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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A(020035)

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九月七日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风 险揭 示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65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80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92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9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96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11号 文核准 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投资人 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 分 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 或 申购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 基金 投资收益 , 亦 承 担 基金投资 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因 整 体政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 险等等。 投资 有 风 险,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 值 变 化导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 基金 为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 二 者 既 有 联 系 也有 区别 。 本 基金与 目标 ETF的联 系主 要 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1.两只 基金 跟踪 同一 个标 的指数 即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 2.两只 基金的投资 目标均 为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即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的 表 现 ,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的 最小化; 3.两只 基金 具 有 相 似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4.目 标 ETF是 本 基金的 主 要投资 对 象 。 本 基金与 目标 ETF的 区别主 要 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1.基金的投资管理 方 式 不 同 :目标 ETF通过直 接 买卖标 的指数 成 份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债 等, 直 接 跟踪复制标 的指数的 表 现;而 本 基金 则是通过买卖目标 ETF( 包括 在 一 级 市场 以 债券 篮子组 合 进 行 目标 ETF的申购与赎回 ,也 包括 在 二 级 市场 直 接 以现 金 买卖目标 ETF份额) , 间 接 跟踪标 的指数的 表 现; 2.基金的申购赎 回 不 同 :目标 ETF采 用债券 篮子组 合的 方 式 进 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 本 基金的 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 均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3.基金 是 否挂牌 交易 不 同 :目标 ETF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交 易 ;而 本 基金 则 不 上 市 交易 ; 4.价 格 揭 示机 制 不 同 :目标 ETF有实时市场 交易 价 格 和 每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而 本 基金 只 揭 示 每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 程 序 不 同 :目标 ETF的投资人 依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 按 以组 合证券 为 主 的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进 行 申购赎回 , 申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 购赎回 均以 份额申 报 ; 本 基金的投资人 依据 基金份额 净 值 , 以现 金 方 式 进 行 申购赎回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本 基金的业绩 表 现 与 目标 ETF 的业绩 表 现 可能 会 出 现差 异 , 差 异 产生的 主 要 原因 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1.投资 对 象 和 投资 范围 的 不 同 , 会 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绩 有 差 异 ; 2.投资管理 方 式 的 不 同 , 如 在 指数 化 投资 过程 中,不 同的管理 方 式会 导致跟踪 指数的 水平 、 技术手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的 不 同 , 会 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绩 有 差 异 ; 3.基金 规模 、投资 成 本 、 各 种 费 用与税收的 不 同 , 会 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绩 有 差 异 。 由 于 两只 基金的投资 对 象 和 投资 范围 不 同 , 投资管理 方 式 不 同 , 基金 规模 也可能不 同 , 所 以 ,本 基金的投资 成 本 、 各 种 费用 及 税收 可能 不 同 于 目标 ETF; 4.现 金 比例 及 现 金管理 方 式的 不 同 , 会 导致两只 基金的业绩 有 差 异 。本 基金 须 保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而目标 ETF则 没有 这 项 规 定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招募说明书 中 涉 及 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3年 9月 7日 ,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3年 2季 度 报告 ,有 关财务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3年 6月 30日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和其他 法律法规 的 有 关 规 定以 及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 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如 本 招募说明书 内容 与基金合同 有 冲 突 或不 一 致 之 处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 指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8.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 议 修订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0.《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2.《 运 作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 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 18.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 内 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0.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 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 21.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23.直 销 机构 : 指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4.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27.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 额 及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认 的 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2.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3.存 续 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 期期 限 34.工 作 日 : 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35.T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6.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7.开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 作 日 38.交易 时 间 : 指开放 日 基金接 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的 时 间段 39.《 业务 规 则 》: 指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面 的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 40.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 向 基金管理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 向 基金管理人申 请 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 作 45.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申购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 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巨 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7.元 : 指人 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 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4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50.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1.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计 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基金资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53.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4.标 的指数 : 指 中 证指数 有 限公司 编 制 并 发布 的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 生 的 变 更 55.联接基金 : 指 本 基金 , 即 将 绝 大 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 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 ETF), 与 目标 ETF的投资 目标 相 似 ,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表 现 , 追求跟 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 采 用开放式 运 作方 式的基金 56.目标 ETF: 指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A 类 基金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基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 时 根据 持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费用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 基金份额 : 指 从 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但 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本 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9.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基金合同 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湾地 区 60.不可 抗 力 : 指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 且 无 法 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比例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60% 意 大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 本 情 况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 截 至 2013年 9月 7日 ,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 金 , 以 及 39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 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 盘 成 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 经 典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小 板 300 成 长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 月 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场 基金、国 泰金泰 平 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地 产 行 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估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换 而 来 )、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美 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 行 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 另外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 基金资产管 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 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 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业务( 专 户 理财)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 囊 括 了 公 募基 金、 社 保 、年金、 专 户 理财 和 QDII等 管理业务资 格 。 (三) 主 要人 员 情 况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 中 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 副 处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1992 年 起 任 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总 经 理 , 公司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博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机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 现 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 董 事, 博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 理 。 2010年 3月 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 险 管理 部工 作, 现 任 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 险 管理 部 风 险 管 理二 组负 责 人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执 行 官 ;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 1989年 起 任 中 国人 民 保险 公司总公司 营 业 部 助 理 经 理 ; 1994年 起 任 中 国 保险 ( 欧 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 ; 1996年 起 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分 公司 再 保险承保 人 ; 1998年 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 国 地 区 总 经 理 。 2002年 起 任 中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2007年 起 任 中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侯 文 捷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中 国 电 力 信托投 资 有 限公司工 作,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津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2002年 2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 司 党 组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金 旭 , 董 事, 硕士研究 生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中 国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 处 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长 、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 理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吴 鹏 ,独立 董 事, 博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与 中 国相关 法律 工 作,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 国 法律 。 