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安丰18(160515)

安丰18: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 年 10 月 17 日 
公告日期:2013 年 10 月 14 日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 与提 示.............................................................................................................1 二、 基金 概览........................................................................................................................1 三、 基金 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2 四、 持有 人户 数 、 持 有人 结 构及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4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5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9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9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10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12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12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12 十二 、 基 金上 市推 荐人 意 见................................................................................................13 十三 、 备 查文 件目 录...........................................................................................................13 附件 : 基 金合 同摘 要...........................................................................................................14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 本公告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的 规定 编制, 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公 告书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 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 人保 证本 公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承 诺 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 所 ” ) 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均 不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 证。 凡本公 告书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请投 资者 详细 查阅 刊登在 2013 年 7 月 24 日 《证券 时 报》 和 2013 年 7 月 29 日 《 上海证 券报 》 及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 上公告 的《 博时 安 丰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概览 1 、基 金简 称: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 债券 (LOF ) 场内简 称: 安丰 18 2 、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 者每 一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 次日 )18 个月的 期间 内, 本基 金采 取封闭 运作 模式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18 个 月 。 下 一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的 18 个 月, 以此 类 推。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五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 具 体期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2 5 、基 金份 额总 额: 247,599,438.70 份 (截止 2013 年 10 月 10 日) 6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1.005 元( 截止 2013 年 10 月 10 日) 7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简称 :安丰 18 8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458010.00 份( 截止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9 、交 易代 码:160515 10、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1、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3 年 10 月 17 日 12、 基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3、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金 的 募 集与 上市 交 易 (一) 本次 基金 上市 前 的 募集 1 、 基 金募集 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903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 、发售 日 期: 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 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发 售方 式: 交易 所( 场 内)和 柜台 (场 外) 7 、发 售机 构: (1 ) 场外 销售 机构 : 1 )直 销机 构: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2 )代 销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 )代 销券 商: 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爱 建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 ) 场内 销售 机构 : 场内销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可在深 交 所网站 查询 。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3 9 、 募集 资金 总额 及入 账情 况: 本次 基金 发售 确认 的 认购金 额 为 247,495,320.64 元 , 认 购款产 生的 利息 为 104,118.06 元 ; 上 述资 金及利 息 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全 额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2,307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募集 期 募集资 金及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计 247,599,438.70 份, 其中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从 业人 员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 , 本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 部门负 责人 认 购本基 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 间为 0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 区间为 0 。 1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 年 8 月 22 日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247,599,438.70 份。 ( 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主 要内容 1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深 证上[2013]345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 10 月 17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基 金简 称: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LOF ) 场内简 称: 安丰 18 5 、交 易代 码:160515 6 、本 次上 市交 易 份 额:458,010.00 份(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7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份额 参 考净值 的披 露 :开 放式 基 金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进行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传 给深 交所 ,深 交所 于次日 通过 行情 系统 揭示 。 8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未 上市 交易 的份 额 托管在 场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的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 场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331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1383.72 份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机 构持 有 0.00 份, 占 0%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场 内基 金占 总份 额比例 :个 人持 有 458,010.00 份, 占 100% 场内基 金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4 序 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备注 (占场 内总 份额 比例 ) 1 周秀缎 29006 6.33% 2 程雪飞 25001 5.46% 3 陈海燕 20001 4.37% 4 陈海丽 12000 2.62% 5 张丽杰 11000 2.40% 6 祝嘉庆 10001 2.18% 7 李庭卿 10000 2.18% 8 李朝国 10000 2.18% 9 刘斌 8001 1.75% 10 赵九洲 2000 0.44% 合计 137010 29.91%


