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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兴市场(000340)

嘉实新兴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1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年 十月 十四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嘉 实 新兴 市 场双 币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嘉实 新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154 号 文批 准。 2 、 本 基金的 管理 人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 托管 人为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工商 银行” ) ,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本 公司 。 3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嘉实新 兴市 场 A 、 嘉实 新 兴市场 B 两级份 额, 两者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过 6:4 ( 本基 金募集 设立 时 , 募集 资金 中以美 元募 集 的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份额 应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的汇 率折算 为等 值的 人民 币份 额以确 定募 集 是否符 合基金 份额配 比要 求) 。 本 基金 分 级运 作期届 满 ,基 金管理 人将终 止本 基金分 级运作 方式 , 转 为正 常情形 下每 个交易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名 称为 嘉 实 新兴市 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4、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以 人民 币、 美元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币 种份 额 的其他 投资 人。 5、本 基金 自2013 年10 月18 日起 , 嘉实 新兴 市场A 和嘉 实新兴 市场B 分别 通过 本公 司的直 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 网点 公开发售。 认 购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2013 年10 月18 日到2013 年


11 月18 日 , 其 中嘉 实新 兴 市场A 自2013 年10 月29 日到2013 年11 月18 日 进行 发 售; 嘉实 新兴 市 场B 自2013 年10 月18 日到2013 年10 月28 日进 行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但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6 、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码 为 000340 , 嘉实 新 兴市 场 A 的认购 代码 为 000341,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认 购代 码 为 000342 。 7 、集 中认 购规 模及 规模 控 制方案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 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 定基 金募集 上限 。本 基金 的募 集上限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若募集 期内 认购 申请 金额 全部确 认后 本 基金募 集规 模小 于或 达到 40 亿元 人民 币, 则 所 有的 认购申 请予 以确 认; 否则 ,本基 金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3 人将采 用末 日比 例确 认的 方式实 现募 集规 模的 有效 控制。 同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申请 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批 准的 追加 额度 , 则募集 期内 本基 金的 最终 募集规 模将 以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批 准的 额 度(折 合 X 亿元 人民币 )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8 、认 购最 低限 额: (1) 嘉实 新兴 市场 A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次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100 美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2,000 美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可多 次认 购, 对单 一投资 者在 认购 期间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2) 嘉实 新兴 市场 B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本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或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在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额 不设 上限 。 9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 须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除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保险 公司 多险 种开 户等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以开 立 多 个 账户) ;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已经 开立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免 予开户申请。.发售 期内各 代销网点 同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开 立基 金账户 和认 购的 手续 , 但认 购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 认成功 为前 提 条件。 10 、 投资 者应 保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何 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1 、 销 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和代 销网 点 ) 受理申 请 并不表 示对 该申 请是 否成 功的确 认,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即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 认购的 份额 。 12 、 投 资 者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折合 成相 应 币 种 的 基 金 份 额记 入投 资 者 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4 户,具 体份 额数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3、 本公 告仅对 “ 嘉实 新兴 市场双 币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份额 发售 的有 关事项 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详 细情 况 ,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3 年 10 月 14 日《 上海 证券 报 》 “ 嘉实 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14、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www.jsfund.cn ) 。投资 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 发售相 关事 宜。 15、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6、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 拨打 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 85712266 , 或者全 国统 一客 户热 线 400-600-8800(免长 途话 费) 咨询购 买事 宜。 