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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ETF(159934)

黄金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十月


1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及 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3 ]1027 号 )和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关于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部 函 [2013 ]889 号)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 黄 金现货 合约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具有与上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基 金净 值会 随黄金 市场 的变 化而 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请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 购) 、 买卖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 险。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险 包括 黄金 市场 波动 风险、 基金 跟踪 偏离 风险 、基金 份额 二 级 市场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本基 金交 易时 间与 境内外 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致 的风 险 、 不 同 申购 赎回 模式 下交 易和结 算规 则 存在 差 异的 风险 、 基金 份额 交易 规则 调整 的 相关 风险 等 特有风险,以及 第三 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 风险 、 操作风险、其他风 险 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 、 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网 上现金认购、 网下 现金认 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认 购等三种 认购方式 , 投资 人 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均可参与 本基金 的 认购。 其中: (1 ) 网上现金认购 以 基金 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 笔 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2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2 ) 网下现金认购以 基金 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 基 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 购, 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 (含 10 万份) 。 (3 ) 投资人参与黄金 现货 实盘合约认购 前,需 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 账户 (以下简 称 “黄 金账 户” ) , 并根 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事 先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账户 备案 。 投资人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 请, 以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提出认购申请, 或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提出 认购申请。投资人每 笔认 购所提交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 的黄 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 约最 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 (4 )投资人可以多 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 5、 本基金 向投资人提 供场 内份额实物 申购赎回、 场 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 等申 购、 赎回 方 式, 并可 在条 件成 熟后向 投资 人开 放 场 外份 额 的 现 金申 购 、 赎回 业务 。 不同 申购 、赎 回 方 式的 开放 日与 开放 时间、 清算 交收 及登 记结 算规则 或有 差异 。在 本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 业务办理后 : (1 ) 如具有黄金账 户, 投 资人持有 深圳 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 可参 与本基金 的 实物申购赎回。但 在提 交实物申购赎回申请 前, 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 案; (2 ) 投资人如 仅持有 深圳 A 股账户, 除可参与 本 基 金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 外, 还可 参与 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现金 申购赎回; (3 ) 仅持有深圳证券 交易 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不能 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 , 只能参 与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二级 市场交易 ; (4 )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申 购 或赎回时, 单一 账户每 笔 申购或赎回份额需 为 最 小申赎单 位的 整数倍,最高不 得超 过 999,999,999 份。 敬 请投 资 人 详细 阅读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关 于 本 基金 各类 申购 、赎回 方式 的 说明 。 6 、 投资者一旦认购、 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 即 表示对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所 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 记方 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 及 申 购、赎回对价 的交收 方式 已经认可。 7 、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投 资者交易、 申购 、 赎回黄 金 ETF , 应当遵守下 列规 定 , 具体 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 交易 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 为准 : (1 )投资人 T 日 买入的 场内份额,T 日可以卖出 ;


3 (2 ) 投资人 T 日买入的 场 内份额,T+1 日可以赎回 。 如果对应的结算参 与人 当日日终 资金不足,T+1 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 对价 赎回; (3 )T 日以实物 申购 方式 申购的场内份额,T 日可 以赎回 或卖出; 投资人 T 日以实物 赎回 方式赎回场内份 额 后 ,T 日可卖出赎回的 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 ;投资人 T 日以现金 申购 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 ,T+1 日可卖出和赎回。 (4 ) 对于以现 金赎回方式 赎回的场内份额, 由于登 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 额 的 现金替代 采取 逐 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模 式, 当投 资人 赎回 申请被 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 后 ,被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即被记减,但此 时投 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 (5 ) 未来, 如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 上 海黄金交易所等 服务 机构 就本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 交易 、结 算等相关 规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或将 调整 本基 金相关 业务 的具 体 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 ,请 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 人及 相关服务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8、 本基金追踪黄金现 货 实 盘合约 价格, 但不等同 于 实物黄金, 投资者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无法 直接取得实物黄 金。 9、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 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 也有 可 能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1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4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5 (一) 基金 的类 别与 运作 方式 ..................................................................................... 25 (二) 基金 存续 期 ......................................................................................................... 25 (三) 发行 联接 基金 或增 设新的 份额 类别.................................................................. 25 (四)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 25 (五) 募集 对象 ............................................................................................................. 26 (六) 基金 的认 购 ......................................................................................................... 26 (七) 认购 费用 ............................................................................................................. 27 (八) 网上 现金 认购 ..................................................................................................... 27 (九) 网下 现金 认购 ..................................................................................................... 28 (十)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认购 ..................................................................................... 29 (十一 )募 集期 认购 资金 与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处 理方式 ...................................... 30 七、 基金备案 ......................................................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一) 场内 份额 的实 物申 购、赎 回 ............................................................................. 36 (二) 场内 份额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 44 (三)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51 (四)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52 (五)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53 (六)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与 转托管 ................................................................................. 54 (七) 基金 的转 换 ......................................................................................................... 54 (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54 (九) 其他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8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78 (二) 其他 风险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行规 定》、 《易方 达 黄 金交易 型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易方 达 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指 将绝 大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类 似,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金 。本 基金 当前 联接 基金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的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10.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3 14.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现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 在募 集期 间代 理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申购赎 回办理 机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和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25.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7. 基金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以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 28.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29.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0.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交 易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4 31.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简 称 “ 中国 结算 ” ) 和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其 中,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登 记结算 由中 国结 算负 责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相 关业 务的登 记结 算由 中国 结算 负责办 理;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结 算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负责 办理 32. 场内份 额: 指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办 理份额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 33. 场外份 额: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份额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基金 份额 34. 黄金账 户: 指投 资者 在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开 立的 交易 账户 35.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6.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7.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9. 日、天 :指 公历 日 40. 月:指 公历 月 41. 工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共同 交易 日 42. T 日 :指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或办理 其 他业 务 的 申请 日 4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4.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5.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6.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发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条件 ,向 基金 管理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 4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向 基金 管理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所 约定 的赎 回 对价 的行 为 50.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 用以 公告 场内份 额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息 的文 件 51. 申购对 价: 指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时,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或 投资 者申 购场 外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应 向基 金管 理人支 付的 现金 52. 赎回对 价: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投资 人的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现 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场外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应 支付 给赎 回投资 者的 现金 53.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本 基金 场内 份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54. 现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最小 申 购、 赎回单 位中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之差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以 千克 为单 位, 公布 不同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55. 预估现 金差 额 : 指 由基 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 额的估 计值 。预估 现 金差 额由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预 先冻结 56. 预收款: 指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场 内份 额的 实物申 购、 赎回 时, 预先 缴纳 给基金 管理 人的 一定 金额 的现金 ,用 于实 际现 金差 额的清 算交 收 57.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机 构根 据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和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实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并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58. 基金份 额 折 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 的 需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按 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行 为 59. 元:指 人民 币元 60. 基金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6 61.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黄 金现 货合 约 、 其 他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62.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63.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6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5.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6.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 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67.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 经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 兼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副 经 理、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8 公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 总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 德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广 东 粤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 托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 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 术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 顺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 销中心 区域 经 理,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监 ,广 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董事。 曾 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营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化成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独立 董 事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 关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 授、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9 广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 广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 州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永 国有 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互联 网金 融部总 经理 。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 券交易中心业务发 展 部经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 (香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 金部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兼任 基金 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兼专 户投 资总 监、 专户首 席投 资 官、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主管 研究 )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 基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理 、基 金 科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 极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 理。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 副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10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兼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 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 司及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兼 上 海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兼现 金 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责 人。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 (MBA ) ,首 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国 际业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 心助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2、基 金经 理 林伟斌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研发 部研 究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指数 量化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任指数 量化 研 究员。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3 月 6 日 起任 职)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11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 金 经理。 罗山先 生, 天体 物理 学博 士。曾 任巴 克莱 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 苏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权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 人,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资 深投 资经 理。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费鹏先 生, 机械 工程 学博 士。曾 任道 富环 球资 产管 理公司(SSgA) 研 究员 、投 资经理 、 北美主 动型 量化 股票 基金 研究部 主管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海 外投 资经 理,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兼 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结算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12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3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14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根据 业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们 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15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 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16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金 、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314 只,其 中封 闭式 3 只 ,开 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评 选 的 40 项最 佳托 管 银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国 内托 管 18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 四)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负 责制 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处 ,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 ;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 的自有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 19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 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 管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立 、 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 部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 增强 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 排查风 险隐 患。 (7)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8)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 管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 份与数 据更 新外 ,资 产托 管部还 建立 了操 作端 的异 地备份 中心 ,能 够确 保交 易的及 时清 算 和交割 ,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 把 20 加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 强化 业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监 察部 门 ,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组 织结 构 ,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 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 业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 融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基 金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的期 限内 进行 整改 , 并且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21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存 在疑 义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做出解 释、 澄 清或纠 正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2、发售 代 理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变更 发售 代 理机 构 的 公告 。 ( 二) 登记结 算机 构 1、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严 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23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的 审 计 机 构 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24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叶尔甸 联系人 :沈 兆杰


