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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500(166301)

华商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 十月


华 商 中证 5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华商中 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2 】244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6 日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 获 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6 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2 七、基金的募集 ............................................................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 对转 换 .................................................. 6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 8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8 二十、风险揭示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2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5


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及《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华 商中证 500B 类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标的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华商中 证 500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华商中证 500 7 份 额 将 自 动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华 商 中 证 5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华商中证 500A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华商 中证 500A 类基金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类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华商中 证 500B 类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分级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期间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三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到下一个工作日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8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 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华商中证 500 份额或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在场 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华商中证 500 份额或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 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华 商 中证 500A 类份额、华 商中证 500B 类份额或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份额 的行为


9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4: 6 比例自动转换为 4 份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和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 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 和合 并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的 行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申请 转换成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0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份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在基金 存续的会计年度内优先获 得分配的收益率,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 行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 , 其中, 华商中证 500A 约定收益 率 计 算 中 使 用 的 三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根 据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前 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 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依据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类份 额约定日应得收益








基金净收益扣除中证 500A 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11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情 况: 目前 管 理 华商 领 先企 业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商 盛 世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产业升级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 。男, 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历 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 怀 保 : 副 董 事 长 。 男 , 硕 士 、 工 程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 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 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 明 天 : 董 事 。 男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济 钢 第 一 炼 钢 厂 副 厂长、济钢第二炼钢厂厂长、济钢第三炼钢厂筹备组组长及厂长等职务。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 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 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 国 兴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12 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 税局、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投 资副总监。 李 文 峰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电 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信忠 :独立 董事。 男 ,金融 学博士 、教授 。 现任中 山大学 岭南学 院 院长, 历任 WARWICK 大 学 ( 英 国 ) 研 究 员 ,MANCHESTER 大 学 ( 英 国 ) 会 计 与 金 融 系 讲 师 和 高 级 讲 师 ,BANK OF ENGLAND (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 经济家,LANCASTER 大 学 (英 国 ) 高 级 讲师 和 讲 座教 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 李 业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管 理 学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方 国 春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教 育 学 硕 士 。 现 任 英 大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历任国家教育委员 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 留学 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 艳 坤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管理与发展部。曾就职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亮天: 监事。 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济钢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锋 : 总 经 理 。 男 , 工 学 学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基 金 管 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公司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公司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云南财经 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 场部副 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田明圣先生:经济 学博士,拥有 7 年证券从业经历,熟悉债券基金的投资运作,具有基金从 13 业资格;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就职 于中石油财务公司,任金融与会计研究;2006 年 1 月 至 2006 年 5 月,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设计和研究;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 就职于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任研究员;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研究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10 年 7 月至今担任华商领 先企业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6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至 今担任华 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发生基金经理变动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田 明 圣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总 监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1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 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 合 同及 其他 相 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 简称《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15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 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 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6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环 境 控 制 包 括 管 理 思 想 、 经 营 理 念 、 控 制 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 理 层 通 过 定 期 学 习 、 讨 论 、 检 讨 内 控 制 度 , 组 织 内 控 设 计 并 以 身 作 则 、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 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 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 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通过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 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 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 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 质 与 应 有 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 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 司董 17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 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 见和 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全 面 、 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8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 承 担 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 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工商银行 ”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设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 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 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 、 社 会 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 19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3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 其中封闭式 3 只, 开放式 31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年获得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 20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 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 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 21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 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 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10-58573768 传真: 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24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 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 ,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25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2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 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28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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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王霈霈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29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citics.com (2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30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31 网址:www.dfzq.com.cn (3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东 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32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 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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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 (021)68778081


