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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宝利(167501)

安信宝利:宝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安 信宝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之宝利 B 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 管理人: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机 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 地点: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时间:2013 年 10 月 21 日 公告 日期:2013 年 10 月 16 日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第二部分


基金概览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第四部分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机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第五部分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2 第七部分


基金财务状况 .............................................................................. 44 第八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 .............................................................................. 46 第九部分


重大事件揭示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承诺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人承诺 ...................................................................... 50 第十二部分


被查文件目录 .......................................................................... 51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 第 一 部分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或简称 “本基金” ) 之宝利 B 份额 (以下或简称“宝利 B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宝利 B 上市交易 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3 年 6 月 19 日 登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 )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第 二 部分


基 金概 览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1、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代码:167501 场内简称:安信宝利 2、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的代码:167502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 场内简称:宝利 A 3、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 基金的代码:150137 场内简称:宝利 B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宝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2,923,915,682.14 份。 其 中,宝利 A 为 1,923,767,949.20 份,宝利 B 为 1,000,147,732.94 份。 六、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 场内简称:宝利 B 基金代码:150137 七、宝利 B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554,773,129.00 份。 八、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1 元,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1 元。 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上市交易日期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十一、基金管理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 三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7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宝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3、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止,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 其中, 宝利 A 的发 售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宝利 B 的发售时间 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 5、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5 宝利 A 、宝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宝利 A 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宝利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 宝利 B 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 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 宝利 B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场内 发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 宝利 B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代销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金 额 为 2,923,134,980.8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923,134,980.80 份;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 ???? ?? 元, 折合 基金份额 ???? ???? ?? 份。上述有效净认购 资金 及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 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安信宝利分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6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923,915,682.14 份基金份额。 宝利 B 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确认为 445,374,603.94 份 (含场外募集 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97,420.31 份) , 场 内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确认 为 554,773,129.00 份( 含 场 内募 集 期利 息 结转 的 份 额 50,325.00 份) ; 宝利 A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 认为 1,923,767,949.20 份 (含场外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632,956.03 份)。 宝利 A 和宝利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 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安信宝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 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7 月 24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2,923,915,682.14 份, 其中宝利 A 基金份额总额为 1,923,767,949.20 份,宝利 B 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147,732.94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 上[2013]35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13 年 10 月 21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7 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基金简称 宝利 B 。 5、上市交易基金代码 150137。 6、上市交易基金份额 554,773,129.00 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符合的基金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 “市盈率Ⅰ” 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动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动。 9、 宝利 B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具体业务规则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四 部分


持 有人 户 数、 持有 人机 构及前 十 名持 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宝利 B 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情况: 1、场内总份额 、持有人户数 宝利 B 场内份额总数 为 554,773,129.00 份, 持 有人总数为 3,210 户, 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2,826.52 份。 2、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8 机构持有 51,213,392.00 份,占比 为 9.23% 。 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 503,559,737.00 份,占比为 90.77% 。 (二)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宝利 B 场内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 的比例(% ) 1 张洪梅 20,003,110.00 3.61%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单一 类资金信托 R2007ZX048 10,001,263.00 1.80% 3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583.00 1.80% 4 广东省审计厅工会委员会 9,044,406.00 1.63% 5 赵新利 5,050,440.00 0.91% 6 深圳大佛药业有限公司 5,001,118.00 0.90% 7 赵爱立 5,000,388.00 0.90% 8 苏伟棉 4,600,313.00 0.83% 9 方如香 4,000,894.00 0.72% 10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983,862.00 0.72% 第 五 部分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3、总经理: 刘入领 4、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点: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9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95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5878974 8、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基金销 售、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资产管 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10、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1%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11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投资部:负责进行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选择和组 合 管 理 。 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 :负责进行特定资产投资的金融工具选择与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 固 定收益和投资策略 进行研究。 市场部: 负责基金与专户的销售、 营销策划、 品牌推广、 产品开发和客户服 务等 工作。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 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 备份等工 作; 运营部门下设 交易室负 责执行基金 经理和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并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 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和稽核,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综合管理部: 负责 人力资源 规划、 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管 理、行政后勤支持、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董事会日常 职能等 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12、人员情况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0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数 82 人 。学历构成如下:硕士以上学 历 51 人,占比 62.2% ;本科 27 人,占比 32.9% ,大专及以下 4 人,占比 4.9% 。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孙晓奇,0755-82509908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共管理 5 只公募基金, 包括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庄园女士, 经济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研 究部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高级 投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二、基金 托管人 1 、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3 、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5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6 、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7 、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8、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9、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1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 开 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5 电话: (010)58153000、( 0755 )25028288 6、传真: (010)85188298、( 0755 )25026188 7、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8、联系人:李妍明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2 第 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在各自 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3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4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6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8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 务费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9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 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宝利 A 、宝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0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1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 指 “ 有效的宝 利 A 和宝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2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利A 和宝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3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宝利 A、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宝利A、 宝 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参加大会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5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收益 分配原则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 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入 、申 购 和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份 额的 分红方 式 为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7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 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8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托管费 均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自 动 转 换 为 “ 安 信 宝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五、宝利 B 的保本和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 B 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数量×1.00 ;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 年, 同宝利 B 份额封闭 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宝利 B , 包括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宝利 B 份额和通过二级市场 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 B 份额。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B 基金份 额净值 等于或 高于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入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0 (4)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6)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间, 宝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本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 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 上述变更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 ,宝利 A 和宝 利 B 将根据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 届满, 本基金 转型为 “安 信宝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的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日 ,无论是登记 在证券结算 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 统 的 宝利 B 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1 2)保本周期到期日, 若宝利 B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 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 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 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 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 宝利 B 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基 金担保人出现 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情形的,应 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 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2 述情形。 因基金担保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 基金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 换 担保人; 或者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保人 之外增加新的 基 金担保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 利 B 的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 偿金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 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 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5、除本部分第 9 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B 基金份 额净值 等于或 高于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入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3 (6)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间, 宝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本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6、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转型 为变更为非 保本、非分级的债券 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担保人不再为 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但 因基金担 保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 或者因 基金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 基金担保人, 或 者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保人 之外增加新的 基金担保人 ,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 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宝利 B 份额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 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担保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4 (4)担保义务的承 继:基金管理 人应自更换 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担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 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原担保 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 应 妥善保管保本周期 内保证业 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宝利 B 保本周期 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概况 担保人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 “ 瀚华担保” )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 金融中心东塔 5F 法定代表人: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联系人: 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 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担保人简介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5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 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 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0 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 , 获评信贷市 场 AAA- 、 资本市场 AA 信用评级, 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 力担保机构之一, 中国万亿担保规 模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 北京、 辽宁、 四川、 江苏 、 陕西、 大连、 天津、 山东、 贵州、苏州、湖北、广西、甘肃、河北、黑龙江、深圳等 17 家省级经营机构, 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 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 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 系, 有效阻断客户风险; 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 门的沟通, 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 分析, 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通过过程控制、 团队建设、 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 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 融资担保, 包括短期贷款担保、 中长期贷 款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 ,包括债券担 保、信托计 划担保、保本基金担 保、资产 证券化担保、集合票据担保; (3)履约担保,包 括工程履约担 保、合同履 约担保、票据履约担 保、设备 租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安信 宝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 担 保人就安信 宝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之宝利 B 的保 本 周 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 投资人持有的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6 宝利B 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 保证合同 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 周期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人 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 金投资人 持 有的 宝利 B 类份额数 乘以 宝利 B 份额初始面值(即1.00 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宝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宝利B 份额数乘以保本周 期到期日宝利B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宝利 B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的差额部分 。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 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场买入 , 但 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包 括该日)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 生本 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的情 形 , 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6)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 条款, 且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7 (7) 保证期间,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不 可 抗 力的 原 因导 致 本基 金 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直接 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宝利 B 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载明的代 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 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 本合 同 上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 证责 任 后, 即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归 还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8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 金额 及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 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 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保人 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 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 执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 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自 担保 人 履行 保 证 责任 之 日起一 个 月 内 ,向 担 保人 提 交 担 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 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 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 费。 (2) 担保 费 收 取方 式 :担 保 费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取的 本 基 金 管理 费 中列 支 , 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 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保本 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 提日前一日 宝利 B 基金资产 净值 ×0.3% ×1/ 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39 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等解决争议的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 告保 证合同 。 (2) 保证 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 人 、担 保 人 双方 法 定代表 人 ( 或 其授 权 代理 人 ) 签 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面 履 行了 本 合 同 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保证合同终 止。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下, 力争实现基金财产当期稳定的超越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AA- 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1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宝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 宝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宝利 A 和宝利 B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2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宝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宝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宝 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 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3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清算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如果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宝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4 部分(如有)由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 如果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七 部分