25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行规 定》、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 定 、 并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 易方 达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3]1027 号)募 集。 ( 一) 基金的 类别 与运作 方式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三) 发行联 接基 金或增 设新 的份额 类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发 展需要 , 募 集并 管理 以本 基金为 目 标 ETF 的一只或 多只联 接基 金, 或为 本基 金增设 新的 份 额类别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四) 募集方 式及 场所 1、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可向 投资 人提 供以下 三种 认购 方式 的部 分或全 部: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下 现 金认购 和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购 。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 购是指 投资 人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发售 代理机 构 26 以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的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进 行的 认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发 售方 式,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 列明。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其认购 申请 的 确认结 果 。 基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2、 募 集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认购 。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联 系方法 ,请 参见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发售代 理机 构 的公告 。 ( 五)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 人。 ( 六) 基金的 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2、 认 购开 户 (1) 投资 者 通 过网 上现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有 深圳 A 股账 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① 已有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不必 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② 尚无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 件 到 27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办 理深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 基金账 户的 开户 手续。 有 关开设 深圳 A 股 账户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具 体程 序和办 法 , 请 到各开 户网 点详 细咨 询有 关规定 。 (2) 投资 人以 黄金 现货 实 盘合约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同 时具有 深圳 A 股账 户 和 上 海黄金 交易所 黄金 账户 ,或 同时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和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账户 , 并根 据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发售 代理机 构进 行账 户备 案 , 以确保 投资 人 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包括 深圳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 下同 ) 都有 效且开 户登 记 信息一 致 。 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认 购的 具体 办理 流程 见基金 管理 人 或 发售 代理 机构的 相关 规 定 。 (3)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① 证 券 投资 基 金账 户 可 用于 本 基 金的 现 金认 购 、 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 约认 购 及 二级 市场 交易, 也可 用于 参与 场内 份额的 实物 申购 、赎 回 ; 但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不可 用于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的现 金申 购、 赎回 。 ② 投 资人 以深圳 A 股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参与 本基金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购 、 申购或 赎回 ,还 应具 有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黄 金账 户 。 ③ 已 购 买过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公 司 其他 开 放式 基 金 的投 资 者 ,其 持 有的 由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不能用 于认 购本 基金 。 ( 七)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取 认 购费 。 投资人 采用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认 购方式 参 与本 基金 认购所 涉及 的过 户费 等相 关费用 , 按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自 行承担 。 ( 八) 网上现 金认 购 1、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 认 购限 额


28 网上现 金认 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单一 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需 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最 高不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累计认 购份 额 不 设上 限。 3、认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按发 售代 理机 构的 规定 ,备足 认购 资金 ,办 理认 购手续 。 认购委 托一 经确 认, 不得 撤销 。 4、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具 体 份额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数 部分舍 去 , 舍 去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净认购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5、清 算交 收 投资者 提交 的认 购委 托,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有效 认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6、认 购确 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 情况 。 ( 九) 网下现 金认 购 1、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认 购限 额 网下现 金认 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办 理网 下现 金认 购 时 ,每笔 认 购份额 须 在 10 万份 以上 ( 含 10 万份)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上 限。 3、认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按基 金管 理人 的规 定办 理相关 认购 手续 , 并 备足 认购资 金。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29 4、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具 体 份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 计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净认购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5、T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 由基金 管理 人 于 T+2 日 内 进行有 效认购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 募集期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第 4 个工 作日 将汇 总的认 购款 项 及其利 息划 往基 金募集 专 户。 6、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投 资人 净认 购份额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人认购 份 额的初 始登 记。 7、 认 购确 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应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认 情况 。 ( 十) 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 认购 1、 认 购程 序 拟参与 本基 金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认购 的投 资者 必须 按照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账 户备 案 , 即验 证投 资人黄 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的有 效性 及投 资人开 户登 记信 息的 一致 性,并 将投 资人 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与 本基金 进行 绑定 。基 金管 理人 只 接受 通过 账户 备案 的投资 者提 交 的 认购 申请 。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 认 购限 额 投资人 可以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提 出认 购申 请, 以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提出认 购 申请, 或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组合 提出认 购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加 认购 期间 接受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品种, 并另 行公 告。 投资 人每笔 认购 所 提交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对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须为 该合约 最小 交易 单位 的整 数倍。 投资 人 30 可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不 设上 限。 3、认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认 购 本 基金 时, 需按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构 的规 定办 理相 关认 购手续 , 并备足 相应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 4、 清 算交 收 募集期 内每 日日 终 , 由上 海黄金 交易 所根 据认 购数 据办理 认购 投资 者的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过 户。 募集期 的最 后一 日 (L 日)日终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者 认购 的 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过 户结果 , 按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和 以 L 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均 价计算 的黄 金 现货实盘 合约 市值 , 计算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认 购份 额数 量保 留至 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投资 人净 认购 份额 明细数 据 进行投 资人 认购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认购份 额=(Au99.95 现 货实盘 合约在 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 认购 期 最后 一日的 均价× 该 投资 者 Au99.95 现 货实 盘 合约 有 效认 购数 量+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在 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认购 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该投资 者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有效 认购 数量 )÷1.00 其中, (1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 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当 日 行情数 据, 以该 黄金 现货 实盘合约 的 总成 交金 额 除 以总 成 交数 量 计 算,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若 该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当 日无 成交, 则以 同样 方法 计算 最近一 个交 易 日的均 价。 (2) “Au99.95 现 货实 盘 合约有 效认 购数 量 ” 、“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有效 认 购数量 ” 是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此 进行 清算 交收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对应 的黄 金 数量 ,单 位 为克。 (十 一 )募集 期认 购资金 与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3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具 体利 息 折份额 数量 以基 金管 理人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募 集期 间投 资者 用于 申请认 购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由上 海黄 金交易 所过 户至 基金 黄金 账户。