1993 年回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 事, 博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执 教 , 任 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副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务 院学 位 委 员 会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 会 委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 法 学教育研究 会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大 连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刘秉升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9 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 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韩 少 华 ,独立 董 事, 大 学专科 , 高 级 会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河 南省 工 作, 历 任 河 南省 分 行 副 处长 、 处长 ; 南 阳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省 豫 财会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2.监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中 国 统 配 煤矿 总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中 煤 建设 开 发总公司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任 处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 中 心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长 、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资产 保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 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先 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总 经 理、 企 业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1 席 。 Amerigo BORRINI,监事,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 集 团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 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总 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监事。 刘 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中 国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经 济 学院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6月 起 在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司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监事。 沙骎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任职 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任职 于 平 安 保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任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先 后担 任 交易管理 部总 监 、 研究 部总 监。 现 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事。 王 骏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计、 清算 部 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10年 10月 至 2013年 6月任 运营 管理 部 负 责 人 。 现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营 销 工 作。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事。 3.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2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 理、基 金 运 作 部总 经 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08 年 12月 起 担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金 融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办 公 室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公司工 作, 任办 公 室 高 级 业务 经 理、业务 运营组负 责 人 。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泰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2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李 志 坚 , 硕士研究 生 , 21年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2月 至 1994年 12月 在 美 国 花旗 银 行 台 北 分 行 工 作, 任 财务 企划 助 理 ; 1995年 1月 至 2000年 12月 在 台湾 大华 证券 公司工 作, 任 债券交易 总 监 ; 2001年 1月 至 2004年 9月 在 台湾 景顺 投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负 责 投资业 务 ; 2004年 10月 至 2006年 5月 在 台湾 保 诚 投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负 责 投资业务 ; 2006年 6月 至 2010年 4月 在 美 国 纽 约 人 寿 台湾 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 2010年 5月 至 2012年 12月 在 台湾 富 邦 投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 2013年 1月 起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全 球 投资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田昆 , 博士研究 生 ,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工 作, 历 任 渠 道 经 理、 渠 道 主 管、上 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12 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中 国证 监 会信息 中 心工 作,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中 国证 监 会基金 监 管 部工 作,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长 、 处长 。 2012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12年 8月 起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4.本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1) 现 任 基金 经 理 张 一 格 , 硕士研究 生 , CFA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6年 6月 至 2012年 8月 就 职 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资金 营运 中 心 , 任 投资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2012 年 12月 起 担 任 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 2013年 3月 起 兼 任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3 本 基金 自 基金 成 立 以 来 一 直由 张 一 格担 任 基金 经 理 , 无 基金 经 理 变 更 事 宜 。 5.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成 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 公司总 经 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 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 中 心 、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中 产生 。 公司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 议。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审 议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资 部门 提 出 的重 大 投资 建 议等。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李 志 坚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黄 焱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总 监 6.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存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8.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4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 诺 1.本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为 发 生 。 2.本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律法规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3)利 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外 的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4)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5)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他行为。 3.本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3)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利 益 ; (4)在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监 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权 ; (7)违反 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 不 正 当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象; (12)在 公 开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5 (13)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为。 (六)基金 经 理 承 诺 1.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利 益 ; 2.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运 作中面 临 的风 险,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开 展 , 制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成 了 公司 完整 的 内 部 控 制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体系 涵盖 了内 部 会计 控 制 、风 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个 方面, 并 通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 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上 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备 风 险 控 制 指 标体系 , 使 风 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2)内 部 会计 控 制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财务会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计 控 制制度 ,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并保 证 各 基金会计 核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6 算和 公司 财务管理的相 互 独立,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3)风 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 的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风 险 管理 控 制制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制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制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度 、信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全 制度 和独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业务 控 制流程 等。 通过 这 些 控 制制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 险和 管理风 险 进 行有 效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行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 要 素 (1)控 制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 控 制环境 , 以 保 证 内 部 会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方面。 1) 公司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核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 策及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面, 公司设 立 的分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 机构分 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方面 的 决策和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 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 风 险 控 制体系; 3) 公司 一 贯 坚 持 诚 信 为 投资人服务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 风 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 信 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进 行独立监 察稽 核 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2)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围 1) 内 部 会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计 控 制 ,保 证基金 核算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 真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 有 关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 制定 了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 会计业务 控 制流程 ,做 好 基金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算 工 作,真实 、 完整 、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将 基金会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开 ,保 证 两者 相 互 独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核算,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在 基金 核算和 公司 财务管理 中做 到 对 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督等。