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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融(000345)

鹏华丰融: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 十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 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 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 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 式 .................................................................................................................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45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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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募集 鹏华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鉴于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 能力 ; 鉴于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 担任 鹏华 丰融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 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 担任 鹏华 丰融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鹏华 丰融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 协议;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 鹏华 丰融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中 定义的相 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 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 《 基 金合同》为 准,并依 其条款解 释。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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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营范围: 基 金管理业 务、 发起 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从 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国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经 营结汇、售 汇业务。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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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资本:742.62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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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鹏华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 。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 资运作、 净 值计算、收 益分配 、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 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遵循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投 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 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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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资 产支持证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 因所持 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 在 其 可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10 个交易 日的时 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 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 三个月、 开 放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2.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4.在全国银 行 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5.开放期内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 基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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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其 他权 证投资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 相关规定; 7.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 券。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将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8.流通受限 证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 通知》(证 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 相关规定 执行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上 述限制规 定时 ,本基金不 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 制并相 应修改其投 资组合限 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符合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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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 回 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 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新 名单自基 金托 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 时, 有 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 当负责 向相 关责任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 协 议,明确双 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 、 账户开 设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到期 兑付、文 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 立、 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利、 义务和 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 3.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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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 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 于首次 执行投 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 资 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 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 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 真 实、完 整, 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 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 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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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 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本着 审慎、勤勉 尽责的原 则, 针对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制定 了相关风 险控制制 度及 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 金托管人 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风 险控制 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 已将经董 事会批准 的相应风 险控制制 度及 决策流程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 基金管理人 对相关制 度进行修 订,应及 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应依据届 时有效 的制度文件 及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 程、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 关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进 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 ( 三)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法 规、《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基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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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 电话或书 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反馈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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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 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 否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及债 券托 管账户,是 否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是否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是否 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擅自挪 用基金资 产、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 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 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对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在 限 期内 纠正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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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资产。 (2)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 独 立。 (5) 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和基金申 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 基金 银行存款账 户 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 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 之日起10 日内 ,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 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 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支付基 金收益,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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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3)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企业 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 金 支付,并使 用交通银 行企业网 上银行( 简称“交 通银 行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 金结算 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人民币银 行 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 施细则 》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 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 任 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即资金交 收账户 , 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 券交易资 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 资后,基 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 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 后,由基 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 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外 汇交易中心 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 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 议副本由 基金 管理人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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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使用 的,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 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 外。除本 协议 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在代 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 证持有二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 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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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书 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 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 员 名单、签字 样本、预 留印鉴和 启用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并规 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 管人确认 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 的方 法。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 授权通知应 加盖 公章 。 基金管 理人发出 授权通知 后, 以电话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授权 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的 启用日期 开始生效 ,在此后 三个 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 通知后, 将签字和 印鉴与预 留样 本核对无误 后,应在 收到授权 通 知当日电话 向基金管 理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 作 人员以外的 任何人泄 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资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 的指令。 指 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 户等 执行 支付所需 内容 , 加盖预留印 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规定,在 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发送人 应按 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 令。指令 由“授 权通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代 表基金管 理人用传 真的 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发送 后基金 管理人 及时 通过电话 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15:30 之前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付 款指令,15:30 之 后发送付 款指令的 ,基 金托管人不 能保证划 账成功。 如基金 管理人要求 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 ,必须至 少提前 2 小 时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付 款指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够的 执行时间 ,致使指 令未能 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保基金 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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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为不执 行该 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 责任。基 金管理人 应将 同业市场 债 券交易成 交单 加盖 印章后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 力。基金 托管人 依照“授权 通知”规 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 的 有效后, 方 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 行完毕后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仅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授权文件 对指令进 行表面 相符性的形 式审查, 对其真实 性不承担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包括指 令发送人 员无 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 信 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 不清或不 全等 。