17、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8、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新兴 市场债 券为 代表 的全 球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所 投资证 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一是 境外投 资风 险 , 包括 境外 市场风 险 、 新 兴市场 国家 风险和 政府 管 制 风险、 政治 风险 、 汇 率风 险 、 法律 风险 、 税 收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等; 二是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括投 资标 的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交 易结算 风险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本金 风 险、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杠 杆性风 险 、 非 开放 日无 法 赎回的 风险 ( 嘉实 新兴市场 B 封闭 两年 , 且不上 市交易 ,因此 有在 封闭运 作期不 能退出 的风 险) 、 利 率风险 、基 金份额 分级运 作终止 后基金 份额 转换 风险 、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份额 配比 变化风 险等 ; 三 是其 他风 险, 包 括管 理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以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应 当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 在 募集 期 内按 1.000 美元 或 1.0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按 1.000 美元或 1.00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0 美 元或 1.000 元 ,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5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6 一 、本 次基 金 募集 基本情 况 1、基 金名 称 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2年内 (即分级 运作期 内),本 基金名称 为嘉实 新兴市 场 双币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2年期 届满( 分级运作 届满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基 金名 称变 更为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 基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嘉实 新兴市 场A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满6个 月开 放一 次(分 级运作 届满 日除 外) ,嘉 实 新兴市 场B 封 闭运 作。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 基金管 理人 将终 止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方 式 , 转 为正 常 情形下 每日 开放申 购 、 赎 回的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具 体方 案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分级 运作 届满日 前公 告说 明。 3、认 购最 低限 额: (1 ) 嘉实新 兴市场A 认购金 额的限 制:本 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首次 认 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100 美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 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2 ,000 美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100 美元 。 在 募 集期内 , 投 资者可 多次 认购 , 但 认购 申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 撤销 。 (2 ) 嘉实新 兴市场B 认购金 额的限 制:本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或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 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 ,000 元。在募 集期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 但 认购 申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调整 认 (申 ) 购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的2 日前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5、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初始面 值为1.000 美 元, 嘉 实新兴 市场B 的初 始面 值为1.000 元人 民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7 6、基 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嘉实新兴市场A 、嘉实新兴 市场B 两级 份额, 两者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不 超过6:4 。 嘉 实 新兴 市 场A 和嘉 实新兴 市 场B 的 收益 计算 与 运作 方 式不 同 。嘉 实 新兴 市场A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并在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开放日 开放 申购 、 赎回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封 闭运 作 , 封 闭期 为2 年 。 本 基金 在扣 除嘉 实新 兴 市场A 的 约定 收益 后的 全 部剩余 收益 归嘉 实新兴市场B 享有,如本 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嘉实 新兴市场A 的约定收益及 本金,则以嘉实 新兴市场B 的 本金 弥 补。极 端 情 形下 , 若嘉 实 新 兴市 场B 的本 金 不足 以 支付嘉 实 新 兴市 场A 的本金 或约 定收 益时 , 嘉 实新兴 市场A 的本 金亦 可 能受损 。 在存 在上 述亏 损 的情形 下 , 嘉 实 新兴市 场A 及 嘉实 新兴 市 场B 以其 各自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承担 亏损 。 7、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力争 总回 报最大 化,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值 。 8、募 集 规 模上 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 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 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 币)设定 基金募 集上 限。 本基 金的 募集上 限 为 40 亿元 人民 币 。 若募 集期 内认 购申 请金 额全部 确认 后 本基金 募集 规模 小于 或达 到 40 亿元 人民 币 , 则 所有 的认购 申请 予以 确认 ; 否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采用 末日 比例 确认 的方式 实现 募集 规模 的有 效控制 。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 汇 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 若 获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 加额 度,则募集期内本基 金的 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 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 的额度 (折 合相应 人 民币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9、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以 人民 币、 美 元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 币种份 额的 其 他投 资 人。 10、募 集规 模限 制及 控制 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 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 资 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 期最 后一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以 确定 募集是 否达 到最 低募 集金 额要求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8 在外管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范围内 , 本 基金 募 集 期内 的预定 募集 规模 为40 亿元 人民币 , 其 中 嘉 实 新 兴 市 场A 的 发 售 规 模 上 限 为24 亿 元 人 民 币 按 照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汇 率 折 算 为 美 元 的 金额,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发 售规模 上限 为16 亿元 人民 币 。 基 金 发 售结 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 将 以嘉 实 新兴 市 场B 最 终 发 售规 模 为基 准 ,以经 汇 率折 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 与 嘉实新兴市场B 之比不超 过6:4 为原则,对嘉实新兴市场A 的有效认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 其中 , 每份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 额 按照基 金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折算 成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 份额进 行比 较。 1) 嘉实新 兴市 场B 的 发售 规模 控制措 施 募集期 内 , 若 在当日 嘉实 新兴市 场B 的 认购 申请 经确 认后的 累计 发售 规模 接近 、 达 到 或 超过16 亿元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于次 日在 公司 网站 和指 定媒体 上公 告自 即日 起停 止嘉实 新兴 市 场B 的认购业务。