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了 严 格 的财务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费用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风 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中 建 立了有 效的风 险 管理 控 制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制度: 为保 证 各 部门 的相 对独立性, 公司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制 度;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制度 , 建 立 防 火墙 ,充 分 保 证信息的 隔 离 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 控 制:通过 建 立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和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 控 制 职 能,实行 投资 总 监和 基金 经 理分 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 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 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交易 实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风 险 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 建 立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风 险量 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业务 中面 临 的 市场 风 险 、集 中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等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 投资 管理的风 险和 业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 控 制: 为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 制 等方面 均制定 实 施 了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流程; 营 销 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对经 营 风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 规范 的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保 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 、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全方面, 建 立了完 善 的信息资 料 保全备 份 系统 , 以 及完整 的会 计、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资 料 档 案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8 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制度: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并保 证 稽 核 的 独立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实 施 公司 制定 了 公司 风 险 控 制制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 制定 了 风 险 控 制原则 。在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存在 的风 险 点 进 行了揭 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了 详细 的风 险 控 制流程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 险 暴 露 程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业务开 展 和市场变 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进 行及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监 察稽 核 的基 础 上 ,也 会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4)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了有 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时 向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了解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通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 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 会 。 4.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 基金管理人 保 证 以 上披露 真实 、 准确,并承 诺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9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及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 经 营 历 史 ,其前身 “ 中 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年易 名 为 “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 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成 立,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 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 港 联合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 国四 大 商 业 银 行中 首 家 在 海 外公 开上 市 的 银 行。 2006年 9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为 第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指数 。 2007年 9月 25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并 开 始 交易 。 A股发 行 后 中 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3年 6月 30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 资产 总 额 148,592.14亿 元 , 较 上年 末 增 长 6.34%。 2013 年上 半 年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1,199.64亿 元 ,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12.65%。 年 化 资产回 报 率 为 1.66%, 年 化 加 权 净 资产收益 率 为 23.90%。 利 息 净 收 入 1,876.60亿 元 ,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10.59%。 净 利 差 为 2.54%, 较 上年同期提 高 0.01个 百 分 点 。 净 利 息收益 率 为 2.71%, 与上年同期 持 平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555.24亿 元 ,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12.76%。 中 国 建设银 行在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4万 余 个 分 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台 北 设 有 10家 一 级 海 外 分 行,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 行 伦 敦 、 建 行 俄罗 斯 、 建 行 迪拜 、 建银 国 际 等 5家 全 资 子 公司 , 海 外 机构 已 覆盖 到 全 球 1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基 本完 成 在全 球 主 要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和 基 本 服务 架 构 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27家 , 拥 有 建 信基金、 建 信 租赁 、 建 信 信托、 建 信人 寿 、 中 德 住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化 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2013年上 半 年 ,本 集 团 各 方面 良好 表 现 , 得 到 市场 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可,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0 外知名 机构 授 予 的 近 30个 重要 奖 项。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013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强 排 名 ” 中 位 列 第 5, 较 上年上 升 1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强 排 名 第 50位 , 较 上年上 升 27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2013年 全 球 2000强 上 市 企 业 排 行 榜 中 位 列 全 球 第 2, 较 上年提 升 11位 。 此 外 ,本 集 团 还 荣 获了 国 内 外 重要机构 授 予 的 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 企 业服务、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管理、 托管、投 行 、投资 者 关 系 和 企 业 社 会 责任 等 领 域 的 多 个 专 项 奖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托管业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 理财信托 股 权 市场 处 、 QFII托管 处 、 核算 处 、 清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产 核算 团 队 、 养 老 金托管 处 、托管业务 系统 规 划 与管理 团 队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225人 。自 2007年 起 , 托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管业务 进 行内 部 控 制 审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 (二)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 投资托管业务 部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务、会计 结 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资托管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资托管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郑 绍 平 , 投资托管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务、信 贷 业务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管理 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 业 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提 供 高 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 托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 托管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年金 等 产 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 国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内 托管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3年 6月 30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 已 托管 3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在 2005年 及自 2009年 起 连 续 四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管人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托管 银 行 ”,在 2007年 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资 》 杂 志 评 为 “ 国 内 最 佳 托管 银 行 ” 奖 ,并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 国 “最 佳 资产托管 银 行 ” 奖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每日 经 济 观 察 》 2012年 度 “最 佳 基金托管 银 行 ”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 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 负 责 全行 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 托管 业务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资托管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业务的 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独立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权 和能力。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度 、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 证托管业务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理 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息 由 专 职 信息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统 完整 、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监督,并 定 期 编写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证 监 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 服务 环 节 中,对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人 对 各 基金费用的提 取 与开 支 情 况进 行 检 查监督。 2.监督 流程 (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过 基金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进 行 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立性和 风 格 显 著 性等方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证 监 会 。 ( 4) 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并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 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直 销 业务 专 用 电话 : 021-38561759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上 海 直 销 柜 台 传 真 : 021-68775881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 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吉 ?青 珂莫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 系 人 : 沈茜 2.代 销 机构 ( 1) 代 销 银 行及 券 商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传 真 : 010-85109219 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2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3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4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6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镇 西 法 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7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 内 蒙古 地 区 ) 网 址 : www.bsb.com.cn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 黄 子 励 联 系 人 : 戴 一 挥 电话 : 020-22389298 电话 : 020-22389188 8 广 州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111 网 址 : www.grcbank.com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何 茂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电话 : 0769-22866255 9 东 莞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22 网 址 : www.drcbank.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0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1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12 国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13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14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6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7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8 万 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19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0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区 乌鲁木 齐 市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21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6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2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3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24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5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26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 元 27 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7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 0755-82026539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95532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28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29 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30 天 相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31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32 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33 德 邦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34 中 航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8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35 江 海 证券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 023-63786212 36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37 国 都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 之 门 B座 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王 姣 电话 : 029-68633210 客 服 电话 : 400-860-8866 38 开 源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kysec.cn 2、第三 方 销售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静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1 诺 亚 正 行 (上 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 址 : www.noah-fund.