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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聚信A(000362)

国泰聚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募集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 1198号文 核 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 者保证 。 
2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 基
金托管 人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广发 银行”)。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人 。 
5 、本基 金将自2013 年10 月14 日至2013 年12月13 日通 过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公 开
发售。 本基金 的募集 期限 不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额 开始发 售之日 起计算 。本 公司也 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7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代 销机构 。本 基金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机构 和各代销
机构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认 购等业 务。 直销 机构 包括 本公司 在北 京、 上海 的直 销柜台 和网 上交
易, 代销 机构 包括 银行 及 其他机 构 (详 见 “ 七 (三 ) 2 、 代 销机 构 ”)。 各销 售机 构 的办理 地点 、
办理日 期、 办理 时间 和办 理程序 等事 项参 照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 
8 、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账户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 资 人 不得 非 法利 用 他人账 户 或 资金 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 违 规融 资 或帮 助 他人违 规 进 行
认购。 
9、 持有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卡 、兴 业银2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借 记 卡 、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等 银 行 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tfund.com ) 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即 可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办 理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认 购、基 金申 购、基 金转换 、
基金赎 回、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10、 本基 金认 购以金 额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交
付认购 款项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笔 A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投资 人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但各 代 销机 构对 本
基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11、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2013 年10 月11日《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和 《 证
券日报 》 上的 《国泰 聚信 价值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公司 网站(www.g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
过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 金业 务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 基金 募集相 关事 宜。


13、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代 销机 构外 , 如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 、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88)、 021-38569000 或 各 代销机 构 咨询电 话了 解认 购事 宜。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 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30%-95% , 债券等 固3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5%-7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金 、 混合基 金 、 债券 基 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型 , 投资人 投 资 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 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益 预 期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越 大。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适中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定 期 定 额投 资 和零 存 整取等 储 蓄 方式 的 区别 。 定期定 额 投 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认/ 申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 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 资人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本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4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17 、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法 》已 于2012 年1月1日起开 始实施。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法》 第二 十三 条规定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 证条 例》 领取的 居民 身份 证(即 第一 代身 份证 ) , 自2013年1月1 日起 停止 使用 。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已过有 效期 的 , 客 户没 有在 合理期 限内 更新 且没 有提 出合理 理由 的 , 金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 理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2013 年1月1 日起 , 其 将不 能作 为居民 合法 证件 在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 供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 到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 理身份 证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聚信 价值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聚信 价值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 基金代 码 :A 类:000362 ;C 类:000363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其中 : 1 、 在 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基金 时 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在 赎 回 时根 据 持有 期 限收取 赎 回费5 用,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2 、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将分别 计算 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七)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本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七 (三 ) 销 售机构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 八)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元。 ( 九)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十)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七 ( 三)2 、代 销机 构 ” 。 (十一 )募 集时 间安 排和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2013 年10 月14日至2013 年12 月13 日进 行发 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 基金的 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备 案条件 为 基 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2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 基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缩 短或 延长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告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6 金合同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予 以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 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十二 )认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发售 。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 购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而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48% 100 万≦M<500 万 0.24% 500 万≦M<1000 万 0.04%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2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7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为 0.00%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1 + 认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某投 资人(非 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的 养老 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这1,000.00 元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数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1+1.20%)=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 数=(988.14+5.20)/1.00=993.34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加 上募集 期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得 到 993.34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这1,000.00 元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为5.2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 份 额数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1+0.0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1,000.00=0.00 元 认购份 数=(1,000.00+5.20)/1.00=1,005.2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得 到 1,005.2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8 (十三 )直 销认 购费 率优 惠 本基金 对于 募集 期间 内的 公司直 销认 购实 施费 率优 惠折扣 。 本次 认购 费率 优惠 折扣仅 针 对本公 司网 上直 销通 过上 海银联 电子 支付 服务 有限 公司、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限公 司、 支付 宝 ( 中国 ) 网 络技 术有 限 公司 、 通 联支 付网络 服务 股份有 限公 司的 支付 渠道 进行的 认购 业务 申请有 效。 基金原 认购 费率 高于0.6% (含0.6% ) 的 , 认 购费 率 按优惠 折扣4折 执行 , 但优 惠折扣 后 的 实际 执行 费率 不得低 于0.6% ;原 认购 费率 低于0.6% 的 ,或 为固 定金额 的不享 受此 费率 优 惠。 具体费 率优 惠按 网上 直销 、直销 柜台 优惠 费率 为准 。


本次网 上银 行优 惠活 动仅 适用于 本基 金在 发 行 期间 的认购 费率 。 (十四 )认 购方 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 本 基金 认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 资人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 交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按每 笔 A 类 基金 份 额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投 资人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但 各代销 机构 对 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 投资 人不 得撤 销。 (三 ) 投 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 如 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 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请 可同时 办理 ,一次 性完成 ,但认 购申 请的确 认须以 开户确 认成 功为前 提条件 。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 人可免 予开 户申 请。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公 司上海 直销柜 台、 北京直销 柜台 受理个 人投 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最低认 购9 金额为100.00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9 :30 至16:00 。 (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办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指定 银行 账户 原件 ;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募集 未成 功时 资金 退款 的结 算 汇入 账户 , 银行 账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户 名 一 致 。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行 实时 支付 系统 号:105290028005


全国 联行 号: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10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上 海直 销柜 台、 北京 直销柜 台。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资 者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11 7 、 投资 者可 通过 国泰 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认购 本基金 , 认购期 内提 供7× 24 小时 认 购服务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公 司上海 直销柜 台和 北京直销 柜台 均受理 机构 投资者开 户与 认购申 请, 最低认 购 金额为100.00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9:30—16:00 。 (周 六、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 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12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13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帐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上 海直 销柜 台、 北京 直销柜 台。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16 :00 之前 将资 金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 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二)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登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 成过户 登记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如本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应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14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39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资 本: 壹佰 伍拾 肆亿 元人民 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成 蕾 电话:010-65169618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15 平台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2 、代 销机 构 (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393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李 立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广发银 行在 全国 各省 、 自 治区、 直辖 市 ( 港澳 台除 外) 的 下属 指定 机构 为投 资者办 理开 户和场 外认 购业 务。 (2) 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1号院8号楼C 座1701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1号院8号楼C 座1701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联系人 :阮 志凌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39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电话:4008-888-688 ,021-38569000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晔 16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