进行 景祥 A 的认购 时 , 除 发售 公告 另 有规定 外 , 投 资人 在代 销 机构销 售 网点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 购费)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景 祥 A 认 购业 务的 不 受直销 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制 ,最 低 认购金 额为 每 笔 1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2、 在募 集期 内进 行景 祥 B 的认购 时,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追 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 认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三 )认 购费 用 1、本基金 认购费用 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第 9 页 景祥 A 的认 购费 率如下 表 : 认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30% 5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景祥 B 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 认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认购费 率 1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笔认 购, 须按 每笔 认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景祥 B 追 加认 购金额 如低 于100 万 元 , 适用 于0.30%的 认购 费率 。 当需要 采取 比例 配售 方式 对有效 认购 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 人认购 费率 须按 照认 购申 请确认 金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计算 , 认 购申 请 确认金 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 制。 对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等)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 交易方 式 的基金 认购 费 率 并依 法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 低基金 认 购费 率 。 (十四 )基 金认 购费 用和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景祥A 的认 购费 用和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 当认 购费 用为 比例 费 率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第 10 页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 假 设某 基金 投资 者 投资10 万元 认购 景祥A份 额 , 其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为0.30%, 假设 该笔认 购在 认购 期产生 利 息为 人 民币100 元, 则该 投 资者认 购可 得到 的A 类基 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30%)= 99,700.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 额= (99,700.90 +100 )/1.00=99,800.90 份 2、景 祥B的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 当认 购费 用为 比例 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2000 万 元认 购景祥B 份 额, 其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为1000 元/ 笔,假 设该 笔认 购在 认购 期 产生 利息 为 人 民币3900 元,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B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20 ,000 ,000-1000=19 ,999 ,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 元


认购份 额= (19,999 ,000 +3,900 )/1.00=20 ,002 ,900.00 份 (十五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 基 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具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第 11 页 二、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投资者 应按 《大成 景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规定 的程序 办理相 关 事项。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首次在 直销网点 开立基 金账户及 交易账户 的基 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 其 资金交 收账 户 , 以 便进 行 赎回 及 无效 认 (申 ) 购 的 资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账 户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 的名 称一致 。 已 开立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无 需再 次 开立, 但办 理业 务时 需提 供基金 账户 号和 身份 证件 。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00-17:00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 业 务) 。 5.请有意 在直销网 点认购 基金的个 人和机构 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网点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 请 表及相 关资料 ,投资者也 可从本 公司的 网站(www.dcfund.com.cn )上下载有 关表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有 意在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认 购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请依 照网 上交 易规 则自 助完成 交易 , 不 详之 处请 致 电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热 线(400-888-5558)。 6.直 销网 点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1)投资 者可以到 直销网 点办理开 户手续。 开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 由 此引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的 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2)选择 在直销网 点认购 的投资者 应同时申 请开立 基金账户 和交易账 户。交 易账户 卡 由直销 网点 交给 投资 者, 以便其 进行 认购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第 12 页 ① 代 办人 最新 办理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 授 权委 托书 (授 受双 方 亲临 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公 证) ; ③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的 其 他相关 资料 。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开 放式基金 账户类 业务申请 表》 ,加盖 单位公 章及法定 代表人私 章,由 代理人 签 名并提 供以 下材 料: 1)现今有 效并有最 新年检 记录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注册登 记证书等 法人有 效身份 证 明文件 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证 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一 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人 提供 ) ; 8)境外法 人董事会 、董事 或主要股 东授权委 托书、 能够证明 授权人有 权授权 的文件 , 以及授 权人 的有 效身 份 证 明文件 复印 件(QFII 提供) ;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留 的同 名收 款账 户 的银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文 件 ( 如保 险或 理财 产 品开立 的基 金账 户户 名与 托管银 行开 立 的银行 账户 户名 不一 致 , 需由托 管行 出具 托管 账户 证明书 , 证明 该银 行账 户 为该产 品的 托管 专用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备案 证明 或产 品的成 立 公 告; 12) 依法 成立 的理 财产 品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 应 提 供证明 开户 办理 机构 具有 代表理 财产 品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资 格的法 定证 明文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托 管协 议 、 资 产 管理协 议 、 理 财 产品说 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相 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产 委托 人如 依据 相 关协议 内容 授权 资产 保管 人 ( 托管 银行 ) 和 资产 受 托人 (资 产 管理人 )分 别办 理账 户类 业务和 交易 类业 务还 需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第 13 页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选择 在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无需提供 任何纸 质材料 , 但需保 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料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整 性。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网 点 进行确 认查 询 。 2.缴 款 (1)投资 者申请认 购本基 金,应事 先将足额 认购资 金以银行 认可的付 款方式 ,划入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2)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中国光 大银 行上 海分 行 营业部 36510188000029157