32 七、 基金 备案 ( 一) 基金 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含 募集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市 值)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间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购 所募 集的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 由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过户 至基 金 黄金 账户 。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 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间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认购 所募集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应 予以 退 还。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3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更 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行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登 记结算 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在上 市前 将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折 算基准 日 业绩比 较基 准( 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 合约收 盘价 ) 的 1/100 基 本一致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如未来 本基 金增 加基 金份 额的类 别, 基金 管理 人在 实施份 额折 算时 ,可 对全 部份额 类 别进行 折算 ,也 可根 据需 要只对 其中 部分 类别 的份 额进行 折算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 生调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生 变化 。 基金份 额折 算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34 九、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 一) 基金份 额上 市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如 具备下 列条 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含募 集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市 值) 不低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 市协 议书 。基 金份额 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 二)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 三) 暂停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期间出 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的 上 市交易 :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 一 )节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前述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本 基金 恢复 上市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公告 。 ( 四) 终止上 市交 易


35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二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公 告。 若本基 金因 上 述 1 、3 、4、 5 项等 原因 终止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届时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更 为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或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无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有关 本基 金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相 关事项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相关公 告。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变 更本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并相 应调整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 ( 五)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公告 当日 的 申 购赎 回清单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代理 机构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 购赎 回清 单 和 黄金 现货实盘 合 约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送计算结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外发 布,仅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最新 成 交价+ 每千 克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对 应的 预估 现金 差额/1000 )/100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36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一) 场内份 额的 实物 申 购、 赎回 1、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申 购赎 回办 理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场 内份 额 实物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按 申 购赎 回办 理机 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 的 实物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申 购赎 回办 理机构 名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 场内份 额实 物 申 购、 赎回 业务前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实际 情 况 就场 内份 额实 物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名 单进 行 变 更并 予以 公告。 2、申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共同 交 易 日 。 目前,本基金 场 内 份 额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开 放 日 的 9:30-11:30 和 13 :30-15 :00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或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或出 于具体 业 务运 作的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场内份额开始办理实物申购业务的具体 日期。 基金管 理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的实物 赎回业务 。 在确定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申 购开 始日期 与赎 回开 始日 期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场 内份 额实 物 申 购、 赎回业务 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3、申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37 (1)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 实 物申 购、 赎回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 即申 购 和赎 回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 赎 回 方 式下 ,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包 括 黄 金现 货 实盘 合约、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场内份 额的 实物 申购 、赎 回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场内份 额的 实物 申购 、 赎 回应遵 守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及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的 相关规 定。 (5) 投资人 以实 物申 购方 式申 购场内 份额 时, 可以 Au99.95 现 货实 盘合 约申 购, 也 可 以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申购, 或者 以 Au99.95 和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组合 申购; 投资 人以 实物 赎回 方式赎 回场 内份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Au99.95 现 货实 盘合约 、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的 组合 支付 赎 回对价 。其 中, 两种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对 应不 同的 现金差 额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方 式及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 的组 成,或 增加 新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不违 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构 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相关规 则的 前提 下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赎回 投资 人 的 账户 备案 投资人 首次 参与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实 物申 购 或 赎回 , 必须 按 照上 海黄 金交 易 所的相 关 规定 , 通过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进 行 账 户备 案 。 即验 证投资 人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的 有效 性 及投资 人开 户登 记信 息的 一致性 ,并 将投 资人 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与本 基金 进行绑 定。 投 资人完 成账 户备 案后 方可 参与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实 物申购 、赎 回。 本基金 实物 申购 、 赎回 方 式下账 户备 案的 具体 要求 及 办理 流程 见申 购赎 回办 理 机构 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 (2)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按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 办理机 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 开放时 间向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提出 实物 申 购或 赎回 场内份 额 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过 基 金管 理 38 人提出 实物 申购 或赎 回场 内份额 的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投资 人收 取一 定的预 收款 , 用于进 行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交收。 具体 要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业 务规 则。 投资人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提 出实 物申 购场 内份 额的申 请时 , 应提 供符 合 要求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以及 根据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 备足 预估现 金差 额, 否则 场内 份额实 物申 购 申请失 败; 投资 人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出 实物 赎回场 内份 额的 申请 时, 应持有 足够 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 备足预 估现 金差 额, 否则 场内份 额实 物 赎回申 请失 败。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实物 申购 场内 份 额 的申 请时 , 应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 黄金现 货 实盘合 约,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要求 按时 、足 额预 缴预收 款 , 否则 场内 份额 实物申 购申 请 失败;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提 出实 物赎 回场 内份 额的申 请时 ,应 持有 足够 的符合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要求 按时 、足 额预 缴预收 款, 否则 场内 份额 实物赎 回申 请 失败 。 申购赎 回办 理机 构受理 场 内份额 的实 物 申 购、 赎回 申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 赎 回申请 一 定成功 。 场 内份 额实 物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人 可通 过 其办理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赎回 的 申 购赎 回办 理机 构 或以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清 算交 收适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相 关业务 规则 和各 参与 方相 关协议 的有 关 规定 。 如果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清算 交收时 发 现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 、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相关 业 务规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投资 人 T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提交 实物 申购 或赎 回场 内份额 的申 请时 , 须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要 求交 付符 合要 求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并 缴纳 一定金 额的 预收 款, 而无 需另备 预估 现 金差额 。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申请受 理后 ,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将 于 T 日 收盘 后进行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过 户 。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为 投资 人办理 黄金 现货 合约 实盘 过户的 结果 , 于 T+1 日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投资 人缴 纳的 预收 款及 现金差 额的 清 39 算结果 , 在 T+3 日前 与投 资人进 行现 金差 额及 多退 少补款 的交 收 。 投 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 受 理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T 日 收盘后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T+1 日 办理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根 据投 资人 缴纳的 预收 款及 现金 差额 的清算 结果 , 在 T+3 日前 与投 资人 进行 现金差 额 及 多退 少补 款 的 交收。 投资 人 T 日通 过 申 购赎 回 代理机 构 提 交实 物申 购或 赎回场 内份 额的 申请 时, 须根据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要 求备 足符 合要求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及 预估现 金差 额, 无需 预先 缴纳预 收款 。 投资 人 T 日申 购申 请受 理 后,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实时 办理 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过 户, 登 记结 算 机构根 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过户 的 结果 , 于 T 日收 盘后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变 更登记 。 投 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受 理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黄 金现货 实盘 合 约过户 的结 果 , 进行 基 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 理人与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 在 T+1 日进 行 现金差 额 的 交收 。 在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前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指 定媒 体公 告适 用的 申购 、赎 回清算 交收 与登 记的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和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场 内份 额实 物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进行 调整 。 投资人 以实物 申 购 、赎 回 方式 申 购 、赎 回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的 约定 ,按 照本 基金 实物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 申 购赎回 办理 机构 所规定 的 方式, 按时 、 足额支 付应 付的 现金 差额 。因 投 资人 原因 导致 现金 差额未 能按 时足 额交 收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该 投 资人 追 偿并 要求 其承 担由 此导致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5、申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投资人 以实 物申 购 、赎 回 方式 申 购 、赎 回 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 需按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 的整数 倍 提 交申 请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赎 回方 式下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由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和 调 整 。 目 前,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实物 申购 、 赎 回 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 投资 人提出 申购申 请前 需 按 3000 克 或 其整数 倍备 足用 于申 购 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种 现 货实盘 合约 的组 合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投 资组合 情况 等因 素 ,对 以 实物申 购 、赎 回 方 式申 购 、赎 回 的 场内份 额设 定申 购份额 上 限和赎 回份额 上 限, 以对 当日 的 实物 申购 总规 模或 实物赎 回总 规 40 模进行 控制 ,并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 运作 情况、 市场 情 况 和投资 人 需求 等因 素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场 内份额 实物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申 购和 赎回 的对 价、 费 用及用 途 (1) 在场内 份额 的 实 物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 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人申购 场内 份 额时 应交 付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现金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回 场内 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 付 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 申 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 (2)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当日 申购 、赎 回 开 放时 间前公告。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在同 时开 放实 物申 购 、 赎回和 现金 申购 、 赎回 业 务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实物 申购 、赎回 业务 和现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分 别公 布申 购赎 回清 单。为 免生 歧义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的 不同 分为实 物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现金申 购赎 回清 单 (4) 在场内 份额 的实 物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办理机 构不 收取 佣金 ;投 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时,申 购赎 回办 理机 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 金。 (5) 与本基 金场 内份 额实 物申 购、赎 回方 式相 关的 过户 费等相 关费 用按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的相关 规 定执 行 , 具体 见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则 。 7、实物 申 购赎 回清 单 的 内 容与格 式 (1)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实物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 容 可包括 : 基金的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 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 、T -1 日 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对应 的 现金差 额( 元/千克)、 T 日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对 应的 预 估现 金差 额( 元/千克)、 T -1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 上限 、 赎回 上限 、 申 购赎 回 标 志等 。