33 传真: (021)68777723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 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34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533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客服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1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36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4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8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39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ww.hazq.com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8901 联系人:焦琳 客服 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 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41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2.场内发售机构 (1 )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交所网站 查询) 。 (2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 发售机构。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42 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 单峰、王灵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 ( 一) 分级运 作期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分 离规 则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场内基金总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其中,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4 : 6 的比例不 变。 根据本基金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有效认 43 购总份额 中的份额占比为 40%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在场内初始有 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 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 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 二) 分级运 作期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规 则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华商中证 500 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 内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6 的比例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 投资 人可按 4: 6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申请配对转换合并为华商 中证 500 份额。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场外申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华商中证 5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后上 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4: 6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合并为华 商中证 500 份额后赎回。 不定期份 额折算,所产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 生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按 4 :6 的比例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 三) 华商中 证 500A 和 华商 中证 500B 基 金份 额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华商中证 500A 和华商中证 500B 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风险和收益 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 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 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分别进行净值计 算,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为高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华商中证 500A 的约定 年收益率是指每份华商中证 500A 在分级运作 期内优先获得分配的年收 44 益率,收益率按单利计算。 华商中证 500A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本基金首次募集前设定,分级运作期内不变,计算公式为: 约定年收益率=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2% 其中, 华商中证 500A 约定收益率计算中使用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根据本基金首次募 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约定 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 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收益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收益,是指基金净收益扣除华商中证 500A 约 定收益和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收益之后的剩余部分。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的净值关系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分级基金的特点,有如下关系: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基金净值=4 份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 金参考净值+6 份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参考 净值。 ( 四) 分级运 作期 内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按照华商中证 500 份 额、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以及相互关系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1.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的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5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总 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假设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60 亿,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5 亿份、16 亿份与 24 亿份,则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60/ (15+16+24 )=1.091 元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每个工作日对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T 日为基金净值计算日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运作当年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为T 日分级运作期内的实际总天数 则 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 c =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46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 金的募集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4 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2]599 号文确 认,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50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44,468,319.4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2,014.14 份基金份 额 ,两 项合计共 344,520,333.63 份基金份额。其中,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未持该基金基金份额。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2 年9 月6 日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 金份额的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A 和华商中证 500B 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 47 请上市交易,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与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将 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基金份额,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 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公告书。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 份额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后 , 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 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48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停复牌与 暂 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商中证 500 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赎回。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适 用本部分的约定。 (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系 统 办 理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 代销 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分 级运 作期内 的申 购与赎 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49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 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确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确 定 场 内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始时间,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 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 算;


50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 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 则,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 该日)后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51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费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时, 应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费 用种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4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率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时 , 应 交 纳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52 费 用种 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 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分级运作期内,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调整。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3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2) 分级运作期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华商中证 500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 后 将 导 致 在销 售 机 构( 网点) 保 留 的 华 商中证 500 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分级运作期内, 华商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 华商 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低 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对应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 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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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万/(1+1.2%)=4,940.71 万元





申购费用=5,000万-4,940.71 万=59.29 万元





申购份数=4,940.71万/1.028=4,806.14 万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可得到4,806.14万份华商中证500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万元申购华商中证500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 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万/(1+1.2%)=4,940.71万元





申购费用=5,000万-4,940.71 万=59.29万元





申购份额=4,940.71万/1.028=4,806.14 万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806 万份,不 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06 万× 1.028=4,940.57 万元 退款金额=5,000万-4,940.57 万-59.29万=0.14万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 万元从场内申购华商中证5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则其可得到华商中证500份额4,806 万份,退款0.14万元。 4. 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 从场外 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 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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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280× 0.25%=28.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28.20=11,251.80 元


即:该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从场外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51.80元。


例四: 某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 赎回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5%=56.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56.40=11,223.60 元


即: 该华商中证500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 份华商中证500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23.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基 础 份 额 可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赎 回,但不可卖出。 3、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56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57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下 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 低份额 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58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4:6 比例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可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申请场内赎回。 (4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 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 6 比例分离为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 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既可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上市交易、 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59 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 则。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 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 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 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基金 的 冻结与 解冻