认购 期内嘉实新兴市场B 的有 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 若超过16 亿元 , 则对最 后一个 认购 日的 有效 认购 申请采 用 “末 日比 例配 售 原则 ” 给 予部 分确 认, 未 确认部 分的 认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末 日(T 日 )比 例确认 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T 日嘉实 新兴市场B 的认 购 申请确认比 例= (16 亿元 -T 日以 前 嘉实新 兴市场B 的有效认 购申请 金额 )/T 日 嘉实 新 兴市场B 的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公 式中 的金 额均 不包 括利息 ) 投资者T 日嘉实新 兴市场B 的认购申请 确认金 额=T 日 提交的 嘉实 新兴市 场B 的 有 效认购 申请金 额×T 日嘉实 新兴 市 场B 的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 的情 形时 , 嘉 实新 兴市 场B 的认 购申 请确认 金额 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 限 制。 2) 嘉实新 兴市 场A 的 发售 规 模控制 措施 基 金 发 售结 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 将 以 嘉 实 新兴 市场B 的 最 终 发售 规 模为 基 准,在 不 超过 3/2 倍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 最终发 售规 模范 围内, 对 经汇率 折算 后 的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有 效 认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 其 中 , 每 份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按照基 金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银 行 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折算成嘉实新兴市场B 的份额进行比较。对于 嘉实新兴市场A 的认购 申请 , 如 经汇 率折 算 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A 的 有 效认购 申请 小于 或等 于3/2 倍 嘉实 新兴 市 场B 的最终发售规模,则 所有有效的 嘉实新兴市场A 的认购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如果 经 汇 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场A 的 有效认 购申 请大 于3/2 倍嘉 实新 兴市场B 的 最终 发售 规模 , 则在 经 汇 率 折 算 后 的 嘉 实 新 兴 市 场A 认 购 申 请 不 超 过3/2 倍 嘉 实 新 兴 市 场B 的 最 终 发 售 规 模 范围内 , 对全 部有 效认 购 申请按 “ 末日 比例 配售 原 则” 进行 成交 确认 , 未 确 认部分 的认 购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9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末日 (T 日) 比例 确认的 计算 公 式如下 : T 日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认购 申请确 认比 例= (3/2 × 嘉 实新兴 市场B 的最 终发 售规 模-T 日 以 前 嘉 实 新 兴 市 场A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基 金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 (CNY/USD ) ) / (T 日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金 额 ×基 金募 集 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CNY/USD )) ( 公 式中的金额均 不包括 利息 ) 投资者T 日 嘉 实 新 兴 市 场A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嘉 实 新 兴 市 场A 的有效认 购申请 金额 ×T 日嘉 实新 兴 市场A 的 认购 申请 确认 比 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 时, 嘉实 新兴市 场A 的 认购 申请 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11、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中心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海 直销 中心 、 深圳 、 成 都 、 青 岛、 杭州 、 福 州 、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美元份额)认购的 代销 机构包括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人民币份额) 认购 的代 销机构包括: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农 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 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 华鑫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财 富里昂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代 销机构 或营 业网 点, 将另 行公告 。 12、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基 金的募集 期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 本基 金的发 售期 为自2013年10月18日到2013 年11 月18 日。 其中嘉实 新 兴市场A 自 2013 年10 月29 日到2013 年11 月18 日进行发售; 嘉 实 新 兴 市 场B 自2013 年10 月18 日到2013 年


10 月28 日进 行发 售 。 在 发 售期内 , 本 基 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认 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售 时间 , 但最 长不 超 过法定 募集 期 ; 同 时也 可 根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3)基金 募集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 、 嘉实新兴市场B 两类基金 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 将各 自折 算为 相应 级别的 基金 份额 归相 应级 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 额的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专 门账 户 , 不得 动用 。 二 、认 购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金额递 减, 即认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 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不 收 取认购 费, 嘉实 新兴 市场B 的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即 认购金 额越 大 , 所 适用 的 认购费 率越 低 。 投 资者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分别 计算 。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B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1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0%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的 初 始面值 为1.000 美元, 嘉实 新兴市 场B 的初 始面 值为1.000元人 民币 。 嘉 实新 兴市 场A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嘉 实新 兴市 场A的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1: 某投 资人 投资1 万美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美 元, 则 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 10)/1.000 =10,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美 元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A 份额, 可得 到嘉 实新 兴市 场A基金 份 额10,0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嘉实新 兴市 场B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嘉实 新兴 市场A 的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2: 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 息为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6% )= 99,403.5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 99,403.57 = 596.43 元 认购份 额=(99,403.57 + 100)/1.000 = 99,503.57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场B 份额 ,可 得到 嘉实 新兴 市场 B 基 金份 额99,503.57 份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2 3、认 购限 制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 但 认购 申请 一旦被 受理 ,即 不得 撤销 。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1 ) 嘉实 新兴 市 场A 认 购 金额 的 限制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 认购 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 美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100 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 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 ,000美 元, 追加 认购 单 笔 最 低限额 为100 美 元。 