41 (2) 预估现 金差额 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可 由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预先 冻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 (T -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 )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 (T -1 日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 )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预估 现金差 额计 算至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 入。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上述 计算 公式 中“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举例: 基金份 额折 算完 成后 ,本 基金的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为 30 万份 。T -1 日 ,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3.1982 元 人民 币,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为 959,460 元,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位 对应的 黄金现 货 重量 为 3 千克,Au99.99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 收盘价分 别为 320.02 元/ 克 、320.23 元/ 克 。 则,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T -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1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 (959,460 -3 ×320.02 ×1000) ÷3 = (959,460 -960,060 ) ÷3 =-200.00 ( 元人 民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为-200.00 元。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42 =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T -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1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 (959,460 -3 ×320.23 ×1000)÷3 = (959,460 -960,690)÷3 =-410.00 ( 元人 民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实 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为-410.00 元。 (3) 现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投资 人 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T 日现 金差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T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T 日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 货重 量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 约 T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重 量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 (T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T 日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 黄 金现 货重 量 ×Au99.95 现货 实盘 合 约 T 日 收盘 价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重 量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零 。 现 金差 额计 算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第 3 位四舍 五入 。 ① 在投资 人 申 购时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黄金 现 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 黄金现 货重 量 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若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 资人 将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 黄 金现 货重 量 获 得相 应的现 金。 ② 在投资 人 赎 回时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人 将 根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及 基金 管理人 支付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类型 和 黄 金现 货重 量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 若 现金 差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及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 黄 金现 货 重量 支 付相 应 的 现金 。 举例: 基金份 额折 算完 成后 , 本 基金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为 30 万 份。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3.1963 元 人民 币,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为 958,890 元, 最 小申购 、赎 回 43 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为 3 千克,Au99.99 、Au99.95 现 货实 盘合 约收 盘价 分 别为 319.83 元/ 克、319.87 元/ 克 。 则,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 (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对 应的 黄 金现 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 盘 合约 T 日 收盘 价×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对 应的 黄 金现货 重量 = (958,890 -3 ×319.83 ×1000)÷3 = (958,890 -959,490)÷3 =-200.00 ( 元人 民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为-200.00 元。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 (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对 应的 黄 金现 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 盘 合约 T 日收 盘价 ×1000)÷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 对应 的黄金 现货重 量 = (958,890 -3 ×319.87 ×1000)÷3 = (958,890 -959,610)÷3 =-240.00 ( 元人 民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为-240.00 元。 (4)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在 实物 申购 、赎 回 方 式下 , 本基 金 T 日 申购 赎回 清 单的格 式举 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09-09 基金名 称 黄金 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934 申购赎 回方 式 合约申 赎 T-1 日信息 内容 Au99.95 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kg) 1034.42 Au99.99 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kg) 874.42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位: 822463.25


44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7415 T 日 信息 内容 Au99.95 预 估现 金( 单位: 元/kg) 1034.42 Au99.99 预 估现 金( 单位: 元/kg) 874.42 申购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赎回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300,000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分 红金 额(单位: 元) 0.0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是否接 受Au99.95 的 申购 、赎回 是