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2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3 上 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9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顺 义 区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振杰 联 系 人 : 焦 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 真 : 010-62020088-8802 客 服 电话 : 4008886661 5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myfund.com 注册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文 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 0571-86800423 6 浙 江 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 址 : www.5ifund.com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7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址 : 无 锡 市 滨湖 区 锦 溪 路 99号 法 定 代 表 : 费 晓 燕 联 系 人 : 袁 丽萍 电话 : 0510-82758877 传 真 : 0510-88555858 8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0-9688988 网 址 : www.jsjbl.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 表 : 其实 联 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9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3201内 法 定 代 表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刘 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 010-59393074 10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80069 网 址 : www.wy-fund.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宝山 区 蕴 川 路 5475号 1033室 法 定 代 表 : 盛 大 联 系 人 : 叶 志 杰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 021-50583633 11 上 海利 得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05-6355 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号 院 8号 楼 C座 1701 室 法 定 代 表 : 齐 凌峰 联 系 人 : 阮 志 凌 电话 : 010-82151989 传 真 : 010-82158830 12 鼎 信 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158-5050 网 址 : www.9ifund.com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建 国 中 路 99号 法 定 代 表 : 张 晨 联 系 人 : 仇侃 宁 电话 : 0571-87923225 传 真 : 0571-87923214 13 杭 州 联合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592 网 址 : www.urcb.com 注册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客 服 电话 : 96528(上 海 地 区 962528) 14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nbcb.com.cn (二 )注册登 记 机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传 真 : 021-38561700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三)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 汪 棣 、 屈 斯 洁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11号 文核准 募集 。自 2013年 2月 18日 至 2013年 3月 5 日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点公 开 发 售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 净 认 购金额 为 3,206,038,942.03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 确认 日之 前 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70,249.11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3年 3月 7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专 户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二)基金 类 型 和存 续 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联接基金 2.基金 运 作方 式 : 契 约 型开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 于 2013年 3月 7日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 式开 始 管理 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购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 日 及时 间 本 基金 已 于 2013年 3月 25日 开放 日 常 申购、赎回业务 。 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外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开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 30至 11: 30、 下 午 1: 00至 3: 00。 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金管理人 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 日 和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行 计 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当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 序 1.申购 和 赎回的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交申购申 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 2.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 T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 投资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查 询 等 各 项 义务 , 致 使 其 相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或不 利 后 果 。 3.申购 和 赎回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有 关 条款处 理 。 (五 )申购 和 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4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 各 代 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 低 申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各 代 销 机构的业务 规 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 最 低 份数 为 1000.00份 , 若 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 须 一 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人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 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 途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分 为 A类 基金份额 和 C类 基金份额 。其中 : A 类 基金份额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赎回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C类 基金份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本 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 赎回费 ,对于持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0日 的 本 类别 基金 份额的赎回 不 收 取 赎回费 。 1.申购费用 (1) 申购费用 由 申购 本 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 。 (2)申购费 率 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 担 , 申购费 率 不 高 于 0.5%, 申购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 M) 费 率 M<50万 0.5% 50万 ≤ M<100万 0.4% 100万 ≤ M<200万 0.3% 200万 ≤ M<500万 0.15%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5 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为 0。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对于 A类 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赎回费 ,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对于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 C类 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赎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2)赎回费 率 A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如 下: 赎回申 请 份额 持有时 间 ( N) 赎回费 率 N< 1年 0.1% 1年 ≤ N< 2年 0.05% N≥ 2年 0 C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 如 下: 赎回申 请 份额 持有时 间 (Y) 赎回费 率 Y<30天 0.1% Y≥ 30天 0 ( 注 : 赎回申 请 份额 持有时 间 的计 算, 以 该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注册登 记日 开 始 计 算。 1年 为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 依 此 类 推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的 有 效份额 为 净 申购金额 除 以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 担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6 2.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 处 理 方 式 :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有 效赎回份额 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并 扣除 相 应 的费用 , 赎回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 担 。 3.申购份额的计 算 (1)申购费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申购份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 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2)申购费用 为 固 定 金额 时, 申购份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 净 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1: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对应 费 率 为 0.5%, 假 设 申购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金额 = 1,000/( 1+0.5%) = 995.02元


申购费用 = 1,000- 995.02= 4.98元


申购份数 = 995.02/1.128= 882.11份


投资人投资 1,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882.11份 A类 基金份额 。 例 2: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 申购费 率 为 0, 假 设 申购 当 日 C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金额 = 1,000/( 1+0%) = 1,000.00元


申购费用 = 1,000- 1,000.00= 0.00元


申购份数 = 1,000/1.128= 886.52份


投资人投资 1,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886.52份 C类 基金份额 。 4.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相 应 的赎回费 率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7 净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 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该 份额的 持有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 赎回 当日 A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250元 ,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金额计 算 如 下: 赎回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05%= 6.25元 净 赎回金额 =12,500-6.25= 12,493.75元 例 2: 某 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 假 设该 份额的 持有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 赎回 当日 C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245元 ,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金额计 算 如 下: 赎回金额 =10,000× 1.245=12,450.00元 赎回费用 = 12,450× 0%= 0.00元 净 赎回金额 =12,450-0.00= 12,450.00元 5.本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 担 。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八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2.证券交易 所 或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估值 。 7.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申购 或 二 级 市场 交易 停 牌 。 8.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除 第 4项 外 的 其他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8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2.证券交易 所 或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 5.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估值 。 6.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对价时。 7.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 额赎回的 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9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巨 额赎回的 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1.