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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融(000345)

鹏华丰融: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9 月 4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 《关 于 核准鹏 华丰融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1155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 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3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十、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3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十七、风险揭示 ........................................................... 5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5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招募 说 明书 5-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 鹏华 丰 融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5-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鹏华 丰融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 丰融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丰融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鹏华丰 融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 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招募 说 明书 5-4 19、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定期开 放: 指 本基金采 取的在封 闭期内封 闭运作 、 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 放的 运作方式 35、 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 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 (含) 起一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一年。 下一 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一年 , 以此类 推。 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 本基 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作日 (含) 起进入开放 期。 本基金 每个







































































招募 说 明书 5-5 开放期原则 上 不少于 五个工作 日、 不 超过二十 个工作 日, 开放期 的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人 届 时公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在开 始办理申 购和赎 回的具 体日期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 如发生 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 告 37、开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 间:指 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47、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招募 说 明书 5-6 53、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招募 说 明书 5-7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招募 说 明书 5-8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济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招募 说 明书 5-9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 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察 稽核部合规 控制经理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法务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总裁, 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招募 说 明书 5-10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刘建岩先生, 国籍中国 , 经济学 硕士,7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第 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资管部 投资经理 ;2009 年 12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债 券研究分 析工作 , 担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 研究员,2011 年 4 月起担任鹏 华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起 兼任 鹏华 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 鹏华 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刘建 岩先 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 基金组 合投资经理 、 鹏华丰 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 鹏华双债增 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及鹏华 双债加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 鹏 华丰润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 及 鹏华双债 保利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招募 说 明书 5-11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招募 说 明书 5-12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 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 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 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招募 说 明书 5-13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 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14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 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招募 说 明书 5-15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 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 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 始 建于 1908 年,是中 国历史最 悠久的 银行 之一,也是 近代中国 发钞行之 一。 交通银行先 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 港联 交所、上交 所挂牌上 市,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世博 会唯一的 商业银行 全球合作 伙伴。 《 财资 》杂志(The Asset)“ 2010 年全球最 佳 交易银行评 选”中, 交通银行 荣膺 “最 佳次托 管银 行”大奖。 根据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 布 2012 年全 球千家最 大银行报 告, 交 通银行一 级资本 位列第 30 位 , 连续 第四年跻 身全球商 业银行 50 强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 资产 总额达到人 民币 5.63 万亿元 , 实现 净 利润人民 币 177.06 亿 元。 交通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 具有多 年基金 、 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 经验, 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以 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 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员 工的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 分布合理 , 职业技 能优良 , 职业道 德素质 过硬, 是一 支诚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 从业人员 队伍。 2、主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 行长, 哈 尔滨工业 大学经济 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2009 年 12 月 起担任交通 银行行长,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交通银 行董 事长。 钱文挥先生 , 交 通银行副 行长 , 上海财 经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任 交通银 行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交 通银行执 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管 理学硕 士, 高级经济师。 曾 任中国 农业银 行长春分行 办公室主 任、 农行 总行办公 室正处 级秘书 , 农行总行 信贷部工 业信贷处 处长, 农 行总行托管 部及养老 金中心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 内蒙 古分行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任 交通







































