基金 托 管人在履行 监督职能 时,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错误时, 有权拒绝 执行,并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改正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 场外投资 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有 关基金的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本 协议的规 定, 如交易未生 效,则不 予执行并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如交 易已生效 ,则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反馈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 场外 投资 指令进行 审核时, 如 发 现投资指令 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规定 ,应暂缓 执行指令 ,通 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拒不改正, 基金托管 人 有权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造成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正常指令 执行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负 赔偿 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 权人员或 改变被授 权人员的 权限 ,必须提前 至少三个 工作日, 使 用传真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加盖 公章的被 授权人变 更通 知,注明启 用 日期, 同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 自 其上面 注明的启 用日 期起 开始生 效。基金 管理人对 授权通 知的内容的 修改自启 用日期起 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此 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 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 人。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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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 改对指令 发送人员 的授 权,并且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则对于在变 更通知的 启用日期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 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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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 机构。 (1)选择标 准 1)资历雄厚 ,信誉良 好。 2) 财务状 况良好 , 经营行 为规范 , 最近一 年未发生 重 大违规行为 而到有关 管理机 关的处罚。 3) 内部 管理规范 、 严 格, 具 备健全的 内控制 度, 并 能 满足基金运 作高度保 密的要 求。 4) 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效 、 安全 的通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符合代 理本基金 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 为本基金 提供全面 的信息服 务。 5) 研究实 力较强 ,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 门研究人 员 , 能及时 、 定期 、 全 面地为 本基金提供 相关信息 服务,并 能根据基 金投资的 特定 要求,提供 专题研究 报告。 (2)选择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 选 择证券经 营机 构。基金管 理人应代 表基金与 被 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 单元租用 协议。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将 基金 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管人 , 并在法定 信息披露 公告中 披露相关内 容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 拨 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资 金划拨指 令,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 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 内执行, 不 得延误。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 理人发送的 资金划拨 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 户上有充 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 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 款指 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 划款处 理时间和在 途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 行。对超头 寸的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 人有权止付 但应及时 电话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2)结算方 式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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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支付结算以 转账形式 进行。如 中国人民 银行有更 快捷 、安全、可 行的结算 方式,基 金 托管人可根 据需要进 行调整。 (3)证券交 易资金的 清算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而 发生的场 内、场外 交易的清 算交 割,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 由基金托 管人通过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如因 基金托管 人 的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 失,应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 而造 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 必要的 配合,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 在完成相 关登记结 算公司通 知的事项 后应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证 券清 算款,按照 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 关 规定办理。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金、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 由基金管 理人按日 进行核对 。每 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 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交易 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 或不 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 失由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 基金管 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 的方 式在当日全 部交易结 束后,将 编制的 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 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日进行 账目 核对 。 对实物券账 目, 相关 各方定期 进行账实 核对 。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定期 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 证券数量 和种 类。 双方可协商 采用电子 对账方式 进行 账目 核对。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确 认,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注 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 对传递的 申购、赎 回、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 负责。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 情况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 付赎回 及转换款项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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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3)基金管 理人应在T +2 日前 将申购 净 额(不包 含 申购费)划 至托管账 户。如申 购 净额未能如 期到账,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 承担。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 任方 追偿基金的 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赎回及 转换 资金的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 在 T+2 日 (包含 赎回产生 的应付费 用) 划 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 户。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划付 。 若赎回 金额未能 如期划 拨, 由此 造成的损 失, 由 责任方承 担。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 任方追偿 基金的损 失。 (五)基金 收益分配 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 定收益分 配 方案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2)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分 发现金红 利的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 指定划 付日及时将 资金划至 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 在下达分 红款支付 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 管 人留出必需 的划款时 间。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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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 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 计准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 值计 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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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估 值。 如使用的 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 和计量其公 允价值的 ,按成本 估值。 (6)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7) 在任 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市 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发现 方应及时 通知对方 ,以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对基 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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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偿。


(1) 如采用本 协议第八 章 “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 与 复核 ” 中估值方 法 的第(1)- (6)进 行处理时 ,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 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没 有发现,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由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 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7)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由于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有 关会 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 , 如果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 的规 定,则按新 的规定执 行;如果 行 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 损害投资 者利 益的前提下 , 双方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原则重 新协商确 定处理原 则 。 (三)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 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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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 独立地设 置、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 ,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双 方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确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 理人的账册 为准。 (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报告 文件应按 中 国 证监会的 要求公告 。季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 季度终了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告一 次, 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度 报 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对报 表加盖 基 金会 计业务专用 章 后,以 传真方式 将 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表完成当 日, 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 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 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 可以出 具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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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 的方式确 认 , 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检查。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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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将 本基金的 可分配收 益根据持 有基 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进行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基金 满足下列 条件时, 可以进行 收益分 配: 1)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上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2)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净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4)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投 资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5) 本基金 收益分配 采取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指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 资日经过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基准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 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 红利方式 。 (6)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 基金收益 每年 最多分配 6 次 , 每次收 益分 配最低比例 为 20% 。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应当以期 末可 供分配利润 为基准计 算。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指期 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7)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份 额不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 享受当次 分红。 (8)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在 至少一 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按 指令将收 益分 配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的指定 账户 ,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分 配。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须载明基金 收益的范 围、基金 收益分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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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配对象、分 配原则 、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支 付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 容。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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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信息披露 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 披 露的 有关规 定进行披 露以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公开披 露前的基 金信息、 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 信息及其 他不宜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应予 保密,不得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以及 审计需要 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原 因导致 保密 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遵守和 服从法院 判决 、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 信息披露职 责。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 合、互相督 促、彼此 监督,保 证其履 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 义务。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 件,包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定 期报告、临 时报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公告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公 布。 基金托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八条 第( 六 ) 款的规定 对相 关报告进行 复核。