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金管理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 规 定 期 限 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放 日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 ,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 也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布 重新开放的 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0 (十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时可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主 要投资 于 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的 最小化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1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目标 ETF、 标 的指数 成 份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债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 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 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三 )投资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 为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 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 由 中 证指数 有 限公司 编 制 和 发布 。 如 果 指数 发布 机构 变 更 或 者 停 止 标 的指数 编 制 及 发布 ,或 者标 的指数 由 其他 指数 代 替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金的基 金 名 称 与业绩 比 较 基 准。 若 变 更 标 的指数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数 编 制 机构 变 更、指数更 名 等事项 ), 则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及时 公 告 。 (四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为 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 以目标 ETF作为其 主 要投资 标 的 ,方 便 特 定 的 客 户 群 通 过 本 基金投资 目标 ETF。本 基金 并不 参 与 目标 ETF的管理 。 在 投资 运 作 过程 中,本 基金 将 在 综 合 考虑 合 规 、风 险 、效 率 、 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 定 采 用一 级 市场 申购赎回的 方 式 或 二 级 市场 买卖 的 方 式投资 于 目标 ETF。本 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的 方 式 以 申购 和 赎回 为 主 ,但在 目标 ETF二 级 市场 流动 性 较好 的 情 况下 ,为了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 , 减 小 与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也可 以通过 二 级 市场 交 易 买卖目标 ETF。 在 正常 市场 情 况下 ,本 基金与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跟踪偏离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 年 跟踪误差 不 超 过 4%。 如 因 指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超 过 上 述 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应 采 取 合理 措 施 避免 跟踪偏离度 、 跟踪误差进 一 步扩 大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2 (五 )投资 组 合管理 1.投资 组 合的 建 立 基金 处 于 建 仓 期 间 ,在 目标 ETF开放申购 或 上 市 交易 之 前,本 基金 可 通过 特 殊 申购 方 式 , 以 金额申购 目标 ETF; 也可 主 要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国债 及备 选成 份国债 。在 目标 ETF开放申 购 或 上 市 交易 之 后 ,本 基金 经 理 主 要 采 用 实 物 申购的 方 式 辅 以 二 级 市场 买卖 的 方 式 建 立本 基 金的 初 始 投资 组 合 。 2.投资 组 合的 日 常 管理 ( 1)基金 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 决策确 定具体 的资产配 置 方 案 。 ( 2)基金 经 理 每日根据 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 况 和保 留 的 现 金 比例 ,在 综 合 考虑 合 规 、风 险 、效 率 、 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 定 采 用 实 物 申购赎回的 方 式 或 二 级 市场 买卖 的 方 式投资 于 目标 ETF。 ( 3) 通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主 要 体现 为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 ; 对于 债券 流动 性或其他 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出 现 的 剩 余 成 份国债 , 基金 经 理 将 选 择 作为实 物 申购 目标 ETF的基 础 证券 或 者 择 机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 3.投资绩效的 评 估 金 融 工 程小组定 期 对本 基金的 运 作 情 况进 行量 化 评 估 , 提交 评 估 报告 。 基金 经 理 根据 评 估 报告 分 析 投资 操 作 、 组 合 状况 和 跟踪误差 来 源 等 情 况 ,对 组 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六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为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收益 率 × 95%+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 后 )× 5% 如 果 目标 ETF变 更 其 标 的指数 ,或 者 中 证指数 有 限公司 变 更 或 停 止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的 编 制 及 发布 ,或 者 上证 5年期国债指数 被 其他 指数 所 替 代 ,或 者由 于 指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致 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为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 ,或 者 证券 市场有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 合 于 投资的指数 推 出, 基金管理人 依据 维护 投资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经 与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 变 更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 并 相 应 地 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而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七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3 本 基金 属 于 债券基金 ,其 预 期收益 及 风 险 水平低 于 股 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属 于 国债指数基金 , 是 债券基金 中 投资风 险 较 低 的 品 种 。 属 于 低 风 险 、 低 收益 的开放式基金 。 (八 )投资 限 制 1.组 合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 目标 ETF的资产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2)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3)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4)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 标 的指数 成 份券 调 整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 2.禁 止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从 事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本 基金投资 目标 ETF或 者 法律法规 或 者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 (6)买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但 指 定 的 目标 ETF除外 ; (7)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4 (9)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债 权 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2.有 利 于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不 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3年 7月 16日 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 复 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 止 2013年 6月 30日 。本 报告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 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383,191,678.71 77.01 3 固 定 收益投资 109,241,723.20 21.95 其中 : 债券 109,241,723.20 21.95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 式回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6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311,271.89 0.06 7 其他 各 项 资产 4,858,614.47 0.98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5 8 合计 497,603,288.27 100.00


2、期 末 投资 目标 基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 名 称 基金 类 型 运 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上证 5年期 国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债券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国泰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383,191,678.71 78.41 3、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票 。 4、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票 。 5、 报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89,391,723.20 18.29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券 - - 其中 :政 策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19,850,000.00 4.06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9,241,723.20 22.35 6、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30007 13付 息国债 07 400,000 39,812,000.00 8.15 2 130001 13付 息国债 01 300,000 29,820,000.00 6.10 3 011310004 13中 电 投 SCP004 200,000 19,850,000.00 4.06 4 130008 13付 息国债 08 100,000 9,945,000.00 2.03 5 019308 13国债 08 57,200 5,688,540.00 1.16 7、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 8、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6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9、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 股 指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 1)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 股 指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指期 货 。 ( 2)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 股 指期 货 。 若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期 货 ,本 基金 将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有 选 择 地 投资 于 股 指期 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在 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 证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虑 股 指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慎 进 行 投资 ,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整 体 风 险。 法律法规 对于 基金投资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 的 ,本 基金 将 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执 行。 10、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本 报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中,没有 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64,911.98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3,861,221.72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01,587.24 5 应 收申购 款 30,893.53 6 其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58,614.47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 债券 。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 限情 况 的说明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 限情 况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7 十、基金的业绩 本 基金业绩 截 止 日 为 2013年 6月 30日 ,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本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 ETF联接 A: 阶 段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 2013年 3 月 7 日 至 2013年 6月 30日 0.40% 0.14% 0.14% 0.12% 0.26% 0.02%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 ETF联接 C: 阶 段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 2013年 3 月 7 日 至 2013年 6月 30日 0.20% 0.14% 0.14% 0.12% 0.06% 0.0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目标 ETF份额、 银 行存 款 本 息、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8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 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开 立 证券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 机构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费、托管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费用 。 基金财产的债 权 、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 财产的债务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其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 基金财 产 本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 日 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营 业 日 。 (二 )估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 1)交易 所 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9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2)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3)交易 所 上 市不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2.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3.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估值 技术 推 出,或 者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估值 技术 时,本 基金 在经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时 公 告 。 4.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目标 ETF以 本 基金估值 当日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如 该 日 目标 ETF未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则 按 目标 ETF最 近 公布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5.