是否接 受AU99.99 的 申购 、赎回 是


Au99.95 预 估现 金( 单位: 元/kg) 1034.42 黄金现 货合 约信 息内 容 黄金现 货合 约 合约数 量( 克) Au99.99 合 约和/或Au99.95 合约 3000 注:此表仅为 示例。 (5) 在场内 份额 的实 物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具 体内 容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网 站上 公布 的实 际内 容为准 。 通过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 及 其他 渠道 公布 的本 基金 场内份 额 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取决 于其 接受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格式 , 与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布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在 内容或 格式 上可 能略 有差 异。 ( 二) 场内份 额的 现金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情况决 定开 通场 内份 额现 金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投资人 参与 本基 金 场 内份 额的现 金申 购 、赎 回 ,无 需进行 账户 备案 , 但目前 只有无法 开立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方 可参 与本 基金场 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回 。 1、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场 内份 额现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 45 或按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 场 内份额 的现金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的名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 并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 办 理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前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况 就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名单 进行 变更 并予 以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共同 交 易日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或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或出 于具 体业 务运 作的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 在确定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申 购开 始日期 与赎 回开 始日 期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场 内份 额现金 申 购、 赎回业务 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3、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现 金 申 购、 赎回 采取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 式 , 即申 购 和赎 回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现 金 申 购、赎 回 方 式下 , 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包 括 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 及 其他 对价 。 (3)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 回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 赎 回应遵 守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的 相关规 定。 (5)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 赎回 方 式下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的数 额根 据 申 购赎 回清 单 和 46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申 购赎 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组 成 , 或增加 新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不违 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相关 规则 的前 提下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按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 开放时 间向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提出 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现 金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场 内份 额现金 申购 申请 失败 。 如 投资人 持 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 差 额 ,则 场内 份额 现金 赎回 申请失 败。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理 场 内份额 的现 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 赎 回申请 一 定成功 。 场 内份 额现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投资 人可 通过 其办 理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或以 申购 赎 回代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2)


申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方 式下 , 申购 、赎 回过程 中涉 及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 价的清 算交 收适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各参 与方 相关协 议的 有 关规定 。 如果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 情形, 则依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进行 处理 。 在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 赎 回方式 下, 投资 人 T 日申 购申请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结算机 构 于 T 日日终 为 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与 现金 替代等 的交 收, 于 T+3 日 内办理 办理 现 金差额 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47 在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 赎 回方式 下, 投资 人 T 日赎 回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结 算 机构 于 T 日日终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注销,于 T+3 日内 办理 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 并 将结果 发送 给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赎 回现金 替代 款将 自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场 内份 额现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适 用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申 购、 赎回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的规 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 、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和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场内 份额 现 金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进行 调整 。 5、申 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投资人 以现 金方式 申 购 、 赎回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 需 按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 整数倍 提 交申请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方 式下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由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和 调 整。目 前,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现金 申购 、赎 回 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投 资组合 情况 等因 素 ,对 以 现金申 购 、赎 回方 式申 购 、赎 回的 场内份 额 设 定申 购份额 上 限和赎 回份额 上 限, 以对 当日的 现金 申购 总规 模或 现金 赎 回总 规 模进行 控制 ,并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 运作 情况、 市场 情 况和投资 人 需求 等因 素,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场 内份额 现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申 购和 赎回 的对 价、 费 用及用 途 (1)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 回方式 下,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人 申购 场内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 及 其他对 价 ;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资人 赎回 场内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的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 (2)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 回方式 下,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的数 额根 据 申 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 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8 (4)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申购 、赎 回开 放时 间前公告。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在同 时开 放实 物申 购 、 赎回和 现金 申购 、 赎回 业 务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实物 申购 、赎回 业务 和现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分 别公 布申 购赎 回清 单。为 免生 歧义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的 不同 分为实 物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现金申 购赎 回清 单。 (5) 投资人 参与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现 金申 购、 赎回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可按 照不 超 过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 7、现金 申 购赎 回清 单 的 内 容与格 式 (1)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可 包括: 基金的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所 对应的 申赎 现金 、组 合证 券内各 黄 金合约 数据 、 现 金替 代 、 现 金差额 、 预估 现金 差额 、 T -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当 日 申购上 限、 当日赎 回上 限 及 其他 内容 。 (2)


申赎现 金 “ 申赎现金” 不属于组 合证 券,是为了便 于登记结算 机构的清算交 收安排,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 “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 “ 必须 ”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 必须现金替代 不同, “ 申赎 现金 ” 的申购替 代金额为最 小申购单位所 对应的成 份 证券的可以 现金替 代金 额之 和, 赎回 替代金 额固 定 为 0。 (3) 组合证 券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组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 申购 赎回清 单 将公告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的 合约 名称、 合约 代 码及数 量。 在场 内份 额现 金 申购 、赎 回方 式下 ,组 合证券 仅包括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组 合的实 际情 况及 未来 具体 业务的 需要 ,调 整组 合证 券的内 容 及其构 成 , 并根 据组 合证 券的内 容相 应调 整现 金替 代相关 内容 。 (4) 现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过 程中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 ,用 于替 代 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① 现金替 代 仅 包括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 。


49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的替 代,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只允 许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② 替代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允许 现金 替代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数量 × 该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前 一交易 日 收盘价 ×(1+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例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基金 管理人 代 替 申购 投资 人买入 黄 金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实际 交易 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价 格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的实 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多收 取的 差额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黄 金 现货实 盘合 约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 人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人办 理申购 基金 份额 与现 金替 代交收 后的 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 收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 代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基金管 理人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代 证券 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 资人 或 投资 人应补 交的款 项; 若当日 未 能购 入全部 被替 代的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 分被替 代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当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 资人 或 投资 人 应 补交 的款 项。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人办 理赎回 基金 份额 交收 后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卖出 被替代 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卖出 的被 替代 证券的 实际 卖出 金额 (扣 除相关 费用 ) , 确定应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现金替 代款 ;若 当日 未能 卖出全 部被 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 则以卖 出的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卖 出金 额( 扣除 相关 费用) 加上 当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未 卖出 的 部分被 替代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价 值, 确定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现 金替 代款 。 (5) 预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现金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预 先冻结 。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50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 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所代 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与 T -1 日收盘 价乘 积 之和 其中,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所代表 的黄 金现 货重 量根 据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数 量与该 合 约交易 单位 的乘 积进 行计 算。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若 T 日为基 金分 红除 息日 , 则 计算公 式 中的“T -1 日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6) 现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现金替 代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所代 表的黄 金 现 货重 量 与 T 日 收盘价 乘积 之和 其中,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所代表 的黄 金现 货重 量根 据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数 量与该 合 约交易 单位 的乘 积进 行计 算。T 日投 资人 以现 金 申 购、赎 回 方 式申 购、 赎回 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时 , 需按 基金 管理 人 T +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 额进行 资金 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人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 资人 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人 将根 据其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 资人 赎回 时 ,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人 将 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7)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09-09 基金名 称 黄金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934 标的指 数代 码 Au9999 申购赎 回方 式 现金申 赎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2623.25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位: 元) 822463.25