基 金年报经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 可披 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公 告,必须 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中 选择一种报 纸或证监 会指定的 其他媒体 发布。 (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法》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出具基金托 管情况报 告。基金 托 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 度/年度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履行 《 基金合同 》 的情 况, 是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 的组成部 分。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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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费率 0.7%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 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三) 由于 本基金为 定期 开放 式基金 , 规模随 时可变 , 当本基 金达到一 定规模或 市场发 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 关的法 律法规并 履行了必 要的程 序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酌情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 或基金 托管人 可酌情调 低基金托 管费率 。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四) 从基 金资产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 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 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 管人对不 符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以及《基 金合同 》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 执行。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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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基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约定 , 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 理由 ,可以拒绝 支付。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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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人登记 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权益登 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每 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 人负责编制 和保管, 并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 完整性和 准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定 期和不定 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 人于《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 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二)基金 管理人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供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三)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 册 登记人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时 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 登记人编 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 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 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 责任。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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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基 金 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 原始 凭证、记账 凭证、基 金账册 、会 计报告、交 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 基金管理人 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 后,应及 时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处 理、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协议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变更 后,未变 更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接任 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 文 件。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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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基金管理 人依法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 产; 3)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需在 六个月内选 任新基金 管理人。 在 新基金管理 人产生前 ,中国证 监会可指 定临时基 金管 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并公 告: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 后 方可执行。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5)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新 基金管理 人或者临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 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值 。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 列 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或商号 字样。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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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3)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临时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 前,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需 采取审慎 措施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 失,并有 义务协助 新基金管 理人或临 时基 金管理人尽 快恢复基 金财产的 投资运 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基金托管 人依法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3)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需在 六个月内选 任新基金 托管人。 在 新基金托管 人产生前 ,中国证 监会可指 定临时基 金托 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由大 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5)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 新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 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 6)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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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3) 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需采取 审慎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不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 成损失, 并有义务 协助新基 金托 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 接基金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 别按上述 程序职责 终止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 六 个月内选任 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产 生前,中 国证监 会可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同时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管 理人和临 时基金托 管人 :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和临 时基金托 管人 。 (4) 备案 并公 告: 上述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 由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联合 公告 。 (5) 交接 :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基金 管理人或 者临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 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 新任基 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 净值。 (6) 审计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 (7)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 管 理人有关的 名称或商 号字样。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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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 如下 : (一) 《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 九 条禁止的行 为。 (二) 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托管协 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 《基 金 法》 第七十四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 和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 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 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 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 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 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八)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 不得 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 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 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 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禁止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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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 金托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 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 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依 法 取 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 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 安全的职 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 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员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职 责: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基 金清算 组做出清 算报告;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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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6)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7)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8)将基金清 算报告中 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2)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 债务; 4)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2日内 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 立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期限 不少于 15 年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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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 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 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 程中, 违反 《基金法 》 规定或者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1)基金管 理人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或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或 规章、市场 交易规则 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 (2) 在 没有故意 或过失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 等; (3)基金托 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资 产,由于 该机构欺 诈、 疏忽、过失 或破产 等 原因给本 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 失等 ; (4) 当 事人无法 预见 、 无法抗 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协 议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 本协议当 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 或无 法部分履行 本协议的 任何不可 抗力事 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火 灾、政府 征用、没 收、法 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证 券交易所 非正 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中国人民 银行结 算系统故障 、计算机 系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 病毒攻击 及其他 非基金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 事故。 如果由于本 协议一方 当事人( “违约方 ”)的违 约行 为给基金资 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 成 损失,而另 一方当事 人(“守 约方”) 赔偿了基 金资 产或基金投 资者的损 失,则守 约方有 权向违约方 追索由此 遭受的所 有直接损 失。 当事人一方 违约,另 一方在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 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 防止损失 的 扩大。 没有 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非 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基 金资 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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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 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 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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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 通过友好 协 商或者调解 解决。托 管协议当 事人不愿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 解不成的 ,任何 一方当事人 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上 海,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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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 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国 证监 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基金 托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生效。 基金托管协 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起对托 管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 托管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报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监会 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2 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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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 尽事宜, 当事人依 据基金合 同、有关 法 律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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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鹏华 丰融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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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本页无正 文 ,为鹏 华丰融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 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