在募 集 期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 但认 购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2 ) 嘉实 新兴 市 场B 认 购 金额 的 限制 :本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50 ,0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为人民币1 ,000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中心柜 台首次 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 币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 ,000 元。在募 集期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但 认购 申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 撤销。 4、 已购 买过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 债 券、 嘉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股 票、 嘉实 货币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 略混合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嘉 实深 证基本 面 120 联 接、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安 心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 联 接、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 嘉实全 球房 地产(QDII) 、 嘉实增 强收 益 定期债 券、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券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嘉 实 丰益纯 债定 期 债 券、 嘉实 研究阿 尔法 、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的 投资者 ,在 原开 户机 构的 网点购 买本 基 金时不 用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在新 的销 售机 构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 先办理 登记 基 金账号 业务 。 5、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个 机构 投资 者在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只 能开 设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不得非 法 利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3 2、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可 以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基金 代销网 点或 本 公 司网 上直 销、 直 销 中心柜 台办 理。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单笔最 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 元;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嘉 实新 兴 市场 A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2 ,000 美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机构投 资者 通 过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认购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0 , 0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000 元;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认购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000 元。 3、对 于在 直销 中心 开户 的 机构投 资者 ,若 投资 于本 基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则必须 指定一 个美元 的 银行 账户 作为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 的唯一 资金 结算 账户 ; 若 投资于 本基 金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则必 须指定 一个 人民 币的 银行 账户作 为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的 唯一 资 金结算 账户 。 对 于法 人机 构投资 者, 该银 行账 户户 名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 一致 ,今后 投资 者 赎回及 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过 此账 户进 行。 在代 销网点 认购 的 机构投 资者 请遵 循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 二) 通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 认 购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7 :00 ( 周六 、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包 括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 每 一 发售 日 17 :00 以后 提交 的 申请 ,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 交的申 请办 理。发 售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 17 :00 前。 2、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并加盖机 构单位公 章的《 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申请表( 机构) 》 :必须 注 明机构 客户 的名 称、 注册 地址、 通信 地址、 邮政 编 码、 经 营范 围、 组 织机 构 代码、 税 务登记 证 号码;法 定代表 人、负责 人和授权 办理业 务人员的 姓名、联 系电话 、 电子邮 箱、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种类 、号 码、有 效期 限等 信息 。 (2) 可 证明本机 构依法设 立并有 效存续的 营业执照 、组织 机构代码 证、税务 登记证 书 和资格 证书 等的 副本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单 位公 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4 (3) 控 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 制人的 法定代表 人、负责 人或授 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 姓名、 联 系电话 、 电 子邮 箱、 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种类、 号码、 有效 期限 等 信息。 (4) 本 机构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的有效身 份证件复 印件( 如为身份 证,要求 身份证 正 反两面 的复 印件 ) 。 (5)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 ,须 预留 美元 银 行账户 的银 行开 户许 可证 或预 留 美元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开 户证明 复印 件; 认购 本基 金 嘉实 新兴 市场 B 份 额的 ,须 预 留人民币 银行账户 的银行 开户许可 证或预留 人民币 银行账户 的银行开 户证明 复 印件 。 (6) 本机 构对授权 办理业务 人员的 《基金业 务授权委 托书( 法人机构 ) 》 ,加盖机构 单 位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或 法人签 字。 (7) 授 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 有效身 份证件复 印件(如 为身份 证,要求 身份证正 反两面 的 复印件 ) 。 (8) 预留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9)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嘉 实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通传 真交 易) 。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的网站 (www.jsfund.cn) 的机构 账 户类业 务指 南。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柜 台认购 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认 购申 请表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行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 料。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投 资者 也可 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的 网站(www.jsfund.cn) 上下载 直销业 务申请 表格 ,但必 须在办理 业务时保 证提交 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嘉 实直 销中 心联 系方 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5 www.jsfund.cn 。 ( 三)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 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 缴款方式 1、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认购 需准 备足 额的 认购 资金存 入指 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款。 2、 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 机构 投资 者 , 应 按 照基 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 的机构 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 缴款的 方式 缴款 , 具 体方 式 如下: (1) 嘉实 新兴 市场 A 份额 的认购 须使 用美 元, 并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16 :30 之前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 中国 银行 的美 元直 销专 户 ;嘉 实新 兴市 场B 份额 的认购 须使 用 人民币 , 并 在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 国工商 银行 或 中国银 行的 人民 币直 销专 户 。 人民币 直销 专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接入行 号:104100000045