51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7415 T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 2623.25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300,000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分 红金 额(单位: 元) 0.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是否允 许现 金申 购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当日申 购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当日赎 回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成份证 券信 息内 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证券数 量(克) 现金替 代标志 溢价比 例 申购替 代金 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 场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901824.000 0.00 深圳市 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 金交易 所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例 。 (8) 在场内 份额 的现 金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现金 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具 体内 容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在网 站上 公布 的实 际内容 为准 。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渠道 公布 的本 基金场 内份 额现金 申 购赎 回清单 内容 取决 于其 接受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格式 , 与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布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内 容或 格式 上可 能略有 差异 。 ( 三) 场外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未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决 定 开通场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 ,接受 投资 人以 现金 方式 提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此事项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场 外份额 的价 格以 申请 确认 当日收 市后 计 52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投资 人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或成本 。有 关 场外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制 定并 公告 。 ( 四)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 同时暂 停或 拒绝 场内 份额 和场外 份额 的申 购, 也可 以只拒 绝或 暂停 其中 一种 份额的 申 购 ) : 1.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申购 ;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3. 基金申 购赎 回开 放时 间内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或 临时停 市; 4.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现货 合约暂 停交 易; 5.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申 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本基 金无 法办 理申 购 ; 或因异 常情 况 ,申 购赎 回 清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本 项所称 异常 情况 指无 法预 见并不 可控 制的 情形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6. 基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常 情况未 能公 布 申 购赎 回清 单 或在 开市 后发 现 申 购赎 回清 单编制 错误 ; 7.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些 申购将 明显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或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 转 入申 请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10. 如果一 笔新 的场 内份 额申 购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会使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当日 申购 份额 超过申 购赎 回清 单设 定的 申购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申 购申请 将被 拒绝 ; 11.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暂停 申购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除第 9、10 项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 53 申购对 价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 五)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 金管理 人可 同时 对场 内份 额和场 外份 额实 施暂 停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也可 以只针 对其 中 一种份 额实 施暂 停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1.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 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赎回 ;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3. 基金申 购赎 回开 放时 间内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或 临时停 市; 4.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 现货 合约暂 停交 易; 5.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申 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本基 金无 法办 理申 购 ; 或因异 常情 况 ,申 购赎 回 清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本 项所称 异常 情况 指无 法预 见并不 可控 制的 情形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6.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7.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 场 外份 额 的 连续 巨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 8. 如果一 笔新 的场 内份 额赎 回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会使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当日 赎回 份额 超过申 购赎 回清 单设 定的 赎回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赎 回申请 将被 拒绝 ; 9. 基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常 情况未 能公 布申 购赎 回清 单或在 开市 后发 现申 购赎 回清 单编制 错误 ; 10.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暂停 申购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第 8 项 除 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54 ( 六)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与 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其 中 ,投资 人 通过认 购 、二 级市 场买 入 或场内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结算 业务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办 理; 场外份 额的 登 记结算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办 理。 2、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场 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 在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发 布有 关规 则后,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可 跨系统 转 托管为 场内 份额 ,按 场内 份额的 赎回 对价 进行 赎回 ,并可 场内 交易 。除 非基 金管理 人另 行 公告, 本基 金不 接受 投资 者提出 的跨 系统 转托 管申 请。 ( 七)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决定 办理 本 基金场 外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 换 费用 或成 本 , 具体 规定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八)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及解 冻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九)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务 ,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 委托代 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在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下 , 根据市 场情 况和 新业 务的 需求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规则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补充 和调 整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


55 1、 场外 份额 开放 申购 、 赎 回后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及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原则 及申购 、赎 回 方式, 或停 止办 理本 基金 场外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如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调 整场外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方案 ,应 于新 的申购 、赎 回方 案开 始实 施前予 以公 告。 如决 定停 止办理 场外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适当 措施 对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场 外 份额作 出妥 善安 排并 提前 公告。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为本 基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或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就 分 级运作 后的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申请 场内 交易 ,制 定并 公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3、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多 个投 资人 集合 其持 有的组 合 证券, 共同 构成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申 购。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制 定集 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4、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方 式 , 并 于新 的申 购 方式开 始 执行前 予以 公告 。 5、 未来 , 在相 关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可 向已 开立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黄 金账 户的 投资人 开 放现金 申购 、赎 回。 具体 的申购 、赎 回办 法届 时见 基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56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黄 金现 货合 约 ( 包括 现货实 盘 合约、 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等)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 于其 他品 种(包 括但 不限 于挂 钩黄 金价格 的 远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期 权合约 、 互 换协 议等 衍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黄金 现 货合 约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为 紧密 追踪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表现 , 本 基金 力争 将日均 跟踪 偏离 度控 制 在 0.2% 以 内,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 以 内。 当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流动性 不足 或黄 金现 货延 期交收 合约 投资 成本 更低 时,本 基金 也 可适当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延 期交收 合约 。 为降低 基金 费用 对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本基金 可以 将持 有的 黄金 现货合 约 借出给 信誉 良好 的机 构, 取得租 赁收 入, 并 要 求对 方按时 或提 前归还 黄 金现 货合约 。本 基 金将谨 慎考 察黄 金现 货合 约借入 方的 资信 情况 ,根 据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情 况、 黄金的 市场 供 求情况 ,决 定黄 金现 货合约 租赁 的期 限、 借出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及 租 赁利率 等 。 基金管 理人 还 将 关注 国内 其他 黄 金投 资工 具 的 推出 情况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本基金 投资 于挂 钩黄 金价 格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包括 但 不限于 远期 、 期 货、 期权 及 互换协 议) , 57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与 本基 金投资 目标 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在充 分评 估 其 预期 风险 及 收益 的 基础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上海黄 金交 易 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 收 盘价 。 如果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终止 交易 或者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 流动 性发生 重大 改变 ,或 者国内 黄金 交易 所 出 现其 它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黄金 基 准价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追踪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 收盘价 表现 , 具 有与 上海 黄金交 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 约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 六)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基金 经理 按 照 公司 制 度提交 资产 配置 计划 ,经 审议后 实施 ; (2)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3 )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 和评估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警 ; (4) 基金 经理 持续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58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5)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 黄金 市场 波动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且 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应 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59 的有关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黄金 现货 合约 持 有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黄金现 货合 约 持 有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九) 其他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本 基金 可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资 产以 公平的 市 场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