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目标 ETF份额、债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和 负 债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0 (四 )估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五 )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按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2)差 错 的 责任 方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 (3)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费用 , 从 基金资产 中 支 付 。 (6)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按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 据 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3)因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 结果 为准。 (5)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 及 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 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估值 时 ; 5.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5项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十三、基金的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指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 取 销售 服务费 , 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 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 2.收益分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3.本 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配 12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 不 低 于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4.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5.本 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7.基金收益分配 后 每 一基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 8.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应 载 明收益分配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在 收益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四、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售 服务费 : 本 基金 从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4.基金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费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 有 关的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9、基金的开 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10. 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投资 于 目标 ETF部 分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不 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为 已 扣除 本 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部 分基金资产 净 值 后 的 净 额 , 金 额 为 负 时 以 零 计 。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进 行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对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投资 于 目标 ETF部 分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不 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为 已 扣除 本 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部 分基金资产 净 值 后 的 净 额 , 金 额 为 负 时 以 零 计 。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进 行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决。 3.销售 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 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年费 率 为 0.25%。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 前 一 日 C类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C类 基金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 基金份额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 基 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进 行核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决。 销售 服务费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持 续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各 项 费用 。 4. 上 述 “ 一、基金费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10项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当 期基金费用 。 (四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费、 律 师 费 和 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五、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 方 ; 2.本 基金的会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 基金的会计 核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的会计 制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7.基金托管人 定 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 书 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对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 独立。 2.会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时,应事 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经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 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2.对 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 国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他行为。 本 基金 公 开披露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本 基金 公 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对 基金 情 况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个 月 的 最后 1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基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5.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八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0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 基金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 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回 ; 26.变 更 目标 ETF; 27.中 国证 监 会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项。 (九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1 (十一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等文本文件在 编 制 完 成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查阅。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 十七、 风险揭 示 1.本 基金的 特有 风 险 ( 1)联接基金风 险 本 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基金资产 主 要投资 于 目标 ETF,在 多 数 情 况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目 标 ETF 投资 比例 , 基金 净 值 可能 会 随 目标 ETF 的 净 值 波 动而 波 动 , 目标 ETF 的相关风 险可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成 为本 基金的风 险。 ( 2) 跟踪偏离 风 险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 追求跟踪标 的指数 ,获 得 与指数收益相 似 的回 报 。 以下因素 可能 会 影响 到 基金的投资 组 合与 跟踪 基 准 之间 产生 偏离: ① 目标 ETF 与 标 的指数的 偏离 。 ② 基金 买卖目标 ETF 时 所 产生的 价 格差 异 、交易 成 本和 交易 冲 击 。 ③ 基金 调 整 资产配 置 结 构 时 所 产生的 跟踪误差 。 ④ 基金申购、赎回 因素 所 产生的 跟踪误差 。 ⑤ 基金 现 金资产 拖 累 所 产生的 跟踪误差 。 ⑥ 基金的管理费 和 托管费 所 产生的 跟踪误差 。 ⑦ 指数 成 份券 取 价 规 则 和 基金估值 方 法之间 的 差 异 导致 的 跟踪误差 。 ⑧ 其他 因素 所 产生的 偏差 。 ( 3)与 目标 ETF 业绩 差 异 的风 险 本 基金 为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 由 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方 法 、交易 方 式、基金 规模 、费 用税收 等方面 与 目标 ETF 不 同 ,本 基金的业绩 表 现 与 目标 ETF 的业绩 表 现 可能出 现差 异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2 ( 4) 流动 性 风 险 ① 在 基金 建 仓 时,可能 由 于 目标 ETF 流动 性不 足 等 原因而 无 法按预 期 进 行 建 仓 , 从 而 对 基金 运 作 产生 不 利 影响 。 ② 在 目标 ETF 暂停 交易 或 者 暂停 申购、赎回 或 个 券 流动 性不 足 的 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 能 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 地 调 整 基金投资 组 合 , 从 而 对 基金收益 造 成 不 利 影响 。 ③ 由 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 殊 要 求 ,本 基金 必 须 保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例 以 应 付 赎回要 求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有可能存在 现 金 不 足 的风 险或 现 金 过 多 所 导致 的收益 下 降 风 险。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 险 相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因 可能 引 致 风 险, 例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 、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人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种技术 风 险可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 所 、 银 行 间 市场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等等。 2.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 相关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的 变 化 , 使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 受 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监 管机构基金估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估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 险 ; 相关 法规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投资 范围 变 化 , 基金管理人 为 调 整 投资 组 合 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 险等。 3.不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 代 理机构 违 约 等 超 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 险,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合同 变 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3 (2)变 更基金 类别;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4)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8) 基金管理人 代 表本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9)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0)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6)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7) 由 于 目标 ETF交易 方 式 变 更、 终止 上 市或 基金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 (8)基金管理人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购、赎回、 转 托管、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等 业务的 规 则; (9)标 的指数更 名 或 调 整 指数 编 制 方 法 , 以 及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


(10)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2.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4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5)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8)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5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务 ; (4)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为 : (1)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独立 运 用基金财 产 ; (2)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3)发 售 基金份额 ; (4)依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和 管理费 率 之 外 的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 式 ; (6)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6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8)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行 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 行 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4)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为 : (1)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 作 基金财产 ; (5)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 运 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10) 按规 定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7 (11)进 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12)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4)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6)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27)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为 : (1)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 (2)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保 管基金资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 本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8 国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7)按规 定 取 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为 : (1)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6)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13)按照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按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对价 ; (16)按照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9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20)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3)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2)参 与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 决 权 ; (6)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对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 (7)查阅或 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8)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9)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10)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本 基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为 : (1)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款 项和认 购债券、 应 付 申购 对价和 赎回 对价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3)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5)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0 (6)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十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利 义务 以 本 基金合同 为 依据 ,不 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表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a.