基 金财 务 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费用, 不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5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安信宝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时间 项目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893,116,735.14 结算备付金 36,279,729.98 存出保证金 198,747.2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144,847,458.49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2,144,847,458.4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其他资产 46,618,685.60 资产总计 4,121,061,356.42 负债 :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160,103,261.60 应付证券清算款 3,828,236.10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6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792,404.68 应付托管费 226,401.32 应付销售服务费 566,003.34 应付交易费用 6,894.09 应付利息 360,335.12 其他负债 147,785.65 负债合计 1,166,031,321.90 所有 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23,915,682.14 未分配利润 31,114,352.3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55,030,034.52 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 总计 4,121,061,356.42 第 八 部分


基 金投 资 组合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44,847,458.49


52.05% 其中:债券





2,144,847,458.49


52.05%








资产支持证券


























-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7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29,396,465.12


46.82% 7 其他各项资产








46,817,432.81


1.14% 8 合计





4,121,061,356.42


100.00% 二、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三、按市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四、按券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18,048,072.25 51.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0,220,000.00


6.10% 6 中期票据





401,182,000.00 13.58% 7 可转债





45,397,386.24 1.54% 8 其他




















-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8 9 合计


2,144,847,458.49


72.58%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122266 13 中信 03 1,300,000.00


129,740,000.00


4.39% 2 124342 13 黔南债 800,000.00


79,975,802.74


2.71% 3 122830 11 沈国资 695,140.00


71,390,878.00


2.42% 4 1380238 13 姜堰发展债


600,000.00


60,132,000.00


2.03% 5 122522 12 兴城建 572,000.00


58,326,840.00


1.97% 六、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 ,本基金 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证券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98,747.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618,685.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817,432.81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35,330,522.40


1.20% 2 113003 重工转债 4,678,560.00 0.1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第 九 部分


重 大事 件 揭示 1、2013 年 8 月 17 日, 经基金管理人 股东会 201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3 〕1055 号文审核批准, 基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贰亿元增加至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前,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8,000,000.00 49.00% 2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2,000,000.00 36.00% 3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00 15.00% 合计 200,000,000.00 100%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 基金管理人 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4,470,588.24 52.71% 2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35,529,411.76 38.72% 3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00 8.57% 合计 350,000,000.00 100%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50 2、经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96 号文批复核准, 自2013 年10 月12 日起 , 由 刘入领先生担任我公司总经理职务,王连志先生即日起卸任我公司总经 理 职 务 。 第 十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 披露所 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 息, 并 接受中 国 证监 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 督 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 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51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 限期内,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二 部分


被查 文 件目 录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五)关于申请募集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