招募 说 明书 5-16 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 起任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3 年 一季度末 ,交通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89 只,包 括博时现 金收益货 币、 博时新兴成 长股票、 长城 久富 股票(LOF) 、 富国汉兴 封闭、富国 天益价值 股票、光 大保德信 中小盘股票、 国 泰金鹰增 长股票、 海 富通精选 混合、 华安安顺封 闭、 华安宝利 配置混 合、 华 安策略优选 股票、 华安创 新股票、 华 夏蓝筹混 合(LOF) 、 华夏债券、 汇丰 晋信 2016 周期混 合、 汇丰晋信龙 腾股票、 汇丰晋信 动态策略 混合、汇 丰晋 信平稳增利 债券、汇 丰晋信大 盘股票 、 汇丰晋信低 碳先锋股 票、 汇 丰晋信 消费红利 股票、 金鹰 红利价值混 合、 金 鹰中小盘 精选混 合、 大摩货币、 农银 恒久增利 债券、 农银 行业成长 股票、 农银平衡双 利混合、 鹏华 普惠封 闭、 鹏 华普天收益 混合、鹏 华普天债 券、鹏华 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 增利、融 通行业景 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 长股票、 泰达 宏利风险 预算混合、 泰达宏 利稳定股票、 泰 达宏利周 期股票、 天 治 创新先锋股 票、天治 核心成长 股票(LOF) 、 万家公用 事业行业股 票(LOF) 、易 方达科汇 灵活 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 瑞封闭、 易方达上 证 50 指 数、 易方达科讯 股票、银 河银富货 币、银华 货币、 中海优质 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 华富 中证 100 指 数、 工银瑞信 双利债 券、 长 信量化先锋 股票、华 夏亚债中 国指数、 博时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博时深证基 本面 200ETF 联接、 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 富安达优 势成长股 票、 工 银主题 策略 股票、 汇丰晋 信货币、 农 银 汇理中证 500 指数、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富安 达策略 精选混合、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工 银瑞信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 富安达 收益增强 债券、 易 方达恒生中 国企业 ETF 、 易方达恒生 中 国企业 ETF 联接、光大 保德信添 盛双月债 券、浦银 安 盛幸福回报 债券、浙 商聚盈信 用债债 券、德邦优 化配置股 票、汇添 富理财 28 天债券 、金 鹰元泰精选 信用债债 券、诺安 中小板等 权重 ETF 、诺安中小板 等权重 ETF 联接、 中邮稳定 收 益债券、富 安达现金 通货币、 东吴内 需增长混合 、建信优 势动力股 票(LOF) 、浦 银安盛新 兴产业混合 、农银高 增长股 票 、建信央 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 工银安心 增利场内 货币、 易方 达保证金货 币、东吴 鼎利分级 债券、德 邦德信中高 企债指数 分级、天 治可转债 、华安双 债添 利债券、工 银信用纯 债两年定 开债券 、 农银行业领 先股票。 此外, 还托管了 全国社会 保障基 金、 保险资 产、 企 业年金、 QFII 、 QDII 、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计划、ABS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及行 内相关 管理规 定, 加强内 部管理 , 保证资 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 的贯彻执 行, 通过对各 种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 务风险的 监控和管 理,确保 业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通 过各个处 室自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风 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 机制 覆盖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经 营环节 ,







































































招募 说 明书 5-17 建立全面的 风险管理 监督机制 。 (2)独立性 原则: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 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 立,对不 同的受托 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 (3)制衡性 原则:贯 彻适当授 权、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 处室 和各岗位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有效的相 互制 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4)有效性 原则:在 岗位、处 室和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合 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 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 控 制措施,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保 障内控管 理的有效 执行。 (5)效益性 原则:内 部控制与 基金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 制要 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以 合理的控 制成 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 业银行 法》 等法律法规, 基 金托管 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 密、 高效 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管理 规章制 度, 确保基 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 规范、 安 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管理暂行 办 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业务风 险管 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 信息披露 制 度》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 密工作制 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从业 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 资料管理 制度》等 ,并根据 市场 变化和基金 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 以完善 。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核心 作业 区实行封 闭管理, 有 关 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


基金托管人 通过基金 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 险的事前 揭示 、 事中控 制和事后 稽核的动 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 内部风险 控制, 为了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效 执行, 聘请 国际著名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 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 内部控制 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 基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 基金 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 调整。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及时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须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招募 说 明书 5-18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 未受 到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银监会及 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 在基金管 理公司无 兼职的情 况。







































































招募 说 明书 5-19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 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 陈 衍佳 2、其他销售 机构 (1)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招募 说 明书 5-20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2) 其他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65 联系人: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33033936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招募 说 明书 5-21 六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4 日 证监许可[2013]1155 号文 注册 。除法 律、行政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 的当事人 不得 预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本 基金采取 在封闭期 内封闭运 作、封闭 期与 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 式。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 起 或自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 日 (含) 起一年 的期间 封闭运作, 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也 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 含) 起进入 开放期, 每 个开放期 原则上 不 少于 五个工作日 、 不超过 二十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如发生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 依据 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 的,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 并予 以公告。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销售 机 构,并另行 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 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 售机构相关 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七)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 面值:本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招募 说 明书 5-22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 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认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适用 下表一般 认购 费率 :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M<500 万 0.3% 0.09%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3、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认购 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 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 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 基 金份额面 值= (9,940.36 +5.20 ) /1.00=9,945.56 份










































































招募 说 明书 5-23 即: 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份额 , 在 基金 合同生效时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本 基金 9,945.56 份。