电子联 行:40004 美元直 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金 地中 心支 行 账号:346760653321 在现钞 认购 的情况 下, 投 资者需 将资 金从现 钞账 户 转入现 汇账 户,相 应费 用 由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投 资者 美元认 购时 ,其 认购 申请 的提交 日和 认 购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投资者 若未 按上述 办法 划 付认购 款项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及 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6 币种的 直销 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6 :30 前 到帐 ,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 请; 申请 之日 16 : 30 资 金未 到账 者 ,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延 期, 且认购 资金 可于 下两 个工 作日 ( 该工 作 日仍处 于募 集期 内) 内到 账,直 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为 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接 受的 申 请;如 果投 资者 不选 择延 期、或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到 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效 申 请 。 (4)至 募集 期结 束, 以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效 认购 ,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指 定 资金结 算 账 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本基 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各 代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 的以 美元为 基础 的资 金帐 户卡 或存折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直销中 心办 理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业务 , 必 须事先 开立 银行 美元 活期 存款账 户, 作为 美元 直销 资金结 算账 户, 该银行 账户 户名 须与 基金 账户户 名一 致。 2、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本基 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各 代销银 行及 证券 公司 的以 人民币 为基 础的 资金 帐户 卡或存 折;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办 理本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业务 ,必须 事先 开立 银行 人民 币活期 存款 账户 ,作 为人 民币直 销资 金 结算账 户, 该银 行账 户户 名须与 基金 账户 户名 一致 。 3、 个人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可 以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基金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 直 销 中心柜 台办 理。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单笔最 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 元;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嘉 实新 兴 市场 A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2,000 美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个 人投资 者通 过 代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 次认 购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50 , 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 000 元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柜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7 首次认 购 嘉 实新 兴市 场 B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二) 通过 嘉实 直销 中心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 认 购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日 9 :30 至 17 :00 (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包 括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 每 一 发售 日 17 :00 以后 提交 的 申请 , 视 为下 一工 作日 提 交的申 请办 理。发 售末 日截 止为 当 日 17 :00 前。 2、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基 金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申 请表 ( 个 人)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 资人如未 满十 八周 岁,须 同时出示 未成年人 本人及 其监护人 的身份证 件以及 能 证 明监护与 被监护关 系的有 效证件原 件,以及 基金管 理人以谨 慎原则认 为需要 提 供的其 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5) 认购本 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份 额的 ,须 预留 美元 银 行 储蓄 卡并 留存 复印 件; 认购 本基金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份 额的, 须预 留人 民币 银行 储蓄卡 并留 存 复 印件 。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如 开 通传真 交易 ) (7) 签署 《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行操作 ,无 须 提 供书 面材 料。 3、提 出认 购申 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填妥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出示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并 留存复 印件 (3) 投资人 如未 满十 八周 岁 , 须 同时出 示未 成年 人本 人及 其监护 人的 身份 证件 以及 能证 明 监护与被 监护关系 的有效 证件原件 ,以及基 金管理 人以谨慎 原则认为 需要提 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8 的其他 文件 或证 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复印 件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行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 料。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已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但 需要 增设其 它币 种交 易账 户的 投资者 可 提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或 增设其 它币 种交 易账 户与 认购一 起办 理。 