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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ETF(512010)

医药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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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沪深 沪深 沪深 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 暨开放日常 暨开放日常 暨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公告 申购赎回公告 申购赎回公告 申购赎回公告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二○ ○ ○ ○一 一 一 一三 三 三 三年 年 年 年十 十 十 十月 月 月 月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日 日 日 日








2 目录





一 一 一 一、 、 、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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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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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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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 四 四、 、 、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 、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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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五 五 五、 、 、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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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六 六 六、 、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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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七 七 七、 、 、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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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 八 八、 、 、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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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 九 九、 、 、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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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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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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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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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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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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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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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一 一 一、 、 、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efunds.com.cn)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 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1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药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2011。 5、2013 年10月 21日基金份额总额:521,173,734 份。 6、2013 年10月 2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7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1,173,73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 10月 28日。 10、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如下:广发证券、 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 业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我司将另行公 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4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3 年7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86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3 年8 月26日至 2013年 9月 13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年 8月 26日至2013年 9月 13日,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 日期为 2013 年9 月11 日至 2013 年9 月13 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3 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5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62 号文批准,自 2013年 8月 26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9月 13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521,171,034.00 元人民币,有效净认 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 2,700 元人民币。 本次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 2013年 9月 23日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2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21,171,034.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70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21,173,73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3】3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 10月 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 ETF 。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药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201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 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 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若有新 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我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1,173,734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


6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之后, 本基金除场内份额外还将增加一类场外份额。 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 份额。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场外申 赎及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规定和规则另行公告。 四 四 四 四、 、 、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户数、 、 、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3 年 10 月 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25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 83,294.5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3年 10月 2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3,016,114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0.17%;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468,157,62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9.8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3年 10月 21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亚 克西风险缓冲 1号集合资金 信托 15,000,000 2.88 2 蔡敏霞 13,800,000


2.65 3 李金荣 10,000,000


1.92 4 东证资管-中行-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001,600


1.54 5 孙俊伟 6,999,000


1.34 6 袁崇珍 5,010,000


0.96 7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积 极进取投资账户 5,001,100


0.96 8 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


0.96 9 山西华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000,000


0.96 10 付立新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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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 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六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研究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互联网金融 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构客户部、系统 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 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和专户投资部, 公募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 日常管理和运作,专户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和固定收益交易室,三个部门分别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年金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工作。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 行研究。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 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8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 供专业支持。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绩效评估, 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 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 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 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进用 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为互联 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东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 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 IT 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 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 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 司网站等。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 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 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协助并督促各部门 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9 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31 日,本公司有员工 394 人,其中 227 人具有硕士学历,23 人具 有博士学历。91%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13 年 9月 30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49 只开放式基金和 1只封闭式基金,公募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1401.89 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 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10 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 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产品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10 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1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三)上市推荐人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12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8)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9)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联系电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15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庄贤 联系人:沈兆杰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3 年10月21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银行存款 486,317,953.46 结算备付金 826,315.79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8,054,295.30 其中:股票投资 68,054,295.30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2,701.7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16 其他资产 44,677.44 资产总计 555,265,943.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30,055,728.87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0,528.07 应付托管费 30,105.6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2,444.4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53,429.50 负债合计 30,312,236.4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21,173,734.00 未分配利润 3,779,973.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4,953,707.2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55,265,943.73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3年 10月 2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 ( ( (一 一 一 一) )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8,054,295.30 12.26 其中:股票 68,054,295.30 12.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7,144,269.25 87.73 6 其他各项资产 67,379.18 0.01 7 合计 555,265,943.73 100.00 ( ( ( (二 二 二 二) )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054,295.30 12.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054,295.30 12.96 ( ( ( (三 三 三 三)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38 云南白药 74,932 8,568,474.20 1.63 2 600518 康美药业 332,500 6,467,125.00 1.23 3 600535 天士力 133,902 5,749,751.88 1.10 4 000423 东阿阿胶 113,019 5,168,358.87 0.98 5 600276 恒瑞医药 146,901 4,830,104.88 0.92 6 600332 白云山 115,750 4,285,065.00 0.82 7 600085 同仁堂 141,638 3,165,609.30 0.60 8 002038 双鹭药业 59,300 2,995,243.00 0.57 9 000623 吉林敖东 154,550 2,829,810.50 0.54 10 600252 中恒集团 188,700 2,719,167.00 0.52





( ( ( (四 四 四 四) ) )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 ( (五 五 五 五)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9 ( ( ( (六 六 六 六)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 ( (七 七 七 七)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权证 权证 权证投资明细 投资明细 投资明细 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 ( (八 八 八 八) )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0 月 21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701.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44,677.4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379.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10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九 九 九、 、 、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重大事件揭示





无。


20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 十 十 十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节所指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外申 21 购、赎回的具体业务规定和规则另行公告。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长城证券、光大 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 券、中信建投证券。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10月 28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场内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22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 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 23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 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六)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24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 )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在通过“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前提下,一般情 况下,将除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和“禁止现金替代”情形以外的股票设置为“可以现金 替代” 。采取可以现金替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 的利益损害。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医药卫生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 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 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25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 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26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医药卫生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 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27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28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 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8/1 基金名称 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011 2013年 7月 3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3年 8月 1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 位:元) -12,687.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申购上限 无


29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 币元) 000423 东阿阿胶 1700 深市退补 10% 72,012.00


000538 云南白药 1100 深市退补 10% 114,532.00


000623 吉林敖东 2300 深市退补 10% 36,547.00


000999 华润三九 1200 深市必须 10% 35,208.00


002001 新和成 1200 深市退补 10% 18,960.00


002007 华兰生物 900 深市退补 10% 25,290.00


002038 双鹭药业 900 深市退补 10% 48,951.00


002294 信立泰 600 深市退补 10% 18,234.00


002399 海普瑞 500 深市退补 10% 9,630.00


002422 科伦药业 800 深市退补 10% 42,800.00


002603 以岭药业 400 深市退补 10% 12,408.00


600062 华润双鹤 1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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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5 同仁堂 2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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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6 复星医药 36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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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6 浙江医药 8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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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2 中恒集团 28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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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 海正药业 16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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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6 恒瑞医药 22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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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2 广州药业 17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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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6 片仔癀 3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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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8 康美药业 49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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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5 天士力 20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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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4 哈药股份 30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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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八)拒绝或暂停场内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场内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 被拒绝;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6、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31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现)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 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十 十 十四 四 四 四、 、 、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2 (三)《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四)《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二○ ○ ○ ○一 一 一 一三 三 三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3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 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 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4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35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36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 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7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38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 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9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 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1)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40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1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 50%的,从其规 定)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 此比例下限低于 50%的,从其规定) ;


4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4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 50%的,从其规定)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规定此比例下限低于三分之二的,从其规 定)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4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45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 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 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为连乘符号。 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 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 46 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3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 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47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3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48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新股发行、增发和配售)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权、场外衍生工具等 金融产品)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9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 50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买卖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买卖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2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其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53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