(八)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 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 资人 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 并 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 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4、认购的限 额 (1)本基金 销售 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以 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2)直销中 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 元, 不设级差限 制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 上交 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情调 整 。 (3)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招募 说 明书 5-24 七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 定。







































































招募 说 明书 5-25 八、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含) 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 (含) 起 一年的期间 。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 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首个 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一年, 以 此类推 。 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 , 本基金 的开放期 为自封闭 期结束 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 日 (含 ) 起 不少 于五个 工作日、 不 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的期间 , 具体期 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 说明。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放 运作方式 , 投资人可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开 放 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 期。


如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或 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 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 年 10 月 21 日生 效,则本基 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 年, 即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0 月20 日。 假 设第一个 开放期为 十个工作日 ,则第一 个开放期 为自 2014 年 10 月21 日至 2014 年11 月 3 日的十个 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一年 ,即 2014 年11 月 4 日至 2015 年11 月 3 日。







































































招募 说 明书 5-26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每 年开放一 次申购 和赎回 。 一般情况 下, 本 基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为 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 含)起 不 少于五个 工作日 、 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的期间 。 如发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 格。 但若投 资 者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申请将被 拒 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招募 说 明书 5-27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 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方 式 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招募 说 明书 5-28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 M <500 万 0.3% 0.09%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6%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6% ) =49,701.79 元







































































招募 说 明书 5-29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 =47,335.04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7,335.04 份基 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个封 闭期 0.75% Y ≥1 个封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总额的 100% 归 入 基金财 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 人 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持有 时间为 1 个封 闭期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持有期 限为 1 个 封闭 期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 值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0,68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招募 说 明书 5-30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开放 期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 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 日全部予 以办理和 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有 困难 或认为 全额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







































































招募 说 明书 5-31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可对 赎回款项 进行 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 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 可







































































招募 说 明书 5-32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 明书 5-33 十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每 年 定期开放 的形式 保持适度流 动性, 力 求取得 超越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次级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 因所 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 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而产生 的权证 , 在其可 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时间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但在每 次 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 放期内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 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 开放期内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同时辅 之以收 益率曲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策 略、 债券选 择策略等 积极投 资 策略, 在有效控 制风险 的基础上, 通过每年 定期开放 的形式保 持适度流动 性,力求 取得超越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 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 、 经济 周期所处阶 段、 利率 曲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利差 变化趋势 的重点分 析, 比 较未来一 定时间 内不同债券 品种和债 券市场的 相对预期 收益率, 在 基金规定 的投资比 例范围内 对 不同 久期、 信用特征的 券种, 及 债券与现 金类资产 之间进行动 态调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 通过自 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管理策略 , 以实现 对组合 利率风 险的有效控 制。 为控制风 险, 本基金 采用以 “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的资 产配置方 式。 目标久 期 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 次:战略性配 置和战术性配 置。 “目标久期”的战略 性配置由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定 , 主要根 据对宏 观经济和 资本市场 的预测 分析决定组 合的目标 久期。 “ 目标久期 ” 的 战术 性配置 由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短期因 素的 影响在战 略性 配置预 先设 定的 范围内 进行 调 整。 如果预期利 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 加组合的 久期, 直至接近目 标久期上 限, 以较多地 获得 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 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 率上升 , 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 期, 直至目 标







































































招募 说 明书 5-34 久期下限, 以减小债 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3、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期债 券的搭配 。 本基 金将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 子弹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择 策略 根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 因素,确定 其投 资价值,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进行 投 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发行 人资 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承销券 商紧 密 合 作, 合理合 规合格地 进行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 资。 本 基金在投资 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 券信用等 级或发行人 信 用等级 变化情况 ,力求规 避可能存 在的 债券违约, 并获取超 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招募 说 明书 5-35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0.5% 。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是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 一年期人民 币存款基 准利率 。 反映 了居民闲置 资金在银 行存入一 年定期存 款所能获 得的 年收益率 , 扣除利 率税后为 实际可得 收 益率。 该利 率可反映 本基金 目标客户 群体风险 收益偏 好且期限与 本基金封 闭期一致 , 可以 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 期的收益 与风险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具有较低 风险收益 特征 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2) 开 放期内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招募 说 明书 5-36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封闭期 内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剩 余封闭 运作期;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一封 闭 期到期日的 期限;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招募 说 明书 5-37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募 说 明书 5-38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 明书 5-39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招募 说 明书 5-40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招募 说 明书 5-41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招募 说 明书 5-42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 说 明书 5-43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 明书 5-44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招募 说 明书 5-45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招募 说 明书 5-46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 明书 5-47 十 六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 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招募 说 明书 5-48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招募 说 明书 5-49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招募 说 明书 5-50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 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 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5-51 复制。







































