注: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占 场内 总份 额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法 定代 表人 :杨 鶤 3 、总 裁: 吴姚 东 4 、注 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3465194 号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5 9 、 股 权结 构: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49% ; 中 国 长 城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 ;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璟安股 权 投资有 限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上海盛业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限 公司 , 持 有 股 份 6% ;上海丰 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持 有 股 份 6% ; 广 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 10、 内部 组织 结构 及职 能 :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善 , 经营 运作 规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一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部 、产品 规划部 、董 事长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 、研 究部和 国际组 。股票 投资 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成 对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国际 组负 责公司 海外 投资业 务中 与权 益类资 产管 理和 研究 相关 的工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 公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管理 及 相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专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 责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客户 、 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 下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 线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含 战 略 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 三大区 域和 养老 金部 、 券 商业务 部两 个部 门 。 战 略 客户部 负责 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等 工作 。 券商业 务部 负责券 商渠 道 的 开拓和 销售 服务 。 零 售业 务线含 零售- 北京 、 零 售- 上 海、 零 售- 南 方三 大区 域, 以及电 子商 务 部、客 户服务 中心。 其中 ,零售 三大区 域负责 公司 全国范 围内零 售客户 的渠 道销售 和服务 。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公司 电 子 商务业 务的 发展 、 各部 门使 用公司 官方 网站 营销 资源 的归口 管理 和 公司直 销网上 交易平 台的 建设与 管理工 作。客 户服 务中心 负责零 售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作 。 营销服 务部 负责 营销 策划 、总行 渠道 维护 和销 售支 持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 及年金 方案 设计等 工作 。 董事长 办公 室专门 负责 股 东6 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 会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 工作; 股东 关系 管理 与董、 监事的 联络 、 沟通及 服务 ; 基 金行 业政 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 发展 研究; 与公 司治 理及 发展 战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慈 善基 金会 的管 理及 运营等 。 总 裁办 公室负 责公 司的 战略 规划 研究、 行政 后勤 支持、 会议 及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 化建 设 、 品牌 传播 、 对外媒 体宣传 、外事 活动 管理、 档案管 理及工 会工 作等。 人力资 源部负 责公 司的人 员招聘 、 培训发 展、 薪酬 福利 、 绩 效评估 、 员 工沟 通、 人力 资源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财务 核算 、 成 本控 制、 财 务分 析等 工作 。 信 息技术 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 络运 行及 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 备份 等工作。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 效分析 工作 ,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 控制 。 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资 决策 、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 度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供 独立 、 客 观、公 正的 意见 和建 议。 公司另 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 沈 阳分 公司 、 郑州 分公 司和 成都 分公 司, 分 别负 责对驻 京、 沪 、 沈阳 、 郑 州和成 都人 员日 常行 政管 理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 郑州和 成都 处理 公务人 员给 予协 助。 此外 , 还设 有全 资子 公 司 :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境 外子公 司: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 11、 人员 情况 : 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总 人数 365 人 , 其 中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 过 93%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12、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 孙 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 基金 管理 业务 情况 简 介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博时 公 司管 理着 博时 裕阳 封闭、 博时 裕隆 封闭 2 只 封闭式 基 金以及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博时 裕富 指数 、 博 时现 金收益 货币 、 博 时精 选股 票、 博 时主 题行 业股票(LOF ) 、博时 稳定 价值债券、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 混合、博时 第 三产业 成长股 票、博 时新 兴成长 股票、 博时特 许价 值股票 、博时 信用债 券、 博时策 略混合 、 博时上 证超 大 盘 ETF 及联接 基金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博 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QDII)、 博 时 宏 观 回 报 债 券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 博 时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QDII-FOF ) 、 博时 卓越 品牌股 票(LOF ) 、 博时深 证基本 面 200ETF 及 联接 基金、 博时 裕 祥分级 债券、 博时 回报 混 合、 博时 天颐 债券、 博时 上 证自然 资 源 ETF 及联 接、 博时标 普 500 指数基 金 、 博 时医 疗保 健 、 博 时 信 用债 纯债 、 博时 安心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 博时理 财 30 天 债券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益 债券 (QDII ) 、 博时 安盈 债 券、 博时 岁岁 增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等7 共 37 只开 放式 基金 。 1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魏桢女士, 2000 年 9 月 2004 年 7 月在吉林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 获学士学位。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 在 厦 门 市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 任 资 金 营 运 部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岗 。 2008 年 7 月 17 日 入 职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交 易 部 债 券 交 易 员 。2012 年 9 月 24 日起调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博时理财 3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起 至 今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今)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2 日 起 至 今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 -61616611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吉 晓 辉 , 男 , 汉 族 ,1955 年10 月 生 ,1973 年12 月 参 加 工 作 ,1976 年9 月加入中 国 共 产 党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第 十 届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中 共 上 海 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 委 副 书 记(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 玉 辰 , 男 ,1961 年 出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 曾 任 商 业 部 办 公 厅 秘 书 , 商 业 部 政 策 法 规 司 调 研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粮 食 贸8 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中期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大连商品交 易 所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 光 恒 , 男 ,1968 年 出 生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银 工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住 房 信 贷 部 市 场 开 发 处 副 处 长 、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副 行 长 专 职 秘 书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党 办 主 任 、长 安 支 行 行 长 、党 委 书 记 、 北 京市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 李 桦 , 男 ,1972 年 出 生 , 大 学 本 科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 中 国 华融资产管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负 责 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 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 富 增 长 基 金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基 金 、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华富保本混合基金 12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净值总规模为 269 亿元。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基 金合 同摘 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 任何 费用 。 9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 10 月 10 日 资产负 债 表如下 :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13,112,257.09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856,808.92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4,319.77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41,991,560.00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 款 9,000,000.00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02,226.40