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 提 议时,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3)变 更基金 类别;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8)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基金管理人 代 表本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0)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b.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1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6)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7)由 于 目标 ETF交易 方 式 变 更、 终止 上 市或 基金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8)基金管理人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购、赎回、 转 托管、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等 业务的 规 则; (9)标 的指数更 名 或 调 整 指数 编 制 方 法 , 以 及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


( 10)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除 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能 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 (3)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2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 通 知 方 式 a.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 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决方 式 ; (8)会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他事项。 b.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c.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a.会 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 场 开会、 通 讯 方 式开会 及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开会 。 (2)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3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3)通 讯 方 式开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决。 (4)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进 行表决,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 表决。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 b.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现 场 会 议方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备, 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关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会 议方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3)召 集人 在监督 人 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 4)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6.议事内容 与 程 序 a.议事内容及 提 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4 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3)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职权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决,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上 进 行解 释 和 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决,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b.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表决,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成 大 会 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数 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项。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5 在 通 讯 表决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 决议有 效 。 3.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内容 进 行表决。 7.决议 形成 的 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 序 a.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决 权 。 b.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分 为 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过; (2)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c.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d.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 表面 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e.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决。 f.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 议 、 逐 项 表决。 8.计 票 a.现 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6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表决 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大 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 议,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b.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9.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时, 必 须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10.本 基金与 目标 ETF之间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方面 的联 系 鉴 于本 基金 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本 基金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决,其持有 的 享 有表决 权 的基 金份额数 和表决 票 数 为,在 目标 ETF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日 ,本 基金 持有 目标 ETF 份额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 本 基金份额 占 本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不应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代 表本 基金的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身 份 行 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 受本 基金的 特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理人的 身 份 出 席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决。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7 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须 先 遵 照 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召 开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由 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 代 表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1.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a.基金合同 变 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合同 变 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 (2)变 更基金 类别;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4)变 更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8) 基金管理人 代 表本 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标 ETF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9)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0)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8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6)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7) 由 于 目标 ETF交易 方 式 变 更、 终止 上 市或 基金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 (8)基金管理人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购、赎回、 转 托管、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等 业务的 规 则; (9)标 的指数更 名 或 调 整 指数 编 制 方 法 , 以 及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


(10)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b.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本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a.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b.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9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 现; (5)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8)参 加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 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c.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d.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务 ; (4)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e.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f.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 议解决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解 释 或 与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不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裁 费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0 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合同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人 取 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阅,但其 效 力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 仟 万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 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 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1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买卖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目标 ETF、 标 的指数 成 份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债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 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 基金投资 于 目标 ETF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的 目标 ETF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2)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 所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 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2 (4)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 标 的指数 成 份券 调 整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 3.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联交易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联交易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 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方。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的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联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的关联交易 ,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事 后 结 算,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 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3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交易 对 手 追 偿 。 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 定 ,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和 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 风 险。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进 行监督。 (1)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证券 。