60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对转 换的 分类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与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之间的配 对 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化: 1.分拆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华 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 6 份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申 请转换成 10 份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 转 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 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61 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华商中 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 为 10 的整数倍 ; 3. 申请合并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 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做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6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手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选择中证 5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完全被动复制指数,为 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小 市值公司的有效投资工 具,力求分享小市值公 司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 场发 展中长期快速增长的成果。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以中证 5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按照成份股在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通过运用深入的基 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 化投资技术,严格控制 与目 标指数的偏离风险,以 拟合、跟踪标的 指 数 的 收 益 表 现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初始建仓期或者为申购资金建仓时,按照中证 500 指数各成份股所占权重 逐步买入。在买入过程 中,本基金采取相应的 交易策略降低建仓成本 ,力 63 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 金以标的指数权重为标 准配置个股,并进行适 时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无法达到预期指数复制 效果时,基金管理人将 搭配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 代。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同时,本基金 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等变 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实 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 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不定期调整和其他调整。 (a) 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定 期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以 及 权 重 的 定 期 调 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适当调整投资标的。 ?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股、 分红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 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进行配置,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当的替代;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力求达到跟踪误差最小化。 (3 ) 其他调整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所 申 购 的 非 成 份 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 获 取 流 动 性 为 目 的 , 采 取 自 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 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趋 势深入研究和分析,把 握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对未来利率变动趋势 和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做 出科学、合理判断;主 要关 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 值、固定资产投资、物 价指数、货币供应量、 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 宏观 64 经济指标。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主 要 是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 获 得 适 当 收 益 , 因 此 债 券 投 资 以 流 动 性 好 , 风 险 较小的短期政府债券为 主;中国的债券市场处 于扩张阶段,品种丰富 、衍生工具有所增加, 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将注重创 新品种的选择和创新工 具的运用。本基金采取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 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 置、个券信用风险管理 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债( 含分离债)、短期融资 券、回购以及资产证券 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 类证 券,确定和构造能够提 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 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 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 兼顾 资本利得。





3.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 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 健的 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 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 因素、流动性因素、利 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 款因素。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 5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上市的 5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 果 标的 指数 被停 止编制 及 发布 ,或 标的 指数由 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更 名 除外 ) , 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 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 指数。 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65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产品; 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 紧密跟踪中证 500 指数, 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 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也较高的基金产品。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 额来看,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 七)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 其中投 资 于中证 5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6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1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券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及 中 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中 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 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47,474,496.02 元, 份额净值为 0.997 元;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1,234,732.23 元, 67 份额净值为 1.051 元;B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1,694,932.51 元,份额净值为 0.962 元。其投资 组合情 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319,665.28 83.47 其中: 股票 42,319,665.28 83.4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48,975.03 16.47 6 其他资 产 30,795.49 0.06 7 合计 50,699,435.8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3 年 6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642,405.08 1.27 B 采矿业 821,569.08 1.63 C 制造业 25,182,041.71 49.9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2,036,904.34 4.04 E 建筑业 1,131,538.08 2.2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02,745.97 4.5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77,900.56 2.5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1,916.35 0.08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2,304,496.72 4.57


68 J 金融业 333,808.55 0.66 K 房地产 业 3,697,666.08 7.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00,457.54 0.9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654.65 0.34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536,791.14 1.06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57,778.11 1.90 S 综合 180,131.40 0.36 合计 42,117,805.36 83.56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3 年 6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01,859.92 0.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69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1,859.92 0.40 3.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30 科大讯 飞 9,413 434,880.60 0.86 2 000826 桑德环 境 10,890 351,420.30 0.70 3 002450 康得新 11,457 320,566.86 0.64 4 000661 长春高 新 3,016 295,296.56 0.59 5 600079 人福医 药 11,278 294,130.24 0.58 6 600436 片仔癀 2,056 281,301.92 0.56 7 600200 江苏吴 中 17,771 277,938.44 0.55 8 000503 海虹控 股 19,073 268,547.84 0.53 9 000793 华闻传 媒 25,999 260,509.98 0.52 10 000400 许继电 气 8,682 235,108.56 0.4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332 广州药 业 5,892 201,859.92 0.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7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3 其他资产构成 2013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826.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487.73 4 应收利 息 1,788.64 5 应收申 购款 693.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795.49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 9.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9.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截止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 — 2013.6.30 -2.16% 1.30% -1.09% 1.42% -1.07% -0.12% 2012.10.01 — 2012.12.31 1.70% 1.12% 2.29% 1.37% -0.59% -0.25% 2012. 09.06 —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2.12.31 1.90% 0.99% 2.86% 1.43% -0.96% -0.4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72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9 月 6 日 ,至 本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② 根据 《华 商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包 括中 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 股(含 首次 公开 发行 和增 发)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股 票 组 合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85%-95%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 产的 90%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规则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求 。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仍 处于 建仓 期。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73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资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7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华商中证 500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华商中证 500 基金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及中证 500A 基金份额、中证 500B 基金份额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75 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76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77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78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所有份额 (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额、 华商 中 证 500B 类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 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79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80 H =E× 年托管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每 日 计 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 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分级运 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的定 期份 额折算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永 续 分 级 基 金 不 同 , 本 产 品 有 三 年 的 分 级 运 作 期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不 进 行 定 期 折 算。 ( 二) 分级运 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的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I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将立即 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华商中证 500 份 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比例为 4:6,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500 元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 部 82 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2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则保持了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数的 4:6 的固 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 之和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3)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即基金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 有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和新增 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下同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83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 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或场外)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 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或场外)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份额数为: 其中,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下同 为华商中证 500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下同 因此,基金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总份额数为基金各份额(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 额、华商中证 500A 份 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和基金份 额折算 前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本基金各份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II ) 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基金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华商中证 500B 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 元, 基金管理人将立即确定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具体折算基准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4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即可分别对华商中 证 500 份额、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进行份额 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 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 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华商中证 5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 等; 2) 份额折算后华 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份额数 将做相应的减少, 使折 算后华商中证 500B 份 额的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00 元。 (2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份额数作相应调整, 保持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数与华商中 证 500B 份额数的 4:6 的固定配比; 2)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 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新增的场内华商中 证 500 份额 。 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85 (3 )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 (或场外) 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将按照上述的计算法则进行增 减。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 内(或场外)份额持有人折算的场内(或场外)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份额数为: 因此, 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为华商中证 5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 商中证 500 份额和份额 折算前华商中证 500 份 额的份额数折算成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 数之 和;本基金各份额的资产份额净值均为 1.000 元。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有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商中证 500A 份额与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86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分级运 作期 末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规 则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条件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满 三 年 后 ,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为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约 定 分 别计算分级运作期末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华商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 V )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后, 基金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LOF 上市交易。 2.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份额转换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 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华商中证 500A 和 华商中证 500B 基金份 额, 以及投资者认购的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 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分级运作期末的华商中证 500A 、华商中证 500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NA V )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额, 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 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及 申 购 、 赎 回 规 则 及 实 施 办 法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应 部 分 。 有 关 基 金 份 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1 )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三年的 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 日,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华商中证 500 指数基金各基金份额转换比例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 T 的 份额净 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相关内 容。