招募 说 明书 5-52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 ,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招募 说 明书 5-53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 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 因此,本基金将无 法完全避免 债 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 。 此外, 本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 因所持 可转换公 司债券 转 股形 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 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 在其可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交易 日 的时间内卖 出。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 上述股票 、权 证无法在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从 而增加净值 波动的风 险。 2 、 在本基金 的封闭运 作期间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份 额, 因此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 赎回, 其 份额将转 入下 一封闭期, 至少至下 一开放期 方可赎回 。 3、 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 放日出现 巨额赎 回的 , 基金 管理人对符 合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回申 请应于 当日全部 予以办理 和确认 。 基金经理 会对可能 出现的 巨额赎回 情 况进行 充分 准备并做 好流动性 管理, 但当基金 在单个 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 被全部确 认时, 赎 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 存在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风险, 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有 可能承担短 期内变现 而带来的 冲击成本 对基金净 资产 产生的负面 影响。 4、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风险 (1) 信用风险: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 行人可能 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内部治理规 范性不够 、 信息 透明度低 等因素导 致其不 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 任而使预 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 生偏离的 可能性 , 从而使 基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多样 化投资 来分散这 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流动性风险: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由于其转让 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 在 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 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 可能 性。







































































招募 说 明书 5-54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5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招募 说 明书 5-56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 明书 5-57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招募 说 明书 5-58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招募 说 明书 5-59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招募 说 明书 5-60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招募 说 明书 5-61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招募 说 明书 5-62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招募 说 明书 5-63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 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 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







































































招募 说 明书 5-64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招募 说 明书 5-65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招募 说 明书 5-66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自完成 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招募 说 明书 5-67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上 海,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并 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招募 说 明书 5-68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 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







































































招募 说 明书 5-69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主 要为依法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 因所 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 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生 的权证 , 在其可 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时间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 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 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例限 制; 2.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在全国银 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5. 开放 期内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其他 权证投资 比 例, 遵从法规 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 7.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公司 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 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将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8.流通受限 证券投资 遵照 《 关于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 知》(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 关规定执 行;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招募 说 明书 5-70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 制规定时 , 本 基金不受上 述投资组 合限制并 相应修改 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 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 规 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 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 不 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有责任 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 易 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 当负责 向相 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招募 说 明书 5-71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 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 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 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 通 知》、《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 资比 例控制情况 。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 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 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 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5-72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 料 可能 导致基 金投资 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否则,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针 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 制定 了相关风 险控制制 度及决 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风险控 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已将经董 事会批准 的相应风 险控制制 度及 决策流程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 若基 金管理人对 相关制度 进行修订 , 应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依据届 时有效的 制 度文件及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决策 流程、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 额度和投资 比例、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 如今后法律 法 规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 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监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及债 券托管 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照 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 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金资 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 明书 5-73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对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2)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申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 银 行存款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 验资完 成,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 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 件。 3、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 中 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 。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均 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存款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 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招募 说 明书 5-74 (4)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 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 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付, 并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 汇 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 据法》 、 《人民币银行 账 户结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 定。 4、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 金的结算 。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资后 , 基金托 管人负责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 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 管账户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在 上述手续 办 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 基金 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 交易 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 议副本由 基金 管理人保存 。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招募 说 明书 5-75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 限制除外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的 保管期限 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 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以约 定方式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人登记 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 册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年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由基 金注册登 记人负 责编制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 和准确性 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人 于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管 理人于 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人







































































招募 说 明书 5-76 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基金 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 决。 托管协议 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或者协 商、 调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并 对 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 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 由造 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 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 造 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 基金法 》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招募 说 明书 5-7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 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 的交易 方式 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 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 投 资者 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 新 开户 欢迎 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通 过手机短 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 有 基金周末净 值 等; 通过邮 件定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会周 刊、 财经资 讯、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 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 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招募 说 明书 5-78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构 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招募 说 明书 5-79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5-80 二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募 说 明书 5-81 二十四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 鹏华 丰融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2、《 鹏华 丰 融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鹏华 丰 融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招募 说 明书 5-82













































































(本页无正 文,为鹏 华 丰融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签 署页)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