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 或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证券 。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本 基金 名 下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 能 够 正常 查 询 。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产生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 管 本 基金资产的 责任 与 损失 ,及 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的 保 证金 。 (2)基金管理人投资 受 限 证券 ,应 制 订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 制 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 以 及 相关 损失 的 应对解决 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动 性 风 险 负 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保 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4 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失 。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 事项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时 的 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方面有 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有 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信息披露 情 况 。 (4)相关 法律法规 对 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及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9.基金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10.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效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11.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5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时,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 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基金托管人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 含 基金托管人 依据 中 国 结 算 公司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6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到 账 日 基金财产 没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对 此 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7)除 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 用 。 募集期 间 网 下 债券 认 购 所 募集的债券 由 登 记 机构 予 以 冻 结 。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管人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网 下 债券 认 购 所 募集的债券 应 划 入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 开 立 的证券 账户 下 , 同 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签 字 方为有 效 。 (3)若 目标 ETF募集 失 败 或 基金募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 (4)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的 支 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7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金、交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的 规 定 执 行。 5.债券托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构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 协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 基 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 对 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 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 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8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3)根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 2.基金资产估值 方 法 和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目标 ETF份额、债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 (2)估值 方 法 a.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 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2)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9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3)交易 所 上 市不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b.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c.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估值 技术 推 出,或 者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估值 技术 时,本 基金 在经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时 公 告 。 d、 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目标 ETF以 本 基金估值 当日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如 该 日 目标 ETF未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则 按 目标 ETF最 近 公布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e、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f、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3)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e 项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3.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 基金管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0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确认 后 按 以下 条款 进 行 赔偿 : ①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金管理人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管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 面 说明 , 基金份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 托管费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 虽 然 多 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 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公布 ,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信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申购 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3)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 结果 为准。 5)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 者 监 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 4.暂停 估值与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 及 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 所 投资的 目标 ETF暂停 估值 时 ; 5)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5.基金会计 制度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1 按 国 家 有 关 部门 规 定 的会计 制度 执 行。 6.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独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保 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7.基金财务 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财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2)报 表 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财务 报 表 后 , 进 行独立 的 复 核。核对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查出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 一 致 。 (3)财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月 结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的 编 制;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 内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 内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编 制 。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两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 留足 充 分的 时 间 , 便 于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相关 报 表及 报告 。 8.基金管理人 应在 编 制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2 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保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资 料 送 交基金托管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 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决方 式





因 本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协 商 、 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 突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后 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 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 线 1.理财 咨询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3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息、 公司介 绍 、产 品 介 绍 、交 易费 率 等 ) 。 3.7×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客 户 服务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基金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三 )短 信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关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四 )资 料 寄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 资 讯 。 在获 取 准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每季 度 提 供 ,在 每季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的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 , 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 不 邮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 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他 相关的信息资 料 。 (五 )电 子 邮 件 电 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订 制 邮 件 服务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4 (六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3-06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 ETF联接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3-03-08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 日 常 申 购、赎回业务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3-03-20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3-03-21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3-2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和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网 上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放开 港澳 台 居 民 开 立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4-26 关 于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5-04 关 于 新 增 北京 万 银 财 富 投资 有 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5-31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5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设 立 国泰 元 鑫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5-31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上 海利 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网 上 交易申购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18 关 于 新 增 上 海利 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18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任职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25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鼎 信 汇 金( 北京 )投资管理 有 限 公司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2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在 好 买 基 金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务 及 参 加 定 投 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29 关 于 新 增鼎 信 汇 金( 北京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6-29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网 上交易 平 台 支 持 港澳台 居 民 开 立 证券投资基 金 账户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7-10 关 于 新 增 杭 州 联合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基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7-30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网 上交易申购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2013-08-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托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6 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文本 的 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 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件存 放 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一)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 中 国证 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013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