上海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兴业银 行上 海人 民广 场 支行 216290100100007298 上海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理 财中 心 农行上 海分 行卢 湾支 行 03492300040003043 上海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建行深 圳罗 湖支 行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 营业部 216089226110001 上海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理 财中 心 农行北 京万 寿路 支行 营业部 210101040005771 北京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 2 )投资者应 在 “ 汇 款备注栏 ” 或“ 用途栏 ” 中准确填 写其在 直销网点的 交易账号,因 未填 写或填 写错 误导 致的 认购 失败或 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承 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第 14 页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2) 投资 者或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网点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三、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在中 国农业 银 行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1.中 国农 业银 行受 理个 人 投资者 的开 户与 认( 申) 购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认购业 务:9:00-16:00 申购业 务:9:30-15: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业 务) (2) 开户 及认 (申 )购 程 序: 1)事 先办 妥中 国农 业银 行 借记卡 并存 入足 额申 购资 金。 2)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时 ,需本 人亲 自到 网点 并 提 交以下 材料 : ① 中 国农 业银 行借 记卡 ; ②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③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3)提 供中 国农 业银 行借 记 卡直接 提交 认( 申) 购业 务申请 。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2.中 国农 业银 行受 理机 构 投资者 的开 户与 认( 申) 购程序 如下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认购业 务:9:00-16:00 申购业 务:9:30-15: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业 务)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事 先办 妥中 国农 业银 行 单位借 记卡 并存 入足 额申 购资金 ; 2)机 构投 资者 到网 点办 理 开户手 续, 并提 交以 下资 料:


① 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②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 ;


第 15 页 ③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④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提供业 务经办人 有效身 份证件原 件、法定 代表人 授权委托 书和中国 农业银 行单 位 借 记卡直 接提 交认 (申 )购 业务申 请。 (3)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二) 在其 他代 销银 行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其他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 原则 仅供 投资 者 参考 , 具 体 程序以 各代 销银 行的 规定 和说明 为准 。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各代销 银行 营业 日的 受理 时间, 以代 销银 行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资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户口 本、 军人 证等) ; 2)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2)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3)基 金交 易卡 ;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3) 注意 事项 : 1)没 有银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 者可当 场办 理, 但建 议有 意认购 的投 资者 提前 办理 ; 2)个人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由指 定的 经办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银 行交易 账户 的开 户手 续, 并 提交以 下 第 16 页 资料: 1)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4)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 5)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名章。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 申 请表。 (3) 注意 事项 : 1)同一机 构投资者 只能在 代销银行 开立一个 基金交 易账户, 并只能指 定一 个 人民币 活 期结算 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金 账户 ; 2)机构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三) 在代 销证 券公 司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原则 上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司 。 此程 序仅 供投 资 人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营业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第 17 页 2)本 人资 金账 户卡 ;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 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机构证 件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印 件: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和 加盖公章 的复印 件或民 政 部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复 印件 ; 2)经 办人 证件 原件 和复 印 件;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件及 其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 发的授权 委托书( 法定代 表人签 字 并加盖 公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加盖 公章 )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 1)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2)有效法 人营业执 照(副 本)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发 的注册登 记证书, 上述文 件需同 时 提供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3)机 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4)开 户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文 件(加 盖公 章) ; 6)证 券公 司资 金账 户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4.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到 代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机 构投资 者 需由授 权的 业务 经办 人本 人到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说 明为 准。


第 18 页 四、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清算总 账 户中。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 将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五、 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金。 (二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对 《 基 第 19 页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八、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3 号 3.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第 20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 途固 话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4.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第 21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楼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 22 页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刘颖


联系人 :刘 莉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