60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其他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61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关的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方 法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 以 其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 以其 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 盘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62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5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63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64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65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认 为必 要并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交 易所 、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存款 银 行等第 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6 十四、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 份额的 收益 分配 均 采 用现 金方式 ; 2、 本 基金 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核 定 的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达 到 0.5% 以 上, 方可 对超 额收 益进行 分配 ; 4、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 以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还原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低于 面值 ; 5、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4 次; 6、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 的确 定原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上 市后基 金份 额发 生折 算, 则采用 剔 除上市 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上 市前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 的差 乘 以 100% = i i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剔 除 上 市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市 后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的 折 算 比 例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注: (1) i ? 为连 乘符 号; (2) 当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 一份基 金 份额折 算 为 N 份; 业绩比 较基 准同 期累 计报 酬率为 收益 评价 日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约 收 盘价与 基金 份额 上市 前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 收 盘价之 比减 去 1 的差 乘 以 100% 。 当 基 金收 益评 价 日本 基金相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超额收 益 率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67 有权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截至基金 收益 评 价日 本基金 的 超额 收益= ( 基 金累计 报 酬率 -业 绩 比较 基准同 期 累计 报酬率 )× 收益 评价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上 市前 一深 圳证 券交 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3、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上 述确 定的 基金 超额 收益数 额乘 以收 益分 配比 例除以 收 益评价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 场外份 额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场外份 额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汇 划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 用时 ,不 足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垫付 。


68 十五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因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 易、 结 算、 仓储 以及 在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过程中 因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过 户所 承担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租借 手续 费、延 期补 偿 费、过 户费 、仓 储费 )以 及其他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上市 年 费; 9、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 黄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或行业 惯例 , 因基金 运作 而发生 的 ,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的年 管理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69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托管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1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与 份额 类别 等因 素,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 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70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1 十六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2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体、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从其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 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73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基 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74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7、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 息资料 。 8、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过 基 金公司 网站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 9、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后应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登 载 于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拆 分的 有关 公告 事项比 照基 金份 额折 算办 理。 10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75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方式。 11、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受 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76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变 更 业 绩比 较基准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调 整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 (27)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8) 本基 金 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9)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2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1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77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78 十八 、风 险揭示 ( 一)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黄金 市场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在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 素、投 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多种 因 素的 共同 影响 ,黄金 现货 合约 价格 的变 化可能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的波 动 , 产生 系统性 风险 。 影响黄 金 现 货合 约 价 格的 因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影响 黄金 供求 关系 的 因素, 包括 黄金 生产 、 加 工 商库存 的 变动 或对冲 行为 、 各 国 央行购 买和 出售 黄金 储备 的行为 ,以 及 主 要黄 金生 产国黄 金生 产成 本的 变动 等 因素 ;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 预期;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 及汇 率水 平的 变动 ; (4)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5)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 基 金跟 踪偏 离风 险 由于各 种原 因 的 影响 ,本 基金的 表现 与 业 绩比 较基 准 表现 之间 可能 产生 差异 ,即跟 踪 偏离风 险。 导致 跟踪 偏离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可能 包括 : (1) 本基 金的 日常 支出 包 括管理 费 , 托管 费 , 以及 基金因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易 、结算 、 仓储以 及在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过程 中因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的 过户 所产 生的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交易 手续 费、 租借手 续费 、延 期补 偿费 、过 户 费、 仓储 费) 以及 其他 证 券交 易 费用 。 上述 费用 因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长期 业绩 低于 业绩比 较基 准表 现 ;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时 , 本 基金 接受 投 资人 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提出 的申 购申 请 ; 在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本基 金可 支付 Au99.95 或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 作为 赎回 对价 。 即,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 可 能由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 等 共同 构成 ,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存在 一定 差异 。 即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结构 差 异可能 导致 基金 表现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偏 离; (3) 若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赎回 ,投 资人 以现 金申购 、 79 赎回方 式 申 购或 赎回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或场 外份 额 时 将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投资 或变现 需求 , 即本基 金可 能代 理 投 资人 买卖黄 金现 货合 约 , 由此 可能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费用 和冲击 成本 ,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面临 一定程 度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3、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二 级市场 的实 时价 格主 要由 市场供 求关 系决 定。 因此 ,尽管 投 资人可 通过 一、 二级 市场 之间的 套利 机制 缩小 基金 份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相 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折 溢价 ,本 基金 二级 市场价 格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间仍 可能 存在 折溢 价风 险。 4、参 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决 策的 风险 本基金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计 算依据 及计 算方 法, 每个 交易日 实 时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实时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 第 三方机 构在 计 算 IOPV 时 也可 能 出 现错 误, 投 资人 参考 其进 行投 资决策 可能 达到 预期 目标 。 5、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内外 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时 间 及 二级 市场 交易 时间 与 境内 外 黄 金市 场的 交易时 间 并 不完全 一 致, 投资 人 在 境外黄 金市 场开 放时 间或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夜 盘交 易期间 ,无 法 参与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或二级 市场 交易 。因 此, 在国际 金价 出现 大幅 波动 时,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 不能 及时 反映国 际金 价市 场的 变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因 为国际 金价 的 不利变 动遭 受损 失 。 6、 业 绩比 较基 准 变 更的 风 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如 果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Au99.99 现 货 实 盘 合 约 终 止 交 易 或 者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 流 动性发 生重大 改变 ,或 者 国内黄 金交易 所 出 现其 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资 人 认同 度更 高的 黄金 基准价 格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征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可能 会有 一定 调 整, 以反 映新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人 须 承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7、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或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提 前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风险 。