87 华商中证 500A 基金份额、华商中证 500B 基 金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转换公式为: 华商中证 500A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 换前华商中证 500A 基金份额数×T 日华商中证 500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 500B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转 换前华商中证 500B 基 金份额数×T 日华商中 证 500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商中证 500 转换成 LOF 的基金份额数= 转换 前华商中证 500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场 内保留到整数位,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举例,假设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日 T 持有华商中证 500A 份额 40,000 份,或持有 华商 中证 500B 份额 60,000 份,而转换日 T 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4000000 元,T 日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参考净值为 1.05666667 元, 则基金份额转换为: 华商中证 500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40,000× 1.04000000/1.050=39619.05 份 华商中证 500B 转换后 基金份额数=60,000× 1.05666667/1.050=60380.95 份 (3 )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处理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份 额 在 转 换 日 当 日 及 转 换 日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 转 换 日 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在 转 换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变 动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 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 )分级运作 期届满 ,如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则本基 金 的 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分级运作 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则本基 金 的 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 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 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 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3 )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本基金两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安排在新基金中将不再适用。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一)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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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四)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a)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b)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c)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90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者华商中证 5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商 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开放日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华商中证 500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91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 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b) 终止《基金合同》 ;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f)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g) 基金募集期延长; h)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2 i)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j)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k)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l)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m)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n)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o)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p)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q)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r)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s)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t)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u)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v)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w)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x)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y)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z)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aa)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b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cc)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dd)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e)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ff)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3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五)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六)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94 二十、 风险揭示 (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 证券 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可 能 呈 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 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 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 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 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 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 的顺 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 购 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变 革 、 新 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 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 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 者可 95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 金预期收益产 生 波 动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来 减 少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手 段 和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这 种 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 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 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不 断 发 展 , 各 种 国 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 将 被 逐 步 引 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工 具 在 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 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 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 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 发生 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 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建 仓 成 本 控 制 不 力 , 建 仓 时 效 不 高 ; 基 金 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 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价 格 、 投 资 群 体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不 同 状 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 现 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 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 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 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 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 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 于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受 到 市 场 影 响 的 程 度 不 同 , 即 使 在 整 体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些 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 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 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 96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 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 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 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 股,因此中证 500 指数 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中证 500 指数出现收益变 动、波 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来复制中证 500 指数,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 可接受范围内,对本基 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 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 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 的选 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偏离。 (4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 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 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 商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 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华商中证 500 A 份 额和华 商中证 5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 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份额 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 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 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 上市的可能。