债券投资 41,991,560.00 应付赎 回款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40,874.24 应付托 管费 12,262.27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416.1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2,060,721.84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54,924.00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9,209,870.81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47,599,438.70 未分配 利润 1,216,358.11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48,815,796.81 资产合 计: 258,025,667.62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 总计: 258,025,667.62 ( 注: 报告截止日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 1.005 元 , 基金份额总额 247,599,438.7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 投资 组合如 下: 1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1,991,560.00 16.27 其中: 债券 41,991,560.00 16.27








资产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969,066.01 82.9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65,041.61 0.80 7 合计 258,025,667.62 100.00 2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无。 3 、 截 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按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无。 4 、截 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按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2 金融债 券


3 央行票 据


4 企业债 券 41,991,560.00 16.88 5


可转换债 券


6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 债券投 资合 计 41,991,560.00 16.88 5 、 截 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按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1 112055 11 徐工 01 10,000,000.00


4.02 2 122274 11 航民 02 10,000,000.00 4.02 3 122033 09 富 力债 7,130,900.00 2.87 4 112028 11 冀能 债 7,000,000.00 2.81 5 124161 13 瑞 水泥 6,063,000.00 2.44 6 、 截 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 按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无。 11 7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 股 票 。 (2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19.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60,721.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5,041.61 (3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2





3





(4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 (5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12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 (三) 《 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四) 《 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1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14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15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6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17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8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 不再 具 备上 市条件 而 被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 除外;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9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设置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有 权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如开 放期 结束 日次 日 本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2 )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基 金管理 人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在 20 个 工 作日内 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 分的赎 回款 项 , 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在 变 现过程 中由 于存 在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3 )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20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22 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3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24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自2013年6 月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25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 效 满 3 个 月后 ,若 基金在 每季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可供 分配 利 润高 于 0.01 元( 含) , 则基 金须 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 行收益 分配, 每次 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9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场 内投 资者 只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 场 外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封闭 期 限 制)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26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和账 户 维护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27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及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 中,私 募债券 指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或其他 相关主 体非公 开或 定向发 行的债 券。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以 及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 也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仅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纯债部 分 )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28 (7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三)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内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剩 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的 剩余 封闭运 作期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内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 得超 过投资 日至 下一 封闭期 到期 日的 期限 ; (11 ) 本基金 持有 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其 中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29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30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31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32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 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33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完 成备 案 手续 后 方可 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若 在开放 期结 束日 次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后 终止基 金合 同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第 二十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 ; 4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且 基金 管理人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在 20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上 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回 款项 ,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在变 现 过程中 由于 存在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 。 5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34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35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