80 8、投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失 败 的风险 (1) 如投资 人 在提 交实物 认购 申请 时未 完成 账户 备案 , 或未 能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要 求提供 符合 要求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 则 实物 认购 申请失 败 。 (2 ) 如 投资 人通过 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提出 场内 份额 实物申 购申请 时 未完 成账 户备案 , 或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或 未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要 求备 足预估 现金 差 额, 则 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申请失 败。 (3) 如投 资人 提出 场内 份额 现 金申 购 申 请时 , 未 能根据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要求 备 足现金 替代 或预 估现 金差 额,则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申请失 败。 (4)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 场 内份额 实物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就 以 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 场 内 份 额 和 以 现金 申 购 方 式 申 购 的场内份额分别设 定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对 于以 实物 申购 方式 提交的 场内 份额 申购 申请 , 如果 一笔 新的 场内 份额 申购申 请被 确 认成功 ,会 使本 基金 场内 份额当 日申购 份 额超 过实物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申 购份 额 上限 时 ,该 笔申 购申 请将 被拒绝 ;对 于以 现金 申购 方式提 交的 场内 份额 申购 申请, 如果 一 笔新的 场内 份额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会 使本 基金 场内份 额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现金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 申购 份额上 限时 ,该 笔申 购申 请将被 拒绝 。 (5) 如果 投资 人或 申购 赎回办 理机 构 应 付资 金不 足或出 现违 约,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也可能 失败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1) 如果 投资 人 在 提交 实物赎回 场 内份 额申请 时 未完成 账户 备案 ,则实 物 赎回场 内 份额的 申请 失败 。 (2) 如投资 人 通过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提 出场 内份 额 实物 赎回 申请 时 所 持有 的符合 要 求的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未 能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要 求备足 预估 现金 差额 ,则 场内份 额实物 赎回申 请失 败 ; 如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实物 赎回 场 内份 额 的 申请 时 所 持有的 符合 要 求的基 金份 额不足 ,则 场 内份额 实物 赎回 申请 失败 。 (3) 如投 资人 提出 场内 份额 现 金赎 回 申 请时 所持 有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 未能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备 足预 估现 金差 额, 则场内 份额 现金 赎回 申请 失败。 (4)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 场 内份额 实物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就 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和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分别 设 定 赎 回 份 额 上 81 限 。对 于以 实物 赎回 方式 提交的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如果 一笔 新的 场内 份额 赎回申 请被 确 认成功 ,会 使本 基金 场内 份额当 日赎 回份 额超 过实物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赎 回份 额 上限时 ,该 笔赎 回申 请将 被拒绝 ;对 于以 现金 赎回 方式提 交的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如果 一 笔新的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会 使本 基金 场内份 额当 日赎 回份 额超 过现金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 赎回 份额上 限时 ,该 笔赎 回申 请将被 拒绝 。 (5)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动,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调 整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 由此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无 法按 照新 的 最 小申购 、赎 回 单位 全 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10 、不同 申 购赎 回模 式 下 交易和 结算 规则 存在 差异 的风险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实 物申 购、赎 回 和 场内 份额 的现 金申购 、赎 回 遵 循不 同的 登记结 算 规则,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及办理 条件 或有 差异 。 (1)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条件不 同: 就目 前而 言, 仅有无 法开 立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黄 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方 可以 现金 方式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 场 内份额 。 (2)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程序不 同: 投资 人参 与本 基金 场 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 、 赎回 不 需要进 行 账 户备 案 , 而投 资人 首 次参 与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的 实物 申购 、赎 回前 , 需通 过销 售 机构进行 账 户备 案 。 (3) 申 购、 赎回 交易 规则 不同: 以实 物申 购、 赎 回 的场内 份额 和以 现金 申购 、 赎回 的 场内份 额 有 着不 同的 申购 对价和 赎回 对价 , 其 交易 和结算 规则 也有 较大 差异 。 11. 基金 份额 交易 规则 调 整 的相 关风 险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等服 务机 构可 能就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结算 等相 关规 则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登 记交 收规则 或上 市 交易的 交易 规则 可能 因此 而发生 变化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将 根据 相关 服务 机构 的调整 后的 业 务规则 及本 基金 的运 作需 要,适时 调 整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规则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交易规 则的 调整 或将 涉及 相关业 务办 理时 间及 销售 机构的 调整 , 与 投资 人的 交易习 惯 或 有 一定差 异。 12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暂不 可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机构 为 中 国结 算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 场外份 额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基 金管 理人。 在场 外份 额 、 场内 份额之 间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前,场 82 外份额 暂不 可转 托管 至场 内,也 不可 上市 交易 。 13 、创 新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海黄 金交易 所挂 牌交 易的 黄金 现货合 约, 同时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涉及 到黄 金交 易所、 证券 交易 所两 个市 场 。本 基金 的 申 购赎 回方 式 、申 购赎 回 办理机 构、 登记 结算 和清 算方式 、 业 务规 则、 投资 品种等 产品 细节 与传 统 的 ETF 有较大 差 异,基 金管 理人 和各 市场 参与主 体涉 及相 关业 务的 处理能 力、 经验 、系 统等 有待验 证, 从 而导致 本基 金的 运作 可能 受到影 响而 带来 风险 。 ( 二) 其他风 险 1. 第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申 购赎回 办理 机构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可能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 终止,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 (2)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办理 机构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的 风险 。 2. 管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员 配备 、管 理水 平与内 部 控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 在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 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 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3. 技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差错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 券 交易所 、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 申 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等。 4. 不可抗 力 (1)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申购 赎回办 理机 构 等 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使投资 者和 持有 人无 法及 时查询 权益 、进 行日 常交 易以致 利益 受损 。


83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84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5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合约 及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申 请和 办理 黄金 现货合 约 租借等 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 86 务规则 ; (17) 委托 符合 基金 服务 机构条 件的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 算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对价 ,编 制申 购赎 回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87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募集期 间已 经过 户的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88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89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90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转让 或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或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申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91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 包括场 内份 额 和场外 份额 ) 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鉴于本 基 金 和本 基金 联接 基金 ( 即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发展需 要募 集并 管理 的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其他 联接基 金, 以 下简称 “ 联接 基金 ” ) 的 相 关性 ,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的 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计 票 时,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 整数位 。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委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2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2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类 别的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本 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的赎 回费 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制定 有关 场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等 相关业 务规 则, 并适 时开 通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7)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在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等 业 务的规 则( 包括 但不 限于 场内份 额、 场外 份额 开放 时间的 调整 ,交 易规 则的 调整等 ) ; 8)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方式及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 组成, 增加新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或调 整场 内份 额申 购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调整 场内份 额申 购 赎回清 单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率 ; 9)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10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93 11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增 设 新的份 额类别 、 开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暂停或 停止 办理 场外 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 有 权决 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94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 方 式、 授 权委 托 证明 的 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95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有 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记 录相 符。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纸 质 、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9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97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98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99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100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 金合 同》 的订 立、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争 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方 式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或 签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101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51026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102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黄金 现货 合约( 包 括现货 实盘 合约 、 现货 延 期交收 合约 等) 、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包 括但 不限 于挂 钩黄 金价格 的 远期合 约、 期货 合约、 期 权合约 、 互 换协 议等 衍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103 例进行 监督 :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修 改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或 相关 限制 相应 调整。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黄金 市场 波 动、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 104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 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书 面回函 确认 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 105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 行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106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的 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107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财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其他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 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从 公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追偿 ,但 对 108 此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募集黄 金 现货实 盘合 约市 值)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 管 专户,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应 将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认购 所募集 到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过 户至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方 式开立 的黄 金账 户下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和黄 金现货 实盘 合 约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和 黄金 现货 合约 退还 事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及时 核查 基金银 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申请 交易编 码和 开立 黄金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基 109 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清算 ;按 照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规则 开立 用于 黄金现 货合 约 交易的 专用 结算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差额 的查 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清算 和交 收数 据办 理本 基金因 申 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 差额 的结算 。 6、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 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银 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10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11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 方 法为 :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①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以 其估 值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 盘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 盘的结 算价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 ③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④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⑤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112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113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对估 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114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115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年 度报 告和季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 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交 易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认为 必要 并决 定延迟 估值 时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存 款 银行等 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担任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编 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 由登记 结算 机 构承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116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生 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117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18 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9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 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 理机 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 构 提 供 。投 资者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进 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 需要投 诉与 建议 的情 况 : 客服热线 :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20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无


121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22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三年 十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