97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华商 中证 500 A 份额具有低 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由于华商中证 500 B 份 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华 商中证 500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的净值 变动幅度, 即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的净值波动 性将高 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 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与 基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发生 偏离而 出现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机 制有助 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的某 一级份 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 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的 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或华商 中证 500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转换的风险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 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值增长将全部折算成 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当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证 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华商中 证 500 A 份额和华商中 证 500 B 份额将全部转 换成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由于在二级市场 可以做交易的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的业务。因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 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商中证 500 A 份额或华商中 证 500


98 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华商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 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 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 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 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 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 限完 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指数 投资 风险 、杠杆 机制风 险、 折/ 溢 价交 易风险 、以 及份 额配对 转换及 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 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99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 期 持 有。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风险。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100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10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与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 与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 《 基 金 合 同 》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终 止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及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0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 金 ,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103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 金 投 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104 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105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6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在分级运作 期内,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 份基金份额 按《基金 合 同》约定仅 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定对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离 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额, 并将分 别按分离后的中证 500A 份额和中证 500B 份 额数享有 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7 a) 终止《基金合同》; b)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d)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类别;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d)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f)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g)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h)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108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 额、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本基 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形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 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109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本 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 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 额、中证 500B 份额各 自基金 110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d)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中 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 111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12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中证 500A 份额、中证 50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华商中证 500 份额、 中证 500A 份额、 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113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所有份额(包括华商中证 500 份额 、华商中证 500A 类份 额、 华商中证 500B 类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作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 (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 循 下 列原则: a)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b)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具 体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114 现金分红; c)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d)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f)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g)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115 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 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指 数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如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 其中投 116 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k)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 e)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f)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118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119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a)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i)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终 止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120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华商中证 500 份 额、中证 500A 份额与 中证 5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中证 500 份额、中 证 500A 份额与中证 50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终 止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 和增发)、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a)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 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5%-95% , 其中投 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3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 ;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c)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d)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124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a)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 需 按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的 125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 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 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c)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d)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 核。 e)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 126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 127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128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 立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 回 购主 协 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29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 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30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131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 的 比 例 各 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 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 错 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 132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133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六)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34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 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通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定制或 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除权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四) 在线客 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留 言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提 供 网 上 交 易服务。 ( 五) 信息定 制服 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 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 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每 周基金净值信息、分红 提示 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 六 ) 资讯服 务 1.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13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新 增部 分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8-01 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新 增温 州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8-06 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新 增南 京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8-10 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基 金延 长募 集期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8-27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2-08-30


136 指数分 级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6


华商中 证 500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07 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封 闭期 内基 金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14 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1 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1 10


华商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1 11


华商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1 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封 闭期 内基 金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1 1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封 闭期 内基 金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5 14


华商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华 商中 证 500A 与华 商中 证 500B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09-26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0-08 1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份 额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0-08 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2-10-08


137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份 额参 加部 分代理 销售 机构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方 正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0-17 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中投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 2012-10-19 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华 鑫证 券自 助 式 交易 系统申 购、 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1-05 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增设 特定申 购费 率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1-26 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业务 及基 金转 换业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2-20 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中国 银行 卡网上 直销 交易 业务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 司 网站 2012-12-31 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信建 投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2-31 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2 年年度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12-31 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01-21 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运用 固有 资金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2013-01-24


138 进行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 2012 年年 报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28 日 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 2012 年年 报(摘要)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28 日 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外国 人、 台 湾居民 、 港 澳台 居民 开立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30 日 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电子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 日 3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并参 加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 日 3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场外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0 日 3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8 日 3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8 日 3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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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摘要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9 日 3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9 日 3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户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15 日 4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开通自 助注 销交 易账 号功 能的通 知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16 日 4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27 日 4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6 月 25 日 4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4 日 4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9 日 4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华商 中 证 500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投 资 组合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19 日 4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24 日 4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29 日 4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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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继续 实施 工商 银行卡 网上 直销 交易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2 日 5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8 日 5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新 增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19 日 5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官方 网站 申购 、 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21 日 5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华商 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基 金 2013 年半 年 报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8 月 27 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