4、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意 认购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柜台 索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 个 人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jsfund.cn)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10 -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话 费 ) , www.jsfund.cn ( 三)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 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 四) 缴款方式 1、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通 过基 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认购的 个人 投资 者 , 应 按 照基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 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 的个人 投资 者 , 则 需通 过 全额缴 款的 方式 缴款 , 具 体方式 如 下: (1) 持支 持银 联的 银行 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 刷卡 付款 (2)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款 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的 认 购须使 用美 元, 并在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前 将足额 认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国 银行 的美 元直 销专 户 ;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份 额的 认 购须使 用 人民币 , 并 在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 国工商 银 行或中 国银 行的 人民 币直 销专户 。 人民币 直销 专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19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接入行 号:104100000045


电子联 行:040004 美元直 销专 户: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金 地中 心支 行 账号:346760653321 在现钞 认购 的情 况下 ,投 资者需 将资 金从 现钞 账户 转入现 汇账 户, 相应 费用 由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投 资者 美元认 购时 ,其 认购 申请 的提交 日和 认 购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于 申请当 日 的 16:30 前到 帐 , 该申 请方 为有 效申 请; 申请之 日 16 :30 资 金未 到账 者, 如 果投资 者选 择延 期 , 且 认 购资金 可于 下两 个工 作日 (该 工作 日仍 处于募 集期 内) 内到 账, 直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 为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 接受的 申请 ; 如果投 资者 不选 择延 期、 或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 到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 效申请 。 (5)至募集 期结束, 以下 情况将被视 为无效认 购, 款项将退往 投资者指 定的 资金结算 账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0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嘉 实 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验资 日以前 ,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 被冻结 在 基金募 集专 户中 。认 购资 金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利 息转 为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2、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在募集 结束 后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3、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 将 于认 购申 请被 确 认无效 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者的指 定银 行帐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帐 户划 出。 通过 直销机 构进 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在认 购结 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向 投资 者的 指定 银行 帐户划 出。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 在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符合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第 五十 九 条 的规 定, 并具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两 亿份 ,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两亿 元人民 币 ( 募集 资金 中的 美元应 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的汇率 折算 为 人民币 以确 定募 集是 否达 到最低 募集 金额 要求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两百 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委 托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 进 行验 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验 资 报告及 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证 监 会将于 收 到前述 材料 后予 以书 面确 认。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将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发布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条件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1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 赵 会军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3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其中, 直销 中心 可以 分 别 办 理本基 金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和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份额 的认购 业务 ;网 上交 易系 统只可 办理 本基 金嘉 实新 兴市 场 B 份额 的认 购业 务 。 2 、 代销机构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 (美元份额)认购的 代销 机构包括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 话 010-66107900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B份 额 (人民币份额)认购 的代 销机构包括: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 话 010-66107900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4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5 (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1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13) 中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6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7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11 号 港 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 南 京 )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8 (2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29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2)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30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7)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31 (4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4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32 (4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网 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33 (5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王 玲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中 国上 海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张 兰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 额发售公告 34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金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金毅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